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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高顿教育

  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金融犯罪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针对银行的犯罪又称为外部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又称为内部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签订合同失职罪等。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其他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骟罪等。

个人征信系统也就是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机构经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法和自然人的

贷款利率,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的利率。主要分为三类: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 同业拆

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行为,明确义务,调整关系,明确责任

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

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

个人征信系统也就是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机构经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法人和自然人

个人征信系统也就是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机构经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法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其客户了解相关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提供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

贷款期限是指贷款人将贷款贷给借款人后到贷款收回时这一段时间的期限。贷款期限是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

审查,审核、调查,或者说是对某项事情、情况的核实、核查。也指软件工程中的一个步骤。 审查: 审查 批准。《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岑溪县收支计划 》: 严格 执行审批制度,按 计划 办事。

贷款对象是指贷款发放的客体或贷款的经济用途。

我国的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额大、风险低、手续简便等特点,从而能够反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 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是货币

我国商业银行是以办理存贷款和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 (一)商业银行的职能 1.充当信用中介 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动员和集中社会上一切闲置的货币资本,然后又通过放款把这些货币资本贷放给需要资本的企业使用。 2.充当支付中介 商业银行在办理负债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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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 百度文库

8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8.1 

金融犯罪概述

 

8.1.1 

金融犯罪的概念

 

我国的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金融诈骗罪。

 

8.1.2 

金融犯罪的种类

 

1

.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

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2

.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

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

.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8.1.3 

金融犯罪的构成

 

1

.犯罪客体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对象,

可以是人,

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

 

2

.犯罪客观方面

 

1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这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观特征。

 

2

)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3

.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

.犯罪主观方面

 

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管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2.1 

危害货币管理罪

 

1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

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仿造货币的样式、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行为人

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

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构成本罪并不要求

完成全部印刷工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

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其中,购买假币罪中

的主体不能为金融工作人员,否则可能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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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事合规:最新发展与实践探索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当前,如何加强和完善企业监管合规尤其是金融监管合规已经成为法治热点、中央研判及最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1月22日召开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5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做好金融反腐和处置金融风险统筹衔接,强化金融领域监管和内部治理”。2021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加快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急需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也正在积极探索合规计划切入刑事司法的创新实践。在此,以全球视野考察企业反腐进程中的金融反腐、金融监管与金融合规的法律规制、金融(刑事)合规的最新发展及法律特点等三个层面的问题,并提出创新完善我国金融刑事合规的学理思考。

经过上世纪90年代尤其是本世纪之初以来的不断发展,企业合规及刑事合规已经成为全球呈现及共同趋势,刑事合规也成为企业合规法治模式的拓展形态与升级版本。企业合规是一种注重企业内部风控及合规实践并为此提供合规计划国家指引及有效性评估的系统性法律及制度性安排。纵观世界合规历史,金融反腐是推动企业反腐法治发展的主要契机。金融反腐也是企业反腐法律规制的焦点内容。鉴于金融反腐在国家整体性反腐中的独特作用及突出地位,当代各国及国际社会日益重视企业合规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拓展即金融监管与金融合规,相应的法律规制日益完善。

强化监管与合规是当代各国应对企业腐败的普遍共识。首先,最近20年以来国际社会日渐形成了一种关于企业腐败犯罪之对策的基础性认知,即公司犯罪之法律应对的关键不是刑罚而是监管。基于这一理念认知,当代各国于企业反腐法治完善方面除了强化企业腐败的刑法规制之外,更是突出企业监管合规的法律完善及执法司法。其次,一些代表性国家或区域性反腐文件日益强调企业监管及企业合规在反腐中的战略地位。如欧盟于2000年前后所形成的反腐政策就包括制定标准、针对反腐标准的合规以及能力建设三个方面。可见,欧盟早在21世纪之交出台的反腐政策就突出了合规在反腐中的重要作用和战略地位。

金融堪称国际社会企业监管与企业合规的优先议题及重点领域。从全球视野观察,美欧国家不但早期制定的企业合规法律制度重点实施于金融行业及金融领域,同时于21世纪初的金融丑闻后,更是重点出台了继续强化金融监管与金融合规的法律制度。例如,欧盟于2014年制定了《统一条例》就适用于欧盟中央证券监管机构,该条例第26条要求欧盟中央证券监管机构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尤其是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单位合规制度以识别和应对金融风险。

当代国际社会强化金融监管与金融合规的法律制度内涵解读。金融监管及金融合规法律制度涵盖宏观及微观方面,以下着重从微观方面重点内容予以解读。首先,金融监管及金融合规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及有效性日益突出,表现为内容上聚焦于打击财务报告欺诈及保护“吹哨人”。实际上,众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法规均规定有保护“吹哨人”的较为细致且操作性的制度规定。其次,金融企业的合规计划贵在细致,重在评估落实和切实有效。一些代表性金融企业的合规计划已经相当细致。再次,金融合规与合规管理软件的强制使用需要交叉研究及现代化高技术的系统支撑。21世纪初以来,众多国家在日益完善企业合规法律制度体系的同时,着力开发出了相关的合规管理软件并予以立法及管理上的强制性使用。例如,美国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一个主要内容是要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中使用始终如一的资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最后,金融监管及金融合规制度深度切入刑事法律,由此呈现出预防导向的规模性、系统性的金融刑事合规法律制度。对此,以下予以专门阐述。

刑事合规已经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普遍呈现,刑事合规必然会向金融行业这一优先议题和重点领域拓展延伸,由此形成金融刑事合规不断发展的格局态势。那么,当代国际社会金融刑事合规有着何种发展及特点?

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及严厉化不断发展。典型的是金融基础性违法行为尤其是财务报表欺诈行为的犯罪化及严厉化。例如,《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规定:改动、销毁、篡改、隐匿和伪造财务账簿的,处以最高20年监禁;此外,相关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记录要保留5年时间,会计人员未能按上述要求保留记录的要处以最高10年监禁。可见该法的处罚对象不仅包括违法企业的高管,还包括应该为保留这些账簿承担责任的会计人员,体现了预防前移与严密法网的立法旨趣。

金融合规计划深度切入刑事责任追究。首先,将金融机构及企业的合规管理失职行为予以犯罪化。这一方面的代表性国家是德国。2013年修法之前,依照德国法律金融企业风险管理上的失职即使造成破产等灾难性的后果也不构成刑事犯罪。此后,德国2013年6月通过、2014年1月生效的《银行独立法》修订了《德国银行法》以及《德国保险监管法》中的相关内容。《银行独立法》的特点有二:一是在以上两部法律中增加了关于综合性风险管理方面职责的规定,也即高管必须确保与风险管理有关的战略、方法、程序、职能和观念在公司企业中得到实施;二是公司高管未能履行上述风险管理职责且危害银行的生存能力或者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构成刑事犯罪,可处以最高5年监禁或者刑事罚金。其次,金融合规失职的刑事责任追究以“合规指令”为前置条件。例如,前述德国2014年1月生效的《银行独立法》修订了《德国银行法》以及《德国保险监管法》中的相关内容,规定公司高管只有在未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且违反德国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具体指令(合规指令)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南非《2008年公司法》第214条第3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金融不合规的刑事责任追究以“合规指令”为前置条件,一方面体现了合规监管行为实体性切入刑事责任这一金融刑事政策理念,另一方面也为金融企业依据合规出罪提供了实体法律支撑。

基于我国金融监管合规法治实践并借鉴前述国际社会金融监管合规法治发展有益经验,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四个方面推进我国金融刑事合规法律制度的创新发展。

观念层面,强化金融合规创新发展的观念引领。众所周知,我国目前主要采取行政模式推进金融监管合规,主要的行政规范有2006年10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2014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未来需要在提升观念的基础上推进法治模式的金融监管合规,尤其要树立这样的基础观念:一是危害性质方面看,金融腐败是导致重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主要因素,金融腐败是危害性尤其严重且需要予以针对性应对的腐败特别类型;二是犯罪对策方面看,公司犯罪法律应对的关键不是刑罚而是监管,应当确立合规监管的优先和突出地位,同时从合规与单位犯罪刑法应对的系统整合及互动衔接这一角度来构建刑事合规法律制度。

制度层面,突出金融合规法律制度的重点内容。前述表明,金融监管合规的焦点内容是打击财务报告欺诈及保护“吹哨人”等。当前,我国正面临着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与金融合规的形势需要,然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规却存在着重点内容及针对性规定不够突出的不足,无论是2003年12月制定、2006年10月修订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还是2006年10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及2014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均欠缺关于保护“吹哨人”的细致性、操作性及有效性规定。可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合规法律制度的可行之策就是细化和突出重点内容的规定:一方面,我国应当在现行金融监管及金融合规法律制度中细化关于打击财务报告欺诈及保护“吹哨人”等重点内容的针对性规定;另一方面,也应当尽可能将这些重点内容规定于相关的法律文件当中,以增加这些重点制度的显示度和权威性、有效性。

刑法层面,完善金融合规与刑法规制的契合衔接。如前所述,许多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刑法规制已经呈现出金融基础性违法行为尤其是财务报表欺诈行为的犯罪化及严厉化的显著趋势,同时金融合规失职的刑事责任追究已经实体性切入“合规计划”或者“合规指令”。我国近年来高度重视企业合规制度建设,一方面国家标准制定部门于2017年12月发布企业合规国家标准,同时国资委于2018年11月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另一方面我国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合规计划切入刑事司法的创新实践。

那么,我国金融这一重点领域如何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创新发展?基于我国创新实践及国际社会的做法经验,笔者认为重点需要把握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高度重视制定企业合规国家指引以及国家标准的同时,着重于金融这一重点领域制定配套性的企业合规实施办法;二是强化惩治财务报表信息欺诈行为以及侵害“吹哨人”利益的刑法规制。考虑到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加大了企业信息披露犯罪的刑罚力度,因而于金融等领域加强对“吹哨人”的刑法保护就成为接下来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三是从法律制度的系统设计与未来发展看,我国应当努力探索并规定金融合规意蕴的立法司法,如立法上规定金融合规计划或者合规指令影响刑事责任的实体性法律制度,司法上探索将合规通知或合规指令切入金融监管以及金融企业刑事案件的富有起诉策略意蕴的创新性司法。此外,考虑到金融反腐及金融刑事合规的突出地位,我国刑法也应当考虑在金融领域明确规定监管不合规或报告不合规型的刑法罪名。

管理层面,重视合规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采用。企业合规需要管理创新以及现代化信息技术的鼎力支持。正是如此,当代各国在企业合规建设中日益重视违法犯罪预防查处技术手段及相关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使用。例如,代表性的企业合规管理应用软件就是英国标准协会于2011年11月开发并发布的“反贿赂管理系统”,该系统同时被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所正式采用。我国当前正在积极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目前尚未出现此类合规管理应用软件的成功开发及强制性采用。鉴于此,如何尽快成功开发出适应我国场景及标准的合规管理应用系统或应用软件,应当引起我国有关部门及单位的高度重视。

(作者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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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试题: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_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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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些考生反映在复习过程中找不到合适的练习题。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2020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试题: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如果你需要这部分知识的练习题帮助大家巩固知识、检测学习,正好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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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将金融犯罪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 )。

A.危害金融运行管理制度的犯罪

B.危害金融政策管理制度的犯罪

C.危害金融安全管理制度的犯罪

D.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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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集资诈骗犯罪特征。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2、【答案】D

【解析】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答案】B

【解析】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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