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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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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知识|华律网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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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侵权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而有些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侵害人不承担侵权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侵权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违反侵权责任法的,要依据侵权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例如明知产品有缺陷而生产、销售的,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惩罚性的赔偿。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有些侵权行为是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要确定侵权人主体,因环境绿化管理人员人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民事权益受损的,管理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诬告陷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诬告陷害的违法人员承担刑事处罚责任或者治安处罚责任后。不影响受害人主张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而有些损害行为可能是持续状态的,那么损害后果持续状态能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住宅是不容许非法入侵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可能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那么到家里闹事会不会涉及侵权责任法?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利益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是比较多的,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那么排除妨碍是不是侵权责任?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些人并不是给单位干活,而是给私人干活,彼此之间也没有签订协议,只有口头上的约定等等。但是在干活的过程中,因为突然的意外伤害而导致骨折的情况,这时候应先做伤残鉴定,再由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很多人此时也关心给私人干活骨折怎么办?针对相关问题华律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个物享有所有权。在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对于共有物的处分,原则上应当协商,在不损害其他共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共有人的处分权及责任承担分别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动物侵权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近日遵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动物伤人案件,该伤人的狗是只流浪狗,由一甸男子长期喂养,那么长期投喂流浪狗的人是不是该流浪狗的管理人?下面由华律网小编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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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之后残值可以由赔偿义务人享有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当然不可以。 赔偿责任是你与商家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可通过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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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全文

近年来,高空抛物接连不断,事故也是频频发生,那对于高空抛物的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防范措施是什么?以及法律是如何规定高空抛物的?接下...

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找法网(findlaw.cn)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排除妨害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

》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

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以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

纠纷的关系,在排除妨害纠纷中所有权或他物权人并未丧失对其物的占有;而在返还原物纠纷中,物已为他人无权占有或被他人侵夺占有。

  排除妨害主要是金针于对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或事实状态一而采取的种措施,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可能的妨害时,物权人均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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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除妨害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有哪些-法律知识|华律网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民法典》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响通行;

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独立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排除妨害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它主要针对妨害物权行驶的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您有需要,如果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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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审理要点是什么-找法网(findlaw.cn)

  排除妨害纠纷审理要点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梁某某、韦某玉、韦某杰、韦某如与被执行人东兰县某某木业

排除妨害四案”进行强制执行。县委政法委组织县公安局、司法局、隘洞镇、东兰镇人民政府等多家单位近200多人配合执行。

  2007年至2011年,四位申请执行人韦某玉、梁某某、韦某如、韦某杰以转让方式取得位于东兰县土产公司隘洞转运站至梁某星之间的六宗土地,先后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东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

》。2008年5月,梁某成建厂时,占用四位申请执行人持有的国有土地,成立东兰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先后在讼涉土地上建造一堵长5米、高2.1米的围墙和在围墙后堆放木料。四位申请执行人准备利用讼涉土地建房时,受到阻止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东兰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建造在四位申请人分别所持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上的厂房、门卫室、围墙及堆放的木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东兰县某某木业

没有履行义务,四位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日上午7点30分,在强制执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法院执行工作组、现场秩序维护组、交通秩序维护组、机械作业组、执行现场拍摄组、执行现场监督组、信访接待和思想教育组、法制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全部就位。8点整,在现场指挥长聂海滨的指令下,各工作组执行工作有序开展,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没有出现干扰、阻挠执行工作情况,直至9点30分,该案执行工作全部顺利结束。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全程监督。

  该院将以这次执行活动为契机,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在全县范围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排除妨害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

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以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排除妨害纠纷审理要点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上文通过一则案例给大家介绍了排除阿发那个还纠纷审理的要点,同时给大家介绍了排除妨害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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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民法典》】排除妨害纠纷_腾讯新闻

原告田某某公公去世前,通过抓阄的形式对其自家房屋进行了分割,原告田某某丈夫与被告李世民分得三间瓦房,左边房屋归被告所有,右边房屋归原告所有,中间厅房原、被告各一半。由于厅房大门靠近被告房屋,被告实际占用厅房且拒绝归还原告半间厅房。瓦房旁边有平房一间,原告公公去世前约定兄弟姐妹谁将精神不太好的三妹嫁出去,房子就归谁所有。后原告田某某丈夫实现约定,房子归原告所有,且自1982年开始一直占有此房。2016年农历腊月27日,被告将原告此房家具扔出门外将房屋占为己有,目前房屋已被乡政府拆迁队拆除,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此宅基地所有权应为原告所有,现被告李世民强占房屋且以各种理由拒绝搬出。原告以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世民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半间房屋(瓦房)腾出归还原告,并确定一间平房宅基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同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第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第266条:【私人所有权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好人动产享有所有权。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中,原告丈夫、被告李世民的父亲生前已将三间瓦房进行了分割,且合法有效,故对原告田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将半间瓦房腾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对平房宅基地所有权的确权请求。

本案法理分析:本案系房屋所有权引起的物权纠纷,应当适用物权编之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丈夫、被告李某某的父亲生前已将三间瓦房进行了分割,即西边一间房屋归被告李某某所有,东边一间房屋归原告丈夫所有,中间厅房原、被告各一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第230条及第266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均已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了各自房屋的所有权,合法有效。而被告无故占据原本归属于原告一半的厅房,应认定已对原告房屋所有权的行使构成了妨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第236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搬离所占据的一半房屋,以恢复原告田某某对其一半房屋所有权的圆满支配状态。

本案注意点:本案中,原告除请求被告搬离其所占据的半间瓦房外,还请求判令确定一间平房宅基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但应注意,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而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确权,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故驳回原告的该请求。

来源|:越城普法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 法律快车民事案由

专业权威的民事案由法律频道

  核心内容:法律快车民事案由栏目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原告勾甲为与被告勾乙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勾甲为与勾乙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

  原告:勾甲,192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钊,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勾乙, 194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浩,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勾甲为与被告勾乙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勾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钊和被告勾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勾甲诉称:原告于2001年7月23日在南阳市四中购买集资房一套,被告一家强行在此处居住,给原告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原告正常生活。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家人搬离,但被告一家置之不理,以种种理由拒不搬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勾乙辩称:原告所诉被告侵权理由不成立。被告与原告以及周XX属寄养关系,被告与原告系继子关系。2001年5月20日,周XX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份额留给勾乙,周XX与原告所有房屋包括南阳市四中集资房一套,即原告所诉侵权标的物,勾乙与勾甲及周XX之间的寄养关系有证人勾XX、勾XX、梁XX、赵XX、王XX及潦河镇潦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证实,同时以上人员还可以证明双方房屋居住相关情况。2002年12月20日,原告勾甲曾在南阳市公证处作出公证一份,虽然该公证已撤销,但在该公证书第三条第一句明确说出原告与周XX在四中所有集资房一套。遗嘱确定了被告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综上,被告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和居住权,被告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更不构成排除妨碍之说。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南阳市四中《证明》一份。证明争议房屋使用权归原告。

  2、集资房协议书一份,签订时间是2001年7月23日,南阳市四中审核时间是2002年12月20日,审核之后原告交房款。证明集资房是原告出资,说明:原告勾甲之妻周XX死亡时间是2001年6月,集资房协议书第4款第4项明确,原告只有居住权,无转让权和继承权。

  3、2009年9月21日公证书一份。证实原告和南阳市四中签订的购房协议书、购房收据和户口本由勾乙拿走,现声明收据作废。

  4、2006年11月1日解除遗赠声明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解除与被告勾乙之子勾XX遗赠。

  5、2009年9月18日声明、公证书。证实原告与被告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6、(2009)宛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和调解笔录。证实被告一家及儿子勾XX于2009年8月24日搬出该房,原告撤诉后,被告一家又强行搬进该房的事实。

  7、原告陈述被告欠款单一份。证实被告一家欠原告款的事实。

  被告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如下:

  对证据1,无异议,与被告所要举的相关证据是吻合的。对证据2有异议,仅是以勾甲名义集的,被告有相关证据证明此房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协议书审核时间2002年12月20日有异议,不予认可,与被告后边声明集资房协议收据被被告拿走矛盾,因被告手中拿有该集资房协议,关于集资房协议第4款第4小项,是一个行文错误又无效的协议,应部分视为无效,因此原告方代理人所说意见被告方不予认可。对证据3、4、5,三份公证书所公证内容不符合公证相关规定,有瑕疵,仅证明声明人签字按指印,对声明人未证明声明人声明是否真实意思,以及声明人的神智是否清,是否自愿,对证据4撤销遗赠声明第2页遗赠第4项又再次证明了该房屋为周XX和勾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3份公证书除证据4与本案有关,证据3、5与本案无实质关系,作为原告不需要亲自公证。对证据6调解笔录,说明勾XX自愿搬出,不能证明勾XX与原告或被告存在侵权。对证据7被告不认可,但说明原、被告之间相互照应关系。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辩解,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潦河镇潦东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周XX与勾甲于1976年复婚的事实。

  2、公证书,2002年12月20日遗赠公证一份。该公证虽已撤销,但该公证书与原告所举证据4相互呼应,证明四中所集集资房为原告与周XX夫妻共同财产。

  3、遗嘱一份,该遗嘱为周XX所立,通过该遗嘱,周汉生将自己的身后全部所留遗产归勾乙所有。

  4、证人证言4份。(1)勾XX、勾XX证言。证明勾甲与周XX于1976年复婚,1977年起勾甲与周XX一直在南阳市四中家属院共同生活。(2)梁XX证言。证明本人受勾乙之妻陈XX委托在周汉生与勾乙老家为周汉生准备殡葬,是在勾乙家出殡,由勾乙扛的幡,费用大约1万元左右,由陈XX所出,即被告所出。(3)王XX证言。王XX现年82岁,住潦东村9组,是周汉生老家隔墙邻居,证明勾乙和周汉生在勾乙两岁时就和周汉生共同生活,属寄养关系,对周汉生生养死葬均由勾乙承担。(4)赵XX证言。赵XX现年70岁,周XX弟媳,证明勾乙从小就和周XX生活,属寄养关系,对周汉生活养死葬的事实。

  5、书证两份。(1)南阳市四中证明一份,2009年9月29日出的,证明该房正在房改中。(2)集资房协议书,2001年7月23日所签订,证明该房由勾甲购买的事实,同时协议约定本协议与房改政策不符,以房改政策为准。说明协议不象原告所说那么绝对,不能转让和继承。

  原告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证明是否复婚应以民政局登记为准,该村出具证明超出权限范围,无效,离婚后并未复婚,只能说同居。对证据2公证书已被撤销,因受赠人不尽义务,不能断章取义,以此抗辩侵权事实。对证据3遗嘱,2001年5月20日不具备证据真实性,遗嘱笔迹系一人所为,况且勾甲、周XX在一起居住,勾甲对遗嘱不知情,不真实,集资房协议签订时间是2001年7月23日,2001年5月20日已将不存在的集资房写入遗嘱中,说明遗嘱不真实,时间差不对,只能先有房屋,后有遗嘱,因此遗嘱不具备真实性、有效性,且证人周XX、执笔人周XX所按手印明晰清了,不可能系2001年形成,且立遗嘱人周XX未见手印,勾甲与周XX一直在一起同居生活,周XX死亡前未提及遗嘱一事,依据继承法规定,不能由受赠与人持有遗嘱。对证据4证人证言,1960年原告与周XX离婚,1977年后在一起生活,未办理复婚手续,只是同居生活,原告不认识王XX,不属实,梁XX证言不属实,周XX死亡埋葬费都由勾甲出,别人只是帮忙,综合意见,证人证言不能证明继父母子关系,收养关系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对证据5,证明与证明对象和内容不相符,即便办理手续,也是给勾甲办的,不能断章取义,对集资协议属实,集资户名是勾甲,协议是草签的,对原告提交的协议,学校审核后又签了审核协议,审核后交的集资款,被告所举协议与收款收据被告拿走,应原告持有,不该被告持有,应当予以返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7月23日,原告与南阳市四中签订了集资房协议书,购买了南阳市四中操场3号楼三单元一楼南户单元房一套,双方约定:“一、乙方(勾甲)根据学校规定认定的集房资格,自愿在南阳市四中操场3号楼集住宅一套,产权为有限产权……四、房屋的管理……4、乙方只有居住权,无转让权和继承权,产权归学校。若确需转让,必须由甲方(南阳市四中)协调,安排本单位职工购买,否则,学校将收回住房,按集房原价退还集资户主。……6、必须是乙方本人或配偶居住,若属他人长期居住(超过半年),一经发现学校收回集资房,退回集资房款(不含利息)……六、本协议与房改政策不符之处,以有关政策为准……”。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学校要求交纳了集资房款47325.52元。

  2002年12月20日,原告自立遗赠一份,约定原告一切生活起居随勾鹏程一起生活,今后生养死葬由勾鹏程负责,到原告百年后,学校将退回集资房款47325.52元,该笔款到时归勾鹏程所有,但原告于2006年11月1日又声明解除了该遗赠。

  被告称周XX于2001年5月20日立遗嘱一份,遗嘱中载明四中集资房属于原告与周XX共有财产,归被告所有,但原告对遗嘱不认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1)原告出资购买四中集资房的事实清楚,虽然原告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但原告按照集资房协议书的约定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被告不经原告同意居住在该集资房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从原告居住的房屋搬出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举证的周XX遗嘱因原告不认可,故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勾乙停止侵权行为。

  二、限被告勾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原告居住的南阳市四中操场3号楼三单元一楼南户单元房内搬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勾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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