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离婚案件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

离婚案代理词-成功案例|华律网(66Law.cn)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每个咨询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99%以上

得到了圆满解决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东放明

依法接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xx

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本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原、被告夫妻关系现状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与被告

时,按照被告家庭的财产实力,完全有能力购买婚房,但却让被告居住在原告父母家中,对夫妻关系产生阴影。按照原告诉状陈述并经庭审证实,被告在结婚半年后,就

并因出轨写下

,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严重裂痕。被告对自己写下的保证书置若罔闻,反而继续在外寻花问柳,最终因

于xx年x月被判处5年

,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被告因嫖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法律事实比《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

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的”的情节更为严重;比该法条第(三)项规定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的情形更伤害夫妻感情;因被告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意味着原、被告将要

5年,该事实和该法条第(四)项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吻合。由于嫖宿幼女属于社会丑恶现象,对女方感情的伤害持久深远,符合该法条第(五)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情形。鉴于被告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四项情形,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二)被告举证的目的也自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在庭审中,被告共提交15份证据,该15份证据全部都是关于财产权属的证据,并没有任何关于原、被告之间感情尚好仍可挽回的证据。显然,被告已经做好离婚的准备,意图通过离婚,获取不应属于其的财产。

(三)、被告的庭审表现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在庭审中,被告对因其不忠于婚姻、不忠于家庭的恶劣行为没有丝毫悔意,且面对被其深深伤害过的原告,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说,反而无赖地表白,他就是这样的人。由此看来,被告根本没想挽回这段已破碎不堪的婚姻,夫妻之间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应由原告

,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小孩

56万元。

1、虽然小孩已过哺乳期,但一方面小孩从出生到现在一直由原告带养,被告根本没有照顾小孩,原告和小孩已相依为命,难以割舍;另一方面被告正在监狱服刑,由其抚养小孩是不现实的。何况,被告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对小孩的身心成长极其不利。

2、由于小孩才两岁,其健康成长还需要长期的悉心照顾,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原告已经抚养了小孩,被告当然应负担小孩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由于被告在服刑期间每月尚有稳定收入1.2万余元,抚养费按照不超过其本人收入30%的司法实践,被告应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4.5万元,故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72万元。由于原告仅请求56万元,该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三、原、被告

应全部归原告所有。

1、被告曾在出轨后,经原告规劝,亲自写下保证书,承诺若再出轨,所有的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由于被告在写下承诺后仍多次出轨,并犯下不可原谅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现应履行其承诺,所有的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来弥补其对原告所造成的伤害。

2、经庭审调查证实,被告存在将两个同兴酒店的财产、将银行的贷款予以转移的行为,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因此,原告有权利分得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本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一直忠于婚姻、忠于家庭,勤勤恳恳,悉心照顾整个家庭,从未有过任何的不忠、不良行为。相反,被告却总是大吵大闹,经常辱骂原告,尤其是在原告知道被告有出轨行为并因犯罪锒铛入狱后,原告心灵遭受着巨大的伤害和折磨,在亲人和朋友中,抬不起头,终日郁郁寡欢,精神早已频临崩溃。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中只规定了“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三种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精神伤害程度绝不低于上述三种情形带来的精神伤害尤为更甚。因此,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应为其过错行为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因被告严重的过错行为确已破裂,原告也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小孩由正在服刑的被告抚养将对小孩的成长非常不利;且被告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上代理意见若无不妥,望请采纳。

代理人:朱需要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离婚案代理词-原告离婚代理词-女方起诉离婚代理词 - 找法网知识专辑

李某离婚案代理词2008年07月25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南阳通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张光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由依法不能成立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得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关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当事人经过一年多的相识相爱,彼此了解相互接触,然后结婚,应当说婚姻基础牢固,至于婚后感情,原告诉状中认可婚后感情良好,在此不需细说,下面主要说一说本案离婚的原因: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曹某某的委托,指派张光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本律师现根据庭前调查和法庭调查的事实,结合婚姻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彻底破裂。从庭前的调解也可以看出,用“形同陌路”已不足形容他们之间的恶劣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被告虽然在1997年登记结婚,但他们的结合在代理人看来并无婚姻基础。

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需要夫妻感情的维持,而不是法律手续的强制性维系,法律不能担保婚姻的幸福,但却可以终止一段不幸的婚姻。那么,原告离婚代理词怎么写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需要夫妻感情的维持,而不是法律手续的强制性维系,法律不能担保婚姻的幸福,但却可以终止一段不幸的婚姻。原、被告双方分居早已超过两年,彼此形同陌路,已经从根本上说明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强制性维系这样一段破裂的婚姻,是对原、被告双方的折磨和不负责任。

结婚容易,离婚难,离婚涉及到财产、孩子抚养权等的分配,是比较复杂的,有很多人会选择向法院进行起诉离婚,这时候请的律师就需要写代理词,作为法官审判的参考依据。那么,离婚纠纷代理词之精简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帮助到您。

离婚纠纷代理词之精简版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我们依法担任原告王某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夫妻一方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可能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法官不会判决离婚,这就有可能涉及到第二次起诉离婚。在这个过程中代理人也是可以发表代理词的,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代理词有哪些内容呢?请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HL的委托,指派田XF律师担任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婚姻是人一生中重要的大事,一旦感情破裂就很有可能回不到之前的状态,很多可能会选择起诉离婚,这时候会聘请律师参与诉讼过程。那么,女方起诉离婚代理词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帮助到您。

女方起诉离婚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

XX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吴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很多人走到了离婚这一步,就会不顾情面,发生纠纷,不得不采用起诉的方式。而为了胜诉选择律师就很常见了,这样起诉状也可以让律师代理书写。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离婚纠纷代理词的内容是什么?离婚诉讼可以缺席判决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离婚纠纷代理词的内容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何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陈X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遇事问律师

3分钟快速获得律师解答

当前在线律师

夫妻决定离婚是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才可以结束婚姻关系的。如果是选择协议离婚的话,就需要离婚协议书。那么找法网小编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离婚证照片要求相同的底色即可,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颜色要求,底色在实际办理离婚证时一般都是采用的红色底色的彩...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之后进行处理。男方未...

小孩办身份证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是5年,因为其一般属于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身份证有效期为5年...

公众服务

找法网公众号

/

/

/

律师服务

在线客服:

加盟热线:

律师营销诊断

/

/

,中国知名的

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服务。

CopyRight@2003-2022 findlaw.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66-2035

离婚案件代理词(原告版) 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本-合同范本|华律网

该范本由华律网联合专业律师整理发布

律师事务所接受

___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

诉被告____________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

___某与被告____________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

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________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

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

3、被告____________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____________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2005年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庭琐事摔家里东西,砸窗户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后,原告都跑遍了________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样的物品摆设。因为原告怕自已年迈的父母发现自己家中的物品总在更换,担心自己的女儿又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每次经历过被告的打、砸、摔之后,都是一个人跑到没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伤心。每次见到亲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已那颗受伤的心包裹的严严实实,装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理上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抑和打击。由于原告的这种家丑不外扬的性格,越发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恶性循环。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被告不止一次的扬言要杀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惧怕,这次原告也是担心、害怕的,但是最终离婚的决心战胜了一切恐惧,鼓起勇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提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结婚八年,女儿今年也已经七岁了。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后就从未贴补过家用,全用作自已的开销上,穿带名牌服饰,喝名酒,吸名烟,对自己可谓一掷千金。被告不仅从来没有过问过女儿的学习情况,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的零用钱,还常常扬言是原告母女脱累了被告,如果没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会变得更加潇洒、更加自由。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提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从未关心过、照顾过孩子。

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原告开的服装店,虽说利润不大,但足够自已和孩子的花销,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给予原告及孩子实质性的帮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孩子从未尽过自已的义务,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是生分,对原告确实十分的亲密。

再次,被告结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也亲眼目睹了母亲被打伤的惨状。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过的非常奢侈,却没有给过自己的女儿百般呵护。被告的种种劣迹不仅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地伤害了女儿那颗幼小的心灵,严重地破坏了作为父亲应有的伟大的形象。被告这样的父亲,难道会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吗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法院也一定能够排除一切干扰,依法办事,还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扫码添加获得

咨询服务

为您提供法律风险管理

为您解答疑惑,解决法律合同使用中遇到的难题

为您分析法律案件,快速对接优质律师

扫一扫,在线沟通

新用户验证后自动注册

已购用户好评过这个范本

17条评论

文档质量:

下载速度:

服务态度:

标准A4格式,无水印

可随意修改

一次购买,永久使用

离婚纠纷代理词之精简版-孙永旭律师律师文集-法律快车孙永旭律师网

微信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

离婚代理词—李娜律师网|华律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服务地区:陕西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服务时间:08:00-23:00

执业律所: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990年,原被告开始交往时,由于原告年轻,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1992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后,即提出离婚要求

。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对原告及其家人实施暴力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其中最严重的一次是1995年9月份,打得原告遍体鳞伤

。1999年2月3日,原告从家里搬出后,被告在三翻五次到原告的父母家中大打出手,侮辱谩骂。

。以上事实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目前,由于被告的行为,无法得到原告的谅解,原告决议离婚,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所以,依法应判决离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综上,为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姻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其中第三项规定: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若干问题意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身心发展。

第一、鉴于被告有暴力倾向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第二、因为子女×××是女孩子,心智尚未成熟。在学校内、生活中遇到困惑时,与父亲交往、沟通存在心理上的障碍。同时随着孩子的成长,青春期的到来,由母亲抚养孩子、教育孩子更有利于女孩子的成长。

第三,男方无工作,无收入来源而女方懂财务,有稳定的收入,有能力和条件抚养孩子。

 

 

 

第四,根据目前××市的消费水平,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不应低于1000元/月。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

,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应判决归女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该车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 

 在夫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确认没有共同债权;

被告主张曾向其父亲及姐姐之间的借款事实,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当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所以对于是否有借款的事实,不能认定,针对此部分的债务应另案处理。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员判决时予以考虑。 

 

 

 

 

 

 

 

 

 

 

 

 

 

 

 

 

 

 

 

上一篇

下一篇

律师号码归属地:陕西 西安

84199

4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2 ICP备案号: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

反馈,

关注我们

李娜

扫描二维码加律师为微信好友

可以与律师零距离接触~

QQ咨询

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法律咨询热线

13022897361

返回顶部

离婚案件代理词模板-好律师网

热门站点

APP客户版

找律师、咨询律师、打官司,

就上好律师网

APP律师版

随时随地,接单服务,就在好

律师APP律师版

关注好律师微信

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尽在好律

师微信公众号

尊敬的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梅某某诉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审核了证据并依法参加庭审,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在工作中相互产生了感情,经过五年的恋爱期,双方充分的了解后结为夫妻,具有坚实的婚姻基础。婚后生活幸福,双方有十年的婚姻关系,更有婚生女是双方感情的结晶。只是趋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双方少了沟通,生活的琐事让双方有了分岐,只要加强沟通,互相谅解,互相支持,夫妻感情还是可以修复的。原告诉称的感情破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不于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所患疾病形成于婚后,作为被告的丈夫对被告有帮助治疗的义务,被告的病情是可以康复的。双方在生活中更应互敬互爱,避免言语上的刺激,因为生活中冲动的语言会更加加重了被告的病情。被告父亲已经过世,母亲年龄已高,其它兄弟姐妹也都有自己的家庭,原告现要离婚,把被告推入社会,这无疑会加重被告的病情,也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元素。双方婚姻存续有十年,在女方年轻健康时,男方努力的追求女方,而在女方患有疾病时选择离婚,这是严重的不负责和有违诚实守信,更与法律的精神向背。

最后,代理人想说的是,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础和细胞,家庭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原、被告人两人有着坚实的爱情基础,并进而结合,有了孩子,组建了家庭,是属不易,夫妻更要好好的珍惜,互相的关爱。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人生在世,有存有亡,有聚有散,其中契机,全系一个缘字,共衾同枕、耳鬓厮磨的夫妻更是如此。期望法院从维护孩子角度,从社会利益的高度,从维护

的完整角度,给原、被告双方修复的机会,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0年 月 日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受太湖县百里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汪南宁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在这之前,我认真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从法律的角度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正月结伴外出务工,七、八个月后,原告未婚先孕,缺乏相互了解,且受被告要挟于2005年2月1日登记

,同年8月15日婚生女汪旖出生。婚后,因经济矛盾和被告好赌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系入赘原告家,但被告几乎不给原告收入也不关心子女成长,原被告婚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2011年5月29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同意离婚,此后被告回生父母家居住至今,原告为了生活外出务工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6年12月12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官劝导,心存和好的一线希望,于2017年2月23日撤回起诉。可是,事与愿违。原、被告仍然分居至今,双方均未履行夫妻生活义务,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实难继续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之规定,为满足原、被告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汪旖从出生到现在都是随原告生活,现汪旖已满十二周岁,已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抚养孩子是原、被告的共同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之规定,原、被告婚生女汪旖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审判长、审判员:本代理人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论证,为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法律的公平、公正、公信,恳请合议庭支持本代理意见。

 

                      原告汪南宁的诉讼代理人:王西龙

                                                                                              2018年4月25日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

,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

、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

您还可以输入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1.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

1.婚前单方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

父母是否有权利不支付子女的大学学费吗? 父母法定抚养义务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十八周岁正好是高中毕业

一下子我的脑子像炸开了锅,他酒醉倒头就睡,我却一夜未合眼,老公是做销售工作的,应

1、哺乳期(一岁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出轨离婚的举证责任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

加载更多

自愿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有子女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孩子归男方)

离婚协议书(无子女、无财产、无债务)

离婚抚养协议书

专长:

专长:

专长:

好律师

首次登录,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

请使用好律师APP扫码登录

扫码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京ICP证150520号 | 

 | 京网文(2015)0522-202号 | 

 | 软著登字第10798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345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50699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71559

Copyright©2015-2020 好律师 haolvshi.com.cn版权所有

【离婚原告代理词范文】离婚原告代理词范文精选八篇_范文118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可能,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就于19xx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并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也没有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自结婚至今,被告已无数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极为严重。双方曾经多次吵闹离婚,但都因家人的劝说没能如愿,但是被告并没有因此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反倒是变本加厉的破坏家庭关系。更有甚是在20xx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竟然打车从泗县赶到淮北原告打工的工地上,将原告的胳膊打成开放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对原告不闻不问,还是原告工友将晕倒在地的原告送到医院抢救,被告也因此被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由此也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

被告的暴力伤害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原告的生命健康,原告忍无可忍,对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婚

1

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照顾无过错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被告家庭暴力已经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健康,对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过错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 ……

同意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由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从保障女儿的最佳利益出生,女儿应当由被告来扶养,对女儿更加有利。

1、女儿现年3岁,无须再考虑哺乳问题,而根据双方的工作状况,被告是郴州西站的一名正式职工,月平均收入为****元,在工作和收入上都很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对孩子将来的生活及教育都有足够的保障。然而原告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从经济上答辩人更有利于对女儿的照顾。同时,如果法庭将女儿将由被告来扶养,被告愿意承担女儿今后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不需原告承担任何费用。

2、原告看得最重的是钱,而不是女儿。一直以来,女儿的大部分花销都是由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来承担的,小到每一次买药,大到每一次住院。凡事遇到为女儿花钱的时候,原告就会打被告的电话,被告上班或出差在外没有时间来,则就由被告的父母把钱送过去。如果不送或者送少了,原告就会破口大骂,甚至连100元都不愿意出。原被告见女儿经常生病就为女儿购买了医保。女儿每次住院买药的单据都是由原告负责去报销,但每次报 1

销的钱包括由被告父母垫付的钱,都全部进了原告的口袋。在她看来,女儿姓*,就应当由被告出钱来养,显然原告这种观点以及视钱比女儿还重的想法是很可笑的。

3、原告与身俱来的洁癖却很不利于女儿的成长。所谓洁癖就是太爱干净。 一个人爱干净是好事,但过于注重清洁以至于影响了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特别是社会交往,就属于洁癖。医学上认为洁癖属于心理疾病,是强迫症的一种。本案中,原告在日常生活中爱干净当然无可厚非,然而在她看来所谓的干净,就是凌晨两点多钟把睡熟的女儿叫醒起来洗澡才准睡不顾女儿大哭大叫;就是把被告的父母已洗得干干净净的孙女衣物不顾老人家的感受再重洗;就是把上夜班回家疲惫不堪的丈夫深根半夜叫醒破口大骂非得让其洗完澡方能上床。这样做显然是不妥当的,原告这样过于爱干净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的女儿及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是一种不良的洁癖,如法庭判决由其来抚养照顾女儿,不但不利于女儿的成长,且势必也会对女儿的将来带来不好的生活习性。

…… ……

代理意见

审判长: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现代理人依据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1、婚姻基础方面:09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多后,在彼此有了充分认识后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也比较长,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

2、婚后感情方面: 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12年底生下儿子,一家三口生活和谐融洽,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即使双方因为小事争吵过,双方之间的分歧、矛盾也是可以调和的。代理人认为:夫妻双方产生争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产生争执就如同原告一样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任何一起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肯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分歧,在被告看来,双方最大的分歧可能在于被告对于原告没有稳定的工作有所报怨,但被告现在不同意离婚,就已经表明体谅了原告的难处,并希望两人重归于好。而且,被告表示愿意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

3、离婚原因方面,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被告有外遇,这点完全是不符合事实的,刚才也已经说过就不再重复,但被告认为被告是很珍惜这份感情的,必竟被告没有健康的身体,这份感情也就来得更为珍贵。

4、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而且从孩子的角度考虑,被告也会尽力维护家庭的。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长期患病 ,只能在家中料理简单家务、经济上主要都是靠家人及兄长照顾,法庭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身体长期患病,无法治愈,离婚后自已都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根本无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戴小平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就戴小平诉陈 锋离婚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交往不到4个月时间,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了亲,随后又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殴打,离家出走,虽经多次劝说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20xx年7月起,原告就彻底离开被告,二人分居已近3年,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对二人和好采取无所谓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M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然无共同语言,性格又不和,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确,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如果非要一味的维持这种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况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坚决,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和婚生小孩的抚养。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为宜,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的委托,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结合原告的诉请、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好

原被告两人19xx年相识,经过长达两年的相恋相知于19xx年结婚。这说明两人对待婚姻是慎重的和理性的。两人当时都已26周岁,无论从生理上、心理上,还是判断力上、认知度上都已成熟。两人虽说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但经过两年的交往和接触,双方的相互了解是充分的,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好的。婚后,双方和睦相处,钱合一处,生活幸福,日子美满,于19xx年生下女儿XXX,三口之家其乐融融。

二、原被告分居时间较为短暂

原被告于19xx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住在原告单位分的房子里,面积不大。20xx年双方搬到被告单位集资房居住。20xx年底,原被告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矛盾逐渐升级。原告是20xx年4月5日搬出去住的,而在这期间,被告多次主动给原告打电话联系,表明了被告对原告的思念和留恋。

三、原被告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曾在20xx年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很快就和好如初。原告心疼被告打工辛苦,就让被告辞掉了临时工作,在家专职照顾女儿和打理家务。原告收入较高,维持三口之家的生活还是没有问题的。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共同抚养和教育女儿。双方还一起努力,还了被告买房时借的一部分债务。

原告这次又提起离婚诉讼,虽说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但距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已有七年之久。在这七年当中,双方尽释前嫌,男主外,女主内,小日子过的有声有色。而且,这次离婚理由同20xx年提的离婚理由如出一辙,什么不给做饭、不让过夫妻性生活,等等。这只是原告的一面之词。夫妻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偶尔发生矛盾、摩擦,引发争吵或者小打小闹,这在寻常百姓家可以说是司空见惯,是很正常的事情。争吵后,耍点脾气,使点性子,说些过分的话,做一些欠妥的事,也是难以避免的。哪有勺子不碰锅沿的?再说,双方的矛

…… ……

离婚案件代理词(一方有过错)

作者:杨丽 来源:杨丽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姚*诉王*离婚一案,原告已经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代理,经指派由杨丽律师代理此案。现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离婚。

原、被告原本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比较好。自20xx年中期,被告的感情发生变化,被告利用参与奥组委工作的机会与第三者李**相识,并使其成为被告的“女友”。从此被告开始与李**频繁交往,并共同去外地游玩,并于20xx年9月17日,被告与李**共同到如家酒店新兴桥店开房间,于20xx年9月18日退房;20xx年2月13日,被告又与李依蔓同乘同一航班到杭州旅游,并于20xx年2月15日由杭州到上海游玩。在此期间,被告无疑与李依蔓同吃同住,俨然一对情旅,被告至原告及家庭不顾,任凭与第三者李**恋情说爱。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在原告得知被告与李**的不正当关系后,为保护家庭,原告及家人多次与被告及家人进行长谈,期望被告能以家庭为重,断绝与李**的关系,虽经长达一年之久的艰苦努力,但被告表面上答应不再与李**来往,暗地里却时常与李**约会,在原告得知此情况向被告询问时,被告以其与李**只是以普通朋友来往进行搪塞。在原告尽了极大努力仍然无法挽留被告时,原告只能选择与被告离婚。如此看来,原告选择离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并给了被告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但被告仍不改悔。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在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被告也多次明确原、被告已经不可能和好。

二、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的原因为被告与第三者同居,并长期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 正如本代理词第一点所述,导致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于被告与第三者同居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所至。这一案件不同于单纯夫妻感情不和为由的离婚案件,而是因被告与第三者同居,被告有重大过错而导致的离婚。因此,请法庭审理本案时,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被告的重大过错和原告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这一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与李**的照片、《住宿登记表》、被告支付的住宿费用的存根、被告与李**的机票与火车票、录音证据为证。

…… ……

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接受原告云志刚的委托,指派本所谢兵律师、徐加喜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双方虽然属于自由恋爱。但是婚后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婚后无论在何种场合均无视原告的人格尊严,包括在医院这种人数众多的场合,被告当着原告的家人和孩子面前当众扇原告的耳光,致使原告颜面扫地,更为甚者,被告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一贯无视原告的存在,自己独断专行,其擅自决定用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为被告父母在武汉买房既是例子,在家庭中被告一直非常强势,很多情况下无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恶语相向,因此,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1

二、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时间长达2年的时间,符合法律认定离婚的条件。 原告与被告的矛盾已久,只不过在20xx年才正真的爆发,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于20xx年9月就已经离家搬出去单独居住,到法院判决之日起,原告与被告分居已经长达2年之久,从分居这么长的时间来看,已经充分证明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到了无法沟通的地步,双方也已经不想再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了,因此,夫妻之间已经形同陌路,没有任何感情而言,因此感情已经破裂。

…… ……

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本人赵红玲律师与谭雄斌律师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在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后,我们不难发现,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点为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口头协议是否存在,2、2号合同是否真实存在且有效,3、原告是否可依1号合同要回多付房款,4、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

一、被告主张的双方曾经有购房价款的口头协议并不存在,被告认为原告预付款750000元为购房价款,完全背离事实。

按照证据法理论,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需要主张人提供证据,而依现有证据被告无法证明口头协议是否存在,且被告利用原告不懂房价的优势,单方面开出高额的购房预付款,原告为了表示购房诚意,向被告交纳了750000元的预付款,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口头约定。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所以,退一万步讲,即使存在被告所说的口头协议,该协议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原告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被告主张的“2号合同”并非原告王某本人签字,该合同对原告无效,不能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首先,根据《合同法》481条和《民法通则》662条有关无权代理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有关法律规定,足以证明2号合同是无效的。所谓的2号备案合同非原告本人签字,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2号备案合同系被告找人以冒名的形式替原告签订了2号备案合同,此合同对原告来讲不能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其次,原告于20xx年x月9号的一系列行为并不是对2号合同在事实上的追认。因为原告一直就不认同2号备案合同,房屋转让申请和对2号备案合同的备案登记只是履行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其并不能改变合同对原告无效的事实。所以,2号合同从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 ……

原告高某某离婚案代理词-周德鸿律师律师文集-法律快车周德鸿律师网

微信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代理词 - 北京律师在线

北京律师在线

 Copyright  2016 北京律师在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律师在线 公安部备案号:11010602103944 

离婚案件代理词(一)_成静婷律师18636694760_新浪博客

喜欢

0

赠金笔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欢迎批评指正

|

|

|

|

|

|

|

|

Copyright © 1996 - 202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