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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犯罪如何报案

高科技犯罪如何报案

办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如何破解证据难题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频频发生,但司法办案中存在取证难、定性难。本期推出“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证据问题研究”专题,组织文章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杨宇冠 王峣

杨宇冠

  网络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远程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随着近年来对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打击和防范力度持续加大,犯罪团伙不断调整运行模式,呈现出以下鲜明特点:一是公司化运行。电信诈骗团伙中有领导和明确分工。对“公司”内部的人员有明确的等级划分,制定了明确的奖惩机制和晋级机制,并辅以分红、报销、休假福利政策。二是向境外转移趋势明显。电信诈骗团伙利用电信技术的互通性,逐步向境外转移。三是广泛利用高科技手段。网络电信诈骗集团通过搭建网络电话平台,并利用技术手段将显示的主叫号码进行改号,从而迷惑被害人;利用网银技术,将赃款迅速分流、转移、取现,以此规避司法机关冻结账号手段。四是打击难度大。此类案件除了汇款账号以外,被害人对作案人情况无从得知。加之,在跨国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各国法律制度不尽相同,造成侦查、抓捕、审查程序复杂,办案成本大,影响打击效果。

  基于此,如何收集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需要予以高度关注。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初查需要有一定的证据线索才能启动,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被害人报案,二是侦查司法机关的发现。

  被害人报案是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证据之一。被害人一旦遭遇网络电信诈骗,应当及时报案。在受理报案时,公安机关要制作事主报案材料,也就是被害人陈述的相关内容。应重点询问被骗地点、发案时间、被骗方式、转账方式、转账金额、转账账号等内容,力求获取事主能够提供的全部相关细节。由于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很难立即侦破,且被害人多为不固定群体,因此要对每一名被害人制作详细的报案材料,便于日后案件合并处理和退还赃款。在此基础上,还要根据案情需要,对被害人用于实施汇款的电子设备进行技术勘验,固定、提取其中的涉案信息以及被植入的恶意程序。

  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调取被害人接到的诈骗电话,追溯到诈骗网络平台所在服务器IP地址,服务器上的“呼叫细节记录”记录了呼叫续接的全过程,包括通话时间、虚拟的主叫号码、被叫号码等。将“呼叫细节记录”用作证据,既可以证实团伙呼出诈骗电话的数量,又可以形成从团伙到被害人的关联链条,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人员还要及时调取、固定被害人的相关通话记录单、被害人涉案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以及目标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同时,顺次查询资金流向,并体现最终被取现的过程,形成完整的资金流。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占有赃款的事实。同时,侦查人员要及时对涉案的转账、提现开设银行卡人员进行查找,收集收贩银行卡人员和资金提取人员在银行等机构留下的影像,并及时组织抓捕。

  网络电信诈骗非常隐蔽,流动性大,侦查部门掌握犯罪线索后必须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并进行讯问。

  对网络电信诈骗的“非核心”相关人员,如提现开卡人员和收贩卡人员、资金提取人员等,进行讯问所获取的陈述可以作为进一步侦查的线索,也可以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供述,或者证人证言。

  对于诈骗窝点人员进行抓捕需要配足警力和相关技术人员。进入诈骗窝点后,侦查人员应当第一时间控制住全部人员,使其恢复到原本所处的工位,进行现场摄录,固定位置。这个过程要重点拍摄人员相貌,所在位置,工位摆放的电脑、笔记本、脚本、便笺纸等物品。这样有利于还原诈骗窝点的工作状态,对后期审讯和理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支撑作用。

  在控制犯罪嫌疑人之后,侦查人员应当及时提取物证,逐人建档。对诈骗窝点内的电子设备和相关物证、书证要全部进行登记,并履行扣押手续。特别是对现场查获的纸质版诈骗脚本、业绩单、涉案银行卡、U盘等作案工具,应当逐人对应打包封存,并形成扣押物品明细,便于后期对应查找。

  侦查人员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勘验电子设备,避免数据损毁,对诈骗窝点内正在登录的网站账号,网页内容,QQ、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账号、通话记录等进行“抢救式”的勘验和固定,防止遗漏和数据丢失。

  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对诈骗团伙中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控制,并针对正在实施的诈骗行为进行现场突击讯问。使其指认每个人在团伙中的层级和作用,为以后的讯问工作争取主动。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侦查和检察机关还有许多收集证据的工作要做,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继续收集和固定证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取得供述不仅是定罪的重要证据,也是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关键线索。在讯问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相互指认的方法,对他们分别供述的内容进行“去伪存真”,从而准确把握每名犯罪嫌疑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些供述可能是对犯罪集团首要人物不利的证言,因此,要注重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相互印证,同时与客观证据进行印证。

  客观证据的收集要以“呼叫细节记录”作为理清案件事实的主线。为达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要还原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更重要的是将诈骗团伙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被骗事实建立证据关联。而“呼叫细节记录”数据是建立证据关联的最佳依据。从证据的关联性角度出发,只有将被害人与诈骗窝点的诈骗行为建立有效连接,才能为全案证据体系打牢基础。

  侦查起诉阶段,有关部门还要对扣押的电子设备和纸质书证进行专业鉴定。特别是要对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相关文件、软件进行同一性认定;将纸质版书证送司法鉴定机关进行笔迹鉴定,以此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直接证据。

  侦查部门还要收集各种辅助性证据,包括调取涉案人员的出入境记录、个人通讯记录和名下账户交易明细。调取前两项记录可以直观反映犯罪嫌疑人被招募的时间,同行伴随人员和与诈骗窝点负责人的通讯联系,调取涉案人员名下账户交易情况则可以反映其非法获利情况,这也将成为庭审时定罪量刑的依据。

  网络电信诈骗的行为和结果往往不在同一地点,甚至跨国或跨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我国就有管辖权。由于网络电信诈骗的结果对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所以由被害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

  由于不同司法区对此类行为认定的罪名不同,所以对于跨国或跨境的网络电信诈骗,在侦查起诉环节可以以跨国有组织犯罪名义进行处理,这样可以得到境外和国外侦查和司法部门的配合。在国内起诉和审判阶段以网络电信方面的诈骗罪处理,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网络电信诈骗的证明应当准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中“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笔者认为,侦查和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据只要能够达到使审判人员内心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网络电信诈骗行为即可,这通常需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应特别重视污点证人的作用)、资金流转记录、现场抓捕影像记录、电信网络联络记录等资料,即只要能证明定罪,而不需要该案的任何证据都能面面俱到。对于网络电信诈骗团伙人员,要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定罪,集中精力打击在犯罪团伙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其他人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理。

  网络电信诈骗不受空间距离的限制,可以是跨省、跨境甚至跨国操控进行。随着打击跨境网络电信诈骗力度逐步加大,侦查人员经常到境外执行拘捕任务。指挥和执行任务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务必要尊重所在国家的司法主权,通过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当地司法部门的支持配合。此外,还应当熟悉有关国际法律(国际公约),确保侦查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同时熟练应用有关法律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特别是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由于此类诈骗案件的特殊性,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确实存在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固化闭合整个证据链条的,应最大限度地充实完善可获得的环节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推进诉讼顺利进行。如有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可能出现“外包经营”,从而衍生出招募输送人员团伙、设备保障团伙、专职收贩卡团伙等涉案群体。对于这些群体的证据收集也要坚持关联性原则,最大限度地从人证、物证、书证和电子证据等多方面加以固定,排除瑕疵,确保证据链条完整。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

薛培 熊羚

  针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五个方面来查清案件事实:

  

这类案件涉案人员多,侦查人员要防止以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免将无关人员纳入犯罪嫌疑人范畴。在审查起诉时,检察人员要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比对,结合其到达作案窝点的时间、出行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有时在同一诈骗窝点中聚集着多个诈骗团伙,彼此有一定熟悉度,作案手法也相似,但作案时并没有关联,如果不注意区分,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混乱。因此,要区分、理清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成员身份,为查清事实做好铺垫。

  

由于此类犯罪组织者和参与者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一般会事先串供,定期销毁业绩记录,且抓捕时又往往是同时被抓获,如果再临时关押在一起,更容易发生串供现象。因此,侦查人员要注意加强对犯罪细节的讯问,并利用多人之间的矛盾猜忌心理,找到案件突破口。

  

作案人员一般有多个身份,作案时彼此以代号、昵称相互联系,被抓获后,犯罪嫌疑人往往狡辩记不起作案的具体情况,从而导致犯罪事实认定困难。所以,侦查人员要从其随身物品、银行卡、工资条、业绩提成记录上下功夫,制定周密的讯问策略,查清其作案时的身份、登录账号、固定使用的工作手机、电脑,将其真实身份与作案时的代号对应起来,以便查清犯罪事实。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通常散布在全国各地,且所使用的手机、银行卡有时不是实名。侦查人员应注意查找身份确实,被骗数额大、次数多,电话通联记录多的被害人。由于侦查人员有限,可以将询问与书面说明结合起来,列出详细的询问提纲,尤其是特殊细节,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作案情节、犯罪数额。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王勇 于坤祥

  针对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互不见面,且犯罪嫌疑人数量庞大,难以确定一一对应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检察人员审查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人员、信息、资金”方面的三维关系,做到三维并重。

  

与传统的辨认、指认等不同,对这类案件人员的审查需围绕犯罪窝点的客观证据,并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加以综合分析,建立对应关系。网络电信诈骗一般是团伙作案,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各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流转单”等来传递被害人的相关信息。“流转单”记载了被害人身份、诈骗数额、时间等信息。检察人员在审查中要注意将这些信息与被害人的陈述、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比较,查清被害人的身份、被骗时间、金额等要素与“流转单”有无印证关系。如果来源不同的证据要素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另外,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考虑到“安全”问题,往往频繁更换犯罪窝点及组成人员。在既没有查获“流转单”等相关书证,也没有调取到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细节,将犯罪事实与犯罪窝点建立对应关系。

  

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网络IP技术通过语音群呼拨打诈骗电话,所以侦查机关电子证据远程勘验调取的IP地址、通话记录等可以成为案件的核心证据。因为,IP地址一方面与犯罪地址之间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与网络电话的通话记录之间也有唯一的对应关系。检察人员在审查中要注意的是侦查机关是否根据通话记录中被害人的信息找到被害人,再结合被害人的报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与诈骗编造内容的对应性,将被害人被骗的事实与犯罪窝点关联印证。这样,通过IP地址和通话记录的唯一性、确定性建立网络信息链条,也可以得出唯一结论。

  

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将钱款汇到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银行卡后,诈骗团伙组织者通常会安排专人将大额钱款分散打到数百张取现账户上,再由取现人员将已经转移到取现账户上的钱款从ATM机上取出。显然,在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很难追踪某次具体诈骗资金的流向。但是可以通过重点审查犯罪窝点和银行卡之间有无关联性来判断。有的案件通过交易记录向上倒推后,发现该窝点其他犯罪嫌疑人操作过被害人汇款的银行卡;有的案件在犯罪窝点可以发现被害人汇款的银行卡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尽管这些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是否被该犯罪窝点的犯罪嫌疑人所欺骗,但可建立犯罪窝点与银行卡之间的对应关系,证实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然后,再结合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张楠 冀超

  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办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经常会在行为人的诈骗窝点发现大量汇款记录,但受办案期限、取证能力等限制,往往只能确定部分被害人。对没有确定被害人或者缺少被害人陈述的案件中相关犯罪事实是否予以认定,笔者认为,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缺少被害人陈述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根据获取证据情况大致分为三种情形。

  

不同分工的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被害人特征、诈骗金额、诈骗方法等细节相互印证,犯罪团伙内部的分工及工作情况记录、被害人向犯罪团伙账号的汇款等书证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通话记录、银行监控等电子证据也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犯罪团伙内部记录相互印证,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此,笔者认为,如果缺少被害人陈述,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不同分工的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被害人特征、诈骗金额、诈骗方法等细节相互印证,犯罪团伙内部的分工及工作情况记录、被害人向犯罪团伙账号的汇款等书证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但由于时过境迁,通话记录、银行监控录像已经灭失,无法调取,因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有疑义的。笔者认为,不同分工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诈骗时间、被害人地址、诈骗数额、诈骗方法等细节能够相互印证,侦查机关调取的该犯罪团伙的内部工作记录、转账记录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客观存在,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证明指向一致,足以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发生,且系该犯罪团伙所为。因此,即使没有被害人陈述,也应该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不同分工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细节相互印证,犯罪团伙内部工作记录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但缺少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汇款来源。笔者认为,这些证据尚不能证实被害人确实存在,对此不宜认定犯罪事实。

  总之,在缺少被害人陈述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要本着客观务实的态度,结合案件不同证据情况区别处理。即在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结合书证、电子证据等综合判断,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时,即使没有被害人陈述,也可以认定诈骗事实。

  (作者单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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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商犯罪(智能化类型的犯罪)_百度百科

金融犯罪怎么报案-找法网(findlaw.cn)

  金融犯罪属于刑事犯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金融犯罪未成功的,算不算犯罪,要看人民法院有没有判决,如果判处有罪的,就是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

,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

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可以直接到公安局、人民检查院或者人民法院都是可以的,法院根据非金融犯罪情节程度进行处罚,非法占有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下的

,严重的甚至会判处死刑,而且处以相应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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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洗钱调查有可喜进展 利用高科技手段洗钱案例增加

    

2007年以来人民银行在发现洗钱可疑交易线索和协助案件侦破方面有何进展?是否发现有新的犯罪类型?

    

2007年《反洗钱法》实施以来,人民银行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发现了大量可疑交易线索,在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协查方面取得了可喜进展。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和调查报案线索已经成为各地侦查机关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同时,人民银行协助破案数量较以往也有大幅上升。截至2008年上半年,人民银行对2209个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实施反洗钱调查3745次;经过调查,向侦查机关报案813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4249亿元;侦查机关据此立案侦查196起。同时,人民银行还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848起,协助调查2288次,协查案件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1959.7亿元;协助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147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668.7亿元。

    从去年破获洗钱案件涉及的上游犯罪类型进行分析,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最多,约占总数的34.8%;其次是涉及毒品犯罪的,约占总数的10.1%。近两年,通过投资进行洗钱的案例有所增加,例如重庆傅尚芳洗钱案中,傅尚芳就将其丈夫晏大彬受贿所得用于购买房产和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清洗。此外,从犯罪手法上,犯罪分子越来越倾向于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或新型交易工具,如我们在多起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网上银行转移非法所得。这表明在金融机构不断强化反洗钱工作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也在负隅顽抗,希望利用网上银行快速转移资金,同时利用进行网上交易可不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见面的特点,尽可能减少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直接接触的机会,从而达成不法目的。   

   

高科技犯罪的典型案例_刑法_赢了网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刑法的三个基本范畴,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该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嫌疑人刑罚处罚的法律。犯罪决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决定刑罚,即没有实施犯罪,就不负刑事责任,从而也不受刑罚处罚。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来源:(高科技犯罪的典型案例http://s.yingle.com/l/xf/73472.html)

高科技犯罪的发展趋势 - 法律快车刑法

专业权威的刑法法律频道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尽管较之国外的高科技犯罪,我国的高科技犯罪水平尚处于较低的层次,但是一些高科技犯罪在我国已有雏形,有的科技犯罪的水平已相当高超。目前,高科技犯罪总体上主要呈现如下发展趋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当今社会,科技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进步,不断创造各种奇迹来满足人类的种种需求。但同时,高科技犯罪的出现,却又不断地破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不同于一般的犯罪,高科技犯罪借助于技术的力量,将技术的创造力化为其巨大的毁灭力,因而其较一般犯罪后果的危害性也更为严重。运用现代科技实施的犯罪,其后果具有严重危害性、高度危险性和隐蔽性,犯罪能量巨大,影响范围广泛,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甚至会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使用高技术手段所作的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案件,案值往往十分巨大,与传统犯罪造成的损失形成极大的反差。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计算机犯罪能使一个企业倒闭、个人隐私的泄露,或是一个国家经济的瘫痪,这些绝非危言耸听。同时,犯罪危害日趋表现出强烈的隐蔽性。高科技犯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其实施需要相当的技术水平,进而较一般案件更具隐蔽性,导致侦破该类案件的难度加大。以计算机犯罪为例,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及到多门类尖端学科的知识,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是难以掌握的。其储存的数据和信息,均以电信号代码形式存储在各级各类介质中,不仅体积小,携带方便,不易发现,易于修改和删除。计算机犯罪的随时性和瞬间性,更加剧了计算机犯罪的上升势头,而计算机犯罪的侦破率却十分低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高科技犯罪的手段必将随之进一步提升,其隐蔽性不断增强,给犯罪分子增加了通过高科技手段实施犯罪的诱惑力。与此相对应的是,对高科技犯罪的破获难度的加大和防控手段的滞后,势必加剧高科技犯罪的危害程度。

  高科技犯罪的犯罪领域日渐呈现出多样化、深入性的特征。犯罪领域的扩大化主要表现为对象区域和空间区域的扩大化。所谓对象区域扩大化,也可以称为高科技犯罪的类型的增多,同一类型犯罪领域向纵深方向发展。所谓空间区域的扩大化,也即高科技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加大。高科技犯罪的对象区域扩大化,主要表现在计算机与网络犯罪领域、通信类犯罪领域、证件犯罪领域等方面。

  “计算机犯罪是最具智能性的犯罪,所谓高智能犯罪,主要是指计算机犯罪。”①我国已出现的计算机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大致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即犯罪行为的实施手段,目的和后果都直接指向计算机。如,通过互联网非法进入他人的技术设施,破环或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等;用计算机操作技术和计算机程序编制技术,从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信息高速公路上的犯罪活动等。行为人实施这种类型犯罪的直接动机是破环计算机资源及其存储信息,一般不掺杂其他的犯罪动机或目的。第二类是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这类犯罪的动机或目的与一般犯罪无异,但它利用了计算机设施、程序或相关资源等。如,以传播、贩卖或敲诈勒索为目的,利用电脑破译密码进行各种金融犯罪;利用网络实施散布活动,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甚至散布反动言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分裂国家的活动等。随着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计算机犯罪案件的范围不断拓展。互联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犯罪行为人带来了犯罪的空间,有学者认为,“哪里有网络,哪里就有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②当前,网络犯罪呈以下发展趋势:其一,犯罪主体逐渐多样化。随着计算机网络事业的发展,使用网络的人数不断增加,使用计算机网络的人员也不仅限于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计算机网络专业人员,使用的攻击软件也不需要自己耗时费事地进行专业开发,犯罪“门槛”降低,使越来越多的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在网络上实施犯罪活动。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犯罪更呈现出不可遏制的态势。其二,犯罪危害性严重。据美国斯坦福研究所的研究报告称,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损失额平均每起案件为45万美元,这个数字是常规犯罪案件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其中涉及证券等金融领域的网络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更令人惊叹。其三,网络犯罪还呈现出与传统犯罪相结合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态势,典型的如网络色情犯罪等。

 

  通信类犯罪不仅包括在通信领域实施的犯罪,而且也包括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通信的各种高科技犯罪行为。当前,我国通信类犯罪呈现出以下两方面发展趋势:一方面,这类犯罪越来越呈现出较大的跨越性,即小到盗打他人的移动电话,大到走私、盗窃或破坏通信设备和设施等,无孔不入;另一方面,在通信类犯罪领域,相同作案手段的犯罪效仿率极高。这类犯罪对技术的要求不断提高,犯罪人通常具有相当高的技术水平,一般都具有移动电话的基本知识、电子存储器及其擦除和写入知识、计算机编程或使用擦写器写入电子号码等方面知识。还有一点就是,在我国,由于通信业是国家控制的产业,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犯罪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彻底从硬软件上摧毁通信设施或程序。因而通信类犯罪表现出对国家利益的危害性。

 

  就证件犯罪而言,当前运用现代技术伪造货币和各类证件的犯罪活动十分嚣张。伪造货币和各种有价证券、票据、证件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已不是什么难事。这类犯罪中,犯罪分子普遍使用电脑、扫描仪、激光照排等先进制版印刷设备,从模仿样品到制出成品一般只需一两天即可完成,甚至所需时间更短。尤其是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复印技术、印刷技术面世以后,犯罪分子更是肆无忌惮。现在全国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犯罪分子留下的“办证”电话。有的地方更为猖獗,犯罪分子走上街头公然兜售假证件。这类假证件或货币数量之大、仿真程度之高,对防控手段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据美国国库统计,印有富兰克林头像的100美元的伪钞有350亿,其中2/3散布在美国之外的世界各地。21世纪初,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组织了一次历时6个月的反假币联合行动,共破获制贩假币案件1万63起,逮捕1万3866名疑犯,缴获成品、半成品假人民币4.7亿元。据有关报道,近年来人民币从发行到发现假币的间隔期越来越短,假币的出现速度,快到简直像是与真币“同步”上市。

 

  犯罪人员低龄化是指犯罪人员年龄越来越小和低龄犯罪的人占整个罪犯中的比例越来越高。犯罪人员智能化是指犯罪人员具有较高的智商或精通于某一专业领域的技术知识。调查表明,高科技犯罪主体以中青年居多,大都接受过一定的教育,具有一定的科技知识基础和社会工作经验,对新事物和新科技比较敏感。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一般都具备比普通人高超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他们更加懂得利用计算机消除犯罪痕迹,犯罪后对机器的硬件和信息载体不造成任何损失,甚至不发生丝毫的改变,作案完全不留痕迹。如,我国水利水电科学院更换了口令,取消了对一些系统数据的保护。随后发现有人修改了记账收费程序的参数,造成日记账表不能打印输出系统管理无法工作的故障,使计算机运行出现了混乱,计算机完全遭到破坏。①当今世界上计算机犯罪有70%-80%为计算机专家所为。在知识产权领域,高科技犯罪也屡见不鲜。高科技犯罪主体的低龄化和智能化并存的发展趋势,其主要社会原因在于: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高科技犯罪与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如影随形。在社会发展中,科学技术并没有完全用来为人类的正义和文明服务相反,科学技术被不良分子所利用,就与犯罪发生了直接的必然联系。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例,由于网络具有集声音、图像、文字于一体的优势的高效新奇等特点,对广大青少年有着特殊的吸引力,又由于学习和掌握网络技术需要相对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而教育的不断普及和发展,使青少年成为科学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所以,科学技术就特别容易被青少年中的不良分子所利用。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犯罪行为,如盗窃、赌博等,开始借助科技手段实施,而且这种态势呈现加重化。2002年8月,杭州市警方成功侦破了一起涉嫌利用高科技手段涉赌案件。犯罪分子从广州等地的电子市场购入电子元件,组装伪装式带针孔摄像机的无线窃照设备等物品,并以在报刊刊登广告方式进行销售,非法牟利。同时,利用一套遥控针孔监视设备遥控指挥,设赌骗钱将通过监视器看到的赌场牌局用无线遥控设备回传给设赌者耳朵里的微型接收器,屡试不败。法院认为:间谍专用器材是有关机关用来秘密侦查、联络的专用工具,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近年来,手机普及,利用手机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层出不穷,尤以诈骗为重。据报道,2005年10月,北京市公安局正式向媒体披露,10月份的前8天内110报警台共接到短信诈骗类报警1200余件,数十人上当,个人损失最多达31万元。

  犯罪行为人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传统犯罪行为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借助科技的力量来翻新花样,实施犯罪。以毒品犯罪为例,传统的毒品犯罪主要是依赖化学原料制造毒品,由于各国政府加大了对境外运输通道的控制,严格管控传统制毒的化学原料,毒品制造者便借助高科技手段“另辟蹊径”合成冰毒。由此可以预见,传统犯罪行为将借助科技的力量不断升级。

 

  近年来,伴随着科技应用知识的日益普及,使得掌握高新技术的人越来越多。以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为例,一方面,网民的数量急剧增加,而普通用户对技术深层次的了解又相当有限;另一方面,网络世界的爆炸性和不可控制性,加之立法调控的滞后性,导致一些犯罪人对其行为将对他人造成的影响的预见力显著不足,甚至出现无意识的犯罪行为。2005年6月,兰州市公安局网监处网络安全侦查大队接到兰州市某政府机关报案:该单位网站服务器遭到攻击,管理员、数据库密码被修改,网站处于瘫痪状态。经过侦查,警方最终从甘肃省酒泉市将“黑客”季某缉拿归案.但谁也没有想到,黑客季某竟是一个喜欢电脑、连高考都没有参加的高中生。2005年12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甘肃省首例黑客案。季某在法庭上一再重申自己不是黑客,因为他没有像黑客那样肆意破坏网站。自己毫无目的地在网上浏览时发现兰州市某政府机关网站存在巨大漏洞,而且已经有黑客入侵的痕迹,于是便怀着好奇心进入该网站,留下了“警告管理员,您的服务器已被非法侵入,请尽快修复”的留言。法庭经审理查明,季某利用从互联网上黑客教程中获得的方法,搜索扫描各网站的服务器有无漏洞,并利用漏洞入侵了兰州某政府机关网站服务器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该计算机信息不能正常使用。法庭最终判处季某拘役3个月。在高科技犯罪中,无意识犯罪主要有两类主体:一类是青少年,一类是某些所谓“科学狂人”的成年人。近年来,普及计算机教育成为中小学的必修课,微电脑给青少年带来的神奇诱惑是非常之大的。尤其使他们迷恋的是其自编的程序进入互联网络,他们很少会去关心其研究成果的社会危害性问题,也很少考虑到其研究成果可能为别有用心的人用之于实施犯罪活动的极大可能性。也就是说,高科技给这些少年和“科学狂人”们以实现其梦想的诱惑,同时也增加了他们无意识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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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控反控特工 - 知乎

多年以来,有关脑控技术的相关报道浩如烟海,有言之凿凿的,有斥责为纯属精神分裂患者的胡言乱语的,莫衷一是。本帖试图从这海量的信息中探索出一点线索,探索的过程和信息将连载在这里,希望与感兴趣的网友共同探索真相。

从1938年德国海森堡、盖革、博特、哈恩等首先发现核裂变到美军于1945年8月6日和9日分别向日本广岛市和长崎市投下原子弹。仅仅7年的时间人类就从化学能的时代跨越到核能时代,而且这个跨越是绝密的,当广岛长崎的蘑菇云升起的时候,这个星球上的绝大多数人就像对待上帝施行的神迹一般地跪倒在这个事件面前。

  

   原而,有一件更让普通人类做梦都想不到的技术在数十年前就在这个星球上最大的核国家的一处绝密地点展开了研究,当这一技术基本成熟之后,这个最大的核国家却于1996 年9 月30 日 向全世界单方面宣布停止核爆炸,并宣称这是他们已经掌握了计算机模拟核爆的结果。而我们到今天才知道,早在1947年1 2月,美国就开始了秘密研制控制和读取人脑思维的相关技术,到1996年初,相关研究与实验已经成熟。因此美国人就公开宣布因其掌握了计算机模拟核爆的结果而单方面宣布停止核爆炸实验,这实在就像是一个天大的阴谋!

  

   这一阴谋的黑幕被揭开一角开始于近年,有关方面根据美国《信息自由法》而获得了解密的文件,这些解密文件显示美国军方早在1998年就正式完成了“脑控武器”的设计。这是一种被称为“美杜莎”(MEDUSA)的武器。它所利用的是“微波声效”原理,通过向目标发射微波脉冲迅速加热其脑神经,在大脑内制造出能够为听觉系统感知的冲击波,这样持续的微波脉冲就会转化为一种颅内声音。这种声音只有微波辐射范围内的人能“听”到,而别人却毫无察觉,因此会让目标以为自己产生了幻听。领导研究工作的列夫·萨多夫尼科博士表示,由于声音是通过微波与大脑的相互作用产生的,而不是通过耳膜进入,因此一般的隔音装置根本无法阻挡它。这种装置能通过电子手段控制所射出的微波束的宽度,这样微波武器既能瞄准个体目标,也能对付大批人群。2006年,这一武器刚刚完成了实验室试验和工业批量生产试验不久,就立即投入了随后爆发的伊拉克战争。

  

   根据《华盛顿邮报·军事周刊》2007年11月28日报道,“五角大楼和中情局的知情者透露,2007年10月23日傍晚,在伊拉克北部“死亡三角地带”,驻伊美军与反美武装激战正酣。正当美军战地指挥官一筹莫展时,巴格达指挥部表示会派人火速增援。令美军战地指挥官大感困惑的是,一小时后乘直升机赶来的,居然只有5个美国老百姓!他们是莫利斯公司的技术员。在美军官兵大惑不解的目光注视下,技术员们迅速架起一部台式电脑般大小的仪器,并对准了反美武装。紧接着令美军官兵震惊的事发生了——不到5分钟,反美武装阵地上先是枪声骤停,然后是武装人员跪倒在地,虔诚地祷告着,并把武器掷出阵地表示投降。美军指挥官对反美武装初步审讯后得知,他们刚刚听到“先知”的声音,要求他们一齐放下武器投降。”

  

   “2007年11月2日,在巴格达的萨德尔城,屡屡与美军和伊拉克安全部队发生冲突、顽固至极的萨德尔武装“圣城革命旅”神秘地集体弃械逃亡——230余名武装人员弃守哨卡、据点和阵地,丢下被他们视为生命的各型武器,抛下无线电台和战车等后勤装备,一夜之间“人间蒸发”。与“圣城革命旅”对阵的美军官兵事后证实,莫利斯公司的技术人员事发前曾在现场“忙碌”过…… ”

  

   又据相关报道,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今天的脑控技术已近在迅速向便携化,微型化,隐蔽化,远程化,精确化的方向发展,今天的电子脑控技术,是一种用电子技术锁定目标个人或者群体,发射信号到目标的大脑,并能读取和接收目标大脑的内部信息的技术。它不但能读取目标大脑的连贯想法、记忆片段,而且能灌输新的思想或者将一些离奇的经历与各种痛苦的感官信号给目标大脑,从而达到对目标的思想,精神,与行为进行控制的目的。而这仅仅只是一个开始.

  

   最近几年,有关脑控技术的相关报道浩如烟海,有言之凿凿的,有斥责为纯属精神分裂患者的胡言乱语的,莫衷一是。本帖试图从这海量的信息中探索出一点线索,探索的过程和信息将连载在这里,希望与感兴趣的网友共同探索真相。

上面讲到的莫利斯公司属于简妮特·莫利斯,她出生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在当地长大并完成大学教育。莫利斯是个科幻迷,在大学毕业后的18年里先是痴迷于科幻小说的创作,先后发表了数十篇颇有影响力的科幻作品。莫利斯的公公还证实:“她还是个相当不错的音乐家,富有激情!” 科幻小说创作般激情,让莫利斯有机会接触到美国“脑控武器”的研究历史与相关档案:1946年,杜鲁门总统秘密实施“纸夹计划”,将765名德国科学家、工程师和技术员带到美国,其中就包括心理战方面的专家。1947年12月,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时任国防部长的詹姆斯·福雷斯特尔敦促中情局开始反苏秘密战。在此重大背景下,中情局特工对如何摧毁或控制人思维的研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就此展开了最早的“脑控实验”。此后,中情局先后进行了代号为“蓝鸟”、“阿蒂切克”、“马库特拉”和“MK研究”的“脑控武器”研究项目,并将加拿大和英国也拉了进来。1973年,在得知美国国会将对“脑控武器”研究展开调查的消息后,时任中情局局长的理查德·赫尔姆斯下令销毁了“MK研究”项目的所有记录。

  

   “脑控武器”是一种全新的高科技武器,其发展规模肯定不会太大,也可以说现在脑控武器还没有真正的研制成功,因为官方报道中很少有,也没有那个国家宣布过已经研制成功。但他作为一个高科技武器,有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研究它的肯定不是一家两家。美国已经再伊拉克战场上试验了这种武器的优良之处,更会引起其他国家的疯狂研制。

  

   莫利斯和她的M2公司,以及五角大楼、中情局都拒绝就脑控武器发表评论,但有美国消息渠道证实:“莫利斯的‘脑控反恐特工’已经活跃在伊拉克、阿富汗、苏丹和全球其他地方,并且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

  

   莫利斯的“脑控反恐特工”应是她的“高级产品”,更多的“脑控武器”则作用于敌方人员。

1973年,莫利斯和她丈夫双双进入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专家组工作,从而有机会接触美国军方和情报机构,大力兜售“非致命性武器”的概念。莫利斯经常向白宫决策者和五角大楼的将军们游说:“非致命性武器既可以打倒敌人,又不具普遍杀伤力,为什么不愿意投资呢?”可能是概念太超前,莫利斯的游说在多年时间里并没有得到美国决策者的响应。

  

   1992年,莫利斯结识了时任中央司令部司令的津尼上将。这位将军向莫利斯讲述了他的苦恼:“我在索马里的部队经常面对群体性事件,如大规模游行、集体抢劫,少数枪手混在人群中向我们开枪,可我们却没法动用武器。”

  

   得到这一信息的莫利斯,立即网罗她在解密档案中看到的参加过“脑控武器”研究项目的相关人员,很快给津尼上将送去了一种非致命性武器“沾人泡沫”——能将对方沾在原地半小时无法行动的粘合剂。1993年,津尼的部队在护卫联合国维和部队进入索马里时,“沾人泡沫”派上了用场。津尼上将回忆说:“我简直成了一个四处粘东西的小男孩了,国会议员们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我适时地让莫利斯女士出台,她就此结交了国会山的政要们。1995年,国会成立非致命性武器联合项目处,由海军陆战队牵头实施,各军兵种全部参加,年预算高达2500万美元。”

  

   此时的莫利斯看出了商机,与她丈夫立即成立了M2技术有限公司,承包非致命性武器联合项目处的研发项目。巨额收益让莫利斯指挥公司迅速锁定其核心研究对象“脑控武器”。据相关文件显示,莫利斯于1998年在中情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脑控武器”的新构想,并于2003年正式立项开发,18个月后即推出便携式“脑控武器”系统,随即投入实战检验。

  

   莫利斯的“脑控武器”究竟是啥样呢?相关文献显示,制造脑控武器前,需要先克隆人类情感。用超级电脑对数据库中成千上万个情绪脑电波样本进行分析,以了解心理特征和脑电波形状的对应关系。接着在另一台电脑中存储这些“情绪信号串”,用无线电向人体发射这些“有生命的信号”,“无声地改变人类的情绪状态”,从而操纵目标对象的心理和情绪,以影响其行动。

NND,开来这魔鬼武器又是TMD美国人创造出来的!难怪先是停止核爆实验,如今欧巴马又要搞全球无核化了!

脑控武器的发展历史概况

  

   二战后期德国科学家研制出脑电波接收仪,那时脑电波接收仪用电子管制造,体积庞大,接收距离只有100米,只能将思维信号转换成声音,即窃听别人的思维,听别人在想什么,二战结束后脑电波接收仪的技术被美国和苏联获得,但美苏双方都不知道对方已掌握该技术,因此两国都向其他国家派出间谍,同时用脑电波接收仪探测在本国的外国人,找出混入本国的间谍。

  

   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发出了仿脑电波无线电攻击功能,即发射让人身体产生痛、痒的信号,还能发射让人心肌梗塞的信号。

  

   随着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集成电路的出现,脑控武器有了质的飞跃,脑电波接收仪的体积越来越小,性能越来越强大,93年出现了能接收人的视觉信号的脑电波扫描仪,每个人成为了单一频道的电视发射台,眼睛就成了人体摄像机,你看到什么脑电波扫描仪的屏幕上就能显示什么,由于开发出的脑电波扫描仪的功能越来越多,特别是能够无声无息地把人干掉,对人类生存已产生巨大威胁,其威胁绝不亚于核武器,因此在1995年25个拥有脑电波扫描仪的国家秘密召开了一个国际会议,签署了互不对他国领导人使用脑电波扫描仪的协议。

  

   进入21世纪后,脑电波扫描仪的体积已减小到手机大小,可随身携带,能接收地球上任何角落的人或动物的脑电波,只是在接收之前必须先采集该人的脑电波指纹并储存(类似搜索电视频道),有了脑电波扫描仪,再向他国派出间谍是非常愚蠢的,因为现在用脑电波扫描仪能轻而易举地知道谁是间谍,同时获取情报是如此简单,所以21世纪间谍这个危险的职业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没有危险的特工。

  

   最后说明一下脑电波也是一种电磁波,人脑本身就象一个电视台不断向外发射无线电讯号,脑电波能被接收机调谐接收,不需要向大脑内植入芯片,接收脑电波就象接收电视信号一样,能从脑电波中分离出思维信号、视觉神径信号、听觉神径信号,并把它转换成声音,文字和图象(类似天线接收的电视信号),脑电波扫描仪同时还能将声音和图像信号传送给被害人的脑神径,让人获得声音和图像,比耳朵听和看高清电视还要清楚,还能恶意的控制人的各种生理状态。

  

脑控武器-受害人反映

  

  一:刚开始,会有很强烈的幻视,幻听等现象,此时其性格十分暴躁,就是我们常说的“疯子”,他们大喊大闹,不吃不喝,思维极其混乱。

  

  二:情绪慢慢缓和,变得寡言少语,经常呆坐,目光呆滞,并且极其怕人,这时有医学

上所说的“被害妄想症”的现象,怀疑所有人都要害她。此时,他极度孤立,不敢与人讲话,甚至于自己的亲人。

  

  三:开始怀疑自己不是亲生,以为自己是被某富家豪门抛弃或因为种种原因被亲生父母送到这里寄养,或者以为自己是了不起的大人物,迟早会发达的。

  

  四:后来,肯定大都经过精神类药物治疗过,思维变得比较清晰,会听到一些声音告诉他,其实他是被监控的。

  

   问题来了,这些现象如何与常见的精神分裂症进行区分呢?

脑控武器”的危害和潜在威胁,也引起了各国科学家的严重关注,因为这类武器一旦被滥用,那么就能在根本上控制人民。无论是在私人住宅、公众场合、工业场所,还是在公共和私人交通工具,被秘密选定的受测试者,都会受到这种“神秘武器”发出的含有化学和生物刺激的放射性影响。时间长了,会让受测者社交孤立、免疫力下降,进而导致各种疾病,甚至死亡……

  

   美国中情局当年进行“脑控武器”的实验室,就先后在加拿大和本土吃过一系列的官司,给一些受害者巨额赔偿,并使美国、加拿大和英国政府名誉受损。

  

   可是已经尝到甜头的莫利斯似乎并不介意,她经常说,据一些解密资料来看,俄罗斯在脑控武器研究方面“历史悠久”。苏联解体后,在俄罗斯的有关人才纷纷被“挖角”、相当一部分军工科研项目也被取消的情况下,有关脑控研究的一些顶级科学家及相关项目,却被完整地保留下来。言下之意,如果她不继续这方面的研究,俄罗斯迟早会超过美国。在俄美关系越发紧张的情况下,莫利斯的这番说辞非常有效。

'在1995年25个拥有脑电波扫描仪的国家秘密召开了一个国际会议,签署了互不对他国领导人使用脑电波扫描仪的协议。'

   我不知道中国是否在这所谓的25个国家之列,但到网上搜索了一下,也许是我孤露寡闻,看的人是毛骨悚然,冷汗直冒,但为何有关方面不出来澄清一下,以安抚人心呢?

  

   将我搜索到的一份信息转帖在下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希望知道真相的网友能不吝解惑.

(下面是刚刚搜索到的一份控诉书,给出了原文的链接,因字数限制不能一次发完,所以用引号括起来一段一段的发出来.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中国脑电磁波武器受害者集体控诉书

  

   我们是正在遭受脑电磁波武器攻击(又称“脑控”) 日夜残酷骚扰折磨迫害的受害者,这是随着人类社会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崭新的犯罪形式,而我们是不幸的处于在这种高科技技术被人们广泛了解前的第一批受害者。

  

   中国是法治国家,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都享有思想、尊严、学习、工作、休息、健康等正常生活、生存的最基本人权。我们受害者特根据中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对这种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提出控诉。

  

   这种犯罪具有高科技性,恐怖性,反人类性,和腐败等特点。而且受害者除了有法律优势(即受害者是合法的,犯罪分子是非法的),其他方面都处于严重的弱势,与犯罪分子处于严重的资源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状态。受害者根据自身的受害情况对这种技术和目前受害者及该案所处的状况做出部分描述。

一.高科技性。

  

   受害者所遭受的这种攻击是非接触的,远距离的。犯罪分子使用电磁波(声波,次声波)等方式可以只对你本人进行攻击,而你周围的人毫不知情;他们也可以将你的思维以广播的方式给你周围的人知道,进一步恶化受害者的社会生活环境。犯罪地点包括私人住房和办公室、旅馆、餐厅、地铁、不通手机信号的地方,甚至飞机等公共地点。

  

   这种攻击方式可以是以对话的方式出现,日夜24小时制造受害者思想里出现:威胁恐吓、造谣诽谤、讥讽辱骂等骚扰声音,扰乱受害者的精神,使受害者无法正常思维,无法正常休息,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有的还在受害者入睡时,大量灌输种种凶杀暴力、色情淫秽、反动恐怖的画面以梦的形式进入受害者的大脑(醒来还清晰记得)。在开车或过马路等需要注意力集中的关头,控制改变受害者的视听感知,制造事故等等。

  

   这种攻击方式还可以攻击人体的机能。如打哈欠,排泄功能,性功能,甚至心跳等人的本能。可以使受害者5分钟内出现腹泻,也可以恣意制造受害者身体内各个部位随时出现:痛、痒、热、冷、颤抖、难受等种种肉体异常痛苦。并且,无耻地实施毫无人性的“性折磨”的手段,使受害者日夜生活在无比煎熬痛苦,生不如死的境地。还可以复制人类的情感,使人长期处在情感不正常之中。

  

   据部分受害者所知,这种技术的高级功能还可以在有机可乘的情况下改变人的认知。做出对受害者不利的行为或决定。

  

   由于这种高科技技术在人类的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已经发展成一个学科,而且犯罪分子采用了极为狡猾的犯罪方式,如24小时不间断犯罪,模仿精神病症状等等,使得这种犯罪形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在实际情况中,精神科医生,甚至警察等公职人员,往往以幻觉幻听、受害妄想、说自己没有病丧失自知力等原因,将申诉的受害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送往精神病医院强制收治,从而使受害者遭受第二重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打击。

二.恐怖性和反人类性。

  

   这种犯罪已经不止是普通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等,这种技术使受害者长期24小时残酷地饱受身体和精神的法西斯式的折磨迫害,仿佛生活在电子监狱中一样,又如行尸走肉,而且随时都有失去生命的危险,其惨状无法用言语表达,即使去世也可能被带上死于精神病的帽子;同时由于长期受害,以及很多受害者已经免疫力低于正常水平等原因,出现种种“怪病绝症”; 部分受害者被以“精神失常”被送进精神病院;或无法忍受残酷折磨痛苦而“自杀”身亡;有些受害者已被害死亡;产生和公开发出“强烈愤慨不满”的偏激言行——而“授人以柄”,被“依法惩处”;受害者失去工作,无法生活,家庭婚姻破裂更是比比皆是,有些女性受害者已过35岁,却无法恋爱婚姻,面临着被削夺婚姻权和生育权。由以上种种犯罪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可知这是恐怖主义犯罪和反人类的罪行。

三.腐败的特点。

  

   受害者认为这个技术的存在和使用除了犯罪分子,显然还有一个知情圈。因此这种技术的使用,表明了存在着腐败,甚至是司法腐败。事实上受害者在自身已经很困难的情况下坚持报案等活动,而该案长期得不到处理,一直处于拖延之中,没有答复。而同时受害者的受害没有减轻,甚至可能受到打击报复,部分受害者不敢报案,部分受害者受害在加重。

可能是由于得不到权威的指引,有关研究开始进入民间,搜索'脑控'关键词,可以得到近千万条信息,这还不包括被搜索引擎屏蔽掉的无数相关的信息.

大家都应该知道有种狗语言翻译机吧,这种机器在多年前就已经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中展示过,淘宝上也有这种机器卖。这种仪器不仅仅是在狗叫时能知道狗的想法,而是当狗沉默时也能知道狗的想法。这是因为在狗的脖子上戴着一个接收器,可以接收狗的大脑信号,并破译出来。而我们现在受害者所接触到的脑电波仪跟这种狗语言翻译机,应该原理上是相通的,只是更加先进,更加隐蔽。

我们所碰到的电子精神控制技术,实际比狗翻译机更隐蔽,是非接触式的。它不用在你身上植入薪片,或戴上任何装置,只要锁定目标,就能用无线电波发射并接收你的大脑信号(这在后面附上的资料也有提到)。由于这种仪器是直接发射信号给人的大脑,所以只有受害者能听到声音,其他人听不到,当受害者不知情,以为声音从哪传来,但其他人却说没听到时,很多人会认为受害者有幻听或被害妄想症,或因为一些事,如偷窥等,造成心理紧张,疑神疑鬼,从而造成日后受害者即使知道真相实际是有害人者有脑电波仪制造出的现象,很多人也不再相信受害者的话,甚至受害者的亲戚朋友。可以说大家的敌人是非常狡猾的。

虽然只是感觉,可以不必太过惊恐,但也千万别掉以轻心。要知道,有时疾病不能战胜人类,而人类的恐惧却能吓死人类。据研究,有些人得了癌,当医生说他没事,可以活很久,他们真的可以活很久,但一旦医生说,发现是搞错了,他得的是绝症,他没过多久,就一命呜呼了。为啥,他的恐惧减低了他的抵抗力,把他自己给吓死了。所以受害者千万不要没被杀死,却被吓死了,这样正中了害人者的圈套。还得指出,我拥有一颗健康的心脏,所以他们不管怎么制造心脏不适,并制造焦虑、恐慌感对Riona是没用的。但如果本身有心脏病的,如果不告诫自己这些只是人为制造的感觉(包括焦虑、恐慌感),那么就可能在某次突发的心脏疾病中成为受害者。告诫自己不要怕,坚信自己会战胜他们,努力斗争,害人者的把戏对你也没用。而这仪器既然能制造各种感觉,当然也包括焦虑,紧张,郁闷等等不良情绪的感觉。这也是得提醒各位注意的。还有点就是它能影响排便功能。因为大家知道便意对排便功能很重要,这也是他们所能影响的。

很明显的一点就是当你一坐到电脑跟前,他们就制造嗜睡感,当你一离开马上清醒。如此反复,速度也跟你动作同步,有时还制造上火,嘴巴想喷火,同时发烧的感觉,以及晕船,地在动的感觉。这是什么意图?很明显,减缓你的曝光速度。同时,Rinoa发现,实际当你集中精神时,你也可以给他们制造种种不良的感觉,噪音.....,所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当然他们过段时间会想出破解。不过也算是有点用处,大家可以试下,不要消极的受害,而是要积极的斗争。今天碰到一个人,提出一个很可笑的说法,说是因为你是这么想,所以当你想曝光,就会出现你想象的症状,非常可笑。我得说一句,这些现象都是受害者根据长期的受害经历,受害症状总结的,是先有这些现象,才有总结。而不是我想着有啥症状,我就出现啥症状的。毕竟我们受害者没有一个想受害,而是根据受害的经历,才能总结出种种经验,教训,现象,症状等。

所以说什么秘密警察的,很难保不是害人者在其中制造混乱,当然也有可能是让某个受害者信以为真,然后借受害者的口去传播假消息,从而搅浑水,自己也方便置身事外。恰恰很多人留言是匿名,这也使得追查起来有很大难度。害人者这么做的原因,一,是推脱责任,自己置身事外,搅浑水。二,由于他把责任推给政府国家,使得一些受害者认为自己是打不赢政府警察的。同时,害人者这么说话,政府一来肯定不准啦,都是瞎扯,还诬赖人家,人家不禁止才怪。还有,政府又会因为此案的特殊性,根本不信有啥仪器,而且很多中国人思想上不够开明,对待新事物,尤其是这种害人的,自己没碰到,很难相信会有这种仪器,从而怀疑害人者是精神有问题,害人者可是到处碰壁呀。其实不要说其他不知情的人(包括政府官员,警察,医生等),我们受害者,有很多都蒙在鼓里。象我当初头次怀疑有人能知道我的想法时,马上认为不可能,觉得,不可能有这么先进的仪器。Rinoa认识的人中不乏律师,电脑高手,医生等,当然很多人相信我们的言论,但一些人包括我的一个同学,直接说不可能,你有证据证明这个仪器,拿来给我看,才跟我说这么虚无缥缈的事。

我就说了,我有这仪器,我还不早就抓住他们报案,或拿去报社捅,或告诉亲戚朋友,让他们麻烦政府管治呀,我还这么有空开博客,这么辛苦搜集资料,当我白痴呀???所以麻烦以后大家不要问我这种问题好吧。不要说仪器了,我说中国绝对有人私藏枪支,你叫我去搞个给你,我都搞不到,你是不是跟我说,没有,有的话,你去证明,我咋证明,找个人拿个打气球的气枪对着气球打一抢证明给你???军火美国黑帮那有,我搞不到啊,这仪器,有人也来消息说美国黑帮那有,价格不用说很昂贵,某位正常人士有钱的话,大可试下有钱,没歪门邪道能否搞到。这样,受害者怀疑政府有问题,政府怀疑受害者有问题,真凶到落得逍遥自在。问题还解决不了,受害者的言论不仅被删,也不被大众所理解。

还有关于仪器是接触式,还是非接触式仪器,我不排斥受害者受到精神控制的方法有多种多样的可能性。但我认为大部分人是受到我所说的非接触式仪器的骚扰,控制。我的一个网友,当初因为关于仪器资料不够充分,觉得贸然公开仪器,可能会有很多人不信,所以很少提仪器,只是先讲偷窥,这个网友看到我的文章很同情我,后来就成了我的朋友。当他从我这了解到仪器的事,他怀疑他曾认识的一个英国华人。那个华人在英国华人圈的地位举足轻重,原先和他认识,但后来慢慢蜕变了,但他表面上装得还是好人一个。我那个网友知道他应该是走私间谍武器到中国的,所以怀疑他。但也没证据,我那好友,竟然不顾自己安危。写了封信,当然是旁敲侧击,是说一个中国留学生在英国受害,想请他帮忙呼吁一下,当然实际目的是想试探他,看此人对此事的反映。那人听说也是“义愤填膺”,表示愤慨。但奇怪的事情发生了。很快该网友身体就出现种种不适,如胃痛得厉害,但又不是炎症或疾病之类的疼痛。所以,不用我多说,仪器无疑。但那个英国华人肯定是无法这么神速飞去找他,给他薪片吃吧,所以该仪器是值入还是不值入,我看也很明白了。

而且,要知道他们锁定一个目标,而周围人却没被锁定,这样,当受害者听到声音,而其他人听不到时,受害者说给其他人听,其他人一般会怎么想,会怀疑受害者有幻听,从而不信受害者的话,这样不就更好的制造假象,让大家无法看清事实的真相,还误以为受害者是幻听吗,这就是害人者的阴险之处。还有一点,虽然是锁定受害者,但Rinoa估计,在受害者周围似乎会有磁场形成,导致周围人脾气不佳,易暴躁,冲动,嗜睡等!

至于受害者,有各个阶层,农民,知识分子,大学生,市民,医生,警察都有,所以有些人问的问题毫无意义。比方,受害者是普通百姓,有人问了,为啥迫害你,害你有价值吗?我想问你,害人者是一定要有价值才害人吗,而且,如果害的是官员,恐怕你得问了,为啥害官员,谁那么大狗胆??对害人者来说,害人是不需要理由的,他们做的仅仅是害人后,制造借口,假象,你是普通百姓,我是政府官员,把罪责推给政府。而对官员来说,他们害了又会说,我们是情报机构,要套取信息...,对漂亮的,他们说你漂亮是红颜祸水。不漂亮的说,看你不顺眼,或者哪个漂亮的不喜欢你....。有钱的,他们说是要拿你钱。没钱的,他们说因为你没钱,没门路,才更好害......

仪器的一些功能:

  

   模拟各种声音,如你亲朋好友,汽车喇叭,汽笛,嘈杂声。使声音听上去有方向感,如你可能听到声音来源于电视,电话,楼上,楼下...,让你误以为...有人说你,实际除了害人者,其他人根本不认识你,也没议论你,而且根本就蒙鼓里。比方你走路上会听到周围有人议论里,但其实经过仔细观察,他们连嘴巴都没张,而有的,最后发现是在他们的话语中加上与你有关的其他词语,如偷窥,诽谤你的话等。又或者你去哪些有喇叭的地方,会听到广播里有提到跟你有关的事,听的不是很清,但断断续续听到一些相关的词。甚至你在床上睡觉能听到电视传来的声音,隐隐约约,断断续续再传播与你相关的事,就是仪器制造的假象。以造成你精神恍惚,疑神疑鬼...,让旁人看起来好象是“幻听”。

制造各种感觉,如压迫感,疼痛感,焦虑感,兴奋感,困倦感等。而且他们虽然一直都将仪器作用于你身上,但大家发现没有,有时他们讲话,你可以不听,继续干自己的事,但有时嘴巴却不由自主就是要讲话。并且嘴巴有干渴,累的感觉,哪怕你讲很少。这是因为他们给你的嘴施加压力,迫使你跟他们对话,注意他们的言论,这样旁人不知情的,以为你是在自言自语,一人偷笑等。而且由于他们使你注重与他们的对话,留意他们的话语,对身边人的话语肯定就反映慢,或者忽略了,以至有时父母问,怎么问你,你反映这么慢,或不答复我。而且表现为情绪不佳,因为他们将不良情绪传给你大脑。使你不爱理家人,并开始与他们不停对话。同时不管对话时间长短,都有可能感到劳累(制造劳累感,压力,咬牙切齿后的感觉)。这在Rinoa不知情的初期表现很严重,那时吓坏了父母,但那时Rinoa也被假象蒙蔽,以为全小区都有人诽谤,议论,偷窥我,也不知自己在父母看来是与莫须有做嘴巴斗争。那时不知有仪器,以为是对面的好多户在说,就时不时打开窗户,对这外面说,后来想大概他们有偷听设备,我不开窗也能听到,就做桌子跟前说,以为他们有偷听设备,在屋内也能听到。且认为父母年纪大了,等父母来了,他们就不说,实际是仪器制造的假象,并对你嘴巴施加压力带来的现象。父母看来就象跟莫须有做斗争,“自言自语”。后来Rinoa通过不放弃的搜集资料追查此事,使受害者心虚,这种“症状”明显减少。但父母以为是通过调理睡眠,吃中药的效果,而且由于,当初害人者制造太多假象,令Rinoa的话不大被父母相信。而且,害人者虽心虚,一面由于此事骑虎难下,他们也跑不了,所以就继续骚扰Rinoa,但又不敢太嚣张,生怕嚣张会另更多人知道此事。一方面,又要想方设法阻止Rinoa公开此事,虽然不能完全阻止,但通过干扰,可以降低Rinoa办事效率。所以隔段时间,给Rinoa带来不良情绪,并给Rinoa造成嘴巴“自言自语”,这样就会使Rinoa父母一直都相信是有...病才会这样,并且也影响了Rinoa的效率。并且父母也认为按照他们的方法才会好转,而不是追查,公开,搜集资料,写博客,这在他们看来是无用功。

可以影响你睡眠,他们能让你兴奋,或制造噪音,让你睡不着。也可以让你在写博客时突然感到非常困倦,这就是他们用仪器制造的兴奋感,噪音,以及困倦感。大家有没试过,有时你明明已经醒过来,但是却无法动弹,就好象醒不过来似的,脑子你还会想,我怎么醒不过来,这就是仪器制造的效果,与普通醒不了的感觉不同,是你的意识很清醒,但却无法动弹。但可以用劲用毅力,努力醒过来,但如果写博客时用,虽然可以用毅力克服继续写,但困倦感会降低你的办事效率。他们也会让你有恶心感,这虽然无法阻止你追查此事,但也起到干扰降低你的效率的作用。与上面醒不过来相反的是制造睡不着却没有意识的状态,因为我有被他们吵闹睡不着就起来继续写博客的习惯,他们就用这点对付我:有时你睡觉没睡着,但他们好像特意抹去你的意识,让你意识不到你是醒的,等快天亮叫你,你才发现你没睡。

  

通过阅读你的大脑信息,他们能获取你的私人资料,比方说,你小时在什么地方长大,有什么亲戚,读了什么学校等,你亲戚,朋友的相貌,声音,及其他你所知道的信息。Rinoa在一开始不知情的情况下,听到小区有人说,她小时在...真不要脸,从小都不要脸....,除了诽谤的是假,其他私人信息都是真,深圳是移民城市,如果你听到这个,会怎样,一怀疑以前认识你的人也在传播你的信息,一传十,十传百。象当初Rinoa在朋友那甚至听到好象广播中也在传,一开始觉得偷窥还没,后来是发展到觉得到处议论你,那些当面夸你的在你看来也成了当面夸你背后议论你的。但认为不是太严重,不理会,认为只要回国就能摆脱偷窥,谁知回国前遭到变本加厉的打击,拿到飞机票的那晚和接下来几晚睡不着,请清楚楚听到窗外熟人议论,诽谤,编造你隐私的声音,还有很多车喇叭的声音。Rinoa的窗外有些树挡着,所以看不清远点的地方,当时以为是在有树挡着,看不到的地方有那些车停着。而且听到朋友的声音,并没想求证,觉得求证人家也不承认。而是想,好呀,你们跟我这么熟都这么诽谤我,枉我对你们这么好。后来因为跟一个朋友特别好,听到她的声音,非常生气,但又一开始没直接问她,所以先打电话去她室友,旁敲侧击,想探知她晚上有没在外面。当然是没有,将信将疑,后来她看我很不开心,不舒服的样子,又让我去跟她住,安慰我,让我觉得不大可能,她会这么做,所以就跟她说,听到她的声音,她说我们这么好的朋友,要说啥都会当面说啦,我是那种人吗?但我的另一个朋友,跟Rinoa住一起,在好的朋友住一起,也会有矛盾,何况害人者时不时用仪器制造点她跟其他人议论里的声音,并激化一些小矛盾,Rinoa就不相信她了,实际是中了害人者的诡计。后来回国,因为Rinoa见过她妈妈,她妈妈以前还很喜欢我,说我好秀气,气质好。偷窥者利用这点,就造成她妈妈来我们小区议论,传播我隐私,诽谤我的假象,让我误解她是诽谤我的。其实这些信息都是被害人者利用仪器从你大脑存储信息中搜集来,并加以利用,伪装,制造假象。

'

   而且,由于你看什么,听什么,触摸什么,记忆什么,都会有相应的信息传达到大脑,存储起来。所以这就是,为何Rinoa即使呆在没有窗的房里,或天黑啥也看不到,也会感到有人偷窥,知道你干啥,因为他们能通过大脑,感知你周围,以及你身体的一切。并且既然你的记忆,他们能获取,也就是你的密码资料他们也能获取,所以Rinoa从来不把密码记在大脑内,而是打开记事本,随便输入一段字符,不要看,也不要记忆,然后拷贝,粘贴(ctrl+v)到地址栏,这样他们就无法获知你的密码,当然前提是你的电脑没病毒,没黑客程序。

  

   他们也能潜移默化的把一些思想传达给你,比方让你做梦。比方Rinoa以前从不做梦,但那些害人者却给Rinoa灌输梦,就是想潜移默化的影响Rinoa。而且一开始还不敢做的太明显,你醒来他们会减淡梦的记忆,所以Rinoa起来根本不记得梦,一方面不让Rinoa一早怀疑他们有这种仪器,一方面这样才能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但当他们的好梦被搅乱,他们就开始想报复你,提示你说你做了什么梦,有什么涵义...,但Rinoa的记性还不算差,Rinoa记得自己从小到大,除了生病发高烧会做梦,平常没有,且这些梦都是自己从未在现实生活中接触的,那么梦的来源何来,凭空生成,肯定不可能,唯一解释就是景X村II栋706家灌输的。

  

   影响干扰你的记忆,有时你刚想起的事,如果不马上记录下来,他们会很快抹掉记忆,让你很难想起来,就算想起来也要花很长时间费很大劲。

惊爆:脑控技术真相大揭秘(连载)

经济犯罪案件如何报案?-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网

案例证明实力,给你信心的保障

控告人、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报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报案的,请提供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单位报案的,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信息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或案件直接当事人。

二、报案材料。请写明控告案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和涉案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案材料须有单位的印章和报案人的签名。

三、基本证据材料。在控告经济犯罪时,报案人应当提供基本的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并在复印件上写明“本件由本公司(本人)提供,与原件相同”,注明提供的时间并签字盖章。

四、其他情况。如果报案内容所涉及案件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控告,应将该机关的受理或处理意见提交经侦局,并在报案时说明。

五、几类常见案件报案所需证据材料。

(一)合同诈骗案

1、被控告人(单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资料;

2、涉案合同的原件或者其他类似合同、协议的证据材料;

3、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仓单、提货单、运输凭证、银行票据、收据等资料。

4、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证明等身份资料;

2、被控告人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构成等资料;

3、被控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的仓单、提货单、银行票据、收据、财务账簿等资料;

4、公司其他股东控告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的,需提供公司财务审计、资产状况等资料;5.能够证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侵犯商业秘密案

1、涉案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

2、控告人对上述信息采取相关保密措施的证明材料;

3、有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被他人不法侵犯的证明材料;

4、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评估材料。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

1、报案人(公司)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材料;

2、被控告公司经营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情况的材料;

3、被控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直接责任人身份情况;

4、银行交易明细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5、现金缴款凭证复印件;

6、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其它资料。

■如何辨别传销

当前传销犯罪出现花样翻新、频繁变脸。如何才能防止误入传销组织而上当欺骗?

1、以介绍职业、招聘兼职、从事新型项目经营、低成本创业等名义,让人非法聚集,以面对面集中授课的形式,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诱导他人参与。

2、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打着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创建概念店、申办体验馆、出资购买区域发展加盟商的权利等,通过发展加盟商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他人参与。

3、以互联网、报刊等媒介发布“外汇交易”“股票投资”“新能源开发”“风险投资”“经营模式创新”“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境外债券”“网络资本运作”“网络点击广告”等致富信息,或推销“教育培训”“个人理财”“远程教育”等虚拟产品,引诱他人参与。

4、以亲属、朋友、同乡身份介绍“新型营销”“全新致富论”“网络营销”“合法直销”“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招商会、推荐会、免费旅游并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

5、以互联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为载体,极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一定方式展示已经参与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情况,刺激他人加入。

传销主要利用“杀熟”手段骗人骗钱,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抱着先试试看的心理盲目加入。如果发现涉嫌传销的组织或人员,或发现自己被骗误入传销,一定要保持理智,设法尽早脱离传销组织,并及时拨打12315或110举报。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自觉远离,避免上当受骗。

2、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提高辨别能力。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尤其要警惕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警惕公司企业夸大实力、警惕熟人“热心”推荐、警惕所谓官方背景、警惕以P2P网贷平台为幌子的集资行为。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和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使自身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如何防范信用卡诈骗

如何才能防范信用卡诈骗呢,防范信用卡诈骗有什么措施吗?最主要的防范措施就是:身份证不要随便借,注重保护密码等个人信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牢记自己开户银行的5位数客服电话,不要轻信收到的与金融相关的提醒短信,也不要轻易拨打短信里的咨询电话。如有疑问,直接拨打客服电话或持卡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以免上当受骗。

2、在公共场所消费时,应尽量让信用卡保持在自己的视线内。输入密码时,请尽量用身体或一只手遮挡,以防不法分子窥探;签字时,请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金额是否正确;消费后,要记得将卡片收回。

3、不要随意丢弃记载信用卡信息的资料,签购单记载有信用卡卡号,请先粉碎后再丢弃。

4、安装必要的杀毒、防木马软件和网银安全控件,进入银行网站时,直接登录银行官方网站,以确认登录的是真实的银行网站,避免从其他网站链接登录,防止虚假网站骗取您的账号和密码。最好不要轻易使用他人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

5、不要泄露信用卡账号、密码、有效期等个人信息,保持良好的用卡习惯;个人身份证不要轻易借出,防止有人用身份证办信用卡恶意透支,身份证复印件也同样不要给出,每次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也要写明用途,避免个人财物损失。

■如何防范票据类金融诈骗

票据类金融诈骗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使用变造票据、伪造票据、仿制票据、签发违法票据、使用作废票据和冒用他人票据六种。

目前票据诈骗犯罪案率高并呈逐年递增,金额巨大,银行、客户损失严重。犯罪团伙出现活动职业化、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等特点。据此,民警特提出以下对策:

1、注意易发票据诈骗案件的业务环节。主要是指票据的背书转让、大额贴现、转账业务等。因此,在办理票据解付、贴现业务时,特别要注意审查票据背书前后手之间商品交易或劳务供应的合理性,及审查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增值税发票或免税证明和持票人合法的身份证件。

2、配备先进防假、辨假、识假的专用设备,改善依人识假、辨假的现状。和客户约定在支票、汇兑凭证和汇票申请书上加填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款项的条件。

3、银行业务人员不仅要学习票据业务处理手续,更要熟练掌握各种票据的票面特征,尤其是各项防伪标识,更要牢记在心,提高识假能力。同时,各营业机构要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制约,防范内外勾结作假诈骗。

4、加大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力度,建立覆盖整个金融系统的防御体系。

5.强化银企协作,坚持打击票据诈骗。

另外,企业或城乡居民在经济活动中接受票据时,要检查票据的基本要素有无涂改,票据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

■如何防范合同诈骗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签订各种合同。怎样做才能有效地预防合同诈骗呢?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1、要弄清对方的身份。一是对方的性质。到对方的工商登记机关了解准确信息。二是对方的诚信状况,这些信息可以从对方的法院、公安机关等加以了解。三是对方的经营状况。经营状况可以从对方的纳税机关或银行进行了解。

2、要弄清对方的规模。根据与对方将要签订合同的标的额,衡量是否与对方的规模相称。要从生产线、工人数量、原材料、购买力等细节进行观察。

3、要弄清对方给的利润空间是高还是低。如果与你签订合同的对方无原则地给你高额利润,这种高额利润又远高于同期的市场行情,那么对方有可能心怀鬼胎。

二、签订合同时的细节把握

1、要注意签订合同时对方的印章是否真实。

2、对方签名的是否是法人代表,是否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

3、如果签订合同的是委托人,那么是否有委托书。

4、要尽量在本地与对方签订合同和进行货物或货款交割,一旦发生被骗或经济纠纷有利于你进行报案和诉讼。

5、条件允许可先签订小额合同,待小额合同完全履行完后,再逐笔签订合同,切忌签订大额合同一次性履行完毕。

6、如条件允许可要求对方提供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或抵押。

7、尽量避免现金交易,最好使用远期票据,将资金始终控制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

8、如有可能要求双方律师参与,对对方律师的资格进行审查。

9、如有变更,要签订补充合同,将变更内容落实为书面形式。

10、合同预定的财物交割时间尽量约定为工作日,避免在休息日进行财物交割,以防对方利用银行等部门休息日不办理对公业务等时机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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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知道=亲朋好友因职务犯罪被抓要判多少年?

我国当前网络诈骗现状分析报告(上)——电信诈骗 - 知乎

1、诈骗在我国是一种比较活跃的犯罪活动,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大部分的诈骗行为已经由线下转移到线上,即“网络诈骗”。

2、网络诈骗的种类很多,其行为方式也比较复杂,几乎涵盖了人们生活、工作、娱乐、社会关系等方方面面。

3、本文是基于公开数据和社会现象对当前网络诈骗的现状进行分析。

因目前并没有权威数据发布机构,本文采集的数据主要来自社会公开数据,另选择部分数据样本。主要三个数据样本来源:

a) 360猎网平台(由北京市公安局和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起,国内超过200个公安机关参与的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

b) 安全联盟(由国家工信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腾讯等发起,拥有100多家合作机构、企业的第三方安全组织)

c)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中心(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管理)

“网络诈骗”并非我国刑法规范意义上的一类罪名,而是依据犯罪学研究的特点进行归类划分的犯罪类型。从广义上来定义,“网络诈骗”即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只要受害人防范意识薄弱,一般很容易上当。

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即通过“人——人对话”进行,而网络诈骗活动更多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目的。正是由于方式不同,决定了网络诈骗行为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利用网络等途径编造各类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而且能够通过简单的方法取得他人的信任。

由于网络的普及,行骗人一般会采用广撒网重点培养的方式,使得受害人的数量较传统诈骗大大提升。受害者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极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相比于现实中的少数几种诈骗伎俩,计算机、网络、金融等高科技和新行业给网络诈骗带来了更多的方式方法,也增加了识别难度。

由于网络诈骗的整个过程完全依靠虚拟空间完成,行骗人不需要直接接触受害人,得手之后毁掉网上证据,消失迅速,具有极高的隐蔽性。

电信诈骗比较直接,耗时短,受害者数量较少。

它相比于电信诈骗更加隐秘,利用普通人爱财心理发展下线,发展速度非常快,受害者数量多且广泛,往往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据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亿,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然而,在网络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网络诈骗犯罪数量及涉案金额也在不断增长。

全国电信诈骗案发数量(单位:起)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

据公安部数据显示,近10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快速增长,尤其是从2011年至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从10万件飙升至约60万件,年均增长率70%以上。2016年1月至7月,我国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

(我国电话、短信诈骗受众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大案要案也频繁发生。2013年至2016年10月,全国共发生被骗千万元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94起,百万元以上的案件2085起。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骚扰电话总数高达270亿个,其中涉嫌诈骗的类的骚扰电话占26.3%;全国接到诈骗信息的人数高达4.38亿。这些数据意味着,我国平均每15个人中就有1个接到过诈骗电话,每3个人中就有1个收到过诈骗短信。

从总体数据来说,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每年因电信诈骗导致的民众损失都达100余亿元,平均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导致民众损失107亿元,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22亿元。初步统计显示,电信诈骗犯罪形式自发现以来,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下千亿元。

从样本数据来分析,2016年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中心共收到了14418条涉嫌网络诈骗的有效举报,猎网平台共收到全国用户提交的电信诈骗举报20623例,举报总金额1.95亿余元。从相关的数据可以看出,在举报量大致相近的情况下,人均损失在四年间从1449元增长到9471元,增长幅度达到了5.54倍。参考我国2013年至2016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增长率仅为30%,这意味着我国电信诈骗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在逐渐加重。

2017年上半年,猎网平台共收到全国用户有效申请的电信诈骗举报10882例,虚假兼职诈骗依然是举报数量最多的类型,共举报1617例,占比14.9%;其次是虚假购物1539例(14.1%)、金融理财1414例(13.0%)、网游交易1236例(11.4%)、和虚拟商品1226例(11.3%)。

达6450.9万元,占比50.9%;其次是赌博博彩诈骗,涉案总金额2361.0万元,占比19.18.6%;虚假兼职诈骗排第三,涉案总金额为852.8万元,占比6.7%。

达到了45621.7元;其次是赌博博彩诈骗为33067.1元,身份冒充为8159.9元。

2016年8月21日,刚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山东临沂市高三毕业生徐玉玉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对方声称有一笔2600元助学金要发放给她。

(徐玉玉的录取通知书和生前制定好的学习计划)

在这通陌生电话之前,徐玉玉曾接到过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由于之前的教育部门的电话是真的,所以当时他们并没有怀疑这个电话的真伪。按照对方要求,徐玉玉将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了骗子提供的账号……

发现被骗后,徐玉玉万分难过,当晚就和家人去派出所报了案。在回家的路上,因为郁结于心,徐玉玉突然晕厥,不省人事,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没能挽回她18岁的生命。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8月,清华大学一名教师遭遇电信诈骗被“卷走”1760万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多方信息显示,这位清华大学老师,在刚卖出一套房子之后,回到家立即就接到了诈骗电话。对方先伪装成银行客服人员,告知她银行账户异常;然后又假冒最高检察院领导与其通话,告知其涉嫌“洗钱”,须配合资产清查。诈骗分子运用各种手段恐吓威逼,将清华老师的卖房款和部分借来的钱骗的一干二净。

(央视调查个人信息贩售产业链,包括手机号、个人银行账户、车房、通话记录、开房记录、医疗保险、实时定位等几乎所有个人隐私信息均可交易)

以上两起较出名的电信诈骗案件,

不同的是受害人的身份和金额,一个是稚嫩的高中毕业生,金额也仅有不到1万元;另一个是知命之年的清华教授,金额高达1700多万元。

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几乎掌握了受害人包括职业、银行卡等各方面的详细信息,所以在作案时才能迅速得到受害人的信任。这里又暴露了现在国内的一种隐患,那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根据公开信息,

2017年,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通过BOSS直聘招聘网站找工作,拿到了一家名为“北京柯蓝公司”的公司offer。然而,家人和朋友发现,去公司“报到”后的李文星出现态度冷淡、频繁失联、多次借钱等种种反常迹象。直到7月14日,李文星的尸体在天津静海区被发现。

事后调查得知,

截至目前,5名传销组织涉案人员已被抓获,1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被刑事拘留,4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

虚假招聘或兼职是电信诈骗中发案数量最多的类型,本起案件的受害人损失的不光是钱财,还有他年轻的生命。我国几家最大的线上招聘平台判决信息。

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08-2017所有的一审判决

可以看出,58同城和赶集的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要远远大于其他平台,而事实上,这两家网站已经合并成为一家公司。

而虚假招聘信息往往将求职者引向刑事案件。但是由于招聘平台在所有的案件中扮演的仅仅是“中介”的角色,所以从08年至今,没有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书的当事人是网络招聘平台。也就是说,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明确要求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一) 整体方面。2015年6月,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若干意见》《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任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防范、整治、打击各项措施,齐抓共管的格局基本形成。

(二)

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不仅加强了对相关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还将有利于最大限度为群众追赃挽损。意见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并规定,如若对老年人、未成年人进行诈骗等10种情形,将加重处罚。

(三)

《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提出,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等级制度,确保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到96%,2016年底前达到100%。电信企业立即开展一证多卡用户的清理,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

(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通过自主设备向非同名账户转账,资金24小时后到账,且在24小时内可撤销。同时,公安机关与银行方面建立电信诈骗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截止目前已有3382家商业银行、7家支付机构接入。

(五)

各地纷纷成立“反诈骗中心”,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以来,全国已建成32个省级反诈骗中心和181个地市级反诈骗中心。同时,公安部还在上海、苏州、金华、厦门、深圳、珠海建立6个研判中心,授权阿里巴巴集团和腾讯公司建立2个防控中心,全面开展境内境外窝点和全犯罪链条研判。

各部门高效联动给反电信诈骗事业带来了巨大的成果。

数据显示,2016年前10个月,全国共破获电信诈骗案件9.3万起,收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23.8亿元,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48.7亿元。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发案大幅上升的势头已得到初步遏制,上升幅度逐步收窄,从2016年9月以来连续几个月发案同比下降。2016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损失同比也下降了10.9%。

充分利用各级别宣传阵地,广泛的开展反电信诈骗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让大众进一步了解电信诈骗的形式、手段、特点和危害,提高大众的防范意识,切勿因为贪图小利而陷入骗局之中。

政府应尽快建立国家层面的电信网络诈骗技术反制平台,统筹全国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的通信数据,覆盖国内和国际电话,研发诈骗电话智能识别系统,构建基于大数据应用的诈骗电话防治体系。

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案,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做到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同时严厉打击个人信息贩售黑色产业,对个人信息泄漏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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