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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程序

拆迁安置程序

完整的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程序!总的来说有11个步骤! - 知乎

随着农村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不再是一件遥远而无望的事情。很多朋友想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今天,来谈谈征地拆迁的基本过程。

1、发布征地告知,告知农民要征地

这里的征地通知就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地而不是征地公告?由于土地征用文件尚未报批,请提前通知。公告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等。

一般说来,这一环节是测量土地、测量房屋、确定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的绿苗、附着物等。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就公告内容征询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协调解决。同时,应当通知申请听证的村民,村民提出听证请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举行听证。

4、土地征用材料的组织、审计和报告

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计划,以及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农地流转、补充耕地、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规划,并编制建设用地报告(简称"一书四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查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征地通知送交村委会或者村组。

看到征用通知后,对土地征收和补偿有异议的,必须及时在法定时限内保护权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有严格的时限。建议被征收人收到征用通知后,必须及时了解有关诉讼时效和程序规定。

7、补偿登记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征收补偿。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规划,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乡(镇)村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利,根据"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法令)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0、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般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未足额支付的,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以上是有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的基础上总结的合法征收过程。以上程序步骤是按顺序进行的,跳过一定的步骤,缺少一定的程序,前后颠倒顺序等,都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拆迁行为,涉嫌违法或非法征收。如果你也面临着征收和拆迁,你可以通过比较来查看执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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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五大流程是什么-法律知识|华律网

王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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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五大流程是什么

一、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

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二、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

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四、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五、拆迁实施阶段

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

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3)因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一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作出裁决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可裁决的内容,那么,可按裁决的规定内容自动履行相关的义务。

(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

拆迁流程: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1)达成协议自动履行;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

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拆迁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未做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有严格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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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媒体普法宣传团特聘律师。王自律师办理或参与办理过大量房屋、企业、商铺、门面、养殖场和集体土地等征收、拆迁补偿或赔偿、公司控制权和股权激励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并擅长于处理和解决拆迁安置、房产合同、公司控制权与股权激励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手机号码:13355698161,13866708188。微信:13355698161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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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基本程序-华律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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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等相关知识,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目录

【问题】

三年前,区政府违法行政,违法

,造成我们的合法财产被侵害,通过市中院的审判和省高院二审的判决,已经决定认定了区政府违法行政的事实,但是由违法行政给我们造成的侵害损失,至今没得到解决。请问,违法拆除房屋所引发的行政

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到底由哪个部门解决?责任由谁承担?

【解答】

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区政府的作为已构成了行政

行为。 《

》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该法第4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政职权时有4种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政府。

(1)、文件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

批准文件;

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4)、根据

省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做好宣传/讲解政策。(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

(7)、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

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

{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关于城市

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含义。城市房屋拆迁,是指

人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被拆迁人)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活动。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

1.城市房屋拆迁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

。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城市房屋拆迁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

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城市房屋拆迁申领拆迁许可证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

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由于房屋拆迁关系到当事人各方面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国家对房屋拆迁实施证制度,而且规定了严格的程序。2003-08-29

(一)获取

范围内的

,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

在具体实施拆迁行为之前,拆迁人要依法获得拆迁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列入规划控制区,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并通知原来已经取得

规划许可证的被拆迁人停止有关房屋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二)申请拆迁冻结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向市开发拆迁办申请拆迁冻结。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发布拆迁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过程中,如果

双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均可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根据市房地局去年发布的《

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房屋拆迁裁决主要有申请、审理、文书送达、执行四个步骤。

(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

明、产权证或

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 日内补齐。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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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程序等相关知识,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

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由于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

的需要,必须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1、调查核实。

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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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程序怎么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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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程序怎么规定

一、一般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

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

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被

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二、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

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律师应了解,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

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

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补偿: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三、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的服务中,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

补偿标准一般为: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

(1)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农村房屋拆迁程序怎么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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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媒体普法宣传团特聘律师。王自律师办理或参与办理过大量房屋、企业、商铺、门面、养殖场和集体土地等征收、拆迁补偿或赔偿、公司控制权和股权激励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并擅长于处理和解决拆迁安置、房产合同、公司控制权与股权激励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手机号码:13355698161,13866708188。微信:13355698161欢迎致电咨询!

一般征地拆迁程序是怎样的呢?征地拆迁程序都包括哪些内容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征地拆迁程序的知识文章,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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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通常需要取得拆迁许可证。那么,拆迁许可证审批的流程是什么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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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个人不得承包房屋拆迁。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拆迁房屋的,首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通过后,由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方案通过后实施征收拆迁。

土地征收对被征地村民来说是非常重大的事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村民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除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外,还可以申请举行听证的,那么如何写征地拆迁听证申请书?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我们知道房屋拆迁的话一般是有相应的赔偿的,但是很多时候是拆迁单位进行强拆活动,那么面对强拆程序违法是否需要赔偿呢?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懂,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如果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要对企业上的土地征收拆迁的,国家要对企业给予经济补偿,而企业也要做也拆迁前的准备,维护企业的利益,那么企业拆迁前要做好什么准备工作?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网友小周农村老家马上就要拆迁了,村委会的人来家里极其作思想动员,说补偿一定会给最好的条件,让他们不要担心,尽快签字同意。小周想了解一下动迁评估一般会评估几次,她希望能多评估几次感觉更准确。华律网小编来为小周解答这个问题你。

拆迁补偿协议是在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就补偿相关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签订的。而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是比较多的,当事人要注意协议内容是否全面,那么拆迁空白协议能不能签订?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70年。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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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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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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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发放流程

拆迁仲裁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需要进行征地拆迁的话都是会签订拆迁协议的,如果出现了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应该怎样处理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拆迁...

一般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找法网(findlaw.cn)

  一般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呢?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

》或者《

》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

  (3)被拆迁房屋状况;

  (4)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5)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

  (6)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

资金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限的项目,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房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

  4、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简易和单层房屋除外。

  5、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公告的搬迁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未经

、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

  (2)改变房屋建筑面积、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

  (3)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拆迁人应当按照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

  7、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裁决应当公开进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拆迁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作为拆迁人的,裁决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8、拆迁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对尚未搬迁完毕的同一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不得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妨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一般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一般拆迁的八个流程,同时找法网小编还给大家介绍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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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法律知识|华律网

王自律师

合伙人律师

安徽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专注征地拆迁案件,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根据我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

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4、

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需要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就是违法的。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是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征地拆迁活动,如若没有,都是违法的。

1、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1)新批

和其他建设用地;(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3)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

、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4)核发工商

;(5)房屋、土地租赁;(6)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2、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3、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

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

屋或者

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4、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

、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6、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7、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

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9、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各地赔偿标准不一,具体参考当地补偿文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媒体普法宣传团特聘律师。王自律师办理或参与办理过大量房屋、企业、商铺、门面、养殖场和集体土地等征收、拆迁补偿或赔偿、公司控制权和股权激励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并擅长于处理和解决拆迁安置、房产合同、公司控制权与股权激励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手机号码:13355698161,13866708188。微信:13355698161欢迎致电咨询!

一般征地拆迁程序是怎样的呢?征地拆迁程序都包括哪些内容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征地拆迁程序的知识文章,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

拆迁通常需要取得拆迁许可证。那么,拆迁许可证审批的流程是什么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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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规则各地区有所区别,现整理一篇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房屋评估标准作为了解与参考。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个人不得承包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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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拆迁房屋的,首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通过后,由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方案通过后实施征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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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程序-征地拆迁程序的规定-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程序-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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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那么征地拆迁纠纷要如何打官司?

是怎样的?征地拆迁怎么提高补偿款?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

中,只要政府有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当地政府征地是否有省级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征地就是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

  2、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征地补偿是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的征地活动。

  1、基本流程:征地申请→政策审查→勘测定界→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调查→社会保障情况调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组织征地听证→征地报批→缴纳报批费用

  2、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

  1、把对方的违法点当做证据来使用,一定要注意搜集证据的手段,这个方面还是交给专业的律师较为保险。否则被当做违法证据予以排除维权程序就很难推动下去了。

  2、可以和对方谈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在一些原则性问题得到确认以后再进行细节性谈判。

  3、从细节处着手,掌握谈判主动权。

  4、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

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

”等相关法律知识。当然,如果遇到强制拆迁的暴力行为,一定要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征地的拆迁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评估调查,最后才能完成拆迁的整个过程,对于我们被拆迁户来说,最着急的是,拆迁什么时候开始啊?拆迁要多久啊?拆迁补偿什么时候发呀?发放的标准是什么啊?等等一系列的疑问,那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讲解下2018年

的。

 

  (一)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向被征收人发放以下四种文件: 《拟征收告知书》、《入户调查登记表》、《评估机构选定表》、《评估机构名录》。

  (二)征收房屋必须要履行公示程序,这是对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尊重。《拟征收告知书》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等。

 

  (一)由被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名录》填写《评估机构选定表》,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据《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二)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一)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补偿方案》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地点、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四、组织专家论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补偿方案》。

  (三)征求公众意见,当通过听证会、意见书、达成一致后,制定最后的补偿方案。

  

  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补偿方案》,收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意见。

  

  (一)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二)对改建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在媒体新闻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协议,并足额发放补偿款。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全部发放拆迁补偿,拆迁户交出土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完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2018年

的全部内容,看完之后对

是不是一目了然呀,这样我们就很清楚知道拆迁程序进行到哪一步了,也不会对拆迁部门产生误解,同时也可以监督拆迁程序是不是依法进行的。

(责任编辑:陈墨宸)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关系到我们农民的全部土地利益,农民的赖以生存土地被征收,更应知道

是什么,更应该清楚各个步骤按照法律流程实施是怎么的,为了维护农民的集体利益,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

是什么。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集体土地拆迁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一)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一)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一)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征收土地公告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一)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一)安置资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二、)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列出的

是什么的全部答案,希望农村朋友们在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顺利拿到补偿,没有任何的补偿纠纷,获得赖以生存土地的最后一笔奖励,改善家庭的生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改造项目的项目也变得越来越多。其中,不少改造项目都需要征地,但是对于征地流程不少朋友又不是很了解。

  

  

  (此项工作由拆迁部门负责)

  

  (一)经研究确定拆迁范围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同时,拆迁人应告知公安、工商、房管、国土及其它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分户,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房屋出租、交换、抵押,水、电、气、电视、通讯线路安装等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做好拆迁区域和安置区域的总体规划。(此项工作主要由拆迁部门负责)

  (二)做好资金保障。(此项工作主要由拆迁部门负责)

  (三)拆迁工作人员对拆迁范围内有关地籍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宗地情况调查表》内容包括居住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宗地面积、房屋建构物面积、是否同意拆迁等,建立每宗地档案,绘制工作图。拟写调查分析报告。(在调查中有80%以上的被拆迁户同意拆迁,可以准备发布拆迁公告)。(此项工作主要由国土部门负责、拆迁部门协助)

  (四)拟定拆迁方案。根据拆迁区域情况的不同,制订适合本区域的拆迁方案(此项工作主要由拆迁部门负责)。

  (五)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当地政府建设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1、拆迁申请;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5、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拆迁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通过后,以公示的形式告知被拆迁人,同时,拆迁人选出三家以上在建设部门备案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予以公示,公示后被拆迁人无异议,最后由拆迁部门确定聘用的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确定后由委托的估价机构派出估价人员开始入户进行土地、房屋及建(构)物测量、预评估,在评估勘丈的过程中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都必须跟随,勘丈的结果必须要有以上工作人员的全部签字,方可有效。

  

  (一)动迁方式:由被确定征迁辖区镇、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动迁主体。(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担任动迁组长,拆迁人不得少于1人)

  (二)在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相关文件后,动迁人员以组为单位入户,每组不少于三人。一是拆迁工作人员依据委托的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到现场细致复核,经复核有差项和漏项的,现场给予调整,同时给被拆迁户进行补偿草算;二是认真填写《动迁记录》,每户《动迁记录》的填写要贯串于拆迁的全过程,连同《拆迁补偿草算表》一起整理归档;三是政策宣传到位,做到政策统一、透明,补偿合法、合理。

  (三)通过入户现场仔细核对、草算,被拆迁人无任何异议且同意签订补偿协议,核算员要认真填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户签字后,同时将协议单上的补偿金额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示。工作人员要收回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原件及残疾证、低保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与《住户情况调查表》、《动迁记录表》、《拆迁补偿草算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报告》、《回迁房屋登记表》一起整理归档,由组长审核签字后交给档案员管理。

  (四)动迁工作中现场工作人员不能解决处理的,提交项目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五)对于漫天要价、无理取闹、带头滋事的被拆迁人,在政策宣传到位,多次入户动迁都无法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超过搬迁期限的,经会议研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入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由区拆迁办负责)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搬迁完毕后,通知房屋接收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接收,由房屋接收人给被拆迁人开具房屋交接单。如果被拆迁人将房屋原有的设施(如:暖气、灯具、地板、门窗等)自行拆走的,将在补偿金额中扣除。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后,被拆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被拆迁人的,要及时补偿。

  不管是征地过程还是拆迁过程中,都会涉及听证程序,它是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参与权的必要程序。征地拆迁听证程序在实践中主要分为六步,同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都对征地拆迁听证制度作了规定,下面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听证体现了民主参与的过程。

  征地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拆迁过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有听证的权利。

  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既然法律赋予了被征地农民或被拆迁人听证的权利,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应该充分利用这个权利。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就听证会的进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步,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第三步,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第四步,最后陈述;

  第五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其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责任编辑:六六)

  征地拆迁程序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实践中征地拆迁不当容易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不告知听证权、调查工作不细致、补偿、安置不到位和送达手续不到位等等,接下来在这里整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

  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一部分文书必须送达拆迁户,如领取补偿费通知书、限期腾地通知书、重建地抽签定位通知书等,都必须送达到位,拆迁户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在现实征地拆迁工作中,一部分拆迁户对征拆工作有意见,在送达这些文书时,他们往往不配合,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送达文书的工作人员有的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但送达回证上无在场人证明。有的当时找不到人就将文书放在邻居家里,叫其转交,送达回证上无当事人签收,也无其他记载或在场人签名证明。

  (责任编辑:六六)

  法律明文规定政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是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人民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也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办事,那么,

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就带你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二)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四)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五)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六)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一)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政府征地强制拆迁问题,管理者一定要处理好各方的利益,不能让某一方的利益受损或者一方投机取巧。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

。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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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拆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法律知识|华律网

王自律师

合伙人律师

安徽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专注征地拆迁案件,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一)、规划:

1、申请:各区政府(

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

2、立项: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3、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

(二)、土地收储:

1、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2、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3、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当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

(三)、拆迁:

1、制定

安置方案:

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予以复核确认。

2、集体债务审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依附的集体债务情况由区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开发成本。

3、前期开发费用: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委、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后支付。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委会一次性审定,计入

总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各区政府按期组织完成

4、编制改造用地供应方案:

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土委会批准。拆迁

和公共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按

、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5、进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实行实物安置的,应当就地、就近安置。拆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6、改造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不符合规定的其它人口,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

屋或购买农宅的,其房屋拆迁不予安置,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

条件的,可在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享受

政策。

(二)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以及户口未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搬迁。

(四)、建设

1、制定建设方案并审核。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建设规模与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2、自行建设或合作建设。由村集体自行建设或者委托开发商代办及合作建设。

《国有土地上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

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城中村进行征收拆迁的,拆迁的程序包括进行拆迁规划制订征收补偿方案、土地收储、实施征收拆、进行建设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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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媒体普法宣传团特聘律师。王自律师办理或参与办理过大量房屋、企业、商铺、门面、养殖场和集体土地等征收、拆迁补偿或赔偿、公司控制权和股权激励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并擅长于处理和解决拆迁安置、房产合同、公司控制权与股权激励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手机号码:13355698161,13866708188。微信:13355698161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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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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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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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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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 知乎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标准和方式是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若安置补偿方式不合法,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撤销违法的补偿安置方案。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如何审查补偿安置方案,将不合法、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通过法律途径被撤销,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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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 李臻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被征收人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渡船桥村民,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渡船桥有合法房屋,其房屋因“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杭州段(新开挖航道段)”被征收。

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其他三个组红星组、红卫组、跃进组因同一“许村镇新农村房屋搬迁”项目被征收,在许村镇人民政府与红星组村民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条款写明:安置点位于许村镇前进村红星组,即许村镇村内。

被拆迁户位于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龙河组,与红星组、红卫组、跃进组位于同一村即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被拆迁户的安置地点位于许村镇前进村外,在村内仍然有空闲安置地。

作为同一村村民,即使因为不同项目被开发,享受的安置待遇应当等同,这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

本案中,在海宁市许村镇政府发布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写明 “每户建筑占地面积118平方米,占地3层,以两户连体自建模式建造。” 而其他三组在红星组、红卫组、跃进组在“许村镇新农村房屋搬迁”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写明“安置地点位于许村镇本村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118平方米,层数为5+1,以两户连体自建模式建造。”

同为一个村的村民,却享受不同的安置补偿待遇。安置地点在本村外,不利于村民生产、生活便利;占地仅为3层,不利于保证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严格落实征地过程中发布土地征收相关文件的义务程序,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要求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行为过程中享有知悉权、征收活动意思表达权、征收参与权、行政行为监督权的有力保证,也是保障政府行政行为顺利实施的合理方法,更能在宏观上减少征地矛盾、缓解征收土地产生的社会资源分配冲突。

在本案中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写明:“本方案为涉及的拆迁户认定、拆迁安置人口认定、特殊情形安置等事项,参照《许村镇人民政府关于<许村镇农村集体土地新农村搬迁高层公寓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被征收人至今未见相关文件,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悉权。

在安置补偿方案中,我们主要从发布主体、方案中依据的相关文件是否存在、补偿标准是否有利于被证人生产、生活来判断。如果征地补偿安置不合法、不合理,可以通过法律途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