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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有可能胜诉吗

行政诉讼有可能胜诉吗

行政诉讼赢的可能性大吗? - 知乎

提起行政诉讼前,请先明确以下问题:

1. 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2. 原告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3. 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4. 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以上4点,是很大一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败诉的原因。程序上都过不去,自然谈不上进行实体问题的审理。

如以上4点均确认无误,再考虑提起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有些案件即使胜诉了,对原告来讲也无实际意义;有些案件,原告是系寄希望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达成调解;有些案件,实体上是有问题的。

解决了以上这些基本的问题,再结合案情讨论胜诉(或达到诉讼目的)的可能性。

赢的可能性有,首先,自己要保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给一个判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沪0105行初3号

原告宗源,女,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委托代理人杨正寰,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华大学,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蒋昌俊,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玮华,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源不服被告东华大学作出的取消录取资格教育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被告于同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并提交了书面答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正寰,被告东华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玮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东华大学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教育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认定原告宗源在参加该校2015年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中,有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的规定,对原告做出取消录取资格的处理决定。原告宗源诉称,被告认为原告入学考试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在2015年2月入学考试中,始终严格遵守各项考试纪律,并无任何违规或作弊行为,入学考试素描及签字均为本人所作,被告提供的专家意见及笔迹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2015年10月东华大学组织复查考试原告素描成绩不理想,系因原告在入学考试后半年多时间忽视了艺术专业的学习,同时在复查考试中亦未认真准备所致。原告对入学考试试题纸布局的事后描述与实际存在出入,系因原告在2015年1-3月连续参加了十余所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因此事后回忆出现了偏差。学校作出系争处理决定后,经原告询问被告内部管理人员,系认为原告在入学考试中存在替考或夹带,但被告既不向原告出示相关证据,也不听原告申辩,认定原告入学考试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了原告的录取资格,强令原告退学,严重侵害了原告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系争处理决定,并责令被告恢复原告的录取资格。被告东华大学辩称,首先,原告在入学考试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参加东华大学艺术类专业考试,入学考试中的素描成绩为72.7分。同年7月被告录取原告为服装与服饰设计(本科)专业的学生。2015年9月入学后,被告于同年10月对艺术类专业考生进行复测,复查考试中原告的素描成绩不合格仅为41分。被告于10月13日请本校三位美术与设计学方面的专家对入学考试与复查考试的素描试卷进行复评,结论为两份试卷上的素描非同一人所作。此后,11月24日被告请上海教育考试院专家库三位美术与设计学方面的专家再次对两份试卷上的素描进行阅卷复评,结论仍为非同一人所作。期间,被告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简称华政鉴定中心)对两份素描试卷上的手写字迹进行笔迹鉴定,2015年10月20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非同一人所写。此外,被告于10月30日听取原告本人对考试情况的陈述和辩解,原告对入学考试试题纸布局的描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因此,被告认定原告入学考试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次,被告作出系争处理决定程序正当,依据明确。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充分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经12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原告,告知理由和依据,同时依法保障了原告申诉的权利。因此,被告作出系争处理决定,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综上述,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被告东华大学在本案中提供了下述证据材料及规范性文件:第一组:《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证明被告具有作出系争处理决定的职权依据,适用法律正确;第二组:入学考试、复查考试素描试题纸、试卷及成绩单、华政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015年10月13日、11月24日试卷鉴定表、原告对入学考试素描试题纸布局的书面陈述、录取通知书等,证明原告入学考试与复查考试成绩悬殊,被告经过对两份试卷笔迹司法鉴定、本校三位专家阅卷复评、上海教育考试院专家库三位专家阅卷复评,并听取原告的陈述和辩解,认定原告入学考试与复查考试上素描画非同一人所作,原告在入学考试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第三组:原告对入学考试素描试题纸布局的书面陈述、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处理决定告知书、申诉复查决定书等,证明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充分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经12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原告,告知理由和依据,保障了原告申诉的权利,执法程序合法。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适用法律、执法程序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两份试卷鉴定表由三位专家共同签字,如果作为证人证言,应当单独做证,如作为书证,该证据也不符合书证的要求;原告对入学考试素描试题纸布局的事后回忆与实际考卷有出入,系因原告在2015年1-3月参加了十余所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因此事后回忆出现了偏差。对被告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的准考证,证明原告在2015年1-3月期间参加了14所学校的艺术类招生考试。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准考证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是否参加其他学校的考试与本案无关。本案审理中,围绕本案的事实争议,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简称司鉴所)对检材入学考试试卷右上方印框内手写字迹是否为原告本人所写进行重新鉴定,2016年5月10日,司鉴所出具司鉴中心[2016]技鉴字第541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检材上需检的“宗源”、“江苏省”及“XXXXXXXXXX”字迹是宗源所写。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司鉴所两名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通知一名美术专家出庭作证。经庭审质证,原告对司鉴所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可,认为被告提供的华政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已经被权威性更高的司鉴所重新鉴定意见所推翻。此外,两名鉴定人出庭对相关笔迹鉴定的专业技术问题作了充分说明,更加印证了重新鉴定意见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方法、手段有明确的科学依据,可信度更高,法庭应予以采纳。就美术专家的证言,原告认为目前对绘画没有科学有效的鉴定方法,对两幅画是否同一人所画,专家只是从自己的经验和逻辑提出倾向性、推断性的意见,易受到主观因素影响,不具有客观性。被告对司鉴所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认为该鉴定意见采用了7个样本,违反了程序,也违反了原、被告在鉴定前曾达成的对诉讼后发生的笔迹不作为鉴定样本的约定。华政鉴定中心同样为具有笔迹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司鉴所的鉴定意见与其完全相反,因此,被告向法院申请由其他鉴定机构组织重新鉴定,要求只能采用复查考试作为唯一样本,认为增加样本只会导致结论的不一致性。对鉴定人员的出庭意见,认为并未对7个样本给出明确的分析理由和结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就美术专家的证言,认为该意见有非常高的证明力,有力佐证了被告的主张。本院对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符合定案证据必备要件,本院予以采信。关于笔迹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员的出庭意见、素描画的专家复评意见及出庭证言,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2月,原告宗源参加被告东华大学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入学考试,考试地点为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素描成绩为72.7分。2015年7月,被告录取原告为该校服装艺术设计学院服装与服饰设计(本科)专业学习。同年9月原告入学,10月参加被告组织的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复查考试,素描成绩为41分。10月13日,被告委托本校的三位美术与设计学专家对原告两张试卷上的素描进行阅卷复评,结论为非同一人所作。10月19日,被告委托华政鉴定中心对检材入学考试试卷与样本复查考试试卷右上方红色印文栏内的手写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进行鉴定。华政鉴定中心于10月20日出具华政[2015]物证(文)鉴字第A-33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非同一人所写。10月30日,被告听取原告对考试情况的陈述和辩解,原告对入学考试素描试题纸布局作了书面陈述,将试题纸布局描述为上下结构,实际则为左右结构。11月24日,被告委托上海教育考试院专家库中三位美术与设计学专家对原告两张试卷上的素描再次进行阅卷复评,结论仍为非同一人所作。被告经2015年第3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于12月4日作出取消原告录取资格的系争处理决定告知书。原告不服,向被告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于12月21日作出申诉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被告对涉及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具有取消录取资格的职权依据。被告按照《通知》的要求,对艺术类专业学生在入学后组织复测,发现原告复查考试素描成绩与入学考试差距较大,组织专家对试卷素描画阅卷复评,委托华政鉴定中心对试卷字迹进行鉴定,听取原告的陈述和辩解,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后做出系争处理决定,依法保障了原告陈述、申辩等权利,被告的执法程序合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入学考试试卷上的素描画与手写字迹是否为本人所作。原告认为入学考试与复查考试试卷上的素描画均为本人所画,手写字迹均为本人所写;被告认为两张试卷非同一个所作,即便按照重新鉴定结论,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但按照多名美术专家的专业意见,素描画亦非同一人所画。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等重大权益的教育行政处理决定,案件处理结果对当事人影响巨大,法院在合法性审查中要求被告尽到更充分的举证义务,对违法事实的证明标准应达到确凿无疑、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本案中,被告以华政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本校及上海教育考试院多名专家的评阅意见,原告本人对入学考卷试题纸布局的书面陈述,综合得出原告在入学考试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事实,并据此作出取消原告录取资格的处理决定。对此,本院认为,经对本案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司鉴所重新鉴定结论明确入学考试试卷上的手写字迹系原告本人所写,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对相关专业问题作了详细的说明,因此,对司鉴所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华政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本人对入学考卷试题纸布局的事后回忆与实际存在出入作了合理的说明,并提交了十余所学校的准考证予以佐证;被告委托的多名美术专家,包括出庭的美术专家,对两幅素描画给出非同一人所作的意见,该意见系基于自身专门性知识经验的专业判断,法庭一般应予以尊重,但上述专家意见并未能排除例外;此外,被告主张基于艺术类考试的考场实际,即便入学考试字迹为原告本人所写,也不能排除素描画系他人所画的可能,基于行政诉讼举证规则,被告未能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上述字与画相分离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认定原告在入学考试中存在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尚未尽到充分的举证义务,对该违法事实的证明标准未达到确凿无疑、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被告作出取消原告录取资格的系争处理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判决撤销。在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恢复原告的录取资格,尽可能减少对原告学习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本院还需说明的是,本案系基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以及涉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事项的证明标准,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而得出的法律事实,对被告庭审中主张的例外及担忧,本院认为,被告作为高等学府,应当从组织招生入学考试与复查考试制度规范方面予以检讨完善,努力实现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东华大学于2015年12月4日向原告宗源作出的取消录取资格的处理决定告知的行政行为。

二、被告东华大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恢复原告宗源的录取资格。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东华大学负担。案件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东华大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杰英

审 判 员  唐雪琴

人民陪审员  乐嘉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秉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沪03行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华大学,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蒋昌俊。

委托代理人刘玮华,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源,女,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代理人杨正寰,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华大学因取消录取资格教育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行初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华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玮华,被上诉人宗源及委托代理人杨正寰到庭参加诉讼。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5年2月,宗源参加东华大学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入学考试,考试地点为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素描成绩为72.7分。2015年7月,东华大学录取宗源为该校服装艺术设计学院服装与服饰设计(本科)专业学习。同年9月宗源入学,10月参加东华大学组织的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复查考试,素描成绩为41分。10月13日,东华大学委托本校的三位美术与设计学专家对宗源两张试卷上的素描进行阅卷复评,结论为非同一人所作。10月19日,东华大学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政鉴定中心”)对检材入学考试试卷与样本复查考试试卷右上方红色印文栏内的手写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进行鉴定。华政鉴定中心于10月20日出具华政[2015]物证(文)鉴字第A-33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非同一人所写。10月30日,东华大学听取宗源对考试情况的陈述和辩解,宗源对入学考试素描试题纸布局作了书面陈述,将试题纸布局描述为上下结构,实际则为左右结构。11月24日,东华大学委托上海教育考试院专家库中三位美术与设计学专家对宗源两张试卷上的素描再次进行阅卷复评,结论仍为非同一人所作。东华大学经2015年第3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于12月4日作出教育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宗源在参加该校2015年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中,有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宗源作出取消录取资格的处理决定。宗源不服,向东华大学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于12月21日作出申诉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宗源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东华大学恢复宗源的录取资格。

原审审理中,围绕本案的事实争议,经宗源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司鉴所”)对检材入学考试试卷右上方印框内手写字迹是否为宗源本人所写进行重新鉴定,2016年5月10日,司鉴所出具司鉴中心[2016]技鉴字第541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检材上需检的“宗源”、“江苏省”及“XXXXXXXXXX”字迹是宗源所写。经东华大学申请,原审法院依法通知司鉴所两名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通知一名美术专家出庭作证。经庭审质证,宗源对司鉴所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可,认为东华大学提供的华政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已经被权威性更高的司鉴所重新鉴定意见所推翻。此外,两名鉴定人出庭对相关笔迹鉴定的专业技术问题作了充分说明,更加印证了重新鉴定意见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方法、手段有明确的科学依据,可信度更高,法庭应予以采纳。就美术专家的证言,宗源认为目前对绘画没有科学有效的鉴定方法,对两幅画是否同一人所画,专家只是从自己的经验和逻辑提出倾向性、推断性的意见,易受到主观因素影响,不具有客观性。东华大学对司鉴所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认为该鉴定意见采用了7个样本,违反了程序,也违反了双方在鉴定前曾达成的对诉讼后发生的笔迹不作为鉴定样本的约定。华政鉴定中心同样为具有笔迹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司鉴所的鉴定意见与其完全相反,因此,东华大学向法院申请由其他鉴定机构组织重新鉴定,要求只能采用复查考试作为唯一样本,认为增加样本只会导致结论的不一致性。对鉴定人员的出庭意见,认为并未对7个样本给出明确的分析理由和结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就美术专家的证言,认为该意见有非常高的证明力,有力佐证了东华大学的主张。

原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东华大学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东华大学对涉及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具有取消录取资格的职权依据。东华大学按照《通知》的要求,对艺术类专业学生在入学后组织复测,发现宗源复查考试素描成绩与入学考试差距较大,组织专家对试卷素描画阅卷复评,委托华政鉴定中心对试卷字迹进行鉴定,听取宗源的陈述和辩解,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后做出系争处理决定,依法保障了宗源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东华大学的执法程序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宗源入学考试试卷上的素描画与手写字迹是否为本人所作。宗源认为入学考试与复查考试试卷上的素描画均为本人所画,手写字迹均为本人所写;东华大学认为两张试卷非同一个所作,即便按照重新鉴定结论,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但按照多名美术专家的专业意见,素描画亦非同一人所画。对此,原审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等重大权益的教育行政处理决定,案件处理结果对当事人影响巨大,法院在合法性审查中要求东华大学尽到更充分的举证义务,对违法事实的证明标准应达到确凿无疑、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本案中,东华大学以华政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本校及上海教育考试院多名专家的评阅意见,宗源本人对入学考卷试题纸布局的书面陈述,综合得出宗源在入学考试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事实,并据此作出取消宗源录取资格的处理决定。对此,原审认为,经对本案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司鉴所重新鉴定结论明确入学考试试卷上的手写字迹系宗源本人所写,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对相关专业问题作了详细的说明,因此,对司鉴所的鉴定意见原审予以采信,对华政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原审不予采信;宗源本人对入学考卷试题纸布局的事后回忆与实际存在出入作了合理的说明,并提交了十余所学校的准考证予以佐证;东华大学委托的多名美术专家,包括出庭的美术专家,对两幅素描画给出非同一人所作的意见,该意见系基于自身专门性知识经验的专业判断,法庭一般应予以尊重,但上述专家意见并未能排除例外;此外,东华大学主张基于艺术类考试的考场实际,即便入学考试字迹为宗源本人所写,也不能排除素描画系他人所画的可能,基于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东华大学未能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上述字与画相分离的主张,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认为,东华大学认定宗源在入学考试中存在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尚未尽到充分的举证义务,对该违法事实的证明标准未达到确凿无疑、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东华大学作出取消宗源录取资格的系争处理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在判决生效后,东华大学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恢复宗源的录取资格,尽可能减少对宗源学习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还需说明的是,本案系基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以及涉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事项的证明标准,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而得出的法律事实,对东华大学庭审中主张的例外及担忧,原审认为,东华大学作为高等学府,应当从组织招生入学考试与复查考试制度规范方面予以检讨完善,努力实现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据此,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东华大学于2015年12月4日向宗源作出的取消录取资格的处理决定告知的行政行为。二、东华大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恢复宗源的录取资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东华大学负担。案件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由东华大学负担。原审判决后,东华大学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东华大学上诉称:司鉴所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上诉人在原审中举证的东华大学的三位专家及教育考试院委托的三位专家的复查结论及出庭的美术专家,已经证明宗源2015年2月份、9月份素描试卷上的二幅画并不是同一人所作。宗源在入学考试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证据确凿,上诉人作出取消宗源录取资格的被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程序符合规定。原审中,对于宗源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无故迟到,上诉人要求按撤诉处理,原审不予理会;且未对其他专家进行调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请求。

被上诉人宗源辩称:上诉人在学生入学以后进行专业复查考试时,因被上诉人考试成绩明显不如入学考试而产生怀疑,进而认定被上诉人存在作弊行为,作出被诉决定。被上诉人始终否认自身有作弊行为。由于取消录取资格对被上诉人受教育权的限制极为严重,某种程度上甚至是剥夺了被上诉人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并在个人信息上留下永远的污点,因此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上诉人作出被诉决定违法。原审适用等同于或至少是接近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作出被诉决定所依据的唯一客观性证据华政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推翻的情况下,作出了公正判决。被上诉人在原审开庭时因下大雨迟到,当庭进行了道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017年3月19日,东华大学申请对司鉴所鉴定意见重新鉴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于条形码为“XXXXXXXXXX”的人物素描画中右上方红色印框内的“XXXXXXXXXX”、“宗源”及“江苏省”的手写字迹与供比对的宗源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进行技术咨询。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于2017年6月14日出具沪司鉴[2017]文咨字第1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结论为:条形码为“XXXXXXXXXX”的人物素描画中右上方红色印框内的“XXXXXXXXXX”、“宗源”及“江苏省”的手写字迹与供比对的宗源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宗源对于上诉人东华大学作出被诉决定的职权依据、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均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能否认定宗源入学考试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根据上诉人东华大学所作的被诉决定,其认定宗源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证据有:1、宗源的入学考试试卷与复查考试试卷上的二幅素描画存在较大差异,经专家评定素描画非同一人所作;2、二幅素描画上手写字迹经华政鉴定中心鉴定并非同一人所写;3、宗源无法说清当时考试情况。对此,本院审查认为:原审中,宗源诉称其因在2015年1-3月连续参加了十余所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因此事后回忆出现了偏差。宗源对于其当时无法说清考试的情况予以了合理的解释。关于手写字迹鉴定问题,司鉴所与华政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结论完全不同,经本院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司法鉴定咨询意见,并不支持华政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故上诉人对于认定宗源入学考试与复查考试的二幅素描画上手写字迹并非同一人所写的事实,不能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以其举证的专家复查结论坚持认为,宗源入学考试试卷与复查考试试卷上的二幅素描画存在较大差异,故而入学考试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案中,素描画与手写字迹存在于同一文本上,上诉人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在宗源入学时的素描画与手写字迹系由不同人员所作。在素描画手写字迹已被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是被上诉人所写的情况下,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在参加2015年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中存在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作出被诉决定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并不确凿充分。原审法院已经详尽表述了作出判决的理由和依据,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综上所述,东华大学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人民币50元,由东华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文忠

代理审判员  高 凌

代理审判员  程 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克诚

行政诉讼有可能胜诉吗 - 知乎

行政诉讼是有可能胜诉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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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么,行政诉讼有可能胜诉吗? - 法临说法

诉讼起诉他人,后经过律师的帮助自己在诉讼中胜诉。离婚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么?相关问题接下来

小编来为大家整理相关问题介绍,一起往下看吧。

民事诉讼有法定期限,超过诉讼期限失去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夫妻纠纷只要不是刑事纠纷,应该是32年逾期,打官司是对方的权利,不受理是

条款。

建议申请提级执行;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我国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从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多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能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是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胜诉之后能够按照诉状的内容进行索赔,只要是在诉讼中要求达到的目的,一般在胜诉之后是能够要求索赔。对于行政诉讼胜诉后索赔的方法和技术,自己经常需要律师服务,可以在网上找专业律师随时提供一对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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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律师往往不愿意接行政诉讼案子 - 知乎

为什么律师往往不愿意接行政诉讼案子

行政诉讼案件俗称的民告官案件,即公民(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称行政行为相对人,本文简称“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将行政机关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那么为什么很多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很难找到代理律师呢?本文进行分析。

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梳理一下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败诉率”这个概念。而且“行政机关败诉率”往往不等于“公民胜诉率”。啥?这不是违背数学等式吗?先看官方数据再回答这个疑问:

2019年,上海铁路法院(别被名称误解,目前铁路法院集中管辖部分行政诉讼)共审结行政案件1147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5.7%。

2019年,云南全省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4694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202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5.60%,同比上升7.29%,连续5年保持上升趋势。

2018年,宁波全市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544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94件(判决撤销62件、履行法定职责7件、变更1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20件、赔偿4件),一审案件败诉率12.56%。(2019年度又有小幅下降,具体见宁波中院《2019年度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通过以上的官方数据,我们可以得知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大约为12%(不精确,但不影响分析)。也就是说,律师如果不挑案子,代理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每做8个案子会输掉1个。

那么原告公民的胜诉率是不是就是12%呢?其实远远不到这个比例。因为这12%的行政机关败诉率,包括了很多的法院确认程序违法(比如很多拆违)、不作为违法、超越职权违法(如乡政府行使了县国土局职权)、信息公开答复违法等等情形,而这些判决对公民的实体权利往往是无益的(为了出口气除外)。扣除上诉这些情形,公民“实质胜诉率”(即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实体问题)不足3%(个人估算,不精确但不影响本文分析)。也就是说,律师如果不挑案子,代理公民的行政诉讼,每做100个案子才能获得3个实质胜利(达到当事人诉求)。

通过以上的分析,你大概有点明白本文的问题了吧?我再梳理一下。

1.输不起。代理政府部门8个案子输1个(不管什么理由,大多数人是不懂/不讲败诉类型的),对律师的声誉有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于致力于开拓政府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

2.为什么找我?前几年开始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目前绝大多数的行政机关都有固定的法律顾问(一般是执业律师)。你行政机关被告了,不委托法律顾问而去找其他律师,请你先解释一下理由吧。

3.收费低,耗时多。我八年前开始做行政诉讼(代理政府)时,收费是五千元一个(一审二审各算1个),现在的行情大概是一万一个吧。但了解案情(普遍性之外个案总有特殊性)、整理材料、领导汇报、开会协商一个都少不了,有时候还得去外地(省高院等),一个律师一年其实最多只能主办大约30个案子。(很感谢当时的部门会通过委托其他案件的形式,合法、适当的弥补--为避免误会,加句题外话。)

4.压力大。2015年起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开庭往往是要和领导(一般是被告单位副职)一起去的。律师发言既要迎合法官的习惯,又要考虑领导的接受度...

5.可能背锅。行政机关败诉往往不是代理律师的责任,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在律师代理前,已经完成了。律师代理后,是不能补充证据的(见《行政诉讼法》第35、36条)。但一般人不知道这个原因啊,律师又不能去解释。

6.时间紧。被告的答辩和举证期只有15天(从法院寄送的起诉状被签收之日起算),但代理律师接到行政机关委托时,材料往往已经流转了好几天了。(然后律师又要加夜班了)

7.跨专业领域。税收行政诉讼涉及税收领域,规划行政诉讼涉及规划领域,建设行政诉讼涉及领域还不止一个。律师不可能都懂这些领域,接到陌生领域的案子,那些部委规章(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看花你的老眼。

所以,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如果单位有可能做被告,建议在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写清楚以下几点:1.有涉诉风险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要求律师提前参与;2.发生行政诉讼了,如单位需要委托,顾问律师不能推脱;3.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具体到一审、二审)。

那么,为何律师也往往不愿代理原告(公民)进行行政诉讼呢?

1.期望值(概率学中的数学期望)。假设原告实质胜率,获得利益100万元。根据前面的分析,实质胜率3%。也就是说,这个案子的期望值其实只有3万。而原告还要付出精力、诉讼费。这样的情况,律师不好收费(低了不想接,高了于心不忍)。

2.打击律师信心。就算名义胜诉率12%吧,一年做20个案子,才赢了两三个,会很耗费律师的激情,也影响口碑。

3.代理本地的行政诉讼多了,潜在的放弃了本地政府法律服务市场。一个律师代理公民累计告了市里10个单位,这10个单位以后还会考虑聘请/委托该律师吗?

这几个理由就足够了。对原告方的建议我就不提了,我没什么发言权。

行政诉讼胜诉后能否要求赔偿-找法网(findlaw.cn)

  可以的。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不可以,但行政赔偿部分可以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和《关于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都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

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有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因此,具体行政行为要不合法,要不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或存在其他可能性,也就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

  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当事人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因为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 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行政诉讼胜诉后能否要求赔偿的相关知识,行政诉讼胜诉后可以要求赔偿,只要存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即可申请,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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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胜诉后,行政机关不履行怎么办?-找法网学习法律

  在民事诉讼中,一旦法院判决书生效,那么败诉的一方需要按判决书履行相应的责任,该给钱的给钱等,不给的话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行政相对人胜诉后,在判决书生效后,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书,如该办事的不办,那么胜诉的原告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上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并且不依法履行判决书的,不能免除履行责任,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按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书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可以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一般的行政机关都有自己专门的财务,而法院有权限要求相应的银行机构划扣具体款项,并且是依据判决书办事,行政机关不能拒绝。

  2、从履行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跟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致,如果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判决书,需要接受司法处罚。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书,其行为可以依法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概括地说,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以在行政机关不肯依法履行判决书时,法院有权找其上一级帮忙。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书,社会影响恶劣的,法院还可以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跟行政机关产生纠纷,并且依法起诉后,拿到胜诉判决书时,行政机关还是不肯执行判决的,或是明确拒绝执行的,这个时候胜诉了的行政相对人最好是积极找法院帮忙了,法院可以依法做出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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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官司是不是不好赢?胜诉率高吗? - 知乎

补偿不合理,补偿标准低,有的是房屋被违法强拆,有的是土地被强征强占,想要起诉可是又担心对方是政府部门,这“民告官”怎么可能赢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总结如下。

打拆迁官司老百姓胜诉率低是肯定的,尤其是不懂得收集证据,对拆迁相关程序不了解,甚至连去哪个法院告什么部门都不清楚,就随便提起诉讼的老百姓,这样很多情况法院会直接不予立案的,这就导致拆迁官司还没开始打就已经结束了。

但是对于有些拆迁户认为“民告官”不可能赢这个事情,还是要进行纠正,一切都要用事实来说话,代理拆迁案件以来,胜诉案件举不胜数,而且也会经常在网站、微信号发布相关的胜诉案例,并附有法院的判决书原件照片,这些都是真实存在的,所以说,并不是打拆迁官司打不赢,而是大多数拆迁户用错了方式,选错了法院,甚至连被告都选错了,一步错步步错,最终就连真正的起诉期限都耽误了,导致维权无门。

1、征收开始阶段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发布征收公告;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过低,或者沿用多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

3、评估环节的评估机构没有让拆迁户自由协商选择,评估人员没有现场进行勘察测量;

4、当老百姓拒不搬迁时,没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是没有经过法院申请,直接强拆房屋的;

......

这些个违法点都是拆迁过程中能够明显看出来的,如果存在违法拆迁的情况,我们就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征收方进行断水断电逼迁等手段,拆迁户也不要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手段让对方妥协。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如果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则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同样具有管辖权;不动产案件,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一般情况下当地负责征收的政府或征收部门为被告(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另外,在当事人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且起诉该被告的案件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时不能准确判断该被告并非适格被告的情况下,应当先予立案,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定适格被告。

打拆迁官司想赢不容易,但只要老百姓手中有足够的证据,了解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掌握征收方的违法点,想要胜诉也并非难事。

行政诉讼法院能强制执行政府吗-法律知识|华律网

行政诉讼法院能强制执行政府

行政诉讼的执行包括对行政裁判的执行和对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

1、对行政裁判的执行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2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自己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

,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申请执行的条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非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②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③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④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⑤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⑦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

措施。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3)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③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行政诉讼法院能强制执行政府,因为政府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方,是需要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的,如果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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