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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的公司会存在员工职务侵占的这种情况,如果员工职务侵占的话,相关的公司所有者需要及时去报案,所以报案的过程中,也可以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
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务侵占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在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被害人是不能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还明确规定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然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所以现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就是:
1、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
2、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
的相关内容职务侵占如果涉及到犯罪的,就不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了。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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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的财产,这种情况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如果涉及到犯罪的,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对于这种行为来说,应该怎么样去诉讼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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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如下:
一、是单位成员的身份证明;
二、是单位岗位职责;
三、是侵占财物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是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犯罪的量刑中是没有罚金处罚的,因此也就不能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但可以判处没收财产。
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贪污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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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内容,刑事案件是讲究刑事案件的证据的,只有具备相应的证据才能进行相应的审判。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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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务侵占来说,职务侵占如果达到
的,需要对职务侵占进行立案,对于职务侵占的立案来说,职务侵占如果需要立案的,需要一定的证据才能够立案,那么
如果要立案的话,需要哪些证据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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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旦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去经侦报案查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进行时,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三个方面是在经侦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立案时的基础材料,通常经侦部门会对案情予以分析同时指出其中需要继续补充的证据材料,如达到经侦部门的要求,则可进行立案侦查。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的职务侵占罪较难实现立案,分析其中的不成功原因,结合我们这几年来代理的没有立案的案件,我们认为,造成立案率较低的情况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公安立案有其固定思维,当事人应当从犯罪构成要件和管辖角度提供足够材料,帮助警方认定案情。
当事人通常直观的认为对方触犯了企业合法权益并且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可以予以刑事立案;但殊不知,如果你提交的证据无法清晰的表明案情和损失,是很难通过立案来进行处理的;
第一: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通俗的说就是犯罪份子的身份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
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既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第二:两者的犯罪行为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盜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三: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通俗的说就是侵吞了谁的钱)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贪污公共财物。
第四:两者的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第五:两者在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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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证据对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说都是很重要的,证据往往关系到案件的正常审判,那么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据怎么样才能获得呢?哪些证据是有效的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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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务侵占犯罪的量刑中是没有罚金处罚的,因此也就不能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但可以判处没收财产。
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贪污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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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内容,获得证据的过程中,要符合证据的相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够获得合法的证据。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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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果要告员工涉嫌职务侵占3500元,需要什么证
如果要告员工涉嫌
3500元,需要什么证据,但员工已离职此员工构成犯罪吗员工已离职此员工构成犯罪吗?你好,请问一下公司如果要告员工涉嫌职务侵占3500元,需要什么证据,但员工已离职此员工构成犯罪吗?
帮助人数:23503
咨询电话:13983328214
金额太小,职务侵占罪应该够不上,但是公司可以起诉你返还,立案条件需要6万元以上
回复于 2020.03.21 18:40
帮助人数:16140
咨询电话:15826055108
可以起诉返还
回复于 2020.03.21 23:25
帮助人数:7554
咨询电话:13983612026
你好,可以
回复于 2020.03.21 18:38
您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涉嫌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最终的宣告刑还要结合全案的从轻、减轻和从重情节来认定。建议请律师为你提供帮助,指明从宽的情节,提供法律策略与技巧,辩护从轻处罚,可为被告人辩护为不用坐牢(如缓刑)。 本律师成功办理多起同样案件,均为当事人辩护从轻处罚。 可尽快与本律师联系。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来我所免费咨询,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详情速与我联系。
您好!之前已经进行了回复。涉及刑事责任,建议您委托律师办理比较稳妥。
腰包被偷,除了痛失一天的收入,包里还有不少证件。龚女士抱着一丝希望:钱没了不要紧,证件得回就行,就算给点钱也是值的。可当真的有人归还她的失物时,她心里却很不是滋味,因为对方直接开口索要报酬,让她一时难以接受。证件复得,却被索要报酬龚女士家住
法律要求,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行为要数额较大才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当事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一般涉嫌职务侵占罪会怎么判呢?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涉嫌职务侵占罪会怎么判《刑法》第271条
在公司中出现了职务侵占罪后,应当立即进行报警处理,这个和公司的管理缺乏是有关系的,那么构成职务侵占罪之后是不是也是属于刑事案件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的情况下一般是会被批捕,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因为是否会被批捕不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而是要看公安机关所提请批捕的这些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批捕条件的。假如犯罪嫌疑人确实有职务侵占,但犯罪嫌疑人当时属于孕妇,这样的话人民检察院也不会批捕。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一般会批捕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一般会批捕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在我国大地上建立起来,各式各样的企业公司如同雨后春笋一般茁壮成长,但是公司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各种各样的公司法案应运而生,那么,涉嫌侵占公司财物会判多少年?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到银行自助设备或者网上银行进行转账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转错账的情况,将钱转到其他人的账户中,这时候接收钱的一方有归还钱的责任,那么转错账拒不返还涉嫌侵占罪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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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可以申请退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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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与房东协商解决。
您好,建议找律师介入协助处理,为您制定赔偿方案,让你的权益达到最大化
你好,需要看证据的
你好,不会影响的额
委托律师处理
可通过诉讼主张返还车辆,车还在你名下登记着。
您好,建议提起劳动纠纷维权,申请劳动仲裁,让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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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任
下宸贸易
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计提业务奖金(提成)7800元,但公司迟迟不计,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离职,离职时其将已收的货款3万元不交回公司,在公司经理电话沟通后仍不上交,并向
市番禺区
委员会申请
,在仲裁庭开完庭后,在劳动仲裁庭门口被公安机关
,原因是万某涉嫌
。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
,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
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
市
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
十个月。
案例2: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判职务侵占罪
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刘某、曹某某经事先商量,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
永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
百川化工
(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押车员被告人刘某、驾驶员被告人刘某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被告人曹某某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永宁公司的5,290千克乙酸正丁酯中截留了价值人民币11,730元的乙酸正丁酯1,020千克于货车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5,290千克。后被告人刘某、刘某将货车停放在永宁公司内等待收取货款时,上述截留事实被永宁公司发现。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另查明,永宁公司发现上述截留事实后,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司总经理李军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明知李军已经报警,仍在永宁公司等候处理,后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曹某某。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四人均被判处6个月以下
。
案例3:公司主管将销售货款39244元非法占为己有,判处一年半。
被告人曹某某在2005年5月至8月担任某集团有限公司驻某
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该公司销往某实业有限公司的5笔饮水机、净水机货款共计人民币39244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至
省海门市公安局货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
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
沈某某、任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控告状、应收帐目清单、存款回单、转帐凭条、收货帐目明细、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欠款还款协议、抵押担保协议、企业法人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证明书、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退赔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曹某某的
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机关指控的
成立。被告人曹某某有
情节,且已向被害单位退赔违法所得的款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4:业务员将已收货款挥阔,向公司出具
,被定
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杭州康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驻安徽业务员期间,受康某公司委托先后于2010年5月28日、同年7月12日和同年8月12日,三次向挂靠在安徽某某福医药有限公司和合肥某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陈某某分别销售人血白蛋白200瓶、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50支及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20瓶、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50支。陈某某收货后,以银行汇款及给付现金的方式将上述货款41800元、10450元及4750元,共计57000元支付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收款后未上交康某公司,而用于个人进行百家乐赌博。
2010年7月26日和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康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以安徽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购买药品的名义要求康某公司分别将500瓶人血白蛋白和300瓶人血白蛋白发给被告人胡某某,康某公司发货并开具两张购货单位为华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人胡某某提货后,将上述人血白蛋白销售给安徽舒城博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客户,并未将对方付给康某公司的货款96500元和52800元上交康某公司,而用于个人进行百家乐赌博。
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康某公司出具欠条,承认欠康某公司货款149750元。2011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离开康某公司。同年3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短信联系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要求康某公司给其逐步还款的机会。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银行汇款向康某公司还款20000元。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九州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亲属代其向康某公司退还人民币186300元,并取得了康某公司的谅解。
被告人胡某某亦有供述及辨认笔录在案,所供相关情节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符。
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上诉人胡某某上诉称,其对原判的定罪无异议,但其与杭州康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间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借贷而非挪用,因为,(1)该份欠条形式上符合借条的要求,实质上符合客观情况;(2)该份证据一直由被害公司保管;(3)其与被害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关系很好,存在借贷的条件基础。其于2011年5月24日向被害公司部分还款的事实亦证明其有还款的意思。综上,其与被害公司之间确有借贷关系,原判认定事实有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员工账户代收货款拒不上交,被判职务侵占罪
向某友原是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尊某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某成公司)的员工。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向某友代表尊某成公司与深圳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倬某公司)联系了一笔业务,由倬某公司向尊某成公司订购价值61000元的电源适配器4000个。倬某公司先交了现金5000元给尊某成公司。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向某友通过电话联系倬某公司付清剩余的56000元货款,并将其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120597391某某某)发给倬某公司。2011年6月21日,倬某公司将余下的货款56000元存入向某友的账户。被告人向某友收到该笔货款后,将其占为己有,并离开了尊某成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向某友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6:主管被拖欠10万元工资,将工厂15万元设备主机搬走,被判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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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贪污受贿罪”了解得比较多,各种媒体报道的案例众多。但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党员干部,那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村民小组长、社区负责人、民营企业人员,如果“贪污”或“侵占”了企业或集体的财产并达到了一定数额,显然不适合“贪污受贿”罪,而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
那么,何为职务侵占罪呢?其量刑标准或追究起点是多少呢?发现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应该向谁举报呢?本文对这些问题做一个初步阐述。
第一,我们先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这里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是指的非国有公司或非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派往民营企业的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人员侵占公司财物,达到一定数量,可能会涉嫌“贪污受贿”而不是“职务侵占”。
上述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单位人员”,包括集体单位,如村民小组,社区的负责人等非公职人员,也包括一些非国有管辖的商会、协会等。也就是说,如果村民小组长侵占了集体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则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不能以“贪污受贿”定性。
第二,如果涉嫌职务侵占罪,司法机关的立案起点或量刑起点是多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271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的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由于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为3万元和20万元,故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为6万元和100万元。
因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超过6万元的,应予立案追究。如果侵占本单位财物不超过6万元,虽然也是非法侵占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如果举报,司法机关往往也不会立案。
如果被法院确定为职务侵占罪,会被判多少年刑期呢?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可见,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最高刑期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样数额的“贪污受贿”,如果数额巨大,则最高是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在侵占或贪污同等数额的情况下,贪污受贿要比职务侵占量刑严重更多。
第三,如果发现有职务侵占行为,应该向谁举报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可见,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在现实中,一些人员在发现了这些行为,只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未果的情况下,也应该尝试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第四,职务侵占罪的现实犯罪情形及举报、立案难点。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非常明确,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违法犯罪的情形。例如,在企业经营中的表现形式有3种最常见:一是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注意,这里说的为自己使用,是指非经公司同意或授权;二是公司股东擅自占有、私分、转让所属企业的财产。三是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
但是,尽管如此,在现实中,如果司法机关要对职务侵占行为进行立案,并非简单容易的事情,还要详细了解细节,了解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权利义务,法人代表权限,经营班子权限等,这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非几句话就能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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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证据如下:一、是单位成员的身份证明;二、是单位岗位职责;三、是侵占财物的相关证据材料;四、是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证据如下:
一、是单位成员的身份证明;
二、是单位岗位职责;
三、是侵占财物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是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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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以起诉员工职务行为吗
公司起诉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中为公司造成的损失、或者履行职务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违约行为,法律是支持的。
2、过了五年起诉员工职务侵占能受理吗
职务侵占,如果没有达到数额巨大,五年也超过追诉期,法院不会受理的。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我公司一位员工因职务侵占已被判刑,当时由于其它原因满报了一些犯罪事实,现在还能继续追诉吗?
当然可以啦,如果能提供新的证据就可以提起追诉,也要看原判决有没有包含了这些犯罪。
4、公司告员工职务侵占需要哪些证据
法律分析: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侦、控、审三部门搜集、采信的证据除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条件特征,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必须与本罪构成要件紧密关联外。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职务
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可否向员工追偿损失?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工作人员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用人单位向第三人赔偿损失后,能否向员工追偿?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员工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上述法规,如果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对于员工的职务侵权行为,用人单位能否向员工进行全部的追偿?首先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明确了对员工职务侵权行为的追偿责任及追偿比例,可以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对于员工故意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追偿全部的损失;对于员工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收益是依靠员工履行职能而带来的巨大商业效益,但员工在经济地位上处于明显弱势,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员工职务侵权行为的追偿问题应由双方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应承担较大比例。
6、职务侵权行为致损,用人单位可否向员工追偿
职务侵权行为导致单位受损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如《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包括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权,被告是个人还是单位
你可以就该职务行为向其上级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向专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属诉讼,诉讼被告依据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确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职务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可否向员工追偿
对内责任,则是指组织或行为人在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后,组织与行为人之间的责任承担。进一步说,即组织对行为人有无追偿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在职务侵权行为中,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组织承担,行为人不须承担该行为的民事责任,不会产生职务侵权行为之对内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职务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对内责任的承担:
(1)根据公司企业等组织的内部协议,行为人对职务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此种情形下,组织是否享有追偿权,能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则要区分情况:A、若该责任依据是行为人与组织之间的民事协议,包括组织章程或者劳动合同,则该责任属于民事争议,组织可以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追偿行为人应该承担的责任。B、若该责任属于内部管理方面的责任,如公司的管理规范,学校的管理规章等,其管理规范或者规章属于组织内部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故组织不能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其权益。而只能根据管理规范的要求,在组织内部,通过工资、奖金发放或者职位晋升等其他奖惩措施,让行为人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实现组织的利益。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与组织应该对外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在组织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行为人的事先协议或者有关约定,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相应份额的民事责任,反之亦然。在此情况下,由于该追偿权属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故该组织与行为人内部责任承担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如果有疑问,请追问,如果需要咨询律师,可以访问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9、职务侵占罪,必须由公司告才成立么?我是公司员工,可以去告其他同事职务侵占么?
权威回答:
请你把情况说明白一下。要具体。
比如,饭费发票是你付费持有的,你委托同事去报销,他报销后不给你,属于经济纠纷。如果他威胁你,属于敲诈或抢劫等等情况。
这个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数额,其中一个环节你描述不对,都会在犯罪、违法和侵权等刑事、治安、民事等不同的范围内划来划去,定性不准。
所以,请你具体、具体再具体。细节不落,我来满意回答。
就算涉及侵占,你也有权举报,这是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