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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不通过几率

死刑复核不通过几率

死刑的复核通过率高吗? - 知乎

就目前最高院公开的案例来看,不同时期的复核通过率不一,总的趋势似乎是逐年增高

1,2008年最高法发言人倪寿明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到2007年的死刑复核通过率

2007年的死刑不核准率15%,那么通过率就是85%。

2,《南方周末》2014年报道“死刑复核权上收八年 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

2014年左右的通过率达到了90%以上。

3,2013年至2015年

的473 份死刑复核裁判文书

2013年至2015年的不核准率是1.93%,通过率则为98.07%,由于最高院公布案例并非全部案例,因此这个数据并不准确。

4,2009年至2015年间新闻报道中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率

作者根据新闻报道的数据粗略估算,认为核准通过率为94%。

5,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得到的2015年-2019年五年共计665份的死刑复核裁定书

估算得出的核准通过率为98.9%,由于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并非全部案例,因此该数据仅供参考。

6,2007-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817份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核准率为98.16%,由于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并非全部案例,因此该数据仅供参考。

肯定比较高啊,因为毕竟经过了2次审判了,2次审判还出现问题,被最高法复核中认定需要重审的,肯定是非常少见的疑难案件。大部分案件的事实还是比较清楚的。

最高法院怎样复核死刑案件? - 知乎

八年来最高法院怎样复核死刑案件,死刑数字如何得到控制,152份死刑复核裁定书提供了难得的样本。南方周末记者还采访了多位接近最高法院的法官、学者和律师,尝试作出解答。

据接近最高法院的学者和法官介绍,2007年后,全国每年的死刑数字减少可能超过三分之一,有些地方减少了近半。

一位刑法学者说,李昌奎案引起的死刑数字反弹, “费了很大力气才纠正过来。”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以后,中国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程序就完全改变了。业内人士普遍估计,现在每年的死刑人数已经大幅削减。

一位接近法院系统的学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就他和最高法院及地方高级法院一些相关人士的接触了解,“和2007年以前相比,全国(每年)的(死刑)数字减少可能超过三分之一,有些地方(减少了)将近一半。”

7月,一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过的高级法官也在一次学术讲座中透露,近年来数字稳中趋降,“已经达到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历史最高点的十分之一”。

不挂牌的“死刑复核大楼”

北京东城区明城墙遗址公园墩台往南400米,北花市大街9号,一座十多层的建筑,就是最高法院的第二办公区,俗称“死刑复核大楼”。大楼有武警站岗,不挂牌,进院需安检。

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由两个增为五个,全部移到了这里。法官们的主要工作,从原来的调研、研究统一裁判规则、对下指导等,变成了办案——死刑复核。

各省的死刑判决都要上报最高法院,经立案庭形式审查后,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到各个刑庭。庭内有内勤负责案件的流转登记,在庭长的安排下将案件分到“大合议庭”——审判庭下为日常管理而设的一级准行政单位,再产生办案子的合议庭。

据一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绍,五个刑庭中,刑二庭人数最少,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内勤人员在内,约50人。其它四庭每庭约70人,但案件数量也要多得多。

五个庭的管辖范围,采取地域和类型相结合的原则。

刑一、三、四、五庭的死刑复核案件,基本按照省份分配到“大合议庭”中。一般每个省对应一个“大合议庭”,案件较多的省份对应两个。更特殊的,如因毒品犯罪多发导致死刑案件众多的云南省,可能就需要三到四个“大合议庭”做死刑复核。

刑二庭主要按照类型管辖,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职务犯罪、军事犯罪、涉港澳台和涉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以及新疆的案件。一般每类犯罪对应一到两个“大合议庭”。

一位接近该庭的人士介绍,由于近年来暴恐案件增多,加上十八大以后重大职务犯罪多发,2014年开始,原本归刑二庭专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被分配到了其他四个庭,内部专事职务犯罪的“大合议庭”,也由一个增加到了三个。

这位人士解释,今年上半年,部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已有十多个进入了司法程序,全年可能超过二十个。过去每年也就八个左右。根据惯例,这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最高法院就要全程参与。

低级错误时有发现

办案的合议庭由包括审判长在内的三名法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承办人。

承办人是整个死刑复核过程中投入精力最多的一位,也最为重要。当前制度下,他们的主要的工作方式是阅卷。人命关天,阅卷通常特别细致。

“工作压力很大,加班是常态。也有特别不上道的,但是极少。”一位在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工作过的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拿到案子,承办人要把所有的案卷都看一遍,发现问题的,要给原审法院或公安机关发函,要求补查并作出说明,必要时自己也要亲自去查——有时对方不配合,明明存在的证据说查不到,也怕下面造假。

虽然报送到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大多数都已经过了两审,低级错误依然时有发生。南方周末记者在不同场合听过多位最高法院法官吐槽:有的现场勘验笔录上的物证提取时间居然比送检的时间还晚;还有的提取时记录是一件蓝色薄毛衣,送检时写的是黑色夹克衫。

“可能真的是笔误,但你得自己去看。”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鉴定室有物证送检登记表,一般是最原始的,但不附卷送过来,血样的图谱表是机器自动生成结果,也没法作假(除非放进去的取样有问题)。

最高法院某刑庭领导在中国法学会一次交流时曾介绍,2013年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需要进行证据补查的达到了39%。

有的案件,补查后依然存在疑点,办案机关提供的说明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那么案件就有可能不核准,被告人也就因此暂时保住性命。

按照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法官们除了阅卷和调查,还要提讯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提讯可以当面,也可通过视频。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如果阅卷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较多,他都要出差,当面提讯。只有案件比较清楚时才视频提讯。但为了避免给当地增加接待负担,无论补查还是提讯,都尽量少去。

“下面法院也都很忙。以前不怎么见最高法院法官,下去还比较新鲜。现在去多了,都烦。所以我们也是能不去就不去,都是凑几个案子去一趟。”这位法官说。

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下去调查或提讯被告人,有时候越问问题越多,“一个十几本卷的简单的案子,后来可能也会变得非常复杂,所以我们的工作量非常大,想起来就特别后怕,怎么存在那么多问题。”

听取律师意见的前提是有律师。但死刑案件被告人很多来自社会底层,复核阶段都没自行聘请律师。据前述某刑庭领导介绍,最高法院正在起草《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谁定生死

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承办人需要写出详细的审查报告。包括存在哪些证据瑕疵、哪些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有需要补查的地方,补查的结果如何,是否影响作出核准的判断等。一般每份报告都要一二十页,多的四五十页,甚至两三百页。

根据流程,承办人写完报告后,要将案卷和报告提交给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让他们各自独立阅卷并写作报告,一般给一周时间,案件复杂的也可再延长。如果审判长不是承办人,那么审判长先看,认为报告清楚且符合要求的,再交给另一名合议庭成员。

法官们介绍,三人独立阅卷后,要在书记员的记录下进行讨论,得出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后,报主管庭长或副庭长把关,再报主管副院长通过后就能核准,最后由院长统一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目前,最高法院三位主管的副院长分别是二级大法官李少平、南英和黄尔梅,最后把关统管的是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

但如果主管庭长觉得案件存在疑点,或者合议庭意见分歧很大,就有可能先把案件提交庭内的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合议庭再根据他们的意见重新讨论。

经过上述过程,如果依然有分歧,案件就要提交审判委员会或者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院庭领导和审判长联席会议的角色只是帮忙把关,合议庭和审委会才对案件依法享有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会提交审委会讨论。

一看证据,二看政策

据多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绍,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前者关注犯罪是否构成,后者考虑罪行是否至死。

最高法院在两方面的标准都更严格。不予核准的压力,也促使地方法院调整适应,一些不符合标准的案子,不再判处死刑。

一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过的高级法官介绍,死刑核准权刚收回的几年,不核准率相对较高,大约15%,现在不足10%。2007年,死刑缓期执行数字首次超过死刑立即执行。

法官们说,最高法院对证据问题非常坚持,绝不会屈从于各种压力就判处或核准一个可能无罪的人死刑。最典型的就是福建念斌投毒案,他在一个月前被宣告无罪。此前他曾四次被判死刑,多亏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一直没有核准。

2007年和2010年,最高法院还两次联合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下发文件,对死刑案件的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涉及命案的,要求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多位法官介绍,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慢慢形成了一些量刑原则,很多都强调了控制和慎用死刑。例如: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共同犯罪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最多判处一人死刑;只杀一人并自首的,一般不判死刑。

对于因生活琐事、邻里矛盾、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也很谨慎。它们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只针对特定人引发,具有偶发性,其主观恶性、再犯可能等,都和一般的恶性暴力犯罪有明显差异,有些案件的发生,也因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个人到底判不判死刑,有时候这些情节甚至会比自首、立功这样法律上列明了的从轻情节更加重要。”一位法官说。

“不杀”的“准备工作”

法官们介绍,和证据存疑的案件相比,对政策的考虑存在一定弹性。一些案件如果处于两可之间,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就显得非常关键。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就可能保住一命。

“有时候我拿到一个案子,一看有自首。第一反应就是,又得调解了。因为就算你核准了,报上去,领导也会打回来,让你调解,看看能不能少杀一个。所以还不如自己先把工作做了。”一位死刑复核法官说。

调解时间经常是不可预估的,虽然可以依靠原审法院,有时候也要多次出差才能搞定。一些可以不杀的,家属工作一直做不下来,只能拖着不核准,时间长了没办法,或者压力大大,就只能核准。

2010年11月3日,长期遭受家暴的四川下岗女工李彦在争执中将丈夫杀死,碎尸后烹煮。二审判处死刑后,等了近两年,直到今年最高法院才裁定不予核准。理由就是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李彦的主观恶性也就没那么大。

据最高法院刑庭领导一次在中国法学会交流时介绍,审委会讨论后已决定不核准。之所以拖延,与一二审工作不够细有关。碎尸情节不可谓不严重,而家暴因素在一二审中又没有明确长期虐待,只说双方有过争吵厮打。这样一来,被害人家属不认可,多次几百人围堵法院。舆论则多同情和支持李彦。一些妇女团体曾以公开信等方式呼吁最高法院枪下留人。

据上述刑庭领导介绍,后来经过二审法院不断做工作,也时过境迁,被害人方面情绪慢慢平复了,才没核准死刑。

但也有没能保住命的,比如药家鑫。多位最高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事后都在不同场合提到,案件对法院的伤害很大。

“他只有一条人命,而且是非预谋犯罪。一个大学生,心智还不太成熟,撞了人以后失去控制。而且,他是在警方完全没有掌握到线索的情况下,由父母带着来自首的,可以算得上大义灭亲。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可以不杀的。但没办法,舆论太厉害了,还是杀了。以后碰到类似案子,判起来会很被动。但杀了以后,很多人又开始同情他。”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说。

死刑罪名还能减多少

不少法学专家认为,最高法院已经付出了充分的努力,但中国对死刑数量的控制与学界的期待及国际标准还有明显差距。立法和社会舆论也须给予支持,否则法院抗压能力有限。

据多位接近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学者介绍,李昌奎案后,死刑复核就一度开了倒车。李昌奎强奸杀人,又杀死被害人三岁的弟弟,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应判处死刑。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却判了死缓,后在舆论压力下改判死刑。结果一段时间内,法院因为害怕遭遇类似批评,一些本来可以不杀的都杀了。死刑数字也一度出现反弹。“这个势头,费了很大力气才纠正过来。”一位接近最高法院的刑法学者说。

立法的支持近期有望取得进展。多位专家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刑法修正案(九)很可能在今年底或2015年初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届时,继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削减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后,经济犯罪有望完全废除死刑。

目前中国刑法的死刑罪名总数仍有55个,超过一半的都是国际上一般不适用死刑的非暴力犯罪。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职务犯罪以外的其它非暴力犯罪,刑法修正案(九)都将作一定幅度的削减。“立法机关的态度很积极,很可能会有显著的变化,超出很多人的预期,不止限于经济犯罪。”

赵秉志认为,立法上还应明确慎用的导向。比如,可判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应明确首先考虑适用死缓;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标准也应予以明确。“这样才能推动观念的变化,制度的变革才有基础。否则只是司法机关慎用死刑,不仅老百姓不容易理解,有的地方领导也不理解。”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原本一边倒的社会舆论有过反思。一位死刑复核法官也介绍,像西方国家那样,被害人家属主动向法院求情不判死刑的例子其实已经出现好几个了,“说明经过这些年的调解、判决和宣传,老百姓们的观念也发生了些变化。舆论多元了,不像以前,谁为被告人说两句话都会变成众矢之的”。

生死判官们的体会最直接——杀人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时还会导致仇恨向下一代蔓延。“像云南的毒品案件,有些是一家人共同作案,数量又非常大,按照法律可以都杀的,但我们一般至少留一个。否则他们的亲人朋友会觉得你太绝情,斩尽杀绝,反而影响稳定。”一位法官说。

另一位法官则用诗词表达了类似情感:“杀以止杀非所愿,刑期无刑是目的。盼何日,神州尽舜尧,我辈歇。”

死刑复核改判几率高吗_诉讼知识法律知识_赢了网

来源:(死刑复核改判几率高吗http://s.yingle.com/ss/893286.html)

起诉打官司,即诉讼,在法律上,也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又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法律纠纷如何解决,通常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便只好通过诉讼解决,作为非专业人士,对打官司的每个阶段甚至整个过程的

都一无所知,

建议还是请专业律师为您把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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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全解析丨iCourt_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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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院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全解析丨iCourt

作者:刘欣

单位:京师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并且呈现出毒品案件涉毒种类多样化、新型化,贩毒集团化、组织化,涉案毒量越来越大,涉案金额越来越高的特点。

虽然我国早在 2015 年就初步确立了一个毒品犯罪案件原则上只应判处一个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则,然而当前我国惩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依然是严重偏向"从严"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仍然存在通过过多适用死刑来遏制毒品犯罪的思维,这对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来说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本文主要采用了大数据分析的方法,通过权威网站检索出近年来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通过对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的地域分布、涉案毒品类型、案件诉讼时间、死刑复核状况、核准死刑情节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分析,从而总结出相关规律,旨在对毒品类死刑案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把控,以便在今后代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能够做到万分谨慎,考虑周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1. 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2. 数据采集时间:2020 年 3 月 14 日

3. 检索式:

(1)限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案例时间:2012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3 月 14 日

(3)案由:刑事

(4)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

通过上述检索式检索,初步检索出 96 个案例,排除因毒品犯罪外进入复核程序的案件,指定管辖的决定和通知外,我们共检索出 66 个有效案例。

因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不同,本文数据与实际审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从上述分布特征可以看出,广东、云南依然是毒品类犯罪的重点区域,广东主要集中在甲基苯丙胺类即化学合成类毒品,而云南更多的是境外途径,多为海洛因类即物理提纯类毒品。

上述 66 个案件中,有 5 件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两种以上的毒品贩卖,有 9 件是单独贩卖海洛因、3 件是单独贩卖氯胺酮、1 件单独贩卖麻古,其余 48 件均是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占全部复核案件的 73%。

从毒品类型的分布特征可以看出,纯度更高的甲基苯丙胺更受吸毒人员的青睐,并且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的利润更是巨大,这也是贩毒人员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

上述案件从被告人被抓获至二审死刑判决作出总计用时的平均值为 25.4 个月,最短的为 14 个月,最长的为 41 个月,而复核阶段用时的平均值为 8.7 个月,最短的为 37 天,最长的为 37 个月。

从逐一分析上述 66 个案件的诉讼时长可以看出,一审加二审的用时多集中在 19-28 个月的区间,而复核阶段的用时多集中在 5-7 个月,相比其他类型案件的复核用时,相对较短。

上述 66 个案件中,只有 3 个案件未全部核准死刑,占全部复核案件的 4.5%,这两件均是只核准了其中一名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而对另一名被告人予以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件发回重审。

有 8 个案件是核准了两名被告人死刑,占全部复核案件的 12.12%。

3.同一案件中

,只有一件,为云南省镇雄市管辖。

具体案情如下:

2013 年 10 月,被告人周训宝、高秀亮共谋贩卖毒品,商定由周训宝负责提供购买毒品的资金和销售毒品,高秀亮联系购买毒品,二人平均分配利润。

二人从云南省昆明市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运往镇雄县贩卖,后侦查机关在其贩卖的买家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 4664 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8.3%。

2013 年 10 月,被告人高秀亮联系被告人卫学红以每颗 15 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卫学红购买 11 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卫学红从他人处购得上述毒品后,于同月 28 日将毒品交给高秀亮。并收取毒资 163.5 万元红,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从周训宝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 2 包,净重分别为 7208 克、2802 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 8.6%、8.1%。

在共同犯罪中,周训宝负责提供购毒资金、运输并销售毒品,高秀亮负责购买并运输毒品,二被告人均系主犯。

被告人卫学红伙同同案被告人运输并贩卖毒品,亦系主犯。周训宝虽然具有一般立功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高秀亮系累犯、毒品再犯,卫学红系毒品再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对上述 66 件裁定、判决书的逐一分析,我们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书中主要考虑了如下情节核准了死刑判决:

18 个被告人为毒品再犯,占比为 27.27%,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两个案件贩卖毒品的数量没有达到 5000 克以上,但还是核准了死刑,均是因为两个被告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有 8 个被告人单纯为累犯,占比为 12.12%,不是毒品再犯,但这个情节可能直接影响了法官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认定。

如取保候审期间、保外就医期间、假释期间、网逃期间还进行贩卖毒品犯罪,上述案件各有一件。

66 个案件中,有一个武装掩护的案件、两个持有枪支的案件及一个强行冲卡的案件。

共有 21 件涉及多次贩卖,占比三分之一。

有 15 个案件提到了部分或者全部流入了社会,进而核准死刑。

有两个被告人因为不认罪悔罪而被核准,还有一个被告人因为认罪悔罪而被未予核准。

66 个案件中,只有山东的一起犯罪中的 1000 克甲基苯丙胺认定为未遂状态,其余均为既遂,且上述未遂并未影响死刑的核准。

除上述情节外,被告人的公安民警身份、跨境、跨省运输均为法官考量的情节之一。

裁判规则:

在同一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数量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时,原则上不同时判处两个被告人极刑,如其中一人地位作用较轻,且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摘要:

2012 年 5 月至 8 月间,郭蓓(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被告人王崇强提议共同贩卖毒品,郭蓓负责从广东省深圳市向被告人张继龙等人购买毒品,王崇强负责将毒品在海南省贩卖,共实施了 8 次贩卖行为,涉及 50000 克氯胺酮,15000 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全部流入社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崇强死刑立即执行、张继龙死刑立即执行、郭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继龙构成贩卖毒品罪核准其死刑判决;改判被告人王崇强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维持郭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未予核准原因:

王崇强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案中所涉毒品类型为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从数量上说并未达到数量巨大的标准,因此在处理时没有必要判处两个被告人极刑,针对此情况,在辩护时我们就应当注意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谁的作用更大就意味着谁被判处极刑的几率更大。

为了在辩护时一目了然地让合议庭了解被告人的地位作用,

初步建立起法官内心的确信,其次将贩卖、运输过程分解成若干个细节,如毒资筹措、联系买家、发货、装车、伪装、包装、运输、收款、租房等多个环节,逐个与各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一一对应,从量上给合议庭以更直观和更震撼的方式强化确信,最后再从认罪态度、累犯、再犯角度入手促使合议庭认定其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更大,主观恶性更深,而我们的当事人还是可以改造的。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核准理由就是张继龙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

裁判规则:

犯罪嫌疑人“多次”贩卖毒品,也可认定其犯罪性质恶劣,造成的社会危害大,即使其贩卖毒品数量并不属于特别巨大,也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系应主犯要求组织毒品货源,所贩卖的毒品是主犯所贩卖毒品的一部分,数量明显少于主犯,犯罪较轻,即使是毒品再犯,也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摘要:

2009 年 9 月初至 12 月,被告人高伟威先后五次将从李俊杰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共计 1350 克加价贩卖给龚毅芳。龚毅芳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江苏省徐州市贩卖。

2010 年 1 月至 2 月,被告人高伟威先后两次向龚毅芳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 1900 克。龚毅芳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徐州市贩卖。

2010 年 3 月 10 日,被告人高伟威将从被告人李俊杰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 1000 克及加价贩卖给龚毅芳。次日,龚毅芳携带所购毒品返回徐州市火车站时被当场抓获。

复核结果:

核准被告人高伟威死刑立即执行、改判被告人李俊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未予核准原因:

鉴于李俊杰系应高伟威要求组织毒品货源,所贩卖的毒品是高伟威所贩卖毒品的一部分,数量明显少于高伟威,虽系毒品再犯,但所犯前罪较轻。

毒品再犯、毒品数量不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在毒品数量没有达到巨大的标准的情况下,

去动摇对当事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认定,在并非绝对要判处两个被告人极刑的案件中,找出相对其他被告人占有”优势“的事实,哪怕类似于犯罪动机、家庭特殊情况、立功等与定罪并无关联的事实都会对复核法官产生影响。正如卢建平讲授所言“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

裁判规则:

在毒品数量不是特别巨大的情况下,一个案件一般只判处一人死刑立即执行,在毒品源头的被告人也到案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并案处理,但在适用死刑时也会充分考虑另案处理的量刑情况,以便罪责刑相适应。

案情摘要:

2014 年 9 月,被告人张耻之受陈均隆(台湾籍,另案处理)指使,到福建省厦门市贩卖毒品。同月 15 日,张耻之将陈均隆提供的 20 余万元毒资交给廖春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购买毒品。

之后,廖春文在厦门市租住屋内,将其购买的甲基苯丙胺液体灌入清空后的葡萄酒瓶。同月 19 日 19 时许,张耻之与廖春文将其中 6 瓶甲基苯丙胺装入拉杆箱交给中野悦男、大堀悦史(同案被告人,日本籍,已判刑)。

同日 20 时许,中野悦男、大堀悦史在某酒店验货时被抓获,当场还被查获葡萄酒瓶 6 个,经鉴定,瓶内液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 4682.10 克;后又从廖春文租住屋内查获葡萄酒瓶 9 个,经鉴定,其中 6 瓶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 4692.20 克。

复核结果:

改判被告人张耻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未予核准原因:

张耻之系受人指使贩卖毒品。

综上,除了上述我们通过裁判文书总结的辩护要点外,我们还根据实践中办理的案件总结了如下的

知仁刑事团队是由刘欣律师亲⾃带队成⽴,只专注于刑事法律服务的团队。我们打造了⼀⽀专注于刑事辩护,有着⾮常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常丰富的办案经验的专业化团队,我们在职务犯罪、⾦融犯罪、互联⽹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犯罪等方面有着专项研究。我们开创高标准刑事辩护,将刑事辩护细化⾄ 100 多步标准化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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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主刑的刑罚方式)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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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后,还有生存的可能吗? - 知乎

最近很火热的孙某某事件,让公众对法律、司法产生了怀疑,一审被判处死刑,上诉后维持原判,但多年之后,发现该罪犯并没有被判处死刑,并且活得非常潇洒,很多朋友都提出了疑问,被判处死刑后,还有生存的可能吗?在本文中,我们不研究孙某某的爹是谁,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被判处死刑后生存的可能。

根据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分为两种,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另外一种是死缓。如果死刑不是立即执行,可以在判决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一般情况下,这两年之内没有故意犯罪,就会减为无期徒刑,所以被判决死缓,基本上就意味着不用死。

不适用死刑的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会被判决死刑。另外,审判时满75周岁也不适用死刑,但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里说的死刑,是指死刑立即执行。刑法规定的是什么情况判死刑,什么情况不能判,但具体死刑是如何执行的,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

在2007年1月1日之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统一都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后,需要报请最高法核准,最后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下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最高法在审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时,有一个死刑复核程序,在复核时,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在这个过程中,最高检还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下图是死刑复核的简单流程。

根据前面的死刑执行程序可知,被判决死刑后不一定会死,如果在死刑复核的过程中,律师或最高检可以提出意见,如果在复核时发现有问题,那么最高法可以将案件提审或者发回重审,一般情况都会发回而不是提审。

下级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报告最高法: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2、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第1项和第2项,停止的原因消失后,再重新签发执行命令,第3项的话最高法应当改判。

总结一下:判决有错、揭发重大犯罪、重大立功、怀孕,这四种情形,可以不用死。人的求生意志是很强大的,很多人就利用这四种情形,希望能继续活下去。之前很多官员,会在被执行死刑前揭发很多的犯罪,还有一些女性,希望在此期间通过怀孕来免除死刑,最近很火的孙某某,貌似就是通过“重大立功”来免除死刑。

什么情况属于重大立功呢?刑法第78条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新闻报道,云南孙某某死刑案件中,就是利用了发明创造,最后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而被减刑。据闻,目前还有人做起了售卖发明创造、售卖他人犯罪线索的生意,目的就是帮助这些死刑犯逃过法律的制裁。

实际上,发生重大立功而不用死刑的案例非常少。首先,近年来,我国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例相对较少,我国对于死刑的态度是“少杀慎杀”,因此即使罪大恶极,也未必一定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次,即使真的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在这个过程中,还能重大立功的,真的少之又少;最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后还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而减刑,更是屈指可数。在之前很多的贪腐案件中,许多曾经身居高位的官员,提供了很多重大犯罪的线索,仍然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最终难逃一死,由此可见,孙某某能逃脱死刑,真的是非常“幸运”,非常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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