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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

2021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

“两金”是否判赔?新刑诉法解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如下: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以上规定如何理解,刑诉解释起草小组做了如下解读(摘自“人民法院报”公号):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本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的条文,仅对个别条文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作了微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基本沿用《2012年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仅将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调整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主要考虑如下:

其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若认为对精神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意味着刑事诉讼法有关只有遭受物质损失的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根据物质损失判赔的规定就将失去实际意义。绝大部分被害人肯定会选择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同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这样,势必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虚置,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等重要功能无法发挥。

其二,若认为对精神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意味着,就同一犯罪行为,被害方可以同一理由,两次提出损失赔偿要求,势必存在“一事两诉”的问题。

其三,从司法实践看,刑事案件审结后,特别是被告人被送监服刑或者执行死刑后,往往连有关赔偿被害方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判决都难以得到实际执行。若赋予被害方对精神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只会制造“空判”,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通常高达七八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一直是争议焦点、难点。2003年之前,将“两金”理解为精神损失,均不在附带民事诉讼判赔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首次明确“两金”属于物质损失。但是,此规定是否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些地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判赔“两金”,导致“空判”问题突出、调解难度增大、缠讼闹访凸显,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在2006年的“五刑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在总结讲话中首次提出:“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2012年解释》制订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两金”问题作了重点审议、研究,明确“两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此后,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2012年解释》的相关规定,整体实施良好。但是,关于“两金”问题的争论一直存在。“六刑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在总结讲话时再次强调,要求严格执行《2012年解释》的相关规定。

整体看来,不判赔“两金”是基于被告人普遍无力赔偿以及“空判”所引发的系列问题等而“不得已”作出的务实选择。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应当作出适当调整。经进一步认真研究,综合考虑司法实践情况,《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维持《2012年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变,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简而言之,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两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主要考虑:

其一,根据法律、法理以及我国的法文化传统,对附带民事诉讼不应适用与单纯民事诉讼相同的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而根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侵权行为,还可判令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民事诉讼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二者不能适用相同赔偿标准。立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作出不同规定,是与两类不同诉讼的性质和我国的法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单纯民事案件,责令被告人作出相应赔偿,是对被害方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故有理由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更重的赔偿责任;由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往往也有意愿、有能力作出相应赔偿。而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同,被告人不仅要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既是对犯罪的惩处、重新犯罪的预防,也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如判处被告人死刑,实已让其“以命抵命”,显然不应再要求其作出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势必存在双重处罚的问题。传统上“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观念、做法,正是根源于此。

其二,应当深刻认识我国国情与其他国家存在的重大差异。有观点提出,在一些发达国家,因犯罪行为引发的赔偿和单纯民事赔偿适用的是同一标准。在这些国家,被告人也大多无力赔偿,也存在“空判”问题。因此,我国没有理由“特殊”。这种观点没有充分认识其他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权威方面与我国存在的巨大差异:在发达国家,由于有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害人国家救助工作开展早、力度大,被害方往往无需寄望被告人作出赔偿,国家会给予其生活救济;由于能得到国家的救济,即使形成“空判”,也不会引发缠讼闹访问题。而我国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判决得不到执行就会引发申诉、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其三,按单纯民事案件的经济赔偿标准判赔导致“空判”现象突出,严重影响案件的裁判效果。如依照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判赔,则意味着,对命案,被害人是城镇居民的,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多则高达上百万;是农村居民的,一般也要赔七八十万元。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绝大多数经济状况差、赔偿能力弱,有的被执行死刑或者其他刑罚后,更无法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责任,相关判决往往成为“法律白条”。据调研,凡套用民事标准判赔的,赔偿到位率都极低。

其四,赔偿标准过高,实际极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矛盾化解。表面上看,设定高额赔偿标准似乎对被害人有利,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刑事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的期待、“要价”又过高,远远超过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导致不少案件中原本愿意代赔的被告人亲属索性不再代赔,结果导致被害方反而得不到任何赔偿,“人财两空”。严重犯罪中这种情况尤为普遍。赔偿数额虚高,还导致附带民事调解和矛盾化解的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套用单纯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确定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就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和表现,以致民事调解工作、矛盾化解工作根本无法开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金额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从实践调研的情况看,国家给予司法救助金额一般在几万元左右。如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也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两者相差悬殊,显然救助工作也无法发挥实际作用。

其五,对《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正确理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有观点据此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应适用与单纯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标准。经研究认为,对该条规定应当准确理解,应当将该条规定和《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结合起来分析。《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吸收了原《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作了扩充)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法。显然,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主要规定民事侵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

其六,《2012年解释》施行八年多来,有关规定在促进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保障被害方获得实际赔偿等方面发挥了良好效果。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多数意见建议维持原来的解释规定。

(1)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切实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在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限制。应当尽可能通过调解,使被害方获得实际赔偿。

(2)如调解不成,通过判决结案,则应当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赔偿能力很低的实际,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判决。对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3)对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对符合条件的被害方,可以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给予相应国家救助。

根据《2012年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决,则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即除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不应判赔“两金”。

但是,如前所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两金”规定为物质损失,故《2012年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适用中存在一定的混乱。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裁判摘要提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相应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鉴此,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二百条作出适当调整,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据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决,则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即除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不应判赔“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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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标准的司法实践 - 知乎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除了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外,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这个角度讲,提出合法的赔偿范围是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任务之一。那么,被害人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哪些赔偿请求有法律依据最终会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呢?笔者现对此予以探讨。这里需要注意,对于被告人或其近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不再此文讨论之列,法院对此不会作出限制。

一、能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一)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99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

(二)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规定在《解释》138条第2款:“因犯罪受到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解释》第139条规定)。

规定在《解释》第142条第3款。

现列举一案例,(2015)绵刑终字第297号被告人屈某、张某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对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江油刑附民初字第3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即对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不予受理部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为:根据《解释》第139的规定,即“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认为该案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主要包括: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特殊规定即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以上来自于《解释》第155条第2、3款规定)。

(一)一般赔偿项目

1、医疗费,计算方式为: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方式为:对于每天的伙食补助数额,每个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天数按照住院时间计算。

3、护理费,计算方式为:护理人员有工作的,按照每日的工资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工作的,按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天数按照鉴定意见计算或者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计算天数。

4、交通费,计算方式为:根据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此部分法院会酌情认定。

5、误工费,计算方式为:被害人有工作的,按照每日工资数额乘以误工天数计算。误工天数一般计算到作出鉴定前一日或者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计算。

6、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计算方式为:按照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

7、丧葬费,计算方式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

一般赔偿项目中争议比较大的是,被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被告人是否应该赔偿被害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在理论界虽然有人主张应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是实践中不予支持。

(2016)京刑终10号仲维所等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法院认为部分提到:对于上诉人史×1、陈亚琴、于鑫铭所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亦不予支持。

(2016)甘刑终166号王来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赵某1、王某2所提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请,不属于法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在案中,法院只是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特殊赔偿项目

主要是指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此时赔偿范围除了一般赔偿项目中的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此(2017)粤刑再2号黄仕斌、赖杏兰交通肇事再审刑事判决书有详细的说明,现摘录如下:

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注意是交通肇事案件中),具体理由如下:

1、《解释》第155条第二款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并且该条第3款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作了特别规定,依据该条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此类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4年5月1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依据,该解释第29条、第28条都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及其计算的依据和方法,民法理论及实务均将该条款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解读为赔偿权利人的物质(经济)损失,将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符合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第1款、《解释》第138条、第155第1款、第163条等规定精神。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中明确说明:“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4、对于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是普遍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如附带民事诉讼不予支持该项目,就会造成“同案不同判”,对赔偿权利人来说显失公允。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和出庭检察员认为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2016)赣0826刑初84号乐某、蒋某1等与陈某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中,支持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车辆损失。而对于具体数额的计算方式,按照当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予以计算。

综上,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案件,法院除了会支持一般性的赔偿项目外,还会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而除交通肇事类外的其他案件,只支持一般性的赔偿项目,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而不论是交通肇事类案件,还是除交通肇事罪以外的案件,均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再列举判决说明。

以上是笔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标准的司法实践的归纳、总结、论证,望指正。

「民事诉讼赔偿」来了!建议收集并转发!全国法院最新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汇编(2021年)_新闻网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

  25、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2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2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一中院就民事侵权案件审理中相关问题请示的答复(2018)

  (一)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关于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今后应当严格执行。

  我们认为,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涉及到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理念的差异,对此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审判实务领域均长期存在争议,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故在立法部门及最高法院尚未出台新的法律规则和裁判精神的情况下,仍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及2014年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精神严格执行。

  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审判指引(2019)

民事诉讼赔偿(网络配图 侵删)

  

  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

  

  被害人和其他权利人(其他权利人包括,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下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刑事案件审结以后,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方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上海市高级人法院民一庭关于传统民事案件疑难问题研讨意见(节选)(2012)

  问题提出:机动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支持?

  倾向意见:应当予以支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在交强险范围内,受害人获得精神抚慰金有法律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赔偿项目,由于交强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存在和交强险的强制性,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履行与保险费对价的保险金义务。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2020)

民事诉讼赔偿(网络配图 侵删)

  

  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0)

  

  (一)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侵权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赔偿金额为1000-5000元。

  (二)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按伤残程予以划分。

  1、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一般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2、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3、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4、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0元.

  

  

  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2020)

民事诉讼赔偿(网络配图 侵删)

  

  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办案指引(2020)

  

  27.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28.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未构成伤残但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伤残九级的,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

  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3)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

  第二十五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别递减10%计算)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第二十六条按前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后,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

  25、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8)

  22、问:审判实践中,具体如何把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

  答: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并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一)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三)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四)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权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2017)

  22.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死亡或者因伤残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支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五万元;一级伤残或者两人以上死亡的一般不超过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归于受害人或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

  

  侵权致人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害人或者近亲属。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会议认为应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节选)(2003)

  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启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2018)

民事诉讼赔偿(网络配图 侵删)

  

  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节选)(2013)

  13、对于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认定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对于没有达到伤残标准的,则要结合侵害行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生活不便,是否降低了受害人的生活质量,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等因素考虑。

  对于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身权益被侵害,严重的标准则要考虑受害人精神是否遭受极大的痛苦,受害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劳动、生活秩序是否受到影响,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疾病等后果。

  

  

  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2021)

民事诉讼赔偿(网络配图 侵删)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批复(2013)

  关于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认定应否予以支持。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2018)

民事诉讼赔偿(网络配图 侵删)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2002)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

  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2020)

民事诉讼赔偿(网络配图 侵删)

  

  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2020)

民事诉讼赔偿(网络配图 侵删)

  

  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04)

  第六条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的通知(2020)

民事诉讼赔偿(网络配图 侵删)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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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赔偿(网络配图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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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华律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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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2、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

目录

我国《

》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为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

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

、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

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

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

赔偿的范围,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即对哪些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赔偿范围问题,即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哪些损失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进行救济。对此,我国

、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随着法律和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现行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断受到挑战,确有必要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拟针对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立法现状,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性质和立法目的,密切联系司法工作实际,对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立法状况

我国法律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规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是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同时,《

所谓刑事附带

,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民分离的产物,同时也是刑、民结合的果实。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就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两个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认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资格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77条以及最高人民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适格原告有四类: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

我国《

》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为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

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

、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

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

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刑事附带

中的被害人是否可以主张

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争议。最高院于2000年12月4日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及2002年给

省高院的《关于人民

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完全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至此争议告以段落。但理论界和实务对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呼声并未停止,并且越来越强烈。有的学者甚者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效力提出质疑。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讲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

行为侵害,从而造成公民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

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支持刑事附带

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张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显然上述“损失”都不包括精神损害。同时,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

不予受理。

随着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的公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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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08日

2022年01月13日

2021年12月30日

2022年02月14日

2022年01月24日

2022年01月04日

2022年01月20日

2022年02月11日

2022年01月31日

2021年11月26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在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吗?

经典案例

2021年3月30日,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1、陈2、王某某、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26092.16元、门诊费1395.51元、误工费3个月24300元、护理费6947.55元、伙食补助费4100元、营养费123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衣服及手机财产损失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121065.22元。

2021年5月11日、14日该院两次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日下午,四名被告人与原告在郑某某家一起饮酒,期间郑某某骂其女儿时引起原告误会发生争执,四名被告上前劝阻时与原告也发生了争执并产生肢体摩擦,随后四名被告将原告打倒在地拳打脚踢,致原告头面部、胸腹部多处受伤,左侧五处肋骨骨折。经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1、陈2、王某某、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陈1、陈2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体所造成的损失,应于赔偿,其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金额为56891.18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有四被告人每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222.7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陈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四被告人每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人民币一万四千二百二十二元七角九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为什么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失费等其他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提供证据。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被告人的医疗费,包括住院费26092.16元、门诊费1395.51元、后续治疗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护理费6947.55元,均与案件事实和法律相符,应予保护;关于误工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一个月按7000元的标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且各被告人不认可,各被告人同意按农民误工费的标准赔偿,即16155.96元,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票据,但考虑其住院和出院需要乘坐交通工具,可支持100元为宜;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合计56891.18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其他赔偿数额,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暴力永远解决不了问题,只会徒增烦恼,要学会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编 辑:陈 晰

初 审:闫 旭

复 核:陈 旭

原标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及标准是什么-国晖律所

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可以单独在刑事判决作出后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来赔偿。下面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有哪些吧。

一、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赔偿项目:

1、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赔偿数额要依据(1)事故责任大小;(2)受害人的户口性质;(3)是否还有扶养人以及当地具体经济状况等确定。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相对于单独民事赔偿,范围和数额都要少,二者各有利弊;但无论怎样起诉法院都不判决支持刑事案件受害人死亡产生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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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事刑事律师收费价目表 - 知乎

2021年民事刑事律师收费价目表

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

2.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

3.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

4.计时收费标准 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

房产纠纷的律师费标准。对于房产的纠纷案件应该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案件了,那么关于房产纠纷案件律师是怎么收费的呢?律师费是律师向法律事务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律师费在全国没有统一定价,但是不同省份相关部门会给出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该收费标准提供指导意见,具体费用由律师和委托人协商确定。通常根据案件类型、地区,采取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等方式进行。根据四川省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除以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就是说可以自行定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等公布本通知、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93号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除以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十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等公布本通知、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刑事案件请一个律师的费用,具体要看律师事务所的收费。

一般来说: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律师收费是有具体标准的,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

1、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

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

2、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不同的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会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莫过于侦查阶段的会见次数,有些委托人会要求律师在案情需要的会见次数外,增加不必要的会见次数,这会直接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和其它成本支出,从而导致律师费增加。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3、律师的具体情况: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差异,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方面也有差异,律师的具体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的关键因素。

刑事案件如何确定律师费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律师费大概多少?这是很多人在委托律师前想了解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像问医生治疗心脏病医疗费多少一样,很难明确回答,不同的病情,医疗费不同,不同的案件,律师费也不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费是随口要价,相反,律师收费是有具体标准的,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

一、案件的具体情况

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

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不同的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会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莫过于侦查阶段的会见次数,有些委托人会要求律师在案情需要的会见次数外,增加不必要的会见次数,这会直接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和其它成本支出,从而导致律师费增加。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三、律师的具体情况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差异,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方面也有差异,律师的具体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的关键因素。就像医院中的医生,专家医生比一般医生收费高。一般来讲,专业化程度高的律师,经验丰富的律师,专业研究深入的律师,工作含金量高,办案效果更有保障,律师费也会更高。

律师费是否合理,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考量,不应该以“一般收费多少”作为衡量标准。律师费的高低,是选择律师的一个考量因素,但不应该是决定因素。如果根据价格选择律师,甚至一味“挑便宜的”,最后会得不偿失,毕竟案件结果关系您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

收费情况一般看案件类型来决定:

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zhuan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人民币,bai同下),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分段累加收费。

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及费率

1万元及以下 800元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 4%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3%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2%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1%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0.5%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25%

5000万元以上 双方协商

以上费率可上浮30%,下浮不限。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包括反诉标的额,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按较高者计算。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25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

四、代理刑事案件

代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一) 提供法律咨询:1000元/件;

(二)侦察阶段(含检察院自侦)。代理申诉和控告(立案阶段,立案后另收费)、申请取保候审1500元/件。

(三)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件;

(四)审判一审阶段:3000元/件;

(五)刑事自诉和被害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3000元/件;

上述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40%,下浮不限。涉及财产关系及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上浮30%,下浮不限。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已代理过一审或二审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减半收费。

六、经委托双方同意并经当地律师协会确认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律师代理服务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五倍的范围内协商收费。

七、 计时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上述服务项目也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律师事务所在实行计时收费时,应征得委 托人同意,可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代理律师的每小时收费标准。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实际工作时间和计费标准分别计算收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