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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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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可以赔偿50万吗?2020年精神损失费最高可以赔偿多少?-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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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男方给女方精神赔偿金50万,法院:不予支持!_腾讯新闻

导读:离婚协议与普通合同存在显著不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不能径行依据离婚协议条款直接予以支持。涉案离婚协议约定的精神赔偿内容不符合有关离婚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曹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及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021)鲁03民终1966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并约定“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伍拾万元整,精神损害费5年之内给清”;离婚协议与普通合同存在显著不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不能径行依据离婚协议条款直接予以支持。涉案离婚协议约定的精神赔偿内容不符合有关离婚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1)鲁03民终19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营,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及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5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5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精神赔偿金50万元。事实与理由:一、2018年4月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上诉人依此向被上诉人主张精神赔偿金50万元,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地点为临淄区民政局,民政局有专业人员指导离婚,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及效力有详细解释,并现场见证整个离婚过程,指导离婚协议书的签订。(2)上诉人主张的50万元精神赔偿金,名为“精神赔偿”,实为对财产分割的“折价补偿”。通过离婚协议书,明显发现:上诉人放弃了房产、车辆的所有,把房产赠给了孩子,还承担了大量的债务。被上诉人却实实在在获得了价值50万元的车辆。(3)“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是上诉人获得精神赔偿的原因。男方为什么要求离婚?为什么自愿赔偿?一审法院不去调查,只是做字面意思理解,以此认为精神赔偿不应支持,上诉人认为此理由太牵强。(4)上诉人一审提交了被上诉人家庭暴力、有婚外情的照片和视频材料,以及上诉人与女儿聊天记录,刻录光盘提交法庭,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故意对此证据不予考虑。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诉人认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适用范围应是对于还未离婚,或者离婚协议书没有对精神赔偿约定的情形。本纠纷,是离婚协议书已经对精神赔偿进行了约定,处理本纠纷应适用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婚姻法四十六条,显然错误。参考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4020号民事判决。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王某辩称,答辩人与上诉人曹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公平、合理的分割了两人的共同财产与债务,并且曹某取得的权益要多于王某。财产与债务分割情况:1、房产归子女所有;2、应收账款18万元归上诉人曹某所有;3、双方共同拥有的公司淄博一化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曹某)名下所有资产归(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归曹某所有;4、车辆一辆归王某所有;4、债务:王某偿还14万,曹某偿还11.4元。由《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和债务分割来讲,王某分割到的财产要少于曹某,但王某承担的债务要多于曹某。因此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叙述的“精神赔偿”是基于上诉人取得的较少财产的“折价补偿”是不准确的,本案不存在“折价补偿”的事实依据。二、答辩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请求精神赔偿的情形,在答辩人和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答辩人不存在家庭暴力、出轨、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相应证据来证实答辩人存在过错,但经过一审开庭审理质证,法庭未予以采信。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再次提到一审经过质证的证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故意不考虑相应证据,实质上是上诉人要求对于一审未采信的证据经过二审法院再次审理,这是对诉讼资源的一种滥用,不应得到支持。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符合该规定时,无过错方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答辩人不存在该条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过错,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上诉人提出精神赔偿金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显示,王某支付精神抚慰金是基于“男方提出离婚的原因”,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且夫妻一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是基于人身权利,是婚姻自由的一种体现,而一方在主张权利时却反而要承担较大的义务,也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婚生子王宇航、婚生女王雨辰抚养费每月3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为66000元;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大顺置业17号门头房办理到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精神赔偿金5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2日原、被告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离婚时双方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进行了约定,协议书中与本案相关的约定为:“购置大顺置业门头房17号预付款二十万元(200000.00)元整归曹某所有.精神赔偿: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伍拾万元整,精神损害费5年之内给清。”。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形成纠纷。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离婚前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以此为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对其主张及所举证据予以否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9年6月7日、6月13日、6月20日、9月3日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宗。拟证明离婚后两人就离婚前的矛盾和离婚的原因以及离婚后的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进行交谈,并且被上诉人提出过再次复婚,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复婚未成。综合看出,离婚协议书中被上诉人对精神赔偿的意见是被上诉人的自愿行为,应实际履行。另再次提交一审时提交的光盘一张,此证据因为一审法院没有在判决书中列明,包含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还有婚生女王雨辰的聊天记录,以及视频一份,被上诉人和其他女性在离婚前共同居住的情况。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庭后核实,并于3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关于2019年6月7日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显示为王某的一方,明确说明“我和高倩在一起的时候咱俩已经离完婚了”,该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对于其他证据显示王某不存在出轨,以上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对于上诉人提交的一审时的光盘质证意见同一审质证意见。

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从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一宗,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因此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上诉人提交的光盘,因一审已经提交过,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予以质证,本院依法不再处理。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王某是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上诉人曹某支付精神赔偿金50万元。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并约定“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伍拾万元整,精神损害费5年之内给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诉人并未提出被上诉人存在需赔偿其精神损害法定情形的有效证据,双方当事人的该约定不符合有关离婚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而离婚协议中“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又不是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取得精神赔偿的法定情形,而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达成的情形,在无明确法律规定、而协议一方当事人由不认可、不主动履行的情形下,鉴于离婚协议与普通合同存在显著的不同性质,人民法院应当对于相应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而不能径行依据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直接予以支持;同时,协议的约定应当明示,上诉人诉讼中主张该精神赔偿的约定实质为被上诉人对其因财产分配而给予的一种折价补偿,但显然该约定中并没有财产折价补偿的意思表示,对于上诉人该项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故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曹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灵福

审 判 员 徐连宏

审 判 员 杨继生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晓宇

书 记 员 白杉杉

要求赔精神损失费50万 答复最多5万_新闻中心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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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5安楚特大交通事故追踪

  昨日,在4·25安楚高速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协商会上,因补偿问题产生分歧,死者家属与旅游公司发生了冲突。旅游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左耳被划伤,协商会被迫中止。

  

  “我刚做完CT,头有点疼。”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的安全主管倪治华说,在昨日的协商会上,他一直是本着将事故妥善处理好的态度,不想因为对方情绪实在激动,他被打伤了。

  倪治华是事故处理工作组的成员。昨日上午11点左右,死者韩爱华、袁淑娟的家属共十多人来到会议室协商补偿问题。倪治华说,在双方的洽谈中,他们提出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事故赔偿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我们已经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但死者家属认为补偿太低了,希望再提高一些。”倪治华跟对方进行了耐心解释,认为提高是不行的。但对方有一人问如果他们的要求没有满足该怎么办?“我说超过正常的理赔范围,你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倪治华刚说完这句话,“坐在对面的家属便将矿泉水瓶、烟灰缸一起向我砸过来,打在我头上。”两分钟后,对方离开了会场。倪治华说,之后他发现自己的左耳出血,在延安医院缝了一针,后来,他来到解放军昆明总医院做CT。

  

  “我们只希望死者能赶快回家,入土为安,事情总解决不了,我们的心情很沉重啊。”昨日,记者见到死者韩爱华的弟弟韩爱东时,他心情非常沮丧。他说,他姐姐和另一死者袁淑娟是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在同一个村。“几个人高高兴兴去旅游,没有想到却死在了云南。”4月25日遇难时,家人都不知道她们已经死去。“直到本地的旅游公司通知我们到昆明,4月26号我们在楚雄的医院才知道姐姐已经去世了。”

  韩爱东说,昨天是第三次协商。“我们都是哭着跟他们要求,能否提高一点补偿金额,但对方一直不能作出答复。”韩爱东称,他们当时提出精神损失费50万,死者赔偿30万。“但旅游公司负责协调的人说,精神损失费最多5万。他最不应该说解决不了让我们上法院起诉,事情不能这样解决啊!所以,当时袁淑娟的老父亲很激动。不过我们根本没有打他,当时老爷子一生气,把杯子砸在地上,玻璃碎片飞起来将他的左耳划伤了。”韩爱东最后表示,还是希望能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他们也能尽快回家。

  本报记者 邓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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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50万

今年44岁的男子刘某,湖南株洲人,是长沙的一位外卖员。

刘某说:“我的工作很累,每天都需要工作十几个小时。为了能够给妻子和女儿省点钱,让她们的生活过得好一点,我常年租住在一个仓库里,睡的是沙发,大部分时间都是吃方便面,头疼感冒了也舍不得去看医生。”

据刘某本人介绍,由于家境贫苦,在他34岁的时候还没有成家,后来,别人给他介绍了一个对象,那个对象家里没有男丁,需要他去做上门女婿,眼看自己老大不小了,还没成家,于是,便答应了这门亲事。可谁知,女方没有生育能力,无奈之下,自己又离了婚,从此以后,自己成了“二婚男人”。

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里,刘某认识了株洲本地的一位女士----陈某。陈某的家境非常殷实,其父母一共生育了3个女儿,没有儿子。陈某有过一段婚姻,也是招得上门女婿,由于两人感情不和,于是,离了婚。当陈女士见到刘某后,觉得两人挺合适的,于是,两人便走到了一起。

刘某说:“在我与陈某结婚的时候,我并没有什么积蓄,还是我岳父母给我们夫妻拿了近30万元,让我们夫妻买了一套房子。应该说,我岳父母对我还是不错的。”

陈女士说:“我们俩结婚后,我的日子过得比较贫困,尽管我父母也能够资助我,但我怎么好意思问老人要钱呢?当时,我没有工作,而且,我与前夫还有个儿子,需要我抚养,花钱的地方很多。当我问他(指自己的丈夫刘某)要钱的时候,即便他能够拿得出,也不愿意给我。应该说,我问他要钱是很难的。也许,他是怕我把钱花在我儿子身上。”

在刘某40岁那年,陈女士为他生下了一个女儿,女儿的出生给了刘某许多动力。为了能够给女儿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条件,刘某先后养过鸭,种过藕,不过,都以亏本而告终,无奈之下,刘某只好到长沙送外卖。

陈女士说:“他(指自己的丈夫刘某)到长沙送外卖虽然辛苦,但也挣了一些钱,不过,他‘手很紧’,我问他要钱很难。有一次,我们因为钱的问题而发生了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他说他在外面很辛苦,我在家带孩子很轻松,他要在家带孩子,让我去长沙送外卖。”

陈女士接着说:“我听他(指自己的丈夫刘某)这么一说,便说了一句‘气话’,我说:你在家带孩子可以啊!反正,你又不是孩子的亲爹,跟你没有一点血缘关系,你愿意带,你就带。其实,我说的他不是孩子的亲爹是指我与前夫的儿子。”

俗话说:“说者无心,听者有意”。陈女士说的“你又不是孩子的亲爹”这句气话,让刘某犯了思忖。据刘某本人回忆,在陈女士没有怀孕之前,他与陈女士曾经因为钱的问题吵过一次嘴,吵嘴后的陈女士离家出走了半个月,在陈女士回来后不但提出要与自己离婚,而且,久未怀孕的她居然怀孕了。不过,当时,他并没有多想。

刘某说:“自从我有了回忆之后,我便对女儿进行了观察,我发现女儿与我长得一点都不像。于是,我便强行带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等我拿到鉴定结果后,我便彻底傻眼了,原来,自己辛辛苦苦养育了近4年的女儿,竟然真的不是自己亲生的,在这一刻,我仿佛觉得天都要塌下来了。”

刘某接着说:“当我质问她(指自己的妻子陈女士)时,她说那天她仅仅是在说‘气话’,女儿就是我的女儿,她与我结过婚后,根本就没有去找过其他男人。”

刘某也是一个非常有心计的人。为了验证亲子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他自己又去做了生育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没有生育能力。

刘某说:“当我将自己没有生育能力的鉴定结果摆在她(指自己的妻子陈女士)面前时,她只好承认在她离家出走的那半个月当中,曾经与别的男人在一起过。”

刘某认为:自己受到了自己妻子的愚弄,让自己很受伤。自己辛苦在外面赚钱养家,却在替别人养儿养女,自己的心理非常不平衡。因此,他决意要与自己的妻子离婚,同时,自己的妻子需要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家庭生活费、儿女抚养费以及亲子鉴定费等50万元。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据称,陈女士不同意与刘某离婚,目前,还有中间人在调解这件事情。

对于刘某的遭遇,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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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22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_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律图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

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

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死亡赔偿金

6、残疾赔偿金

7、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二、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年

(2)60-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5年

以上计算公式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根据伤残评定级别来算,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级~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也就是说,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2、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

3、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063元

4、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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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湖南女子 5 年 5 次起诉终离婚后,男方不愿离,要求赔 50 万精神损失费?有法律依据吗? - 知乎

不能一别两宽吗?非要纠缠折磨对方!男子认为判决结果不公,觉得“不甘心”“委屈”,目前对宁顺花的感情是“恨”,通过微信告诉记者, “以后对宁顺花也不会罢休。”

这就是男子不会罢休的手段,要求赔偿50万精神损失费?宁顺花表示,她认为这份诉状很“奇葩”,“谁精神损失?是我精神损失好吧,我都没有要他赔偿,他还要我赔偿?”

女子因男子家暴、赌博不堪忍受而离婚,5年4次上诉离婚

女子提出离婚期间,还收到其短信威胁:

赔偿精神损失费?简直是个笑话!

女子五年五次起诉离婚案二审终审宣判:准予双方离婚,宁某某返还男方陈某华彩礼、红包8.5万元。

关于8.5万的说法——

关于陈定华要求宁顺花

,宁顺花认可彩礼66000元,陈定华给宁顺花父亲等亲属红包共计9000余元,给宁顺花弟弟红包10000元。法院认为,宁顺花未举证证明陈定华给付的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酌情判决宁顺花将收取的彩礼66000元、红包款19000元,共计85000元返还给陈定华。而

2021-08-04

目前我个人是没有看到具体的判决书内容的,但有两篇内容可以参考一下。

第一篇:

其中有描述——

第二篇:

其中有描述——

据此,再来分析上诉请求。

经历了这么多次离婚,法院也应该结合证据情况、客观因素等综合权衡过,否则,也不会当庭判决离婚。

第一,欠款38万,被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据链接内容显示,“法官问他能不能拿出证据,他也拿不出,法院也没有采信。”除非,陈某现在能够拿出合理合法的证据。

按理说,一审中陈某都在提及38万的借款问题,那么如果有证据,应该早已准备好。何况按照链接内容所说,“都是现金给的”,何来证据?随便找两个证人是没法说明问题的,法院能够认定借款,势必要有证据链。退一步说,即使38万的借款成立,有证据证明,那么也不应该是让宁某一个人返还38万,毕竟上诉状表明“38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既然是共同债务,那顶多也是19万。

第二,彩礼、红包款的问题,据链接内容显示,“6.6万元彩礼也要还他”,这一诉求可能能够得以实现,毕竟宁某说过这事情。甚至不用起诉,可能宁某会主动奉还。至于红包款,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是否被认定为赠与?红包的主要意图是什么?有没有被认定为借款的证据?这一系列问题都摆在陈某面前。

第三,首饰折现返还,这个也有难度。首饰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如果被认定为赠与,那就不会被支持折现返还。但宁某说过,“庭审过程中,宁某表示愿意将戒指等归还陈某”,那在宁某愿意主动返还,法院可能会判决这一事项。返还首饰,还是折现返还,就看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能否达成共识。

第四,精神损失赔偿,谁对谁造成伤害,谁给谁精神损失费,就不多说了。

既然当庭判决离婚时,双方进行了签字确认,那么上诉,可能有为上诉而上诉的原因在里面。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21-05-29

精神损失费怎么判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和标准2022 - 法律常识 - 律师界

普法 学法 依法

  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索赔过程中涉及的因素较多,最终数额确定需要平衡各方,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恋爱期间女方曾堕胎,因男方劈腿而分手,可否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 - 知乎

Meimei最近生活一地鸡毛。

由于今年经济形势差,Meimei不幸在公司的裁员大潮中中奖。

更严重的是,Meimei前几天无意中发现,她谈了半年的男朋友,竟然跟其他女人劈腿了!

而且最近几天,该渣男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回,玩起了失踪!

Meimei想到自己和他在一起大半年,最后却什么都没得到,更可恨的是,Meimei还在半年内为这个渣男堕胎两次,一想起来这事,Meimei就极为委屈难过。

慢慢的,难过转化成了愤怒。Meimei想:

于是Meimei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们团队,想要请我们起诉该渣男,要求该渣男支付因其堕胎而产生的精神损失费50万。

我们团队了解过案情后,建议Meimei先谈判,以谈判为主,起诉作为最后的选择。

而且对于精神损失费,法院的支持力度是很小的,50万基本是不可能的,除非有其他因素,或者男方家里足够有钱并且主动愿意赔偿。

Meimei为了出一口气,觉得无论赔偿多少她都接受,她就是要出一口气。

接受委托后,我们开始约见Meimei的前男友。

没想到,当天见面时,来的竟然是男方的父母,Meimei的前男友并没有来。

而且见面后,他父母开门见山,很嚣张很娴熟的说:我儿子在外面有很多女人扑上来的,你们不是第一个,不就是想要钱吗,多少,说个数字吧,但是多了我们也不会给的,别把我们当冤大头。

这剧情也太狗血了,简直像是电视剧里面的情节。我们淡定的说了两人相识相处的经过,重点谈了Meimei堕胎的事情,以及堕胎对女人身体的伤害程度等等。

最后,男方的父母不耐烦的说:够了够了,都是些老套路了,我都听了很多版本了,5万够不够,最多5万,再多我们也不会给,要不你们就去起诉吧。

虽然做律师这么久,但是这件事情对我触动很大。

所以,我今天想谈一谈有关女性堕胎的话题。

这是一个比较沉重的、隐晦的但是无法避免的话题。

恋爱期间,女方意外怀孕,之后堕胎(可能一次,可能N次),最后男女双方并未结婚,分手时,女方能否要求男方支付其因堕胎而产生的精神损失费?

这个要求,合理吗,合法吗?

在我们的身边,这样的情形,并非个例。

当恋爱的小情侣面临“意外”的生命到来时,多数人是慌张和无措的。

冷静之后,有的情侣会因为新生命的到来,而选择匆匆结婚。

有的情侣则会因为经济条件不好、感情不稳定或者结婚时机不成熟等因素而选择堕胎。

也有极少数男性,当知道自己女朋后怀孕后而逃之夭夭。最后一种情形多见于没有任何感情基础,认识时间很短的情况。

看过电影《唐山大地震》的,都应该知道里面的方登(张静初饰)和杨志(陆毅饰)。

两人是大学时代的校园情侣,但有一天方登忽然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于是杨志陪同方登去医院做人流,在等待手术的过程中,方登改变心意,决定放弃学业,留下这个小生命。

该电影片段主要是为了突出唐山大地震对人生活的影响,对生命的渴望和敬畏。

但是,我们从中也不难看出,通常情况下,面对意外生命的到来,女性一般是比较感性的,她们希望留下这个小生命,而男性通常是比较理性的,会更考虑现实情况。

当然,有些时候男性是另有其他意图。

如此看来,女性在面对男性的背叛或欺骗时,女性提出要求男性支付堕胎精神损失费似乎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然而,现实是骨感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的支持力度非常苍白。

北京市首例女性起诉前男友侵犯“性权利”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男方赔偿女方15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

该案件中,男方的欺骗行为已经不耻到了让人发指的地步,最终也不过是赔偿15万精神损失抚慰金。多数的其他同类案件,法院也基本是赔偿一万、两万或数万了事。

就我个人看来,法院这样判主要是考虑到:

一定是先接触先了解再决定是否进一步发展,是否确定恋爱关系,同居关系。能够发展到同居关系的,女性应该对该男性有一个充分的信赖预期。

如果一个男性本身就没有正当职业、恋爱史丰富、谎话连篇,而该女性明知而仍然愿意继续和他交往,这种情况下,女性就是至自己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

但女性并没有当回事,并没有去采取合理安全的避孕措施,说明该女性自己本身对自己也是不负责任的。

其三,即使意外怀孕了,是否堕胎,女性也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权,不是一定要听谁的,也可以试着说服男方。如果这时男方表现消极,那通过这件事,就更可以判断出这个男人可靠不可靠了。

。只是女性并没有擦亮眼睛、没有对自己足够负责,最后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女性本身也是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的。

我想这是法院对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会主要考虑的因素。

现在相亲网站和相亲平台很多,作为女性,我们应该学会保护自己,在寻找伴侣时,擦亮眼睛,多方考察,持有谨慎的态度,不要被表象所蒙蔽。

希望大家能从本文中有所感,有所悟。

轻微伤要求精神损失费,寻衅滋事制人,轻微伤二级,对方要求赔偿50万,如果不赔偿会怎么样

记录大事务,洞察大先机

根据你的描述是制他人轻微伤害,对方索赔50万元,这种情况明显的索赔过高了,反正轻伤以下的伤害又不属于刑事犯罪,建议拒绝赔偿让对方走法律程序其他答案:不赔偿对方也没办法,轻微伤最多行政拘留15天,不涉及刑...

根据你的描述是制他人轻微伤害,对方索赔50万元,这种情况明显的索赔过高了,反正轻伤以下的伤害又不属于刑事犯罪,建议拒绝赔偿让对方走法律程序

...据,要求量刑从轻。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微伤或不足轻微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

...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主要是民事诉讼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

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

你们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虽然后果不严重,就算告到法院对你提起刑事诉讼也构不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起码拘留15天外加罚款。这是公安局的权限,与法院无关。另外同时受害方到法院对你们提起民事诉讼...

看对放的伤残鉴定,然后就是医药费 误工费(根据伤员工资具体确定的)然后就是营养费 然后就是精神损失费(双方协商如果费用你无法接受的话可以让对方上诉 你只需要应诉就行了毕竟只是轻微伤)

...,你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包括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般赔偿金额在2-8万之间(包括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3、轻微伤赔偿多少钱啊?1,治疗费,全部的2,无法正常工作,时间,金额,自己拿出证据3.营养费,陪护费用4精神损失费4法...

轻微伤虽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损失,并由派出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理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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