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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企业的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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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企业有什么不同(公司与企业的区别在于什么)-易创项目

与企业有什么不同

直以来很多人对公司和企业之间的区别都不是很清楚,总以为公司和企业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一样,傻傻分不清楚。其实虽然公司与企业有着惊人的相似点,但还是有本质的一些区别的,云启业整理了两者之间的差别,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两者的概念

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

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一般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

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基本组织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从两者的概念上来看,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不是说公司就是企业,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二、两者的区别

先来看看公司的特点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法”指的就是《公司法》,《公司法》中对公司成立的条件,需要的资料以及程序等都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具体的经营范围之类还是要以当地工商局为准,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以

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我们从公司的概念中就可以看出,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

接下来看看企业的特点,我们知道,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这三种类型,分别有什么含义呢?

1、独资企业是由单个主体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2、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3、公司企业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公司并不等于企业,企业是组织,公司是组织的某种存在形式,属于企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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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企业的区别及关系是什么吗?

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具体特征有:  (1)必须依法设立。即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法人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3)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说明公司属于企业范畴。企业: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按照企业财产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在法律上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独资企业,即由单个主体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二种是合伙企业,即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三种是公司企业,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从概念范围来说,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它也属于企业的范畴。反之,企业不一定是公司,企业是一个大概念,除了公司外,还包含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具体特征有:  (1)必须依法设立。即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法人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3)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说明公司属于企业范畴。企业: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按照企业财产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在法律上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独资企业,即由单个主体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二种是合伙企业,即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三种是公司企业,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从概念范围来说,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它也属于企业的范畴。反之,企业不一定是公司,企业是一个大概念,除了公司外,还包含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具体特征有:  (1)必须依法设立。即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法人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3)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说明公司属于企业范畴。企业: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按照企业财产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在法律上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独资企业,即由单个主体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二种是合伙企业,即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三种是公司企业,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从概念范围来说,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它也属于企业的范畴。反之,企业不一定是公司,企业是一个大概念,除了公司外,还包含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具体特征有:  (1)必须依法设立。即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法人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3)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说明公司属于企业范畴。企业: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按照企业财产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在法律上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独资企业,即由单个主体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二种是合伙企业,即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三种是公司企业,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从概念范围来说,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它也属于企业的范畴。反之,企业不一定是公司,企业是一个大概念,除了公司外,还包含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具体特征有:  (1)必须依法设立。即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法人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3)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说明公司属于企业范畴。企业: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按照企业财产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在法律上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独资企业,即由单个主体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二种是合伙企业,即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三种是公司企业,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从概念范围来说,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它也属于企业的范畴。反之,企业不一定是公司,企业是一个大概念,除了公司外,还包含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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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集团的区别? - 知乎

通过三星企业的历程来讲讲解企业、公司和集团的区别,文章的意义在于明确一个公司的成长历程,与组织架构变化,以及不断变迁的业务核心等,让我们可以纵观企业发展的历史,对比到同样一个概念在不同的阶段所具有的内涵。

三星的发展历程

从最初的小出口生意开始,三星在世界上已经逐渐成为电子行业的领导者。到今天三星的创新精神和世界一流产品以及流程都受到了世界的承认。以下通过时间表的方式梳理三星历史中的主要阶段以及里程碑,展示三星在商业领域的发展。

1938-1969民生主导的创业阶段

在1938年3月1日,三星前任总裁李秉喆先生以30,000韩元在韩国大邱市成立了“三星商会”。李秉喆先生早期的主要业务是将韩国的干鱼、蔬菜、水果等出口到中国的北京及满洲里。不久之后,三星(在韩语的字面意思是“三颗星”)又拥有了自己的面粉和制糖厂,自己进行生产及销售。并最终成为三星这个现在拥有同一个名字的现代世界性公司的基础。

1970-1979制造主导的扩张阶段

整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三星通过在重工业、化学以及石化工业的大规模投资,奠定了其未来发展的战略基础。在1973年8月,公司宣布了第二个“五年管理计划”,为这些业务领域制定了目标,并使三星进入造船工业。在此期间,公司还采取步骤,增强公司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将其制造过程从原材料生产,集成到最终产品生产。结果,许多新的公司诞生了,其中包括1974年成立的三星重工业,以及三星造船厂(三星收购了Daesung重工株式会社后成立)、1977年成立的三星精密机械株式会社(现更名为三星Techwin)。

三星另一个爆炸式发展来自于处于萌芽状态的家用电器业务。当时在韩国本地市场已经是一个主要生产企业的三星电子,在此期间开始出口其产品。另一个重要发展是三星在1974年收购了韩国半导体的50%股票,进一步巩固了三星电子在半导体制造领域的统治地位。

1980-1989出口主导的扩张阶段

七十年代晚期到八十年代初期,是多元化程度逐步提高,三星核心科技业务在全球范围内增长的阶段。

在1978年,三星半导体以及三星电子成为两个独立的实体,同时也开始向全球市场提供新产品。在1983年12月成功开发出64K DRAM(动态随机存储器,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VLSI芯片,并因此成为世界半导体产品领导者。在此之前,三星只是为本国市场生产半导体。

三星精密机械株式会社(成立于1977年)的业务基础是另一个高科技领域-航空。并在1987年2月将公司的名称改为三星航空工业株式会社(现在的名称为三星Techwin),三星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自己的航空工业。其将来的计划还包括未来空间站的开发甚至计划在二十一世纪早期开发用于月球与火星探测的航空设备。

在八十年代中期,三星开始进入系统开发业务领域,在1985年成立了三星数据系统(现在的名称为三星SDS)作为在包括系统集成、系统管理、咨询,以及网络服务的信息技术服务的领导者。

三星越来越重视技术,并导致了在八十年代中期另外一个重要的发展,也就是公司的经济研究院与开发研究院的诞生:在1986年成立的三星经济研究院(SERI),以及在1987年成立的三星综合技术研究院(SAIT)。这两个作为先驱的 R&D 组织,成功地帮助三星将其业务甚至进一步扩大到电子、半导体、高分子化学、基因工程、光纤通讯、航空,以及从纳米技术到先进的网络结构等广阔的领域。

在1987年11月19日,三星的创始人李秉喆总裁在执掌三星集团近50年之后逝世。他的儿子李健熙继任成为三星新的总裁。在1988年三星集团庆祝公司成立50周年的庆典上,他宣布公司开始“二次创业”,将领导三星进一步发展,成为世界级的二十一世纪企业。

为了“二次创业”,三星挑战自己,重组了旧的业务,并开始进入新的业务领域,目标是成为世界五大电子公司之一。三星电子与三星半导体 & 无线通讯的合并无疑是向这个目标前进的一个关键。因为在公司的历史上,这是第一次,三星那时走上了最大化技术资源、开发增值产品之路。

重叠项目的综合节约了成本,并有效地运用资金与人力。到八十年代后半叶,三星在创建稳固电子与重工业的努力终于有了回报,公司获得了与高技术产品相匹配的声誉。

1990-1996变革主导的成熟阶段

“新经营”不仅仅是三星业务结构的重新设计,而是一场旨在制造世界一流产品、提供全体客户满意,以及成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公民的全面革新运动。回顾过去,“新经营”是三星发展过程中决定性的转折点,是整个公司以“质量第一”为基础重新进行定位的阶段。

在此期间,17 种不同的产品,从半导体到计算机显示器,从TFT-LCD显示屏到彩色显象管,在其各自领域中,产品的全球市场份额跃居前五位。12种其他产品也在其各自领域中名列前茅。在一些领域,比如LCD等,三星从一开始就是第一。自从1993年进入LCD以来,三星就毫无争议地是世界领导者。另外一个实例是三星重工业的钻井船,自从三星开始进入这个领域,就拥有了世界市场60%的份额。

毫无疑问,三星在这些领域的成功,一部分归功于三星在其遍布世界的工厂中严格的质量控制。

由于实行“一站停线(Line Stop)”系统,任何员工只要在生产流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都可以立即关闭组装生产线。整个生产线会被停下来,直到问题得以解决。在总体质量管理过程中,三星还坚持采用“六西格玛(Six Sigma)”方法。

当然,“新经营”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优质产品,同时也是为了获得优秀的人才。无论三星的业务开展到世界的什么地方,三星人力开发院就会专门为所有直接与客户接触的人员提供客户服务的讲座。三星旗下位于首尔市中心的世界级酒店——新罗饭店甚至还为三星生命保险、三星证券和三星信用卡等公司的雇员提供礼仪培训课程。

三星还对其内部结构进行了改善,使其更加贴近消费者,例如三星物产建立的48小时家庭直通车系统以及三星信用卡的服务保障体系。

作为第一同样也意味着承认公司的社会责任,无论这些事业是社会公益、环境保护、文化活动还是体育。

实际上,三星积极参加体育营销,由于公司在各方面的突出成就,三星的总裁李健熙,在1996年7月还被选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委员,极大地提升了公司积极为世界体育做贡献的形象。

1997-1999整合主导的收缩阶段

1997对于几乎所有的韩国人来说都是黑暗的。在那一年,几乎所有的韩国公司都处于萎缩状态,三星也不例外。公司通过将下属公司的数量减少到45个(附属公司数量的标准根据“公平贸易法”(Fair Trade Law)确定),几乎裁减了50,000人,改善了公司财务结构的合理性,使公司的负债率从1997年的365%降低到1999年的148%。

公司以15亿美元的价格将公司原有的10个业务单位卖给了国外公司,包括三星重工业旗下深受好评的施工设备业务卖给了瑞典的Volvo AB,将叉车业务卖给了Clark。

由于其在数字以及网络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及其在电子、金融,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方面的稳定与专注,使三星成为为数不多的几个能够在经济危机后继续增长的公司之一。

2000-2012技术品牌主导的领先阶段

数字时代为全球业务带来了革命性的机遇和革新。三星集团一直紧随这些变革,并不断地更新自己的业务结构、经营理念以及公司文化,以满足世界信息时代日益变化的需求。

三星将每个挑战都视为是一次机会,并坚信在数字领域可以成为世界公认的领导者之一。目前,三星领先全球市场的产品包括半导体产品、TFT-LCD、显示器和CDMA移动电话等。

同时,三星积极地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因为它是公司发展的核心动力。三星的品牌价值已经由2009年的175亿美元增长为2011年的234亿美元,并且被Interbrand公司评选为发展最快的国际品牌。

发展历程分析

理解初创公司

初创时期的三星物产就是一个搞贸易的皮包公司,企业最核心的就是创始人李秉喆先生,当然还有他丰厚的关系资产。那个时候的市场需求是明显的,只要能用好关系拿到产品,再利用低价和民族主义情结,市场是不愁销路的。

这个时期我们很熟悉吧,多数的搞贸易的小公司就是这样的商业模式,到现在也还是如此。刚开始公司就是三五个人,一边负责找货、给钱、发货,一边负责接货、铺货、收钱,快消品行业的高速流转能够带来丰厚的现金流,薄利多销的策略很容易达成原始的积累。

这时候的公司的核心一个就是货品采购、品质控制一个人搞定;另一个就是搞渠道管理,铺货收账,还要处理一些退货退款等。不需要研发,不需要生产,不需要市场部,没有售后部,杂七杂八的最多弄一个综合部,什么都干点。

再到后来,这个生意越做越大,不仅要在本国采购中国销售,也同时也介入了生产,产品自然不需要过多的研发,初创阶段就是个山寨就能解决问题。这时候需要设立专门负责生产的部门。业务越多越大,队伍就要不停的扩张,原先的综合部的事务越来越多,逐步就扩展到行政、人事和财务的独立部门,这些基础部门为前端业务提供辅助支持,以保障核心业务链条的高效率运转。

初创公司结构简单、核心清晰,是我们理解商业的基本立足点。公司不需要特别复杂的战略规划,也不需要复杂的组织结构。游击战、闪电战是这些公司的拿手好戏,寻找市场的缝隙,一旦找到就迅速扩张,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建立自己的护城河,并且敢于血拼:老子本来就是穷光蛋,不怕你穿鞋的。

初创公司的战略,就是老板的战略,初创公司的文化,就是老板的文化。这时候的老板亲自在一线跑,跟客户打交道,跟产品打交道,跟政府打交道,方方面面都有一手新鲜的材料,不需要复杂的组织机构来提供决策信息,凭借自己多年的经验来做出合理的决策,即使是稍有偏差,也能凭借一线的反馈迅速扭转局面而不至于重大损失。

理解规范公司

现代管理制度引入了职业经理人,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家族企业里面也常常是三亲四戚占据重要的位置,从而实现对公司和企业的管控。

实现对企业管控的另一个途径就是专业化,专业化使得权利比较分散,容易相互制衡,同时专业化的分工可以有效地产生相互依赖的链条,将个人的影响力减小到最低,而个人对组织的依赖却史无前例的严重。专业化的岗位也很容易进行训练和培养,专业人才也可以在市场上迅速得到补充。

专业化分工的好处明显,劣势也同样。一条简单的业务要经过无数个公司、部门、员工的手,积极的员工可以主动去衔接各个部分,推动业务的高效率交付。而不积极的员工则可以利用这个黑盒子潜水,很容易找到无数的接口来敷衍这个系统。而我们常常在面对这个复杂的系统的时候看不见核心,在非关键环节上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现代管理制度也造就了管理咨询行业。

规范的公司有规范的体系和流程,这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对于公司的理解需要学习规范的商业工具去分析,学习规范的商业语言去沟通。现实世界就是这样,我们要做的就是适应。

规范的公司的战略与初创公司有很大的差异,这种战略常常是源自董事会、创始人的愿景和使命,因此必须有高管层能够理解并传达这种使命,并将这些转换为可实现的战略目标,经过中层、基层管理者逐级分解成可实现的任务。

战略的层级也有不同。超级大公司,比如华为,里面有很多产品线,无线的产品,数据产品,光网络产品,终端产品,服务器产品,芯片产品等(芯片和服务器可能是独立的公司)。他们常常将这些业务划归各个不同的事业部来管理运营。每个事业部的产品也是非常复杂的,比如就我熟悉的光网络而言,就有网管产品线,OTN产品线,PTN产品线,SDH产品线,MSTP产品线等等。再继续往下分还可以分成很多层级。目标经过如此长距离的奔袭,到达终点的时候,可能已经偏离了原有的设计,未来的组织或许是简单的、扁平的。

几个问题

什么是公司?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体,通过商业资源的整合获得利润。

什么是企业?

企业家所经营的公司。

什么是集团?

若干家公司分布在不同的行业领域中,接受共同的母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

谢邀

企业是对不同结构的公司总称。专业术语指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公司这种组织是最常见的盈利组织形式。

按中国法律,要有5家以上的公司,才可以设立集团。

有限公司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区别是在哪儿? - 知乎

之前很多小伙伴也咨询过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有限公司,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两种企业类型的区别在于哪儿?注册公司我们常见的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全民所有制企业等这六种的是比较常见的。这些企业类型里头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设立的比较少,这两种类型的企业不适用于个人投资设立。本文站在有限公司的角度来分析集体所有制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0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0条的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属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有限公司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属于公司制的企业法人。

1.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名称不能带公司等后缀的,一般都是院、中心、所等。

2.有限公司的名称是例如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等。

1.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全民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写着注册资金,不能写注册资本。

2.有限公司资金的写法是注册资本。其实这两者表达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各位可以细品!

1.企业属性(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是指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按照不同的属性对企业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

2.公司属性(有限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1.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是以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偿还债务的。

2.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出资额来承担债务的,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欠下的债务时股东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1.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是以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来传达企业的一些决策性会议。

2.有限公司是以股东大会来传达公司的发展方向及其他规划。

1.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时候也是全体职工投资出资的。

2.有限公司成立时候也是股东共同投资出资的。

1.集体所有制企业解散的时候有剩余资产的话也是全体职工按比例分配。

2.有限公司解散时候有剩余资产也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来分配的。

说了这么多,可以看出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有限公司相似之处还是挺多的,承担的责任、利益的分配以及出资方式都是相似的。但是现在的市场适用集体的所有制企业的比较少,特别是后期要是改制的话变更时间比较长,流程比较繁琐。所以建议各位注册公司之前一定要想好注册哪一种类型。

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两者的区别点在于?-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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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公司法》角度上来看其主要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就是说,一人有限公司不是限定自然人,如果一个法人企业,同样可以申请创办一个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也称为一人有限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限定于一个自然人。同时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者从财务管理上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兼任执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东个人交易极易与公司财务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提供便利。为此,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特别监督,《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65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同一部法律中的两个条款强调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见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特别监督的重要性。所以一人有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要做到: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会计核算账簿记录要同一人股东个人的生活事务账簿记录严格分开操作,不能将一人股东个人的生活事务的费用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2)规范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由会计或审计人员参加的监事会,同时,记账人员与会计事项的审批人、经办人权限应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金调度、资产处置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制约;

(3)加强公司年检制度,及时划清公司与股东个人财务的界限;

(4)必须将公司每一笔业务记录在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查,一经发现公司有脱离正常价格的交易、无限制支付给股东巨额报酬、隐匿资产等行为,立即加以制止并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当所得给公司,同时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东承担责任;

(5)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我交易的财务监督。

如果各位对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两者的区别点在于?不太清楚的小伙伴,你们可以向我们的老会计答疑咨询的,我们欢迎给来与我们进行互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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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与私企的区别 - 辩护律师 - 律师行业网

最大的区别在于管理者,并进而带来企业文化和公司管理体制的一系列差异。

国企的管理者和民企的管理制度区别在于:

一个看重权,一个要赚钱

一个怕担风险被人问责,一个铤而走险无人问责

一个退休只拿退休金,一个可以一直干到死

一个不能明目张胆为子女铺路,一个可以大大方方搞家族经营

总之,国企领导就是个高级打工仔,而民企老板是实打实的资本家

而这种身份的差异,会带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诸多不同

总体来说,国企对经营成本不太在乎,员工福利好,加班少,效率低,反正赚的钱自己多分不了多少,而亏了钱也没自己多大损失。但由于很多国企有一些经营壁垒,所以也能存活,甚至也还不错。同时,国企层级多,决策流程长,而由于很多国企都不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所以可以慢慢发展,甚至长期原地踏步也不会有危机。所以,很多国企,在自己的轨道上运行着,说实话,对领导者的个人能力要求没那么高,缺了谁基本都照样运行。

但民企则不同,没有人给企业兜底,并且通常民企也不可能得到政策保护,其很难拥有在某个市场领域的垄断优势或天然护城河,所以民企一方面要控成本,一方面要扩张求发展,需要应对充分的市场竞争,而由于市场环境瞬息万变,这也同时造成民企的经营决策经常调整,而这其实是非常考验民营企业领导者的个人能力的。对于民企来说,基本成败全看老板一个人了。

国企和私企的区别根本在于:

01.财产的公有与财产私有制的区别,国企财产公有,官方控股。私企财产私有,私人或家族或私人联合财团控股。

02.企业赢亏,国企,国家既官方承担。私企、私人或私人财团(董事会)按股份比例分担赢亏。

03.企业的策略规划,国企叫“宏观调制”。私业叫“资本运作”。

04.企业性质,国企、市场垄断型。私企、市场竞争型。

05.用人机制,国企管理者拥有管理权而没有聘仼罢免权。私企、管理者拥有管理权及聘任罢免权。

06,薪资待遇,福利享受,国企、稳定、浮动空间小不受市场经济影响。私企、受市场经济影响,浮动空间大。

07.作息时间,节假日,国企,稳定而有保障。私企,稳定性、保障性均较少较差。

08.利益属性,国企,利益公有,以权谋私,违规违法。私企,利益私有,以权谋私,合理合法。

上述就是国企与私企最基本区别,本人识浅,仅以此简单作答。谢悟空邀答!

如您在私企是普通员工?那要看您的工资是多少?另外私企给你交多少社保费,假如你工资高,私企按百分之三百给你交社保加上你工龄常!肯定比国企员工多!因为国企员工工资少,按百分之三百交,也开不了多少!因为工资少,工龄少!

私募基金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 知乎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见于《合伙企业法》(2007.6.1实行),其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

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1、 税负更少: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

2、 安排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

(相比于公司制,有限合伙还有其他制度优势,和本文所讨论的主题无关,在此不赘述)

作为股权激励实行高管持股,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单,税负小(20%的税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控制对象的稳定性。(个人直接持股也能控制,但是需要另外有协议安排,并不直接)

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综合税率40%),安排平台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锁定期等略有些麻烦,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就此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2009年11月28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再无技术障碍。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其以“盛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从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有先例可循。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需要审慎考虑人选。

1)从目前现有的地方税收政策来看,浙江、海南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比较大;

2)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推动本地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将税收留在本地,以促进和本地政府的关系?在股权投资市场火热的情况下,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对本地资金应有较大吸引力,有利于增加本地税源,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但不确定争取政策的难度有多大。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一旦产生利润,即使不分配也要纳税。

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应选择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税,在账务处理上可将持股列为“长期股权投资”。因持其股比例肯定小于20%,故采用成本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化不会体现在账上,不会因为被持股的公司上市这个事项而产生纳税义务。

(关于税源所在地,个人转让限售股有特别规定: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征收方式是由证券机构在股票转让时预扣预缴,税源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作为企业,税源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暂未查到有针对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征税的针对性法规文件)

1)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即可(这一点没有特殊要求,博雅生物的案例中,盛阳投资锁定期即为一年),上市后可以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实施股权转让,获得收益,而该收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传导”至最终持股的个人;对于持股个人实际的股权锁定时间,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2)持股个人享受收益(或获利退出)有四种方式:

i. 分享企业收益:按照份额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股权转让收益;

ii. 转让财产份额:按照协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他人;

iii. 退伙结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条件退伙,并获得自身财产;

iv. 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个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清算后的财产。

《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这个“25%”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

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风险在高管持股平台模式下几乎没有。但如果有任何原因,需要隔离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可以用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而自然人控股该壳公司的方式操作。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不享受或享受很少收益(普通合伙人的税率可能接近35%),这样合伙企业的所有收益都能享受最优惠的税率。

有限合伙作为国内比较新颖的企业组织形式,所面临的细节问题较多,包括最为关键的合伙协议的条款设置和税务筹划,均需要详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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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和分公司的区别?_中国会计网

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区别在于:由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只能称之为"分公司"而不能称之为"分支机构".

分公司是相对本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所作分类,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相对企业整体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对分公司的登记作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明确:"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区别在于:由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只能称之为"分公司"而不能称之为"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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