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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为什么都是死缓

高官为什么都是死缓

中国废除死刑了嘛,那为什么大贪官都是死缓? - 知乎

根据慎用死刑的原则,非暴力犯罪和不具备再犯罪条件的基本不可能判死刑的。

贪污是非暴力犯罪,而且是职务犯罪,一旦被判刑,失去原有职务,也失去了再犯罪的条件,没有职权贪什么?故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死缓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不是说少杀慎杀吗。死刑立即执行的是暴力型犯罪比较多。我国《刑法》第48条是这么说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现代社会死刑是手术刀,不是大板斧啊!

今年共有11名省部级贪官落马 全是受贿500万元以上都是死缓或无期 -庭立方

4000 148 149

今年被判刑的11名省部级高官

全是

,涉案金额都在500万元以上,都是死缓或无期

现象分析

11名落马高官利用职务敛财

记者统计发现,11名省部级落马高官均有受贿罪这项罪名,无不都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有关人员的钱财。除了这一罪名外,也有部分官员同时犯下

11名落马高官所受贿、贪污的金额无不低于500万元,有的官员受贿、贪污金额甚至达千万元。

11名高官,7名被判死缓,4名被判

。从落马官员的年龄来看,这11名官员都为上世纪40年代、50年代生人,其中以50年代生人居多。除黄瑶、陈绍基、王华元和米凤君是40年代生人以外,其他落马官员都为50年代生人。另外,从落马高官的学历来看,他们多数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半数都是研究生学历。

原因探究

11名贪官“拿回扣”都胆大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反腐问题专家林?说,官员落马被判的原因主要是利益的诱惑,同时也是疏于监督。

2006年以来,腐败现象在我国呈现出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等趋势。这些省部级干部往往控制着资金的来源,一个领域的大笔资金进出都掌握在省部级干部的手里,他们并不是直接拿这个账目里的钱,而是给行贿者批一个项目,再吃回扣,而这个回扣就是受贿的钱。

“比如一个项目要是上亿元,那回扣可能就高达几百万元。”林?说,这也是为什么11名高官都犯了受贿罪,而贪污罪犯得比较少的原因。

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判处11名省部级高官,记者根据多家媒体的报道整理统计发现,落马高官有两个共同点,所犯罪名必有受贿罪,涉案金额都在500万元以上。都是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大量的钱财,部分官员接触桃色,多为包养情妇、嫖娼。专家表示,大批高官落马,足以见证国家近几年一直在加大查处腐败的力度。

近日,中共中央连出新规,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引发舆论强烈关注。专家指出,这些规定对省部级高官具有针对性,是中央加强对党政高官群体管理制度的反腐系列举措。

 

地方高官

受贿更具隐蔽性

落马官员中地方官员占了一半多,这也和利益有很大关系。林?说,地方的利益更大,在地方行贿一般也很难发现,一旦发现还会有人袒护。而部委的利益相对较小,有的部委甚至是“清水衙门”。一些官员一旦受贿,内心是很害怕的,担心被揭露,为了掩盖一种罪行,就犯了更大的错误。

“其实真的很替这些省部级落马官员惋惜,全国才有多少省部级高官,且他们多数都是从基层一点点做起来的,尤其是那些出身于贫苦家庭的高官。”林?说。官员落马同时也反映出了监督的不得力,制度的不健全。

嫖娼是“高压线” 一碰即死

落马官员或许是因为没有学习好,另一方面则是包养情妇的问题。

被判的高官中部分高官接触桃色,多为包养情妇、嫖娼。

今年8月,在东莞市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上,广东省纪委副书记丘海点评了和广东官场有关的腐败人物,中纪委领导对陈绍基案、王华元案、黄松有案等的评价是,都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嫖娼。“党员干部嫖娼是一票否决的,高压线,碰不得,一碰即死!” 他说。

 

专家建言

反腐治根在于用人制度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提出反腐治根在于用人制度。针对腐败问题,制定法律法规严格监督和惩处犯罪是必要的。

竹立家表示,在“一把手”选拔上的民主至关重要。在“选”的过程中,提名、考查和考核各环节都非常关键,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严重影响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影响群众对干部的看法。用民主的办法, 选好用好“一把手”,实现党代表和人民代表真正的选举产生。层层选举,以制约“一把手”权力,避免单位小团体化、家族化,甚至是“买卖化”,不能让“一把手”用其个人意志代替权力意志,代替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

林?表示,反腐工作还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强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群众监督。

林?认为,“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将是今后反腐工作的着力点之一,“和民众关系比较远的腐败问题,民众很难参与。身边的腐败经常发生,而且和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群众的眼睛是最亮的”。

反腐行动

省部级干部将全被“查经济”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媒体此前报道指出,我国反腐制度创新也在不断发力。近日,中央连出新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扩展至省部级干部。

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2000年至2010年,共对53名省部长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规模在逐渐地扩大,仅2009年和2010年就达到37人。

另外,《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具体对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以及责任追究逐项进行了明文规定。

专家指出,该规定极富可操作性,与日前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都可视为中央加强对党政高官群体管理制度的反腐系列举措。(王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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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被判刑的11名省部级高官

全是

,涉案金额都在500万元以上,都是死缓或无期

现象分析

11名落马高官利用职务敛财

记者统计发现,11名省部级落马高官均有受贿罪这项罪名,无不都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有关人员的钱财。除了这一罪名外,也有部分官员同时犯下

11名落马高官所受贿、贪污的金额无不低于500万元,有的官员受贿、贪污金额甚至达千万元。

11名高官,7名被判死缓,4名被判

。从落马官员的年龄来看,这11名官员都为上世纪40年代、50年代生人,其中以50年代生人居多。除黄瑶、陈绍基、王华元和米凤君是40年代生人以外,其他落马官员都为50年代生人。另外,从落马高官的学历来看,他们多数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半数都是研究生学历。

原因探究

11名贪官“拿回扣”都胆大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反腐问题专家林?说,官员落马被判的原因主要是利益的诱惑,同时也是疏于监督。

2006年以来,腐败现象在我国呈现出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等趋势。这些省部级干部往往控制着资金的来源,一个领域的大笔资金进出都掌握在省部级干部的手里,他们并不是直接拿这个账目里的钱,而是给行贿者批一个项目,再吃回扣,而这个回扣就是受贿的钱。

“比如一个项目要是上亿元,那回扣可能就高达几百万元。”林?说,这也是为什么11名高官都犯了受贿罪,而贪污罪犯得比较少的原因。

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判处11名省部级高官,记者根据多家媒体的报道整理统计发现,落马高官有两个共同点,所犯罪名必有受贿罪,涉案金额都在500万元以上。都是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大量的钱财,部分官员接触桃色,多为包养情妇、嫖娼。专家表示,大批高官落马,足以见证国家近几年一直在加大查处腐败的力度。

近日,中共中央连出新规,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引发舆论强烈关注。专家指出,这些规定对省部级高官具有针对性,是中央加强对党政高官群体管理制度的反腐系列举措。

 

地方高官

受贿更具隐蔽性

落马官员中地方官员占了一半多,这也和利益有很大关系。林?说,地方的利益更大,在地方行贿一般也很难发现,一旦发现还会有人袒护。而部委的利益相对较小,有的部委甚至是“清水衙门”。一些官员一旦受贿,内心是很害怕的,担心被揭露,为了掩盖一种罪行,就犯了更大的错误。

“其实真的很替这些省部级落马官员惋惜,全国才有多少省部级高官,且他们多数都是从基层一点点做起来的,尤其是那些出身于贫苦家庭的高官。”林?说。官员落马同时也反映出了监督的不得力,制度的不健全。

嫖娼是“高压线” 一碰即死

落马官员或许是因为没有学习好,另一方面则是包养情妇的问题。

被判的高官中部分高官接触桃色,多为包养情妇、嫖娼。

今年8月,在东莞市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上,广东省纪委副书记丘海点评了和广东官场有关的腐败人物,中纪委领导对陈绍基案、王华元案、黄松有案等的评价是,都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嫖娼。“党员干部嫖娼是一票否决的,高压线,碰不得,一碰即死!” 他说。

 

专家建言

反腐治根在于用人制度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提出反腐治根在于用人制度。针对腐败问题,制定法律法规严格监督和惩处犯罪是必要的。

竹立家表示,在“一把手”选拔上的民主至关重要。在“选”的过程中,提名、考查和考核各环节都非常关键,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严重影响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影响群众对干部的看法。用民主的办法, 选好用好“一把手”,实现党代表和人民代表真正的选举产生。层层选举,以制约“一把手”权力,避免单位小团体化、家族化,甚至是“买卖化”,不能让“一把手”用其个人意志代替权力意志,代替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

林?表示,反腐工作还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强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群众监督。

林?认为,“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将是今后反腐工作的着力点之一,“和民众关系比较远的腐败问题,民众很难参与。身边的腐败经常发生,而且和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群众的眼睛是最亮的”。

反腐行动

省部级干部将全被“查经济”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媒体此前报道指出,我国反腐制度创新也在不断发力。近日,中央连出新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扩展至省部级干部。

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2000年至2010年,共对53名省部长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规模在逐渐地扩大,仅2009年和2010年就达到37人。

另外,《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具体对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以及责任追究逐项进行了明文规定。

专家指出,该规定极富可操作性,与日前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都可视为中央加强对党政高官群体管理制度的反腐系列举措。(王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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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落马高官十人被判无期或死缓-搜狐新闻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王梦遥)10月9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白恩培成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终身监禁的规定实施后,首名被判终身监禁的官员。

  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1946年9月生的白恩培是陕西清涧人,大学学历,工程师职称,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书记等职。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牟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根据记者梳理,白恩培的受贿金额创下有公开记载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受贿金额最高纪录。根据此前媒体统计,十八大以来受审的落马省部级官员中,6人受贿金额过亿:白恩培(2.4676亿)、朱明国(1.41亿)、周永康(1.3亿)、金道铭(1.2亿)、万庆良(1.1亿)、毛小兵(1.05亿)。可见,白恩培的受贿金额“首屈一指”。

  此前被判死缓官员普遍可获减刑

  安阳市中级法院认为,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而在此之前,被判死缓的官员获减刑的不在少数。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于2013年7月因受贿、滥用职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15年10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公示,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2016年2月2日,曾因玩忽职守和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食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第四次获得减刑,算上此前减刑的日期,2007年被判死缓的曹文庄服刑刑期到2026年期满,据此实际刑期为19年。

  相关链接

    十八大后落马高官十人被判无期或死缓

  记者注意到,法院对于白恩培的判决已是"从轻"的结果。安阳市中院认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截至目前,十八大后落马的高官中已有10人被判无期以上刑罚。在白恩培之前被判死缓的还有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则包括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

  焦点1

  受贿2亿终身监禁或成"判决标杆"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行。

  刑法修正案(九)383条第四款规定,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修正案颁布的将近1年的时间里,宋建国、周永康、令计划等"大老虎"纷纷获刑,但均未被判终身监禁,而作为省部级官员的白恩培,为何成为了将牢底坐穿的第一人?

  政法大学刑诉法学专家洪道德表示,白恩培的犯罪金额是其被判终身监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与之前的落马官员的职级相比,白恩培作为省部级官员,职级并不是最高的;从现有的案件披露情况看,他也没有出现非常恶劣的索贿情节;白恩培在受审时也表示了认罪悔罪的态度,综合这些与判决结果相关的情节因素可以看出,让白恩培"异于"其他高官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原因,主要就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个案件的金额或许会成为今后职务犯罪的数额参照标杆,即贪污受贿在2亿元以上的,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或将均被判处终身监禁。"洪道德说。

  焦点2

  法院审判贪官不再仅仅"唯数论"

  曾担任令计划辩护律师的刑事辩护专家许兰亭表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司法审判里,法院裁量问题官员的刑期,一般会将数额作为主要的判罚依据,学界通常称之为"唯数论"。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从"唯数论"转变为越来越强调数额加上情节的综合因素考量。数额是法院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惟一因素,在审理受贿案件时,法庭还要考虑当事人有没有索贿、有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没有立功等等因素。

  洪道德举例说,比如官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受贿手段恶劣,大部分贿款来自于索贿,那么这种情况,法院会考虑判处其死刑;此外,如果造成的社会影响或者间接后果特别严重,法院也会对其判处死刑,比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罪在2007年被法院判处死刑,法院查明其任职期间,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导致假药流向市场。

  焦点3

  监外执行存可能 但会更严格

  被判终身监禁的白恩培要把"牢底坐穿",这是否意味着他完全没有机会再走出监狱?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解释称,如果罪犯身患疾病等导致无法在监狱中服刑,作为不得已的代替措施可以在监外执行。不过,白恩培被判终身监禁也意味着"以后在执行中的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可能会更加严格,只有真正出现不适合在监狱羁押的状况才可能到监外执行,想通过某种不正当方式或渠道出狱的可能性会更小。而即使是监外执行,他囚犯的身份不会改变。"

  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以防止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类型犯罪中,"有权"、"有钱"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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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是何意思?是两年后再执行吗?许多人都理解错了_腾讯新闻

《春秋繁露》云:“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相传,唐太宗在位时,因对死囚心生怜悯,便让三百九十多名死囚回家探亲,并让他们在探完亲以后秋后归来问斩。而这三百九十多名死囚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离开监牢,又按时归来,无一缺少,这一举动也深深地感动到了唐太宗,所以最终他放了这些人。

对历史有所了解或者经常看影视剧的朋友都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古时候有人犯了罪,除非罪大恶极,需要及时处死,不然一般都是在秋后处死。这样的方式让那些犯了罪的死刑犯能够在人间多待上一阵日子,而大家也经常听说“死缓”这一词语。所谓死缓就是指死刑缓期,经常有人犯罪以后会被判死刑缓期两年,可能有些朋友会问这是何意思,是两年后再执行吗?其实许多人都理解错了。

什么样的人才可能会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呢?如果一个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就说明这个人犯的罪其实是十分严重的,已经到了需要用他的生命去偿还的地步。但却因为某些原因,不会立即对他执行死刑,要缓个那么一两年。

那么既然已经犯了重罪,为什么还要缓一缓呢?其实一般被判死缓的人,都是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并非最大恶极。他们之所以会去犯罪,也是因为有某些不得已的原因。而在犯罪过后认错态度良好,还有能够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与那些判处死刑的人相比,他们的罪行其实没有这么大的。

虽然所犯的罪已经达到了死刑的范围内,但仍旧有一些回旋的余地,而这个所谓的回旋的余地就是指缓刑的这两年。在缓刑的这两年里,他们会在监狱里面劳改。如果劳改期间他们表现良好,或者说立了功,那么在两年以后,他们可能就会免于死刑,或者改判无期徒刑。

而在改判无期徒刑以后,如果犯人在服刑期间又有较为良好的表现,能够得到相关人员的认可或者说能够做出对社会人民有贡献的事情,那么相关人员就会根据刑法对他们酌情减刑。不论是从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还是在无期徒刑执行之间减刑,都有一个非常严苛的标准。法官会根据标准以及这个人所做出事情的价值来具体减刑,也并非所有的犯人都有机会被减刑。

很多人可能会以为死缓,是近代才出现的一种刑法。其实这种刑法早在明清时候就有了,只是名字不一样。我们将这种刑法称为死缓,彼时这种刑法被人称“斩监候”。但彼时最常见的其实斩立决,斩立决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立即执行死刑,也就是立刻问斩。

而监斩候就类似于今天的死缓,意思就是虽然犯人已经犯了较为大的罪,也被官员判处为死刑了,但是并不会立即执行,而是会暂时将他关押起来,再去对一些事情做更深入的调查,紧接着进行下一步的问审。通过问审再次核实他的罪行以后,再决定是否要将他处以死刑。

其实在古代,对于监斩候的犯人,官员们也会根据该犯人所犯罪过的大小去确定他们的执刑方式。一般来说,会根据犯人所犯事情的严重性来决定到底关押多少年,其实这种和无期徒刑以及那些关押时间较长的有期徒刑比较类似。在古时候,犯人执行死刑时有很多条条框框,可以说古人比现代人要讲究得多。

就比如说在古时候,有一种职业就是专门执行死刑的,它叫做刽子手。这是一个非常考验人的职业,做这个职业的人不仅要有一定的功夫,还需要有一定的胆识。一般来说,刽子手不会一开始就上任砍头,而是会先拜一个刽子手为师傅,当他几年的徒弟,练练自己的胆子以后,才能够真正成为砍头的刽子手。

刽子手在行刑之前会喝一种特殊的酒,然后将这种酒喷在刀上。之所以会有这种做法,是因为古人是比较迷信的,他们害怕被邪物缠身,于是会在这种酒里面掺童子尿乌鸦血等,在他们看来可以去除阴气的物质。而今已经没有这种可怕的刑罚,相对而言,现代人更加理性的处理方式也让人看到属于人类的进步。

参考资料:

《春秋繁露》

死缓是什么意思,死缓和死刑的区别-法律知识|华律网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它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

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

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

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以上,就是对相关内容的介绍,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是否还会执行死刑,这时就要看服刑人员的表现了。如果你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帮助,不妨向华律网进行

,我们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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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拥有将近几千年封建制度以及官场文化的我国而言贪污腐败可以说是历朝历代政府都最为头疼也严厉打击的行为, 但是往往收效甚微直到近代通过更加深入的法律手段才得到了有效的遏制,那么贪污罪可以判处死刑吗?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绑架后致人重伤,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关于绑架后致人重伤是否能判死刑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减刑是针对已判决一定刑期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而酌情减少刑期的行为。限制减刑是一种特例,限制减刑并不是完全不允许减刑,而是大幅度降低减刑可能的一项规定。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新刑法限制减刑的罪犯的相关资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

我国最严厉的刑法就是死刑,但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原因,我国的死刑罪名已经比较少了,死刑会直接剥夺对方的生命权,那么什么人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死刑执行的方式是死刑制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死刑执行方式这各个时代都有其特点,死刑执行方式又是在历史中不断变化发展的,它的变更归根到底都是由当时的经济、政治、人文状况决定的,具体又是由许多因素决定,且一旦发生变更必定会对一些方面产生重要影响。死刑有什么执行方式?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判死刑一周以内被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复核死刑该怎么做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人,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有缓期两年执行和立即执行两种,那么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还能过多长时间?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我国刑法规定中,对于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等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但有时候我们会听到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那么什么是死刑缓期执行?被判死缓两年后会死吗?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死刑是属于最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死刑一般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有不同的执行方式,那么我国执行死刑方式有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死刑是一种很古老的刑罚,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是不是所有的适用死刑的罪犯都可以判处死刑。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了死缓的刑罚,死缓相对来说是比较严重的罪行,在被判了死缓之后,该罪犯也有减刑的想法,想要去争取减刑的可能。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死缓被限制减刑吗?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这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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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投资投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只有自身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方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设立登记时,除应提交其母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批准文件外,不需提交该子公司设立登记的批准文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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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贪官为什么被判终身监禁?-搜狐新闻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郭芳 | 北京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44期)

  10月,反腐领域发生了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终身监禁”终于在一年之后适用到了具体的贪腐案例中。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适用死缓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使得该案成为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之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相继因受贿罪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最先因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处以终身监禁的3名贪官。为什么要对他们适用终身监禁?什么情况下会适用终身监禁?还有哪些贪官可能会面临终身监禁?

  

  进入年末,十八大之后落马高官的贪腐案也迎来了审判的“小高潮”。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十八大之后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中,已有37人领刑。其中,1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缓、8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的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被判处死刑,被判处死缓的是白恩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有周永康、令计划、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内蒙古自治区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中国科协原常务副主席申维辰、海南省原副省长谭力、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从比例上看,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约占已判案例的30%(编者注:其中包括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赵黎平)。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在2008年至2013年的5年间,作出判决的省部级高官贪腐案有30余个,70%以上落马高官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13人被判处死缓,包括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等;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包括薄熙来、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等。

  而从更长的时间纬度看,据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田国良统计,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03名省部级干部中,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约占已判案例的53%。其中,死刑立即执行6例,死缓27例,无期徒刑17例。

  不难发现,跟整个刑罚制度发展一致,高官贪腐案的判罚也体现了轻刑化的趋势。2007年7月,国家食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之后,再无省部级高官因贪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撰文表示,近年来,我国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已很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绝大多数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腐败罪犯均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和废止死刑是大势所趋。十八大之后,高官贪腐案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也越来越少。

  被称为“军中第一贪”的军队高层谷俊山是十八大之后被查处的省部级官员和军队高层中首个被判处死缓的贪官,而那是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之前。由于官方没有公布更多细节,具体涉案金额及情节不得而知。

  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的白恩培超过2.4亿元的涉案金额刷新了落马省部级高官贪腐案的纪录。在此之前,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贪腐案创下的涉案金额最高纪录是1.9573亿元,陈同海最终被判死缓。

  十八大之后,除白恩培外,涉案金额过亿元的省部级高官还有7人,包括周永康、朱明国、金道铭、万庆良、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河北省委原秘书长景春华、山西省原副省长杜善学。其中,朱明国的涉案金额超过了2亿元(受贿1.41亿余元,另有910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合计2.32亿元),杜善学1.69亿元、景春华1.46亿元、周永康1.2977亿元、金道铭1.23亿元、万庆良1.11亿元、毛小兵1.048亿元。朱明国被判处死缓,周永康、金道铭、万庆良均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毛小兵、景春华、杜善学尚未判决,终身监禁是否会在他们之中再度适用不得而知。

  

  作为专门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之死缓犯的一种死缓执行方式,终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重点在于不得减刑和假释。

  其立法的本意是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赵秉志认为,因而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必须是针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而基于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缓。

  从法院的公开判决看,判处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终身监禁的依据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3人的涉案金额分别是:白恩培2.46亿元,魏鹏远2.1亿余元,于铁义则受贿3亿余元。

  数年以前,受贿1.0857亿元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余万元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1年7月19日上午,姜人杰与许迈永被同时执行死刑。这一信号在当时被许多人理解为贪腐亿元是被判处死刑的参考标准。

  如今,2亿元是否会成为未来判处终身监禁的一个参考标准?

  但光考虑涉案金额是不够的,还要考虑犯罪情节。例如涉案金额超过2亿元的朱明国并未被判处终身监禁。

  赵秉志分析,犯罪情节一般应考察贪污受贿的次数、持续的时间、贪污对象是否为特定款物、贪污受贿赃款的具体用途和去向、是否退赃及退赃比例等各种情形。在综合判断相关犯罪情况后,如果认为对严重贪污受贿罪犯判处一般死缓(即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减刑、假释)尚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适用终身监禁。

  前不久,中央纪委公开了白恩培的贪腐细节,舆论哗然。白恩培喜欢红木和茶叶,其妻张慧清酷爱翡翠和玉石,从白家查获的藏品多得让办案人员震惊。据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室的办案人员说,他们光清理这些藏品就花了十几天的时间。

  魏鹏远也刷新了人们对“小官巨贪”的想象。魏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执法人员调去5台点钞机清点魏鹏远家中的赃款,因长时间不间断工作,竟当场烧坏了一台点钞机。

  而于铁义受贿案中,于铁义犯罪时间持续多年,案情触目惊心。据媒体报道,于铁义喜欢打牌,经常召集供应商陪他玩“斗地主”,供应商们必须随叫随到,每次输赢动辄几十万元。

  虽然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他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基本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未被判处死刑。

  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终身监禁的增设,虽然在客观上能够起到控制和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但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有效解决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问题,改变长期以来无期徒刑名不副实、执行不严的现象,有利于形成对严重腐败分子的法律震慑作用和保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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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贪官为什么被判终身监禁?-搜狐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郭芳 | 北京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44期)

  10月,反腐领域发生了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终身监禁”终于在一年之后适用到了具体的贪腐案例中。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适用死缓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使得该案成为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之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相继因受贿罪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最先因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处以终身监禁的3名贪官。为什么要对他们适用终身监禁?什么情况下会适用终身监禁?还有哪些贪官可能会面临终身监禁?

  

  进入年末,十八大之后落马高官的贪腐案也迎来了审判的“小高潮”。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十八大之后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中,已有37人领刑。其中,1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缓、8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的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被判处死刑,被判处死缓的是白恩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有周永康、令计划、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内蒙古自治区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中国科协原常务副主席申维辰、海南省原副省长谭力、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从比例上看,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约占已判案例的30%(编者注:其中包括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赵黎平)。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在2008年至2013年的5年间,作出判决的省部级高官贪腐案有30余个,70%以上落马高官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13人被判处死缓,包括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等;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包括薄熙来、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等。

  而从更长的时间纬度看,据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田国良统计,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03名省部级干部中,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约占已判案例的53%。其中,死刑立即执行6例,死缓27例,无期徒刑17例。

  不难发现,跟整个刑罚制度发展一致,高官贪腐案的判罚也体现了轻刑化的趋势。2007年7月,国家食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之后,再无省部级高官因贪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撰文表示,近年来,我国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已很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绝大多数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腐败罪犯均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和废止死刑是大势所趋。十八大之后,高官贪腐案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也越来越少。

  被称为“军中第一贪”的军队高层谷俊山是十八大之后被查处的省部级官员和军队高层中首个被判处死缓的贪官,而那是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之前。由于官方没有公布更多细节,具体涉案金额及情节不得而知。

  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的白恩培超过2.4亿元的涉案金额刷新了落马省部级高官贪腐案的纪录。在此之前,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贪腐案创下的涉案金额最高纪录是1.9573亿元,陈同海最终被判死缓。

  十八大之后,除白恩培外,涉案金额过亿元的省部级高官还有7人,包括周永康、朱明国、金道铭、万庆良、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河北省委原秘书长景春华、山西省原副省长杜善学。其中,朱明国的涉案金额超过了2亿元(受贿1.41亿余元,另有910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合计2.32亿元),杜善学1.69亿元、景春华1.46亿元、周永康1.2977亿元、金道铭1.23亿元、万庆良1.11亿元、毛小兵1.048亿元。朱明国被判处死缓,周永康、金道铭、万庆良均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毛小兵、景春华、杜善学尚未判决,终身监禁是否会在他们之中再度适用不得而知。

  

  作为专门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之死缓犯的一种死缓执行方式,终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重点在于不得减刑和假释。

  其立法的本意是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赵秉志认为,因而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必须是针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而基于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缓。

  从法院的公开判决看,判处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终身监禁的依据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3人的涉案金额分别是:白恩培2.46亿元,魏鹏远2.1亿余元,于铁义则受贿3亿余元。

  数年以前,受贿1.0857亿元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余万元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1年7月19日上午,姜人杰与许迈永被同时执行死刑。这一信号在当时被许多人理解为贪腐亿元是被判处死刑的参考标准。

  如今,2亿元是否会成为未来判处终身监禁的一个参考标准?

  但光考虑涉案金额是不够的,还要考虑犯罪情节。例如涉案金额超过2亿元的朱明国并未被判处终身监禁。

  赵秉志分析,犯罪情节一般应考察贪污受贿的次数、持续的时间、贪污对象是否为特定款物、贪污受贿赃款的具体用途和去向、是否退赃及退赃比例等各种情形。在综合判断相关犯罪情况后,如果认为对严重贪污受贿罪犯判处一般死缓(即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减刑、假释)尚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适用终身监禁。

  前不久,中央纪委公开了白恩培的贪腐细节,舆论哗然。白恩培喜欢红木和茶叶,其妻张慧清酷爱翡翠和玉石,从白家查获的藏品多得让办案人员震惊。据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室的办案人员说,他们光清理这些藏品就花了十几天的时间。

  魏鹏远也刷新了人们对“小官巨贪”的想象。魏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执法人员调去5台点钞机清点魏鹏远家中的赃款,因长时间不间断工作,竟当场烧坏了一台点钞机。

  而于铁义受贿案中,于铁义犯罪时间持续多年,案情触目惊心。据媒体报道,于铁义喜欢打牌,经常召集供应商陪他玩“斗地主”,供应商们必须随叫随到,每次输赢动辄几十万元。

  虽然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他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基本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未被判处死刑。

  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终身监禁的增设,虽然在客观上能够起到控制和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但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有效解决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问题,改变长期以来无期徒刑名不副实、执行不严的现象,有利于形成对严重腐败分子的法律震慑作用和保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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