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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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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认定标准-法律知识|华律网

》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

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最新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法律明确规定,有

力的。当然小编还是希望大家在工作中以安全第一,最好不要有受伤现象。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或者需要咨询与解决其他任何的法律问题与麻烦,那么可以来华律网,会为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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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死亡的判断标准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判断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作出初次确诊意见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死亡数月之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与原始病历记载不一致的,不应作为有效证据来认定。

    案情

    2019年8月7日早上8点20分,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工程师刘某在参加领导班子早会时身体不适,被送至鹤煤总医院,11时21分办理住院治疗,经抢救后,8月8日15时8分又转入鹤壁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当日21时30分进入ICU抢救,刘某于2019年8月10日14时35分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梗死。

    2019年8月26日,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向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刘某工伤认定申请,鹤壁市人社局于2019年8月29日受理,于2019年9月4日作出豫省(鹤)工伤[2019]W-006号河南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刘某从发病至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刘某A(刘某之子)、郑某(刘某之妻)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鹤壁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刘某A、郑某在一审期间提供了2019年9月16日鹤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二审期间提供了2020年6月23日鹤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该两份诊断证明书内容显示存在脑死亡的表述,证明目的刘某于8月9日已经脑死亡;但是鹤壁市人民医院的原始病历及死亡记录上并未显示与之相对应的记录。

    审判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鹤壁市人社局根据第三人机械厂提交的死者刘某的医学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认定“刘某从发病至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属于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故鹤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正确。遂判决驳回刘某A、郑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A、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A、郑某提交的有效证据均不能证明刘某在突发疾病后48小时之内已处于“脑死亡”状态。对刘某死亡时间的认定,只能是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因刘某从发病至死亡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A、郑某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死亡标准的认定”、“48小时的起算”、“后出具的诊断证明能否认定”三个问题。(一)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标准的判定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适用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因此医疗机构病历记载有“脑死亡”和“临床死亡”不同时间的,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的时间为死亡时间。(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通常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材料为准。刘某自被送至鹤煤总医院办理住院治疗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48小时”。(三)刘某A、郑某一审时提交的2019年9月16日鹤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以及在二审时提交的2020年6月23日鹤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认定的问题。一是刘某在鹤壁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的病历中的死亡记录并没有脑死亡的记载,在工伤认定时人社局以原始病历记载作为依据并无不当;二是该两份鹤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系在刘某死亡数月之后医院出具,申请人以此来主张当时刘某在“48小时内”存在“脑死亡”情形,无法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据上,对刘某死亡时间的认定,应以医疗机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显然已超过“48小时”。综上,鹤壁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正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刘某A、郑某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涉及三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是工伤认定的判断标准是应该以“脑死亡”还是以“临床死亡”为标准;二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48小时”应从何时起算;三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医疗机构另行出具的、与原始病历不一致的新证据应如何认定。对以上三个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工伤认定应以“脑死亡”还是“临床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

    医学上对“脑死亡”及“临床死亡”的判断标准。医学上一般认为,1.脑死亡的判断标准:自主呼吸停止;不可逆性深昏迷;脑干神经反射消失;瞳孔扩大或固定;脑电波消失;脑血液循环完全消失。2.临床死亡的判断标准:意识完全丧失;呼吸、心跳完全停止;血压持续为零,经抢救一段时间仍不能恢复;瞳孔放大。3.脑死亡后,尽管采取人工呼吸等辅助设备,心肺功能未停止,但器官、系统的机能必然会在一定时间内先后停止,机能的各个部分将不可避免地先后发生死亡。结论:机体作为一个整体的机能永远停止的标志是全脑机能的永久性消失。即整体死亡的标志就是脑死亡。

    笔者认为,“脑死亡”应当作为工伤认定时的死亡标准。1.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可见自然人死亡时间的判断权专业医疗机构,即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自然人的死亡时间(法律规定的因下落不明的宣告死亡不在本案研究之内)。首先,“脑死亡”只能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提出,且应当是诊断时的医疗机构;其次,应当由医生结合病情、专业技术规范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评定;第三,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记载于病历和死亡记录中。可能出现的三种记载形式:一种是只记载“脑死亡”,第二种是记载有“脑死亡”和“临床死亡”,第三种只记载“临床死亡”。2.《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条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重点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当病历明确记载有“脑死亡”和“临床死亡”,先发生了“脑死亡”之后宣告“临床死亡”的,以记载的脑死亡时间为工伤认定时的依据,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3.有类案支持以“脑死亡”作为工伤认定时的死亡标准。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的何世运诉广东省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的裁判要旨即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宣布脑死亡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作出死亡工伤认定时,应适当向劳动者倾斜,将脑死亡作为认定工伤中的死亡标准,不仅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对依法行政,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也意义重大。这与笔者的观点也是一致的。

     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通常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材料为准。对于如何理解 “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初次诊断时间是指医疗机构初次接诊病人的时间。《工伤保险条例》对于“48小时”的限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无限制地扩大工伤范围,并且,以初次接诊时间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掌握,有利于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准确地查明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很多疾病需要进行检查后方能初步确定病因,并且现实中由于一些医院设备落后等原因,有时还需要转院抢救等情况,如果将初次接诊时间作为起算点,显然不利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初次诊断时间”应理解为医疗机构作出初次确诊意见的时间,而不是初次接诊的时间,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初次诊断时间一般是医疗机构对突发疾病的职工进行查看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得出判断病情及其发展情况的结论的时间。重点是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不是患者进入医院做检查的时间,而是医院作出诊断,基本确定病情的时间。假如,患者从突发疾病离开单位至死亡,辗转三家医疗机构,先去甲医院进行了血常规检验,再到乙医院进行了血常规、凝血试验、尿液检验,最后到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体格检查,辅助甲医院及乙医院的检验单,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并实施了抢救措施。那么患者入住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诊断为急性白血病时,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本案中,证据显示刘某于2019年8月7日8时20分左右发病,随即被送至鹤煤总医院后11时21分办理入院手续,经检查初步诊断为脑梗死、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关闭不全、心房颤动,2019年8月7日11时21分医院对刘某的发病情况作出了初步诊断结论,故将该时间认定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较为合适。

    三、原始病历没有显示的内容,医疗机构另行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与原始病历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证据规则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合法性侧重于形式,解决证据资格的问题。真实性要求证据的表达的事实或内容,不能是臆想或虚构。关联性要求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 。本案中,一审时提交的2019年9月16日鹤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以及二审时提交的2020年6月23日鹤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虽有“脑死亡”的显示,但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来认定。理由一是刘某在鹤壁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的病历及死亡记录不仅没有脑死亡的明确记载,而且该记录显示不出在医治过程有脑死亡医学上的明显指标等;二是该两份诊断证明书,系在刘某死亡数月之后由医生签名加盖门诊部的印章出具,诊断证明上有关“8月9日综合评估考虑患者处于脑死亡状态”的内容在原始病历上没有完全对应或相关的记载,而且也没有评估脑死亡程序认定的记录。故仅凭该两份诊断证明无法证明刘某当时在“48小时内”存在“脑死亡”的情形,因此,从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及取得形式的合法性上看,不足以作为有效证据。综上,这两份在刘某死亡数月之后出具的与原始病历不一致的诊断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是正确的。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工伤死亡的认定-如何申请工伤死亡认定-工伤死亡认定的材料-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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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作时间内,有时候因为工作性质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这是典型的工伤事故,那么工伤死亡认定条件需要哪些?

?工伤死亡认定需要多长时间?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单位与职工都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可是工伤发生不在少数,因工伤死亡的情形也有很多。实践中,在具体处理工亡事故的时候,肯定少不了对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进行了解。

  1、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

”等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话,一般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人生在世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特别是关乎生死的事情,来的突然却无能为力。此时,作为生者,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尽力减少损失和伤害。因此,今天,就将关于“

”这一个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第一.如果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

  第二.如果该职工在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在用人单位安排下驾驶单位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无论驾驶员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当依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这一情境下的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补偿原则,职工如因疏忽受伤,即使是违反单位的操作规程,对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如果职工不是驾驶员,但是在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论该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责还是次责,同样应当依据规定,认定为工伤。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打官司费用由个人承担。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根据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关于“

”做了介绍了,希望您阅读以后有新的收获。交通事故中往往会涉及到双方的巨大利益,对于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当事人的家人来说,非常需要了解这一类的知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有合同的工伤死亡责任认定是不是就不能进行认定了呢,工伤发生后要主动的给公司进行联系,因为公司带你去的话会非常的方便,而且没有钱公司也可以先给你垫着。那么没有合同工伤死亡责任认定为是怎样的?具体下面就看为大家带来

详细内容吧。

  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应在 24 小时内口头或电话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在 15 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 30 日内提交《海东地区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应向海东地区劳动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6、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9、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没签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劳动者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受法律保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要做两件事,即工伤及伤残等级的认定和鉴定,这分别需要两个程序和两个部门完成。 其中工伤的认定特别重要。

  你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如果不积极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

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没有合同工伤死亡的相关知识呢?没签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既然受法律保护就得按照工伤的标准来,该认定就认定,该赔偿就进行赔偿。

  因公殉职是一件令人十分悲伤的事情,但是人是不能复生,时候可能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还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当然相关用人单位以及

都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但是也是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确认才好操作。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

。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1953年1月2口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般是60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是认定工伤等级以及后续的护理治疗的重要手段和证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征求意见稿》提出,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我国法律对于工亡是由一定标准的,符合标准的工亡能够获得赔偿,但是需要在两个月内进行确认。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

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单位与职工都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可是工伤发生不在少数,因工伤死亡的情形也有很多。实践中,在具体处理工亡事故的时候,肯定少不了对工伤死亡认定的程序进行了解,那

?工伤死亡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

  1、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

  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工伤死亡认定程序都有了初步了解了。

  劳动者是因工死亡的话,其家属能够获得一定的工伤死亡赔偿金,这个时候就不需要像工伤那样去鉴定了,而是认定是因工死亡即可,那么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复印件;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死亡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判决书;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书;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见义勇为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在停工留薪期死亡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与死亡关联性鉴定结论。

  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把原件呈送人社局审验。

  第二、受理申请

  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调查核实

  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社局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四、作出决定

  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送达决定

  人社局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在生活中,因为工作内容所受伤,是属于工伤的,是可以享受一定的保险赔偿的,但是若是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人问题受伤是不是也是属于工伤呢?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工伤死亡认定标准?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综上所述,

标准是: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这里有两个条件,第一是工作时间,第二是工作岗位,只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也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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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1-10级、工亡)-热点问答-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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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观点汇总_腾讯新闻

这一情形视同工伤,是因为它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标准比较接近,不认定为工伤不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将该种情形视为工伤,是因为职工受到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公平。因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条件是该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若是下班之后发生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即使疾病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工作原因,原则上亦不能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疾病,即使该疾病产生原因不是工作原因,而可能是职工个人身体的原因,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治疗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有些情况即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后突发疾病死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谓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属于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

第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出的合理延伸。如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要正确而全面地理解。

有一种观点认为,职工既有病情在工作中加重的,除非医疗鉴定明确认定病情加重是由工作原因引起的,否则一般不视为工伤。因为劳动者原先病情的加重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工作原因只是其中一种可能性,若一概认定为工伤,会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公平。我们认为,这一理解是不恰当的,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一致,也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各种疾病”的本来含义。(目前来看,无需举证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里有以下两方面问题值得注意:一方面,“48小时”的起算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基于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认定为工伤没有太大的争议。而没有当场死亡的,社会保险部门认为要直接送往医院,并且要有医院的治疗记录,否则不认定为工伤。有些法院也是这样认为的。

对此有人认为,上述理解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使未经医院抢救,亦可视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未经医院抢救是有其合理理由的:一是要求职工一有病就去医院不合我国国情;二是职工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做出正确判断,未选择及时治疗而选择请假休息;三是由于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同,要求一律直接送医院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经请假外出就医、回家休息时或者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死亡时间距离开单位(一说突发疾病时)不足48小时的,可视同工伤。没有就医的,只要两人以上共同劳动的职工能证明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时“突发疾病”,并因此在48小时内死亡的,就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不苛求职工突发疾病后必须到医院救治。

如某职工在上班时间感觉身体不舒服,请假回宿舍休息,第二天一早发现死在床上,若身体不舒服与死亡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虽然未经医院抢救,但也可认定工伤。因此,职工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直接送往医院的,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未送医院的,以突发疾病或者离开单位时作为起算点。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有其合理性,在实践中可以进行探索,在条件成熟后通过修法予以明确。

另一方面,关于“48小时”是否要严格要求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超出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连续抢救48小时,而后死亡的,亦可认定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分为两种:突发疾病死亡和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是,“死亡”也有一个标准。死亡标准的不同,对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至关重要。

“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为死亡?

我们认为,脑死亡应当是人死亡的标准,对“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者予以认定为工伤。否则就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如果“48小时”之内脑死亡、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者,是放弃治疗,还是继续抢救?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是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救,一旦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工伤。

死亡不仅要有标准,而且死亡时间也需要证明。死亡时间的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作为医疗机构,亲临了对患者的救治过程,其对患者死亡的宣布,一般是在死者亲属等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医疗器械的显示,作出宣告,相对更为客观。即使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时间与鉴定机构不一致时,也是如此。如确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涂改病历、违规操作的,以鉴定机构的认定为准。

职工突发疾病送往医院死亡可能存在自然死亡或者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后死亡的不同情形。尤其是否认定视同工伤,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在家属作出放弃治疗决定,医院停止抢救措施之后,该死亡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抢救无效死亡”?一般认为,应是在经抢救无效的前提下,亦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了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家属才可以作出放弃救治的决定,也只有在此种情形下,家属的放弃治疗可以认定属“经抢救无效”。因此,在医疗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的,不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视同工伤。(以上来自杨科雄:《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问题研究》,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56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71~78页。)

1.职工在亲属放弃治疗后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应视同工伤。在医疗机构确定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亲属放弃治疗后职工死亡的,不影响上述结论。职工在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济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山东金宇建筑集团诉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134页)。

2.上班期间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48小时内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代秋燕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行政确认案(转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行政裁定)。

3.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医生虽然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但家属始终未有拒绝接受救治的意思表示,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仍应认定其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若职工自发病至死亡期间未超过48小时,应视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转自最高法院2017年公报案例)

4.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突发疾病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来源鲁法行谈

2022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

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

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

,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

》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认为,

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

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

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

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以上就是小编对2022年最新的工伤认定标准的整理了,

有其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若遇到工伤的时候就不用担心。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来我们华律网在线咨询,也可以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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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以,劳动能力鉴定是在经治疗伤情稳定之后提出申请。关于工伤事故之后什么时候开始做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对工伤认定不服能否申请复议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由申请人举证。申请人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由谁举证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申请工伤认定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关于工伤认定决定是如何作出的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工作中受伤通过工伤鉴定的程序后是可以向所在的单位索要一定的赔偿的,这时对于工伤的认定就成了非常重要的赔偿条件之一。那么员工在上班时间晕倒算工伤吗?下面,让华律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的问题吧。员工上班晕倒算工伤吗如果在诊断

当前社会中,随着城市的扩建,人们上下班通勤时间越来越长,而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形也并不少见。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认定工伤?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对于工伤大家应对是比较熟悉的,生活中总有各种意外发生,当发生工伤事件的时候是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的。那么民兵集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受了工伤后是需要进行相应的工伤鉴定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人离职后,才想还没有对工伤进行鉴定。那么如果员工离职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时候,难免有个受伤或者受到损害的时候,如果是小伤小病那不要紧,要是遇上严重的人身损害,那就是要定工伤了,劳动者受到伤害时很关心赔偿的事情,有时就会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那么签工伤赔偿协议还能工伤认定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需要治疗的,或者出现疾病后需要治疗的,劳动者可以享有医疗期,如果是工伤医疗期的,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那么怎样鉴定员工是否符合医疗期?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后,为了提高自己的收入,会在下班后从事一些兼职。这些劳动者是非常勤奋的,但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在职员工下班后兼职时受伤算不算工伤?找哪间公司赔偿?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下班后去吃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不是在回家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去吃饭不是上下班的必经路线,所以不属于工伤,按交通事故处理。关于下班后去吃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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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严重吗?单位有无购买工伤保险?

6、《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可以交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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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直都是一个长期的话题,尤其是春节期间,国家也在这些方面抓严整治,推进相关法律颁布,解决农民工问题也是解决我国的民生...

工伤认定+赔偿标准(详细) - 知乎

江西法院

首先来了解什么是工伤?

工伤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工伤只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NO!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注: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江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江西省2020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对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7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8元。)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注:《关于江西省2020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还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3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关于江西省2020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规定,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847180元,相比上年度的785020元,增加了62160元。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关于江西省2020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还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51元的基础上增加17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71元/月。

工伤死亡,公司怎么赔偿? - 知乎

  一、员工在公司发生了工伤死亡,公司怎么赔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20年,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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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标准包括: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死亡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工伤死亡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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