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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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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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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_文档下载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与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

1、承兑概述:

承兑(Acceptance)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

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承兑的两种形式:①普通承兑: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确认。②限制承兑: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的承兑后的效果。 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

债务人。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出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出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2、承兑特征:

1)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3、承兑影响:

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本票的见票规则

1.本票见票的涵义。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本票的定期付款的到期日,于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的行为。本票

与汇票相同,可分为定期本票、计期本票、即期本票及注期本票等四种。其中,就定期本票与计期本票来说,因到期日已经确定,期日到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尚无问题;就即期本票来说,因持票人只须提示本票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也无问题;就注期本票来说,到期日未确定,须在持票人见票提示后方可确定,因此,正如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一样,本票设有见票制度。可以说,本票的见票制度与汇票的承兑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

然而,与汇票的承兑的制度相比,本票的见票制度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其一,见票制度是本票的特有制度,而承兑制度是汇票的特有制度。

汇票可以用承兑制度确定到期日,本票没有承兑制度,所以另行建立一种见票制度。其二,见票是出票人的行为,而承兑是付款人的行为。其三,见票只能适用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注期本票),而其他三种本票无须见票。而承兑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即期汇票)不适用外,其他三种汇票均须承兑。其四,见票的作用从正面来说,具有确定到期日作用,从反面来说,如果出票人拒绝见票时,持票人应于提示见票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书,

汇票与

和本票的关系(

)

本票具有一般

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

一些特点。 其

是: (1)具有同一性质。 ①...

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支票与本票、汇票的异同点 1、

(1)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

持票人凭...

... 8页 5财富值

、支票、本票

1页 ... 如要投诉违规内容,请到百度文库投诉中心;如要提出功能问题或意见建议,请点击...

联系和

(一)概念分析 所谓“

”是指出票人签发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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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

持票人凭

上所记载的权利内 容,来证明其

权利以取得财产。 (...

汇票、

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汇票

、本票、支票

汇票、本票、支票同属狭义的

范畴,其构成要素大致

都具有出票、背书、...

三者

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要求付款时立即或 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未来的将来...

,

,

有许多

之处

法中有关出票、背书、付款、拒绝证书以及追索权等 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

。 二者的

主要有两点: ①...

责任 付款人应承担到期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

保证人之 付款的绝对责任 间对持票人都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特有的制度

适用

无保证制度 准用

...

支票、本票、

1. 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

持票人凭

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

权利以 取得财产。...

支票。汇票。本票。三种票据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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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义上的区别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是指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这种票据只涉及出票人和受款人两方。出票人签发本票并自负付款义务。本票一般应载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无收款人名字则以持票人为收款人),支付金额,签发日期和地点,付款日期和地点,发票人签名等等。

2、人物上的区别

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3、债务人上的区别

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扩展资料

本票的票据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2)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支票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汇票有多种,就银行汇票而言也有常见的两种,一般企业间用的较多的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是要企业在银行有全款才能申请开出相应金额的汇票(即如果你要在开户行开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你在该行帐户上必须要有100万元以上的存款才行),后者要看银行给企业的授信额度。

支票的特点

1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汇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本票

主要相同点:

(1)都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票据范畴;

(2)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

主要不同点:

(1)从是否委付证券看,汇票、支票一般都委托他人支付,为委付证券;本票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为自付证券;

(2)从是否信用证券看,汇票和本票除见票支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其授受主要基于对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信用,故属信用证券;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不能指定到期日,即使像英美票据法系中长达立个月的付款期限的支票,传统上仍属支付证券,因付款人一般要求支票存款账户上有足够支付资金才予以支付;

(3)从票据的原始当事人看,汇票的当事人均有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三种;本票仅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种;

(4)从对付款人的资格要求看,汇票对委托的付款人无资格要求,而支票的付款人在世界范围内均有资格要求,通常是由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你知道支票,本票,汇票,这三种相似的票据怎么区分吗?

1、概念不一样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这种票据只涉及出票人和受款人两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不一样

汇票分为:

(1)按付款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4)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本票分为: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又叫“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根据有无收款人之记载,可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根据其金额记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本票和转账本票。

支票: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保付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支票、旅行支票。

3、付款期限不一样

汇票方面,我国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

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票

百度百科-本票

百度百科-汇票

支票、汇票、本票的区别:

(1)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2)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3)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4)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5)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6)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7)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8)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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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支票、汇票、本票三者的区别?回答简单明了、容易理解就好了!谢谢 - —— 支票(Cha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见,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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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_百度百科

商票所:房地产公司常用的三种票据融资模式#商票融资_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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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票所:房地产公司常用的三种票据融资模式#商票融资

票据融资顾名思义是围绕着票据发生的。票据是一种商业凭证,主要是指由出票人签发,而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者见票后支付确定金额给票据持有人的有价证券。按出票人是否是银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传统意义上的票据市场是指商业汇票市场,因此本文“票据融资”的“票据”是指商业汇票。拥有商票的企业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通过背书转让和贴现来提前获得资金。票据融资是指企业B获得票据后,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企业C,或者找到银行以一定的贴现利率提前获得有折扣的票面资金。在房地产产业链结构中,房地产企业上游有材料供应商、建筑公司、设计公司,下游有装修公司、中介服务和物业服务机构等,全产业链存在大量的中小供应商。创新房地产供应链金融服务,盘活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一方面可以为整个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选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灵活的财务安排,缓解房企的流动性压力,降低融资成本。

事实上,创新房地产供应链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既顺应国家去年以来的政策导向,也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18年6月、10月和12月,央行三次增加了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票据贴现支持民企和小微企业。2019年1月,社融数据显示企业贷款同比多增8000多亿,其中票据融资同比多增了4800亿,增长迅猛。今年前2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累计增长7538亿元。整体来看,票据业务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逐步提高。

在房地产行业中,除了通过传统的银行商票贴现融资盘活供应链企业的应收账款,降低房企融资成本外,引入担保公司、保理商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模式也为房地产供应链商票融资提供了灵活的途径。

票据是一种商业凭证,主要是指由出票人签发,而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者见票后支付确定金额给票据持有人的有价证券。按出票人是否是银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传统意义上的票据市场是指商业汇票市场,因此本文“票据融资”的“票据”是指商业汇票。拥有商票的企业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通过背书转让和贴现来提前获得资金。票据融资是指企业B获得票据后,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企业C,或者找到银行以一定的贴现利率提前获得有折扣的票面资金。

商票持有人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实现融资,但前提是承兑人或持有人已经取得银行商票贴现授信额度。除此之外,担保公司也可以通过灵活的产品设计来消化商业承兑汇票,提升商票的融资能力。担保公司虽然不能直接开展资金业务,但是可以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给持有商票的借款人提供贷款,也可以通过在全国性或地方性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购买票据收益权的方式进行操作。

此外,担保公司还可以与开发商合作为其供应链企业提供商票担保服务。例如,房地产金融服务商汇联科技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推出创新性的商票担保模式。在担保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内,由开发商为供应链企业提供增信,银行对开发商白名单内的企业提供商票贴现服务。从而促成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既解决了供应链企业、开发商的融资难题,也为众多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创新性的业务和优质资产。

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地产供应链保理的一般操作模式是,保理商与收票企业(即上下游供应商)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并完成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等手续,形成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保理关系,在此基础上约定如基础交易合同中约定以商票作为支付结算方式的,则应将商票同时背书转让给保理公司。

随着近年来国内保理业务规模的扩展,越来越多的保理资产也在寻求更广泛的融资途径,而资产证券化是盘活保理资产的一个重要方式。借助ABS融资模式,保理模式越来越受融资方青睐。在房地产行业,供应链保理ABS成为仅次于CMBS的房企第二大资产证券化产品。

以平安证券-万科供应链金融1-5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该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为万科上游供应商对其企业下属各区域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万科收集下属项目公司的债务集中发行反向保理ABS,将万科对上游供应商的应付账款转为对资产专项计划的应付账款。这类财务操作不会增加新的负债,也不会将无息债务转换为有息债务,仅为存量债务的确认,从而不会增加万科的资产负债率。同时,万科反向保理ABS将下属项目子公司对上游供应商的应付账款付款期限大大延长,有利于其对应付账款进行平滑管理,改善公司的现金流。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不能直接开展票据贴现业务,因此,一般都是通过商票质押贷款的方式进行操作,即收票企业(上下游供应商)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借款的同时,将其持有的商票背书质押给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票据法》第35条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的规定,到期前由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委托收款银行或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在实践中,商票到期托收需要提交的资料因银行而异,可以由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开户行后准备相关资料办理托收手续,如果开出的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则无需提交其他资料。

目前,商票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类。一是银行贴现,这是最传统的商票融资方式,价格较低,但资料繁琐,授信范围小,额度争抢激烈。二是由担保公司、保理商、小贷公司等机构直接买断票据资产用以后续处理,优点是操作方便,但会推升融资成本。三是大资管类投资资金,例如票据收益权私募基金、金交所收益权产品、券商资管计划、ABS等,此类资金操作一般较为繁琐。此外,如前文的介绍,还存在一些创新的商票融资模式,是以上几种方式的混合,例如担保公司+银行贴现,保理商+ABS等。具体融资方式,开发商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供应链特性进行金融产品创新。

整体而言,商票融资是多方共赢的融资工具。对于房企来说,通过延迟付款,相当于以一定成本融资,并且不直接占用银行授信、也不推升有息负债。对于供应商和施工方,能够快速盘活应收账款,维持和扩大经营性现金流,解决回款慢、融资难问题。对于金融机构,由于房企对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和保理等有反向担保,业务风险相对较低。据恒大研究院测算,全国房企各项应付款(包括应付票据)是开发资金来源的22%左右。

因此,持续探索创新的商票融资模式,做好上下游供应链的票据融资,对于开发商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

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种类规定有哪些-结算票据的具体种类-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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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往来中,票据是十分常见额。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一般多用于支付货款、金融投资等,不同种类的票据有着不同的特点及使用规定。那么

呢?接下来就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3.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

  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

  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

  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

  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

  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1、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3、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4、银行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5、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前十天。

  6、银行承兑汇票拒绝承兑期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申请有效期《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8、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9、银行承兑汇票除权判决申请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

的信息,由上可知,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不同种类的票据其使用及承兑是有区别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票据属于物的分类中的有价值之物,同样适用物权法中的效力。对于票据在公司的出纳财务中充当着比较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那么,

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因票据种类不同,票据行为也不完全相同。常见的票据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出票

  出票又称发票,是指票据创立和交付行为,即出票人依法定格式制作票据,并交付收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时在票据商所为的行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当汇票无法获得承兑;或付款人、承兑人因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持票人作承兑提示;货付款人、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为了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有第三人以参加承兑人的身份加入票据关系,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保证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保付

  保付是指银行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所作的保证付款的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

  票据无效的原因有以下3点:

  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

  ③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

  票据债务。属于金钱债务,但与其他基于法律行为的金钱债务比较,它具有两个特点:①无因债务及证券上债务的双重性质。票据债务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原因即使无效,也不影响票据债务的有效性。票据债务必须有两个基本要素才能发生效力:a.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b.票据具备“绝对应记事项”。因此,票据债务因票据的作成并经票据行为人签名或盖章而发生,依票据而存在,所以又具有证券上债务的性质。②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汇票及支票付款人只有付款的权限而不负付款的责任。要付款人负担付款的责任,必须有特定的票据行为存在。这样,付款人负担的付款责任就可分为三种情况:ɑ.汇票付款人因承兑而负担付款的责任;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自负付款的责任;c.支票付款人为保付人负有付款的责任。担保责任由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负担,担保责任在不获付款、不获承兑的情况发生时充分显示其补充付款的作用,所以是从属的票据债务,而付款责任则是主要的票据债务。

  在生活中最常见的票据行为种类需要我们掌握,因为不同的票报税点是不一样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

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票据伪造的种类一般分为票据就是伪造的,一个是票据上的签名是伪造的;而这两种都是被称为票据伪造的。因此我们在进行票据伪造的认定时,是需要区分的。那么今天就一起来看看

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

  一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

  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而进行的发票,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发票行为。票据签名的伪造是假借他人名义而为发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背书签名的伪造、承兑签名的伪造等。票据的伪造必须是无权限之人假冒本人签名。如果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之旨而将本人的姓名载在票据上的,属无权代理而不是伪造。法人代表人为自己利益而以法人名称在票据上签名的,也不是票据的伪造。

  具体案例:1993年2月,某供销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购买了一本支票,并向银行预留了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同年3月8日有人持加盖了供销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的上述其中一张支票,到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对该现金支票上记载的签章、签发日期、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名称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按会计核实手续规定,对支票印鉴进行了折角验证,未发现问题,即支付了票款。次日,供销公司发现上述款项为他人冒领。经查,支票被盗4张。公安机关对支票上的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认定2个印文不是同一枚印模所盖,遂引发争议。供销公司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

  法律回复: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可分为形式审查义务和实质审查义务。形式审查是从票据的外观形式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否完全,票据上漏载法定绝对必要事项之一的,付款人不必付款。票据的实质审查是指从实质上考察持票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但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一般会经过多次转让,要求票据付款人在付款前对所有相关票据付款进行实质性审查是不可能的。从票据法的要求来看,一般也只规定付款人有形式审查义务,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无须审查。相对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较为简单,但却非常重要。票据的形式审查是票据正常流通最基本的保障措施。

  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只有依法进行完形式审查后,只要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行为就产生法律效力。从本条的立法原意来看,法律仅要求付款人不得恶意付款,并且在主观上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付款人即使已为付款行为,也要自行承担责任。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票据伪造这一行为是严重违反了我国票据法的行为,是需要承担票据法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处罚的。好了以上就是

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票据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证明和约束,但是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了解的并不多,那么

有哪些?商业票据的特性有哪些?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的区别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承兑主体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信用等级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现实交易中,接收票据的一方更偏向选择银行承兑汇票。

  3、风险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当承兑人无款支付时,会发生支付风险,风险高;银行承兑汇票无支付风险,且可向银行贴现提前获取资金。

  4、流通性不同:商业汇票信用等级及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

  5、汇票到期时处理方式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承兑银行按承兑协议,按逾期借款处理,并计收罚息。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

”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商业票据的种类、特性以及与银行票据的区别等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票据在现实生活很常见,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方便结算双方的债务,节约了现金的使用。相信大多数人对于票据的相关法律知识还是有很多疑惑的,没关系,今天就为大家搜集了

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 (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3、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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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解答疑惑。从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到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如需了解更多其他内容,欢迎登陆法律快车。

  在我国商业活动中,票据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票据的背书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最新票据背书的种类是什么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

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1、记名背书:即写背书人,也写持票人

  2、空白背书:只写背书人,不写持票人

  3、限制背书:除写背书人之外,还附有限制性条款

  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连续)、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担保承兑付款)。

  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

  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设权性、流通性'

  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

  7、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8、文义性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9、独立性指票据上的各种行为独立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背书的连续性,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开始到最后的被背书人,在票据背书形式上相互连接而无间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法有关票据权利转让的特殊要求。

  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现为:后一背书人是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每一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不间断衔接起来,就可以证明该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的连续要具有同一性质。因为背书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转让背书,一种是非转让背书。因为非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即使允许被背书人再授权他人代行票据权利,该背书仍为非转让背书,这样在性质上没有使转让背书连续起来。只有再作出转让背书并且在时间上能够衔接,才使转让背书连续起来,才能证明最终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

”的法律内容,票据背书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票据背书的种类在上述已有了相关的介绍,除此以外,票据权利的行使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发票、票据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东西,比如说我们去饭店吃饭、去超市购物或者是坐出租车等行为,都可以得到发票,那么,

有哪些?它们的有效期有多长?下面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自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单联)

  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的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是在二手车市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适用各自行业。

  主要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收取停车费的纳税人。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限期是360天,建议取得发票后尽快认证,超过有限期后即为无效。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般来说不存在有限期的问题。但普通发票不能跨年,因为会影响所得税,所以也是需要尽快做账,以免影响企业税收,造成损失。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1、电子发票没有印制环节,可以大大降低发票成本,提升节能减排效益;

  2、纳税人申领发票手续得以简化,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发票,降低纳税成本;

  3、纳税人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开票情况,对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加强了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提高了信息管税水平;

  4、受票方可以在发生交易的同时收取到发票,并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减少接受到假发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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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相关法律内容,通过本文内容的介绍,相信您对发票票据的种类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或者有这方面的法律纠纷,请上法律快车咨询律师或者查找相关资料。

  我们知道,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那么,

是怎么样的呢?将为您带来详细介绍。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1、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2、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3、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

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附属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在我们的生活中,或许对于票据都不是很陌生,不管是在银行或是买卖比较大的时候,都会接触到票据,而财政票据是一种单位财务的相关凭证,也是一项重要检查依据。那么,本文为您介绍,关于

  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及上述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活动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以及其他财政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如,闻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向上级工会组织以及本公司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应当分别取得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支出。

  (注:由财税审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等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例如,闻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7月20日向某公益性社会团体支付一笔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应取得接受捐赠单位所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为减低财税风险,如取得是其自印的“某某单位接受捐赠收据”等非财政票据,则属于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即使该项捐赠用途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也符合税前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要求,但仍不得据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捐赠支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理开具、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六)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的内容,通过上述文章可以知道,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以及其他财政票据,每种票据都有自个的用途。如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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