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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个人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个人奖励办法

铜陵经开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招商政策-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黄山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_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

  

  

2017

 

1

(以下统称引荐人)

  

 

  

  

(不含土地出让价款,下同)

  

3000

(含)

2

3000

(含)

1

2‰

1

(含)

3

3

(含)

3‰

0.5‰

(不含厂房建设期间租赁厂房过渡的企业)

500

2‰

  

500

2

(实际到帐日国家外汇兑换率折算)

5‰

 

500

(以《财富》上年度公布名单为准)

500

(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年度公布名单为准)

1.5

  

6

12

100%

80%

50%

 

100

 

  

  

规划

住建

  

12

  

1

(或名称)

10

  

  

 

 

  

50%

 

 

  

3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_市政府文件_三亚市人民政府网

更新时间: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1月15日七届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招商引资机构参与到三亚市的招商引资活动中,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三亚市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37号)、《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三府〔2018〕112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机构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三亚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三亚市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入、引荐到三亚市并实现项目落户的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旨在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针对招商引资机构的奖励机制。

第四条 原则上对投资较大、建成后有较大产值或税收、对三亚市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给予引入、引荐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对引进大型央企、“中国500强”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的招商引资机构给予重点奖励。

第五条 设立招商引资机构奖励专项资金,纳入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奖励招商引资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并建立专项资金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六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系把海南省外符合三亚市产业规划和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三亚市的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自然人)。

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招商引资机构(2个或2个机构以上的视为一个团队,须书面委托1个机构来办理备案手续),由被引入项目方提供确认书,作为机构奖励确认依据。如同一项目由多个机构共同协助落户三亚市的,需由被引入项目方在提供的确认书中确定唯一一个机构作为奖励对象。若已备案的招商引资机构在项目落户过程中无实质性促成作用,经上报三亚市投资促进局成立的奖励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奖励考核工作组”)审核后可取消奖励资格。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机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其他机构,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第七条 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招商引资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未持有、变相持有或让其他自然人、组织代持该项目或项目投资方的股份。

(二)符合三亚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且非房地产或变相房地产项目。

(三)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海南省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包括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

(四)在三亚市辖区范围内设立,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三亚市的独立法人实体,并已形成实收资本、纳税或固定资产,且注册时间或迁入时间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后。

第八条 奖励标准、方式

(一)项目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分三次给予奖励:

1.项目取得用地(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10万元招商奖励;

2.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且正常纳税,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20万元招商奖励;

3.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后实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年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贡献,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不含个人所得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下同)的10%对应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招商奖励。

(二)项目不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分两次给予奖励:

1.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20万元招商奖励;项目(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2年内就业参保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5万元招商奖励。

2.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实现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年度营业收入或年度经济贡献;未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项目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年度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的10%对应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招商奖励。

(三)招商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到位资金1‰的奖励。

(四)在本办法实施后,招商引资项目在三亚注册新公司,如在三亚实际参与投资、开发、建设项目,且新公司的主要投资方(控股股东,下同)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并实现合作协议(或承诺)约定,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5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于同一家项目企业,符合本项多个条件的,按就高原则选择其中一项给予奖励。

(五)同一招商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申请时间范围为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3年内。招商引资奖励金额加上该项目得到的相关奖励、补贴不得超过当年度该项目对三亚市的地方财力贡献。

第九条 受理与审批机构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招商引资机构备案、奖励申报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备案材料

1.项目投资者出具《投资引荐委托书》;

2.招商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申报材料

1.《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申报表》;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合作协议或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进账单、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5.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6.被引入企业(项目)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

7.招商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9.信用承诺函;

10.其他补充证明材料(如纳税证明和招商引资机构引进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等类型企业,需提供以申报时《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合会等机构发布榜单为准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

(一)备案

招商引资机构应在所引企业(项目)签署合作协议前或申报奖励前,到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机构完成备案登记。根据工作需要,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

(二)申报

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相关要求后,将材料及相应原件提交给三亚市投资促进局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如材料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

(三)审核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缺失、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

对已经受理的,应当交由奖励考核工作组进行实质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公示

对经审核拟奖励的项目、招商引资机构名单及奖励金额,将在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奖励兑现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则按照本办法兑现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如对公示后有异议的,则由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再次公示。原则上招商引资机构奖励资金每半年兑现1次。由三亚市投资促进局统一拨付,奖金收入由招商引资机构自行依法纳税。

签署《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项目应当按协议约定的时限投产或投入运营,逾期则不给予招商奖励(若非项目方原因导致延期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开展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奖励资金审核和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若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引资机构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奖励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由三亚市投资促进局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将招商引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世界500强”企业应以申报时《财富》杂志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应以申报时国务院国资委最新公布的“央企名录”为准;“中国500强”企业应以申报时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应以申报时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为准。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招商引资机构应当签订承诺书,并承诺:

(一)所引进项目在5年内不出现减资、撤资、关停等情形;

(二)所引进项目的企业注册、税务、统计关系等在5年内不迁离三亚市;

(三)所引进项目不得擅自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出租、转让用地。

如不能实现上述承诺的,享受本办法奖励的招商投资机构应承担违诺责任,退回已接受的全部奖励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强度指标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用地为包含房地产、设备的所有投资总额,其他用地为扣除土地出让价款之外的所有投资总额,均不含有关税费)。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产值指标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年度总产值(营业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税收指标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年度税收(含已依法依规享受减征、免征的税额,不包含取得土地环节缴纳的税款)。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纳税额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

本办法所称的无实质促成作用是指,经认定在项目洽谈、商务谈判、协调事项、协议签署、注册落地等过程中未提供相关帮助或服务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经其授权的机构按有关政策与招商引资机构签订专门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9日。

附件:1.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备案登记表(模板)

   2.投资引荐委托书(模板)

   3.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申报表(模板)

   

北京经开区发布招商引资平台奖励办法_各区、开发区工作动态_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局

北京经开区发布招商引资平台奖励办法

重庆市万州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_招商政策_前瞻产业招商 - 前瞻产业招商

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打造长江上游“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先行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简便易行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区外投资的招商引资个人和组织,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各级受益财政承担奖励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向万州区提供项目投资意向、协助万州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引荐人。具体包括:

(一)除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在职公职人员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各界社会人士。

(二)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组织。

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引荐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四条  招商引资引荐人资格的认定。需同时取得项目引进单位和万州区招商投资促进局的确认。同一招商引资项目只认定1个招商引资引荐人或引荐团队。招商引资引荐团队在登记备案和奖励资金申领时,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内部商议。

第五条  本办法对以下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给予奖励: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符合万州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及康养、旅游项目中的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债务融资项目、总部经济平台等项目。

1、项目信息奖励。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成功引进在万州区新注册设立的、协议总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的独立法人企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引资项目签订正式协议、落地开工、处于正常状态并纳入统计调查之日,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人民币2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万州区投资建设的高新领域项目不受协议总投资额限制。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万州区投资建设的高新领域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3、税收贡献奖励。达到项目信息奖励条件的引荐人,按项目实质性开工后3年内任一年度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万州区地方留成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4、对成功引进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及“世界500强”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在上述奖励项目基础上分别增加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

(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对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即国内外知名企业将实体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迁移到万州区当年或次年入库税收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按招商引资项目当年或次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万州区地方留成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三)对特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产业集群的引荐人以及委托的国内外知名招商平台的奖励政策由区万州区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认定程序

(一)引荐项目备案

招商引资引荐人在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前,填写《万州区招商引资备案表》,经项目引进单位审核确认后,交区招商投资促进局备案。

(二)引荐项目奖励申报

招商引资引荐人在引荐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落地开工(或开业)、处于正常状态并纳入统计调查之日起3年内提出奖励申报,引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增加的奖励资金可在5年内提出奖励申报。项目信息奖可单独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税收贡献奖、世界500强引进奖,需一次性提出申报。招商引资引荐人按附表要求填报《万州区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引荐项目奖励审核

区招商投资促进局会同项目引进单位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的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审核,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和奖励标准,报区政府审定后在区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天。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兑现

经区政府审定且公示期限结束后,由各级受益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奖励资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项目引进单位负责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放奖励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奖励资金,公职人员存在利用职权授意他人以引荐人身份代为申领奖励资金、收取引荐人奖励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办法相关内容做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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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招商引资激励办法“二十条”_地方政务_中国政府网

为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5月27日,自治区政府制定出台《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对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全区各级政府和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等给予激励。

据悉,此次《激励办法》是在2016年6月出台的《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基础上,重新研究梳理后制定的,这20条措施更具针对性和“含金量”,在多个方面实现了创新和突破。

在激励对象上,涵盖了设区市、公职人员、重大项目、高新项目、总部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中介机构等,激励政策之系统完备居全国前列。其中,《激励办法》提出,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进行奖励,在全国省级招商引资激励政策中属于首创。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激励办法》主要在4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一是全面提高了激励标准。对设区市奖励经费由2100万元增加到3900万元,奖励用地指标由2400亩提高到3300亩;对重大项目奖励标准由实际到位资金的0.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提高到1%、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中介机构奖励标准由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千分之二、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是拓展了激励范围。新增加了利用外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以及总部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激励对象。

三是创新了激励方式。新增加了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和对中介机构的一次性前期经费支持。

四是完善了激励机制。取消了过去招商项目和中介机构不能同时奖励的限制,对奖励兑现机制进一步完善,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自2016年6月出台《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以来,我区严格按照政策文件兑现激励,3年来共奖励南宁、柳州等8个设区市绩效考核激励资金6300万元、建设用地指标7200亩,奖励10个新兴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资金1522.32万元,对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发挥了重要作用。(记者 周红梅 通讯员 苏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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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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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_市政府办公室文件_三亚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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