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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
后能否废标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
的法律
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但若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废标的情形,那么签订合同后是可以废标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第37条、第50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废标主要有以下11种情形:
1、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2、投标人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 通投标、以
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10、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1、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招标方和投标方签订合同后能否废标?如果是以上的废标情形的,那么就算签订了合同同样是可以废标的。因此投标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办事,不仅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还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招标办法》的相关条例。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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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时候废标是难以避免的,相信几年来经常参加投标但从未遭受过废标的厄运的投标人也是凤毛麟角。那么废标是什么意思?废标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一一道来!
1.简单点讲就是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投标人还未开始实质性的竞争就失去了资格而被淘汰出局,暗示着投标人“出师未捷身先死”。
2.从含义上来讲,废标是指政府招标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单位做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第12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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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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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16-05-26 17:19:42
安徽-铜陵
合同纠纷
位律师回答
地区:安徽-铜陵
对于废标造成的后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主张继续履行且要求赔偿。
解答于:2016-05-30 10:21:40
地区:安徽-铜陵
无正当理由,不可以
解答于:2016-05-27 15:41:49
地区:安徽-铜陵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解答于:2019-01-15 10:34:55
地区:安徽-铜陵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于:2019-06-07 18:41:43
合同纠纷相关法律咨询
无正当理由,不可以
你好,建议向发标方咨询。
你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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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承包人投标中标之后是不可以采取任何形式讲工程进行转包的。转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会面临严格的法律惩罚。更多关于投标中标后可以转包吗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工程分包常识
投标人中标后对部分项目进行分包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项目的主体部分和关键性工作,是指一个整体项目中,影响其主要功能的
招标合同知识
根据相关规定,中标之后投标保证金会退还的,在拿到中标通知书之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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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投标中常见的废标原因及应对方法
招标文件是指导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但是当前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却不容乐观。尽管现在很多情况下是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但是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不是很熟悉了解,往往局限于纸上谈兵,通常一味地套用现成的招标文件范本,却忽视了招标项目之间的差异。招标文件中经常出现与招标项目不相协调,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的条款,应该明确的不明确,应该规定的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只好根据自己的经验去琢磨,去猜测,结果导致废标。如,有一份招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没有填写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费用中或者投标人免费提供此项工作”,而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部分,招标人又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缺项漏项”,结果有的投标人就是因为马虎大意漏报了一项只有几十元造价的清单项目而被判为废标。
有些招标人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大量的、详尽的废标条款,有的招标文件埃塞俄比亚的废标条款竞有数十项之多,废标条款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废标现象频频出现。有些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近乎苛刻,把投标文件中存在的本来应该按照细微偏差处理的投标偏差也规定为废标条款,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不一致的也按废标处理,结果有一投标人由于疏忽大意在一份投标文件副本的投标函中忘记盖章而被判为废标。
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若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则应按废标处理。但是包括《招标投标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招标文件中的哪些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有一招标人竟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要求都是实质性要求”。结果导致招标文件中到处都是“高压线”,投标人稍不注意就“牺牲”了。
按照我国目前的制度,从形式上看是企业投标(因为只有企业才有相应的资质),但实际上很多都是分公司、项目经理在投标,由于这些分公司、项目经理在经营管理、经济核算方面都是相互独立的,投标信息和资源在一个企业内部委难共享,造成投标水平参差不齐。所以我们经常发现,有的企业在此次投标中被判为废标,在不久之后的投标中,该企业又几乎以完全相同的原因又被判为废标,令人哭笑不得,其中真正的原因是两次投标是由同一企业中完全不同的两套班子操作。
还有,就是投标活动本身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比较复杂,很多企业都是由不同的人员和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完成的。如有的企业中由经营部门负责与招标人联系沟通,参加答疑,由造价部门负责编制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投标保证金等。由于缺乏必要的统筹、协调和衔接,这样由多个部门分工合作完成的投标文件就很难开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内容不能前后呼应,也极易造成废标。而且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如果缺乏必有的奖惩激励制度,每个参与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心不一致,行动上各自为政,中标与否与已无关,编制投标文件时草草了事,缺乏沟通,这种消极应对的状态更容易导致废标。
尽管各地执行的招标投标法规基本上是统一的,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各地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印发了大量的“红头文件”,实际上已经规定了当地具体的招投标规则,形成了当地特有的招投标“惯例”。如有的地方文件规定,开标时项目经理必须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亲自到会,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有一外地企业由于不清楚当地的这一“行规”,只是投标的授权委托人参加了开标会,而项目经理远在外地未能参加,结果其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活动一般是在封闭、保密的状态下进行的,投标人不可能有与评标委员会直接沟通、解释澄清的机会。由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素质水平、经验能力参差不齐,再加上评标委员会的临时性(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宣告解散)、产生的随机性(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得谰标过程成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关注的焦点,这其中最核心就是如何有效防止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而现在看来,评标委员会最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于对废标的判定上。
在投标偏差的认定方面。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而重大偏差则会导致废标。然而细微偏差与重大偏差之间并无明确的量化标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实践中正是由于缺少这样的量化标准,评标委员会有时很难对重大偏差进行界定,所以从减少麻烦、避免投标人投诉的角度出发,经常将模棱两可的偏差作为重大差偏差处理,我们已经发现一些评标委员会存这样那样、或大或或小的缺陷。评标过程中有的评标委员会只要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一些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就认为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将其判为废标;有的评标委员会发现某一投标人的报价偏低时就觉得“心里没底”,不保险,主观上就有判定其低于成本而废标的想法;还有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了达到一些非正常的目的,故意千方百计地在投标文件中找问题,挑毛病,判废标等等,正是由于上述的一些原因,导致了废标的大量出现。
近几年来,明目张胆的地区封锁已经不多见了,但是由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红头文件”等所开成的潜在的无形障碍依然存在。如:投标报价要求,各种费用的取费标准,哪些费用不可以优惠,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标识、递交等。投棕漠土人一方面要认真学习研究这些文件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当地的习惯做法,或者直接向当地的招标投标行下和监督部门咨询;另一方面还要注意这些规定的变动更新,对于那些不是经常参加投标或者来自外地的投标人而言这一点特别重要。此外,还要认真吸取其他投标人的经验教训,有的投标人对别人的失误经常津津乐首,但是自己出不能保证不出现同样的失误。
现在的招标文件一般编得都比较厚,内容面面俱到,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不能因为经常投标而草率地认为招标文件都是大同小异。
由于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少要有20天时间,很多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之后认为离开标时间尚早而将其置之一边,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可邓的。不能以为20天的时间很长,对大多数工程项目投标而言,要完成一份完整合格的投标文件,20天的时间并不宽松。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必须在递交投棕漠土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交进行,而且招标文件中一般都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拿到招标文件后2—3天内提出所有疑问和问题,对超出此期限的问题招标人一般不作回答,否则就必须推迟开标时间。所以投标在拿到招标文件后必须抓紧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对其中自相矛盾或模棱两可,以及在编制投标人提出,不能等待观望或寄希望于其他投标人会提出所有的问题,否则,在临近开标时再来提出和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有的编标人员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一碰到问题就束手无策,问招标人也不可能得到明确答复,就只好自己把握,自作主张,跟着感觉走,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编制投标文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几个专业人员的合作才能完成任务,但是分工合作的工作方式也会带来很大的问题,大家都负责其实大家都不负责,特别容易出现责任不清的端。所以在分工的基础上必须有综合、有统筹,一份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必须有人统稿,有人审核有关,将其中自相矛盾、前后不一致、内容重复、错误、张冠李戴的部分高速过来。比如,投标文件中的“标准”、“规范”、招标人指定价格的“材料设备购置费”、“预留金”等都必须保证准确无误。还可以从评委评标的角度来审查投标文件,对照招标文件,看其中还有没有问题,还有没有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偏差存在。
此外,还要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每次投标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既要“论功行赏”,又要对那些不负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是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若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为准。由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一般都是条文式的,内容不连续,上下文不连贯,阅读起来比较费劲,很多投标人对它不是十分重视。比如对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的修改,或者增视。比如对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的修改,或者增项、减项,需要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工程量清单自行更正过来,否则就很容易造成废标。比较好的做法就是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装订在一起,在的招标文件中将有关的修改窗帘以醒目的方式逐条标出,防止编标人员疏忽大意,顾此失彼。
另外还要注意,有的编标人员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会电话咨询招标人,并按照其答复进行编标,其实这种做法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以书面方式为准,口头答复无效,一旦由于招标人的口头答复而造成投标人废标,则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只好自作自受。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不得有任何瑕疵。但是投标人的财务人员或银行在填写支票、汇票时经常出错,如漏写收款人名称、不写金额、填错出票日期、印鉴不清或不齐等,由于这些低级错误而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效的案例不胜枚举。所以投标人的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能因为通常这么做没有什么问题就想当然了。如按照习惯做法,转帐支票在开出时经常是不写收款人名称、金额等内容的,而是由收款人填写,但是严格按照《票据法》,缺少这些要素的支票则无效支票,以这样的支票作为投标保证金铁应该废标。
投标活动是一项要求比较严格的活动,要做到成无一失,就必须做好投标预案,明确相应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一些外地投标人对当地的交通状况不是很了解,经常估计不足,因疏忽大意而导致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才到达开标现场,只能遗憾地抱着投标文件而悻悻退场。所以投标人必须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情况,留有充足的时间,避免这些低级错误的发生。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可以肯定地说,除算术计算错误修正外,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质询的问题都属于投棕漠土文件中的偏差或者错误,并且大都是关系到是否废标的大问题,否则在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是不会问的。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在回答时要慎之又慎,要及时与编标人员沟通,认真对照招标文件,特别是其中的废标条款,要想一想评标委员会为什么会问这个问题,如何回答才能对自己最为有利,不至于掉到陷阱里去。
1商务标
1、投标函及附录
①未盖章签字;
②表格内容填写错误(如保修金比例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投标工期不合等)等。
2、工程合理定价确认函
(1)报价错误;
(2)未盖章签字(公章、法人章、造价员章)。
3、联合体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
4、缺少投标保证金额缴交凭证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5、缺少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
2技术标文件
(一)第一部分
1、封面未盖章签字
2、项目班子配备情况不满足要求
(1)配备人员有在建项目;
(2)配备人员为网上备案;
(3)配备人员资格等级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项目总负责人任命书、授权书不全(看招标文件有无要求配备);
(5)缺少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
(6)缺少社保证明(或申报时间有误);
(7)缺少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时间过期)。
(二)、第二部分
1、密封处未盖章签字;
2、缺少材料计划表;
3、工期网络图出现原则性错误;
4、缺少物资、机械设备进场计划表;
5、施工总平面图出现公司印章;
6、投标工期不符合要求。
3资格后审
1、缺少安全生产许可证;
2、缺少项目经理或预算员资格证复印件;
3、或其他所需资料不全或不符。
4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与答疑纪要不一致;
2、工程子目与清单编码不一致;
3、电子计价文件与书面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4、电子文件无法运行。
5开标现场
1、项目经理未准时到达现场,并出示有效身份证;
2、授权委托人无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备案,并且书面资料无填写错误;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为准时到达现场;
3、现场资格后审时不能出具所以资格后审必备原件:
(1)购买标书收据;
(2)项目经理证(职称证或建造师证)
(3)预算员资格证书
(4)企业营业执照
(5)资质证书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项目经理、预算员、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原件
(8)项目班子配备人员的社保证明原件
4、保证金未能及时转入指定账户
5、其他事项须根据具体的招标文件而定
总结
废标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方面需要我们不断提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专业素质,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另一方面投标人也必须采取措施,积极应对这个问题,不断汲取已有的经验教训,提高编标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在竞争中磨练、提高自己的投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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