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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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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案例分析题_仲裁法的案例分析题_优秀范文十篇 www.fanwen99.cn

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裁决案 200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尾公司)和被申请人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福船

)作为联合卖方,与希腊雷斯缔斯

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的第一投资公司(以下简称FIC)

了关于船舶建造的《选择权协议》,约定:两被申请人不可

地同意与FIC或其指定人签订最多8艘船的《选择船

合同》,第一投资公司行使选择权的

为在约定的宣告日前向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选择权协议第9条约定,因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伦敦提交仲裁;仲裁

、包括仲裁裁决的执行应依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或其(全文

1770字)

案例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受仲裁

的限制。 [案情]某房屋所者人王甲与前妻生有一女王乙。前妻去世后,王甲又与张丙

,生有王丁、王戊二个子女。后来王甲

了他现居住的住于某市某路250号的

,并 进行翻建。王乙婚后与丈夫自购房另住。王甲去世后,张丙、王丁、王戊仍住在原房,后因王戊拟将该处

中的一间作 为婚房,受到王丁的

,双方发生争执,王戊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是否正确? [答案与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是正确的。本案中

当事人争执的房屋系遗产,即本案是一起因 遗产

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我国《(全文

1286字)

案例分析: 张丽萍于某年年初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茶园小区”三房二厅现货住宅一套,

35万元。张丽萍按约定缴纳了购房款后

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办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

售房手续,遂要求退房,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

因此造成的损失。 房地产公司认为,未能如约

相关手续责任不在自己,因而拒绝张丽萍的要求。张丽萍于是

购房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

仲裁机构仲裁”)向当地仲裁委员会

仲裁。房地产公司接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

张丽萍的请求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仲裁

,遂拒绝出庭参与仲裁。 问题: 1.张丽萍的

是否属于仲裁仲裁范围? 2.房地产公司应

表达自己的不同意(全文还有2870字)

仲裁法教学案例 案例一仲裁中的反

申请人:天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顺宏

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3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天津市就

“海鸥牌”。彩条塑料购物袋签订了编号为028号买卖合同。

约定:申请人应当于2000年4月1日至2000年6

之前分三批向被申请人供应合同约定的购物袋87000打,总金额390万元。每批

应当于每月20日至月底之前供应,供货时被申请人应当

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后,于次月5日之前应

该批货物的货款。被申请人如果对申请人所供

的数量有异议,应当在接到货物后10日内提出,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即视为所供

数量没有问题(全文还有9090字)

仲裁法案例题 1、按照我国仲裁法

,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

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应当

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裁决

的,可以上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

无权撤销。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此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 请自上而下地找出上面表述中存在的

错误,并逐一简要说明理由。 答:(1)

纠纷不能仲裁。 (2)当事人必须

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

地域管辖。 (4)(全文

12292字)

《仲裁法》课后案例分析(仅供参考!) 第一章 1、(1)是。

: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属于合同之债务。 (2)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 2、

。理由:不存在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婚姻、收养、监护、

、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第二章 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权条款并不

当事人在有关事项上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但

《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

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2、

。根据《仲(全文还有1527字)

仲裁法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不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

条件: 案情简介 原告向某于2008年5月来到相距2000余公里远的江苏省北部某县某厂

,6月4日凌晨在拉钢条时将右股骨颈扭伤骨折,

老板后送向某至乡医院住院治疗行内

钢钉术并支付了住院医疗费。6月30日,

经某乡司法所见证,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向某在乡医院的7000元医疗

由厂方负责;二、厂方支付向某10000元补助费;三、向某以后产生

由向某负责;四、双方今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五、协议

生效。之后,向某拄着双拐在

搀扶下辗转回家休养。2008年11月4日向某在

经(全文还有7537字)

仲裁法案例题 1、按照我国仲裁法

,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

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应当

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裁决

的,可以上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

无权撤销。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此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 请自上而下地找出上面表述中存在的

错误,并逐一简要说明理由。 答: (1)

纠纷不能仲裁。 (2)当事人必须

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

地域管辖。 (4(全文还有112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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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仲裁法案例

[ 作者:符萍 转贴自:其他 点击数:3746 更新时间:2004-12-31 文章录入:kfjy1 ] 案例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受(全文

2110字)

仲裁法案例分析 【案情】1994年10月15日,甲与乙

了×××号合同。合同规定:甲向乙

36,000公斤钼含量60%的钼铁;单价每公斤8.9美元CIF INCHOW;

总金额共计192,240美元;乙应于1994年11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甲各交一货柜

。 合同签订后,甲通过J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开出以乙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与

的规定相一致。甲于1994年10月24日将开证

告知乙。此后,乙分别于1994年10月25日和11月5日两次致函甲,未对甲的信用证提出异议,但由于

钼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乙要求甲将

价格提高。甲于1994年10月25日回函同意将货(全文

31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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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分析题|案例-人人范文网手机版

案例一: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

案例二: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案例三: 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使大米损失1500吨,其余1500吨安全抵达目的港。当进口商B公司前来提货时,被告知应交付给它的1000 吨大米已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注: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 问:(1)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采用FOB术语,风险何时转移? 答: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2)上述货物风险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一些国家鼓励出口使用CIF术语,进口使用FOB术语,由本国保险公司和承运人保险或承运。 案例四: 中国卖方与美国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FOB上海,2008年7月20日前交货。卖方备好货物后将其单独存放于上海港码头标准仓库。由于承运人船期安排的原因,指定船舶于8月20日到达上海港装货。而在8月1日,存放货物的仓库发生火灾,导致部分货物受损。船舶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另发现部分货物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而发生变质。试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下列问题:(1)卖方对火灾毁损货物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不承担责任。FOB术语下,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但买方指定船只未按时到达,在卖方将货物单独存放的情况下,货物风险自约定交货期届满时转移给买方。故本案火灾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2)卖方对变质货物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15分) 答:(2)承担责任。根据《公约》,如货物不符是由卖方违约所致,卖方应负责任。本案货物变质是由卖方包装不良造成的,应由卖方承担责任。 案例五: 中美两家贸易公司签订茶叶买卖合同,由中国公司按CIF纽约向美国公司交货,信用证方式付款。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美国公司以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指示信用证开证银行拒绝付款。

(1)美国公司能否以部分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为什么?

答:不能。本案合同为CIF合同,中国公司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非目的港纽约;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美国公司承担,买方美国公司不得以越过船舷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即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

(2)信用证开证行可否以茶叶浸泡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答:不能。信用证支付方式体现银行信用,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银行的付款义务不涉及货物是否受损。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独立的。

案例六: 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

答: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口技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政府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

(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

(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

答: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

(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该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答: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 案例七: 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 答: 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法院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

案例八: 甲国A公司2004年1月10日致电乙国B公司:“长期求购汽车配件,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 50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04年4月10日至20日交货。”2004年1月20日A公司收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2004年1月26日,B公司收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B公司未能按时交货,A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04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该批货物。A公司将装有该配件的汽车上市销售后,2004年9月甲国C公司起诉控告A公司生产的汽车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并要求赔偿。A公司认为该配件系乙国B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责任。上述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答:合同成立于1月26号。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这构成实质修改,为反要约。 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为承诺。

(2)B公司不按时交货,A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A公司能否行使其他权利?

答:不按时交货不能立即宣告合同无效。只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双方宣告的,而是由法院宣告。如果B公司不按时交货,在A公司给予宽限期后仍不能,则B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权,和损害赔偿权。 (3)C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A公司和B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这个是凭样品买卖,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被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分担,则对C公司而言,双方都负责任,然后二者之间再进行分配责任。 案例九: 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独占许可合同。依据该合同,A公司许可B公司在S市使用其自行开发并使用多年且未对外公开的快餐烹制技术(核心是制作炸鸡块和汉堡包的配方),并准许B公司免费使用其商标和商号;B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支付A公司10万美元,并且以后每月支付A公司其销售额的5%作为技术转让费。B公司的快餐店开业后的头6个月生意兴隆。不久,B公司发现S市陆续开张4家与其类似的快餐店,这些店使用不同的商标、商号,但它们所提供的食物与B公司提供的几乎完全一样,都以炸鸡块和汉堡包为主要经营品种。由于这些快餐店的价格便宜,B公司快餐店的销售额迅速下降。B公司致函A公司指责其提供的技术无新颖性和独创性,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1)A公司转让的技术是专利技术还是专有技术?为什么? 答: A公司转让的技术是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是指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从未向社会公开过,可转让但没有取得专利权保护的专门技术知识和经验,可以包括以一项或几项特定的配方、工艺流程或产品设计方案为主的技术知识。本案A公司转让给B公司的配方就是一种专有技术,不是专利技术。因为专利技术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的公开技术,而本案的配方不具备这一特点。 (2)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从其他公司合法取得相同配方,A公司是否违反了B公司在S市独占使用许可技术的义务?为什么? 答:A公司不违反B公司在S市独占地使用其所转让技术的义务。A公司许可B公司使用的是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是依靠所有人自行保密的、具有事实上的独占权的技术和经验,其他人只要合法地获得这种技术,法律并不禁止他们使用与专有技术权利人(所有人)同样的技术。本案的许可合同不涉及其他快餐店从其他人处合法获得这种技术。

(3)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从A公司获得技术许可,但没有使用A公司的商标和商号,A公司是否违反了其与B公司约定的义务?为什么? 答:A公司违反了其与B公司约定的义务。A公司、B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是独占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只有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许可方既不能自己使用,也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许可的技术。A公司承担的是专有技术的独占许可义务。这一义务与商标、商号无关。因而无论其他快餐店是否使用同一商标、商号,A公司都违反了独占许可义务。

(4)B公司能否以许可技术无新颖性和独创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不能。B公司获得许可的是专有技术,不以新颖性和独创性为构成要件,而以没有公开并具有商业价值为构成要件 案例十: 中国和德国是《华盛顿公约》和《汉城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某企业与德国企业柏林净水厂签订合资合同,在上海兴建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根据合资合同规定,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该公司满足投资总额所需的其余200万美元资金通过项目贷款来解决。

(1)如果投资者之间产生争端,可否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为什么? 答:不能。该中心只受理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 (2)在注册资本中,柏林净水厂至少应占多少美元? 答:柏林净水厂至少应占250万美元。

(3)项目贷款的借款人是谁?试根据项目贷款的种类,说明偿还项目贷款的资金来源和担保。

答:项目贷款的借款人是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该贷款如果是无追索权贷款,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收益为还款资金来源,以该公司资产为担保;该贷款如果是有限追索权贷款,除上述收益和担保外,一般还要求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4)上述注册资本和项目贷款中,哪些可以向MIGA投保?可投保什么险别? 答:柏林净水厂投入的注册资本及提供的贷款担保,可以向MIGA投保,具体可投保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外币汇兑险、违约险。 案例十一:

中国出口公司与外国进口公司于2001年3月30日签订干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CIF术语,目的港为纽约,4月15日前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及时提供相关单据。中国出口公司于4月10日将货物发运,由于天气原因,通常只用10天的航程实际用了20多天,货物于5月1日到达目的港。中国出口公司于5月10日交付有关单据。由于在海上时间过长,货物发生霉变。 (1)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为什么?

答:中国出口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为它没有及时交单,而及时交单是中国出口公司承担的重要义务之一。

(2)中国出口公司对货物霉变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中国出口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CIF术语,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本案中包括霉变的货物风险已经由中国出口公司转移给外国进口公司。

(3)假设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纽约的时间不晚于2001年4月30日”。中国出口公司又违反了哪种义务?

答:中国出口公司违反了按规定时间交货的义务

案例十二:

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 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来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试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因为:(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3分)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3分)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4分)

案例十三:

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i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试问:

(1)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答:(1)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汉堡规则》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A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3分) (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3分) (3)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4分) 案例十四:

2007年4月5日,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易公司,欲以FOB条件 向美国出口一批瓷器,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 款。4月11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 国嘉禾进出口公司于4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4月17日 收到此电报。随后,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 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 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 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5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法院。

试问,根据上述案情: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应办理该批瓷器的运输保险? (4)根据FOB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移转至买方? 答:(1)可以适用。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分) (2)合同于2000年4月17日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美国商贸公司4月17日收到对方电报时合同成立。(2分) (3)根据FOB条款,卖方中国出口公司无义务办理运输保险,也无义务承担保险费。

(3分) (4)根据FOB条款,卖方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3分) 案例十五:

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山下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

定由日本山下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山下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山下公司以其在订 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试问:中日本山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中日本山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分)因为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3分)在本案中,由于日本山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山下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5分) 案例十六:

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分)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3分)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2分)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2分) 案例十七:

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5万套, 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一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问:(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

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FCA为货交承运人。本案中货物风险从Z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2分) (2)不能,因为韩国公司已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2分) (3)中国公司可以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l万套电子部件。(2分) (4)保全货物,费用由韩国公司承担。(2分) (5)依照《纽约公约》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2分)

案例十八:

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约定

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

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请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05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关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使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问: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答案:银行无须追回已付款项,我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3分)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规定,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3分) 本案中,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支付货款,这一行为并不违反UCP500以及开证行对开证人的承诺和承担的责任。因此,开证人无权要求开证行向有关当事人追回已付款项。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我进出口公司必须向银行付款赎单。(4分)

案例十九:

美国A公司与我国H公司签订厂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日期为当年巾秋节前—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寸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方有可能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怎样做? 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5分)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5分)

案例二十:

2001年12月26日,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售一批黄豆粕,交易条件CIF(洛杉矶),总价值27945.24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中国A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该批货物于2002年3月22日装载于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永安号”船舶上,并于3月25号起航。航行途中,由于天气恶劣,船舶不慎触礁沉没,船上的货物全部损毁。美国B公司闻讯,欲通知开证行花旗银行纽约分行拒绝付款。

请问:

1.货物风险自何时转移? 2.美国D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3.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货损?为什么? 答:1.因合同中约定交易条件为CIF,所以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7分) 2.如果中国A公司的单证相符,美国B公司无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银行也不应该拒 绝付款。(7分) 3.承运人不应承担贷损,承运人无过失。(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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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_文档之家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

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

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

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

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

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

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

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

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

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

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

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

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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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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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  - 综合文库网

案例分析

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 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

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 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3: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5分)

1.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2.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五、案例分析题(共25分) 1.(15分)

答案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

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 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 2.(10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6分,第2小题9分, 共25分)

案例1: 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 F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 1、 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 2、 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

3、 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0美元。

问:该案如何处理?

案例2: 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五、案例分析(第一小题16分,第二小题9分, 共25分) 案例1: 答题要点:

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4分 )

2、 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4分 )

3、 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4分 )

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4分 ) 案例2: 答题要点:

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3分 )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2分 )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2分 )

4、 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2分 )

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5分,共25分)

案例1: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

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15分) 五、案例分析(每小题 分,共25分) 案例1: 答题要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 5分 )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5分 ) 案例2: 答案要点:

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张合理。(5分)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5分)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5分)

七、案例分析

一.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

答: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合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已构成了违约,之后双方对合同的变更(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延期交付,但价格要求下调10%)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原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其不再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所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外,鼎天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因其行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而丧失。2.应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因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各种损失,但这种赔偿不得超过对方在订约时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二.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答: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上述损失负责。根据《Incoterms 2000》,在CIF术语下,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转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货物越过船舷后,其风险费用均由德国公司承担,因此上述损失尤素福公司不应负责。2.由上所述,风险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果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或一切险,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不成立。

1.东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盘是实盘,即发出的是一项有效的要约。2.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的回复要求“价格减10%”,是对东艺有限责任公司要约的实质变更,不构成承诺,应视为一项反要约。

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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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 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 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 (2) 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 (3)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 答案 :

(1) 9月5日至 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

(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 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

(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

(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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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

问: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案:

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 B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企业法

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外方投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

(3)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拟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4)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

(5)对于本案中所列举的企业重大事务不必由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而是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的条款不符合规定。 (6)中外合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约定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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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1的3月,江苏省某市一家用电器厂准备与日本公司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中外双方合营者在签订的合营合同中约定日本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中外双方商定中方为董事长,日方为副董事长。该合同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担心投资风险,于是让该公司在日本的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安全保险。公司成立半年后,经营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

问:请分析该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答案:

该案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该案中,合营企业合同规定日方以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这一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在本案中,日方的投资比例仅为20%,显然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此,日方应追加出资。

(2)本案中有关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在本案中,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这一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增加出资的决议无效。

3.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企业拟在中国宁波设立一家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一份中外合作企业协议草案,部分条款如下:

(1)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5%,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额的35%。

(2)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但中方应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

(3)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5年分别让外方先行收回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

(4)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配。

(5)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合作企业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1)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及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以现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法人合作企业,外方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外方的出资额占65%,符合规定。

(2)经营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约定让外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先行回收其投资的,那么合作期间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所有。本题中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3)在合作经营期间,外方可以依法先行回收其投资。但是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资,这表明只能用企业利润来回收投资。所以本题中把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直接计入企业当年成本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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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应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4.甲、乙、丙、丁四人商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物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此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

(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乙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该合伙企业又继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甲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损严重,合伙企业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25万元,但所欠债务40万元。

要求:

(1)假设该合伙企业中的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判断可否成为合伙人。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判断此项协议条款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分析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3)甲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而A公司如果是善意的不知道该合伙企业对甲的内部限制的第三人,分析该代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合伙企业某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析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不久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

(5)分析甲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张某来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及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乙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分析乙是否仍然可以作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7)分析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答案:

(1)如果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则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为在职国家公务员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关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他部分合伙人负有限责任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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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依法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他财产权出资。

(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的A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不能以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来否定代销合同的成立有效。

(4)丁、戊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及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项事务均属于法定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本题中甲擅自进行这两项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故为不合法。

(6)乙属于退伙。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体财产份额的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故乙在情形实际发生之日起不再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了。 (7)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全体或者任何一名合伙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追偿由于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的部分。

?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5.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商定,甲出资5万元,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丁以场地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

回答:

(1)本案例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以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则乙的行为效力如何?

(3)丙的债权人周某以丙曾向他借款2万元为由要求撤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1万元,则周某的要求能否实现?

(4)后来,乙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朋友钱某该如何处理?

答案:

(1)甲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丁四人有关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不合法;合伙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称。

(2)乙的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能实现。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券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故周某的要求不合法。

(4)该行为须得丙、丁的一致同意。

6.郑某、张某、朱某分别出资2万元、4万元、6万元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从事小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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