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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和间接反致最终结果是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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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法则区别说产生以来,最早将国际私法规范纳入民法典的法例是

2、

当代合同法领域、侵权领域最普遍适用之国际私法学说是

3、

因国籍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或者社情仲裁的诉讼时效为

4、

一个住所在英国阿根廷公民未留遗嘱死亡在英国死亡,死后留有动产在日本。此项不动产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按照日本的冲突规则,不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但阿根廷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而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不动产却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对这笔不动产的继承如果日本法院最终依其本国法来处理,即构成

5、

在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所引用的连结因素理论,可上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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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和间接反致最终结果是导致()适用。A.法院地的冲突法B.法院地的实体法C.第三国的冲突法D.第_搜题易

反致和间接反致最终结果是导致()适用。

A、法院地的冲突法

B、法院地的实体法

C、第三国的冲突法

D、第三国的实体法

下列关于反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

A、在直接反致和间接反致中,最终导致法院地目的实体法规范得到适用;而转致则导致第三国实体法规范的适用

B、若针对同一具体案件,有关国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消极冲突,则反致不会发生

C、我国承认转致但不承认反致

D、直接反致和转致均涉及三个国家的法律

下列关于反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A、在直接反致和间接反致中,最终导致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规范得到适用;而转致则导致第三国实体法规范的适用

B、若针对同一具体案件,有关国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消极冲突,则反致不会发生

C、我国承认转致但不承认反致

D、直接反致和转致均涉及三个国家的法律

在反致制度中,最终导致第三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是

A.一级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结果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审判该民事案件,这种情况称为()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循环反致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的冲突规范,此案应适用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了此案,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外国法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协议选择或我国法院按最密切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

A.我国现行实体法

B.各国现行实体法

C.我国实体法

D.各国实体法和冲突法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中国法人甲和美国法人乙之间签订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此时应适用的美国法律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

A、实体法

B、程序法

C、冲突法

D、冲突法与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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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_民商事_法律巴士

反致是指

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法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广义的反致是一个总括性概念,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具体如下:

1、直接反致

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

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该法院适用了法院地法。

例:住所在美国的中国人甲死掉了,其子女为争夺遗产在美国提起诉讼。假设美国冲突规范规定,遗产

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此时适用中国法,而我国冲突规范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适用不动产所在法。法院最终根据该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美国有关继承的实体法裁判了该案件,此种情形即为直接反致。

2、转致

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例:住所在美国的中国人甲死掉了,其在英国留有别墅一栋。其子女为该别墅在美国提起诉讼。假设美国冲突法规定,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此时适用中国法,而我国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英国法。美国法院适用了我国的冲突规范,最终根据该冲突规范适用英国有关继承的实体法裁判了该案件,此种情形即为转致。

3、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例:住所在美国的中国人甲死掉了,其在英国留有别墅一栋。其子女为该别墅在美国提起诉讼。假设美国冲突法规定,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此时适用中国法,而我国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此时,应适用英国法。而英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即美国法。美国法院适用了英国的冲突规范,最终根据该冲突规范适用了美国有关继承的实体法裁判了该案件,此种情形即为间接反致。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这种情形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这种情形是转致的一种特殊情形。

例:住所在美国的中国人甲死掉了,其在法国留有别墅一栋。其子女为该别墅在美国提起诉讼。假设美国冲突法规定,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此时适用中国法,而我国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此时,应适用法国法。而法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即中国法。美国法院适用了法国的冲突规范,最终根据该冲突规范适用了中国有关继承的实体法裁判了该案件,此种情形即为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反致基于如下三个主要条件而发生:

(1)各国冲突规范中对同一范围(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系属和连结点;

(2)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包括冲突法,如援引的外国法是实体法,意味着适用法律已经终止,不会出现反致现象;

(3)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

一方面,反致制度可以帮助法院确定正确的实体规范,另一方面又有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作用。各国在

和司法实践中对反致持不同态度,有不少国际公约程度不同地采用了反致制度。

一国法律体系当中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三类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可见,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该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冲突规范指引所适用的外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程序法和冲突法。既然如此,就没有反致的可能了。故由此可知,我国并不接受反致制度。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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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反致_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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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反致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法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一般讲的反致是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直接反致,即狭义的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于是该法院最终适用了本国法。

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的法律,但依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的法律,而依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的法律,但丙国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乙国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

直接反致只涉及两个国家(法院地国和某外国),转致、间接反致和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都涉及三个国家(法院地国、第一外国、第二外国);直接反致和间接反致最终都适用了法院地法,而转致和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都适用了外国法。

(1)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冲突规范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或不同的解释,如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有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法,也有规定适用住所地法,还有规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审理案件的法院将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或外域法视为包括冲突法在内的全部法律,并且只适用其中的冲突法;

(3)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该法这一规定则明确表明我国拒绝采用反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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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国际私法:反致的概念和类型_万国法考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讲的反致是广义的反致,是一个总括性概念,包括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等。

万国司法考试教研中心为大家整理总结了2014年司考国际私法考点解读之反致的概念和类型,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讲的反致是广义的反致,是一个总括性概念,包括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等。

直接反致,即狭义的反致,它通常简称为“反致”(renvoi或remlssion),在法文中被称为“一级反致”(renvoi au premier degré)。在英、美冲突法理论中,这种反致又被称为“部分反致”( partial renvoi)或“单一反致”(single renvoi)。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该法院适用了法院地法。例如,一位住所在葡萄牙的巴西人,死子葡萄牙,在葡萄牙留有遗产,葡萄牙法院对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进行处理。按葡萄牙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应适用其死亡时的属人法(国籍国法),即巴西法,而按巴西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应适用其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葡萄牙法。结果葡萄牙法院适用了葡萄牙法。上述可见,这种反致最后导致法院地实体法的适用。它的运用不需要了解有关外国法关于反致的态度,但需要了解该外国有关冲突规范的内容。

转致(transmission)在法文中被称为“二级反致”( renvoi au second degré)。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例如,一位住所设在意大利的丹麦公民,在葡萄牙去世并在葡萄牙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葡萄牙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在这个案件中即丹麦法;而丹麦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在这个案件中即意大利法。结果,葡萄牙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时适用了意大利法。与上述直接反致不同,转致最后导致某一外国或外地区的实体法的适用,而不是导致法院地实体法的适用。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例如,一位阿根廷公民在英国设有住所,死于英国,在日本遗留有不动产,后因该项不动产继承问题在日本法院涉诉。根据日本国际私法关于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的规定,本应适用阿根廷法,但阿根廷国际私法规定,不论遗产的种类和场所,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又指向英国法,而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不动产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于是,日本法院接受这种间接反致,在处理该案时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间接反致同直接反致一样,最后导致法院地实体法的适用。

这种情形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这种情形是转致的一种特殊情形。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5条第2款对这种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外国法转致时,则对转致亦应予以尊重,但当某国内国法未指定任何别的法律,或在被别的法律首次反致时,则应当适用该外国的内国法。

完全反致(total renvoi).又叫做双重反致( double renvoi)。完全反致或双重反致是相对部分反致( partial renvoi)或单一反致(singlerenvoi)而言的。完全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做法,故又叫做“英国反致学说”( English doctrine of renvoi)。完全反致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而应适用某外国法(包括苏格兰法和北爱尔兰法等),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断案僻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由于完全反致或双重反致强调像外国法院那样处理反致问题,故又被称为“外国法院理论”( foreign court theory)。完全反致是英国法院于1926年在审理安妮斯勒案(ReAnnesley)中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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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反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 A.在直接反致和间接反致中,最终导致法院地目的实体法规范得到_搜题易

下列关于反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

A、在直接反致和间接反致中,最终导致法院地目的实体法规范得到适用;而转致则导致第三国实体法规范的适用

B、若针对同一具体案件,有关国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消极冲突,则反致不会发生

C、我国承认转致但不承认反致

D、直接反致和转致均涉及三个国家的法律

下列关于反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A、在直接反致和间接反致中,最终导致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规范得到适用;而转致则导致第三国实体法规范的适用

B、若针对同一具体案件,有关国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消极冲突,则反致不会发生

C、我国承认转致但不承认反致

D、直接反致和转致均涉及三个国家的法律

反致和间接反致最终结果是导致()适用。

A、法院地的冲突法

B、法院地的实体法

C、第三国的冲突法

D、第三国的实体法

在反致制度中,最终导致第三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是

A.一级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特点是()。

A、该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B、该公约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C、在适用该公约时,如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中的强行性规范必须适用时,当事人不得加以规避

D、如依该公约规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只有在其适用与自己国家的公共秩序明显抵触时,才得排除其适用

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特点是( )。

A、该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B、该公约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C、在适用该公约时,如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中的强行性规范必须适用时,当事人不得加以规避

D、如依该公约规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只有在其适用与自己国家的公共秩序明显抵触时,才得排除其适用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循环反致

甲国人A在甲国境内购买了一个由中国某企业生产的保温杯,在使用过程中因保温杯质量问题被烫伤,于是A向该中国企业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侵权诉讼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即甲国法;可是依照甲国冲突规范,侵权诉讼应当适用侵权行为人的本国法,即中国法。最后,我国法院适用了甲国法处理本案。这表明我国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 )。

A、仅接受狭义的反致制度,排斥转致和间接反致制度

B、完全接受反致制度

C、接受转致和狭义反致制度,仅排斥间接反致制度

D、排斥反致制度

甲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甲国法,这构成( )。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连续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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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致制度 - 百度文库

论我国的反致制度

 

 

反致是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运用其国际私法规范选择准据法过程产

生的一种制度

,

它的发展从

17

世纪中叶到现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狭义上的

反致指:针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

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

体法,这叫一级反致。而广义上的反致,不仅仅包括以上所说的一级反致,还

包括转致

,

间接反致,以及外国法院地说。

 

反致制度是国际私法上重要的也是饱受争议的制度

随着国际私法的不断发展,

各国对于反致制度的适用已经渐渐的区域统一,但各国对反致制度所持观点也

仍有所不同。有的认为反致制度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

符合国家

的利益,也符合国际私法的宗旨和本质,因此在立法上承认反致,比如德国。

然而

,

一些国家不接受反致如奥地利、

波兰

,

或者有限制地接受反致如日本、

泰国。

而我国,从立法上看,目前大陆地区的〈

〈民法通则〉

〉和

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的有关〈

〈民法通则

>>

的司法解释

,

对反致问题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19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

(

现已废止

),

表明了我国在决定涉外

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不采用反致。不难看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接受反

致,这体现了各国希望可以发挥反致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积极作用的意图。

然而,在我国大陆的现行立法中却没有关于反致的明确规定,那么我们是否应

该在权衡利弊后,适用反致,对此我有一些看法:

 

国际私法中反致现象的出现,通常是因适用了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其产生的

主要原因和条件:首先,产生反致的根本原因在于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对同一

类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的系属中的连接点作了不同的规定,正因为这种法

律关系有关的国家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的系属中的连接点作了

不同的规定,才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相互指定。其次,将外国法理解为既包括

外国的实体法,也包括外国的冲突规范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是反致产

生的直接原因。而主观上,法官在选择适用外国法时,适用了该外国的冲突规

范,而不是直接适用其实体法。最后,产生反致的法律上的依据是法院地国的

国际私法规范中接受反致,并且在具体的涉外民事案件中存在着致送关系,如

果这致送关系中断,反致也就无从产生。究其产生的原因,探其存在的合理性,

我们可以看到反致制度的一些优点:

 

反致和间接反致的直接后果都是导致内国实体法的适用,因此这样做既有利于

维护法院地国的利益,又方便内国法官适用法律;另外,各国冲突规范所指向

的外国法,不仅包括其冲突规范,还通过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的指引,以求以

此达到判决一致的结果;此外,运用反致制度还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和合理

地解决,实际中的案件情况往往错综复杂,有可能冲突规范指向的实体法对于

案件的处理来说未必合理。此时,若运用反致制度,适用的法律范围将扩大至

外国、法院地国或第三国的实体法,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有利于法官公

正、合理地解决案件。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反致制度也存在许多的不合

理之处:首先,对于法官而言,由于反致的需要,法官将需要花大量的时间来

学习和研究外国法律,以保证结果的公正。一个法官,要想很好的掌握一国的

法律,已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而要想再去掌握另外一国甚至多国的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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