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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知识|华律网

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具体内容如下:

“介绍贿赂”是指在

人与

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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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规定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关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行为指什么行为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关于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会判多久 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详细为你解答。

在受贿与索贿中,“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索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受贿罪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关于受贿与索贿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单位行贿罪的处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单位行贿罪的处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收了礼金2000元算受贿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收了礼金2000元算受贿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收了礼金2022元算受贿吗1、收了礼金2000元算受贿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贪污受贿案件是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追诉时效依据法定最高判刑而定,例如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经过10年。关于贪污受贿案件是否会受到追诉时效限制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犯了行贿罪会被判多少年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可以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依据《刑法》的规定,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取贿赂,被索贿者提供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犯罪。取得不正当利益的,就有可能构成行贿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情节严重,或造成国家利益损失重大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特别重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关于法院如何惩治受贿犯罪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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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或多次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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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找法网(findlaw.cn)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

,具备

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网友:如何认定介绍贿赂罪

  律师: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我国正在不断惩治贪官污吏,加大对行贿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介绍贿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造成严重破坏,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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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找法网(findlaw.cn)

  在实践中,

是什么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

,具备

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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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 找法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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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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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贪污、贿赂,大家都不陌生,但是除了行贿方、受贿方,有的案件里面还有介绍贿赂的一方,那么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介绍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

,并处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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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行贿”如何定性?

贿赂罪成立条件有哪些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替领导去给公职人员送礼,事后收礼的人给我包了红包

什么是商业贿赂罪?商业贿赂罪包括哪些罪名?

商业贿赂罪的追诉期

商业贿赂罪怎么取证,法律依据是什么?

商业贿赂罪判刑标准,商业贿赂罪判多少年

商业贿赂罪数额多少可以立案,商业贿赂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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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贪污、贿赂,大家都不陌生,但是除了行贿方、受贿方,有的案件里面还有介绍贿赂的一方,那么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介绍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

,并处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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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 - 法律快车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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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贿赂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介绍贿赂罪跟日常生活中的居间行为等行为之间的界限在很多案件中不是很明确,

是什么?介绍贿赂罪量刑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

  

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介绍贿赂人在被迫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有了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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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撮合行贿受贿的行为,这种牵桥搭线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介绍贿赂罪,与行贿人、受贿人一起接受公诉机关的刑事指控,那么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的评价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介绍贿赂的评价范围可以包括:

第一,介绍认识

介绍贿赂的应有之义,就是介绍行受贿双方相识,安排双方见面或使双方知晓对方,通过为贿赂双方建立沟通渠道,促成双方就贿赂交易进行沟通。

第二,信息传递

介绍人在行受贿双方之间传递贿赂交易的信息,包括向受贿方转答行贿方行贿的意愿、行贿的金额以及所欲谋求的利益,向行贿方转答受贿方受贿的意愿及所要求的贿赂等。

第三,撮合条件

在贿赂实现的过程中,行受贿双方的意愿可能会不完全一致,在要求的具体职务行为和贿赂金额方面产生分歧,介绍人便会从中进行沟通协调,说服一方降低要求或干脆妥协,最终促使行受贿得以实现。

第四,转交财物

有观点认为中间人如有转交财物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行贿罪共犯,介绍贿赂罪仅限于介绍人为安排行贿人与受贿人沟通、见面,而不得参加行贿、受贿的具体过程。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存在偏颇,如上判决亦将转交贿赂的行为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实际上,代为转交财物的行为实为介绍人居间撮合促成贿赂交易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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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的标准-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介绍贿赂罪量刑标准-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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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贿赂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介绍贿赂罪跟日常生活中的居间行为等行为之间的界限在很多案件中不是很明确,

是什么?介绍贿赂罪量刑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

  

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介绍贿赂人在被迫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有了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界限不明,那

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

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二、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介绍贿赂人在被迫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介绍贿赂罪的存在使贿赂犯罪的处罚网更加严密,对于国家打击贿赂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那么

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的,还具有贪污数额与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

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人民币。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是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是贪污罪。其中,贪污的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要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4)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

  (5)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6)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具有贪污救灾与抢险及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及其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挪用公款罪与

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又有如下区别:

  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7、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上文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

的相关介绍,如今贪污数额达到了3万元的,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当然,在一些情况下,贪污的数额在10000元-30000元之间,也是会被认定为贪污罪。之后按照最新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大家或许都对刑法上的商业贿赂罪有或多或少的了解,那么大家是否了解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的呢?接下来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的相关知识。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谢谢大家的阅读。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处罚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

  (1)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

  (2)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

  (3)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入罪标准为:商业贿赂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 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法律不是公式,具体的标准得根据案件情节来综合考虑。

  想必在您细心的阅读完以上全文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的掌握了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的相关知识。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有关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的相关知识。若你还有其它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欢迎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期待你的到来。

  或许大家有听过贿赂这个词,那么,贿赂是否犯罪?对法律规定的贿赂罪是否有一定的了解,其实,贿赂就是想国家的工作人员介绍行贿,以此更好的实现自己的目的行为,为他人牵线效劳。对于贪污受贿的人员,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处罚的?接下来带你关于贪污贿赂罪主体范围有哪些的内容,希望给你带来帮助。

 

  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又有如下区别:

  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7、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通过以上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资料,你知道贪污贿赂罪主体范围有哪些了吗?其实,对于犯罪主题的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但最主要的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被发现,罪行更重。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更好的为你答疑解惑。

  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长春长生的疫苗案件,为什么毒疫苗能够存在而且还可以通过层层检查销售到市场上,最后应用到人身上?其中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最主要的就是商业贿赂的存在。那么涉及到商业贿赂的话要怎么搜集证据呢?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

  

  商业贿赂罪中特别是涉案的赃款、赃物等物证以及各种书证、鉴定结论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中占重要地位。

  商业贿赂犯罪活动中还会形成数量众多的书证,如评估协议、账册、发票、凭据等。

  言词证据能做到“言中有物,言中有款,言中有事”,能证明必须达到“确有此事,确有此款,确有此物”的证明效果。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属于行为犯。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的疫苗啊,不法分子都敢这样做,还有什么他们不敢?即使是将长生的董事长刑事制裁了也不足以平民愤。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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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场如同战场,在商场上很多事情都是变幻莫测的,有时候几家企业竞争,哪家掌握了先机就能击垮其它竞争对手,那么有些企业就想通过一些不法手段抢占先机以此达到自己的目的。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处罚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a、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b、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接受贿赂的一方是否限于交易相对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意见不一。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中涉及到了这一问题?该答复肯定了接受贿赂方并不仅限于交易相对人:“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当然,该意见只是国家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请示的答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商业贿赂相对人的界定,还应从商业贿赂的性质入手。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它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排斥正当竞争,现实经济生活中,接受贿赂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方,能够使贿赂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交易机会的人有时并不仅仅限于交易相对人,与交易相对人有某种利益或其他关系的人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影响也往往能够促成交易,如交易相对人的上级单位、亲属、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等,只要交易相对人或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接受贿赂,影响、促成了交易的达成,就是商业贿赂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中的相对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人,还可以是与交易相对人有特殊关系的人。   其四,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受贿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商业贿赂是一种违反了市场良性竞争规则的手段,是一种恶劣的手段,因此有关部门为了制止这股不良风气进行了相关规定。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

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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