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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察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对于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基于案件需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留置在特定场所,调查有关问题。留置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查措施会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那么,在什么情况之下才会被留置?
人在办案点,刚出留置间。
留置是十分严厉的调查措施,所以在使用的时候十分慎重。
现在每个省、地级市都有党风廉政教育基地,留置点几乎都是在党风廉政教育基地中的。
留置间一般不大,二、三十平方的样子,整个房间都是软包,吃饭、刷牙用具都是特制防止自残自伤的。留置间一般偏暗色调,一进去就会感到很庄严,也挺压抑。大概就是下图这样子。
留置间有窗户,也有时钟。网传留置间就一盏明晃晃的大灯罩脸,没有窗户没有时钟,没有时间、空间感,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这是我在网上找的图,留置间大概就是这样子了,少两张桌子多一张床。
整个留置过程规范且文明,每天有医生体检,除去谈话时间24小时有专人陪护。
留置的前几天,整个留置间的气氛是很紧张的。留置对象因自身顾虑,不愿意把问题说清楚。这个时候办案人员会对被调查对象进行批评教育以及政策引导。留置的前几天,被调查对象心理压力通常都比较大,夜里睡不好。以前我的房间里有监控连着留置间,我也会随时观察被调查对象的情况。有一次晚上下了班,我看见被留置对象留置间骂咧咧的,我还返回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
在被调查对象把问题讲清楚、讲明白、讲透彻以后,后面就是修身养性看书的时候了。在事情已经调查清楚,仅需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修补的时候,整个留置间的氛围还是相对轻松和谐的。
至于留置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我觉得,首先是压抑。这种压抑我认为更多的是来自于被调查人自己的心理原因,源自于对未知的恐惧。因为心底有事,所以有顾虑、不坦然。在密集谈话阶段过去后,被调查人会有更多自己的时间。在不谈话的时候,通常就是两个陪护,全程也不会说话。房间比较安静,这个时候被调查对象可能会焦虑、孤独。
最后,在留置阶段,生活作息都规律。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和老板甚至会说,在留置期间,少了很多应酬,避免了很多酒场。在里面生活规律,三高都没有了。
如果被留置,在里面尽快全面的说清楚问题,给自己争取个主动,也给外面的家人少点担忧。
最近在知乎上发了几篇文章,受到了一些关注。很多朋友私信问我,家里有亲属被留置了,很多问题五花八门,现在我挑一些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这里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不足之处,欢迎朋友们来补充。
一、为什么我的亲属会被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有的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案重大复杂、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产所。
也就是说,可能你的亲属已经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相关违法犯罪事实,才会采取的措施。很多朋友问我,我的亲属的事情我都知道,没有违法违纪的情况啊。可能是你的亲属在外面做了违法违纪的事情,你不知道而已。监委没有掌握相关证据,是不会采取这种措施的。
二、我的亲属被留置好长时间了,为什么一点消息都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留置的期限是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会延长三个月。留置期满后,会移交司法机关或者解除留置。如果是公职人员被留置,留置期满后,大多数都会移交司法机关,也有少数不移交司法机关的情况。如果是企业老板被留置,在留置期间配合调查,态度得到认可,一般会得到一些宽大的政策。
三、我的亲属被留置在什么地方?他(她)的饮食、健康、休息会得到保障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一般来说,各个地级市都有自己专门的留置中心,留置就是在市一级的留置中心进行的。留置中心一般都是各个地级市的党风廉政教育基地。现在一些县区的看守所也开辟了专门的留置专区,来承担留置的任务。在被留置期间,会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安全,每天保障饮食,每天都会有医生进到留置间体检。所以不用担心你的亲属在留置期间会不能休息,身体状况恶化等情况。
四、留置间是什么样子的?
为了办案安全,也为了防止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自残、自伤。留置间内的布置相对会特殊一点。房间不大,里面全是软包。连吃饭勺子、写字的工具都是特别制定的,绝对保障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这是在网上找的图片,里面差不多就是这样子,只是没这么多的椅子和凳子。
五、我的亲属被留置了,如果以后被判刑,会折抵刑期吗?
答案是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六、我的亲属被留置了,是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
你的亲属被留置了,聘请律师是个人的权利,监察机关不会干涉。留置是监察措施,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不是刑事诉讼法。所以在留置阶段,律师是没法介入的。你可以联系办案人员,问询被调查人的身体情况。但是涉及到案情的事情,被调查人是绝对不会透露的。案件在监察委移送给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律师完全可以介入。在司法阶段,律师是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七、我有朋友说,他能把人捞出来,我能不能花钱把家人从留置场所捞出来?
说有能力捞人的,99.99999999999999999%都是骗子。这些人就是利用被调查人家属焦急的心理,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留置是经过集体决策的程序,个人是没有办法左右这个程序的。如果被留置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这种可能性。如果被留置的是相关企业老板,到了期限或者问题调查清楚后,会有可能解除留置。解除留置并不是这些骗子去“活动”的结果,而是一个自然程序的解除。骗子往往会利用一些信息不对称,谎称自己可以想办法捞人。被留置家属千万不要相信这些人。
八、公职人员留置后家属被通知退款,而家里没钱没法交怎么办?
公职人员被留置后,纪委监委会通知家属退赃。退赃大多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违纪款;违纪款大多是因违反廉洁纪律产生的,如过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等。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因违法犯罪产生的,如受贿的金额。这两部分是要退出来上缴国库的。
在司法实践中,纪委监委这个阶段会更加关注违纪款的上缴。如果实在没有钱缴齐,可以先缴纳违纪款项,并跟办案人员明确表示,其他款项在想办法筹措,会想办法缴齐。办案人员不会明确告知违纪款项多少,违法所得多少,需要家属进一步有技巧的沟通。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所以上缴违纪违法款,是量刑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职务犯罪,会起到从轻判处的效果。
另外到了审判阶段,贪污贿赂犯罪还会有罚金刑。缴纳罚金,也会是法院从轻判处的一个重要考量。如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违法所得已经退缴,罚金也缴纳完毕,大概率是能获得从轻判决的。
法律虽然规定有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来追缴犯罪所得和罚金,但是这也是司法阶段万不得已才会采用的手段。如果你的家庭条件允许,尽量去把这些钱凑齐,你的家人也能获得从轻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好运!
上述是这些日子朋友们问起比较多的问题,如有新问题,我会随时更新。权力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请大家相信组织会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外面关于纪委监委的一些传闻,多是捕风捉影、添油加醋。请大家多多关注我的专栏《反贪日记》,我会尽量给大家还原一个真实的办案。
本条是关于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的规定。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约,通过审批权限上提一级,严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采取该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解除等,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措施。
。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就批准权限而言,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不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法警”那样的强制执行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其带至留置场所,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以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二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般对官员留置是比较慎重的。
留置肯定是掌握了官员涉嫌犯罪的证据。很多地方这些证据还要求不止一起。这些证据中最直接的就是行贿人的口供。或者只有一起证据的证据都比较确实充分。
留置的目的是为了补齐证据链,为了获取官员的口供作为最直接的证据。
理论上说如果留置期间官员没有交代,又达不到零口供定罪的证据要求,六个月后会解除留置,官员全身而退或者只被追究党纪政务责任。但是实践中没有听说或者见到过一起这样的情况。这需要官员有非常强的心理素质和精神意志。需要足够的法律知识特别是证据学知识。需要足够的理智压抑情感。需要足够了解办案人员的讯问手法及这些手法的目的。甚至需要特别训练。
零口供被判刑的案例笔者经历过一起。
一般某个人的心理素质被留置后能坚持多久,在初次讯问谈话的时候笔者就能做一个大概判断。准确率不会相差一周。
监委讯问谈话是怎么谈的?和公诉、审判阶段谈话有什么区别?
“讯问”这两个字的特点是什么?它的概念是什么?讯问就是在诉讼活动中的语言交流行为,把它称为讯问,既然是在诉讼活动中的语言交流行为,那么它就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
诉讼活动中存在的讯问有三个阶段,第一个是审查调查阶段,第二个是公诉阶段,第三个是审判阶段。这三个阶段都需要讯问,但是,这三个阶段的讯问方法都不同。
首先看审查调查阶段的讯问,审查调查阶段的讯问目的是提取犯罪证据,为什么叫提取犯罪证据而不叫收集犯罪证据呢?提取与收集有什么区别?提取表现为其主动性和过程,收集只表现其结果、表现为它的被动性,这就是提取犯罪证据与收集犯罪证据的区别。这种讯间在语言的要求上也是截然不同的,讯问语言有一个目的性。讯问所使用的语言要跨越一个前提或者两个前提.收集式的语言是直接的意思表述,是直说直话:我们在监委讯问活动中,所使用的审查调查语言与收集式的语言区别就在于跨越一个前提,比如说这30万,你为什么拿30万?你为什么拿这个钱?拿钱你爱人是否知道?拿钱是存起来了,还是平时用了?当时拿钱的时候是怎么想的?这必然要跨越一个前提,在整个审查调查活动中,现在只发现他有犯罪嫌疑,但是,具体的犯罪证据找不到。
有一次在搜查中,啥都没有找到,就找到了一串钥匙,这一串钥匙明显不是一般的锁上的,有可能是保险柜的钥匙,更有可能是银行保险柜的钥匙。有人说直接问,这个钥匙是干什么的?你问他是干什么的,他就知道你不知道这是什么钥匙,他会很简单地告诉你:我不知道是哪里的钥匙,这都是以前的钥匙我也搞不清楚。一句话就把你推出去了。还有的说你家里为什么有这个钥匙?他也可以嘴边上一句话:我也不知道。这些都是收集式的语言方法,他们对讯问语言的规律没有把握住要跨越两个前提来进行讯问。那么这一串钥匙怎么问啊?跨越两个前提,你最后用这串钥匙是什么时间?你就这么问!他马上就会想到监委已经知道了我的保险柜。那最后开这个保险柜是什么时间开的,他这一句话包含着好多内容,因为咱们也不知道这串钥匙是银行保险柜的钥匙,还是家里的保险柜的,或者是哪个地方保险柜的,或者是保险故在其他的房间里面,这都是很难说的事,后来才知道,已对另外一个人下手了,马上就要找他了,所以把东西都放在银行保险柜里面,蠢就蠢在保险柜的钥匙没有来得及转移,最后被发现了,后来去银行把钱全部取回来了。这个就是审查调查式的讯问。
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下,如何把握讯问语言的规范性?全国监察机关都在研究这个问题,都要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都要注意自已语言的合法性,因为非法证据的排除,很多问题的目标都是针对讯问语言的,为什么?因为语言是心理行为,语言解决了心理行为的问题,我就跟他说了,八个字解决这个问题,“规范、合法、科学、有效”、八个字缺一不可,如果仅仅有规范合法的方法,没有科学有效的方法,案件你能办得了吗?你能办得下去吗?你有科学有效的方法,没有规范合法的行为,那么非法证据的排除致把你排除掉了,因为我们是办案件的,我们不是搞纯理的,研究的成果要拿出来就能用,这八个字的语言的前景含义规范合法,背景含义科学有效。语言的前景含义是讯问语言的直接的意思表述,比如,老张问老李吃过饭了没有,这就是问候,他的语言含义就是问候,这就叫前景含义;背景含义是前景含义派生出来的被扩大了的语言含义,我们通常称为言外之意,比如,某天老张跟夫人两人打架,把锅给摔了,第二天你问他,老张吃过饭了没有?这个时候他的前景含义就是问候吃饭了没有,背景含义就是说老张把锅给摔了能够有饭吃吗?我刚才所说的,你最后一次开这个锁是什么时间,他的背景含义就是你开了这个锁。就是告诉你,你开这个锁我知道了。我们说背景含义一定要科学有效,前景含义一定要规范合法,要让犯罪嫌疑人人产生充分的联想,联想得越丰富越好,他的科学有效性就在他的联想里面。
于是,我们在全程同掺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所把握的语言就是要把握住他的前含义必须是规范合法,但是背景含义要科学有效,我们使用的语言有一个很强的目的性。有时候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讯问时只说半截话,就是一句话不说完,如“我给你十分钟考虑”。下面不说了。过去不一样,对讯问没有严格的要求、不注意讯问语言的规范性,有的同志在讯问时说:“我给你十分钟考虑,考虑不好,十分钟以后我给你送看守所去”现在再有类似的情况,就要注意把握语言的规范性:我给你十分钟考虑…”后面的半截话不说了,让他自己去联想。
其次,公诉阶段的语言使用,叫“核查”犯罪证据,而不叫“核对”犯罪证据。因为“核查”表现为过程,表现为其目的性,更重要的表现是针对整个诉讼活动,当包含有谎言和隐瞒事实的行为特征时,必须要使用“核查”才能解决,“核对”是解决不了的。所以在公诉阶段使用语言的时候,使用的是核查式的语言,这种语言里面也跨越一个前提,就是犯罪事实的客观性、公正性。
最后,到了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法官使用的讯问语言是一种“确认”式的语言,而不是“认定”式的语言。这里为什么说“确认”,就是由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和隐瞒事实真相的特点决定的,因为法官需要保让的是客观公止性。
以上就是在诉讼活动中的语言行为特点。
你现在什么都做不了,安心读书,大人的事自然由大人来处理。
庆幸的是通过你简短的描述,你应该是不涉案的,做好你该做的事情,等待结果,规划好自己的生活,甚至未来。
这个问题,跟问被公安刑事拘留的人,就一定违法犯罪了吗有异曲同工之处。接下来简单说说我的理解,也算是普个法。
1、你的提问是是否一定违法,而实际上,被监察委留置的人,涉嫌的是职务违法犯罪,单纯涉嫌违法,不采取留置措施。因为留置类似于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
2、被监察委留置,家属、被留置人所在单位都会收到留置通知书。上面也会载明:某某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可见,被留置的前提,都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3、被留置,是否就一定就违法犯罪了?那当然不是。这跟开头我讲的一样:被公安抓走的“坏人”,也不一定都是真正的坏人。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
4、实务中是怎么回事?实务中被留置的人,也有很多人会在留置期结束或者即将结束前,就被无罪释放。这里比较常见的是,经过留置调查,调查到的被留置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调查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被调查人不存在犯罪事实。另外,被留置的人中,如果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人一方,主动配合调查,也有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也会提前释放。
5、留置期是3个月+3个月,所以要密切注意这两个时间节点内,监察办案机关的工作动向。被调查人被留置期间,家属可以去留置所向其送衣物。
6、留置期满,如果被调查人被移诉至检察机关,则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也即会进入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此时家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此时辩护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如果没被移诉,则案件在监察委环节被消灭。
违法违纪是基本肯定的,犯罪倒未必。
说三个例子。
一个是司法部原来的女部长,当初好像也是被采取了两规或者留置措施的,最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是原来四川省的副省长彭宇行……
一个是原来证监会的主席刘士余……
截止目前为止,还没听过有人能够以不破金身从留置点走出来的。
原因在于: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通常在留置之前,案件已经进行了初查,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
最近有不少朋友问我,我的亲人被监委留置了,为什么一点消息都没有,我能为我的亲人做点什么?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到留置的性质问题,这个问题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争议的地方在于1、留置措施是否是限制人身自由2、留置期间律师无法介入,如何保障留置期间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我的朋友知道,我是学法出生。在检察院反贪局工作期间,刚刚接触“双规”措施,出于朴素的道德观和正义感,我对“两规”措施也很是不解,难道仅仅凭借纪律的规定,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变相的限制人身自由吗?
随着在纪检战线工作时间的增加,我也逐渐改变了以前的看法。这里我谈一下我个人的看法,仅仅是个人看法。首先,类似于社会契约,党员在入党宣誓的时候,就让渡出了一部分属于自己的权利,这部分权利就包括在违反纪律时无条件接受组织严厉的审查。也就是说,在入党之前,党员就明白,一旦违反党纪,会接受怎样的处理。在知晓这些后果之后,仍让愿意投身无产阶级革命,那么你自然的同意这些严厉的措施。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党纪严于国法。
另外,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经过必要的程序通过,能够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法所要保护的价值种类主要有三种:自由、秩序、正义。也就是说法律制定出来,所要保护的价值是公民的自由、社会的秩序和社会的正义。
之所以很多朋友质疑留置(双规)限制、剥夺了人身自由,就是将法的自由价值排在了法的位阶的第一位。而自由、秩序、正义三个价值本身就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如我们对被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时候,必然限制了被调查对象的自由,但是为了社会秩序及社会正义的实现,这种限制自由是在三种价值冲突之下的必然选择。
法律不过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什么是社会秩序,我理解无非是两方面。一是社会的结构秩序,一是社会的行为秩序。社会结构秩序又分许多方面,比如行政结构,伦理结构。如果社会秩序破坏了,就会天下大乱,就要生灵涂炭。就什么也干不成。我不相信法律神圣,法律信仰那种思想,法律是末,社会秩序是本,不能本末倒置。
上述几段内容,也算对质疑留置(双规)措施的朋友们一些回应。对于我们现在这个人口基数巨大的国家,社会的稳定、社会的秩序是最重要的。在社会秩序为第一价值的引导下,各位朋友是否可以减少些许对纪委监委工作的质疑。当然,上述观点都是我个人一些不成熟的观点,也仅仅代表我个人的观点。
扯的有点远,再接着朋友们提出的问题往下说吧。我的亲人被纪委监委留置很长时间了,为什么一点消息都没有?我能为我的亲人做点什么?
监委是政治机关,留置措施不属于刑诉法意义上的“侦查”措施,也不适用与《刑事诉讼法》,且在《监察法》中没有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在这个阶段,很难有相关案件信息传递出来。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简单来说,你的亲人被监委留置了,可能是三个月甚至是六个月都没有消息。我能理解家属的急切心情,但是这个阶段你们能做的真的不多。纪委监委可能会找你们了解相关情况,在这个时候你们应该把你们所知道的,毫无保留的、实事求是的跟组织讲清楚,配合纪委监委的工作。
因为每个地方的办案模式不一样,有的地方纪委监委可能会要求家人送些衣服、刮胡刀之类的物品。这个时候,家属可以尝试着询问被调查人身体情况如何,精神状况如何。但是不要过问案情,因为这样的问题即使你问了,也不会得到回答。
纪委监委如果联系家人退赃,那么整个调查可能大概率接近尾声,相关事实都已经调查清楚。退赃基本包括违纪款和违法所得,这个我在其他文章中已经详细说过,这里不再赘述。积极退赃,保持好的态度,是可以获得从轻处理的。
千万不要相信所谓的能人,可以花钱在纪委监委捞人。说有能力捞人的99.99999999999%都是骗子。这些人就是利用被调查人家属焦急的心理和留置信息的不对称,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留置是经过集体决策的程序,个人是没有办法左右这个程序的。如果被留置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几乎没有这种可能性。如果被留置的是相关企业老板,到了留置期限或者问题调查清楚后,会有可能解除留置。解除留置并不是这些能人去“活动”的结果,而是留置程序自然解除的过程。被留置家属千万不要相信这些人,以免出现人财两空。
一些朋友在喷,在质疑纪委监委的办案粗暴。全国各地纪委监委在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有瑕疵的地方,但是绝大多数纪委监委办案,都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不会出现你们想象中的暴力、逼供等非法手段。就如我们在高速公路上开车,也出现过从天上掉下来石头将人砸死砸伤的情况,但是这毕竟是极小概率的事件。我们不能得出结论,在高速公路上开车,都会被天上掉下来的石头砸死砸伤。如果以一个小概率事件为大前提,得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那么这个结论本身在逻辑上就站不住脚。
今天看到一位朋友在问题中的回答,我觉得说的颇有意义:“我年轻的时候也跟你一样,搞来二两花生米,帝王将相算老几,我什么都看不惯,我什么都要喷。现如今人到中年功名蹭蹬,才知道当年睥睨众生的自己是多么幼稚。”
编辑一下。“法律不过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什么是社会秩序,我理解无非是两方面。一是社会的结构秩序,一是社会的行为秩序。社会结构秩序又分许多方面,比如行政结构,伦理结构。如果社会秩序破坏了,就会天下大乱,就要生灵涂炭。就什么也干不成。我们共产党人不相信法律神圣,法律信仰那种思想,法律是末,社会秩序是本,我们不能本末倒置。”这段话引起了巨大争论。我开始写的时候,口乎就让我修改。这段话前面被删一句,后面被删两句,剩下的事情,就交给泰晤士河上的风吧。
2.形式拘留/留置,要具备什么条件?
3.留置,后果严重吗?
4.留置,有什么程序?
5.留置时,需要出具什么手续?
6.留置后,关押在哪里?
7.留置,会告知家属吗?
8.为什么家属没有收到《留置通知书》?
9.家属没有接收到告知书,也不知道人关押在什么地方该怎么办?
10.留置后,家属可以见嫌疑人吗?
11.被留置后,家属应该做什么才能帮到嫌疑人(被调查人)?
12.留置时间是多少?
13.拘留/留置超期羁押了,家属该怎么办?
14.留置期满后,会放人吗?
15.什么时间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案件?
16.委托律师可以教授嫌疑人改变口供或翻供吗?
17.留置期间,律师可以做什么?
18.留置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如果犯罪嫌疑人(《监察法》称“被调查人”)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的,则由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批,对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的强制措施。留置取代了之前的“双规”、“双指”,但也是一种失去基本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折抵刑期(留置一天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期一天)。
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备一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强制措施后,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提出监察建议、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等四种处理。只有第四种才是最严重的,即涉嫌职务犯罪。公职人员的家属可在前期咨询律师,或者在移送检察院后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等。
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后,出具有关证件或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并由调查人员签名、盖章,送往留置场所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也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件或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并由调查人员签名、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送往法定的留置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法律还没做出详细规定,一般不会移送到看守所羁押,目前通常做法有“纪委监察委办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案件移动到检察院后,羁押场所会转至看守所。
留置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或留置的机关应当把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
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办案机关在执行留置后,有条件的一般采取电话通知家属来领取告知书,没有家属电话的,一般会根据嫌疑人或被调查人提供的地址和收件人或者身份证上的地址进行挂号信邮寄,邮寄时间较慢,可能存在邮寄地址错误或者户籍地无人接受,因此家属可能没有及时接收或者接收不到的情况。
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除办案机关能够直接联系上家属外,很多情况下家属都不知道人已经被留置以及关押在哪里,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可以到监察机关进行查询。
公职人员被监察机关留置的,由于一般并非送往看守所羁押(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一般会送往看守所羁押),而是送往“监察委办案基地”等留置场所,家属可通过监察委办案部门了解具体留置场所,但仍无法见到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场所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以及医疗服务。
针对被留置的公职人员(被调查人),目前没有法律授权律师可以在留置期间会见公职人员,即此时家属和律师均无法见到公职人员。但是家属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服务,为案件进入检察院后继续聘请律师介入赢得时机、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础。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嫌疑人的羁押场所会转移至看守所,此时律师可以正常会见到嫌疑人。
从实践中看,嫌疑人在被留置后,家属能够做的很少,且家属一般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着急但不知道做什么,律师提醒您,作为家属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不要病急乱投医,在不了解案件情况的前提下,不盲目信任熟人关系,谨防被骗子或者法律“串串”骗取财物。
2)尽快到留置场所送些衣物、被褥及生活费,让嫌疑人知道家属已经知道被留置的消息并在关心他,避免嫌疑人在看守所紧张过度或失落。
3)如果家人系公职人员被留置的,虽然目前法律未授权律师可以介入监察委办案环节,但是家属有权利聘请律师进行有关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
公职人员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省级、国家级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延长期限。(监察法没有规定可以延长几次)。
根据《监察法》第六十条规定,被调查人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解除的,近亲属有权利向将监察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但现实中往往家属并不懂法,建议聘请律师帮助起草申诉书、进行法律咨询等。
实践中留置期满后放人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经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证据不足的,予以释放,另外一种情况下是在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下采用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种非羁押性的措施,除上述情况外大部分被转为逮捕继续羁押在看守所。
根据2018年10月份新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在收到监察机关移送的已经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先行拘留(留置自动解除);检察院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监察委案例的公职人员犯罪案件,当然有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等(俗称“放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家属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案件。)
实践中很多家属认为法院开庭审理了再委托律师,这种心态和想法会耽误刑事案件中的很多时机,包含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取保候审的时机、重罪名更改为轻罪名的时机、犯罪数额降低的时机、数个罪名案件中罪名减少的时机、检察院不起诉的时机等。
刑事案件与其他类案件不同,是涉及到可能被剥夺生命、自由的案件,因此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越早作用越大,例如在刚被留置后专业律师介入,就可以防止侦查初期被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能够有效地辅导嫌疑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刑事案件仍旧是以口供为中心,一旦不利口供被固定,会对案件后期处理产生不利影响。
教授嫌疑人改变口供或翻供不仅违反了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辩护律师主要的作用是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但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让嫌疑人知道如何合法有效的与办案单位沟通,将案件中对自己有利的特别是无罪、罪轻的情节有效地传递给办案单位并记录在供述当中,为律师之后做无罪、罪轻辩护打好基础。
针对被留置的公职人员(被调查人),目前《监察法》并未授权律师可以在留置期间会见公职人员,或者担任被调查人的辩护人等。但是家属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服务,为案件进入检察院后继续聘请律师介入赢得时机、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础。
公职人员在留置期间,当不适合继续留置情形发生时(比如危及生命的疾病、怀孕等),是否应该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目前《监察法》对此没有规定。
一般来说,老板和官员走得近,估计都有行贿的嫌疑。
以前我办案那会,对行贿的比较宽容,一般只要配合调查,把事情说清楚就完了,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现在不一样了,行贿罪也是要依法处理的。
网友:你好,我想咨询下,我朋友被纪委监察委留置第15天了!很担心她在里面的情况,多久可以出来?
苏义飞律师:2018年《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2.形式拘留/留置,要具备什么条件?
3.留置,后果严重吗?
4.留置,有什么程序?
5.留置时,需要出具什么手续?
6.留置后,关押在哪里?
7.留置,会告知家属吗?
8.为什么家属没有收到《留置通知书》?
9.家属没有接收到告知书,也不知道人关押在什么地方该怎么办?
10.留置后,家属可以见嫌疑人吗?
11.被留置后,家属应该做什么才能帮到嫌疑人(被调查人)?
12.留置时间是多少?
13.拘留/留置超期羁押了,家属该怎么办?
14.留置期满后,会放人吗?
15.什么时间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案件?
16.委托律师可以教授嫌疑人改变口供或翻供吗?
17.留置期间,律师可以做什么?
18.留置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如果犯罪嫌疑人(《监察法》称“被调查人”)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的,则由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批,对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的强制措施。留置取代了之前的“双规”、“双指”,但也是一种失去基本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折抵刑期(留置一天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期一天)。
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备一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强制措施后,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提出监察建议、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等四种处理。只有第四种才是最严重的,即涉嫌职务犯罪。公职人员的家属在前期咨询律师作用不大,因为律师也见不了被留置人员。在移送检察院后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等。
一般来说,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强制措施后99%会被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留置一个人是很慎重的。被留置就表明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做好了追究被留置人员刑事责任的准备。
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强制措施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一种情况,从犯或者家属等知情人且积极配合说明情况的。
对于老板,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交代清楚问题就放出来。
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后,出具有关证件或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并由调查人员签名、盖章,送往留置场所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也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件或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并由调查人员签名、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送往法定的留置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法律还没做出详细规定,一般不会移送到看守所羁押,目前通常做法有“纪委监察委办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案件移动到检察院后,羁押场所会转至看守所。
留置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或留置的机关应当把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
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留置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办案机关在执行留置后,有条件的一般采取电话通知家属来领取告知书,没有家属电话的,一般会根据嫌疑人或被调查人提供的地址和收件人或者身份证上的地址进行挂号信邮寄,邮寄时间较慢,可能存在邮寄地址错误或者户籍地无人接受,因此家属可能没有及时接收或者接收不到的情况。
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除办案机关能够直接联系上家属外,很多情况下家属都不知道人已经被留置以及关押在哪里,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可以到监察机关进行查询。
公职人员被监察机关留置的,由于一般并非送往留置场所羁押(“纪委监察委办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会送往看守所羁押),而是送往“监察委办案基地”等留置场所,家属可通过监察委办案部门了解具体留置场所,但仍无法见到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场所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以及医疗服务。
针对被留置的公职人员(被调查人),目前没有法律授权律师可以在留置期间会见公职人员,即此时家属和律师均无法见到公职人员。但是家属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服务,为案件进入检察院后继续聘请律师介入赢得时机、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础。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嫌疑人的羁押场所会转移至看守所,此时律师可以正常会见到嫌疑人。
从实践中看,嫌疑人在被留置后,家属能够做的很少,且家属一般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着急但不知道做什么,律师提醒您,作为家属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不要病急乱投医,在不了解案件情况的前提下,不盲目信任熟人关系,谨防被骗子或者法律“串串”骗取财物。
2)没有必要到留置场所送衣物、被褥及生活费及药品,留置场所这些基本生活用品都会配备齐全。
留置场所有医护人员24小时待命。进去后会进行详细的体检。药品由医护人员提供。送进去的药品不会给留置人员使用。
3)如果家人系公职人员被留置的,虽然目前法律未授权律师可以介入监察委办案环节,但是家属有权利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实际上法律咨询网上都查得到,帮助进行申诉除非被留置人员是真的冤枉的。否则反而会起到坏作用。
公职人员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省级、国家级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延长期限。(监察法没有规定可以延长几次)。
根据《监察法》第六十条规定,被调查人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解除的,近亲属有权利向将监察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但现实中聘请律师帮助起草申诉书、进行法律咨询等作用不大。需要咨询建议联系干过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
实践中留置期满后放人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经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证据不足的,予以释放,另外一种情况下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种非羁押性的措施,除上述情况外大部分被转为逮捕继续羁押在看守所。
根据2018年10月份新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在收到监察机关移送的已经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先行拘留(留置自动解除);检察院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监察委案例的公职人员犯罪案件,当然有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等(俗称“放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家属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案件。)
实践中很多家属认为法院开庭审理了再委托律师,这种心态和想法会耽误刑事案件中的很多时机,包含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取保候审的时机、重罪名更改为轻罪名的时机、犯罪数额降低的时机、数个罪名案件中罪名减少的时机、检察院不起诉的时机等。
刑事案件与其他类案件不同,是涉及到可能被剥夺生命、自由的案件,因此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越早作用越大。
我们国家刑事案件仍旧是以口供为中心,一旦不利口供被固定,会对案件后期处理产生不利影响。对于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员是否会被被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如何才能能够有效地辅导嫌疑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留置期间律师因为无法介入作用不大。主要靠被留置人员自己。
已送检察院后教授嫌疑人改变口供或翻供不仅违反了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辩护律师主要的作用是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但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让嫌疑人知道如何合法有效的与办案单位沟通,将案件中对自己有利的特别是无罪、罪轻的情节有效地传递给办案单位并记录在供述当中,为律师之后做无罪、罪轻辩护打好基础。
针对被留置的公职人员(被调查人),目前《监察法》并未授权律师可以在留置期间会见公职人员,或者担任被调查人的辩护人等。但是家属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服务,为案件进入检察院后继续聘请律师介入赢得时机、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础。
公职人员在留置期间,当不适合继续留置情形发生时(比如危及生命的疾病、怀孕等),是否应该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目前《监察法》对此没有规定。
留置后不移送司法直接回家的也有,比例不大,要看具体案情。
一般情况下3个月,延长的话6个月,就会出结果。
判多少年,要看具体犯罪情节。
这个问题,是最近在文章的评论区讨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青海湖镇楼。)
有少数朋友存在以下的言论,“监委办案重口供,我只要能抗住不说,就没有事实存在。没有事实存在就不能认定,抗住就是胜利。”“我朋友在里面整整抗了三个月,就说了点鸡毛蒜皮的事,监委拿他没办法,最后只能把人给放了。”
我在前期文章里一句“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顺口溜,这是办案中一句调侃似的黑话,估计全国各地很多地方都有。这句话在评论区活跃了一段时间,并取得了一些朋友的怒赞。认为在监委调查的时候,坦白就是傻子,只有抗拒才是最好的归宿。
今天在这里,我来说说因行贿被留置的人能不能通过闭口的方式,抗住监委留置。我仅仅说我个人近十年的办案经历,仅代表我个人的看法,不代表现实情况。那些“拳头能站人,双臂能跑马”的铁血真汉子不在讨论序列。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封口扛过留置,我会在以后的文章中再和大家讨论。
有的人还在喷,被留置期间,不就是不让睡觉,一天一个馒头,每天拿大灯罩脸和坐老虎凳么。对于这个问题,在这篇文章里,我不说太多,具体请参考我以前写的文章。
另外我想说一句:心里只有黑暗的人,他眼中的一切都是黑暗;心里充满阳光的人,他的生活中处处是阳光。命由己造,相由心生。
我的大前提是涉嫌行贿被留置,那些奉公守法的公民,没有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朋友请放心,不会因莫须有的事情被留置。
我的办案经历告诉我,没有人可以扛得住留置。对,没错,没有人。(318镇楼)
在被留置的时候,你从心理上就输了。你的口中说着“我没有”“我不知道”“我记不清了”,无论你这话说的有多么的逼真,多么的坚决,甚至说的你自己都相信了,但是你的心里是毫无底气的。如果不是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你就不会被留置,也不会坐在这里接受监察调查。办案人员会面无表情的看着你表演,等你表演够了,你还是要回来面对自己的问题。
在里面为了逃避调查,你会说谎。殊不知,你在里面说一个谎言,就要用十个谎言去圆。圆到最后无法再圆,圆到最后千疮百孔,漏洞百出。
无论你在外面是多么飞扬跋扈不可一世,从进了留置间开始,你就是名被调查对象。你在外面可能有这样那样的靠山,但是你被留置时面对的,不是几个办案人员,而是办案人员背后强大的组织。你个人即使再大的能量,你有能力应对强大的组织吗?肯定没有。
有的朋友会说,对啊,你上面说的道理我都懂,但是我就是一个字都不说,你能拿我怎么样?
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有这样不切实际天马行空的猜想。行贿人大多是做企业、公司的,当然也不乏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做企业做公司在乎什么,无外乎是钱、声誉、自由。你不是铁血真汉子么,你不是没问题吗。行,先从你企业、公司查起。做企业、公司的,我认为多多少少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吧?公司有没有抽逃注册资金,涉嫌什么罪名清楚吧。公司有没有偷漏税,有没有问题你心里有数吧。虚假发票开过吧,公司在环保上的问题解决了吗,给证监会提供过假材料吗。平时这些看似都不是问题,如果你一旦选择了对抗,这些都会将成为你的问题。而且这些几乎都是书面上的材料,你赖都赖不掉的。前几年,总公司在办理某省副省长的案件中,一个知名企业老总前期选择对抗,结果被总公司查了账,偷漏税罚了1个多亿,之后就是积极配合组织了。
领导常跟我们讲的一句话就是:“执纪审查要有霹雳手段,也要有菩萨心肠。既要让人感到组织的力度,也要让人感受到组织的温度”。只要配合,肯定是有好的政策和光明的出路。在被留置期间,我觉得最好的选择就是无条件的配合监委,把问题说清楚、说明白、说透彻,只有这样,才能争取到组织的好政策。你越是要死扛到底,我越是要把你的问题搞清楚,并让你的死扛到底付出代价。到时候钱没了,声誉扫地,自由也没了。鸡飞蛋打多不值得。(纳木错湖镇楼)
前段时间有朋友问我,纪委监委找我去了解情况,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只要你能抗住不开口就没问题。我个人认为,说这样话的律师是极不负责任的。这样的律师,应该没在反贪局、纪委案件室等一线部门工作过,拍着脑袋跳着脚就给出这样的建议。因为没有经历,所以他根本不知道纪委监委在办案中到底要什么,到底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殊不知,如果按照这种方法去做,可能把没事变成有事,小事变成大事。
最后再说几句。如果被纪委监委找去谈话了解情况,一定要再最短的时间内,把问题说明白说清楚说透彻,争取组织的宽大处理。如果被监委留置了,道理是一样的,以前错过的机会不可怕,可怕的是一直错过机会。在留置前期就尽快主动和组织交代问题,不要让组织对你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等到春暖花开日,会桃花之芳园,序天伦之乐事,多好呀。可有的朋友不这样想。侥幸在吃饭间遇到过曾经因行贿被留置的人,对面不知道我的工作,在席间吹的神乎其技,留置算什么,监委拿我有办法?那忧郁的眼神,唏嘘的胡茬子,手中那瓶喝了一半的健力宝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我想说,你真的忘了在进留置间前,武警取走你口袋中深藏的半包旺旺雪饼,你痛哭流涕的样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