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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
收购有两种意思,收购的法律意义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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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行业萧条和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可以在对方公司的二级市场进行低价股票收购。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1.用现金购买资产。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2.用现金购买股票。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用股票购买资产。用股票购买资产是指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资产。通常来说,收购公司同意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收购公司只在有选择的基础上承担目标公司的一部分债务责任。
4.用股票交换股票。这种收购方式又叫“换股”。一般是收购公司可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通常来说,至少要到收购公司能控制目标公司所需的足够多的股票。
5.用资产收购股份或资产。用资产收购股份或资产是指收购公司使用资产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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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是什么意思
公司收购是指
收购,指向目标公司的
购买股份,进而获取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收购注意事项
并购是一种企业发展壮大的快速有效的方式,公司的重组并购非常重要,一些业绩较好的公司,以并购为契机可以快速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在收购公司之前,从法律层面上,有一些需要准备的工作,供参考。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收购方为了保证并购交易安全,一般会
、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事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为了促成并购项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披露公司的资产、经营、财务、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在并购的前期准备阶段,我们建议并购双方签订独家谈判协议,就并购意向、支付担保、
、披露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初步约定(收购方为
,应特别注意对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义务),这样即可避免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在并购前期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了并购双方的利益。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
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在尽职调查阶段,律师可以就目标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径调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法律评估,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
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可以根据并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符合
的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和减少):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
。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
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10、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二)根据不同的收购类型,提请注意事项
不同侧重点的注意事项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在收购中要将各方面的注意事项综合起来考虑。
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标企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公司收购就是股权收购,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份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如果有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
,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公司被收购不存在赔偿员工的情形,但是员工可以要求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因公司收购而解除合同,员工则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无补偿。如果原公司要裁员,可以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按照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对于公司被收购后对员工的赔偿标准这个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在我们的生活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公司被收购的情况,收购公司一般是对这个公司的项目比较看重,对自己公司的发展有好处,那么如果是创业公司被收购了那么是否还有期权?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并购交易之前的准备明确并购动机和目的首先企业应明确为何要在华实施并购,通过并购想达到什么目的。有的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是为了进入新的市场,收益只是其追求目标的一部分,重要的是借机进入中国市场。有的则是希望通过并购获得新的客户新的市场机会,并
华律网小编**公司收购转让(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样本)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以此论推,换上股东名字、地址、号码、出资比例,公司名字排下版。 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爱x使股份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少有的无国有股、无法人股、无外资股“三无概念股”之一。1998年5月,爱-使股份股东大会年会对章程第67条作了修订,修订后该条规定: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
我们知道公司的成立是要经过一定的流程的,很多时候会出现公司被收购的情况,当中可能会有纠纷,那么强行收购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公司清算是比较复杂的过程,公司清算需要多少时间是没有规定的,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多的要几年时间。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进行购买时,如果被收购公司要注销的,在注销公司之前,公司就进行清算。如果不注销的,公司的债务由收购后存续的公司继承。
现实社会有很多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的情况,那么有一定竞争力的公司就可以对其收购。那么对于上市公司收购流程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很多小伙伴都对公司并购和收购的不同之处有哪些有疑惑,接下来,请看华律网小编收集的资料。希望以下的内容能为您提供参考和帮助,赶紧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我们知道公司的成立都是要经过一定的过程的,很多时候公司会被政府所收购,但是收购也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那么,公司被政府收购要什么条件?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对于公司并购和收购的区别是什么,你知道法律如何规定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具体什么问题
你好,有相关证据吗,比如存钱证明等。
你好,一般公司的债务是不会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你好,这种情况呢,可以要求对方配合调取的。
公司设立流程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流程
公司股东查询
股权转让协议
营业执照查询
公司注销流程及费用
公司法法律法规查询
现在的人们有想法、有创意、有个性,都想要自己组建公司,自己当老板。但是经营一家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人有创意但是没有运营一家...
企业被收购意味着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产权,从而影响、控制被收购的企业,以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
1、文化、管理的模式的变化。公司企业的变更注定也会变更企业文化等,这时候可能就要去适应一种新的企业文化以及管理模式。
2、管理层变化。 要改变公司的工作模式,领导是关键,所以收购公司必然会让自己的管理层员工代替收购公司的员工;作为下属,你就不得不学会跟新的领导相处。
3、薪酬、福利的变化。 在薪酬福利方面也意味着有所改变,两种可能:一种是现有的薪酬福利不变,一种是根据收购公司制定的新的薪酬福利来实行。
4、规矩和操作方式改变。 你的工作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以往可能要求说话简单明了,但现在可能会要求更详细具体,开会时间增加。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行业萧条和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可以在对方公司的二级市场进行低价股票收购。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
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1、
资产收购指收购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主要资产。 收购方一般要 承担目标公司的原有
及法律风险。 资产收购所需要的行政审批 相对较少,但资产过户交割手续、税务处置较为复杂。
资产收购可以分为重大资产收购与非重大资产收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收购是指购买、出售、置换入公司资产净额、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占上 市公司净资产、总资产或主营业收入的 50%以上的交易。重大资产收购 需要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的决议文本应该报中国证监会及 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同时向证交所报告,并公告 产权变动信息。资产收购超过 70%的,还需要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 非重大资产收购不需要证监会的审批,一般只需要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审批。
2、
上市公司的并购通常可按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公司被收购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当公司被收购之后,是需要按照合同去进行管理和经营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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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与收购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公司发展壮大,许多人看到了两者达到的效果跟目的一致时,忽略了两者的在操作方式上的区分,就都误以为两者是一个概念了。但从广义上来讲,并购一般通指为兼并与收购,收购是并购的一种方式之一,为什么这么说呢,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并购指两家或多家企业合并为一家企业,通常为一家占有优势的公司吸收其他家公司。而并购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兼并与收购,兼并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体,由多个法人变为一个法人;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并购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分别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这三种类型分别是根据所并购的产业结构来进行划分,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在生产和销售相同的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称为横向并购。企业可以通过横向并购来获取自己不具备的优质资产、削减成本、扩大市场份额、这是一种进入新的市场领域的快捷方式;处于同类产品的不同产业线阶段之间的企业并购称之为纵向并购,这类并购方式有助于减少市场风险,节省交易费用等;不同产业种类之间的企业并购行为称为混合并购,混合并购的优点相对来说较多,他有助于降低经营风险,企业进入新的经营领域也较方便,同时也增加了进行新行业的成功率,这有助于企业实行战略转移与其技术战略,并且能在市场流动中优化资源配置。
收购指公司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来控制目标公司的行为,收购是企业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主要意义在于获取目标公司的经营控制权。收购支付方式有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用现金购买对方公司的资产或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称之为资产收购,而用自身公司股票来交换对方公司的股票或资产获取对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则称为股权收购。
收购的方式又分为三种,分别为公开收购、杠杆收购、协议收购等。公开收购是指要约收购人以溢价收购某公司,向该公司发出收购要约,该要约人可以是公司原股东或其他公司法人;杠杆收购又称为融资收购,是指透过目标公司的大量举债来向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收购方式。这种收购实质上是一种投机活动,它使目标公司由低负债变成一家高负债公司,对其资本结构影响巨大,有些意图通过买卖公司股权来获利的收购者会乐意选择这种方式,来达到所谓的杠杠效果。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第三方市场与目标公司协议转让股份的数量与价格一致,来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目的的行为。这种收购的优点在对于承受能力有限的二级市场带来的冲击影响较小,但是在信息披露与交易公正公平方面有较大的不足,不利于国家有关部门监管,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以上便是收购与并购两者各自的定义,特点及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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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一样,在“公司”收购、并购中,收购通常特指获取目标公司的“股权”,而并购,不一定是收购其股权,还可能仅仅获取目标公司的特定资产(包括特有知识产权、品牌资源、业务渠道、人才资源等等),而使上述资产融入自己公司的行为。
比如,我是一家大型的电脑公司,但暂时在商用服务器业务方面不强(比如技术研发不行;或销售渠道不行;或品牌知名度不行,总之有短板),而现在有家小公司的商用服务器业务的对应方面(我公司的“短板”)特别强,但因为规模小或者别的方面有“短板”,一直发展不起来,快破产了,这时候我们就可以并购对方公司的商用器业务的强项(即我方的短板),从而快速增强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这时候我不会想要对方的整个公司,因为其他方面我公司比他们强,而且他公司可能还有一些债务、纠纷什么的,整体收购会给我公司造成较大风险。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更适合“并购”而不是收购对方的“股权”。
咨询时间:2021-12-09 10:10:48
新疆-和田
公司并购
位律师回答
地区:新疆-和田
并购和收购的区别有以下:1、范围不同,收购的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并购是企业之间合为一体;2、程序不同,收购应当采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并购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3,发生时企业的经营状态不同。并购多发生在被兼并购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解答于:2021-12-09 10:11:58
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咨询
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
收购是指在公司与公司之间通过现金、股票、债券等来换取对放公司的股权或者是公司的经营控制权。 并购是指在公司与公司或部门间通过以互换股票或这其他资源来获得进行公司
你好,你不愿意继续在这个新的公司就可以要
相关法律知识
俗话说,不成功便成仁。尽管很多人都会选择成立自己的公司,但是由于管理人的不善于经营,频繁面临倒闭的现象。这个时候可能就会被竞争对手吞并。那么公司并购和收购的区别在哪呢?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公司收购
公司收购和并购都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是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公司收购和公司并购并不是一样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点。相信大家也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具体来看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公司收购与并购区别在哪的详细内容吧。
公司收购
公司并购和收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并购是指涉及目标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收购是其表现形式之一;
2、收购双方在收购前后均为两个法人主体,而并购前的法人法律地位消失。
公司的合并收购兼并与并购二者的区别为:
1、公司的合并收购指的是公司通过收购另一家公司,吸收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公司。
2、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通过承担债务、控股等方式兼并另一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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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有关合并的法务处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首先,如果是国有企业,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合并事项。
其次,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合并事项作出决议。
再次,由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合并事项,制定具体的合并方案。
最后,签订合并合同并在相关报纸媒体上进行公告,然后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2、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4、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债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
如果以公司合并形式进行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债务,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税义务的风险。
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企业可以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企业不能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吸收合并其他亏损企业的机会,甚至有少数企业试图采用吸收合并亏损企业的方法,达到降低税负和逃避监管的目的。其实,合并企业合并被合并亏损企业,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不一定可以在合并企业得到弥补。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合并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简称“一般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简称“特殊重组”),合并企业不得弥补或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即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适用于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适用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因此,限额弥补时,如果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可由合并方弥补的亏损金额等于零。
基于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合并企业合并被合并亏损企业时,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不一定能够完全在合并企业得到弥补。只有在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也只能在合并企业中限额弥补,在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而且根据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基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的以上四个条件,企业不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只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合并一些与自身业务毫无关联亏损企业的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中带有反避税特征的限定条件,那么,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将其合并行为认定为一般重组,被合并方的亏损也不得在合并企业中弥补。另外,无论是一般重组还是特殊重组,企业想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进行避税的行为不仅不会实现其降低税负和逃避监管的目的,而且还可能会因为吸收合并亏损企业为自身的发展背上沉重的包袱。
公司收购(acquisition)是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是将资产、运营、管理的控制权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前者变成后者的子公司,但是其法人地位并不消失。收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业务的战略投资组合。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指出,企业收购是指由一个企业,即购买方,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来获得对另一个企业,即被购买方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
企业收购的直接目的就是获得目标企业的经营权或控制权,收购对象可以是目标企业的股票,也可以是目标企业的资产。
在股权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根据收购方购得的股权数量,收购结果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收购方购得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收购方进入目标企业的董事会,不一定以控股为目的;
,收购方获得目标企业较多股权,成为目标企业的控股股东;
收购方以全面控制被收购方为目的,收购对方的全部股份,目标企业转化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
在资产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取得目标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不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
与股权收购相比,资产收购的对象不是目标企业的虚拟资本,而是目标企业的实物资本,是实物交易。
并购企业不需要承担目标企业债务偿还和人员安排等责任,交易的风险小,交易也比较方便,而且所负责任较轻。
当然,资产收购不利于充分发挥目标企业的整体资源,一般也无法享受亏损递延税收优惠。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收购不成或者说假借收购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最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足够的防范。
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
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最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可根据《律师承办有限公司收购业务指引》规定的内容操作,实践中根据收购的目的作出有侧重点的调查。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收购协议必然要对收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作出统一安排,协议一旦签署,在无须审批生效的情况,协议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同时协议亦是双方权利义务及后续纠纷解决的最根本性文件。
兼并(merger)含有吸收或合并、吞并之意。一般情况下,兼并是两家公司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将业务进行整合,将其拥有的资产、运营、管理等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其实,几乎所有的合并都是由一家企业作为主导,接管另一家企业。
有人指出,狭义的兼并是指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目标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并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广义兼并是指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并以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为目的的行为。
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兼并都是一种产权交易活动,是一种有偿交易,可以通过购买资产或股权实现,支付的手段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票或其他形式。
吸收合并是一家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丧失法人资格,被吸收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继承,吸收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继承,合并各方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失去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新设公司的登记事项,成立一个新公司。
并购的涵义则更为广泛。它是指涉及目标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因此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兼并与并购两者相较,仅仅是语意表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行为,而后者更重结果。并且两者都是经济学词汇,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进一步总结:
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股票等,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按照收购的标的,可以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
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兼并一般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原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新的公司承担。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设,兼并通常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只有兼并方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兼并是企业之间合为一体,而收购仅仅取得对方控制权。由于在实践中,兼并和收购往往很难严格区分开,所以习惯上都将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简称并购。
谢邀。
我的观点和@张亮的意思差不多,在通常用法中,“合并”和“收购”的区别并没有那么大,“合并”听起来比较“平等”,没有“大买下小”的意思。虽然说merger、acquisition、consolidation、combination在意思上有细微的差别,但就像“确定、一定以及肯定”一样,差不多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词。事实上,英美律师在起草合约时,也会把这几个词并列。而美国法律或判例对这几个词的解释也比较灵活,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
不过“合并”和“收购”在财经媒体的报道中多少还是有一些区别,尽管并不严格:
(1)在敌意收购(即管理层不合作)时,不会称双方是“合并”;
(2)两家公司强弱分明,一般不会称双方是“合并”;比如Google收购Youtube,不会有人说两家公司合并;
(3)小公司“蛇吞象”,利用杠杆收购大公司,即Leveraged Buyout,一般也不称作“合并”;
(4)两家公司规模相近,使用换股手段合为一家时,一般称为“合并”;事实上,被称作“合并”的交易往往都涉及换股;
(5)吸收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收购”(继续存续的A收购注销的B);新设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合并”(A、B不再存续,并入新设的C);控股式合并(B成为A的子公司)则称作“合并”和“收购”均可。
另外,“合并”和“收购”在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有特定含义:
《公司法》
《证券法》
实践中如果能够明确看出来是“某一方买下了另一方”,就可以叫做收购;如果不能明确区分,比如两家体量差不多公司的换股,可以称为合并。
但是合并的法律定义和习惯用法不同,法律上合并是指:
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比如A买了B,A还存在,B不存在了,合并到A里面去了。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这种情况下A和B都不存在了,但是新设了一个C,A和B的全部资产都放到C里面去了。
如果收购中出现了以上两种情况,法律上就属于合并。
优酷和土豆这事,从习惯用法上讲更应该叫做收购,但是叫做合并也没错,因为法律上的具体形式就是吸收合并。
最后,收购与合并如果是用英文术语的话可能意思另有出入,见@Raymond Wang 的答案。
合并、收购、兼并与并购,相信很多人都无法把它们详细的区分开来,都只是大概知道是怎么回事儿,本文将合并、收购、兼并与并购这四种形式一一列举,方便区分四者的异同,这样大家就知道公司并购和收购的区别了。
一、并购并购的涵义则更为广泛。它是指涉及目标公司控
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因此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兼并与并购两者相较,仅仅是语意表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行为,而后者更重结果。并且两者都是经济学词汇,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二、收购收购(acquisition)通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具体来讲,依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与混合收购等多种类型。
三、兼并兼并,则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在我国
中,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词汇,并且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混用的情况。因此,对于它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争议很多。在我国,兼并有时与吸收合并同义,有时又与收购相同。具体来说,目前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1. 承担债务式兼并;2. 购买式兼并;3吸收股份式兼并;4.控股式兼并。
四、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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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进行购买时,如果被收购公司要注销的,在注销公司之前,公司就进行清算。如果不注销的,公司的债务由收购后存续的公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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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公司的成立都是要经过一定的过程的,很多时候公司会被政府所收购,但是收购也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那么,公司被政府收购要什么条件?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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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对外有欠款,被执行的,会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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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们的对象是共同的。它们都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形式,其交易都是以企业这一商品为对象的。
2、这两种行为都是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就其活动而言,都是企业的买卖,所不同的只是买卖的方式而已。
3、它们都是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中所采取的外部扩张战略。通过这种外部扩张战略,能加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充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兼并、收购与合并作为不同形式的资本运营方式,各自又有不同的特点,
1、创新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法人资格都随着合并而消失,它通过另外组建一个新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吸收合并(兼并)中的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放弃法人资格并转让产权,兼并方接收产权、义务和责任。可见,包含兼并的广义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或被兼并企业就将丧失原有的法人资格;而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被收购方仍具有法人资格,收购方只是通过控股掌握了该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
2、创新合并中新组建的企业形成后,参与企业的原法人资格全部消失,于是,原有企业的债务一并归于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债务式兼并中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及整体产权一并吸收,表现为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来实现兼并。兼并行为的交易也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值之比而定的;购买式兼并中兼并方在完成兼并的同时,需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所有者与兼并企业一起享有按股份分红权利和承担债务义务。这前二者兼并形式中,原所有者将原资产、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兼并方成为企业资产的新所有者及债务承担者。吸收股份式兼并中被兼并方所有人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成为兼并方的一个
,而与兼并方共但债务。而收购中,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不负
,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
3、收购与合并对
新担负的义务不同。当公司决定合并时,应立即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以明确其财产状况,提供给债权人查阅。所以,合并有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和义务。合并中,依据有关规定的程序,经股东会的决议和资产负债的结算,必须征询债权人的异议,如声明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时,即为承认此合并案。可见,如果采取合并的方式取得某家企业的经营权,必须先取得该公司经营者的同意,经股东会议决定后才能达到目的。而收购在程序上就简单了,如果收购方想通过收购某家公司的
而取得经营权,只要收购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就可以达到目的。在程序上只要取得股权上的优势,再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即可。
4、在收购股权及资产方面,签订合约的对象虽然分别是股东和公司,但都只计算被收购企业或资产的价值。但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参与者若为股份公司,则通过股权交易,使原公司股东改持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股票。这里需要先计算出各自的价值,经双方认同再计算出交换比率,然后才能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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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合并分立的情形非常多的,公司合并分立,要处理比较多的问题,包括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公司员工的安置等,公司分并分立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那么公司合并分立原合同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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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公司成立的时候一般都是要去办理营业执照的,但是很多时候是两个公司进行合并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公司合并后营业执照怎么处理?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关于公司并购后原企业是否要注销,是要看公司收购的形式。企业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手段取得某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的投资行为。购买者一般可通过现金或股票完成收购,取得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国际企业收购的结果是跨国性的参股、接管或兼并。从历史和现状来看,它一直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
公司可以先分立再合并。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是需要有相应的公告时间的。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但没有规定一定要进行股权转让,所以公司合并要不要转让股权,由公司自行决定。
公司合并并非股权转让,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而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转让债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公司合并前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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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公司的收购、合并的情况是很多的。公司的合并是两个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而公司的收购是对另外一个公司股权的收购。大家知道收购和合并还有哪些区别吗?下面,
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
收购中,收购方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论哪种方式,股份的出售者都是目标公司股东。与此相连的是股份收购决策的分散型和交易的困难性。
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
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新设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
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控股
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唯一的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而存在。于此相连,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不同。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承担,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本身未发生变化,并未丧失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
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处于“友好”关系中。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合并双方表面上也呈“友好”关系状态。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
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被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而完全控制目标公司,也可以只收购的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拥有控制权下的“合资经营”。
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
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
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
股权收购主要履行
规定的有关程序。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依照法律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
,向证券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公告后,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方持有被收购股份时,应进行报告和公告,持有股份超过30%继续收购的,则要发出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限(30-60日)完成收购。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属于股东转让出资、股份的行为,使用
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出资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中,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也要有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合并和收购在性质上就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但无论是合并还是收购,都要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
,走合法的程序。当然,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会遇到更复杂的情况,这时候大家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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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收购是指收购方公司为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而向目标公司股东支付的高于其市场价格的部分价值。按照经济学的并购理论,公司并购中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支付溢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目标公司的发展前景及其被并购后所产生的协同效应。
溢价交易通常说明购买者看好后市。但要需要注意购买者,购买者是否拥有控制权,是
或者收购者溢价购买说明看好公司发展或价值被低估或有重组意向,若只是投资者战略投资,不涉及公司管理经营的,利好比较短暂。
、股票大宗交易溢价交易当然对公司的股价有正面的影响,但是要分析具体的成交价格是多少才能下此结论。
、如果公司的大宗股票交易价格仅仅是高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而大大低于
的价格,这种溢价交易对现价市场没有任何意义;如果交易价格高于市场现价才能有推升股价的作用。
高溢价并购不仅加剧了相关股票的
,且不排除存在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尤其是有的上市公司高价收购有关当事人的劣质资产,这不仅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司自身的利益。就此看,加强对上市公司高溢价并购的监管很有必要。
首先,上市公司融资没有门槛限制。不论是业绩优秀的上市公司还是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都可以通过定向增发来进行再融资。而且,上市公司融资金融多少没有限制。一家只有
亿元净资产的公司可融资
亿元甚至更高金额,上市公司不怕融不到,就怕想不到。上市公司想融多少资金,就可以向市场开口融多少资金。人有多大胆,融资多高产。所以,上市公司融资往往都是狮子大开口,“蛇吞象”的故事因此在上市公司并购中一再上演。
其次,上市公司有项目要融资,没有项目编造项目也要进行再融资;并且上市公司在融资方面,没钱要融资,就是不缺钱也要融资。众所周知,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主要是在缺钱的情况下,由于项目建设与投产的需要,因而向投资者筹措资金。但实际情况却是,很多上市公司把钱融资到手后,却不知道投向何方,最后只好把钱存进银行里或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甚至拿来炒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溢价收购是什么意思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溢价收购是指收购方公司为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而向目标公司股东支付的高于其市场价格的部分价值。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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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就是属于别人的东西被你掏钱买成你自己的了。并购就是别人的东西你掏了些钱加入成你们共同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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