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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旅游病故赔偿

游客旅游病故赔偿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旅行社是否要赔偿-法律知识|华律网

1、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旅行社应否赔偿

答:我国《

》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

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该法第70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上述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赔偿吗

答:我国《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变更旅游景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依照该法第70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

由此可见,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游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不能以个别景点的变更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3、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的,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答: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实践中,景区多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提示游客。这实际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游客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请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如果游客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70条第2款之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其责任应当自行负担。

4、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

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住宿时被旅店保安殴打,旅店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

》第7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上可见,作为旅店雇员的保安在工作期间将顾客打伤,旅店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旅馆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离开,是否为侵权

答: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除了可以要求相关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保护外,自己也可以采取自助行为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自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但是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普遍承认适当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旅馆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离开,如果在合理限度内,就属于合理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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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病故合同写“健康” 家人向旅行社索赔被驳回-中新网

  目前仍是出游的好时节,很多人会选择外出旅行,沐浴着明媚的阳光去欣赏绚烂的风景。远处的景色自然充满期待,但旅行中的风险也需要提前预防。在外出旅行时,很多人出于方便安全、省时省力等因素考虑会选择与旅行社合作参加团队旅行,旅行中突发变故或者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分别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案例1

  游客心梗死亡 家人向旅行社索赔

  2017年3月6日,王先生与北京市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行程为2017年3月14日至3月22日去往美国塞班岛游玩。王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9300元。2017年3月14日王先生随团出发,在塞班岛的第五天晚8点左右,王先生在酒店房间内突发心肌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先生的妻子认为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塞班岛当地气温,没有提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没有询问游客的身体情况更没有及时抢救等,因此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应负责任。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6090元。

  旅行社认为,王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发病的时间是在宾馆休息时,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并且旅行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游客王先生身体健康”,如果因为王先生隐瞒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应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先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旅行社行为与游客死亡要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旅行社的行为与王先生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先生死亡证明显示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原告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病发与当地气温、湿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王先生在旅行合同中承诺自己身体健康。王先生病发后旅行社及时联系救护车,王先生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因旅游者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其责任由旅行者自行承担。

  ■晨报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2

  车辆侧翻游客受伤 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4月7日,钟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钟女士等8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新桂林、大漓江、南宁、北海银滩双卧七日游,2017年4月15日出发,4月21日结束行程,钟女士支付了团费2890元。

  2017年4月18日上午9点左右,钟女士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南宁去北海的途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路边水沟边坡上后发生侧翻,钟女士等游客受伤。事发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女士等22名乘车人无责任。

  2017年5月17日,钟女士与肇事车辆所属的广西某交通运输公司签订《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交通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钟女士七千元,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及其他赔偿责任。

  但钟女士认为,旅行社也应该对她受伤事宜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39685元,并要求退还原告旅行费1130元。

  旅行社认为,事发后钟女士已经与肇事车辆产权公司达成了私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赔偿款,这件事情就已了结,钟女士无权再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旅行费都已经使用了,不存在退还的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钟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

  法院认为,旅行社对旅游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令旅行社赔偿钟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3247元,并退还旅游费1000元。

  ■法官释法

  旅行社有责任确保旅行安全

  本案的争议点为案外人已对原告进行赔偿后,旅行社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钟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为钟女士提供旅游服务,并确保旅行期间旅游者的安全。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钟女士因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旅行社没有对旅行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钟女士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产权公司是直接侵权人,应对钟女士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亦应向钟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虽钟女士与案外人签订赔偿协议书,但不能因此免除旅行社的赔偿责任,而且钟女士签订赔偿协议书时并不完全清楚自己伤情程序,也无法预见是否构成伤残,案外人的赔偿款远不能弥补其损失。

  另外,肇事车辆是旅行社委托运送旅行者的营运性车辆,该车辆应区别于公共交通车辆。因公共交通营运者原因造成旅游者受伤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晨报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案例3

  航班延误航线改变 游客要求退款

  2017年2月8日,李女士与哈尔滨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国际旅行合同,预定了马尔代夫4晚6日行程,费用为19980元,旅行时间为2017年2月19日至2月23日,游客乘坐美佳航空公司直飞马累机场,去程航班起飞时间为2月19日6时20分,到达时间为当日12时10分。哈尔滨某旅行社将该旅游团的部门旅游服务委托北京某旅行社。

  2月19日,李女士按约定时间到达北京机场,但航班发生延误,航班因飞机机件故障需由另一架飞机代替,并且直飞改为经停曼谷,出发时间改为10时30分,到达时间为当日18时30分。

  李女士认为,如果乘坐经停曼谷的航班,不但改变了航线,还将缩短旅游时间,而且没有随行导游,已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李女士起诉哈尔滨旅行社和北京旅行社要求退还旅游费用19980元。

  北京某旅行社认为,他们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哈尔滨某旅行社将该团委托给他们接待,因此他们只负责为旅客预定机票和酒店等服务。而且航班延误与旅行社没有关系,航空公司已经向李女士作出赔偿,双方已经一次性解除纠纷。航空公司延误两个小时,由直飞变为经停,也未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法院认为,因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履行,李女士有权解除合同。李女士的旅游费用未实际发生,所以李女士要求退还旅游费用的请求是正当合理的。李女士与哈尔滨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应该由哈尔滨某旅行社承担退还旅游费用的义务。

  ■法官释法

  旅游行程安排属于合同重要条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航程由直飞改为经停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旅游行程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改变旅行行程安排将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本案中,航班由直飞改为经停,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推迟六个多小时,游客的行程安排已经受到影响,同时也缩短了旅行时间,旅行者已经不能完全实现订立合同之初预达到目的。所以,在此情况下,旅行者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退还剩余的旅游费用。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李女士与哈尔滨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向其缴纳了旅行费用。哈尔滨某旅行社将部分旅游服务委托北京某旅行社。李女士与北京某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李女士向北京某旅行社主张退还旅游费用,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未支持李女士该请求。

  ■晨报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北京晨报记者 李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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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旅途遭遇变故或意外 什么情况旅行社承担?_中国网

目前仍是出游的好时节,很多人会选择外出旅行,沐浴着明媚的阳光去欣赏绚烂的风景。远处的景色自然充满期待,但旅行中的风险也需要提前预防。在外出旅行时,很多人出于方便安全、省时省力等因素考虑会选择与旅行社合作参加团队旅行,旅行中突发变故或者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分别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2017年3月6日,王先生与北京市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行程为2017年3月14日至3月22日去往美国塞班岛游玩。王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9300元。2017年3月14日王先生随团出发,在塞班岛的第五天晚8点左右,王先生在酒店房间内突发心肌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先生的妻子认为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塞班岛当地气温,没有提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没有询问游客的身体情况更没有及时抢救等,因此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应负责任。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6090元。

旅行社认为,王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发病的时间是在宾馆休息时,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并且旅行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游客王先生身体健康”,如果因为王先生隐瞒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应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先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旅行社的行为与王先生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先生死亡证明显示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原告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病发与当地气温、湿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王先生在旅行合同中承诺自己身体健康。王先生病发后旅行社及时联系救护车,王先生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因旅游者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其责任由旅行者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017年4月7日,钟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钟女士等8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新桂林、大漓江、南宁、北海银滩双卧七日游,2017年4月15日出发,4月21日结束行程,钟女士支付了团费2890元。

2017年4月18日上午9点左右,钟女士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南宁去北海的途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路边水沟边坡上后发生侧翻,钟女士等游客受伤。事发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女士等22名乘车人无责任。

2017年5月17日,钟女士与肇事车辆所属的广西某交通运输公司签订《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交通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钟女士七千元,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及其他赔偿责任。

但钟女士认为,旅行社也应该对她受伤事宜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39685元,并要求退还原告旅行费1130元。

旅行社认为,事发后钟女士已经与肇事车辆产权公司达成了私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赔偿款,这件事情就已了结,钟女士无权再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旅行费都已经使用了,不存在退还的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钟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

法院认为,旅行社对旅游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令旅行社赔偿钟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3247元,并退还旅游费1000元。

本案的争议点为案外人已对原告进行赔偿后,旅行社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钟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为钟女士提供旅游服务,并确保旅行期间旅游者的安全。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钟女士因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旅行社没有对旅行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钟女士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产权公司是直接侵权人,应对钟女士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亦应向钟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虽钟女士与案外人签订赔偿协议书,但不能因此免除旅行社的赔偿责任,而且钟女士签订赔偿协议书时并不完全清楚自己伤情程序,也无法预见是否构成伤残,案外人的赔偿款远不能弥补其损失。

另外,肇事车辆是旅行社委托运送旅行者的营运性车辆,该车辆应区别于公共交通车辆。因公共交通营运者原因造成旅游者受伤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2017年2月8日,李女士与哈尔滨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国际旅行合同,预定了马尔代夫4晚6日行程,费用为19980元,旅行时间为2017年2月19日至2月23日,游客乘坐美佳航空公司直飞马累机场,去程航班起飞时间为2月19日6时20分,到达时间为当日12时10分。哈尔滨某旅行社将该旅游团的部门旅游服务委托北京某旅行社。

2月19日,李女士按约定时间到达北京机场,但航班发生延误,航班因飞机机件故障需由另一架飞机代替,并且直飞改为经停曼谷,出发时间改为10时30分,到达时间为当日18时30分。

李女士认为,如果乘坐经停曼谷的航班,不但改变了航线,还将缩短旅游时间,而且没有随行导游,已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李女士起诉哈尔滨旅行社和北京旅行社要求退还旅游费用19980元。

北京某旅行社认为,他们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哈尔滨某旅行社将该团委托给他们接待,因此他们只负责为旅客预定机票和酒店等服务。而且航班延误与旅行社没有关系,航空公司已经向李女士作出赔偿,双方已经一次性解除纠纷。航空公司延误两个小时,由直飞变为经停,也未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法院认为,因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履行,李女士有权解除合同。李女士的旅游费用未实际发生,所以李女士要求退还旅游费用的请求是正当合理的。李女士与哈尔滨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应该由哈尔滨某旅行社承担退还旅游费用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航程由直飞改为经停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旅游行程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改变旅行行程安排将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本案中,航班由直飞改为经停,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推迟六个多小时,游客的行程安排已经受到影响,同时也缩短了旅行时间,旅行者已经不能完全实现订立合同之初预达到目的。所以,在此情况下,旅行者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退还剩余的旅游费用。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李女士与哈尔滨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向其缴纳了旅行费用。哈尔滨某旅行社将部分旅游服务委托北京某旅行社。李女士与北京某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李女士向北京某旅行社主张退还旅游费用,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未支持李女士该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李傲)

游客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旅行社未尽风险提示担责--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是一次愉快的旅行,没想到途中突发疾病死亡。2017年4月,死者林寒寒(化名)家人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 4万元。太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捌万捌千余元。

林寒寒系太湖县一超市职工,患有高血压,2017年3月利用休假时间与同事相约到岳西明堂山景区旅游,2017年3月26日林寒寒等7人在国旅太湖门市部与国旅安庆旅行社签订了旅行合同,旅游路线为明堂山一日游(自由行)。国旅安庆旅行社为林寒寒等人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林寒寒等7人虽然填写了《游客报名表》但在含身体是否适合出游、有无病史或疾病等5项内容的旅游者身体健康状况申报中未填报,游客报名表对此作出旅游者若存在上述健康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须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提示。次日7人乘国旅太湖门市部安排的车辆于上午9时许到达岳西明堂山景区,步行到达达索道站后在旁边休息亭休息时,林寒寒突发疾病抢救无效于10时58分猝死。林寒寒死亡后,当林寒寒家人找到旅行社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时,旅行社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对于林寒寒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失和责任,在死者身故之后,该社积极配合原告办理丧葬事宜,但林寒寒的死亡系因自身患有疾病所致,死者林寒寒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隐瞒了自己身患高血压的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于是,旅行社拒绝赔偿。林寒寒的家人以旅行社未尽告知、抢救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国旅太湖门市部与国旅安庆旅行社共同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共计21.4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旅游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虽然林寒寒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未将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行过程中也未尽到注意和自身安全保护的义务 ,患有高血压在上山路段步行身体受累诱发心源性猝死,对其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旅行社没有针对游客特别是中老年游客存在的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旅游风险(如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向林寒寒等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对林寒寒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国旅安庆旅行社向财险合肥支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又属保险范围。据此法院判决国旅太湖门市部、国旅安庆旅行社对林寒寒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负责赔偿部分损失共计88624.8元,此款由财险合肥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林寒寒的家人支付。

 

旅游景区内的公众责任险该如何理赔 - 知乎

一、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0日上午,张小兵(化名)自驾带领一家四口来到栾川县某景区避暑。因为提前在网络上团购了农家宾馆及用餐标准。所以,张小兵很快即安顿下来,恨不得马上就带领全家去感受景区内的田园风光,感受大自然赋予的新鲜空气。下午4点左右,张小兵准备就绪,于是坐上景区内的观光车来到他曾经梦寐以求的竹林。到达竹林后,张小兵发现人非常多,用“人山人海”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张小兵看到成片的竹林后,大脑里顿时浮现出“十面埋伏”中诸多明星在打抖的画面。一阵微风吹过,张小兵很多回到现实。正在这时,其6岁的儿子,因不小心踩到了地下的一个香蕉皮,整个人被狠狠的摔倒在地,大哭起来。张小兵赶紧去搀扶儿子,经简单询问和观察,发现儿子的左胳膊抬不起来,很有可能是骨折。于是赶紧报警、打120,并在景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被送往景区附近的卫生院,经医生诊断:左桡骨下段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后又转入栾川县中医院,住院10天,产生治疗费9000多元,因赔偿问题,张小兵多次给景区的工作人员联系,协商赔偿事宜,景区工作人员告诉他,他们景区有公众责任保险,让联系保险公司。张小兵又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其儿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能赔偿70%,剩余30%的损失,必须有张小兵自己负责。张小兵认为景区和保险公司均互相推诿,预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人推荐,张小兵委托了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的郝玉才律师帮其维权,听说她是洛阳专业做旅游纠纷的律师。

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了解受损害的整个细节,根据具体情况,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并设计了诉讼策略。

很快,法院便通知开庭审理,审理中,主要围绕着被告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将承保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是否有法律依据,围绕两个焦点展开辩论。

作为原告的律师,郝玉才在法庭上发表以下三个观点,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作为消费者,被告作为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每一位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被告疏忽没有对景区内的香蕉皮进行及时清理才导致原告的受伤,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被告景区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其作为旅游经营者已经尽到了管理和提示的义务,景区辩称作为景区没有精力也没有这个能力安排专人为某一个游客进行服务,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自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该辩意见并不能作为被告免责的法定情形。三、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景区的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人,为减少理赔程序及时间应在自己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庭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原告、被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13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景区承担。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玉才律师解释:因旅游人身意外引发的此类案件,一般会涉及三方责任主体,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活动组织者,前二者通常是旅行社和景点管理单位,后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旅游经营者和景区管理单位往往是一个人,作为景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都有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景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游客损失主张的赔偿项目),因游客在景区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景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公众责任保险代为赔偿,包括因此事发生的诉讼费用。这里必须强调是,必须是意外事故,若是自身疾病引起的,或者是自杀、自伤、他伤等非意外事故造成的,不在公众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公众责任保险中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并且被保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换言之即外来的非本意的,不包括自然灾害。

该案件结束后,我深知作为一名法律人,帮助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赔偿固然重要,但要遵守法律规定,千万不要利用技巧去触碰法律的底线。做为一名律师,我深知身上的担子又重了不少?因为很多法律知识,当事人根本不知道,作为一名律师,我觉的我的执业生涯任重而道远,最近几年发生游客、与旅游社、景区的纠纷非常之多,部分游客自认倒霉,不敢或者没有精力去找旅游社或景区讨要说法。关于旅游问题带来的诸多纠纷需要我们用活生生的案例去普及,去宣传。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请求权的竞合】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致旅游经营者违约】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 【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告知义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四、律师建议:

景区做为专业的经营者有法定的义务要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防范风险上一定要做到,事先提示、告知、设置好警示标志、标语。并配备或安置防范设施。游客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项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再次也建议景区一定要投保公众责任险,游客进景区前最好也要购买一份短期的意外险,以转嫁自己的风险。

五、律所介绍:

河南蓝锐律所事务所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国宝大厦。

业务预约电话:17603792170. 0379-80895148.地址:洛阳市洛龙区863创智广场1栋22层。

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法律知识|华律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游客可以要求旅游

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其他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旅游公司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关于协商解决纠纷

所谓协商,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的友好商量来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纠纷。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是我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有利于节省社会资源特别是司法资源,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途径解决。

2、关于调解解决纠纷

所谓调解,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请第三人居中进行调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迅速等特点,是我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有利于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本法第九十三条专门就解决旅游纠纷作了规定,即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3、关于

解决纠纷

所谓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迅速等特点。根据

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4、关于诉讼解决纠纷

所谓诉讼,俗称“打官司”,就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游客可以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其他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旅游公司可以向责任人追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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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是不同的,赔偿比例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你好,我是毕诗雄律师。首先需要知道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然后根据相关的鉴定意见及损失的证据材料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计算。

为什么呢?

你等着对方起诉就可以了。

建议先报交警

建议您报交警先划分责任,之后再依据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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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游客蔡某等4人于2021年9月在佛山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海花岛之旅,行程日期为10月13日至10月17日,3499元/人团费,合共13996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9月28日,蔡某等4人按当地政策向佛山某旅行社提出取消出游行程,并要求旅行社退团退费。旅行社以签约后已经预定酒店、机票等为由,退团要求扣除每人500元手续费用,即共2000元,但未向4人提供相关扣费凭证。蔡某等4人对扣除费用存在异议,认为退团是因“不可抗力”原因产生,且该费用并未实际产生,旅行社无权扣除。蔡某等4人投诉至佛山市禅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旅行社退回所扣手续费用。

  佛山市禅城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收到旅游投诉调解申请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阐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清楚后,调解员详细询问本案有关情况,并要求双方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调委会再对旅行社进行调查询问,并积极与投诉人电话沟通,核实事情经过。经调查,旅行社扣除的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蔡某等4人与旅行社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佛山某旅行社退回所扣2000元(贰仟元整)手续费,在协议达成后当日履行完毕。2.双方就本次纠纷自愿放弃与本案纠纷相关的权利,今后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不得进行打击报复。一周后,经回访,投诉人表示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均满意。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本案中,旅行社主张扣除2000元手续费,未能向蔡某等4人提供有效扣款凭证,且经调查该费用实际未发生,理应退还投诉人此项费用。

  

  在旅游案件的纠纷中,涉及到因不可抗力因素的产生,不能简单粗暴地去辨明,这样并不利于旅游纠纷的化解。调解要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调解员要了解和掌握事实,对投诉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熟练掌握法律知识,运用调解技巧,灵活把握纠纷调解时机,抓住主要矛盾,剖析有关法律,从解决思想问题入手,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转变观念,就问题的解决引导各方当事人积极协商,促使矛盾化解。

  根据《旅游法》,因不可抗力取消旅游行程,如需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旅行社应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因此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妥善保存各类凭证,包括传真确认件、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旅行社还应积极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争取将游客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防止自身损失扩大。在目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时期,无论是游客还是旅游企业,都应该相互理解,多多沟通,依法维权。因旅游投诉调解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游客陈某等8人分别在佛山某旅行社报名参加2021年1月1日湖南衡山三天游的旅游项目,团费799元/人。旅行社在接收客人时把去衡山看雪作为主要宣传内容,但元旦假期三天气温较高,山上的雪均融化了,另外,因元旦假日景区内人流及车流量都较平日大,景区实施人流管理措施导致游客需步行比预期更远的路程。游客认为旅行社在知道天气变化后不顾改期的建议,按期出行,看不了雪,涉嫌虚假宣传;旅游线路规划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协商赔偿无果,旅行社在处理纠纷时出现多种赔偿方式,激发矛盾,故投诉至佛山市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旅行社赔偿退费。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投诉后,积极与投诉人和旅行社核实事情经过、协商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旅行社按照有关赔偿标准退还部分费用。

 

  本案中,在事件发生当日无法看到雪景叠加节假日不可避免暴增的车流量及景区临时管控措施等多种原因引发投诉人不满,导游及旅行社没有及时做好沟通和安抚工作,后续协商过程中,旅行社对同一团的投诉者执行不同的赔偿标准,更容易激发矛盾。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导游及其工作人员在行程中未能提供好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故旅行社按比例退还相对应的费用给旅游者。

 

  旅行社须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管理、接待管理、质量管理及危机管理等,特别注意规范签订旅游合同、客户跟踪服务、疫情防控等方面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在有关旅游线路的宣传推广中,应做好风险提示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条款。

  旅游者应看清楚旅游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拿到合同后不要急于签字,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尤其要关注旅程安排及违约责任方面的内容,对于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问清楚。旅游合同中应特别留意:1.在合同中约定的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标准、旅游景点、餐饮标准、购物次数。如果是长者、学生、儿童可能会涉及门票优惠问题,所以在签合同前必须明确了解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2.明确旅游价格,防止旅行社变相增加费用。一些旅行社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报名参团,但行程中可能需自行付费项目较多,导致整个旅游行程的实际价格并不低,所以旅游者在报团时应仔细理清合同包括的项目和行程中需自费项目,做到理性消费。同时,旅游者应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旅游,遵守当地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合理安排行程。若因为疫情影响取消或变更旅游行程,可以先与旅行社协商,若协商无果发生纠纷,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依法理性维权。因旅游投诉调解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

依法维权。

 

  

  游客于2021年9月报名参加佛山某旅行社新疆南北疆旅行团,团费6999元/人,9月16日出发。游客反映该旅行团存在以下问题:1.旅游地点承诺会去南北疆景点,出发时才告知只去北疆景点,不去南疆景点。2.旅行团旅行景点中包括天山天池,但因该旅行团从广州机场出发,故景点拒绝了旅行团进入,导游表示给团友退门票150元,要求所有人签字确认收到退款,否则不开车去下一个地方,但团友一直没有签字也还没有收到退款。3.旅行团到达消费景点时,导游有强制消费的意向,要求每个人都要购买一些商品才行。4.旅行团伙食太差,9人一桌只有7个菜。还有一次一桌只有6个菜,故投诉至佛山市顺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商旅行社赔偿1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投诉后,组织人员跟进调查,经与双方当事人核实:1.是由于疫情原因导致不去南疆景点,且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行程变更协议;2.由于该旅游团是在广州乘机出发,在该团出发后广州出现了新冠确诊病例,有部分游客的健康码变为黄码,导致在进入天山天池景区时景区时被景区拒绝;3.投诉人反映的“导游有强制消费”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而旅行社亦否认存在强制消费或变相强制消费的情况;4.投诉人反映的“旅行团伙食太差”的问题,经查阅双方签订的合同、行程等,均未约定具体的伙食标准。在核实事情经过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解。现场调解时,投诉人再反映该团全程只有一位地陪导游和一位全陪导游,全团30多人,只有十几个游客参观增加的景点,但两位导游都去带参加加点的游客,导游仅安排一名团友带领剩余不参加加点的游客自行回酒店。经调解,本案中佛山某旅行社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旅行社补偿游客550元/人。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旅游投诉的若干意见》,对于受疫情影响解除旅游合同和变更旅游合同的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处理。本案中,游客未能进入天山天池景区游览,减少的门票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导游未能带领旅游者回酒店存在一定的服务问题,故旅行社应参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的标准退还一定费用给旅游者。

 

  旅行社须加强日常工作管理,要规范全陪导游以及监督地陪导游的服务,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由于疫情的反复,旅行社在有关旅游线路的宣传推广中,要做好风险提示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条款说明,行程中要注意收集停留地疫情情况,提前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

  旅游者应仔细查看旅游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尤其是对行程安排及违约责任方面的审阅,应特别留意:在合同中约定的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标准、旅游景点、餐饮标准、购物次数等;若因为疫情影响取消或变更旅游行程,可以先与旅行社协商,若协商无果发生纠纷,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依法理性维权。因旅游投诉调解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

依法维权。

  

  游客封某等2人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某线上平台订购佛山某酒店的一间温泉房,花费688元。因广州发生疫情,其来自实施疫情防控封闭管理区域无法出行,能提供当地实施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政策情况,但商家不同意退款,故投诉至佛山市高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酒店退还688元。

  佛山市高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投诉后,组织人员跟进调查,协调双方沟通。酒店负责人回复酒店遵循客人至上的原则,已第一时间按照旅客要求取消订单,但因为该单是旅客通过某线上平台订购的,在旅客向酒店出示相关二维码或身份信息确认消费前,酒店是无法获取旅客的订购金,因此建议旅客联系某线上平台客服,向客服说明无法按照预定时间进行消费的原因,让某线上平台方进行退款处理。投诉人回复表示经向某线上平台客服说明情况,某线上平台方表示理解旅客因疫情无法前往进行消费的原因,同意投诉人退费的要求。该投诉达成和解。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旅游投诉的若干意见》,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交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费用退还。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投诉人因其来自疫情防控实施封闭管理区域无法出行,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旅游者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到现场进行消费,酒店方也未收到旅游者的款项,某线上平台作为第三方暂扣旅游者的费用应按有关规定退还旅游者。

  

  根据《旅游法》,因不可抗力取消旅游行程,旅游经营者应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对于确实不能退回的,旅游经营者应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不能提供的,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将相关款项退还旅游者。

  疫情防控期间,游客应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和当地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合理安排行程。因疫情影响取消或变更旅游行程,可以先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若协商无果发生纠纷,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依法理性维权。因旅游投诉调解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

依法维权。

  

  游客陈某一行4人5月2日到佛山某景区漂流,但4人到水池碰到水后身体马上出现过敏现象,一行四人均出现全身过敏发红现象,故投诉至佛山市三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景区赔偿医疗费用。

  佛山市三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投诉后,迅速组织调查。经查证,景区能提供其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景区当时已带游客到附近医院进行治疗,并已支付医疗费用约700元。经协调,为保障游客利益,景区承诺如游客有需要继续医治,可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并保留正规医院发票作为后续报销使用,与此相关的医药费由景区承担。

  

  本案中,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发生身体过敏的意外事件,景区启动应急预案,带游客就近就医,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符合应急事件处理的规范。景区购买了公共服务的相关保险,如游客仍有后续医治需求,可通过保险来赔付,可以大大降低景区经营风险。

 

  在游客游玩过程中发生意外,景区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介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此外,旅游景区要强化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购买相关的意外事件责任险,可有效降低景区经营风险。

主办单位: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联系方式:0757-28780257

跟团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是否该赔偿_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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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跟团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是否该赔偿

案例一

旅行社认为,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相关规定,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旅行社同意原价赔偿,但不同意3倍赔偿。

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按原价赔偿。因为购买手表属于买卖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如果买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

所以,游客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并不用承担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二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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