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华律网

485 个罪名收录

清晰结构化呈现

专业律师团审阅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纠错反馈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一)-华律网专题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每个咨询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99%以上

得到了圆满解决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相关法律知识,提供全国各地律师在线咨询,解答相关问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目录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

《关于办理违反

、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

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

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

反馈

迫切解决心中疑惑

多位律师解答做到心中有数

知己知彼疑惑无忧

用户进行阅读文章后咨询律师用户与律师的沟通效率可提35.7% !

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

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怎么样认定敲诈勒索罪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_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_找法网(Findlaw.cn)

释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公众服务

找法网公众号

/

/

/

律师服务

在线客服:

加盟热线:

律师营销诊断

/

/

,中国知名的

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服务。

CopyRight@2003-2022 findlaw.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66-2035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_立案标准_量刑标准-法律百科|律图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职务侵占罪顾名思义就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侵占财产的行为,对此我国还专门出台了该罪的司法解释。大家对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了解多少呢?下面律图小编介绍了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内容,给大家参考。

如大家所知,认定行为人是否犯有该罪,一定要从该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那么,根据我国

规定,

的主体要件具体指什么内容?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

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或者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但是很多人对于职务侵占罪的了解还停留在字面意思上,那么职务侵占罪属哪种类犯罪呢?

职务侵占罪是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规定的,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所以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是结果犯。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则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也是在与时俱进。如删除了一些犯罪中的

规定,重新调整职务侵占罪的量刑等等,这都是法律进步的表现。那么下文解答一下最新

是怎么样的?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

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等的财务的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在生活中很常见,关于

有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今天,律图小编…

生活中,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不正当的利益,采取滥用职权等措施,侵犯人民的合法的权益,殊不知这种行为是会构成职务犯罪的。下面律图小编整理…

生活中,很多人为了金钱不折手段,甚至利用工作的便利侵占公司的财物,其实这种行为是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那么一旦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

最近回复:

你好,可以续交

最近回复:

没给到位。

最近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需要哪些证据?”的回复如下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要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欠条、聊条记录、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若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向律图网律师继续咨询。

最近回复:

先报警

最近回复:

你好,接下来就是等待开庭。网上回复可能不及时,建议来电或者加微咨询!

赔付保障计划

系统全程透明

服务质量监管

一对一法律顾问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资讯

侵占罪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案例) - 科猫网

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害的对象为本单位的财物。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侵占之前需基于职务关系而管理本单位的财物。根据司法解释,职务侵占行为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两高工作文件、部委规章等进行收集、汇总,以提高办案效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未经确认所作的赔偿决定应予撤销的批复》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031号提案答复的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40号(政治法律类168号)提案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释[2000]15号)实施日期:2000.07.08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法释〔2018〕17号)实施日期:2018.10.1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释〔2016〕9号)实施日期:2016.04.18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法释〔2015〕19号)实施日期:2015.11.01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法释〔2001〕17号)实施日期:2001.05.29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释字〔1999〕12号)实施日期:1999.07.0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发〔2021〕21号)实施日期:2021.07.01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法发〔2010〕49号)实施日期:2010.11.26

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实施日期:2009.11

1.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2001]赔他字第11号)实施日期:2001.09.2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7月13日〔2001〕豫法委赔监字第04号《关于王来运申请错误逮捕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孟州市人民法院对王来运的逮捕,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免责情形是指已构成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没有告诉或者撤诉的情形,而王来运不属此种情形。

三、孟州市人民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宏锋高档家具公司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法院口头裁定准予撤诉,是极不严肃的。且对王来运并未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但在〔1999〕孟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中却认定王来运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属于未经确认即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情形,孟州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四、王来运支付给宏峰高档家具公司6000元人民币所造成的损失,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所造成的,故不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法〔1999〕217号)实施日期:1999.10.27

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  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实施日期:2018.07.31

帮助民营企业打击内部贪腐,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职务犯罪案件,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研究起草了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高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公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企犯罪案件中的试点,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实施日期:2018.07.30

您提出的《关于启动立法或司法程序监管业主委员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07年颁行、2016年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的公共收益要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追回挪用或侵占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并处挪用或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侵占和挪用物业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刑事追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刑法规定的“其他单位”,则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前述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设立情况的复杂性,业主委员会能否认定为“其他单位”的问题,理论认识尚存争议,实践中判例也较少。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设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这是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作出的规定,能否参照此规定将业委会解释为“其他单位”并进而对其成员实施的挪用、侵占行为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制发规范性司法文件、指导案例等形式统一认识,以解决对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

实施日期:2005.06.24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劳动合同纠纷被上诉单位代理词怎么写每个用人单位都要雇佣劳动者,都难免发生一些劳动合同纠纷。如果面对劳动合同纠纷时,采取消极的态度,往往能够胜诉的案件也会被判决败诉。那…

月底了,我已穷,口袋、钱包两空空,每到月底,就有很多小伙伴哭穷,然而你真的穷吗? 听说你有笔积蓄,不信你看——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职场朋友的固定储钱罐,每个月都在交,然而交了多少…

根据上级部署,包括我省在内的12个省市部分户口迁移事项施行“跨省通办”。此政策自11月15日开始,目前我市已全面落地。记者昨天从市公安局了解到,全市公安机关10天时间共受理相关申请…

生活中真的有太多需要法律知识的时候了!很多时候自己明明可以争取更大的权益,但就是因为缺乏专业人士的指导,最后白白吃了闷亏。就像在工作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就不少。维权的途径…

依法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合同签订后是可以对合同进行作废的,而合同作废是指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后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但是,合同作废要写起声明吗,合同作废怎么处理? …

信用卡还款分为全额还款、分期还款以及最低还款三种方式,分期还款和最低还款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卡友们的还款负担,但是每月最低还款是否会影响个人征信呢? 事实上,按照最低额度还款,是不会产…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创业和职场领域创作者,SEO知名站长。

卢松松博客站长,草根自媒体人

为创业者提供最真诚服务

优质科技领域创作者

每天分享职场干货、职场故事、职场案例等职场经验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2022年2月19日

2022年2月18日

2022年2月18日

2022年2月18日

2022年2月18日

2022年2月18日

2022年2月18日

2022年2月18日

2022年2月18日

2022年2月18日

10万创业者的资源平台

2021年职务侵占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大全 - 法律常识 - 就问律师网-让我们一起学法、知法、守法

普法 学法 依法

  前言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是指利用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关于侵占单位财物的手段,法条上未作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的手段包括多种: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以涂改账目、伪造单据等方法骗取财物;因执行职务而经手财物,应上交的不上交,加以侵吞;等等。应当说明的是,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一词与《

》第270条侵占罪中的“侵占”一词,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含义。后者是侠义的,仅指非法占有本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而前者是广义的,即非法占有的意思,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务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为提高办案效率,笔者于本文对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两高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收集、汇总,以供办案参考。

  目录

  一、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文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三、两高等部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意见、通告、通知、答复、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四、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三)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五)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二、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实施日期】2018-10-01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实施日期】2016-04-18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9号)【实施日期】2015-11-01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实施日期】2003-05-15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实施日期】2001-05-29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实施日期】2000-07-08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2号) 【实施日期】1999-07-0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两高等部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意见、通告、通知、答复、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实施日期】2017-04-01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实施日期】2010-11-26

  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三)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日期】2009-11

  五、职务侵占犯罪

  1.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四、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国监发〔2018〕1号)【实施日期】2018-04-27

  (十四)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

  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五倍(100万)执行。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实施日期】2010-05-07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实施日期】2005-06-24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号)【实施日期】2005-01-10

  二、突出打击重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对实施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挪用特定款物、受贿等犯罪,并将犯罪所得的款物用于赌博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罪的,应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五)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公经〔2004〕643号)【实施日期】2004-04-30

  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晋公经[2004]034号《关于净贤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意见,批复如下: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适用“双重标准”认定职务侵占罪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财产型犯罪,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罪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具有的职务便利,侵占本该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实践中,从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区别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时,对于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行为人通过表见代理方式侵占财物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往往最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故有必要对此两个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厘清争议,准确认定犯罪。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实质上是行为人基于其所具有的工作职责权限,从而享有能够对本单位的财物予以占有、处分的“优势条件”。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时候应该适用双重标准,注意防止将其与“利用工作便利”混淆,从而不当扩大入罪标准。“工作便利”一词作为法律概念曾出现于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将工作便利与职务便利等同。然而1997年修改刑法时并未再保留工作便利这一概念,仅表述了职务便利,可见二者在语义上定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等同。

工作便利一词可视为职务便利的上位概念,“工作”比“职务”的内涵更为丰富,但是“职务”更加能够体现出行为人所具有的职责和权限,进而其具有的便利性更加明显和突出。对此予以明确,则为司法人员判断何为“利用职务便利”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方向。笔者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应该采取双重标准,即“身份”+“材料”。详言之,行为人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方式,应该是既利用了其具有的工作身份,同时,也应该能够提供出由单位出具的某些证明材料,如盖有公章的合同、收据等。反之,如果行为人单凭自己的工作身份结合其他手段即将财物据为己有,司法人员在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时候则务必谨慎,应该考虑其行为是否更加符合其他犯罪的特征,如诈骗罪等。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看似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实践中,通常会出现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规定或者在公司未作规定时擅作主张,使他人基于自己的职务身份而交付财物的情况。通过表见代理侵占财物行为的性质认定,在实践中争议最大,不同地区的审判机关甚至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表见代理中,行为人客观上具备执行职务特征,又以法人名义实施,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职务行为。在判定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的时候,应该结合不同情形区别情况进行分析。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在本单位本来无相关业务的情况下,擅自虚构某项业务,并通过自己具有的职务得到了相对方的信任进而获取了财物,其行为应该认定为诈骗更为准确。原因就在于,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实质上利用的是诈骗罪的“骗”,而非职务侵占罪的“占”,虽然行为人在获取财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利用了个人的职务身份,但是实际上其对于职务身份的利用只不过是其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方式;如果行为人所在公司存在某项业务,只是对于业务的开展方式、开展时间、收取费用的大小等内容暂未明确,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该业务的名义收取了相对方的财物,则其行为就更加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理由是,行为人虽然擅作主张凭借职务以单位的某项业务向相对方收取财物,但是该项业务实际上确实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并没有编造事实、虚构真相,行为不属于“骗”,只不过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本单位的财物,故对其行为应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占有的是“本单位财物”。如何理解“本单位财物”,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也至关重要。有观点认为,“本单位财物”应该理解为一种实然状态,即只有在当财物已经实际被单位占有,比如钱款已经达到单位的账户或者物品已经实际被单位控制的状态下,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才构成本罪;另有观点认为,“本单位财物”除包括实然占有也应包括应然占有,即虽然财物未被单位实际占有,但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则,该财物应该属于单位,只是因为某些原因暂未实现权属转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在于打击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故无论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在形式上“实际”被单位占有,行为人此时利用职务便利对财物予以侵占在实质上都损害了本单位的权益,对“本单位财物”的概念应该进行实质解释,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那些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专门在财物未实现权属转移的时候对财物进行侵占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效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惩治功能。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职务侵占罪法律法规大全(2021年) - 知乎

作者: 周淑敏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害的对象为本单位的财物。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侵占之前需基于职务关系而管理本单位的财物。根据司法解释,职务侵占行为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本文对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两高工作文件、部委规章等进行收集、汇总,以提高办案效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未经确认所作的赔偿决定应予撤销的批复》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031号提案答复的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40号(政治法律类168号)提案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法释[2000]15号)实施日期:2000.07.08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法释〔2018〕17号)实施日期:2018.10.1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释〔2016〕9号)实施日期:2016.04.18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法释〔2015〕19号)实施日期:2015.11.01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法释〔2001〕17号)实施日期:2001.05.29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释字〔1999〕12号)实施日期:1999.07.0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发〔2021〕21号)实施日期:2021.07.01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法发〔2010〕49号)实施日期:2010.11.26

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实施日期:2009.11

1.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2001]赔他字第11号)实施日期:2001.09.2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7月13日〔2001〕豫法委赔监字第04号《关于王来运申请错误逮捕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孟州市人民法院对王来运的逮捕,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免责情形是指已构成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没有告诉或者撤诉的情形,而王来运不属此种情形。

三、孟州市人民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宏锋高档家具公司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法院口头裁定准予撤诉,是极不严肃的。且对王来运并未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但在〔1999〕孟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中却认定王来运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属于未经确认即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情形,孟州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四、王来运支付给宏峰高档家具公司6000元人民币所造成的损失,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所造成的,故不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法〔1999〕217号)实施日期:1999.10.27

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

  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实施日期:2018.07.31

帮助民营企业打击内部贪腐,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职务犯罪案件,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研究起草了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高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公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企犯罪案件中的试点,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实施日期:2018.07.30

您提出的《关于启动立法或司法程序监管业主委员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07年颁行、2016年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的公共收益要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追回挪用或侵占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并处挪用或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侵占和挪用物业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刑事追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刑法规定的“其他单位",则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前述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设立情况的复杂性,业主委员会能否认定为“其他单位”的问题,理论认识尚存争议,实践中判例也较少。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设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这是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作出的规定,能否参照此规定将业委会解释为“其他单位"并进而对其成员实施的挪用、侵占行为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制发规范性司法文件、指导案例等形式统一认识,以解决对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

实施日期:2005.06.24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围绕职务侵占罪的“争议”与辨析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职务侵占是近年来企业内部较为多发的刑事案件。目前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家犯罪中仅次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单位行贿罪之后的多发罪名。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刑民融合视野下的职务侵占与盗窃”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众多高校的专家学者和来自司法实务界的专业人士,对职务侵占与刑民融合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关于职务侵占罪侵害的法益,虽然刑法将其规定于“侵犯财产罪”一章,但理论和实践中对此仍存在不同意见。

认为,职务侵占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财产权利,将其置于“侵犯财产罪”一章具有合理性,但在刑法分则第三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中,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多个与职务侵占罪具有一定相似性的罪名,这些罪名对全面认识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具有一定意义。

认为,虽然职务侵占罪主要侵害的是单位财产,但从民商法角度看,该罪保护的法益不止于此,公司内部人员实施职务侵占的背信行为,实际上是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一种违反。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与会人员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一是该罪犯罪对象应限于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二是该罪犯罪对象应限于单位所有的财物还是也包括单位持有的财物。

就前一个问题,左坚卫认为,该罪犯罪对象的划定与自由和秩序间的价值选择密切相关——对罪状表述中“财物”二字的解释越积极,就越侧重对财产秩序的保障而非对自由的保护。他建议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严格限定为财产而非类推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但可以对财产的外延进行必要的扩张,如包括电力、网络虚拟财产等。刘俊海也表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宜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所有权和他物权,以及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但不能类推解释为财产性利益。

则指出,不同于德国刑法,我国刑法并无区分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依据,相反地,基于刑法第92条第四项的规定和刑法分则第五章选取“财产”而非“财物”作为章名表述两点理由,应认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狭义的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就后一个问题,

认为,一方面,无论是侵害单位所有还是持有的财物,其主客观特征与社会危害性并无本质的不同,应在刑法上作统一的评价;另一方面,为与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相协调,并体现国家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态度,最高检今年颁布典型案例,指出企业在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属于单位财物。可见,对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认定已无区分单位所有财物和单位持有财物之必要。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手段行为,理论上存在综合说与单一说的分歧,前者认为该罪在手段上表现为窃取、骗取、侵占(狭义)等,后者则认为对该罪罪名表述中的“侵占”应作与刑法第270条侵占罪同一的理解。

认为,上述争议实际上指向着“罪名思维”与“罪状思维”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若重视罪名思维,则很容易依据“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得出该罪手段行为仅包括狭义侵占的结论,但若重视罪状思维则未必如此。他进一步认为,犯罪的认定应当紧密围绕条文的规定而非罪名的表述展开。从现行刑法将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0条职务侵占罪中“侵占”的表述改为“非法占为己有”这一点来看,也应采综合说而非单一说。与此相似,江溯也提出了不应“望罪名生义”的观点。

则从罪刑均衡的立场出发,表示由于当前职务侵占罪在犯罪门槛、法定刑设置等方面与盗窃罪、诈骗罪等具有一定差异,若采单一说而非综合说,会导致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与其危害性相当的窃取、骗取单位财物的行为则被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进而引发罪刑不均衡的结果。

进一步提出,一方面,当前实务界几乎一边倒地采取综合说,上述分歧在实践中并不存在太大争议;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单位财物的现象较多,正确处理好这类侵占行为,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关联交易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要审查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三是要将关联交易中非法占为己有限制为占为“己”有,不包括让第三人占有;四是对于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鉴于双方财产利益高度重合,原则不宜作犯罪处理,如果侵害了关联主体的财产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相关纠纷。

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认为,民商法、劳动法对职务行为和劳务行为并不作明确细分,因此从救济受害人的立场出发,应对该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扩大解释。陈鸷成则表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即只有在对财物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和控制权的情况下,才有认定职务侵占罪成立的空间。

认为,在具体办理职务侵占案件过程中,审查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有无特定职务、是否利用特定职务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至于取得职务的方式可以在所不问。

就刑法规制的门槛而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前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6万元,而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则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对于二者间在入罪数额要求上的较大差异是否合理的判断,与会人员有不同理解。刘俊海认为,如此规定有违平等原则。他建议,最近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对侵害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力度,作为法律统一体下的刑法也应紧跟脚步,对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作出调整。对此,江溯表示,司法解释如此规定,可能出于两点理由,一是盗窃罪在实践中占有的财产数额一般较少,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财产数额相对较高;二是法律对不同主体规定的法律后果有所差异在中外立法中都存在,对此应理性看待。

虽然刑法与民法出于立法目的的不同在法律规定上有所差异,但如何尽可能协调二者间关系,却也是法治国项下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与会学者从多个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

从方法论的角度提出了刑民交叉领域问题的研究路径。他表示:尽管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研究背景、追求目标等有所不同,但相互之间事实上存在交叉与融合,在此背景下,需要加强学科之间的沟通,具体包括三个维度:一是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二是注重对实务经验进行理论上的提升;三是把握“公法私法化现象”“私法公法化现象”,研究和把握不同法律之间交叉与融合的趋势。尹飞建议,应进一步思考刑法的目的与价值,并对民法与刑法间关系进行再一次的考量,实现刑民融合的目标。

张保军认为,对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等民事手段进行救济,刑法似无介入之必要。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带有最强烈的国家意志,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当减少国家意志对市场主体活动的干预,将国家干预限定在必要和最低限度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 知乎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

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008年6月17日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法研(2008)79号

根据1999年7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占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单位,其财产权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也就是说,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的关键。行为人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成立的企业,即便为“三无”企业,只要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能够成为《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这些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主要理由是: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责任追究针对的是该“单位”中的个人。有关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考虑此类企业因无独立财产、个人与企业行为的界限难以区分;不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立法的目的基于保护单位财产,惩处单位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因此该款规定的“单位”应当也包括独资企业。

经“公经(2012)824号”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意见,2012年10月26日答复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公济(2012)429号”《关于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请示》,倾向于同意你总队意见,即范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为八百万元以下的,每增加十二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八百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二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除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从犯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及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非法经营、走私、吸毒、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全文完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5290850696(同微信)

知乎、微博、抖音、小红书、视频号等

全网同名:梦涵律师

办公地址:郑州市东风南路与商鼎路东北角升龙广场3号楼A座36层(地图搜“段和段郑州”)

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