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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什么时候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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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在什么时候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找法网(findlaw.cn)

  

在什么时候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中国最高法院行使。这是23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的法律界人士说,这个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也有利于在死刑适用上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这维护了中国法制的统一性、程序的正义性,避免了死刑标准上的宽严不一。”

  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

  1983年9月,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而对法律作出修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行使。

  徐显明说:“当时,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有其针对性和积极意义,对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震慑作用。”

  然而,下放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给各地高级法院行使的做法,很快就遭遇到司法实践上的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高级法院经常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1983年的那次修改导致死刑二审与核准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了正直意义上的监督。

  陈瑞华说:“各地高级法院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也可能不同,很可能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被判死刑的结果。”

  由于存在上述原因,加之个别的高级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冤假错案,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1996年和1997年,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先后修改了

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

  两个法律的修改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陈瑞华说:“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已成为中国推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所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

  2005年,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长期以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希望中国废除死刑。

  肖扬院长曾多次表示,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条款规定要废除死刑,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陈忠林说:“在中国,死刑依然是阻止和预防重大犯罪、保障广大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可替代的手段。”

  截至目前,世界上还有超过1/3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保留着死刑,覆盖人口超过全球总人口的50%。

  中国的法律专家们认为,中国最终会废除死刑。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张毓茂说:“废除死刑是中国的一个发展方向,但它需要一个历史过程。”

  据陈忠林估计,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全国的死刑数量会明显下降,下降幅度至少在20%。

  中国最高法院的一位人士说,为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最高法院正在机构设置和法官配备上作着积极准备。这位人士没有透露具体细节。

  新华视点:聚焦死刑核准权之变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张宗堂)10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进行修改。

  根据这一修改,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专家表示,这是我国20多年来在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上最重大的改革,是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一步。

  “坏人神气,好人受气” 严重犯罪活动引发下放死刑核准权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这是1983年第六届

第二次会议作出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说。

  准确的日子是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在此之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一决定当时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支持。他们认为,当前许多地方出现的凶杀、抢劫、强奸、盗窃等严重犯罪活动,是社会治安中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到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巩固和发展,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就得不到保障,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不能顺利进行。

  包括这项决定在内的系列“严打”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次年9月,公安部通报说:1984年1月至8月,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与上年同期比较,下降了31%,犯罪率接近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低数……过去一些地方出现的“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的不正常现象已经改变。

  “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在当时有其针对性和积极的现实意义,对当时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学专家徐显明说。

  但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下放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做法,遇到了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上的难题。

  死刑标准不一 错案陆续暴露 收回死刑核准权日显迫切

  “自1996年、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五次会议期间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新刑法后,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呼吁就一直没有间断过。”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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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的放与收|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报道⑧_凤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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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死刑复核权的放与收|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报道⑧ 死刑复核权下放期间,出现了类似魏清安、呼格吉

原标题:死刑复核权的放与收|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报道⑧

死刑复核权下放期间,出现了类似魏清安、呼格吉勒图等冤案,学者感慨,如果当时的死刑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话,这种情况就不容易发生

为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上世纪80年代,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地方,“当时执行死刑的人数是相当大的”

12年前,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12年来,中国的死刑数量大大减少,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适用死刑成为中国司法实践的原则

今年已经是死刑复核权收回的第12个年头。

1980年2月12日,死刑复核权第一次下放。

至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公布,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下放20余年的死刑复核权终于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据媒体报道,在死刑复核收回这12年来,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从“万字号减为千字号”。

知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作为这段时期的亲历者,为我们讲述了这项制度60年间复杂的法治历程。

不过,在后来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出决议,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自1958年后的4年间,一直采取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以电报报核死刑的做法。到了1962年,核准要求更为严格,死刑案件一律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全部案卷,以便认真详细核查。

在经历了20余年的司法实践后,死刑复核被正式纳入法条之中。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则。

不过,此后,死刑复核权经历了颇为复杂的下放与上收期。

在陈光中的记忆中,死刑复核正式的下放是在1983年“严打”背景下进行的,“当时要求‘从重从快’,既要重还要快,关键是要快。因为要快,所以必须将死刑复核权下放”。

当时陈光中还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的主任,正在外地做程序法课题调研的他,调研回来后就听到了要“严打”的消息。

他的第一时间虽觉突然,但是回忆起当时的社会背景,陈光中感叹:“改革开放几年来经济增长得快,民生也有改善,但是社会治安出现了问题,特别是当时的流氓罪非常普遍。而且在当时确实也出现了多起比较轰动的案子,而且其中还涉及当时主要领导人亲自感受到的案件。”

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发生了多起震动全国震动中央的恶性刑事案件。例如1979年9月9日发生在上海市控江路的“控江路打砸事件”,多人攻击多名民警,阻拦小汽车,砸自行车,哄抢财物,侮辱妇女,长达5小时。

当时最为轰动的案件当属1983年杨秋华丈夫被杀事件。当年,杨得志次女杨秋华和其丈夫到河南郑州度假,在外出购物时杨秋华遭到了几名流氓调戏,其丈夫上前阻拦并和流氓发生冲突,在双方打斗中,几名流氓被杨的丈夫打倒在地。被打后的一个流氓后来找到了自己的朋友,这个朋友是当地公安局副局长的女婿,他们几人赶到杨秋华所在的购物地点,用警棍将杨秋华的丈夫当场打死。

这些恶性事件的频发,促使党中央作出了“严打”决定。

其实,在中央作出“严打”决定前3年,死刑复核权的集中性就已经出现了松动。

1980年2月12日,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43天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定,规定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据时任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周道鸾介绍,这一次对部分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是由于当时(特别是1979年)社会治安不好,全国大中城市中杀人、强奸、抢劫、放火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恶性案件不断上升,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增加。

这是刑法、刑事诉讼法颁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对死刑复核权的第一次补充修改。

随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时间又从1年延至3年,还扩大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的范围。

然而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经过两次下放后,社会治安形势并未好转,到了1983年“严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决定下放部分死刑复核权,而且下放的期限成了“必要的时候”,不再有具体期限。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即后来法律界称之为“从重从快”决定。以这两个决定为标志,将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复核权彻底下放给了地方。

对于死刑复核权下放带来的种种问题,在当年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

包括陈光中在内的许多学者认为,在死刑复核权下放期间,“缩短上诉期限”违反了程序法治的原则。

在法律界看来,死刑复核权下放造成的另一弊端就是,冤假错案的防线更松了。令陈光中印象深刻的是,1984年,河南巩县(现为巩义市)23岁的魏清安被冤杀的事件,这是他印象中新中国最早的一个冤案。

1983年1月25日下午,河南省巩县发生了一起强奸、抢劫案,案发一个多月后,年仅23岁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列为嫌疑人。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很快他便被法院以强奸、抢劫罪判处死刑。当年5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他被执行枪决。当天行刑时,魏清安大声喊冤:“这个案子天长地久,总有一天会弄清楚的……”

一个月后,该案真凶田玉修落网。他主动供述了自己强奸、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并带人找到了手表、皮鞋等物证。

跟魏清安案相似的还有呼格吉勒图案,陈光中遗憾道:“如果当时的死刑是经最高法院复核的话,这种情况就不容易发生。”

陈光中一直对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高院、二审和死刑复核权都集中在省高院的做法持保留意见。法学界当时很多学者也持相同意见,在死刑复核权下放的27年间,不断有法学界专家学者对此提出质疑。

学界还认为,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死刑的标准不统一,将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到31个高级人民法院和1个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就有32个适用死刑的标准,这违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原则。

1996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前,陈光中等学者积极主张死刑核准权收回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不过当时,法学界也有另一种声音,即原则上赞同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认为在当时一些地方社会治安不好的情况下,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不利于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不利于保障社会稳定。而且还提出,从最高人民法院当时的审判力量来看,将死刑核准权收回,也是难以承受的。因此,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时机还不成熟。

当年11月,陈光中受邀参加了一个在武汉召开、不做宣传的座谈会。

陈光中回忆,去之前都不知道要开什么会,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带着若干名最高法院副院长、各庭庭长,还有马克昌、陈光中等10多名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一起开了一个不做记录的专家座谈会,就死刑复核问题听取专家意见。

“会议开始的时候,肖扬先做了一个讲话,从毛主席对死刑‘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政策讲起,然后提到在今天这样的形势下,我们在政策的观念上要有所改变。我记得他当时就提出了‘少杀慎杀’的意思,希望专家学者多做这方面的舆论宣传。”陈光中说,当时听到肖扬的意见后,大家都非常的兴奋,纷纷表示支持。

陈光中记得,当时肖扬不是随口说说。司法实践中的行动比预料中要迅速得多。其实200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为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做准备:一是要人,最高人民法院原先有两个刑事审判庭(下称刑庭),后来又新增3个死刑复核庭,刑事法官编制从几十个增加到数百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要求各省高院要对死刑案件严格把关。

其实,早在武汉东湖宾馆专家座谈会召开的7个月前,肖扬在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就已提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2005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7月1日起,各地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全部开庭审理。

经过了近两年的充分准备之后,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第140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从此,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

至此,死刑复核权经历了27年后再次收归到最高人民法院。

在陈光中看来,死刑复核的收回,意义非常重大,“据我所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后,社会治安没有发生明显的波动,还是保持正常的社会治安,没有因为死刑复核收回、死刑案件的减少而变化”。陈光中表示,自2005年以后,死刑案件已经开始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此后,死刑复核程序也在逐步改革完善。

据公安部统计,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当年即2007年,爆炸、放火、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均实现同比下降。此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持续保持下降趋势。

2015年9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透露,2014年中国每10万人杀人案件数为0.7起,与世界上最安全国家之一的瑞士相当,比美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要好。

陈光中介绍,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及检察院有权介入等内容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诉讼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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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举案说法”节目邀请,再次解读“死刑复核”相关法律知识_律友网

  (央广网记者班闯)4月23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特邀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星林律师做客《举案说法》节目。

       对普通百姓来说,死刑复核就像民间传说“生死判官勾生死薄”,威严而神秘。死刑复核是怎么样一个过程?为什么同样的罪名,有的核准死刑,有的不核准死刑?复核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核准死刑的?复核过程中,相关的当事人及家属、辩护人又能做什么?……为了让普通老百姓了解死刑复核的相关知识,叶星林律师通过分析全国瞩目的吴英非法集资案及曾成杰民间集资案的不同审理结果,解读死刑复核的相关知识。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星林律师

  【案例链接】

  2012年4月21日,最高法未核准犯集资诈骗罪的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死刑,发回浙江高院重审。浙江省高院重审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3年7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犯集资诈骗罪的湘西民间集资案主角曾成杰,在长沙沙坪刑场被执行死刑。

  【法律知识延展】

  

  1.什么是死刑复核?

  雅雯: 首先,请叶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死刑复核。

  叶律师: 死刑复核一道特别审判程序。它是由具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审核所进行的一道审判程序。

  简单地说,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各个省高院判决或复核死刑的案件进行的一道特别的把关程序。

  2.设立目的是什么?

  雅雯: 为什么要规定死刑复核呢?换句话说,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意义?

  叶律师: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人死不能复生,如果杀错了就无法挽回了。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增加一道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避免错杀。

  简要地说,是为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防止错杀。

  3.我国死刑复核从什么时候开始?经历的发展过程?

  雅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叶律师:1980年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1980年2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部分判处死刑案件可以授权高级法院在短期内行使核准权,下放期限到1983年。1983年,修订的法院组织法将死刑复核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

  小班:什么时候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呢?

  叶律师: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标志着最高法院全部收回死刑复核权。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所有死刑案件复核都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

  4.死刑复核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小班: 死刑复核由哪一级法院进行?

  叶律师: 根据案件不同,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除此之外,死刑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说明一点,无期或死刑的判决权只能是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无权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雅雯:如果中院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是不是还要最高院进行复核?

  叶律师:这种情况,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1. 死刑复核怎么启动?

  雅雯: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启动,需要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或他们亲属,还是辩护人申请么?

  叶律师: 不需要申请,由作出死刑判决的法院主动报给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复核。

  2.复核什么内容?【详见后面死刑复核内容介绍】

  雅雯: 叶律师,我想问一下,死刑复核主要核查哪些内容?

  叶律师: 死刑复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死刑判决进行核查: 第一、事实是否清楚?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是否存在没有查清的事实等;第二、证据是否充分?死刑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证据是否充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以及证据来源是否合法等;第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等;第四、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第五、量刑是否适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判处死刑,如果需要判处死刑的,是否需要立即执行等。

  3. 死刑复核的程序审查

  雅雯: 叶律师能不能介绍一下程序违法?

  叶律师: 说到程序违法,首先需要明白什么叫程序。所谓程序是指处理或解决一个问题应当遵循的先后顺序,以及每个步骤需要遵守的内容。刑诉法关于程序的规定主要是指诉讼法的规定。

  程序违法是指案件从侦查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审判(甚至是律师辩护等)诉讼活动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就构成程序违法。

  2010年,我经办一个安徽案件,总共有三十九名被告人。一审判宣判后,该案的三十九名被告将近一半提出上诉,高院进行二审只对四名被告人进行开庭审理,其他被告人没有出庭。 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对一审判死刑提出上诉的案件,应当全案公开审理。二审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程序上违法。

  雅雯: 叶律师刚才谈到程序违法中有律师辩护,律师辩护还有程序违法的么?

  叶律师: 我辩护的其中一个死刑复核案件,发现当事人二审的辩护人,是同案另一名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此情况不符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之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最高院采纳了该意见,不核准死刑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4.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方式

  小班: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哪些复核方式?

  

  1.律师在死刑复核中的地位与作用?

  小班: 死刑复核作为特别的审判程序,律师在其中能起到一些什么作用呢?

  叶律师: 按照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一、二审辩护律师也可以向复核法院反映案件的情况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

  2.律师如何进行死刑复核辩护?

  小班: 那律师如何进行辩护呢?

  叶律师: 死刑复核的辩护律师主要从复核法院审查的内容进行辩护工作。也就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合法性,量刑是否适当?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作为死刑辩护律师根据案情需要,进行一些调查。总之,为被告人的生存权穷尽一切救济和辩护手段。

  我在经办一个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口供,案件根本不可能侦破。为此,我咨询了一、二审的辩护人,调查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员。侦查员告诉我,他们把被告人带回派出所盘问时,并不确定被告人就是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他们才侦破这个案件(该事实在死刑判决中没有说明)。我把对侦查员的调查结果报告给最高人民法院,并提出被告人属于自首,请最高院向侦查员进行复核。最高院在复核后,未核准死刑,把这个案件发回高院重审。

  雅雯: 事实都没有查清就判了死刑,这不很危险吗?

  叶律师: 所以死刑复核很重要。我辩护一个案件一、二审都被判处死刑(死刑复核是另外律师辩护的),死刑复核期间,我就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漏洞、程序违法,以及死刑复核辩护人辩护意见中一些出入等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了十余份材料,从各个角度说明死刑判决的错误。最高院复核后认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3.那些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工作?

  小班: 有死刑复核的辩护人,死刑案件的一、二审辩护人还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么?以什么身份反映?

  叶律师: 从委托关系来说,一、二审的辩护人在一、二审判决之后就完成了辩护工作,没有继续反映情况的义务。但对律师来说,除了法律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之外,心中还有一份正义和对生命的敬畏。

  按照死刑复核的相关规定,死刑复核期间,审判员可以向一、二审辩护人和公诉人了解情况,一、二审辩护人可以向复核法官反映情况。当然,其他公民也可以向死刑复核法官反映情况和意见。

 

  1.最高检的死刑复核监督

  小班: 死刑复核规定很全面,但死刑复核也是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都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有没有别的部门进行监督?

  叶律师: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进行检察监督,也包括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2012年8月最高检根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证实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取代原来临时机构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对最高院死刑复核进行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死刑复核意见。最高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庭

  雅雯: 最高院哪个庭负责死刑复核?

  叶律师: 最高院由刑庭负责死刑复核。总共有五个庭,刑一庭到刑五庭,分别分管不同区域的死刑复核,负责的区域定期进行调整。

  雅雯: 五个庭负责全国的死刑复核,那工作量是不是很大,会不会影响死刑复核?

  叶律师: 最高院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工作量非常大,更大的是他们承受的心理压力。复核法官掌控生杀大权,决定复核案件被告人的生死,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剥夺一个不该死的人的生命,这种压力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

  1.死刑复核不能绝对避免错杀

  小班: 死刑复核规定的如此严谨,能不能杜绝错杀呢?

  叶律师: 审判活动说到底是人依照法律程序所进行判断活动,既然是人的判断就会有判断错误的时候。死刑复核只是从程序上尽可能的减少错误的发生,为防止错杀多一道保障。但完全避免错杀是不可能的。

  雅雯: 那如何才能完全避免错杀呢?

  叶律师: 废除死刑制度。修改刑法,调整我国的刑罚体系,按照人权与法治发展的潮流,废除刑法。这样就可以彻底避免错杀。也可以避免死刑复核法官的煎熬。

  2.废止死刑,完善刑罚体系

  小班: 那故意杀人怎么办,难道就不用偿命了?

  叶律师: 杀人偿命是报应思维。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应。举个例子: 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被杀死了,这个家庭没有收入来源,把杀人犯枪毙就行了?这只是短期内让死者家属出了一口气,但根本上解决不了被杀人的家属生活问题。如果判这个杀人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让这个杀人犯在监管下进行劳动,用该劳动所得赔偿死者家属又会怎么样?

  3.废止死刑,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

  雅雯:如果废除死刑,犯罪会不会更多?

  叶律师:根据废除死刑国家进行的调查。废除死刑后,社会的犯罪率并没有升高,反而有下降的趋势。刑罚的威慑在于刑罚的公正性和及时性,而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研究表明,对被告人而言,终身监禁的痛苦远远大于死刑的痛苦。

  废止死刑是法治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当然废止死刑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修改刑法,还涉及到法律理念、法律架构以及社会组织机构等等一系列的调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我相信会有这么一天!

死刑(作为主刑的刑罚方式)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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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后什么时候执行-找法网(findlaw.cn)

  

  

二审裁定书下来后,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多长时间?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多长时间枪决?死刑复核后,能否在最高法院的网站被执行人查询中找到?

  

首先,死刑复核案件要有地方高院把案卷送到最高法院后,才能开始复核程序。送案卷有专人专车送达和机要送达两种。送达后,最高法院一般在两个月内能够完成复核,并公布复核裁定。依照

规定,如裁定核准后,一般裁定书会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7日内执行;如果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则规定缓期二年执行。如果不核准,则发回原高院再审。 死刑有枪决和药物注射两种形式。有地方法院执行方式决定。如果是药物注射,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按每名犯人提供240元的经济补贴,以补贴注射执行成本。 死刑犯人不会在最高法院网站的被执行人查询中找到。能够查询的案件是民事案件,且当事人在判决后没有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现在一般在

前会通知家属见最后一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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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需要多久 - 知乎

张扣扣二审判决维持死刑之后,按照死刑复核程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在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出于对于张扣扣案件的关注,我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晚什么时候做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然而我遍查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死刑复核的期限。只找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案件,应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年以内未能审结的。那么是不是可以将一年作为一个参考期限?

下午在办公室的时候,我和一个同事正在讨论对张扣扣案件的看法,另一个年龄比较大的同事过来,我表达了自己对张扣扣是否会被核准死刑的观点。该同事给我举出了邱兴华的例子,最后得出一个结论,我之所以会秉承这样的观点是因为我做过律师,被辩护人的观点影响了。 我坚持的观点是基于刑事法律技术层面,而她所举的邱兴华的例子是基于社会效果层面,我们说的根本不是一回事。

只懂业务不懂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注定干不好法律工作,因为法律调整的就是社会矛盾。但身为一个专业的刑事法律工作者,对于案件的考虑不应当从法律层面开始吗?如果一开始就将社会效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思维带入案件当中,是不是已经丧失了客观公正的立场,脱离了案件事实。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张扣扣案件可以说是难得的教学案例,我甚至想给一些有志于法律工作的在校学生推荐一下,可以通过解剖张扣扣案来学习刑法及刑诉法。

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按照整体业务能力来进行排序,法官是当之无愧的第一,第二是律师,第三是检察官。按理说,检察官应当排在律师前面,可实际情况是检察官确实不如律师。究其原因,检察官这个队伍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意识与律师差距比较大。

我曾经听一位年长的公诉人说在她年轻的时候和一些律师在业务上进行交流时很顺畅,可是多年之后,那些曾经和她一起交流业务的律师已经成为某个领域专家的时候,她还在原地踏步。她感觉那些律师有点看不起她。在我看来这种情况很正常。

抛却司法实践中公诉人的强势地位,以理服人,以能力服人才是一个专业人士应有的态度。虽然我也是公诉人,但我非常不喜欢那些在法庭上以势压人的公诉人,那是一种专业上很无能的表现。

归根到底,思路决定出路,理念引领行动。保持学习热情,坚持不懈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才是一个专业人士所应有的态度。活到老学到老,保持愚蠢保持饥饿。真正做到以能力说话,以业务立身。   

刑诉二审、死刑复核以及再审后法院的处理对比 - 知乎

有的人说刑诉法是记忆的学科,背就完了。确实,如果同学什么都不背,就是再高明的刑诉老师也不能带领同学通过法考。但是,好的刑诉老师,可以让同学学得会,更能记得住。

比如这里的二审、死刑复核、再审后的处理

很多同学学到审判这个部分,十分痛苦。一审后了二审,二审后了死刑复核和再审。又是判决,又是裁定。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今天我们来做一次知识点的对比和梳理,除此之外,也带给同学一个学习方法和一个记忆策略。学习方法是通过流程图的方式去梳理程序、步骤;记忆策略是在记忆复杂知识点的时候,删繁就简,多做减法,记少留多。

首先来看二审后的处理示意图

有些同学可能会比较奇怪。老师,你为什么直接从二审开始,不谈一审的处理呢?那是因为一审的处理根本不用记。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只要有基本的生活常识和朴素的正义感,就能够判断。你不信吗?我来说,你来答。

1.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作出有罪判决。

2.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作出无罪判决。

3.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既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也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无罪。如何处理?

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看,都能做出来吧?用记吗?不用记。记住老师说的话,在法考里,能用朴素正义感和一般人的理解能力解决的问题,千万不要浪费自己的脑细胞去呗。脑细胞和我们的头发一样,是稀缺资源,一定要好好珍惜。

但是,一审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就具有法律效力呢?并非如此,除非没有上诉,没有抗诉。一旦上诉、抗诉,案件就进入了二审程序。

那么,我们现在要讨论的就是,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案件该如何处理呢?我们现在都来做二审法院的法官,看看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如何处理。

基本来说,二审的处理是:四种情形,四小种、三大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看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各种正确,我们作为二审法院的法官,该怎么处理呢?当然要维持原判了啊。因为原判是正确的,天衣无缝。所以我们就同意,已阅。

如果看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证据上都没有问题,可是量刑是不当的、或者法律是错误的。该如何处理呢?

应当改判。为什么?有同学说,这还用问为什么,二审法院是上级啊,当然可以改判。可是为什么是应当改判?为什么不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原因1.法律是一种规范。规范,应当在一个地区内统一适用。基于法院体系的监督关系,通过对法律问题、量刑问题的改判,可以使得在二审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法律的统一适用,实现同案同判。二审法院改,那么法律问题在二审法院辖区内生效;一审法院改,则只能在基层法院辖区内生效。

原因2.法律问题的改判,相比于事实问题的改判,要快捷、方便的多。出于审判效率、司法效率的考虑,应当直接改判。

比如:事实为张三带刀抢夺。一审定抢夺罪。二审法院认为构成抢劫罪。直接改就可以了。只需要做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就行,没有必要发回重审。

但如果张三抢夺,他在抢夺的过程中,到底带刀没带刀?这就很难查了。我们可能需要去排查监控录像,提取指纹,询问证人。而这些可能都需要去案发现场做。

原因3.二审法院,理应在法律处理上更为专业、更加职业。通过改判实现自己所理解的法律解释。

处理最复杂的是第三种情况。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二审法院如何处理呢?

首先,当然可以改判。

原因:我们的二审和其他国家的二审定位不一样。我们国家的二审是全面审查的原则。我既审法律也审事实。既有程序,也有实体。我既看你一审的争议焦点,也看一审没有审理的东西。我既看你上诉、抗诉的理由,也看其他的事实、证据法律。审查完了,有问题,当然可以改判。

改判的必要性:但与法律问题不同的是,事实问题的处理,并非只有改判这一条路。还可以发回重审。在事实问题上,二审法院并不比一审法院有明显优势,只要不是出现了一些影响公正的因素。

其次,可以发回重审

重审的优势是,一审法院往往距离案发现场、案件事实较近,方便与查清事实。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这是为了防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之间推诿扯皮,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讼累。司法本来应该案结事了、息事宁人。但来回发回重审就会使得法院久判不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时刻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紧张状态。

一审法院不乖,不按照法律程序来。那我们二审法院怎么办呢?

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站起来。程序重大违法的,应当以正确的程序,重来一次一审程序。

为什么不能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呢?如果直接改判,则剥夺了一审被告人一个按照正当程序进行一审的权利,或者说剥夺了其对一个正当程序一审的案子的上诉权。“你从来就没给我一个公正的一审啊。”所以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必须发回重审。

与前一种处理方式不同的是,因为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不限制次数。

大家看,通过流程图的方式,是不是很方便对这种涉及各种步骤的刑诉知识点进行总结啊。同学们可以把这张图存在自己的手机里,没事就来看看。我们中公法考对刑诉中的每一个程序,都画有简单明了的流程图。会看流程图,会自己做简单的流程图,是学习程序性学科的重要法宝。

有同学说,二审虽然只有四种情形,但是,我还是记不住啊。这很正常。我也记不住,因为我年龄大了,头发都越来越少了。更别说记东西,太难了。

但是,如果我们可以把这张图删除一些呢?

比如第一项,你用记吗?不用记。朴素正义感能解决的,就别靠记忆。

第二项,用记吗?也不用。基于生活常识和理解力能搞定的,也不要靠记忆。

真正需要记的,无非是两项。第三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查清后改判,也可撤销并发回。能改判是因为二审的全面审查;能发回是因为一审法院方便查清事实。第四项,严重程序违法,哪里跌倒,哪里站起来,必须真正的一审重来一遍。所以必须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所以,

。我们的大脑,一次记忆不超过三件事情,而且是有逻辑的事情,并不费力。一旦超过3个,就有点困难。

,二审大的处理方式只有三种,要么维持,要么改判,要么发回。法律问题应当改判,因为二审专业;事实问题可发回可改判;违反程序,应当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只一次;违反程序则可多次发回。

说过简单的,我们现在看一个复杂的流程图

我们知道,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也不能立即生效,必须要最高法院核准以后才可以生效。那这张图怎么学,怎么记呢?

概括地浏览,通过这张图,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一共是三种处理方式。要么核准;要么发回;要么部分核准、部分改判。

这种复杂的流程图,我们记忆的策略是,

这张图里最复杂的是哪个?就是撤销并发回。4个情形都要撤销并发回。这就别记了,情形太多,太复杂。但是无论是核准还是改判,内容都很少,很容易理解,很容易记。那么我们就应当从这两个容易记的入手。

第一种核准还用记吗?不用。

第二种,如果事实或者法律微有瑕疵,那么就可以纠正后核准。判决文书用裁定或者核准。

比如,张三明明是30周岁,但是判决书写的是31岁。不影响定罪量刑。这种直接裁定纠正并核准就好了。

再比如,本来要引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条,但却引用了2012年刑诉法的第15条。这两个法条内容是一样的。但应当引用现行法律。那这种也可以纠正后核准。

要注意,那裁判文书什么时候用裁定,什么时候用判决呢?事实、法律对定罪量刑有没有影响。比如,如果本来是张三犯罪,但判决书写了张二,死刑复核应当用判决纠正。毕竟张二从来没有犯罪。

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在数罪并罚或共同犯罪中,事实法律都没问题,但一人或者一罪不必判死刑。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对不必判死刑的人或者罪改判,同时对事实、法律、量刑都没问题的死刑进行核准。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死刑复核的改判,非常非常少见。也非常的特别。

裁判文书都用判决。这个很特别,部分改判部分核准,全案用判决书,相当于是判决吸收了裁定。

死刑复核的发回,异常的多。你会发现最高法有一个神秘的特征,就是进行死刑复核的时候,坚决不改判。打死不改判。为什么呢?这主要是一种政治考量,如果都在最高法改判,那么全国范围内的死刑的矛盾,都闹到北京去了。第二个原因,死刑复核也不是独立的一级审判程序。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的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死刑的统一适用,而最高法也没有那么多的法官,发回重审能够起到一样的效果,就没有必要改判了。

文书全部用裁定,因为撤销并发回,是一种程序上的判断,没有做出实体的判断。

现在我们可以做个总结。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对了就核准;不对就发回;最高法复核坚决不改判,除非部分罪人不至死。

最后一张图,再次回归简单。

记了前边两张图以后,这张图虽然是新的,但其中的要素或者说做法都是老熟人了吧。基本都不用记忆了吧。

,或直接维持或纠正后维持,是不是和死刑复核一模样?

唯一的不同是再审的时候,纠正并维持用的是裁定,不像死刑复核,可以裁定也可以判决。

,怎么处理?

直接改判。是不是和二审一模一样?

为何不像死刑复核一样发回重审呢?因为没有必要。再审程序本来就是一个纠错程序。可能这个案件再审的时候,事情都已经发生了很多很多年了。这就像去揭一个人的陈年伤口,然后敷上新药。那你是直接敷药还是找到当年老中医来敷药呢?当然就直接把正确的药弄上去。早点治病救人。而再审程序也期待着尽快恢复正义。虽然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还值得讨论。但我们知道的是,越是迟到,这个正义价值越低。

你只要能够理解再审的功能,那么第二项处理就不用去记。

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案子,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发回或者直接改判。

为何可以发回,因为发回有可能更加有利于查清事实。

但我们强调,是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这个案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话,那还能不能发回?当然不能发回。一审法院能发给谁?只能自己查清事实并改判了。

做个总结,再审以后,维持或者改判不用记。再审什么时候能够发回呢?只有按照二审审理,事实、证据有问题,可以发回或者查实后改判。

以下关于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案件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涉嫌抢劫案在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一审过程中,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没有值班律师出庭为张三进行辩护。此后张三以量刑不当为由上诉,案件进入二审。对此二审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B.李四在垃圾篓中翻出用过的口罩,经过水洗后贩卖获利3万元。由于处于新冠疫情期间,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网络方式远程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甲在开庭时网络信号差,多次登录无果,最终未能参加庭审。后李四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C.王二、赵六、钱七三人绑架某地首富之子,勒索赎金3亿元后撕票。该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人构成绑架罪,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没有上诉、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赵六、钱七绑架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但王二虽绑架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却不知王二是否参与了杀人。对此最高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核准赵六、钱七的死刑,并对王二进行改判。

D.孙八涉嫌杀害妻子案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案没有上诉,抗诉。三年以后,孙八的妻子从外地归来。由于本案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省高院可以将本案发回该地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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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罪行在地方法院判了死刑,而最高法院核查的时候会变成无期或者死缓呢? - 知乎

1、前些年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高院的时候,“死刑立即执行” 被滥用得很厉害,很多冤案就出在那段期间,这是有黑历史的。

2、省院和中院的联系过于紧密。

比如出了一单杀不杀比较有争议的案件,中院拿不定主意的情况下就会去请示省院“这人该不该杀啊?”都是上下级,联系密切,无论是私交还是公交都得表态。

这种请示是没有法律效力,甚至也没有规范作用,但中院回去照着省院的意思判了,这上诉或者复核到省院,他们就不好再改了。

3、地方保护主义与腐败与体制问题

判死刑的案件,很多都是恶性杀人事件。我国的司法现状就是死者家属最有理,把死人尸体骨灰遗照往政府法院门口一放:你不判他死刑我就报复社会!

他们惨吗?确实惨。他们听得进道理吗?听不进。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定罪标准其实是非常高的,甚至可以说是苛刻。但有时候证据就是不行的情况下,依法律判无罪,以后这家被害人家属就赖定法官了。我曾亲眼见过一个法官以证据不足认定无罪后,被害人家属纠缠了他好几年,不断信访闹访,最后这法官被他闹得辞职。

所以,遇到这种案件,无论是法官、法院还是政府,都会希望尽可能找理由判死刑,免得被害人家属闹。之后就算被发改,也有理由推卸了:你看,不是我不判这人死刑,是上部法院不同意这样判啊。

此外,当地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受到行政、腐败等各种外力干扰的案件(不要以为外力干扰就一定是轻判),也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判死刑。

4、死刑复核历史悠久

其实从古代开始,统治阶层都是注重限制死刑的运用,死刑复核制度也是很早就有了雏形。《大清新刑律》规定“死刑非经法部复奏回报,不得执行”,就是死刑复核的体现。

我国高层的理念对死刑适用一直都是强调少杀慎杀,从建国初期的毛泽东时代就反复提出要少杀,严禁乱杀,只是那个十年的影响很深远,一些不好的理念给司法人员造成了很不好的倾向,一直到这些年才慢慢改正过来。

______________

有人说“历史悠久”的论据不足,我翻书后补充如下,顺便缅怀了背中法史死去活来的年代:

汉:地方行政长官可以决定杀人,但对重大案件和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犯罪,要报皇帝核准。

北魏:看皇帝个人爱好,有的皇帝不想管(不能管),有的皇帝很想管。比如北魏太武旁就规定死刑案件一律报中央核准。

隋:死刑案件的终审权归中央,由大理寺处理,最后报尚书省刑部裁决。

唐:花样最多。一开始是刑部统一管死刑复核,后来十恶、劫杀、敌杀、谋杀之外的死刑复核权改成中书省和门下省。重大疑难的死刑案件用

,即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一起复核,又分大三司和小三司;一般的死刑案件用

,中书、门下的四品以上官员,尚书省的仆射、左右丞,六部尚书、侍郎一起讨论复核;“八议”之人犯的死罪用

,刑部在尚书省政事堂找七品以上的官员一起复核。

宋:一开始由州级(就是省院)审判机关裁决杀人,中央刑部只负责接受申诉和复查。北宋中期开始,由提刑司复核

明:都要由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审核。明的死刑有死立决(马上杀)和秋后决(缓期几个月执行)两种,秋后决要朝审,就是每年霜降后十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加三品以上官员一起复核

清:分秋审和朝审。秋审主要审地方的死刑案件,朝审是每年秋审大典前一天,刑部对京都在押死囚进行最后的审录。

最高院复核死刑的时候,最大的优势就是不受外来因素干扰。他们级别高,能影响到他们的行政因素不多;他们与地方的关系不紧密,没必要帮着擦屁股;他们根本不需要接访,也不受被害人一方闹访的干扰,被害人家属要是去北京,一个电话打回一审法院让他们来处理就行……

这些年最高院在死刑复核上,主要是卡证据关,卡得很严,基本上是要求达到“100%确定事实”的程度。怎么变态呢?我举个以前在中院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

被告人砍死了两个人,而且不认罪,判了死刑。(请注意,这是可以确定的事实)

复核发回,理由是:

1、证人说行凶者的名字是“XX机”,被告人的名字是XX枝,虽然多个证人说这两个字在他们当地方言(闽南语)中发音相同,也向使用闽南语的人核实了这一点,但仍然存在不是同一个人的可能。

2、只有一个死者的身份查明,另外一个死者的身份没查清。

就是这种在我们基层法官看来对案件事实毫无影响的地方,最高院都认为不行,这种对证据吹毛求疵的变态标准程度,也是地方法院判死刑而最高院不复核的重要原因。

PS:已经有人提过了,最高院的复核结果是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并发回重审。并没有改判成死缓或者无期的,所以题主所说的应该是复核发回后,原审法院重审改成死缓或者无期。

这很大的原因就是证据问题了,因证据存在瑕疵而不得不留人一命。

其他原因还有因为案件危害程度尚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度,在复核期间出现新情况、新证据、新量刑情节(立功等)等

PS2:有人对案件提出质疑,我要强调,案件的事实是“被告人杀了2个人”,这是能够确定的,不能确定的只是死者的身份,因为已经在侦查时间内用尽各种侦查手段,只能作为“无名尸”处理。

最高院大多数情况下不会直接改判死立刑,只有两个例外:同案多人都判死刑,最高院认为一人情节轻可以改一个。或同案中一人犯数罪都被执行死刑,最高院改一个,仍然最后执行死刑。

如果最高院认为确实不能核准的,只会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