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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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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留置点在哪里-法律知识|华律网

依据我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的地点是没有具体规定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留置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三条 被调查人涉嫌

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的地点是没有具体规定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留置的地点。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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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贪人员“留置”地点长啥样?会不会疲劳审讯?揭秘留置细节

刘建超,男,1964年2月生,吉林德惠人。大学学历。曾任外交部新闻司随员、三等秘书、副处长,外交部团委书记,驻英国使馆一等秘书,外交部新闻司政工参赞、辽宁省兴城市委副书记(挂职),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司长,驻菲律宾大使,驻印度尼西亚大使,外交部部长助理、党委委员,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现任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等职。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

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接受媒体采访。

3月13日,监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部法律将重构中国政治权力运行框架、确立监察委作为国家反腐败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浙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早启动的试点省份之一。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刘建超结合试点情况,对监察法草案中的热点问题逐一作出回应。

用留置取代“两规”,是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立法的一个关键点。

与此前纪检监察机关“两规”(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不同的是,监察法草案中,对留置的标准、留置的时长、留置过程中对被调查对象相关合法权利的保护等,做出了细化和明确。

监察委怎样进行留置?

刘建超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决定以及监察法草案中,规定监察委有12项调查措施,留置是最“厉害”的一项,在实践中,也并非所有的案件查办都要采用留置。

据介绍,浙江试点中对采取留置也秉持着“慎重”的态度。留置的使用主要有四种情形: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而留置的启用,首先需要专案组掌握充分证据,根据上述标准判定后提出申请,经过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执行。

浙江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全省各级监察委员会共对292名被调查人采取了留置措施;还有172人则是未经留置,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于留置地点,刘建超作出详细介绍:试点中,浙江纪检系统的“两规”场所被延用作为留置场所;考虑到此前县级以下没有设置“两规”场所,县监察委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可以放到市级地区留置场所。

此外,浙江还对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进行了一部分设施改造,成为“留置专区”。

刘建超说,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查办都要采用留置。

“留置并非司法强制措施,被留置对象是配合调查、还没有结论,他们的生活起居、饮食、身体健康等合法权利理应得到保障,他们的家属、家庭存在困难的,我们也尽可能提供帮助。”刘建超说。

与看守所不同的是,留置区域生活设施、饮食标准等方面都相对舒适,非常强调“安全”。“留置过程中,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都可以满足,比如每天提供必要的医疗检查,如果身体不适,可以在留置场所的医疗点或者医院就医。”

刘建超以实际情况举例:办案中,对于原来有一定职级的领导干部采取留置措施时,监察机关格外小心,一定要确保安全,“因为可能造成非常大的心理落差,对家庭影响也很大,我们要确保一切安全,比如被调查人家住高楼,就要考虑采取一定措施,避免出现极端行为。”

据介绍,在一个案件办理中,被调查对象的夫人因精神压力表现失常,为此监察委专门请心理医生跟她谈话,陪她看电视、聊天,逐渐调整心态。“今年春节,我们工作人员和被留置人员一起包饺子、一起看春晚,所以并不是大家想象中那样,实际上还是很人性化的。”

在留置期间,被调查对象的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会不会出现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等违规违法操作,也是各界关注的热点。

南都记者关注到,监察法草案从一审到二审,就留置对象合法权利的保护增加了多项细节性规定。

就此,刘建超介绍,试点实践中,留置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要求和纪律要求。

“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开始,到解除留置的最后一分钟,留置对象24小时处于监控之下,所有发生的事情都会留痕,包括对他的谈话,都要留下录音和录像。”刘建超说,“全程留痕”的要求,比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要求更高。

留置期间,与被留置对象的谈话、讯问,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而言,要求晚上11点之前必须结束谈话,保证其休息时间。

对于留置行使是否规范,有多双“眼睛”在盯着。

据介绍,浙江在试点中,监察委的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留置期间的措施规范性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留置场所除了有监察委工作人员,还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两支力量都在看着监控大屏幕,一旦发现问题,都有制止和报告的权力,这也形成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监察法草案中,并未提及留置期间律师是否能够介入。

这一问题,在监察法草案一审、二审环节曾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试点实践中,律师不能介入,留置对象的合法权利恐难保障。

刘建超就此做出正面回应:“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行使职责的法律依据现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决定,今后是监察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他用加重的语调,强调了“不是司法机关”。

他还谈到,留置期未让律师介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职务犯罪调查本身的特殊性。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调查取证不同的是,职务犯罪中最多的表现是行贿受贿,“很难拿到物证,多数靠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言辞证据,调查过程中想要突破案件,串供、隐藏证据、销毁证据成为最大挑战,需要排除外界干扰。”

此外,监察委调查的案件中,有不少也涉及重要的机密,客观上也存在保密需求。

“在留置期间我们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安排,足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当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后,律师完全可以介入。”刘建超解释。

据介绍,监察委办理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案件的办理情况也要接受司法机关的“打量”,按照法律标准,证据不足的要退回补充调查,存在问题的非法证据也要被依法排除。

“这也给我们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刘建超说,他给出了一组浙江省监察委最新数据:试点以来,监察机关对292名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其中办结的案件所涉及的行使公权力人员全部被移送起诉;移送起诉后,99%的被调查人员都表示认罪悔罪,没有一起对留置期间调查工作提出申诉或异议。

对话刘建超

刘建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转隶过来,并没有单独组建一个部门,而是将他们分配到了原来纪委的各个处室。

转隶之后,原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纪委负责纪律审查的工作人员都面临一个“融合”的问题。

原来纪委不具备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职能,检察机关不具备执纪的职能,而现在执纪执法都要靠这一套人马,就要求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既有对党章党规党纪充分的理解和执纪能力,同时也具备依法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提出处置意见的能力。

我们组织了大量的培训和交流,通过从大量案件中总结和学习,逐渐对两支队伍进行融合。现在我们已经分不出谁是检察机关转隶来的,谁不是转隶过来的,从队伍的融合上,我们做到了“1+1=1”。

刘建超接受南都采访,回应监察法草案中的热点问题。

刘建超:组建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俗称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融合之后,这一套人马,既要做纪律审查,同时也要进行监察调查。

纪律审查,是依照党纪党章对共产党员违纪的行为进行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是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这两项工作都由这一套人马来同时进行,最后形成相应的审查报告和调查报告,分别摆出违纪事实和处分建议,违法犯罪事实和处置建议,这就能体现出反腐败职能的统一和权威高效。

从我们反腐败、执纪执法的效率来讲,是1+ 1> 2。我们办案中特别注重劝说相关被调查人,让他们写忏悔录,一方面让他们自己对此进行忏悔,同时我们也能从忏悔录中发现腐败发生发展的规律,堵塞制度漏洞。

有一位比较重要的调查对象,他在忏悔录中,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总结了原来所在的两个单位,不同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有5个漏洞,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堵塞。我们也把这些意见交给了他所在的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让他们引以为戒,对照这些风险点一一筛查改进,在制度上避免其他人钻漏洞从事腐败活动,效果就非常好。

在办案中,我们还特别重视做思想工作,这也跟原来检察机关办案有很大不同。有一位被调查对象,调查结束之后还给调查组负责人写感谢信,说刚开始还存有侥幸心理、想顽抗,办案人员的苦口婆心让他深受触动,才决定像“竹筒倒豆子”一样,把违法犯罪问题和盘托出。这是真正被打动了的。

事后我们在起诉建议中,也对他的认罪悔罪、积极主动退赃行为做出说明,建议审判机关酌情考虑、从轻量刑。

刘建超:我这里有几个数字。浙江省监察委自成立以来到今年3月11日,已经调查了厅级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达到28件29人,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有8人,同比增长60%。

2017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4380 7件,同比上升了84 .4%。所以说,监察委成立之后,反腐败是“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办案效率也有明显提高。通过同时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一起案件,平均的留置时间是42 .5天,这跟改革之前,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平均用时相比,缩短了64.4%。

刘建超:将监督和审查分设,我觉得有其合理性。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每个室相对固定地对应某几个部门或地方。十八大后,中纪委率先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加强内部制约:通过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规避长期联系可能带来利益、感情上的风险。

根据这个想法,浙江也利用监察体制改革这个契机,对内部机构进行了重组。除了保留信访室、案件管理室、组织部、宣传部这些基本架构外,原来的纪检监察室分设为监督室和审查调查室。

监督室还是定向监督某几个部门或地方;审查调查室则履行执纪执法的职能。监督室在日常监督中,如果发现问题线索,需要进行审查或监察调查的,都要交给审查调查室来处理,这就规避了一些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问题。

刘建超: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一个最重要的特色。

从监察法草案规定来看,不要求监察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这是考虑到,监察机关是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核心是接受党的领导,每年要向党中央、同级党委作报告。

从浙江实践来看,我们向浙江省委作的报告中,既包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也包括国家监察工作。

但这绝不是说,监察委不接受人大的监督。相反,人大的监督是必须的,监察委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委除了就某个方面工作向人大作专项报告外,还要接受人大质询、询问、执法检查,这些都在其中。

在试点期间,我也就浙江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情况,专门向浙江省人大作工作汇报,还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

刘建超表示,监察委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刘建超:我个人来说,不管以前在外交部工作的时候,还是在国外当大使,然后到中央纪委,也包括现在,都是秉持一个开放的理念。

当然无论政府工作还是纪检监察工作,难免有一些需要保密的事项,但不要用一个封闭的方式来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当今这样一个时代,一定要对人民更开放、对媒体更加开放,通过开放,获得力量。大家的监督、建议,很多都能引起我们的深思,也能获得更多的支持。

这次监察法审议通过之后,我们也面临着普法的问题。

从去年开始,我们就准备在浙江省监察委设置“开放日”,请公众走进来,让大家看一看监察体制改革是怎么回事、监察法是怎么回事,如何通过改革、立法来促进反腐工作。这样才能真正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刘建超:我觉得人的一生经历都非常重要,每一个阶段做任何工作,都是一生中非常宝贵的财富。就像史蒂夫·乔布斯的演讲中说,人生由一个个点构成,把人生的点都连起来,那他每一个阶段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在外交部29年,所积累的知识经验、工作方法、思维方式、处理问题的方式,对我现在的工作还是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到中纪委之后,我是一个纪检新兵,实际上都是向同志们学习。加强学习非常重要,在浙江的10多个月也没敢懈怠,树立四个意识,在工作中继续体会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不断体会、学习和认识,浙江也给了我很多信心,我觉得现在我们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这个全新的监察制度一定会发挥它应有的效果和作用。

威海中院案例 :行政法律文书的留置送达地点须为受送达人的住所 - 知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该法律文书,以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要求受送达人在场并拒绝接收、留置送达地点为受送达人的住所。

本案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系2018年6月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继续行使原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故其对梁某卫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有依法处理的职权。本案争议的焦点:

,梁某卫的建设行为发生在2006年,建设的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当时规范城市建设的法律为《城市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城市规划法》废止,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在认定梁某卫的建设行为是否违法应适用《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同时如果《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应优先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执法程序方面应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另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规范执法制定的解释性的规范性文件,与城市规划法及城乡规划法不是新法和旧法的关系,不适用上述法律适用原则。

,1、原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对梁某卫作出处罚决定,是否对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继续作出处罚决定构成妨碍。正常情况下,因国土部门已责令梁某卫对涉案建筑物进行拆除,则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能作出履行内容相同的处罚决定,否则构成重复处罚,但本案国土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因程序违法,已被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已失去执行力,故不影响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另行作出处罚决定。2、原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虽然曾对梁某卫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继续行使原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权的行政机关,认为该处罚决定明显错误,可以自行纠错并重新处罚。3、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存在以拆违代替征收的问题,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规划部门关于梁某卫的建筑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且其建设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函后,责令梁某卫改正,后立案调查,符合法律规定,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询问当事人、证人,经现场勘验,告知梁某卫权利义务,经审批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以拆违代替征收的问题,并且,对于无审批手续的建筑,如果不作区分一概给予补偿,才属于滥用权利。4、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诉讼中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因该案涉及公共利益,故对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庭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亦可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该争议问题在对证据的审查认定部分已陈述,不再赘述。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按照在第一个焦点问题中阐述的法律适用原则,梁某卫的涉案建筑如果既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属于“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不能限期拆除,即使“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亦不能限期拆除。《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

本案梁某卫的涉案建筑,既无国家批准建设的文件,又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未办理用地申请,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显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

。梁某卫涉案建筑不符合该条的规定,故不属于“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梁某卫的涉案建筑无论按照修改前的《城市规划法》或修改后的《城乡规划法》均应限期拆除,原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仅对梁红卫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该处罚决定后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梁某卫作出的荣综执行处字[2019]第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梁某卫请求法院撤销,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梁红卫的诉讼请求。

,1、上诉人系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上刘家村村民,其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是在2006年,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所建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对该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关于上诉人的房屋建设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结合当地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村民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或者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客观现实情况,之所以存在此状况是由于历史遗留和政府管理的综合原因造成的,并非是上诉人不愿意去办理相关手续,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上诉人自2006年建房以来一直居住至今,在此期间从未有相关政府部门通知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现因国家进行征收,上诉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此类以拆违代征收的行为,严重违背执法目的的正当性。2、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荣执行处字[2006]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荣综执撤字[2019]第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本案没有关联,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且无正当事由,不应采纳,原审法院对此采纳违反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颁布时间为2012年,涉案房屋建设于2006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适用该意见对涉案建设行为进行认定。综上,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1、被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9年1月3日,经转办,被上诉人对梁红卫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一案立案查处。经查实,梁某卫于2006年在崖头街道办事处台上××北建设房屋一处。该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和对梁某卫、村支部书记于某德的调查笔录为证。经荣成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梁某卫建设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所建建筑物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该事实有荣成市规划主管部门《关于认定建设建筑物违法性质的函》为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荣成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荣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上诉人是荣成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职权之一是行使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执法主体合法有效。3、台上楚家村在荣成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上诉人在该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经荣成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被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合法正当。4、对上诉人违法建设一案,被上诉人以法定程序予以立案,在调查取证后,于2019年1月22日在荣成市绿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向上诉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所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诉人拒绝签收,被上诉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以留置方式予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人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2019年1月28日,被上诉人执法人员在上诉人住处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被上诉人以留置方式送达。被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合法。5、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当庭提交了荣执行处字[2006]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荣综执撤字[2019]第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该两份证据系被上诉人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之前形成的证据,所以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该两份证据均系被上诉人依法定程序作出,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原审法院予以采取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上述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9月27日向宫润香出具的答复书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2、上诉人儿子梁某签名的空白安置补偿协议书(复印件),上述证据予以证实涉案土地存在征收,因涉案建筑物面积过大,无法进行安置。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无关联,证据2系无正当理由一审期间未提交二审新提交的证据,对上述两份证据本院均不接纳。

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查明的案件事实。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证显示,送达方式为留置送达,送达地点为荣成市绿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根据实体从旧兼从轻,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案建设行为发生在2006年,对该行为的实体判断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程序问题应当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

”另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荣成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200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荣成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被上诉人对辖区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

”本案中,涉案建筑物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上诉人作为被授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上诉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行为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另,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该法律文书,以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要求受送达人在场并拒绝接收、留置送达地点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履行了立案审批、询问调查、现场勘验等法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向上诉人送达。其送达回证显示:送达方式为留置送达,送达地点为荣成市绿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并非梁某卫的住所,不符合上述留置送达的要求,故涉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未有效送达,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告知了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亦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与申辩,即视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行政行为不能成立。故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原审判决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行政机关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该法律文书,以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要求受送达人在场并拒绝接收、留置送达地点为受送达人的住所。

对被审查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时,关于留置地点表述错误的是( )。() - 搜搜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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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委来我市调研留置场所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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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省纪委监委副厅级干部周功华来到我市,对我市留置场所建设和陪护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市委书记李忠科一同调研。

  周功华首先来到市纪委监委留置办案区,认真察看留置办案区规划建设情况,详细了解改造维修质量和进度。周功华要求,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把握好留置场所建设标准,满足监委会留置措施使用需要,提高利用效率。要加快留置场所的改造维修进度,按照确定的时间表和方案要求,确保高质量如期完成改造装修任务,为执纪审查提供有力保障。

  李忠科强调,留置场所建设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反腐败工作的必要举措,规划建设好留置场所至关重要。要本着“安全、节俭、廉洁、优质”的要求,加快推进改造维修进度,加强项目监管力度,把好质量关口,高质量完成留置办案区建设任务,完善软硬件设施,满足纪委监委工作需要。要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作人员责任心,做到管理规范、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确保执纪审查调查工作质量和安全,推动各项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强化执法单位协调配合,全力保障留置场所及被留置人员安全。

  随后,周功华来到市纪委监委谈话室建设现场,详细了解谈话室规划设计和建设情况。他强调,要按照规范要求,科学合理建设谈话室,既能满足纪委监委谈话调查需要,又要充分尊重约谈对象,保障其合法权益。

  周功华还来到体育场,现场察看陪护队伍训练情况,认真听取介绍,了解陪护队伍建设及后续使用情况。周功华要求,要规范陪护队伍建设,提高陪护队伍建设标准,强化科学训练和管理,确保这支队伍能够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同时,要管理好队伍,用好队伍,完善规章制度,提升队伍素质,发挥好保障作用。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生武在陪护队伍训练场地陪同调研。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陪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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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试块留置最新规范.doc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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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是个什么东西?-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