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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赔偿标准

旅游纠纷赔偿标准

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现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近年来各地调解旅游投诉纠纷实践经验,并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国家旅游局〔2010〕6号公告已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废止,今后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为调解赔偿依据。

  二、组织旅游纠纷调解机构和人员认真学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要做到吃透精神、熟知条款、合理运用,充分发挥赔偿标准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引导旅行社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旅游者理性维权,形成重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浓厚氛围。特别要倡导旅行社与旅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没有做出合同约定时,才适用《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四、请各地将贯彻实施《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标准。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

  

 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二)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旅游纠纷赔偿的标准_精选律师解答—华律网

旅游纠纷赔偿的标准:

1.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3.导游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4.导游在旅行途中,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住宿餐食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5.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被索要小费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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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遇到旅游纠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 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选择以下的五种维权方式解决纠纷。 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反馈

按违约处理,因为这个是明确违约,不存在欺骗. XXXXXXXXXXXX--- 法律咨询QQ:292XXXX2816 法律咨询QQ群:167XXXX2538

可以协商退费及赔偿实际损失。不成时,起诉到法院解决

按照你们签订的服务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您好,建议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起诉解决。

在仓储合同中,我们都知道保管人是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存货人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存货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执法费用时,保管人便可对此批仓储物进行留置。进行留置的时候,必须符合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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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发前解除旅游

,提前7~4天

支付总额的10%作为

,提前3~1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15%作为违约金,当天解除合同的支付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以上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旅客全部缴纳的费用退还;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了仍然无法补救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游客确定,擅自安排另外项目需要游客支付费用的,承担全部的费用。

4、旅行社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1、游客在出发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提前7~4日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提前3~1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60%作为违约金,当天

支付总额的80%作为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旅行社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得超过费用总额,剩余的应退还旅客;

2、游客未按合同要求支付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游客赔偿损失;

3、游客超合同规定自行活动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4、由于游客过错导致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游客应承担赔偿责任;

1、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

。在旅游过程中,有可能是旅行社违约、也有可能会发生旅游者违约,各种违约情况下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旅游者如果选择了跟团出游,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就可以根据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要求违约一方赔偿损失。但如果是因为景点等其他第三方导致的损失,旅行社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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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

2018-06-06

14:27:30

  旅游纠纷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那么,旅游纠纷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1、出发前解除旅游合同,提前7~4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提前3~1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15%作为违约金,当天解除合同的支付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以上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旅客全部缴纳的费用退还;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了仍然无法补救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游客确定,擅自安排另外项目需要游客支付费用的,承担全部的费用。

  4、旅行社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1、游客在出发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提前7~4日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提前3~1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60%作为违约金,当天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总额的80%作为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旅行社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得超过费用总额,剩余的应退还旅客;

  2、游客未按合同要求支付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游客赔偿损失;

  3、游客超合同规定自行活动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4、由于游客过错导致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游客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旅游纠纷赔偿标准”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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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找法网(findlaw.cn)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没有具体对旅游合同做明确规定,其属于无名合同范畴,也叫非典型合同,有关旅游合同违约金纠纷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差异。但总体而言,应当依照法律对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违约的赔偿具体要视情况而定: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7、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旅游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旅游合同违约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可以根据被违约方的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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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赔付标准 旅游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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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处理有“准” 赔偿标准有“量” -中国旅游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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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景区景点停留多长时间才算是“游览”?处理旅游纠纷,如何认定游客在团体机票和门票方面的损失?酒店星级与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不符,怎么办?如何界定旅行社及其旅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前不久,广州出台《旅行社服务质量争议处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包括上述情况在内的许多长期困扰旅游行业的难点问题,都做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准则》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主导下,由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之旅”)联合广州地区旅行社协会、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共同起草的。行业主管部门、协会、龙头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群策群力,力求让《准则》更接地气。

谈及《准则》出台的背景,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雷军表示,实践中,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时,之前的法律法规虽有明确的定性规定,但在定量处理标准方面还有不足,因此,建立定量细化的规范指引已成为当务之急。

《准则》以现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为基础,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做到每项赔偿的具体处理标准都有法可依。据赵雷军介绍,《准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参考了原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力求在赔偿标准尺度上为旅游者和旅行社确定一个平衡点,既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准则》的发布实施,填补了广州旅行社业在服务质量争议处理尺度方面的空白,对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争议处理效率、减少旅游诉讼或过度维权的情况发生、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旅游者及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秘书长辜明德表示,《准则》结合了广州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重点关注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低于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时的情况,推动了广州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快速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因《准则》不属于法律法规,不能要求旅行社、旅游者在处理旅游纠纷时直接适用该《准则》的内容。若双方均同意依据《准则》处理旅游纠纷,则需要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事先约定。体现在操作上,则需要在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发生旅游纠纷时,旅行社与旅游者均同意将《准则》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依据,并将《准则》作为合同附件,或者在合同中注明《准则》的查阅链接方式供旅游者阅读,以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

广之旅副总裁杜玉坚说,《准则》在编写时,广泛收集了旅行社在包价旅游产品、签证、单项代订服务中各个环节有可能或出现过的不达标事件,并对事件进行了分类及细化,针对不同的事件引用不同的赔偿依据做出不同的赔偿处理标准,使赔偿标准从“定性”走向“定量”。

如何“定量”?据了解,《准则》包括两大板块:一是规范常用业务术语及其定义,二是明确不达标事件的分类与处理准则。《准则》囊括了旅行社产品业务运营和服务质量投诉处理中经常用到且在理解上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共6类40余项。

以下举例说明:

之一,“游览(参观)”“外观”“车游”:《准则》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单上使用了“游览”或者“参观”来描述行程安排的,行程中必须安排团队进入到景区(点)内进行旅游体验。若团队仅在景区(点)外围停留并拍照的只能叫“外观”,团队乘车路过景区不下车的,必须叫“车游”。

之二,“主要景区”:必须属于旅游行程单的主推景点,或者是行程安排中停留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景区(点)。

之三,“游览时间、停留时间”:该时间指旅游团队在景区(点)地域停留的总时间,一般以旅游者到达景区(点)区域下车的时点起,至导游宣布的集合时间止。

之四,“团队门票”和“团队机票”:两者均指旅行社依据与供应商的合同约定或者供应商的政策规定享受了团购优惠价格的票据,绝非以票面价格为基准的全价票据。由此,理赔时应当以优惠价作为计算基数。

之五,“直飞航班”“经停航班”“航程”与“中转联程”:在与旅游交通相关的术语中,《准则》通过这4个术语的界定,明确了旅行社行程单中经常用到的“一飞”“双飞”“四飞”等用语的含义,即“直飞航班”与“经停航班”(不论途中经停次数多少)均属于“一飞”;“中转联程”中含有多少段航程,就属于“几飞”。

之六,“中档酒店”“高级酒店”“豪华酒店”和“超豪华酒店”:《准则》明确这几个定义,解决了对于没有星级的旅游酒店的标准如何表述的问题,使旅行社在行程单上对于旅游酒店档次的表述既符合旅游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能使旅游者清晰了解旅游线路产品中安排的酒店的档次。

值得关注的是,《准则》在“旅行社责任”与“非旅行社责任”定性上有明确界定。《准则》从包价旅游产品、签证和单项代订三大方面,将旅行社在服务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的内容进行分类,对应法律依据并参考相关判例细化了57项服务质量纠纷处理标准。

比如,旅游法规定,因团餐造成旅游者食物中毒的,属于旅行社责任,且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确对旅游者食物中毒后可能产生的“行程未受影响”“行程有部分受影响”以及“剩余行程取消”等3种情形如何处理。《准则》明确:“行程未受影响的:旅行社退还当餐的餐费;并赔偿旅游者实际损失。行程有部分影响,但后续旅游者可以继续行程的:旅行社退还未参加的旅游活动费用,如餐费、住宿费、景点费用、旅游用车费用,并赔偿旅游者的医疗费用等实际损失。不能继续行程的:旅行社退还当餐的餐费;退还未发生的团费(团费/天数×剩余天数);并赔偿旅游者医疗费用等实际损失。”

又如,当出现酒店标准与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档次不符时,《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仅作了框架性的规定,即“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未具体规定哪些属于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实践中,旅游者与旅行社经常因损失认定产生争议。

针对上述情况,《准则》设置了损失认定的依据和标准,如:“可与酒店预订电商平台的房费进行对比,若无房价差,还可按行程约定的房价差推算,退还当晚房费的20%—50%。”

此外,不可抗力和旅行社及其旅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也是旅游投诉中的一个焦点。有鉴于此,《细则》明确,只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了使用“禁止/切勿/暂勿/不得前往/不前往”等限制性表述的公告,并且旅游行程活动区域恰好位于公告区域内,才对旅游行程构成不可抗力。

中国旅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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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赔偿标准-找法网(findlaw.cn)

  1、出发前解除

,提前7~4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提前3~1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15%作为违约金,当天解除合同的支付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以上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旅客全部缴纳的费用退还;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了仍然无法补救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游客确定,擅自安排另外项目需要游客支付费用的,承担全部的费用。

  4、旅行社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1、合同的一些特殊要素。比如:出境游如果要收导游小费,必须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标准;法规规定出境游一定要派领队的,合同中要有相关的约定;大部分旅行社通常会将省外游、出境游委托地接社去做,旅行社有义务在合同中告知游客地接社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2、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工商部门认定的“霸王条款”问题。比如:“若人数不够,我社无法独立成团,将提前五天通知,全额退还团费,不作赔偿;或我社有权联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出游,恕不另行通知”。如果有,可与旅行社交涉及或协商,再不行可另选旅行社参团。

  3、行程表作为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注意行程表中的有关条款与合同条款有没有相互抵触的问题。

  要注意网上交费团购的合同签订问题。如是合法的旅行社通过电子商务参团的,要与参团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如果是不具备旅行社资格的网站以团购等方式收取费用交由旅行社操作的,在参团前一定与组团社签订旅游合同,避免发生旅游纷纷时组团社推御责任。

  4、善用协商权。对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旅行社在其提供的合同中应当留有“特别约定条款”位置,供双方去协商,游客对合同中已印制定下来的一些内容,认为不合理的,一定要提出异议,通过充分协商去修改。或者游客中有需要照顾的老人小孩、需要清真饮食的少数民族成员等,就要补充一些特别的约定。对

的合同,旅行社不肯让步的,游客有权选择不参加这个旅行社团。

  5、注意看旅行社的经营资格和

。如,出境旅游必须由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组团,台湾游必须由具有台湾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组团,否则就存在风险。

  6、立法提示。在《旅游法》实施后,旧版旅游合同一般要作出修订,目前新版旅游合同应增加需要明确的事项,包括导游服务费、成团最低人数、相关“说明”、“告知”、“警示”、“提示”等义务告知(如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的提示、旅游者文明旅游注意事项的告知、有关安全事项的说明等),而组团出境旅游时国外导游收取小费要明示。

  7、合同中必须明确旅行社要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明确不能以不合理的低价招徕旅游者等。

  8、合同须明确旅游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旅游者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9、合同须明确旅游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

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行社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等。

  (一)赔偿请求人应向旅游质监所递交写明下列要件的赔偿请求书:请求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单位及联络方式;侵权旅行社的名称、参加旅行团的团名及出发日期;赔偿的要求及理由;有关证据。

  (二)质监所接到投诉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三)符合条件的赔偿请求,质监所应要求侵权方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主动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解决纠纷,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对协商处理失败的,质监所应提出赔偿处理意见,责成侵权方对游客进行赔偿,或直接动用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游客进行赔偿。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旅游质量赔偿的标准是要分情况讨论的,比如说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旅游质量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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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中涉及法律法规汇总 - 知乎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标准。

第二条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

第四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二)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五条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第六条 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第八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第九条 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第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