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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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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矿产资源是发展之基、生产之要,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事关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为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供应,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以2020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25年。

 

 

  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也是矿业大国,已发现矿产172种,探明资源储量的162种,品种较为齐全,勘查开发体系完整,主要矿产品产量和消费量居世界前列。《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实施以来,找矿不断取得重大突破,资源供应能力明显增强,开发秩序全面好转,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逐步深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有效应对了国内外环境的复杂变化和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地质找矿取得重大进展。2008年以来,累计投入地质勘查经费8000多亿元,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708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取得重大进展。石油、天然气新增探明地质储量保持高位增长,北方砂岩型铀矿、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取得重大突破,铜、铝、铅、锌、金、钨、钼等金属矿产发现一批世界级大矿床,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在开采强度持续加大情况下实现普遍增长。完成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等三项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摸清了油气和25种重要固体矿产资源潜力,掌握了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完成22种重要矿产利用效率调查评价。

  矿业经济发展壮大。2008年以来,全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9万亿元以上,原矿产量累计达700亿吨以上,煤炭、油气、金属、非金属采选及压延加工销售产值累计超过160万亿元。资源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累计收入9000亿元。因矿而兴的城市达到240座,现矿业从业人员1100余万。煤炭、十种有色金属、黄金等产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矿业经济规模不断增长。

  矿业秩序加快好转。持续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开展全国稀土专项整治等重大行动,强化规划布局和资源开发整合,实现了矿业投资热潮下开发秩序明显好转。全国矿山数量较规划基期减少3.3万个,其中小矿减少2.8万个,大中型矿山比例由7.8%提高到11.6%,违法违规案件总体下降近一半,一批重大矿业纠纷得到协调解决,基本形成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安全生产、秩序良好的资源开发新局面。

  资源环境保护水平稳步提高。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储量消耗挂钩,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40个国家级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成效显著,发布160余项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累计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773亿元,治理恢复面积32.5万公顷。推进661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矿业绿色转型升级步伐加快。

  国际合作取得新进展。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矿业合作关系。矿产品贸易保持高速增长,2014年贸易总额达到1.1万亿美元,连续多年占全国商品进出口总额四分之一,2015年因价格因素下降为8000多亿美元,但进出口实物量仍然保持增长。健全境外矿业投资合作支撑服务体系,推动国有企业、地勘单位、民营公司多元投资,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合作开展能源资源勘查开发。

  矿产资源管理逐步规范。坚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持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健全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建成296个省级、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新疆油气改革试点顺利推进,油气资源领域改革不断深化,页岩气探矿权招标全面推行。坚持阳光行政,完善管理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建立。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上中高端水平,“四化”深入发展,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孕育形成,新的增长点、增长极、增长带不断成长壮大,蕴藏巨大需求空间。同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内外资源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繁重,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管理改革十分紧迫。国际矿业市场波动加剧,地缘政治日趋复杂,矿业国际合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资源安全始终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我国资源总量大,人均少,资源禀赋不佳。多数大宗矿产储采比较低,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矿产人均可采资源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基础相对薄弱。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能源资源需求增速放缓,但需求总量仍将维持高位运行,预计到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约为50亿吨标准煤,铁矿石7.5亿吨标矿,精炼铜1350万吨,原铝3500万吨。受国际矿业市场影响,国内勘查投入趋于下行,增大了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供应风险。

  矿业形势深刻变化倒逼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受世界经济低迷、需求放缓、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前期高强度投资所形成的产能集中释放等因素影响,全球矿产品供应总体过剩,价格急剧下跌。国内矿产品价格竞争力不强,矿业企业普遍经营困难,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同时,世界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迅猛发展,非常规能源、稀土、铌、钽、锂、晶质石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需求逐步凸显,我国相关矿产资源虽有比较优势,但产业发展层次低,资源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矿业发展必须适应市场变化,坚持创新发展,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绿色发展要求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加快转变。我国矿产开发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不够,小型及以下矿山占比88.4%,但产能占比不足40%。部分矿山采富弃贫、采易弃难,资源浪费现象仍然存在。长年积累的矿山环境问题突出,采矿累计占用损毁土地超过375万公顷。加快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推动矿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

  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亟待提升矿业国际合作能力与水平。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国际贸易增长低迷,全球矿业市场更加复杂多变,资源竞争和垄断不断加剧。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产能合作和基础设施、装备制造、国际金融等领域的广泛合作,为我国拓展矿业国际合作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和平台。但总体上看,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矿业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够强,配套政策、人才队伍还不能满足矿业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要求。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当前,矿业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国际竞争加剧,矿业发展的活力动力不足;同时,资源约束趋紧、生态问题突出、民生诉求多元等相互交织,矿产资源管理领域深层次矛盾亟待解决。特别是资源配置政府干预仍然较多,矿业权市场规则不完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尚不健全,资源开发经济调节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合理。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理顺体制机制,释放改革红利,增强矿业发展活力动力。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以保障资源安全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与环境、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关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推动矿业国际务实合作,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能源资源保障。

  --立足国内,守住资源安全底线。突出影响全局的能源矿产、大宗矿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加快找矿突破,增加资源储量,扩大资源基础,加强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完善矿产储备体系,稳定国内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改革创新,增强矿业发展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增强国内矿业的科技实力、发展活力和竞争力。

  --优化布局,促进矿业协调发展。着力推动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产业升级、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实行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统筹矿产勘查开发布局与时序,形成协调有序的资源开发保护新格局。

  --加快转型,推进矿业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快发展绿色矿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互利共赢,深化国际矿业合作。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矿业国际合作,加强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参与全球矿业治理,推动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格局。

  --惠民利民,共享矿业发展成果。按照国家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推进中央、地方、企业、矿区群众资源开发收益共享,服务区域发展和民生改善。

  到2020年,基本建立安全、稳定、经济的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显著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塑造资源安全与矿业发展新格局。

  --国内资源保障基础进一步夯实。找矿突破行动取得新成效,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保持稳定增长,力争新发现5-8个亿吨级油田和5-10个千亿方级气田,新发现和评价大中型矿产地300-400处。石油储采比保持在12以上,天然气储采比达到30。

  --矿产资源供应保持安全稳定。建设103个能源资源基地,划定267个国家规划矿区,铁、铜、铝土矿、钾盐等战略性矿产国内安全供应能力得到巩固。划定28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强化重要矿产保护与储备。

  --资源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开发利用布局进一步优化,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超过12%。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主要矿产资源产出率提高15%。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开发区域生态环境不退化、环境质量不下降。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完成50万公顷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矿业国际合作开创新局面。与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相配套,合作推动境内外石油、铁、铜、铝土矿、钾盐等大型矿产地勘查开发。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矿业集团,健全矿业国际合作平台和服务保障机制,初步形成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全球矿业合作体系。

  --矿业创新发展能力全面提升。有序放开油气勘探开发市场,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大幅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监管制度。矿业资本市场、矿业权交易市场等现代市场体系更加健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矿产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

  2025年远景目标:

  稳定开放的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建立,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资源保护更加有效,矿业实现全面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现代矿业市场体系全面建立,参与全球矿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着力深化勘查开发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矿业发展活力与动力。

  一、开放油气、铀勘探开发市场

  依据油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按照“放开市场、盘活区块、激发活力、加强监管”的思路,加快新疆改革试点及其经验总结推广,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放开上游勘探开发市场,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勘探开发进程。完善勘查区块退出机制,促进区块流转,建立进退有序的勘查开采市场,激活勘查潜力。健全油气地质资料公开和共享机制,建立油气资源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矿业权信息、勘探进程和勘探开发方案。探索建立一级登记、中央地方协同监管的油气资源管理新体制。加强国家油气督察员制度建设,推进督察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加大铀矿勘查开发体制改革。按照勘查社会化、矿业权市场化、投资多元化、开采专业化的原则,加大铀矿勘查开发体制改革,有序放开铀矿勘查开发市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铀矿勘查领域,通过合资合作、入股、签订协议等方式,构建主体责任落实、多方投资合作的铀矿开发体系,加快铀矿勘查开发进程。推进油煤铀资源叠置区合作勘查、综合勘查,鼓励采取煤铀、油铀兼探和合作开发模式,实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二、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

  坚持市场竞争取向,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方式。探索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进一步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着力破解制度性障碍,充分调动市场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本和风险投资。严格限制和规范非竞争性出让行为,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财政全额出资探矿权出让。将矿业权出让竞争性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

  三、推进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调整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细化下放权限管理措施。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推进矿业权审批管理精细化、标准化、公开化,统一规范全国矿业权审批登记行为。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扩大网上审批范围,加大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力度。进一步升级完善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强化在线监管,制止违规行为。做好涉矿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降低行政审批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四、推进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

  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采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建立动态调节机制,完善最低勘查投入制度。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规范征收行为。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建立评估机制,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开发利用成本。

  五、改革矿产资源监管方式

  强化诚信体系建设,改革监管方式。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退出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对比互认的资源储量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监管平台,开展动态巡查和全天候遥感监测,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及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行为的专项督查。

  六、强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

  制定战略性矿产目录。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将石油、天然气、煤炭、稀土、晶质石墨等24种矿产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作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并在资源配置、财政投入、重大项目、矿业用地等方面加强引导和差别化管理,提高资源安全供应能力和开发利用水平。

  建立战略性矿产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预警指标、安全临界值及综合评价模型,系统开展国内外矿产品供需和资源形势分析,强化应对国际重大冲突资源安全预警能力。建立战略性矿产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支撑政府决策,引导行业发展,加强政策储备,建立风险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完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体系。配合完成《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修订工作。加强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战略研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严格规划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和开采准入制度。着力推进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传统优势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保障资源供应,强化高端应用。

  七、健全现代矿业市场体系

  按照产权明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力、运行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加快发展矿业资本市场和中介服务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市场体系。支持国有矿业企业改革,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市场主体。培育资源型产品期货市场,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期货等交易工具,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第二节  创新机制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将地质勘查作为立足国内保障资源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持续稳定予以加强。调整勘查重点,优化工作布局,以能源、紧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为重点,在鄂尔多斯等16个含油气盆地勘查薄弱地区、东昆仑等26个重点成矿区带,部署开展1:5万地质矿产调查,查清成矿条件、预测资源潜力,圈定新的找矿靶区。划定297个重点勘查区,引导各类资金投入,加大找矿力度,发现一批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地。加强新区、新层系、新领域、新类型油气资源基础性调查和评价。开展全国煤层气、油页岩、油砂、煤系矿产等资源潜力评价,摸清资源家底和开发利用条件。优先安排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和市场需求量大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加快矿山密集区和老矿山外围的勘查进程。

  完善找矿突破政策措施。着力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投资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支持公益性地质工作,实行财政出资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服务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改革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弥补矿业资本市场不足。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拓展风险勘查和矿业发展融资渠道。

  第三节  大力推进能源资源基地建设

  一、建设国家能源资源基地

  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开发利用条件、环境承载力和区域产业布局等因素,建设103个能源资源基地,作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供应的战略核心区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和重点建设,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大力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到2020年,大型煤炭基地生产能力达到全国的95%以上,石墨、稀土等资源基地超过80%,钨、锡、锑、磷、钾盐等资源基地达到50%左右。

图1  全国重要能源资源基地示意图

  二、强化重点矿区开发利用监管

  以战略性矿产为重点,划定267个国家规划矿区,作为重点监管区域,打造新型现代化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区,实行统一规划,优化布局,提高门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支撑能源资源基地建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矿业权投放及开采指标优先向国家规划矿区配置。划定28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作为储备和保护的重点区域。重点加强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产能严重过剩矿种、自然保护区内已探明的大中型以上规模矿产地的储备和保护。探索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支持提高储备矿产地的勘查程度,严格保护和监管,防止压覆或破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经严格论证和批准后,转为国家规划矿区进行统一规划、规模开发。

图2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示意图

 

  一、打造地质矿产技术创新平台

  推进地球深部观测与实验系统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矿产资源领域科研平台能力建设。加强矿产资源领域科技人才培养,建设新型矿业发展智库。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打造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地质矿产科技创新平台。建立重大科技攻关、成果示范推广和产业化发展的联合推进机制,提高解决资源问题的科技支撑能力。

  二、创新资源勘查开发技术

  研究推进万米深地科学钻探,加强深部地质找矿重大科技问题攻关。拓展万米空间资源探测前沿技术,发展深部找矿立体综合勘查体系,形成3000米以浅勘探、2000米以浅开采成套技术能力,储备一批5000米以深勘查技术,油气勘探技术能力扩展到6500-10000米。实施主要油气盆地、胶东、长江中下游、南岭深部找矿示范工程,推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产业化应用。突破深海进入、深海探测、深海开发关键技术,加大海洋矿产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建立深海地质调查、勘查理论和技术体系,推进海底富钴结壳、锰结核、稀土软泥等资源调查与开发利用研究。大力发展对地观测技术,推进国土资源业务卫星、科研卫星和卫星应用系统建设,强化自主、连续、稳定的高分辨率卫星数据保障能力,提高资源环境调查监测水平。按照绿色开发、节约集约、智能发展的思路,推动形成矿产资源精细高效勘查、智慧矿山技术装备、生态矿山与资源节约、矿山绿色开采与选冶、稀贵资源提取关键技术、煤炭提质与综合利用和典型二次资源循环利用等矿业技术体系。推动先进成熟技术转化为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参与标准化建设,加强矿产资源领域标准研究。

  三、大力推进“互联网+矿业”发展

  建设矿业电商平台,创新矿业金融服务,促进资源、资本、技术、设备、服务等有机结合,形成上游与下游、传统与网络、线上与线下、场内与场外、商品与金融、国内与国外有效对接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和完整产业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形成新的矿业经济增长点。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建设智慧矿山,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变革,加快传统矿业转型升级。

 

 

  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布局调整,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产业转型、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着力构建协调有序的矿产开发保护格局。

  一、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区域资源优势互补、勘查开发定位清晰、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推进西部地区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优先选择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力高的地区,加强勘查开发,有序承接中东部产业转移,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快中部、东部、东北地区矿业转型升级,促进资源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延伸产业链条,提高资源开发综合效益。引导“一带一路”国内沿线优势资源有序开发。推动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矿产资源互动合作,优势互补。合理控制京津冀地区资源开发强度,加快矿业转型升级与协同发展。

  二、加快海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落实海洋强国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大力加强海洋基础地质调查,加快研发深海资源勘查开采技术,积极推进海域油气勘探开发,开展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勘查与商业化试采。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综合调查,加快推进大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持续开展南北极环境综合考察与资源潜力评估。统筹陆地和海洋资源利用,有序推进近岸、近海、深远海资源开发,着力发挥海洋在资源环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三、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

  构建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规划分区管理体系,明确政策导向,优化资源开发空间格局。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勘查开发保护工作布局,重点调查评价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主要作为财政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的重点区域。划定重点勘查区,鼓励和引导商业性勘查投入。强化规划功能分区的管控作用,加强重点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严格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管理,明确勘查开采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和开采规模。

  四、实施矿业权设置区划制度

  各级规划应按要求开展矿业权设置区划,优化矿山布局,原则上一个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和分割出让。对高风险矿产,原则上不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低风险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对砂石粘土等无风险矿产,划定集中区、备选区,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明确准入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实行有偿出让。

  一、优化能源矿产开发利用布局结构

  加快清洁、高效能源矿产勘查开发,控制煤炭资源开采总量,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促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矿产供应体系建设。

  (一)稳定国内石油供应。强化东部老油区挖潜,加大中西部油气开发力度,加快海域石油增储上产,力争石油年产量保持在2亿吨左右。东部地区以松辽盆地、渤海湾盆地为重点,加强精细勘探开发,积极发展先进采油技术,增储挖潜,努力减缓老油田产量递减。西部以塔里木、鄂尔多斯、准噶尔等盆地为重点,探明优质资源储量,实现增储稳产、力争上产。做强渤海、拓展南海、加快东海、探索黄海及其他海域,加快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保持老油田持续稳产,加快新区产能建设,大力提升海域石油产量。

  (二)大力发展天然气。做大西部、做强中部、发展海域,加大天然气勘查开发力度。陆域以塔里木盆地、柴达木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四川盆地等为重点,海域以南海为重点,力争获得重大突破,保持资源储量产量高位增长,增强天然气供应基础。加强西部低品位、东部深层、海域深水三大领域科技攻关,力争获得规模产量。

  (三)加快煤炭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清洁利用的要求,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推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限制东部、控制中部和东北、优化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开发,推进神东、陕北等大型煤炭基地绿色化开采和改造。规划期内不再新建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90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限期淘汰年产15万吨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年产30万吨以下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引导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加快退出。鼓励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到2020年底,煤炭矿山数量减少到6000家。积极推进煤炭资源从燃料向燃料与原料并重转变,促进煤炭分级分质和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重,加大煤矸石、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力度。

  (四)大力推进铀矿勘查开发。以鄂尔多斯、伊犁、二连、松辽、吐哈、巴音戈壁等盆地为重点,加大砂岩型铀矿勘查力度,到2020年,新发现铀矿产地20-25处。以江西相山、广东诸广山、广西苗儿山等为重点,加强深部及外围地区勘查,巩固硬岩型铀矿资源基础。在新疆伊犁盆地南缘、鄂尔多斯盆地北部、松辽盆地西南部、相山、诸广山南部等地区划定一批铀矿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建设伊犁、鄂尔多斯、通辽铀矿基地,推动全国铀矿产能向北方砂岩型铀矿调整。

  (五)加快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继续实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政策,健全完善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推动山西保德等12个煤层气国家规划矿区规模开发,建设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统筹协调煤炭、煤层气开发时序,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煤炭规划5年内建井采煤的区域,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5年后建井采煤的区域,坚持先采气、后采煤。新设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必须对煤炭、煤层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支持煤炭矿业权人变更增加矿种,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开发。

  (六)推进页岩气规模开发利用。加强页岩气调查评价与勘查,获取优质规模储量。开展四川长宁-威远、重庆涪陵、贵州遵义-铜仁、云南昭通、陕西延安等地区页岩气勘查开发示范,发展适合我国地质特点的页岩气勘查开发关键技术和装备,继续实行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推动低成本规模开发。强化页岩气开发环境保护。

  (七)积极开发利用油页岩等能源矿产。加强松辽、鄂尔多斯、柴达木、准噶尔等盆地油页岩和油砂勘查,开展辽宁抚顺、吉林桦甸和扶余、山东龙口、甘肃窑街和新疆吉木萨尔等地区油页岩开发利用示范。加大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技术攻关力度,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加快实施南海北部天然气水合物试采工程,突破安全开采技术瓶颈。

  (八)因地制宜开发地热资源。开展地热水资源、干热岩和浅层地温能潜力评价。推进东南沿海、京津冀、西南等地区地热资源调查与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推进梯级利用及循环利用工艺研究与示范。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和管理,健全标准规范。实行扶持政策,创新开发利用模式,提高地热能利用比重。

  二、保障重要金属矿产有效供给

  以铁、锰、铜、铝、镍、铅、锌、钨、锡、锑、金、银等为重点,在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力强、配套设施齐全、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集中建设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矿山,稳定国内有效供给水平。

  (一)稳定国内铁矿供应能力。结合钢铁工业布局,重点建设鞍本、冀东、攀西、包白、忻州-吕梁、宁芜庐枞等铁矿基地,引导区内资源向大型矿业集团集中。新建西鞍山、马城等一批大型矿山。推进公平税负,减轻铁矿企业负担,提高国内铁矿企业的竞争力。加强桂西南、湖南永州等地区锰矿资源勘查开发。适度控制千米以深矿井和小规模低品位铁矿的开发,不再新建年产20万吨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以下地下铁矿、5万吨以下锰矿。

  (二)适度扩大铜铝镍等矿产开发规模。巩固长江中下游、内蒙古乌努格吐山、甘肃金川、新疆阿勒泰等现有铜镍生产基地,建设铜产业集群,稳定铜矿生产能力在60-70万吨/年,保持镍矿生产能力在9-10万吨/年。新建青海野马泉-夏日哈木等铜镍基地,力争新增铜矿供应能力8-10万吨/年。鼓励大型矿业企业参与晋中、豫西北、桂西南、黔中北等铝土矿基地资源开发整合,力争新形成2000-3000万吨/年铝土矿供应能力。

  (三)适当控制铅锌钼矿产开发利用强度。以南疆、甘肃南部、湘南-粤北、滇中-川南、滇西南等地区为重点,推进资源整合,鼓励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提高铅锌等矿山规模和环保准入门槛,加强现有矿山周边和深部找矿与资源储量升级工作,力争到2020年铅锌矿开采能力分别控制在350万吨/年、625万吨/年以内。建设豫西、陕西渭南、黑龙江伊春等钼矿基地,控制新增产能,有序开发利用。

  (四)保护性开发钨锡锑等矿产。巩固赣南、湖南郴州等钨矿资源基地,稳定开采规模,合理利用共伴生钨、低品位钨和含钨尾矿资源。稳定锡锑开发格局,重点提升滇东南、广西河池、湖南安化冷水江等资源基地开采和供给能力,加强对藏南、藏北等地区锑矿资源管理和保护。

  (五)鼓励金银等贵金属矿产勘查开发。加强贵金属矿产勘查,建设山东招远-莱州等资源基地,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稳定国内金银等贵金属供给。鼓励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开展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黄金企业集团。不再新建地下开采规模低于3万吨、露天开采规模低于6万吨的黄金矿山。

  三、推进非金属矿产合理开发利用

  稳定磷硫钾等重要农用矿产资源供给,服务粮食安全战略。加强膨润土等重要功能性非金属矿产的保护和精深加工利用,开辟矿产资源利用新领域。严格砂石粘土、建筑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管理,规范开发秩序。

  (一)保障磷硫钾矿产供给。建设滇中、贵州开阳-瓮福、湖北宜兴保等磷矿资源基地,发展先进采选技术,加强中低品位矿利用,磷矿石开采总量保持1.5亿吨/年左右,保障磷复肥供应能力。巩固青海察尔汗、新疆罗布泊钾盐基地,保持国内55%-60%的自给率。加强鄂尔多斯盆地等地区油钾综合勘查。鼓励固体钾盐和高承压卤水综合开发利用,提高锶、锂、硼、钠等综合回收水平。适度控制钾盐开采强度和新增产能,延长钾盐可持续供给年限。加强伴生硫、油气中硫资源的综合回收,年产量保持在1800万吨。

  (二)推进重要功能性非金属矿产高效利用。开展重要功能性非金属矿产调查评价,查明资源家底,建设一批重要非金属开发利用示范基地。以辽宁建平、新疆夏子街、内蒙古赤峰等地区膨润土,江苏盱眙、安徽明光、甘肃临泽等地区凹凸棒石粘土,吉林临江、长白硅藻土,湖南湘潭海泡石等优质粘土资源为重点,强化引导与监管,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发展高端吸附环保材料、海上钻井泥浆材料、药用辅料产业,鼓励萤石、硼矿、高岭土、滑石、重晶石、硅灰石等矿产规模开发、绿色开发以及上下游产业结合发展。

  (三)规范建材非金属矿产管理。适当控制水泥用灰岩、玻璃硅质材料开发利用规模。优化砂石粘土开发空间布局,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探索在市、县域范围内实行砂石粘土采矿权总量控制,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准入门槛,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和监管。完善砂石粘土类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

  四、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供应

  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保障作用的矿产有50余种,重点加强资源基础好、市场潜力大、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稀土、稀有、稀散、石墨、锂等矿产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提升高端产业国际竞争力。

  (一)有序开发稀土资源。加强稀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优化稀土开发和保护格局,强化稀土国家规划矿区管理,规范勘查开发秩序。建设内蒙古包头、四川凉山、江西赣州等6大稀土资源基地,巩固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导的勘查开发和资源配置格局。

  (二)保障稀有稀散金属资源供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地质调查程度,摸清稀有稀散金属资源家底。鼓励对西南三江、大兴安岭等成矿带进行稀有稀散金属综合评价与勘查,力争发现铌钽、锆铪等新的独立矿床。完善综合勘查技术方法和政策体系,强化对钨锡、铜、铅锌、铝、煤等矿产中共伴生稀散金属资源的综合评价与开发利用,实现有用组分梯级回收。加强尾矿库稀有稀散金属调查评价,鼓励开展矿山尾砂、煤矸石、熔炼渣等废弃物中稀散元素的综合回收。

  (三)鼓励锂能源金属矿产开发利用。加强青海察尔汗、西藏扎布耶等盐湖锂资源评价,突破盐湖卤水提锂关键技术。推进四川甘孜锂辉石矿、新疆阿勒泰锂矿、江西宜春锂云母矿资源勘查开发。划定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四川甲基卡等锂矿新型能源资源基地,强化北疆、川西、武夷山等地区锂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四)强化优质石墨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完成全国石墨资源评价,划定一批国家规划矿区,强化石墨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加强黑龙江鹤岗与鸡西、内蒙古兴和与阿拉善、四川巴中等优质石墨资源的再评价,打造一批石墨资源基地。鼓励石墨资源高效开发、优质优用,确保上游资源开发与高端新能源负极材料、石墨烯材料、油泄漏环保材料、渗硅石墨、生物医药材料等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一、强化矿产开发源头管控

  依法严格控制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坚持科学规划论证,提高矿产勘查、采选等准入条件。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不再新建汞矿山,逐步停止汞矿开采。严格砂石粘土矿开采布局管控,避免滥采滥挖破坏环境。严格控制海砂(砾)和河砂(砾)开采,合理确定开采范围、开采时段和开采量。依法依规做好规划环评工作,加强与规划方案的互动衔接,强化环境问题的源头预防。

  二、严格各类保护地矿产开发管理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内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在国家地质公园等地区,依法严格准入管理。全面清理各类保护地内已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由各地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研究制定退出补偿方案,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复垦损毁土地;确需保留的极少数国家战略性矿产开发项目,按程序批准后,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严格监管。

  三、强化矿山生产过程环境监管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开发而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矿山生产全过程的环境影响监测。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造成重大环境影重大环境影响的,限期禁采限采,及时消除影响;对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任务的,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情节严重的,纳入严重违法名单,在国有土地出让和矿业权申请审批中依法予以禁入。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矿业企业信息社会公示和抽检的重要内容,强化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四、加强废弃矿山矿井监管

  严格废弃矿山矿井后续处理处置,防止废弃尾矿、建设设施等污染土壤地下水等周边环境,对于煤矿等矿井矿坑,要实施封井回填,防止污染地下水,对废弃矿山实施生态修复。

  一、加强矿产资源保护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采取有力措施,提升资源保护能力。建立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管理,合理调控钨、稀土等开采规模,严防过度开发。加强焦煤肥煤等稀缺和特殊煤种、晶质石墨、稀有稀散金属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的保护,明确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准入条件,确保优质优用。在资源分布集中地区,探索优势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新模式。对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无法合理利用的矿产和尾矿资源,严格限制开发,避免资源破坏和浪费。

  二、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建立国家和企业共同参与,矿产品和矿产地相结合的战略储备体系,保障矿产资源供应安全和代际公平。加大原油储备力度,科学合理确定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国家战略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完善储备制度。健全矿产地储备机制,加强对钨、稀土、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重要矿产地的储备,探索采储结合新机制。以储备为目的,探索在自然保护区内由国家财政出资、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勘查,已探明和新发现的大中型矿产地纳入储备管理。建立储备矿产地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用。

  一、优化大型盆地资源开发布局和时序

  加强鄂尔多斯、四川盆地等大型沉积盆地资源赋存规律研究,开展资源综合区划。按照空间划开、时序错开、急需先上、综合利用、合理避让的原则,统筹协调油气、铀矿、煤炭、煤层气、岩盐、铝土矿等资源的勘查开采布局、时序、规模和结构,明确准入条件,促进多种资源的科学开发、有序开发和综合开发。

  二、创新多矿种协调开发机制和模式

  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落实探矿权人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责任。加强复合矿区开发的统筹协调,推动不同矿业权人合作开采,创新开发利用模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综合勘查开采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依法减免税费。探索建立中央、地方管理部门和相关矿业权人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妥善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多矿种资源的联合开发。

  一、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开发

  统筹规划布局,避免建城压矿或建矿废城,促进城市发展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协调。地上地下资源开发矛盾突出地区,在编制城镇建设、交通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时,要考虑矿产资源禀赋状况,充分论证,为矿产开发留出空间。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应与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做好相互衔接。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重大线性工程沿线等一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二、严格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完善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城镇发展区,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论证,协调好经济补偿,尽量做到不压、少压,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设置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时,涉及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衔接,严格论证。

 

 

  坚持节约优先,有度有序利用矿产资源,推动形成绿色开发方式,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

  在稳定石油产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地热等清洁能源,加快清洁能源供应,优化能源开发利用结构。到2020年,年产天然气1700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量160 亿立方米,力争形成300-500亿立方米页岩气产能,地热能开发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标准煤。

  二、全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

  规划期内,前三年除符合减量置换要求的项目外,停止审批煤炭划定矿区范围,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不予受理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后两年结合产能过剩化解效果和市场情况,有序新立采矿权。积极引导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环境污染重、长期亏损的煤矿产能有序退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用3至5年时间,退出产能5亿吨,减量重组5亿吨。到2020年,全国煤炭产量控制在39亿吨。

  三、严格稀土等矿产开采管控

  继续实施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稀土矿开采消耗储量与新增储量、退出开采能力与新增开采能力动态平衡机制。加快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稀土矿产品从开采、冶炼分离到流通、出口全过程的追溯管理,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到2020年,稀土矿开采总量(稀土氧化物REO)控制在14万吨/年。鼓励伴生钨矿综合利用,纳入开采总量指标管理,钨矿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在12万吨/年。限制钼矿等产能过剩矿产开发,新增产能要严格论证。

  一、实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涉及民生建设的小矿开发,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准入门槛,严格规范管理。产业政策准入门槛高于设计标准的,以产业政策为准。

  二、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准入

  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标准。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指标纳入开采准入条件,严格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严重浪费资源和缺乏资源综合利用设计的矿山建设立项。定期发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强化技术政策引导。

  三、强化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

  加快制订绿色勘查开发标准规范,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发展采前有规划、采中能控制、采后可恢复的绿色采矿体系。构建绿色勘查开采新模式,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减沉开采等技术方法,推广区域矿山建矿模式、多井一场油田井工厂模式和边开采边复垦边归还采矿用地模式,推广节能减排绿色采选冶技术。

  一、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低品位矿产,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鼓励煤炭与煤层气、铝土矿、油页岩、铀矿等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扩大煤矸石发电及生产建材、井下充填等利用规模,加快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提高黑色、有色金属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尾矿、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等资源化利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实施动态评价与监测。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开展节约与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攻关与推广示范

  搭建产学研平台,充分发挥矿山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加强技术攻关,突破石油天然气高效开采、固体矿产安全绿色采矿、低品位矿经济合理利用、复杂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尾矿及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非传统资源与替代资源创新利用等关键技术。实施一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支持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加快转化推广应用。

  三、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约束机制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先向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先进、实施综合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供地。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准入、激励、监管、考核等机制和办法,形成覆盖勘查、评价、开发、闭坑全过程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制度体系。

  一、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

  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摸清主要问题,明确治理责任。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力度。实施重大工程,解决严重影响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的矿山地质环境突出问题。完善用地用矿政策,鼓励多元投入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

图3  全国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示意图

  二、积极开展矿区土地复垦

  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条例》,按照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矿区损毁土地复垦。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积极开展山水林田湖系统综合治理,提高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利用程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入融资渠道,鼓励各方力量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和后评价制度,强化监管。加强土地复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全面提升矿区土地复垦水平。

  三、健全完善治理恢复长效机制

  坚持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落实企业责任,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损害赔偿与恢复制度,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

  一、推进矿业循环经济发展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矿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加大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力度,鼓励矿业企业形成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生产过程,创新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树立矿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典型。

  二、提升矿业企业节能减排水平

  鼓励矿业企业开展系统节能,减少电耗、水耗和介质消耗,加强工序能耗管理,淘汰老旧设备和采选工艺,鼓励使用节能采选装备、三废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装备、选冶中间物料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设备。到2020年,力争重点企业选矿废水实现“零排放”,危险固废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矿业企业节能减排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开展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城市矿产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开展二次资源分类、技术和产品可再生性评价,鼓励废旧金属保质和梯级利用、二次资源与原生矿协同冶炼,限制新建单一再生铅冶炼项目,防止金属再生过程二次污染,力争实现金属再生比例提高5-10%,缓解原生矿产资源利用的瓶颈约束。实施原料替代战略,鼓励企业提高再生金属的使用比例。

  一、推动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示范引领,培育矿业发展新动力。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落实企业责任,建设一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推动绿色矿业发展,着力打造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样板区。

  二、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分地域、分行业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将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在用地、用矿等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予以倾斜。改革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盘活资金使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优惠政策,逐步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互补优势与潜力,加强能源资源合作,努力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开创矿业对外开放新局面。

  一、推进“一带一路”矿业合作共赢

  实施“一带一路”基础地质调查与信息服务计划,加强周边国家重点成矿区带对比研究,开展乌拉尔-蒙古和环太平洋等成矿带的潜力评价。发挥基础地质调查的支撑服务作用,促进中资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矿业投资合作。以油气、铁、铜、铝等矿产为重点,探索“矿电水路港”联合投资模式,推进勘查-开发-冶炼-加工-制造全链条产能合作,建设一批绿色环保的石油化工、钢铁、有色等产能合作示范项目。

  二、搭建矿业国际合作平台

  办好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和中国-东盟、中俄、中蒙矿业合作论坛,完善中国中亚矿业合作论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矿业合作交流平台。加强援外对境外地质矿产资源调查的支持,搭建“一带一路”地区、中国-拉丁美洲、中国-非洲等区域性多边与双边合作平台,加强能源资源对话与沟通。与亚太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等多边机构开展务实合作,积极推进政策对话、经验交流、能力建设。加强矿业国际科技合作,共建地学领域联合实验室,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质矿产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力度。

  一、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营商环境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实施促进矿业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措施,鼓励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介、技术和咨询服务公司等在中国执业经营。

  二、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和先进适用技术

  坚持引资、引技、引智并举,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引进先进的勘查开发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鼓励外资参与页岩气煤层气等资源开发、尾矿利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鼓励引入先进适用的节能降耗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促进矿业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对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发全周期给予多渠道融资支持。加强与境外矿业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推进矿业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发展区域性矿产资源市场平台和矿业金融资本中心。加快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为矿业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一、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矿业集团

  优化政策环境,引导兼并、联合、重组,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跨国经营能力的现代化矿业集团。增强文化包容与合作意识,推动矿业企业本土化经营,处理好与当地政府、社区关系,有效解决环境、原住民等问题,树立良好形象。创新境外矿业投资合作模式,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收购、合资参股、私募基金、供销协议等方式开展多元投资。

  二、健全矿业“走出去”服务保障机制

  健全完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调机制,加强经贸、外汇、海关、外交等政策协调和支持。加快平台建设,加大境外地质矿产信息和矿业投资项目的发布与共享力度。加强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风险监测预警。积极培养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矿业技术人才,保障境外矿业投资人才需求。

  积极参与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矿业倡议的研究制定。主动参与多边、双边矿产资源合作规则制定,加强与各国矿业市场、政策、标准等领域对接,推动全球矿业一体化发展。引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矿产贸易谈判和投资规则修订。推动建立区域性矿产品交易中心。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我矿业企业“走出去”,为我矿业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创造更好的国际环境。

 

 

  发挥资源优势助力精准扶贫,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切实提高公益性地质调查服务水平,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共享矿业发展福利。

  坚持矿产开发与扶贫相结合,支持贫困地区依托资源优势,推动矿业经济、地质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促进脱贫致富。实行倾斜政策,在找矿突破重大工程部署、资源开发工作布局、矿业权投放等方面,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安排。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支持力度。开展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地下水综合调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支持力度,用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完善收益分配制度,矿产开发收益分配比例进一步向原产地倾斜。建立资源收益转换机制,加大资源收益在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科技研发、培育替代产业等方面的投入。构建矿山企业与矿区群众利益共享机制,对贫困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强化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改善矿区所在地基础设施和矿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优先吸纳本地劳动力,形成开一方资源、惠一方百姓、促一方发展的良好局面。

  坚持需求驱动,强化服务,加快传统地质矿产工作向大地质、大资源、大环境转型,实施地质矿产调查计划,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防灾减灾、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重大工程、海洋强国建设五大需求。推动信息技术、地质科技创新与地质工作深度融合,建立基础地质调查数据汇聚、共享与更新机制,建设国家地质大数据服务平台,开发多元信息服务产品,促进地质矿产领域信息化深度应用。推动跨层级、跨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制度对接。积极培育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引导信息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企业、公众和其他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公益性地质矿产信息服务。

  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壮大矿业经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大成长型资源型城市矿产勘查力度,规范开发秩序,形成一批能源资源基地。推进成熟型资源型城市矿产高效开发,鼓励规模化经营,延伸产业链条,加快转型升级。继续支持衰退型资源型城市接替资源找矿,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改善人居环境。创新投融资体制,借助资本市场化运作手段,实现产业的柔性改造和服务型转变。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国土资源部要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能源局加强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任务,抓紧组织和推进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要明确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制定规划目标实施考核办法,对主要目标指标、重大工程、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加强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创新重大工程投入机制。国家财政重点保障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和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与保护。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产资源储备与保护等项目实施。加强重大项目实施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建立规划实施监测和动态评估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业形势分析、产业发展的统计和监测,强化对规划实施和环境影响跟踪分析和动态评估,掌握总量调控、布局结构调整等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完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的重点内容、工作部署和具体监管手段。健全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扩大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范围,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规划行为,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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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进行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世界已知的矿产有1600多种,有工业价值的矿产约150余种,其中80余种应用极广。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大类。矿产资源全球分布的不均衡性决定了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完全依靠本国的资源满足发展的需要,因而进行境外矿业投资、开展矿产资源合作是一国构筑资源供给通道安全、确保资源稳定供应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进行境外矿业投资和合作面临新的形势。一方面,新一轮产业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以新能源汽车、新材料、3D打印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世界产业发展新方向,这些产业的发展将带动锂、稀土、萤石、硼、钒、石墨等矿产资源的勘探和消费。另一方面,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多数矿产价格处于下行通道,给我国加快矿产资源全球布局,满足未来自身需求并分享后期工业化国家发展的“资源红利”带来了机遇。国土资源部正在编制的“十三五”矿产资源规划提出了八大重点工作任务,其中突出强调了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矿产供应、积极参与矿业国际合作,并提出将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深入开展国际矿业投资和加工贸易合作。

在此背景下,国研网基于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多年的数据库建设经验,特别推出了"

"(以下简称"平台") (

),希望全面系统整合全球能源矿产有关信息,为我国进行境外矿业投资与合作提供决策和研究参考。

▌ 

:矿业“走出去”支持政策制定部门及相关服务部门。

▌ 

:开设矿业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矿业及矿产资源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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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力我国有关

充分认识当前全球矿业发展形势,出台或完善参与全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提高参与全球矿产资源治理的深度与广度,塑造有利于我国矿业企业“走出去”的国际环境;

▌ 帮助我国

深入研究各国合作诉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矿产资源赋存特征和分布规律、相关政策变动情况、配套基础设施条件、主要竞争对手动态等矿业投资环境,发现矿业投资机会,并识别面临的主要风险,科学制定“走出去”策略,提高矿业境外投资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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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提供丰富的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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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系统地收录了全球矿产资源相关的资讯、政策、法规、案例、报告、图表、项目及数据信息;覆盖采用科学方法筛选出的57种战略矿产、全球70多个主要矿产资源国家和地区,以及全球主要矿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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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全面、及时、系统收录全球主要国家矿产资源相关最新资讯、政策法规、统计数据、分析报告、投资案例、项目机会、信息图标、矿业公司等信息,覆盖地质勘查、勘探开发、矿权交易、矿业投融资、冶炼与加工、技术与设备、矿业服务等全产业链。具体栏目结构及内容说明如下:

 

提供国内外矿产资源领域最新政策动向、发展态势、重大事件等相关的新闻报道信息。

矿业报告栏目提供全球矿业发展趋势、矿种供需形势、国别投资环境分析、矿产开发形势、矿业投融资、矿业投资风险与机遇、矿业管理制度研究、矿业走出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针对性的学术论文、对策研究和调研报告;国别报告栏目提供国别形势分析、投资指南、投资报告、营商报告、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深度研究报告。

提供重点跟踪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税收、环境保护、劳工与就业等方面跟矿业投资相关的最新政策、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

提供全球主要国家1990年以来的石油、天然气、煤炭、铀、铁、铜、铝、铅等多个矿种的储量、产量、消费量、贸易量、价格数据,以及全球矿业产值、矿业就业人口、矿业生产指数、矿业景气指数、矿业公司活跃程度、矿业并购指数以及中国境外矿业投资数据等。

提供国内外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作信息。

 

提供国内企业进行境外矿业投资、开发、合作方面成功或失败的案例,为其他企业后续走出去提供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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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70多个重点跟踪国家矿业投资与合作环境相关的信息,包括国家概况(含自然资源、产业发展、对外贸易、投资环境、双边关系等)、最新资讯、分析报告、信息图表、投资案例、政策法规、重点企业等。

对国内外重点矿产公司信息进行梳理、跟踪,下设中国公司、外国公司两个类别,同时可按公司名称首字母进行快速检索,每个公司下设公司简介、最新资讯、公司研报、财务报告四个子栏目(注:后两个栏目仅针对上市公司)。同时,此版块还将提供权威机构发布的全球油气公司排行榜、全球矿业上市公司排行榜、中国采矿业上市公司排行榜、中国矿业及冶炼加工企业排行榜等公司排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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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

5

印度

29

摩洛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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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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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莫桑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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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巴西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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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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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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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_中国地质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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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继续推进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探索以本附件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等作为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开展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需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需要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除外。

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其中油气探矿权可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

本意见下发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为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和信息交易成本,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将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企业可根据技术能力确定技术可采储量,根据经营决策确定经济可采储量。

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提高行政效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人或压矿建设项目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审查,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定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现状调查,夯实资源本底数据。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本意见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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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矿业综述 | 新时代中国矿业高质量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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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_资讯_在贵州 - 贵州城市生活第一门户官网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精神(以下简称《部意见》),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成效,现就深入推进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关事项指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等。主矿种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中明确的主要矿种。同类矿种指《矿产资源分类目录》中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四大类。

  (一)按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及相关事项同级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煤层气、金、铁、铬、铜、铝、镍、锆、磷、萤石、锰12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及相关事项管理。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矿种详见附件1。市(州)级出让登记权限矿种不得下放县级。

  (二)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原则上不跨市(州)级行政区划。因矿床条件确需跨市(州)行政区设置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管辖,涉及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应出具初审意见(模板详见附件4)。

  (三)勘查开采共伴生矿种的,按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管理。变更主矿种或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变化后主矿种权限管理。

  二、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

  (四)建立矿业权登记制度。将矿业权审批登记制改革为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登记制,矿业权人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后,即可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五)应当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情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1.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矿业权新立登记的;

  2.探矿权转采矿权新立采矿权登记的;

  3.扩大矿区范围、勘查开采主矿种变化、增列矿种矿业权变更登记的;

  4.2020年5月1日前已设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到期需要探矿权延续登记的。

  矿业权人应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合同范本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六)取消部分事项

  1.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等,不再受理、审批划定矿区范围事项。矿区范围在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2.取消单独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矿山企业按矿山资源储量规模与规划生产规模相匹配、不低于矿种最低准入开采规模的原则确定生产规模,最终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核准)规模为准。

  3. 取消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事项。探矿权人按《DB52T 1433-2019  固体矿产绿色勘查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内容。

  4.简化要件资料。取消各类非法定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矿业权人出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闭坑地质报告、市县核查意见表等要件。不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煤矿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作为矿业权登记前置要件。对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书,矿业权人在该部门办理矿业权相关事项时无需再提交(非油气矿业权登记要件清单详见附件3)。

  (七)优简相关事项

  1.“三合一”方案不再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采矿权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三合一”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三合一”方案只评审不备案,由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将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三合一”方案、专家评审意见送权限内发证机关和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查。专家评审费用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简化矿业权抵押备案登记。矿业权抵押由抵押双方自行评估风险,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矿业权不得抵押。抵押人已将抵押物(矿业权)抵押给抵押权人的,可由抵押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抵押备案登记;需解除抵押备案的,由抵押双方共同申请解除抵押备案登记(登记申请书详见附件2)。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八)明确矿业权有效期。探矿权新立和延续登记有效期每次为5年。采矿权有效期按评审备案资源储量规模大小核定登记最长有效期,资源储量大型及以上的为30年、中型的为20年、小型的为10年;砂石土类采矿权最长有效期为10年。采矿权到期确需延续的,按延续时剩余资源储量规模确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九)改进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计算方式。适用以计算方式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计算不再与“三合一”方案确定的矿山服务年限挂钩,计算方式改进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市场基准价×拟动用资源储量。拟动用资源储量=推荐生产规模×发证年限×15(备用系数)。

  拟动用资源储量大于等于评审备案总资源储量的,拟动用资源储量即为评审备案的总资源储量;拟动用资源储量小于评审备案总资源储量的,未计算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资源储量,待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再行计算。

  三、建立矿业权“净矿”出让新机制

  (十)健全完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决定、科学配置矿产资源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在政府主导下,统筹用矿、用地、用林和矿山生态修复政策,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科学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具备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环评、生产许可等手续条件。

  (十一)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共享相关信息,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出让项目信息。依据地方经济发展和矿业权市场需求,适时竞争性出让矿业权。

  (十二)严格执行矿业权准入条件。矿业权准入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要求。禁止新设汞矿、砖瓦用粘土矿业权;限制新设钒矿、硫铁矿矿业权。允许地热、矿泉水等依据单井单工程勘查储量报告出让采矿权。

  (十三)完善矿业权项目出让管理。矿业权出让按登记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拟新设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含招拍挂、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平面扩大矿区范围),由矿山所在地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相关县(区)意见提出,将拟出让的矿业权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应急、交通、水利、文化旅游、能源、林业等相关部门联查联审,共同会商,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地、水库淹没区、城镇及园区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按照矿业权准入条件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市(州)人民政府将矿业权出让项目函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附具市(州)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和拟出让矿业权情况说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各市(州)拟出让矿业权项目,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十四)开展砂石土类、矿泉水、地热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支持探索创新“净矿”出让方式、模式,鼓励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打捆出让,各算其账,鼓励对矿山用地、用林、用草、搬迁安置、资产评估等统一确权评估,在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外单列。经法定程序新出让的矿业权,除不可抗力外,因部门原因导致矿业权人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相应部门负责。

  四、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十五)严格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前应将矿业权出让基本信息、前期投入情况及处置意见、风险提示、出让合同、成交规则等材料同步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矿业权交易规则。

  (十六)严格限定协议出让矿业权范围。稀土、放射性矿种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和上部(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的同类矿种,需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十七)规范协议出让矿业权行为。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集体研究,综合考虑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协议出让矿业权的,需征求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需要协议出让的矿业权除外。

  五、规范矿业权登记具体事项

  (十八)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与相应登记事项同时受理,分步办理。矿业权人按矿业权登记要件清单提交申请,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后,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十九)探矿权延续扣减面积规定。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及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探矿权除外),如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地、水库淹没区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重叠的,应优先缩减,超过应缩减面积的,可以在下次延续登记时抵扣。

  本意见下发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探矿权人应当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延续合同,延续登记的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已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规范变更增列矿种登记。变更或增列矿种的,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依据评审备案储量报告涉及的矿种提出申请,仅限同一矿区范围的同类矿种(地热、矿泉水相互之间增列的除外)。非煤矿业权原则上不得增列煤矿矿种。砂石土类矿产不得增列其他矿种。

  六、加快推进煤层气勘查开采

  (二十一)煤层气矿业权人资格要求。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具备《部意见》规定的资格条件,煤矿矿业权人增列煤层气矿业权的,不受资金限制。

  (二十二)煤矿采矿权可优先增列煤层气矿业权。在煤炭资源富集区,优先设置煤矿矿业权。煤矿探矿权原则上不再单独增列煤层气探矿权,按有关规定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在申请煤矿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提交可供开采煤层气资源储量的,可申请增列煤层气采矿权。

  已设煤矿批复的初步设计(核准)规模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采矿权人可申请增列煤层气探矿权;毗邻煤矿批复的初步设计(核准)规模累加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经协商可由其中一个煤矿采矿权人申请增列煤层气探矿权,也可联合成立营利法人企业或共同委托第三方申请增列煤层气探矿权,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应符合《部意见》规定的资金条件。

  (二十三)实行煤层气探采合一制度。煤层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煤层气资源的,在报告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报告内容包括可供开采煤层气资源范围坐标、开采层位、资源量、试气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等,应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

  (二十四)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以及矿业权人提出申请需要评审备案等,完成评审后,由评审机构代为向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二十五)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地质资料汇交。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及时催交并依法处理。不具备地质资料馆藏条件的市(州)应向上一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

  (二十六)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本意见下发前,财政出资已设探矿权到期不再延续登记,项目完成后由矿业权人向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探矿权。形成的矿产地纳入矿业权出让项目库管理,适时按需面向市场主体公开竞争性出让矿业权。

  八、加强矿业权管理数字化建设

  (二十七)建立全省统一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管理系统。各级矿业权登记机关须使用全省统一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报盘)系统和“一张图”电子政务平台进行评审备案,实时将评审备案结果统计入库,形成全省统一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管理系统。

  (二十八)保障矿业权数字化建设。做好矿业权登记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为矿业权管理改革做好技术支持,进一步加强矿业权数字化建设及维护工作,配备技术力量。矿业权登记管理实行“同一登记系统、同一信息传输网络、同一张图、同一数据库”制度。按照“谁发证、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定期对“数据库和一张图”过期数据、重复数据进行清理处置,确保矿业权登记数据准确、有效。

  九、有关工作要求

  (二十九)做好承接工作准备。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部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正确认识理解深化改革的重要性,统筹谋划,做好宣传动员和承接改革各项工作准备。

  (三十)保障业务工作不间断。按本意见明确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在贵州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平台上进行交接,分送数字档案,纸质档案原地归档保存。对原属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权限矿种纸质档案,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到省地质博物馆(省地质资料馆)调用,确需调走的,按程序移交。本意见生效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受理的登记事项,由原登记机关继续办理、办结,不移交办理中的登记事项。本意见生效后,按新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受理和办理,矿业权人已完成的各类技术报告继续有效并互认;各级政府已批准出让的矿业权,未完成出让的,按原矿业权出让方案完成出让工作后,按本意见矿业权登记权限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本意见生效后,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权限内的矿业权办理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需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模板见附件4)。

  (三十一)失信联合惩戒。矿业权人应诚信自律,依法依规履行法定义务,履行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事项,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发现矿业权人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落实相关约定事项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十、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河道砂石土外的矿产资源管理。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也可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部意见》一致。《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天然矿泉水矿业权改革促进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7〕12号)、《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备案工作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的通知》(黔国土资办发〔2018〕10号)同时废止,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