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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纠纷医调委能解决吗

一般医疗纠纷医调委能解决吗

在医调委如何协商解决医疗纠纷?_腾讯新闻

发生医疗纠纷后,很多患方当事人都不愿意走法律程序,希望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通过医调委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成本低廉而患方自己介入度高,医疗机构同样希望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也是极力推荐至医调委的。下面林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经验。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一般是由当地司法局设立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初衷是为了缓解医患矛盾,减轻医院、卫健委解决医疗纠纷的压力。医调委一般只有市、区(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也就是即便是省、部级医院,也可以到市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但区(县)级医疗机构就只到区医调委调解。医调委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以下内容:1.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2.负责调解或协助处理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3.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4.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这是所有至医调委调解的患方最关心或猜疑的问题,林律师不能明确地告诉大家医调委会偏向于哪一方,但会说关键几点让大家去分辨:1.医调委与患方的业务来往是一次性的,但与辖区的医疗机构是常年的业务来往关系;2.医调委的调解员一般是有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经验的退休法官或医院医务科的退休职工承担;3.医调委的案件评估专家绝大多数是由退休医学专家担任;4.医调委的初衷都是解决纠纷,他们是想撮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5.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都是会充分降低患方赔偿预期的,因为这更容易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不请有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士评估、分析一下案情,那协商的时候提多少赔偿都不知道;经历过医疗纠纷调解的人都会知道,在医调委和医院打交道,没有专业指导,被PUA、走无数条弯路是肯定会发生的;如果只知道损害后果,不知道医院错在哪里,在医调委和医院谈判也是没有任何分量的,对医院的指控会毫无底气。所以,必须请专业人士对案件进行分析,给出医院的过错点、责任比例、可以主张的赔偿金额等意见,另外对于是否做尸检、做医疗事故或司法鉴定,也必须由专业人士给出意见,最好是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聘请律师是昂贵的,虽然代理调解的案件前期律师费收费不高,但是调解成功后,还是会要支付一定比例赔偿款作为律师费的,很多患方当事人不舍得。不聘请律师也就是不从专业技术路线出发,不对医院的具体过错做过多纠缠,只管指控后果的严重性与不合理性。那么制造医院的舆论压力、社会关系压力很重要。

制造社会舆论不用我多说,自媒体、大众媒体、朋友圈、现场维权都是大家惯用的方法,但是切忌采取构成“医闹”的行为,林律师专门有一篇文章教患者朋友如何在维权的过程中避免成为“医闹”而犯法。当一个医疗纠纷容易引起负面舆论时,例如术后患者麻醉恢复不完全,在转运过程中缺氧死亡,这样的情况往往是医务人员极度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产生的社会舆论对医院、医务人员个人影响都很大,那么制造合理的社会舆论压力非常有利于协商调解。但反之,如果医院并没有明显的过错,硬是要冠以莫须有的罪名大肆宣传,医院反而不会和你协商,因为他们要改变负面舆论最好的做法就是让正常的法律程序来“平反”。

然后,与调解员保持良好关系非常重要,当医院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时,通过调解员的同情,撮合医院和患方协商,调解成功率是比较高的,而且也无需和医院完全对立起来,甚至最后可以握手言和。

律师的作用主要是在于以下几点:1.律师介入让医院、医调委知道患方下定决心在维权;2.医院、不公正的调解员难以再通过话术、专业知识的高点来忽悠患方;3.律师可以指导患方如何触碰到医院的痛点,例如律师可以有理有据向对方指出,如果进行鉴定,会构成什么等级的医疗事故,或会承担多大金额的赔偿,会给医院、医务人员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4.专业律师有丰富的谈判经验,知道如何推进谈判以及如何接近双方的预期;5.律师可以指导如何应付医院、医调委的回复。等等。

那么患方和律师应该怎么配合呢?谈判的时候,律师讲的是专业、法律,亦或是道理,而患方当事人讲的是感情、诉求,亦或是市井语言,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而且可以轮流变换。律师向对方给出案件专业的观点,例如某一个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违反了哪些指南、医疗常规,如果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会是几级医疗事故,从而让医院在专业上认识到自身的过错、责任;而当事人应当适时表达愤怒、对不公平的抱怨,让医院产生情感上的压力,例如愧疚感。当然谈判桌外更要配合,患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律师的指导如何与医院继续沟通,如何进行其他维权行为以促成调解。

作为患方,在医调委调解要多一个心眼,因为医调委会最大程度上“劝”你接受医院的调解方案,那么他们会最大程度上降低你的预期,所以对于医调委调解员或专家说的话,不能过于相信,也不能一句也不听,更多的时候,要让调解员“正确”地将自己的意思传导给医院。例如,一个案件医调委的评估意见是一个次要,但如果咨询过专业律师应该鉴定为一个同等责任时,最好是坚持专业律师的意见,但医调委给的“次要”意见也要放在心里,因为这很可能是医院愿意以这个责任比例为基础谈赔偿。同时,也要将己方藏在心里的赔偿方案以合适的方式让医调委传递给医院,例如可以跟调解员说可以不再坚持20万的赔偿,但也不能接受医院10万的赔偿,那么医调委肯定会在15万左右来撮合双方。

一个医疗纠纷案件一般都要经过多轮协商、谈判才会达成协议,而且很多谈判进入死胡同,扯皮几个月毫无进展,甚至最后医院、医调委都不愿意调解了,那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做呢?

1.制造点动静,让医院没有觉得你已经“消停”,例如继续投诉、媒体报道医院的不法行为。

2.尝试走法律程序,协商调解其实不一定非得在医调委进行,包括在法院,很多医院认为患方不会走法律程序,也就一个劲的拖着不协商,当患方真的走法律程序时,他们又愿意协商。

3.降低赔偿要求,请调解员传递信息。降低赔偿要求不要过于直接的去通知医院,最好是由调解员通知,因为调解员本意还是想撮合调解,过于直接的通知,会让医院以更低的金额来回复你。

总之,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请专业律师介入很重要,但即使有律师的参与,也要做好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如果最后没有协商成功,也不要轻易放弃走法律程序的机会。

在医调委如何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找哪个部门解决 - 法律问答

 

在医调委如何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找哪个部门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很多患方当事人都不愿意走法律程序,希望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通过医调委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成本低廉而患方自己介入度高,医疗机构同样希望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也是极力推荐至医调委的。下面林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经验。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一般是由当地司法局设立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初衷是为了缓解医患矛盾,减轻医院、卫健委解决医疗纠纷的压力。医调委一般只有市、区(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也就是即便是省、部级医院,也可以到市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但区(县)级医疗机构就只到区医调委调解。医调委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以下内容:1.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2.负责调解或协助处理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3.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4.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这是所有至医调委调解的患方最关心或猜疑的问题,林律师不能明确地告诉大家医调委会偏向于哪一方,但会说关键几点让大家去分辨:1.医调委与患方的业务来往是一次性的,但与辖区的医疗机构是常年的业务来往关系;2.医调委的调解员一般是有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经验的退休法官或医院医务科的退休职工承担;3.医调委的案件评估专家绝大多数是由退休医学专家担任;4.医调委的初衷都是解决纠纷,他们是想撮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5.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都是会充分降低患方赔偿预期的,因为这更容易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不请有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士评估、分析一下案情,那协商的时候提多少赔偿都不知道;经历过医疗纠纷调解的人都会知道,在医调委和医院打交道,没有专业指导,被PUA、走无数条弯路是肯定会发生的;如果只知道损害后果,不知道医院错在哪里,在医调委和医院谈判也是没有任何分量的,对医院的指控会毫无底气。所以,必须请专业人士对案件进行分析,给出医院的过错点、责任比例、可以主张的赔偿金额等意见,另外对于是否做尸检、做医疗事故或司法鉴定,也必须由专业人士给出意见,最好是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聘请律师是昂贵的,虽然代理调解的案件前期律师费收费不高,但是调解成功后,还是会要支付一定比例赔偿款作为律师费的,很多患方当事人不舍得。不聘请律师也就是不从专业技术路线出发,不对医院的具体过错做过多纠缠,只管指控后果的严重性与不合理性。那么制造医院的舆论压力、社会关系压力很重要。

制造社会舆论不用我多说,自媒体、大众媒体、朋友圈、现场维权都是大家惯用的方法,但是切忌采取构成“医闹”的行为,林律师专门有一篇文章教患者朋友如何在维权的过程中避免成为“医闹”而犯法。当一个医疗纠纷容易引起负面舆论时,例如术后患者麻醉恢复不完全,在转运过程中缺氧死亡,这样的情况往往是医务人员极度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产生的社会舆论对医院、医务人员个人影响都很大,那么制造合理的社会舆论压力非常有利于协商调解。但反之,如果医院并没有明显的过错,硬是要冠以莫须有的罪名大肆宣传,医院反而不会和你协商,因为他们要改变负面舆论最好的做法就是让正常的法律程序来“平反”。

然后,与调解员保持良好关系非常重要,当医院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时,通过调解员的同情,撮合医院和患方协商,调解成功率是比较高的,而且也无需和医院完全对立起来,甚至最后可以握手言和。

律师的作用主要是在于以下几点:1.律师介入让医院、医调委知道患方下定决心在维权;2.医院、不公正的调解员难以再通过话术、专业知识的高点来忽悠患方;3.律师可以指导患方如何触碰到医院的痛点,例如律师可以有理有据向对方指出,如果进行鉴定,会构成什么等级的医疗事故,或会承担多大金额的赔偿,会给医院、医务人员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4.专业律师有丰富的谈判经验,知道如何推进谈判以及如何接近双方的预期;5.律师可以指导如何应付医院、医调委的回复。等等。

那么患方和律师应该怎么配合呢?谈判的时候,律师讲的是专业、法律,亦或是道理,而患方当事人讲的是感情、诉求,亦或是市井语言,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而且可以轮流变换。律师向对方给出案件专业的观点,例如某一个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违反了哪些指南、医疗常规,如果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会是几级医疗事故,从而让医院在专业上认识到自身的过错、责任;而当事人应当适时表达愤怒、对不公平的抱怨,让医院产生情感上的压力,例如愧疚感。当然谈判桌外更要配合,患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律师的指导如何与医院继续沟通,如何进行其他维权行为以促成调解。

作为患方,在医调委调解要多一个心眼,因为医调委会最大程度上“劝”你接受医院的调解方案,那么他们会最大程度上降低你的预期,所以对于医调委调解员或专家说的话,不能过于相信,也不能一句也不听,更多的时候,要让调解员“正确”地将自己的意思传导给医院。例如,一个案件医调委的评估意见是一个次要,但如果咨询过专业律师应该鉴定为一个同等责任时,最好是坚持专业律师的意见,但医调委给的“次要”意见也要放在心里,因为这很可能是医院愿意以这个责任比例为基础谈赔偿。同时,也要将己方藏在心里的赔偿方案以合适的方式让医调委传递给医院,例如可以跟调解员说可以不再坚持20万的赔偿,但也不能接受医院10万的赔偿,那么医调委肯定会在15万左右来撮合双方。

一个医疗纠纷案件一般都要经过多轮协商、谈判才会达成协议,而且很多谈判进入死胡同,扯皮几个月毫无进展,甚至最后医院、医调委都不愿意调解了,那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做呢?

1.制造点动静,让医院没有觉得你已经“消停”,例如继续投诉、媒体报道医院的不法行为。

2.尝试走法律程序,协商调解其实不一定非得在医调委进行,包括在法院,很多医院认为患方不会走法律程序,也就一个劲的拖着不协商,当患方真的走法律程序时,他们又愿意协商。

3.降低赔偿要求,请调解员传递信息。降低赔偿要求不要过于直接的去通知医院,最好是由调解员通知,因为调解员本意还是想撮合调解,过于直接的通知,会让医院以更低的金额来回复你。

总之,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请专业律师介入很重要,但即使有律师的参与,也要做好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如果最后没有协商成功,也不要轻易放弃走法律程序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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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医调委能干啥? - 知乎

医调委,大家应该都听过这个机构,但是问起这个机构是干什么的,应该没有多少人能答得上来。医调委,全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顾名思义就是负责调解医疗纠纷的,因为医疗纠纷专业性太强,如果由一般人员来调节的话,调解结果不一定能让医患双方满意,而医调委作为一个专业机构,为医患双方搭建了一个沟通协商平台,在其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的前提下,对医患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达到解决医疗纠纷的目的。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以医患双方的自愿为基础前提,适用的依据或准则比较广泛,不仅包括各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还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合同、道德、习惯、风俗等民间规范,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作为调解的依据并在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调解协议是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处分行为,尽管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合同,但本质上属于一种契约,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达成的协议相比,其效力存在差异。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制定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调解法》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相比之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构、其他民间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可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其法律效力。

可以使医患双方从复杂的程序中摆脱出来,专心于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大大减少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耗费的时间。同时,患者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赔偿,节省了医患双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所要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和其他自费项目,同时也减少了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过程中需要承受的巨大心理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审判依据法律法规解决医疗纠纷,关注的是法律实施及适用等,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更多关注的是未来医患双方之间关系的发展。此外,诉讼具有明显的对抗性,双方处于敌对状态,一般由律师代表医患双方讨论医疗纠纷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或由律师提出医疗纠纷中什么是重要的问题。与之相对应,调解是一种非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致力于改变矛盾双方之间的对抗性的地位,调解没有胜诉方也没有败诉方。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调委的帮助下,可以坐下来进行面对面交涉,矛盾双方可以就医疗纠纷解决方案中涉及的赔偿和非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患方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想法以及情绪,表明自己的诉求,医方也可以就涉及到的医学专业问题作出详细阐述,医患双方真诚交流,坦白分析事件发生的真相及原因,最终确定赔偿责任。

与诉讼的公开审判相比,调解具有完全的保密性。医疗纠纷调解是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私下秘密进行的,医调委对调解中涉及到的与医患双方有关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通常,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医患双方交流较少或者交流不充分。尽管有时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医疗意外仍然会发生,此时充分的交流即有助于缓解由于此种情况所引起的负面影响,医疗机构或医生也能够仔细分析可以避免的医疗过失发生的类型、原因,可以充分了解患者的诉求以及通过站在患者角度进行换位思考,了解患者在整个医疗纠纷过程中的感受,便于有针对性的采取改进措施,促进卫生服务质量的改善提高。

对于医疗纠纷,不管是诉讼还是调解,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问题,希望大家都能选对适合自己的方式。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 知乎

一般来讲,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有4种,实践中比较常用的是前三种。

1,双方协商。

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一般有数额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1万元以下的医院和患方能够达成一致,可以自行协商。

2,医调委调解。

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医调委调解解决。如果赔偿数额在1万以上,一定数额以下,比如有的地方的上限是15万,是不需要鉴定的。超过15万元,是需要申请鉴定,医调委根据鉴定意见进行调解。关于鉴定,有的地方要求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简单,有的地方是中机构的司法鉴定,有的地方双方可以选择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鉴定。

3,诉讼途径。

协商不成,或者医调委调解不成,患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患者也有权不经过协商,医调委的调解,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诉讼程序,一般需要进行鉴定。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大多数法院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有的法院要求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涉及到伪造病历,根据最高院的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根据情况的不同进行处理。如果影响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由伪造,篡改,隐匿病历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4,行政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产生医疗纠纷,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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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医疗纠纷处理方法(患者篇) - 知乎

医疗纠纷可以说是最难处理的民事纠纷,非常耗时耗力,影响生活,影响工作,影响心情,这是因为医疗纠纷案有着与其他民事纠纷不一样的地方。

1.医学知识太过专业。

医学从来都不是无师自通的科学,即使理论知识学得再通透,没有经过实践,也不会看病,所以,不是医学出身的患者,是无法完全理解医疗行为的逻辑及合理性,更无法明确医疗行为是否正当、是否有过错。因为医学知识太过专业,普通人和医务人员知识上的差异会产生很大的分歧,很多医疗纠纷是从认知差异开始的,而不是医疗行为的错误所导致。例如,很多人认为产前检查无异常就可以避免出生错误,如果出生的新生儿有三体综合征,那肯定是医院有过错。这就是认知差异导致的医疗纠纷,但据目前的医疗水平而言,产前检查远远不能避免畸形新生儿的出生,产前检查也不能完全排除三体综合征。

2.医疗机构太过强势。

发生医疗纠纷后,与患方沟通处理纠纷的并不是医生,而是医务科或者安全办,这是根据卫生部的要求设置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在沟通过程中,患方会发现这个部门“流氓式”的工作方式。林律师不管代理患方还是医方,都会和这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打交道,无一例外的是,这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对待患者及家属提起纠纷的方式:“医院没有过错”、“你要做第三方鉴定”、“要做尸检”、“病历还没有整理好”、“主观病历不能给”、“院领导还要讨论”、“我也没有权力赔你钱”、“你的赔偿要求离医院的预期太远了”、“医院不同意协商,建议走司法程序”,各种惯用术语林律师也能背诵了,这种对待医疗纠纷的方式核心是拖时间、绕弯子、不配合,为了增加患方维权成本、维权时间,以让患方知难而退、不了了之。

3.处理医疗纠纷的机构多,但能解决问题的少。

发生医疗纠纷后很少一部分由科室甚至医生自己处理医疗纠纷;不过绝大多数医疗纠纷由医务科或医务科下属的安全办处理;如果医患双方没有解决或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很多纠纷被授意到医调委处理,医调委是由当地的司法部门设置的一个半官方的调解机构;进入医调委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后,医院一般会安排法律顾问介入;很多案件如果没有解决或达成协议,当事人会向卫健委投诉,于是卫健委医政医管部门又介入,此时多建议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于是医学会又参与进来;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是解决纠纷的终极机构,但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需要经过司法鉴定,于是司法鉴定中心又参与进来……由此可见,处理医疗纠纷的机构有相关科室、医务科或安全办、医调委、卫健委、法院,参与处理的还有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所以医疗纠纷案发生后,很多当事人无所适从,不知找哪个部门好,往往因为选择错误,费时费力,最终啥也没解决。

4.患方举证太困难。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案由患方举证,即由患方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对于患方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工作。除鉴定机构外上述所有解决医疗纠纷的部门均无专业知识或资质来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所以在司法鉴定结论出来前,可以说患方是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患方还存在一个天然的劣势,医疗行为进行的时候,很难有机会去固定证据,而医疗纠纷发生时,医方已对最重要的证据——病历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完善”。

5.维权程序程序复杂。

医疗纠纷因为其专业性,司法程序远多于其他民事纠纷。最核心的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这不仅仅是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那么简单,很多死因不明的病例还需先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后再行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也不是简单的就由医院赔偿,还需明确责任比例,并根据损害结果计算赔偿,除死亡以外,这里边还要鉴定出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用、护理期、营养期等等,漏申请一项,法院判决前还需申请一次鉴定,非常复杂,需专业律师指导。

6.维权费耗时太长。

医疗纠纷案处理如此复杂,大部分案件如果不是患方自己知难而退,耗时都长达1-2年,而患方的前期维权费用多超过2万元。林律师见过有经过10年才妥善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先是经历了漫长的调解协商,协商不成做医疗事故鉴定,两级鉴定后还不能达成协议,起诉到法院,再重新做司法鉴定,鉴定前还遭遇各种退鉴,最终鉴定结论出来后又经历了一审二审判决才获赔!维权的人已经心力交瘁了!

不过医疗纠纷处理如此艰难、复杂,关键原因还是维权没有得到专业人士的指导,没有选择最合适的维权方法,瞎打误撞,浪费时间精力。

下面,作为有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背景的林律师,就长期处理医疗纠纷案的经验,为遭遇医疗纠纷案的患方,提供最好最适宜的处理方法。

1.如果争议金额较少,建议双方调解解决为宜。

如果医疗损害不构成伤残,不管医方的过错责任多大,赔偿都较少,仅涉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走司法程序,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加起来可达4-5万元,不管医方还是患方维权成本都很高,得不偿失,特别是众多医疗美容所引起的纠纷,争议金额很少超过10万,1-2万的居多,私下双方调解结案省时省力省钱。

特别是医美纠纷,产生纠纷的原因多为整容后效果达不到预期,或者外貌改变变差,例如双眼皮不对称、鼻子变歪了、隆胸假体移位等等,这些并不能构成完全意义上的医疗损害,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外貌不好看了,难以构成医疗损害,没有医疗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是没有赔偿的,那走司法程序必败无疑!而且除了构成伤残,医美纠纷涉及的赔偿金额大多不会超过10万,打官司得不偿失。

2.不能寄太多希望于医调委。

医调委是一个半官方的居中调解机构,没有行政和双方强制力,调解成功率不高,但消耗的时间却很长。患方一般申请医调委调解,是因与医方调解不成后,遵从医院或卫健委的建议所申请的,很多当事人认为在医调委的调解下一定可以达成协议,却不知这一调至少要耗费数月,医方的赔偿方案也不见得会作出让步。而医方在医调委介入后,也会消耗一定的资源去获得有利谈判形势。不过医调委有一条是非常值得赞扬的,就是医调委不收取费用。所以,林律师认为,无论如何都不愿走司法程序的当事人,又希望获得较公正的赔偿后,可借助医调委居中调解,但据林律师的经验,调解结案——包括医调委居中调解的,赔偿金额多与法院判决的有很大差别。

3.死因不明的病例,尽早行尸检确定死因再进一步维权。

对于死因不明的案例,一般医方会建议患方行尸检(当然有些死因明确的医方也建议尸检,不过是增加患方维权成本的策略),且尸检应当在死亡后良好冷藏条件下的7天之内。如果死因不明患方又不同意尸检,维权会相当困难,至少走司法程序会举证很困难,一般此类案例患方会败诉,林律师不建议起诉;如果患方同意尸检,那应当尽早向卫健委申请鉴定机构尸检,尸检选择省内较权威的机构为宜,因为尸体运输费用高昂,省内尸检费用多在1-2万,而省外尸检,费用高达3-4万。死因不明的医疗纠纷如果双方可达成协议,愿意鉴定机构根据病历资料推定死亡原因的,也可不尸检,毕竟尸检耗费高昂,一般家属都不愿意亲人去世后仍遭受尸检。

4.对于死亡明确的病例,尸检非必须程序。

死因明确的,一般无需尸检,尸检只能查明死因,并不能鉴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只能通过司法鉴定及医学会鉴定明确。死因明确医院仍建议尸检的,有可能是因为医院不清楚医疗纠纷案件司法程序,以为所有死亡的案例均需尸检,可咨询律师后拒绝;也有可能是医院为了应付家属、拖延时间的借口,也可拒绝尸检。但如果患方不认可医方提供的死亡原因,则应当主动申请尸检,否则司法鉴定机构会以死亡原因有异议,未行尸检确定死因而退鉴,患方可能因举证不利而败诉。

5.行医疗事故鉴定耗时耗费少,但不见得能更快解决纠纷。

很多当事人认为,如果医学会认定存在医疗事故后,医院就会马上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任何案件如果不是法院判决,都不会有法律强制力,所以,通过卫健委申请的医学会鉴定结论,也仅仅是给双方提供一个具有参考的鉴定结论而已,医调委、卫健委均无权力要求医院一定按照结论赔偿,也不能要求患方一定接受医院的赔偿方案。所以,如果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纠纷,最好事先双方签署协议,赔偿方案必须按照一次或二次鉴定结论(医学会鉴定可申请二级)来制定,并协商好各赔偿项目的标准,否则鉴定结论出具后纠纷仍不会很好解决(但实际上几乎没有这样的协议存在)。

6.如果双方调解意愿低,不建议行医疗事故鉴定,直接起诉为宜。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者不为替代关系,可同时、也可先后进行,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出来后如果协商不成,通过法院又可以再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林律师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一方对一级或二级医疗事故鉴定都不满,起诉后,又通过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一个纠纷从发生到解决,鉴定了2-3次,到最终赔偿到位,耗时3-5年之多,维权费用双方更是高达10万!

7.预期赔偿金额较大,建议直接走司法程序。

赔偿金额多的,要协商解决很难,因为即使医院自己也认识到医疗过错明显,也不见得会愿意达成协议。原因之一,当地卫健委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纠纷案件,禁止未经司法鉴定或者法院判决而直接赔偿;原因之二,赔偿金额过高,院委会难以批准,因为高额赔偿需要院领导签字负责,如果会带来负面影响,院领导是不会冒这个风险的;大金额的赔偿,没有司法鉴定的依据,会因为赔偿标准、责任系数无限扯皮,有时候甚至会为了一个伤残等级的评估扯皮上半年,既然一定要做司法鉴定,何不直接起诉更利索?

8.委托医疗纠纷专业领域律师代理。

我们是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提供医疗领域法律顾问、咨询、医疗纠纷案件代理、司法鉴定代理等服务。林律师遇到很多医疗纠纷案件,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错误地判断己方态势,特别是患方,花费很多时间、精力、金钱维权,却不知医方过错很小,赔偿很少。一个医疗纠纷案件要想胜诉并达到良好的赔偿预期,首先要能基本判断医院的主要过错以及过错责任比例,并算出大概的赔偿金额。这个工作只有有良好医学背景的律师才能完成;然后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因为经历了众多案件,了解各个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习惯,知晓当地医调委解决纠纷的成功率,熟悉司法鉴定中心的公正性,清楚法院处理案件的速度,所以能够为患方选择最好的处理途径;接着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能够处理好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阻力与困难,例如没有做尸检被鉴定机构拒鉴怎么办?病历真实性有问题如何应对?退鉴后法院不同意重新委托鉴定怎么办?最后,很多医疗纠纷最终以调解结案,包括在法院的调解,这需要运用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调解技巧。

总之,医疗纠纷案复杂而专业要求高,患方单打独斗很容易走弯路,耗尽精力而得不到预期效果,但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会作出更准确的案情判断、选择更好的维权方式、制定最合理的赔偿方案,省时省力、效费更高!

医疗纠纷的正确处理方法(患者篇) - 知乎

医患关系近年来逐渐融洽,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后,医患矛盾得到很大缓和,医疗纠纷也逐渐减少,但是因为医疗活动基数庞大,医疗纠纷的案件依旧不少,仍然是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遇到医疗纠纷都很糟心,不管是通过调解方式还是司法程序解决,都非常耗时耗力,影响生活,影响工作。下面林律师根据多年处理医疗纠纷的经验,以患方角度给大家提供一些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

医患关系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消费合同,医院只提供医疗服务,病人在医院可以得到诊疗服务,但是没有权利要求医院必须把病治好。而普通的消费合同,商家必须提供合格的商品或体验良好的服务。所以少数患者必须纠正一个错误的观点,付了钱看病,医院不是必须把病治好,这在治疗普通疾病很好理解,因为大家都清楚大部分疾病是不能治愈的,但是如果是医疗美容,很多人就会认为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美容效果,医院就合同违约了。这个错误的观点让很多医美失败的患者走法律程序的时候败诉了,其实医院只要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就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美容效果,不属于合同违约。要维权成功,必须认真理解《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过错责任,不管你是按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维权,医院都必须存在过错。

医疗纠纷涉及医学知识,专业性强。医学是非常专业的一门科学,医疗行为有无过错,非专科医生不能讲出个是非,而且医疗行为还带有一定的学术性,没有非此即彼的正确性,所以,很多医疗纠纷是从认知差异开始的,而不是医疗行为的错误所导致。例如,很多人认为产前检查无异常就可以避免出生错误,如果出生的新生儿有三体综合征,那肯定是医院有过错。这就是认知差异导致的医疗纠纷,据目前的医疗水平,产前检查还远远不能避免畸形新生儿的出生,产前检查也不能完全排除三体综合征。所以存在很多无医疗过错的纠纷被患方揪住不放,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维权,最终医患双方都筋疲力尽,患方则无所获益。患方应当在维权前请专业人士分析一下医方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否则即使存在严重的医疗损害,也不一定会有赔偿。因为根据《民法典》,医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必须医院有过错,患者因此产生医疗损害,损害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第一件应该做的事情是什么呢?那就是封存复印病历。因为病历除了是第一手证据,还是初步评估医院有没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是多少的基本材料,可以说缺少病历,维权无从谈起,即便不走法律程序,也只能以不充分的依据跟医院吆喝赔偿,这是很难维权成功的。如果走法律程序,患方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进行举证主要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的依据主要是医疗病历。所以如何固定病历证据并还原诊疗行为是患方最重要的举证工作之一——即封存复印病历。如何封存复印病历呢?

到医院医务科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或由医务科指示医患办或安全办完成,总之找医务科没错),如果遭拒,可向该院所在地区的卫健委医政处(科)举报,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督促医院履行义务。如果是在下班以后要求封存病历,可以要求值班医生通知医院总值班到场,共同经行病历的封存。注:现在没有主观、客观病历的区分了,医院生成的所有病历,患方都可以复印、查阅、封存。

病历调来后,由于医院一般会想方设法拒绝患方阅读的要求,故意不给完整病历,特别是病程记录、手术记录不愿意出具;而且病历内容多,专业性强,患方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看明白,所以患方需要注意的是清点病历页数,并在封存的信封上注明。

封存袋背面列清封存内容目录,如: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并注明封存为完整病历还是不完整病历,如为不完整病历,最好注明还有哪些病历未封存,因为有些病历确实还没有完成书写,无法封存。注:林律师建议患方要求封存病历的时候强调要封存完整病历,并予以录音录像留证,告知封存之外的病历不予认可真实性。

病历放入信封或文件袋后,用胶水粘牢所有开口并贴上封条,然后双方在封条上盖章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封存的病历资料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医疗机构保管。

如果只封存病历,而不复印一份病历带走,虽然达到了固定证据的目的,但非常影响日后维权,因为不管是协商还是走法律程序,都需要分析病历查找医院的过错,针对过错评估医院的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特别是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或医学专家分析案情时,必须有病历才能分析。

发生任何民事纠纷协商永远是第一选择,因为成本最低。患方可以和医生协商,也可以和医院医务科协商,甚至可以和院长协商,不过就一般医院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而言,和医务科或医务科下辖的安全办协商是最常见的协商方式。对于过错明显,有可能引起社会舆论的纠纷,医院一般是愿意协商的,例如查对错误导致吃错药酿成事故,例如外科手术误伤其他脏器造成伤残。不过根据林律师的经验,大部分医院,不管出了什么医疗纠纷,哪怕是要负主要责任的严重医疗事故,也不愿意和患方好好协商,套路慢慢的只想以很低的“人道主义救济”赔偿,但这不代表医院不愿意协商,而是需要运用一定的技巧才能协商到合理赔偿。建议委托或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再协商。

如果医患双方没有解决或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患方可以遵从医院或卫健委的建议申请医调委来处理,进入医调委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后,医院一般会安排法律顾问介入;医调委是一个半官方的居中调解机构,没有行政和双方强制力,调解成功率不高,偏向性较强,一般调解时限为一个月,可以安排数次调解会议。医调委大多会安排自己的专家组对案件进行初步的评估,给出一个是否有医疗过错及责任比例的意见,然后基于这个意见建议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虽然医调委的专家组意见大多数难以被双方接受,调解成功率不高,但医调委有一条是非常值得赞扬的,就是医调委不收取费用。所以,林律师认为,赔偿预期低,承担不起诉讼成本或不愿走司法程序的当事人,可借助医调委居中调解。

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不为替代关系,可先后进行(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医学会不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出来后如果协商不成,通过法院又可以再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向医学所在地卫健委医政科申请即可,由市级医学会鉴定,如果鉴定意见不服,15个工作日内可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林律师建议双方或通过医调委协商失败仍然不愿意走司法程序、试图协商解决或者承担不起司法鉴定费用的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费1-2千),虽然医学会备受患方诟病其公正性,但近年来,医学会的鉴定越来越向公正迈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或想把所有维权事务交给律师的,可以直接走诉讼程序,由律师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判决。整个过程虽然耗时长,鉴定费用高(1-1.5万)、要承担律师费,但只需在家里等待结果即可,而且最终赔偿更公平合理。

对于死因不明的案例,一般医方会建议患方行尸检(当然有些死因明确的医方也建议尸检,不过是增加患方维权成本的策略),且尸检应当在死亡后良好冷藏条件下的7天之内。如果死因不明患方又不同意尸检,维权会相当困难,至少走司法程序会举证很困难,一般此类案例患方会败诉,林律师不建议起诉;如果患方同意尸检,那应当尽早向卫健委申请鉴定机构尸检,尸检选择省内较权威的机构为宜,因为尸体运输费用高昂,省内尸检费用多在1-2万,而省外尸检,费用高达3-4万。死因不明的医疗纠纷如果双方可达成协议,愿意鉴定机构根据病历资料推定死亡原因的,也可不尸检,毕竟尸检耗费高昂,一般家属都不愿意亲人去世后仍遭受尸检。

死因明确的,一般无需尸检,尸检只能查明死因,并不能鉴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只能通过司法鉴定及医学会鉴定明确。死因明确医院仍建议尸检的,有可能是因为医院不清楚医疗纠纷案件司法程序,以为所有死亡的案例均需尸检,可咨询律师后拒绝;也有可能是医院为了应付家属、拖延时间的借口,也可拒绝尸检。但如果患方不认可医方提供的死亡原因,则应当主动申请尸检,否则司法鉴定机构会以死亡原因有异议,未行尸检确定死因而退鉴,患方可能因举证不利而败诉。

卫健委虽然是管理医疗机构的行政部门,但是它只会对医院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罚,例如医院不应家属要求封存复印病历,例如医院伪造、篡改病历,例如超范围行医、无证行医等等,对于没有医院违法违规的医疗纠纷,卫健委一般都建议自行协商或走司法程序,因医疗过错导致损害的纠纷,卫健委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所以,林律师建议如果医院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建议投诉到卫健委,不过要求通过卫健委委托死因鉴定(尸检)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还是可以找卫健委。

医疗纠纷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所以单纯就医疗损害找公安机关(110或派出所)解决,他们都不会管,因为这是民事纠纷,但当纠纷引发了医闹、打架斗殴,这就是公安机关管辖的事务了,但公安机关依旧不会对纠纷本身进行介入处理,最多居中调解一下。只有当存在非法行医罪时,公安机关才会介入,并建议进行司法鉴定对案件进行定性后再确定是否立案。总之,找公安机关处理医疗纠纷是找错了部门。

当然,如果想调取公安机关布置在医疗机构的视频监控,还是可以的。

林律师遇到很多医疗纠纷案件,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错误地判断己方态势,特别是患方,花费很多时间、精力、金钱维权,却不知医方过错很小,赔偿很少,或者不知道医院的过错有多严重,轻信医院的解释而轻易放弃维权机会或接受离谱的补偿。医学背景出身的专业律师会在接触案件时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且估算出责任比例、计算出初步的赔偿金额。更重要的是,有经验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可根据对案情及医患双方的了解,可拟定更好的维权方式。

总之,医疗纠纷案复杂而专业要求高,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很重要,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虽然要付出成本,但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会作出更准确的案情判断、选择更好的维权方式、制定最合理的赔偿方案,省时省力、效费更高!

医疗纠纷处理指南(患者篇) - 知乎

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很多,其中调解包括双方协商调解、医调委主持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如果涉及鉴定,包括死因鉴定——尸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如果走司法程序,就是一审、二审了,诉讼过程中也有可能调解。下面林律师分享一下多年专业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喜欢的话请点赞或是评论,有什么问题都可以留言,如果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或是有法律咨询的,可以添加我微信,可以进一步咨询!

病历是由医院保管的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为了避免医疗机构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患者及家属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病历原貌被改变,使得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不受破坏。

封存病历时封存主观病历资料要求医患双方都在场,即可以封存病历原件,也可以封存病历复印件,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院保管。患者最好要求医院出具病历已封存的证明材料,以防止医疗机构单方面拆封可能。

1、提出封存要求:到医院医务处(科)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如果遭拒,可向该院所在地区的卫生局医政处(科)举报,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督促医院履行义务。如果是在下班以后要求封存病历,可以要求值班医生通知医院总值班到场,共同进行病历的封存。

2、点清病历页数:病历调来后,由于医院一般会依据条例拒绝患方阅读的要求,而且病历内容多,专业性强,患方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看明白,所以患方需要注意的是清点病历页数,并在封存的信封上注明。

3、封存袋背面列清封存内容目录,如: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并注明封存为完整病历还是不完整病历,如为不完整病历,最好注明还有哪些病历未封存。

4、封存及保管:病历放入信封或文件袋后,用胶水粘牢所有开口并贴上封条,然后双方在封条上盖章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封存的病历资料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医疗机构保管。

1、对于已经出院的病历,可以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对于患者仍然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为了不致影响医院对病历的使用及管理,可以封存病历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在封存病历资料前,应当先复印该病历资料(复印件上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否则,拆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复印的,要将该病历资料再次封存,会对取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病历已经不区分客观病历、主观病历了,所有病历都可以复印。根据法律规定,它包括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会诊记录、各种讨论记录、知情同意书、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等。

3、另外如对病历以外的其他物品需要鉴定,也一样要封存。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4、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5、在有限时间范围内,医患双方可随时共同解封病历,但必须参与封存的人员到场后才能解封,如相关人员不能到场,其他人必须出示相应授权委托书才能参与解封。大部分解封是在医调委或法院解封,因为此时要走入下一步程序——司法鉴定。

一般来说,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是不会主动提出调解的,要想调解成功,还需患方主动提出并给一定的压力。

1.向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安全办提出诉求,诉求最好是书面的,内容主要有:

①指控出医院的主要过错,但不要过于详细,以免调解不成走诉讼程序被医疗机构提前准备;

②指出患者遭受的损害,包括身心损害和经济损失;

③提出具体赔偿,需要有赔偿明细和依据,不能信口开价。

2.如医疗机构拒绝调解,要求行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再调解,而患方又不愿鉴定的话,需采取一定的措施给医院施加压力,方法有很多,但需避免构成“医闹”:

①合法的收集证据,如封存复印医疗病历,收集监控记录,录取与医务人员的谈话记录,营业场所拍照等。

②向行政机关控诉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医疗机构不管是公立还是私营,均不乏违法行为。公立医院常见的违法行为有过度医疗、篡改病历、拖延封存复印病历,尤其是后两项,给维权的患者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很多时候患者只有投诉到卫健委,才能解决病历的取证问题。私营医院的违法行为非常多,虚假广告、夸大治疗效果、非法行医、伪造病历、过度医疗,甚至非法行医、无资质行医等等,控告投诉不仅可以促进医疗市场的规范,还是一个有效的维权手段。虽然存在地方卫健委等行政机构偏袒医疗机构的行为,但是一级一级的反复投诉,甚至信访,均属合法维权,并不属于医闹。

③要求当事医务人员对引起医疗纠纷的诊疗行为给予解释合理合法,录音取证也属于合法行为;在营业场所不采取扰乱就医秩序的维权行为,如静坐,向求医人群控诉医院的违法行为、自己遭受的损害、医院的恶劣态度,要求和负责人见面协商,在营业场所展示自己的医疗损害等等(明文规定的扰乱医疗秩序的具体医闹行为一般为堵门、打横幅、大声喧嚣、驱赶就医人员及医务人员等);请求媒体报道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但是必须内容符合事实,不能捏造及夸大事实,不然涉嫌侵害名誉权;通过自媒体,如微博、知乎账号、微信公账号、头条、大鱼号、百家号控诉医疗机构违法行为,通过网络平台,如天涯、红网、小红书等等发布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也是合法的,但是同样必须内容符合事实,不能捏造及夸大事实,不然涉嫌侵害名誉权;打12345市政府热线电话投诉,要求协商调解不违法;未达出院标准不出院,拖欠医疗费用要求与医疗纠纷同时协商解决不违法。

一般来说,公立医院,特别是大医院对上述促成调解的措施并不“感冒”,如果医疗机构毫无调解诚意,走司法程序更好。

1.医调委调解。

最常用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是各地区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是由地区司法局设置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机构,专业性较强,调解成功率高于其他调解方式。如医疗机构提出医调委调解,说明医疗机构有调解意愿,建议申请医调委调解。

①申请调解。患方直接带有效证件、病历至医调委(管辖区域的医调委)前台申请调解,患方单方面申请的,医调委会通知医疗机构,如医疗机构同意调解,一般在半个月到一个月内会主持调解,调解一般限三次,调解不成会认定为调解失败。

②医调委也会在调解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主持鉴定,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符合条件,鉴定机构均会受理。

③调解技巧:医疗机构经常与医调委打交道,很多医调委调解员偏向医方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患方要清楚调解员的立场,但也不能与其产生矛盾,毕竟调解员均想方设法促成调解,有很好的居中撮合能力;调解过程中要善于抓住医方的痛点,如主要过错要充分阐述,如行鉴定对医疗过错定性后会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医务人员的负面影响;强调调解不成的下一步措施,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媒体网络公开等等;强调遭受的损害结果;赔偿依据要充分合理,不能漫天要价,避免调解过快以失败告终;立场先强后软,接近调解目标时需及时软化立场,但不能让步过快;需要耐心,调解不是一蹴而就的,需反复磨合,一般要数周甚至数月才能达成协议。

④调解协议的签署。调解协议一般由医调委拟定,医方会提出很多免责条款,患方不能过于纠结条款内容,因为调解的目的是获得赔偿,目的达到后不要在乎医疗机构在调解协议上的免责内容,避免调解失败因小失大。

2.行政调解。

一般只有投诉到卫健委后,卫健委对医疗纠纷案件非常重视的情况下才会有行政调解。卫健委的立场偏向医疗机构是毫无疑问的,毕竟卫健委是医疗机构的“娘家”,但是调解成功率一般较高,因为既然卫健委主持了行政调解,希望双方达成协议的意愿很高。调解技巧同上。

3.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分三种,一种是因医疗纠纷公安机关出警后主持的调解,一种是法院的诉前调解,还有一种是双方或在第三方主持下的调解达成协议后,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司法调解的主持机构一般较上述两种调解要公平公正一些,但受专业性所限,患方的合理诉求不被调解员理解。调解技巧同上。

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地各级医学会进行。不是所有产生损害的情况都属于医疗事故。

1.怀疑医疗事故时,至少要有不应有的损害结果出现,如患者的精神、身体出现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病情导致病情加重或死亡。当出现超出预料的治疗情况,但是又得到弥补,没有留下不良后果时,一般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例如出现过敏性休克后病情得到控制,完全恢复到休克前的病情并没有留下后遗情况时,不能认为产生了不应有的损害结果;例如术后出血经再次手术止血,没有切除新的器官组织时,没有产生出血过多引起的不良情况时,也不认为产生了不应有的损害。

2.医疗事故认定的法定程序。首先必须通过当地卫健委申请,由卫健委委托医学会鉴定,一般医学会不会受理单方面申请,申请时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如哪一方应当提交病历资料而不提交,医学会会裁定哪一方的责任导致鉴定不能,日后起诉将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3.医学会受理后,将出具受理通知书,一般一个月左右会安排开听证会,听证会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需要高度重视该陈述意见,因为病历繁多而复杂,鉴定专家往往没有太多的时间去逐字阅读分析,简单专业的陈述词是鉴定专家了解医疗过程、有无医疗过错的关键,鉴定专家不会忽视患方陈述词中所列举的医方过错,在鉴定结论中也会针对陈述意见做出答复。所以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撰写听证会陈述词很重要,也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参加听证会。

4.一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具后,医患双方如不认可鉴定结论,都有权利申请上一级医学会鉴定,如对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认可,可申请省医学会鉴定,程序同前一次鉴定。

5.卫健委或司法机关不是对所有的医疗事故都给予处罚,只有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时才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极度不负责任造成的严重伤残或死亡,大部分的医疗事故最终还是民事赔偿。

6.注意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可申请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伤残鉴定、后续治疗费等鉴定,避免只做医疗事故鉴定后需要再次鉴定上述内容,耗费时间精力。

7.医学会一般在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该报告既可作为调解的依据,也可作为起诉的证据,还可作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罚的依据。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死因鉴定即死亡原因鉴定,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对死亡原因不明或死因有异议的进行鉴定,分析、推断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所以,严格来说,尸检并不等同于死因鉴定,只是死因鉴定的一种手段。

①死亡诊断为“猝死”的,即1-48小时短时间内(不同的概念时间范围不同)突然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这种情形很难从现有病历资料推断死因,一般均需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

②小型医疗机构经治疗后死亡的,其特点是缺乏检验、检查资料,病历形成少甚至没有,例如诊所输液时死亡;如卫生院无条件明确诊断,又未能转上级医院死亡的;门诊部小型手术围手术期死亡的。这一类型的患者死亡,因为缺乏必要的检验检查医疗条件、病历形成少,很难从现有资料推断死因的,需要进行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不明确的,即死亡的直接原因或主要间接原因打问号的,或者仅仅以概括性的诊断作为死亡原因的。前者例如:心源性猝死?低血容量休克?过敏性休克?脑血管意外?后者例如:仅仅以呼吸衰竭作为死亡诊断,而无其他具体诊断支持呼吸衰竭的;仅仅以低血容量休克作为死亡诊断的,而无出血、外伤、液体丢失等相关疾病诊断的。这些类型都是死因不明的情形,也需要进行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

④患方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患方如果对死因有异议,且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前不能认可医疗机构死亡诊断的话,必须行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因为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前提是委托双方对死因无异议或者对尸检结论无异议。

⑤在医疗机构之外死亡,同时没有120等出诊医生进行死亡确认、开具死亡证明书的情形,这种情形基本上都需要做尸检,除非有医疗机构补充死亡证明、确认了死亡原因。

如前文所述,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因有异议或者程序上需要尸检才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难抉择,特别是当鉴定机构鉴定任务繁重时,喜欢以未行尸检为由拒鉴的情形。因为绝大多数家属是不愿意死亡的亲人进行尸检的,这不仅仅出于感情的考虑,有时候还出于维权成本和时间精力的考虑。林律师给出的意见是,如果死亡患者较年轻、涉及赔偿金额较大、医疗机构过错明显或医患矛盾很大时,建议进行尸检。否则,错过尸检的时间窗,后面因未行尸检造成拒鉴,耗费的时间成本更多,特别是与法院沟通重新选择鉴定机构很困难,很多法院在两个鉴定机构拒鉴后不再同意再选鉴定机构。

很遗憾的是,目前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并没有主持尸检的行政、司法机构,即没有哪个行政、司法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为医患双方协助进行尸检程序的。卫健委和医调委看到本文后可能不认可,但林律师还没有遇到哪个卫健委和医调委帮助医患双方委托申请尸检的,一般均在受理医疗纠纷投诉后面临尸检问题时,告知家属自行联系尸检鉴定机构,其他一概不管。

①尸检的时间窗:患者死后48小时内应当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持续低温冷冻保存,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长至7日;冻存条件下最多不能超过30天(大多鉴定机构不受理尸检申请,结论也大多不被双方或一方认可)。所以决定和申请尸检应当迅速果断。

②如何联系尸检机构:一般来说卫健委或医调委可以咨询到本地能进行尸检的鉴定机构,也可自行到司法厅官网上查询可进行尸检的鉴定机构,查询到联系方式后,可电话咨询是否能受理尸检,得到肯定答复后携带病历资料至鉴定机构前台申请即可。(很多鉴定机构的公示电话形同虚设,无人接听,需亲自去鉴定机构申请)。

③尸检一般无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一方委托鉴定机构也会受理,鉴定结论一般医疗机构也不会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可告知另行对尸检留存标本进行重新鉴定,不过需在标本留存有效时间内进行,所以尸检结果出来后,尽快将报告书递交双方,告知其重新鉴定事由。

④尸检既可在鉴定机构进行,也可邀请鉴定人到遗体所在地进行,不影响鉴定结果。很多患方不信任本地鉴定机构,要求到省外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如能邀请鉴定人到遗体所在地尸检那非常方便,否则将遗体转运至外省,费用相当高昂,也不一定有转运的冷冻条件,林律师建议在本地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即可,绝大多数的结论公平公正。

⑤尸检费用一般较高,1.5万元-2万元不等,大多由委托方垫付,患方也可与医疗机构协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但均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判决根据责任比例分担。

⑥尸检结果一般30-45天出具,总之会比标本存留时间要短,双方均有机会再次申请鉴定,不过只是对留存标本鉴定,无法再对遗体整体鉴定。

⑦尸检结束后即可对遗体进行火化或土葬,继续保存尸检后的遗体没有任何意义。

⑧尸检结论出来后需再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并不等同,即使鉴定的死亡原因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不符,也并不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1.司法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核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已“相当于”判决结果,因为90%以上的审判员会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参考进行判决,而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基础调解的医疗纠纷,也基本上是在结论范围内达成协议。

2.司法鉴定对于患方来说最重要的程序是鉴定听证会,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听取自己的意见是最重要的,而这个“意见”,鉴定机构一般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表达——司法鉴定陈述材料。

①一定要聘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撰写,这是因为这份材料既要要求懂医又要要求懂法的人才能很好完成。由不懂医的律师撰写只会将医方的过错列举流于形式,不能阐述医疗损害发生的逻辑性、过错的可避免性以及诊疗行为的非法性。在这里林律师就不累赘。而由不懂法的医生来撰写,医生虽然可以指出过错的发生,但是并不了解司法鉴定规则、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可能会抓不住医方过错的主要矛盾。

②指控医方过错必须有理有据,以病历内容为基础。例如,指控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指出医生、护士态度不好,医生一天也就查房一次,护士叫了几遍才到病房,病人病情变化时护士都不在,这些并不会获得鉴定专家的认可,因为只要病历上有医生、护士的按时查房记录,医务人员就没有过错。

③指控医方过错必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例如医院20天前的CT漏诊了肺癌,20天后复查CT发现肺癌并手术,至鉴定时仍没有转移,指控医院有过错造成患者手术切除肺叶。这种指控也是不会被鉴定专家认可的,因为漏诊过错与肺癌手术并无因果关系。

④指控医方过错必须有最新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或相应法律法规支持,即不能凭空指控医方诊疗行为有过错。例如患者脑出血,指控医方手术不及时造成脑疝。这需要有依据特别是临床指南支持当时情形需要行急诊手术,而且没有禁忌症,如果根据当时病情仍可观察,或者保守治疗是最佳治疗方案,不能认为医方有过错。

⑤陈述材料不累赘但要详尽所有过错。鉴定委员会专家一般都年龄较大,而鉴定材料往往厚达百页几百页,如果不对照患方陈述材料,专家是很难主动从病历里把医方过错一一找出来,所以患方列举医方过错时最好条理清楚、逻辑清晰,指控依据最好能附上病历页码,方便专家查找核对。

⑥陈述材料忌辱骂、慷慨激昂的用词,越专业越能引起鉴定专家重视及参考。很多患方陈述材料将医生、护士、医院的不负责任行为和事后逃避行为批判得狗血淋头,陈述时声泪俱下,这一般不会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反而很容易被“请出”听证会,因为司法鉴定中心是一个公正无偏袒的鉴定机构,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他们不希望“被打动、被左右”,而是希望充分体现自身的“批判性”。

4.进行司法鉴定前不能对鉴材(多为病历资料)和死因提出异议,否则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司法鉴定。

5.司法鉴定申请程序一般为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者法院申请,少数可双方直接去鉴定机构共同申请委托鉴定,但大多数鉴定机构只受理前者的申请。

伤残鉴定是最简单的司法鉴定,只涉及损害结果的鉴定,一般通过双方、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者法院申请,切忌单方面申请鉴定,缺乏法律效力。注意行伤残鉴定的同时加上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的鉴定。

1.法院起诉并不复杂,只要有损害结果和医患关系证明即可起诉,例如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证明、医疗票据、检验检查结果等等(以上并不全需要)。

2.诉讼程序。

起诉的同时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法院受理后会组织双方质证鉴材(主要是病历资料)、选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选定后,法院会将鉴材寄给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审核鉴材和委托事项后,如无不能受理的情形,均会出具受理通知书给法院,并排定鉴定听证会日期,听证会结束后大概1-3个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给法院,法院再择期开庭,一般均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进行判决。

3.诉讼技巧。

①质证程序不宜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病历真伪性提出异议,否则面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败诉的局面。

②未行尸检的情况下不宜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提出异议,否则面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败诉的局面。

③法院选定鉴定机构的时候,最好要求法院选1-2家备选机构,避免拒鉴后需重新选择鉴定机构,浪费时间。

④如司法鉴定结论不理想,可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有可能根据鉴定人的证言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比例。

⑤如未能成功进行司法鉴定,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并尽量通过法院促成调解。

⑥一审如进行了司法鉴定,如判决结果在鉴定范围内,上诉意义不大。

1.双方应根据对方的维权决心和态度选择处理医疗纠纷的机构。

①如果争议金额较少,建议双方调解解决为宜。

如果医疗损害不构成伤残,不管医方的过错责任多大,赔偿都较少,仅涉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走司法程序,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加起来可达2-3万元,不管医方还是患方维权成本都很高,得不偿失,特别是众多医疗美容所引起的纠纷,争议金额很少超过10万,1-2万的居多,私下双方调解结案省时省力省钱。所以,5万以下的赔偿,不建议走司法程序,调解为宜。

②不能寄太多希望于医调委。

医调委是一个半官方的居中调解机构,没有行政和双方强制力,调解成功率不高,但消耗的时间却很长。患方一般申请医调委调解,是因与医方调解不成后,遵从医院或卫健委的建议所申请的,很多当事人认为在医调委的调解下一定可以达成协议,却不知这一调至少要耗费数月,医方的赔偿方案也不见得会作出让步。而医方在医调委介入后,也会消耗一定的资源去获得有利谈判形势。不过医调委有一条是非常值得赞扬的,就是医调委不收取费用。所以,林律师认为,无论如何都不愿走司法程序的当事人,又希望获得较公正的赔偿后,可借助医调委居中调解,但据林律师的经验,调解结案——包括医调委居中调解的,赔偿金额多与法院判决的有很大差别。

③如果双方调解意愿低,走司法程序的概率大,不建议行医疗事故鉴定,直接起诉为宜。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不为替代关系,可同时、也可先后进行,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出来后如果协商不成,通过法院又可以再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林律师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一方对一级或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不满,起诉后,又通过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一个纠纷从发生到解决,鉴定了2-3次,到最终赔偿到位,耗时3-5年之多,维权费用双方加起来更是高达10万!

2.医美纠纷不建议走司法程序,双方调解为宜。

①医美纠纷大部分并没有产生司法意义上的医疗损害,例如致残、致畸、死亡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多不能鉴定伤残,即便鉴定出医美机构存在过错,并与“整容失败”存在因果关系,其赔偿金额仅限于修复费、误工费、护理费,再算上责任比例,少之又少,甚至比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还少,再加上漫长的诉讼期,令维权者绝望。

②医美机构绝大多数为私营机构,商业形象很重要,不耐受一些患方的维权行为,调解意愿高(花钱消灾),而且患方维权手段多,所以建议双方协商调解。

林律师遇到很多医疗纠纷案件,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错误地判断己方态势,特别是患方,花费很多时间、精力、金钱维权,却不知医方过错很小,赔偿很少;而有不少医方不知道己方有可能在诉讼程序方面处于不利位置,例如因篡改病历导致鉴定不能,例如因未建议尸检导致举证责任己方承担,例如未保留有疑问的药品、耗材导致举证不能,等等,这些都是容易导致完败的情形却浑然不知。医学背景出身的专业律师会在接触案件时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且估算出责任比例、计算出初步的赔偿金额。更重要的是,有经验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可根据对案情及医患双方的了解,可拟定更好的维权方式。林律师接待过很多案子的当事人咨询,医方没有明显过错的,患方受普通思维影响而积极维权,或医方因法律知识欠缺,对是否侵权的因果关系不明了,而对患方又过多让步;医方过错明显的,患方察觉不到,错过维权机会,而医方也不以为然,最后被判巨额赔偿。

总之,医疗纠纷案件复杂而专业要求高,委托专业律师虽然需支付律师费,但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会作出更准确的案情判断、选择更好的维权方式、制定最合理的赔偿方案,省时省力、效费更高!遇到法律问题,还是直接咨询律师比较靠谱,律师迅速帮你理清思路,助你争取最大的利益,点击即可咨询!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为何寸步艰难?-虎嗅网

“2019年农历腊月二十八,一位60岁出头和两位40多岁的女士来到了我们办公室门口,一进门就跪下了。”

深圳市谐和医患关系协调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及创办人吴毅对界面新闻记者回忆到,外来务工人员刘强在深圳市一所中西医门诊部进行针灸和按摩后被确诊为了剑突平面下截瘫。由于临近春节,其亲戚向多部门求助无果,于除夕前两天找到了谐和医调委。

谐和医调委是一家民间公益组织,成立四年来为300多家医疗机构、2000多名患者提供过医疗纠纷调解服务,受理了1000多宗医疗纠纷案件,调解赔付金额3000多万元。在吴毅的帮助下,刘强和亲戚们仅用9个小时便完成了与院方的调解,并于当天赶回河北老家过了春节。

刘强的案例在谐和医调委,或者全国几千个大大小小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中并不少见。无论从15年的发展时间还是几千家的规模上来看,医疗纠纷调解似乎都应该发展的足够成熟。然而,从被报道过的大小暴力伤医事件与医患纠纷事件中,似乎都未见到医调委的身影,甚至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医调委依然是一个从未听说过,也并不了解的处在“水面下”的机构。

医调委十五年

中国医师协会2018年发布的《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显示,有66%的医师经历过不同程度的医患冲突。而对于设立专业医疗调解机构的讨论在学界早已有之,早在2007年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闫庆霞就曾在《法学家》杂志上发文表示,中国已具备设置医疗纠纷第三方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的条件。文中指出,从理论上说,调解前置制度的设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

诉讼案件不断激增,法院不堪重负。在司法资源严重供不应求的现实情况下,强制调解可以作为缓解诉讼压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对于适宜调解、实践表明调解成功率高的案件,

2009年出版的《人民调解法治新论》一书中则指出:医疗纠纷的发展呈现出数量激增、矛盾尖锐的趋势,民众的法制、维权意识也在增强,对维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维权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医闹事件频发,也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另一方面,医疗纠纷案件也占用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资源和司法资源,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能够节约卫生行政管理成本,甚至有学者建议将部分医疗纠纷案件列入强制调解程序之一。

医调委的最初设立起源于15年前的山西,在2006年前后,山西省400多家县级以上医院几乎都发生过医疗纠纷事件,为解决医患矛盾以促进社会和谐,山西省卫生厅当年在太原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此后,医调委模式被在全国各地所效仿。

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各级医调委2418个、许多市、区、县如今都成立了单独的医调委。

医务人员以患者为中心,严格按照医疗风险告知管理制度,前期把话说开了就好了。”广州新南方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马红英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管理观察》杂志2019年发表的《医院保卫处在医患纠纷中的作用探究》一文中指出:很大一部分医疗纠纷是因为低于预期的医疗结果和意料之外的医疗失误,患者或家属对此没有充分思想准备,难以接受。面对这种情况,

“在医疗纠纷前端化解矛盾”形式的调解,就是医调委所要做的事情,其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也被称为 “化解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各地医调委的调解模式基本上都大同小异,医患当事人通过公开的联系方式、政府转介、邻里之间口口相传等形式联系到医调委,医调委将医患纠纷引到院外,随后当事双方陈述纠纷事实并提供证据,医调委进行事实调查事实后,由医调委会的医学、法学等专家帮助当时双方分析责任并完成计算赔偿等相关事宜。双方同意赔偿认定结果则签订调解协议书,不同意则启动鉴定程序,依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协商,如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则由医调委会告知法律诉讼的相关程序并终止调解。

而刘强这样的案例也证明,医调委的设置确实帮助解决了很多医患问题。

然而近年来,除了新设立的医调委挂牌新闻,医调委在大众视线中的存在感似乎已经越来越低了,甚至对很多人而言,医调委从未进入过其视线。

而界面新闻记者从采访了解到,在逐渐淡出大众视野的背后,目前许多医调委的日子过的并不算舒坦,

这也导致医调委的数量和规模都仍然无法满足现阶段医疗纠纷所需要。

“我很认可我们做的事情,但实在坚持不下去了”

虽然工作模式看上去简单,但医调委的实际运转却涉及了多方面的利益较量,操作步骤也相对繁琐。

因此“活多,钱少”成了几乎所有医调委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难题。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于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另外,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尽管如此,对于许多医调委来说,

吴毅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多年来谐和医调委面临的最大阻碍便是缺乏资金,目前机构的运转资金主要来源于给医疗机构、街道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宣传与授课,申报政府相关项目从而获取项目经费等。企业、个人的赞助也是一部分资金来源,但在谐和医调委的总体收入中,这一部分的占比极小。而马英红也透露,目前方正医调委的运营总体来说还比较困难,场地和一部分运营费用是由社会爱心人士提供的,另一部分的费用来源于政府的采购项目以及参与民政局的活动项目等。

吴毅在成立机构之初曾认为,做善事总能找到社会的支持。然而正式运转起来之后他才发现,认同的人很多,支持的人很少,更多人考虑的是医调委能让自己获得何种利益。

不过相比于民间背景的医调委,具备官方背景的医调委处境相对要好一些。

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隶属于天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属于独立第三方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与上述两家医调委的资金来源不同,天津市医调委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因此面临的资金阻碍相对更小。

天津市医调委负责人张文透露,由于业务量逐年增长,政府保障的经费也从一开始的每年300万元增长到650万元。不过政府的监督也在加强,会对医调委的资金使用、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调解工作效率等进行考核,也会派第三方来评估政府投入产出的效益。

受资金的制约,一些医调委甚至连发放员工工资都有着不小的困难,而即使能实现正常发放,也不算是“有竞争力的工资”。界面新闻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

以谐和医调委为例,据吴毅介绍,该机构现有九名全职人员,但却只能基本保持三位年轻人的工资和全部人员的社保。财务记录显示,谐和医调委成立至今,仅工资欠款就达80余万元。而马红英也说,方正医调委的工作人员中有不领工资的兼职人员,大家主要靠精神力量来支撑着。“在医调委工作,社会成就感大于实际的工资。确实解决一起医疗纠纷,我们就会收到一面锦旗。”马红英表示。

在这样的情况下,和谐医调委人员流动十分大,仅有两名员工从机构创立之初一直坚持到现在。“几乎每一位离开的人都会十分抱歉地告诉我,我们很认同现在做的事情,但是实在坚持不下去了。我也完全可以理解,毕竟深圳这样消费水平很高的城市,大家都需要吃饭。”吴毅坦言。虽然深圳市政府帮助和谐医调委解决了场地问题,还协助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医患关系协调基金,但受制于人手不够,其也无力运作该基金。

即便是资金相对充裕的天津市医调委,团队中年轻人的流动性也很大。张文认为,

“毕竟,调解工作还是非常辛苦的,每天面对带着问题来讨要说法的当事人。我们做调解工作就是每天吸入负能量,呼出正能量。”张文表示。

相比之下,谐和医调委2020年却调解处理了337宗医疗纠纷,方正医调委2020年接到超200多宗医疗纠纷调解,正式立案并调解结案的110宗,而在天津,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大概在1000件左右,经天津市医调委调解的在70%以上。

保险入场后的独立性争议

长期的资金困难下,一些医调委引入了新的利益方——保险,但这也带来了新的争议。

西安市雁塔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主任刘小红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以医疗责任保险

为手段,建立一条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的第三方途径和渠道,同样也是化解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

一般由医院购买。投保后,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意外,医患双方可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或调解机构,厘清责任,经由理赔程序,由保险公司向患方支付赔偿。

医责险因可以转化风险而得到了许多地方的政策以及专业人士的认可。2014年出版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一书中也曾表示,第三方调解机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责险,将集中于一个医院的侵权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降低了医疗机构的赔偿压力。

但落实医责险的过程临着不小的阻碍,刘小红认为,医疗纠纷的高额索赔和医疗行业的专业性过高等因素导致了医疗责任难以鉴定,保险公司的赔付率过高等结果,因而很多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并不高;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也会抱怨一些医责险设置了过低的保障额度和严苛的理赔条件,导致实际赔付过少。

但医责险的出现也医患纠纷中增加了新的利益方,不仅使得医疗纠纷从医患双方的纠纷变成了医、患、保险公司三方博弈,

张文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承办运作的医调委已经占据了全国范围内医调委数量的30%~40%。公开资料显示,江泰是国内首家开业的全国性、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界面新闻记者搜索后发现,江泰在医调委上布局颇多,有公开报道的便有如聊城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江泰山东分公司发起,甘肃医调委主任由江泰甘肃分公司发起。

但张文认为,医责险可以市场化运作,但医调委不应该市场化运作。如果医调委是由保险经纪人来运作,就无法保证医调委作为第三方的公正地位,“患者希望的是一个依法依规、独立不受干扰的,中立的、说公道话的医调委。”马红英也认为,医调委独立性和中立性至关重要。

澎湃新闻、中国经济网等媒体此前也曾报道,在吉林、江苏等地,都曾出现江泰员工“冒充”医调委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事件。

2010出版的《调解制度与调解人行为规范———比较与借鉴》中表示,医调委必须既独立于医疗卫生系统,又独立于保险机构,而是作为一个与当事的医患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但也有与江泰合作的医调委并不认可上述质疑。

刘小红称,雁塔区医调委采取让保险经纪公司介入,作为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链接中介,使几大利益方不用直接面对面。而雁塔区医调委属于社会第三方组织,并不是由保险经纪公司牵头成立的,其在雁塔区司法局备案,受雁塔区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独立工作,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扰。保险经纪公司介入后也不会直接行使调解权。

新余医调委调解纠纷能力_把医疗纠纷交给医调委处理靠谱吗_马鞍山知识产权网

1. 医调委调解如何赔偿,医疗

调解患方申请书如何提交!!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需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制作调解书,必要时司法确认,之后领取赔偿款。

关于调解申请书,一方可以电话或口头告知医调委诉求,或者去医调委现场书写申请书。

2. 医调委调解医疗事故和打官司进行医疗事故赔偿方法是不是一样的谢谢!

医调委实际就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只要能够达到双方的合意,该医疗事故纠纷就算解决了。医调委不属于国家机关,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只是约束双方而已。你所列出的赔偿内容,好像没有死亡赔偿金,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一般以设区的市的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准,具体的责任也已鉴定为准。没有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何以认定医院承担30%。如果你对医调委的处理方式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申请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而后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医院进行赔偿。但在赔偿的时候,赔偿的内容一定要列明,否则,列明的赔偿项目,即使对方要承担责任,法院也不可能越权处理的。

3. 把医疗纠纷交给医调委处理靠谱吗

医疗事故导致死亡,医调委划分的责任不合理,接下来该怎么办,很多人说起诉很危险,当地的法院都会帮医院请问一下是这样吗

4. 医调委调解后发现医调委赔偿额度太少还能追加吗

签了调解协议后就不能随便改变,除非有什么证据证明协议书中有违法部分,也只是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实施。

5. 医调委调解医疗事故纠纷大概要多长时间

每个地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规定可能存在不同,以天津市为例,调解医疗纠纷自受理调解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长20个工作日。建议电话或者网上咨询以下当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6. 为什么说医调委在解决医疗纠纷中起积极作用

医调委是第三方协调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快速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机制,而且调回解医疗纠纷答不收取费用。如果医调委协调不能达到双方满意,无法签订和解协议时候,可以再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全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协调解决医疗纠纷的官方性机构。

医调委具备官方性。受司法局的业务指导,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机构和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

1、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3、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4、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5、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6、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医调委是快速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机制,而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如果医调委协调不能达到双方满意,无法签订和解协议时候,可以再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7. 你好我想问下,经过医调委调解的话,赔偿费用有没有规定数额

没有。

赔偿费用需要由当事人协商,医调委可以做调解,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赔偿多少,只有赔偿标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

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医疗纠纷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8. 医疗事故经过医调委调解后,赔偿得到后,还可以起诉吗

一、调解生效之后,不可以再起诉;医疗事故经过市卫生局医调委调解赔偿之后,不能再起诉;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拒绝接受赔偿,然后去当地法院起诉。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三、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四、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8、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9. 医调委处理过的医疗纠纷,明显对患者不公;能否取消

不能抄。医调委处理过的袭纠纷都会签订协调协议,医调委和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在协议未被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具备官方性。受司法局的业务指导,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机构和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

但有以下情况可以取消:

1..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显失公平为由可以起诉至法院,以请求撤销和解协议。如果经鉴定,患者的损害后果为医院责任,且实际该赔偿的金额与协议的内容差距很大,那么法院会支持你的诉求。否则,法院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而且你可能还需要自己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

10. 医调委调解的医疗纠纷,要上诉,从签字日起,多长时间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调解,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回计算。

当事人向人民法答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