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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新一届(第七届)仲裁员公告
经上海仲裁委员会新一届(第七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决定聘任1784名人士(具体名单请见附件)为上海仲裁委员会新一届(第七届)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新一届(第七届)仲裁员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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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目前比较出名的是贸仲(CIETAC),上海国际仲裁委(SHIAC),华南国际仲裁委(SCIA)和北京仲裁委(BJAC)。
从收费来说,这几家差不多。
从服务来说,CIETAC这两年被诟病颇多,其他三家都还不错。
从国际影响力来看,有些外国公司还是认CIETAC这个老牌子,不过这块牌子影响力越来越小了。
从仲裁规则来看,我个人比较看好SHIAC,但不得不说,由于中国仲裁法多年未修改,SHIAC新规则中很多东西在中国可能实际操作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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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申明:以上评价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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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买一赠二啦,正好之前对五家国内常用仲裁委的规则就两个小问题做过比较研究,就放上来吧(上仲比起其他四家略逊一筹,所以上面没介绍)。
个人之见,相较于仲裁机构的名气、服务等,
所有的仲裁员都会说自己公正,然而,每个人的公正观是不一样的,仲裁员也概莫能外。
一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作为一个整体会影响该仲裁机构的公正观,它就会形成自己的裁判价值观。
总体来讲,仲裁机构的裁判价值观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注重商业逻辑,第二类是注重法律逻辑,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体现在商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上。
;
。商业与法律的关系是“
”,即法律为商业服务,给予合同效力最大的宽容,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以及理解有争议的情况下才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法律逻辑强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通过法律对商事活动的调整,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或者恪守双方约定的履约方式,而不重视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商业与法律的关系是“以法为体,以商为用”,对合同效力进行严格审查,不时运用公平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举个例子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双方约定申请人提供资金,被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项目立在被申请人名下。双方还约定,A楼归申请人,B楼归被申请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名义销售A楼,被申请人将A楼的利润交付给申请人。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无法销售A楼,遂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将A楼过户给申请人,并对A楼做了财产保全,这样一来,如果申请人的请求得到支持,裁决就可以顺利执行。
按照商业逻辑,双方既然明确约定了A楼归申请人所有,那么,无论是按照约定将A楼销售再将利润分给申请人,还是直接将A楼过户给申请人,二者殊途同归,都能实现申请人从A楼受益的合同目的。
按照法律逻辑,既然双方明确约定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名义销售A楼,再取得利润,那么,就不能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将A楼过户给申请人。
仲裁机构的裁判价值观符合己方的利益,如果发生了仲裁,己方就更有可能胜诉。因此,选择仲裁机构的时候,一定要看其裁判价值观,一定要选择裁判价值观符合己方利益的仲裁机构。
对于第一个问题,以上文案例为例,申请人应该很容易就想到届时因种种原因,自己可能无法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将A楼销售出去,那么,它就需要选择一个注重商业逻辑的仲裁机构。
对于第二个问题,当事人可以向真正了解仲裁的律师咨询,另外,还可以通过某些仲裁机构公开信息的“
”来判断它的裁判价值观……
所以,选择仲裁机构的时候,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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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Apr 2019 | 3:21 pm |
本指南最近于2015年5月更新
2012年,中国年代最久、最大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与其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之间发生了分裂。重组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独立了出来,更名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企业也可将案件提交到独立的上海仲裁委员会(SHAC),后者主要管理国内仲裁案件。
随着仲裁庭的多元化,上海的律师和公司法务在选择仲裁庭上可能缺乏明确的指导。本指引比较了该市三家主要仲裁机构的主要特征与差异。它们是:
企业应基于以下因素选择一个仲裁庭:
仲裁小组成员的仲裁员数量并不固定。仲裁小组由不同地区的专家组成,具一定程度的国际化。该部分的人员数量基于2015年2月仲裁机构的保护数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员更专长于公司法、国外投资与企业并购领域,前者专长于这几个领域的仲裁员比例为54%,后者仲裁员比例为63%。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拥有最高比例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仲裁员,为2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领域仲裁员比例为16.8%。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建筑与房地产领域最为专长。
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套极为严苛的系统来防止企业选择自己的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这方面更加灵活。企业可选择仲裁小组之外的仲裁员,但机构主席须确认约定的仲裁小组之外的或独立仲裁员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使用相同的国内争议费用计算方式,但数额范围不同。当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499元(即超过1600万美元)时,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费用更高;当金额少于该数额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的仲裁费用更高。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为最低。
在国际或境外争议案件中,当争议金额高于人民币175,000,000元(即超过2,800万美元)时,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费用更高;低于该金额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的仲裁费用更高。上海仲裁委员会在费用方面不进行国内与国际争议的区别。
根据2015年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申请人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与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并无此类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在所有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准予合并仲裁程序。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相同且仲裁标的为一种类,或虽非同一种类但有关联的两个或以上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决定合并审理。
2012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了香港仲裁中心,并在2015年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加入了新的一章对香港仲裁的特殊规定。该规定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并不适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年版仲裁规则包括了关于紧急仲裁程序的新规定。当事人依据当前中国法律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上海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都均无紧急仲裁的相关规定。但是,上海仲裁国际中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有一项关于临时措施的新机制,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案件受理后至仲裁庭组成前提出申请。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也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简易程序与小额索赔程序
2015年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将简易程序门槛争议金额由人民币200万元(约32.2万美元)提高至人民币500万元(约80.6万美元)。双方可退出并申请完整的程序。当数额超人民币500万元时,经双方同意,争议也能申请简易程序。
根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当争议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约16.1万美元)或少于该金额、或多于双方同意的金额时,可申请简易程序。当争议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包括单独的简易程序与小额索赔程序;然而,小额索赔程序仅适用于国内仲裁。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选定简易程序仲裁的同样适用。
时限性
对于国际、外国和香港的案件,须在所有三套仲裁规则下构成仲裁庭的六个月内作出裁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或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同样适用于澳门和台湾案例。2015年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并没有针对澳门或台湾案例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国内案件,必须在所有三套仲裁规则下构成仲裁庭的四个月内作出裁决。
简易程序必须在2015年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构成仲裁庭的三个月内作出,或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构成仲裁庭的两个月内作出裁决。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的小额索赔须在45天内作出裁决。
对于国内小额商业合同,如销售和服务合同,上海仲裁委员会费用更低,且有更好的仲裁员选择。对于争议金额少于人民币175万元的国际案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费用要高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然而,在争议金额更高的案件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费用更高。
显然,上海仲裁委员会并非国际仲裁的最佳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为更优选择,且在大多方面具可比性。尽管如此,在海事、房地产与建筑等特定领域,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小组更加专长于此。
目前,从实践角度来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可能比重组后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更稳健成熟。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前身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除了名字变更以外,大部分仲裁员仍是该仲裁中心之前的员工。
最后,三所仲裁机构在规则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然而,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在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大多数领域具可比性,且最符合国际最佳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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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平,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境内外仲裁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房地产仲裁专业研究委员会主任。
今天非常高兴参加2017中国仲裁周哈尔滨分会场——“东北亚区域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论坛”。非常感谢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的邀请,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如何选定仲裁员的话题。
在开始这个话题之前首先讲一下仲裁员的作用。大家都知道在开庭审理中仲裁员起着核心的作用。仲裁庭有两类,
,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这个不属于我们今天探讨的范畴。我们今天所探讨的是
三人仲裁庭中仲裁员分为首席仲裁员和边裁两种。边裁的产生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另外一种是在当事人没有指定或者无法共同选定边裁的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代为指定。
首席仲裁员的作用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在庭审过程中首席仲裁员的作用表现得最为明显。这点有些类似于法院审判中的审判长,但不完全一样,因为有时候审判长不是主审法官。
比如说以首席仲裁员为主确认开庭排期,确定举证期限,是否接受新证据等等。
,在有关的重大程序问题以及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如果有不同意见,或者有需要,可以与秘书处进行沟通。
案件的合议决定着裁决的结果,在三人仲裁庭合议的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是一个主持人。
虽然可能有例外,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由首席仲裁员撰写仲裁裁决是惯例。
边裁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主要是提示首席仲裁员,提示仲裁庭,同时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向秘书处提出。比如,庭审开始时首席仲裁员没有注意到一方当事人的身后还坐着一位旁听人员,在正式的庭审调查开始之前,边裁提示首席仲裁员要询问一下旁听人员的身份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旁听。如果缺漏了这个环节,一旦一方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那么就会以仲裁庭审向第三人公开,与规定的仲裁程序不符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再比如说庭审中发现有国际因素,可能需要改变仲裁程序。如果说首席仲裁员没有注意,那么就需要进行提示,三人共同配合完成庭审及整个仲裁程序。
因为仲裁裁决是根据一致意见,或者说多数意见作出的,那么边裁的意见在这一点上与首席仲裁员都是平等的一票。只有在三个仲裁员是三种意见的情况下,有些仲裁规则规定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
在首席仲裁员起草裁决之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秘书处会把裁决发给其他两位仲裁员。其他两位仲裁员阅读之后可以就有关裁决涉及的问题及如何撰写提出意见,避免遗漏、错误或者不当的描述,也可以增加裁决中相关内容的描述,使裁决更具有说服力。第五是边裁协助仲裁庭同时承担着其他的一些工作,比如说协助进行调解等等。
对于首席仲裁员的要求,我归纳了八点,不再详细地进行叙述,包括第一,熟悉程序;第二,能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第三,全面阅读材料;第四,归纳案件焦点;第五,主持庭审和合议;第六,协调边裁;第七,与秘书处沟通;第八,公正且掌握平衡艺术。
对于边裁的要求主要有四个方面,
在这一点上特别重要的是边裁要全神贯注的关注案件材料并且关注庭审的进程。虽然边裁并不主持庭审,但是丝毫不能松懈,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这其中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首席仲裁员归纳焦点的遗漏以及应该询问的事项等等。
因为首席仲裁员主要的任务是主持庭审,那么对于一些事实问题可能不如边裁观察的仔细,尤其是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反应。如果首席仲裁员有些问题没有问到,边裁要及时加以弥补。
边裁不能消极对待,不能认为审理主要是首席仲裁员的事情自己只要参加一下就好了。
有的边裁资历很老经验丰富,也不排除有的首席仲裁员年龄资历尚浅,这时候边裁就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
边裁在庭审中的表现可以分成多种。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仲裁庭的组成不同以及边裁风格的不同,边裁在庭审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会有一些微妙的区别。有的边裁相对来讲比较沉稳一些,在庭审以及在合议中话比较少,表达的意见比较少一点。有的边裁相对来讲比较热心。在庭审和合议中表达的意见就多一些。在这一点上,无论多或者少,只要适度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边裁不能不看卷,在庭审中对于应该发问的问题不予发问,在合议中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回避表达意见。这些都是属于不尽职的表现。
还有一些边裁对于指定自己的这一方当事人,在提问的时候,或者在合议的时候没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表达意见。甚至在庭审中因为发问不当或者表示意见不当遭到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议甚至出现当庭要求回避的情况,这也是应该避免的。
作为边裁既要积极地发挥作用,又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表达意见,协助仲裁庭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纠纷。边裁应该首先是站在仲裁庭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同时,由于边裁是单方当事人指定产生的,边裁也肩负着一方当事人的信任,在这种情形下边裁对选定自己的这一方当事人的意见、观点给予适当关注也无可厚非。无论怎样边裁既要积极地发挥作用,协助仲裁庭公正处理案件,同时又要避免站在指定自己这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从而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出现偏差。
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时候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下面我们来分别进行阐述。
仲裁员的专业性首先要求仲裁员是一个仲裁专家,是一个争议解决专家。虽然我们讲所有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都是合格的仲裁员,但是毕竟存在着有些仲裁员参与案件比较多,经验比较丰富,有些仲裁员参与仲裁案件比较少。那么,我们选择的仲裁员,希望是一个经验丰富的仲裁员。
行业要求就是指定仲裁员时,要考虑到现在的争议有多种类型。每一个行业比如说房地产行业、建设工程行业、国际贸易行业等,争议的问题很多都是行业性和专业性的问题。如果说一个仲裁员有这个方面的经验或者背景就比较容易处理这些问题。如果说一个仲裁员对这些问题都不熟悉,那么很难起到仲裁员的作用。有些案件争议的是法律问题,如合同效力等,普通争议解决专家都可以胜任。有些案件争议的是专业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最好由相关行业的仲裁员来处理。
敬业,就是希望选定的仲裁员在接受指定以后能够积极的阅读案卷,查阅相关的案例和法律依据,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或当事人各方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协助仲裁庭正确、及时地处理纠纷。不希望看到一名仲裁员没有时间看卷,开庭匆匆忙忙。
仲裁员声誉因素,就是实践中有些仲裁员德高望重,有较高的专业性的声誉,在业内各方面都受到尊重。如果说能选到这样的仲裁员,那么对于当事方来讲或者对于仲裁机构,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上四点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讲选定仲裁员应该考虑的四个主要因素。同时我们也要避免选定仲裁员常犯的四个错误。
在我每年参与处理的二三十起案件中,总有三、五起案件出现当事人不选定仲裁员的情况。
觉得无所谓,随便在名册中指定一个。
我熟悉谁,我就选谁,没有考虑这个仲裁员有没有时间,是不是案件所涉及争议的专家等等,甚至有当事人与仲裁员过于熟悉出现本来应该回避而继续选定的情况。
刚才讲了选定仲裁员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些当事人只考虑到一个方面。比如说有的只考虑到要选一个德高望重的仲裁员,有的考虑要选一个跟自己比较熟悉的仲裁员,有的就考虑要选一个行业专家。选定仲裁员应该全面衡量。虽然我们提示了这些因素,但也不是说这四个要求全面具备才能担任仲裁员。如果要求太高,很多时候比较难选到合适的仲裁员,这个要进行综合考虑。
最后我讲一下选定国际仲裁员的特殊考虑因素。尤其是在境外进行国际仲裁的话,中国企业对于选定仲裁员不熟悉吃了很多的亏,这是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输掉案件比较多的原因。比如说
这一点特别重要。有的企业选择仲裁员的时候仅仅考虑到这个仲裁员是不是有名望,是不是处理过很多国际纠纷。但是有些仲裁员虽然处理过很多国际纠纷,却很少处理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对中国不熟悉。在国际仲裁中开庭以询问证人为主,很多证人讲的都是中文。如果一个仲裁员完全不懂中文依靠翻译的话,他就很难相信证人所要证明的事实。对于中国企业来讲,在这个方面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
除了是不是办理过中国企业的案件之外,也可以问一下这个仲裁员所办理的中国企业的案件,中国企业都是胜了还是败了。如果说一个仲裁员所办理过的中国企业的案件,中国企业都是输掉的话,这也需要进行考虑。
他以前发表过的论文,在公开场合的讲话,在论坛上的发言等等。如果自己的主张与这个仲裁员的观点相背离,仲裁员继续坚持以前的观点就可能对指定的这一方造成不利的后果。
由于时间紧张,今天就谈到这里。希望就这个问题,以后继续与大家交流,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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