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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概念是:指刑事
、被告人及其
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
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
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
《
》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
;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亲友。
正在被执行
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程序选择建议、申请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辩护的前提是被起诉,并且被认定为某一项罪名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进行刑事辩护,也可以委托其书写形式辩护书。需要注意的是,辩护是给予当事人重要的保障之一,及时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也会为其指派一名援助律师进行辩护。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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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指刑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
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
、
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
不成立辩护。
(一)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二)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
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表现,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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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中,不提作为辩护人的人员包括: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等。关于刑事案件中不得作为辩护人的人员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我们知道,犯受贿罪的不一定是国家公职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可以犯的。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辩护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意见书,来为大家解疑答惑,接下来就一起看看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意见书审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另行委托辩护律师。所以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可以更换律师,更换辩护人要向新的辩护律师出具委托书。关于死刑辩护可否更换律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刑事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对于委托辩护人的时间,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进行委托。关于刑事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几名律师作为辩护人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因抢劫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是需要请律师辩护,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最好委托律师辩护,委托律师辩护后,可以提供会见当事人,帮助收集证据,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关于抢劫罪是否需要请律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律师应当保密。关于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规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我们所熟知的辩护人一般是指律师,而除了律师外,辩护人有包括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等。而在刑事案件中,委托辩护人是非常重要的,而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贿跟受贿一样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一些人为了利益主动去行贿官员,后来官员落马后自己行贿的行为也被发现,因此行贿者也被拘留了起来,等待着法院的审批。此时行贿犯罪嫌疑人想要辩护,可以来看看华律网介绍的行贿罪辩护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邮递企业的邮递员在派送邮件时,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坏邮件的,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如何写辩护词?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现实社会中,什么样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有的人因为做出违法的行为被送上法庭,这样的话家人是可以为他请律师辩护,委托律师辩护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委托他人辩护后是否还可以自行辩护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当我们因为一些行为走向法庭的时候,一般是需要有自己的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开始就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而委托辩护人一般是委托律师,那么辩护人和法官是同学要不要回避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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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去郑州出差,在朋友的办公室看到他书柜里面有陈瑞华教授的两本法律著作,我拿起来翻着说,为什么感觉陈瑞华这名字这么熟悉的,对方说这可是国内的学术大家,说的令我很是汗颜。
最近所读的书里面,法律方面的书会比较多一些,法律中个人又比较偏好于刑事,因为其他部门法最多是要钱,但是刑事可能会要命。
要命的东西,可不比要钱的东西来的更猛烈一些。
过往自己对公司法比较感兴趣,毕竟这是市场经济的源泉。相关法律业务也略懂一些,自然,和公司法的交叉点就成了比较感兴趣的一点,前段时间在微信公众号麦读上看到了刑事合规的书,买来看,发现也是陈瑞华教授,也算是后知后觉了。之前我有问过一朋友说什么是合规,对方没有跟我讲清楚,读了这本,能深入浅出的把一个还算是比较新的法律问题写成厚厚的一本专著,挺厉害。
按照胡老先生的指导,读书是为了读更多的书,于是找来了陈教授其他的几本,《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是陈瑞华教授和田文昌律师的对话录,以及陈瑞华教授的《刑事辩护的理念》。
对于一个实务经验不足的法律人而言,我认为陈瑞华教授的这种写作方式或者说理论研究方式是非常可取的,可读性非常强,他的文章通常会讲述实务中的一个问题或场景,然后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上提出其在中国立法和实践中的演变,并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对比,从而知道该制度目前存在的优点缺点以及未来的改善可能性,让你不仅知其然还能知其所以然。
另外作为学术研究者,其对基本概念的界定也显得非常的务实,比如在《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和《刑事辩护的理念》里面,反复强调刑事辩护的基本问题,比如刑事辩护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为了在庭上面向公众的表演还是说是要与检察院那边唇枪舌战?其实在作者看来,只有从事实、程序、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服法官,让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只有这样的一个目的。那围绕这样的目的,那律师做的事情也就更为的清晰。
目的有了,刑事辩护的路径是什么?作者从中国过往30多年的刑事辩护的经验里面,提炼出目前我国辩护的五种分类: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证据辩护。
对一个喜欢做事,用思维导图来梳理逻辑的人来讲有了这样一个框架,是非常有利于理解刑事辩护的实务展开的。
此外,关于刑事辩护实务中的一些问题点,此前自己从来没有考虑到的,在这本书里面有非常意外的启发。
比如说律师会见。到底是律师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一种律师向司法机关提起申请的权利?前两天在朋友圈看到一个刑事律师发的内容,调侃浦东看守所律师会见绑定窗口的两个“小姐姐”是如何在这个环节让律师各种历经磨难,百般受挫,之前自己也真实的感受过浦东看守所保安大爷的强势。
该权利的法律概念不理清,就很容易导致服务部门的“服务定位”不准。好比股票发行有注册制和审核制,如果把会见定义成一项申请权,那确实有点像去政府部门的审批,相关窗口部门的不配合或不积极,多少还能理解;那如果说把律师会见理解为一项律师应有的权利,那完成基础的形式审查即可。作为一种形式审查的服务方,公共服务的态度是不是应该好一点?
关于会见权的第2个问题,会见到底是律师的权利还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正常来讲,律师的会见是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说是法援机构的指派,律师作为被委托方,会见本质上是源自委托人或者说犯罪嫌疑人的服务采购,从这个方面来看的话,被委托方都有会见权,委托方自然也应该有要求律师会见的权利。
另外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讨论点是关于律师的阅卷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律师有阅卷的权利,因为这样可以让律师了解到案情的全貌,进而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辩护,但是与律师会见权来自于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授权逻辑一致,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其走上法庭作为被告,是否应当有了解案件全貌的权利呢?
法律规定,在开庭之前律师有就阅卷所知信息和证据与当事人核对的权利,如果是这样子的话,那是不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也有部分的阅卷权呢?在陈教授看来,我国未来阅卷权的立法方向应该是作为被告企业应该有像律师一样的阅卷权,从而让被告人有更好的辩护。
书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对于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在审判之前的各项权利尤其是程序性的权利很容易被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给“忽略”或者侵犯。无论是在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非法证据排除等环节,律师的权利往往没有救济的空间,即使被侵犯也只能在审判的时候才能提出,因此作者提出在我国未来的刑事辩护中,可以引入国外的预审法官的机制,在审判之前就公权力相关部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救济,从而保证在审判前犯罪嫌疑人和刑事律师的权益得到保障。
卡尔·卢埃林在《荆棘丛:我们的法律与法学》在前言里面说:入门书虽然看似简洁,实则应当足够深入展现作者作为领路人的智慧与力量,它的真正意义在于简洁而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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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
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
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刑事辩护人有权查阅相关案卷资料,会见当事人等,根据实际情况作有罪辩护或无罪辩护。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刑事辩护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为你辩护网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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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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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刑事辩护人有权查阅相关案卷资料,会见当事人等,根据实际情况作有罪辩护或无罪辩护。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刑事辩护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为你辩护网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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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辩护是如何进行理解的呢?其产生的原因是怎么样的呢?主要的关键内容是如何的呢?主要的特征与及概念是都起着关键的主要作用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14条丁目规定:受刑事控告者有权出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该项规定从国际角度体现了有效辩护制度。而关于有效辩护,我国著名学者宋英辉教授解释为 :“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按宋英辉教授的理解,有效辩护至少有三个因素:自我辩护权、辩护人的辩护、法律援助,笔者赞同宋教授的观点。
辩护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也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甚至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还可以寻求刑事法律援助。当然,本文中笔者关注的是律师在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在诉讼阶段作出的辩护只是轻描淡写。
有效辩护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委托的辩护人或接受法律援助的律师,出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实体性的辩护和程序性的辩护,及时充分行使辩护权,使得辩护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制度。
辩护应该是及时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有效辩护的及时性要求被追诉者享有被及时告知指控的权利,及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辩护权要充分,这是有效辩护的核心内容,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主要包括: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等,这些权利是辩护人法庭上辩护的先决权利,如果辩护人没有这些权利或不充分享有,那么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便会陷入“仓促上阵”、“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只有这些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辩护权得到充分贯彻。[page]
辩护人的辩护能成为对抗控诉并独立影响审判的力量这要求在诉讼程序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诉讼主体地位视之。在辩护手段上要形成对抗性,为此立法应对控辩双方举证手段和责任作一定的协调,对取证困难的辩方有一定的倾斜,而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控方予以谦抑。
从辩护过程看,有效辩护不仅取决于审判阶段法庭上的辩论和陈述,而且甚为关键的是侦查阶段的辩护。因为侦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言,不仅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对法庭上的辩论至关重要,而且也是“最危险和可怕”的阶段。而从公平、公正角度审视,辩护还应当延伸至执行阶段的法律援助。可以这样说,辩护应该从刑事诉讼起动时一直贯穿着整个刑事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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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概念是什么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
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
、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
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辩护人的职责有什么
我国
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规定,辩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三项: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这是辩护人的首要任务。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辩护人应当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上诉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可以依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只能是承担
义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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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以处两年以下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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