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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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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财产保全,一篇上手丨实务方圆|法院|仲裁庭|申请书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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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与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在本质上都是为了避免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或难以执行,且均是由法院依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由法院执行局实施保全措施。但鉴于仲裁案件是由仲裁机构审理,其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也应先向仲裁机构提出,所以,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具体处理流程与诉讼案件相比有所不同。笔者结合办理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实务经验撰写本文,希望能对办理仲裁案件财产保全有所帮助或启发。

结合相关规定及实务经验,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财产保全的基本流程可简要归纳为下表:

1

申请人向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向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

审查财产保全申请,视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包括担保材料等)、

审查财产保全申请,视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3

合议庭经审查,作出

,将该裁定连同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移交立案庭

仲裁庭经审查,作出

,将该函连同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移交法院立案庭

4

立案庭经审查,立

案件,并分配给负责实施保全的执行法官处理

立案庭经审查,立

案件,视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包括担保材料等)、

,并作出

5

——

立案庭立

案件,并分配给负责实施保全的执行法官处理

6

执行法官作出《协执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7

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完毕,返回《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告知保全期限

8

或执行法官作出《财产保全期限告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并送达给当事人

或执行法官作出《财产保全期限告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并送达给

实践中,对于仲裁机构是否协助申请人向法院转交财产保全申请材料、法院在执行阶段是否立“执保”号案件、财产保全通知书是否由执行法官制作和送达等,不同法院的实践操作并不一致,上述归纳内容仅供参考。

如有疑问,建议提前联系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等规定,利害关系人在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

的法定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向

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前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

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当事人应当向

人民法院提出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申请。

对于

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则应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非向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财产保全申请涉及位于

的财产,可能存在多个管辖法院,申请人可能需要分别向多个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需要注意各个法院实际保全的金额是否超过保全标的额。

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根据仲裁机构及法院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不同地域、不同机构对于申请财产保全所需准备材料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法院要求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材料:

包括

的主体材料。

申请人为公司的,需准备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捺印即可。

如缺少被申请人的主体材料,还可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下载企业报告,或者查询相关自然人的人口信息,作为主体材料提交。

如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需准备授权委托书、所函、执业证复印件;

如委托公司员工等作为代理人的,需准备授权委托书、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纳证明等)。

(1)仲裁案件一般允许当事人委托1至3名代理人,但财产保全案件与法院其他案件一样,最多仅能委托2名代理人。

(2)财产保全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亦与仲裁代理人明显不一致,财产保全代理人的权限一般包括: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签署、递交、接受和转递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参与法庭调查等法院组织的财产保全相关活动等。

因此,如需在申请仲裁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建议在当事人签署申请仲裁材料的同时,准备符合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如到法院现场提交材料,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现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是邮寄提交或是通过仲裁机构转交材料,则可在对应的法院的官网上提前下载、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据了解,部分法院在申请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下,还特别要求申请人分别填写“当事人提供”及“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避免日后因代理律师变更而无法正常送达。

除申请人自己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外,部分法院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并填写相应的“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类似的文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请求保全事项和具体金额、申请保全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的可供保全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信息,并附具体的财产线索证据。

结合实践经验,申请人在准备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财产线索材料时可注意以下几点:

据了解,部分法院对于请求事项的表述审查较为严格,对于请求事项未写明“查封、扣押、冻结”字眼,而仅以“保全”“追加保全”概括表述的,可能要求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交。

申请人在确定保全金额时,必须考虑是否超过仲裁标的额,避免因申请保全金额问题而拖延保全程序。

如仅掌握模糊的财产线索,建议可提前到有关部门或单位查询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如已经掌握具体的财产信息,也建议在提交保全申请前再行核实。在此基础上,提供尽可能准确详细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权属、登记情况、权利范围、价值、是否有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等),以及能够直接证明上述信息的材料(如财产是不动产,建议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查档信息)。既能提高保全效率,也可避免错误保全他人财产的风险。

结合司法实践操作,一般认为实际保全的财产价值超出标的额30%以上的属于超标的额。其中,需要重点考虑所提供的财产是否已经设定抵押、质押,是否已经被在先查封,在变现过程中是否有较大机率贬值,确保实际保全的财产价值与案件标的额相当,能够保障生效判决顺利执行。

如向法院提供多项财产信息,各项财产的总价值不能确定或已经明显超过保全金额,建议可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写明本次保全中对各项财产进行保全的顺序(可以对各项财产进行编号,并注明可按编号的顺序依次进行保全)。

鉴于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先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再由仲裁机构转交给法院,在准备财产保全申请书时需要注意调整与办案机构相关的表述(尤其是正文中的案件受理机构和落款处的机构名称)。

结合实践经验,一般存在两种操作:

,同时提交给仲裁机构,再由仲裁机构将致法院的版本与《财产保全提请函》转交给法院。

,在“此致”处列明“此致某某仲裁机构、转交某某法院”,一式多份提交给仲裁机构,再由仲裁机构转交相应份数给法院。

也建议可提前联系仲裁机构和法院,了解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否有具体要求。

结合实践经验,部分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书的签章要求非常严格,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如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亦需进行补正。建议对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落款处由本人签字、捺印;对于申请人为单位的,在落款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仲裁庭在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会通过仲裁机构内部程序作出提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提请函。

实践中,部分仲裁机构不会将该函件送达给申请人,而是将该函件与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一起转交给法院。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无需准备该函件,仅需持续跟进仲裁机构是否作出该函件及将相关材料转交给法院的最新进展。

而部分仲裁机构则会将该函件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由申请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材料。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可提前检索或联系法院立案庭,核实有关法院对于提供担保的主体(包括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是否有固定名录或特别要求,争取尽快提交符合要求的担保材料。

广东省内法院的保险公司名录可参考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诉讼指南”上的《广东省具有司法保全担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名单》(更新至2020年7月1日): 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238&id=55479 。其他部分法院也有公布担保公司名录,具体可详见各法院的公开信息。

结合实践经验,在首次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需要向仲裁机构提交多一份仲裁申请书,以供仲裁机构转交给法院。

建议在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前,可提前核实仲裁机构及法院的具体要求,预留足够份数的仲裁申请书等,请当事人一并签署,以便后续视情况补充提交。

1.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财产保全服务平台上的《保全材料说明》(仲裁):

https://ssfw.gdcourts.gov.cn/web/content/689045272075964416?lmdm=1007&ywlx=ssbq

2.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的《申请书》(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用)模板:

http://www.court.gov.cn/susongyangshi-xiangqing-126.html

扫码阅读

3.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财产保全服务平台”上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模板(仲裁):

https://ssfw.gdcourts.gov.cn/uploadfile/files/2020/20200319/102003191207118311882.doc

扫码阅读

4.东莞某法院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案件需移交材料清单》:

四、

为了最高效地完成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并控制好财产保全所涉及的相关风险,以下几点实务经验可供参考:

无论是首次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续行保全还是追加保全,提前联系仲裁机构及法院,核实相关具体要求及处理流程,有利于提前掌握材料要求,也可以第一时间掌握最新进展,争取推动尽快完成保全、取得保全文书。

同时,为了保证材料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到达法院承办部门,也可提前核实法院承办部门的联系方式,并在向仲裁机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附上法院承办部门或人员的联系方式。

此外,在了解到仲裁机构已经向法院转交有关材料后,也可记录下转交时间、邮寄单号、收件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主动与法院联系核实是否收到,避免重要材料在转交过程中出现遗失,错过保全的最佳时间或法定期限。

在仲裁过程中,如增加仲裁请求金额或发现已经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贬损,可能需要向仲裁机构申请追加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财产。

如降低仲裁请求金额,也可能需要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部分财产的保全,避免超标的保全。

比如,申请人此前已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元财产,并已缴纳5000元申请费,而法院也已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元财产的保全裁定,并已实际足额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如申请人将仲裁请求金额增加至200万元,并申请追加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则一般需再次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

因此,也建议在确定仲裁请求时综合考虑保全策略,尽量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鉴于仲裁案件财产保全涉及到仲裁机构及法院两个层面的处理程序,为了预留必要的时间供仲裁机构及法院进行衔接,建议尽可能提前一个月向仲裁机构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避免因节假日或部分办案人员休假而面临无法按期续行保全的风险。

以上内容由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及办案经验归纳总结撰写,希望能为各位提供有益的参考,如有不当,也欢迎各位多多指教。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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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是如何的-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是如何的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现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

,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

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

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

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出现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虽然财产保全仅是一个临时措施,但是对于最终落实权利人的权利、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是法院,仲裁机构本身不具有决定和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无论是仲裁前财产保全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均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且如果是涉及国内仲裁由基层法院管辖,涉外仲裁由有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的法律程序,我们可知仲裁财产保全是一种保护性的临时措施,是为了避免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而由法院采取的措施,在一些经济纠纷中经常可以看到。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我们华律网进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了民事纠纷的,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也可以约定由特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管辖,双方当事人是需要有明确的约定的。那么,双方可以约定异地仲裁管辖吗?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是不可以的,因为劳务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又不一样,不适合用劳动仲裁方式解决,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劳务合同纠纷。关于劳务合同纠纷能否申请仲裁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案例:王某一方和用人单位一方都表示不申请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员宣布庭审开始,由王某一方陈述仲裁请求。这时张律师提出,申请人一方申请在原仲裁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上海某国有集团公司的代理

当事人因发生纠纷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对仲裁不服的,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么,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

如果就工伤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无论是否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都要先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和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产生争议的,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申请劳动仲裁;对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工伤赔偿不服的,应当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关于申请劳动仲裁前是否要先申请工伤认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自动履行。关于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可否再提起诉讼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对于撤销仲裁的条件有什么,你了解吗?相信还有不少人对此还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若双方能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则仲裁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关于医疗纠纷仲裁流程是怎样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关于民事仲裁案撤回后重新申请仲裁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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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申请-昭平县人民法院

 

       

仲裁看点 | 仲裁案件如何进行财产保全?_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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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仲裁看点 | 仲裁案件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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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法律知识|华律网

仲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提出保全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依照

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

根据

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并且财产保全申请只能在提出仲裁申请时或者受理仲裁申请后至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

(2)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现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

,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仲裁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但是如果要申请财产保全的话,一般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如果因为保全导致被保全人受损的,申请人是需要赔偿的。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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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发生纠纷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对仲裁不服的,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么,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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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流程、问题与完善-中国法院网

  在商事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时有当事人变卖、转移、隐匿财产使得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无法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及时有效地启动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对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对从源头避免“仲裁白条”、缓解执行难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对于仲裁保全程序的理解、审查和衔接不尽相同,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上进行深入研究。

  一、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和流程

  仲裁财产保全的启动。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仲裁前保全。仲裁委员会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充当了“申请资料传递者”的角色,没有实质审查权,更无权决定是否准许。

  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明确提出,通过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统一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财产保全的审查和实施。由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财产保全规定》第二条,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符合紧急保全的,也可由裁定作出部门直接行使实施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综上,对于仲裁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和实施,一般应由立案庭作出裁定,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仅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人民法院一般在保全完毕后将保全情况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方可依法行使救济权利。首先,对保全裁定的复议。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其次,针对保全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书面异议;再次,对保全标的权属的异议。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最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仲裁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缺乏信息共享对接机制。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仅规定了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人民法院,但并没有规定提交的期限。《财产保全规定》第三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财产保全规定》第一条明确列举了保全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相关材料的要求多有不同,审查标准也不尽统一,且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各地法院的审查标准,导致当事人难以一次性满足要求,退回材料、不予立案的情形时有发生。对于法院作出的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或驳回保全申请的裁定的情况,仲裁机构也无从准确掌握。另外,仲裁前保全被准予执行的数量极少,面临较为尴尬的适用困境。

  我国仲裁机构没有财产保全决定权。如前所述,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出具公函,将保全申请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对于情况紧急,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风险的,仲裁机构能否自行决定,并无特殊规定。但从仲裁保全制度的价值而言,由熟悉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决定是否保全更加符合国际仲裁发展趋势。

  仲裁财产保全与执行管辖不一致。国内仲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仲裁案件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上述关于管辖的规定可以看出仲裁财产保全管辖与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导致保全法院与执行法院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沟通成本大量增加,例如往返查阅、信息核实,如果出现跨省、市执行,则需要通过上级法院协调。

  仲裁保全的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相对分散。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仲裁制度的悠久历史,我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直到1995年仲裁法施行,才逐步进入正轨。各地司法、行政部门针对仲裁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了几十个有关仲裁的“通知”“批复”“意见”“函”等,但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比较散乱,影响仲裁财产保全机制的完整性,不利于人们对法规的识别与援引。

  三、仲裁财产保全机制之完善

  规范仲裁财产保全启动机制。首先,仲裁机构应对当事人做好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技术性指导,充分提示应该准备的申请材料,告知申请的条件及存在的风险;其次,对于移送仲裁保全申请数量较多的仲裁机构,必要时可尝试委派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财产保全事项的接收、审查、流转等工作,集约化办理;最后,人民法院充分重视保全机制对纠纷化解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主动公示并统一对仲裁保全的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应建立财产保全快速反应机制。首先,法院内部应简化流程,提高财产保全效率。立案部门负责申请和担保的审查、裁定的作出,执行部门负责保全实施,由专人负责保全对接事宜,提高内部协调沟通效率。北京法院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试点创设的“立保同步”机制,以便捷、高效的保全措施,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其次,完善查人找物的方式方法。可参照诉讼保全采取执行措施,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也可适用于仲裁财产保全程序;同时,依法用好委托调查令等方式,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再次,提高财产保全的实施能力和水平,将保全案件交由专门团队负责,采取集约化方式办理,提高保全效率。

  通过规则设置建立较完善的“仲裁——保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仲裁机构和法院信息共享机制,解决实践中当事人、仲裁机构与法院各部门存在认识不一、衔接不畅、各自为战等问题。首先,各仲裁机构可与法院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建立标准统一、流程明确的申请移送和反馈机制。其次,用好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开发保全案件线上流转系统,实现“当天移转、即时裁定、线上反馈”。最大限度缩短流转周期,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保全结果线上反馈、保全措施到期自动提醒的效果。最后,关于仲裁前的保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应当统一理念,明确受理的标准和程序,参照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办理。

  完善仲裁财产保全立法工作。首先,可以考虑将仲裁程序的保全决定权部分前移至仲裁庭。仲裁庭更能准确判断是否确有必要作出保全措施,减少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的流转成本,减轻法院审查压力。在仲裁法修改时可以考虑赋予仲裁机构一定的财产保全决定权,由法院直接执行。其次,关于仲裁财产保全与执行管辖不一致的问题,各地可因地制宜、由高级法院统筹。坚持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再次,关于仲裁财产保全规定相对分散、各地模式不统一的问题。可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各地的经验和做法汇编成册,并予以公示,供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工作人员使用、识别和援引。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执行研究课题“仲裁裁决执行疑难问题研究与对策分析”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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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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