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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二版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第二版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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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公司法

案例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

问题:

认股书 公司章程

企业法

案例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 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职工工资3万元;欠供应商乙10万元。

(2) 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

问:

(1)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2)如何满足乙的债权请求?

(3)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

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乙的10万元。 2.先用企业的财产换,不足清偿的,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 3.能。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失。2006年2月距离2000年9月已过去五年多了,故甲可以拒绝偿债。

案例2:1.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0年7月的一天,丙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价值8万元。后因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

(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企业的2万元债务; (3)企业除欠银行10万元外,尚欠庚、巳各2万元债务; (4)企业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题:

(1)该企业与丁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

(2)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否?

(3)设银行、庚、巳同时向企业行使债权,企业的财产该如何清偿?

(4)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应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

(5)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反之,若不知情,且是善意的,则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调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时,着重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效。

因为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是;第三任与合伙人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该合伙人为无权人,并且该交易是自主的公开的有偿的。而在次交易中,甲免除了戊的债务,明显是无偿的,故不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故此行为无效。

(如果有的话),最后再偿还银行,庚,巳的债权。且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清偿。不够的部分有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

因为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 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所以银行、庚、巳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利就合伙财产要求清偿。而辛作为合伙人乙,应该主张就乙的 个人财产要求清偿。

因为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任意一人进行追偿。然后甲乙丙内部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追偿。

案例3:2005年1月,张

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

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9月,幺六入伙。幺六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6年5月,李

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发现合伙企业已不存在,于是要求张

问题:

(1) 张

答:题目里面没有主张。印象中好像张三说自己已经退伙了,所以不用偿还。这个主张是错误的,因为退伙人应当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三是8月退伙发,贷款是6月份的,所以张三要承担责任。幺六说自己是在贷款发生后入伙的,所以不需要清偿,也是错的。因为入伙的新合 伙人对入伙钱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幺六也需要清偿。其他人的主张不记得了。考点是入伙和退伙。

(2)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张

答:应该按照他们之前约定的,按照相同比例平均分担清偿责任。

合同法

案例1: 某年6月5日,荷兰N公司致函中国C公司,欲购买200吨松节油,问C公司能否供货。6月27日,C公司应N公司的请求,以信函方式报出松节油200吨, 每吨CIF鹿特丹$1950,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中方与7月20日去函,将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降至每吨CIF鹿特丹$1900,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5日。就在中方去函后第二天,因巴西受冻灾,该产品国际价格猛涨。荷商于8月5日来函接 受该盘,但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费用由我方支付” 我方在接到对方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后以“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前已售出”为由拒绝交货。对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问题:

⑴ C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答:构成了。因为荷商于8月5日已经接受改盘,没有超过有效期,且对于“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这一变更不是实质性变更,C公司也没有及时反对,所以是C公司违约了。

⑵如果你是C公司法律顾问,应怎样使C公司在避免价格损失的同时又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答:有两种方式。第一,发现巴西受冻灾,松节油的国际价格猛涨时,及时有效的用更快捷方式赶在信函到达荷商之前取消该要约。第二,在接到荷商于8月5日发来的信函后,及时的通知荷商反对该变更,并且提出新的变更(提高价格),发出新要约。

案例2:2009年7月,王某向江某(女方)借款2万元用于经商。两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怕江某移情别恋,就要江某出具一张保证书,表明如日后江某提 出分手,王某所借2万元现金则不用归还。热恋中的江某照办了。2010年3月,因江某觉得王某不适合自己,便提出与其分手。分手后,江某要求王某归还借 款,但王某则以江某已作出保证为由,拒绝归还。4月2日,江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 结论:

法院审理认为,人身关系不能通过“保证书”来约束。尽管江某已出具保证书,但该保证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应属无效。江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归还借款,遂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付给江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

案例3:(两难处境)一个空调经销商接受了某宾馆80台空调的定单,合同总价22万元。合同约定,空调经销商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所有空调安装完毕,然后宾馆付50%的款项,一个月后再结清余款。

合同签定后第五天,该经销商在报纸上看到法院一则通告,得知该宾馆拖欠债务300多万元,法院将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该经销商欲终止供货,却担心违约;欲履行合同,又恐得不到货款。

案例4: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的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到拒绝。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 答: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债券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如何处理。

答:依《合同法》第79条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5:甲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交纳房款50%即50万元的预付款,付款后半年内交付房屋。甲付款后一个月,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该处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公司随将该房以高出原价30%的价格转卖他人。

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何种违约行为?

答: 根据主体分,属于单方违约,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应该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根据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于根本性违约,指一方的违 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违约后果严重。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分,属于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案例6:甲在某商业街有一家饭店,因生意不好,欲转让给乙。丙与甲在同一条街上经营,丙听说甲欲转让饭店给乙后,就打听了乙的情况,得知乙善于经营,丙就特别害怕 乙接手饭店后,会把自己的饭店挤垮。丙就找甲,假意与甲磋商,并表示愿意以高价买下甲的饭店。甲便取消了与乙之间的磋商,欲转让该饭店给丙,但时隔一月, 丙依然不与甲签约,并推托说资金紧张,不欲购买该饭店。而此时甲去找乙,乙已经买了别的饭店,也不理会甲。甲的饭店因等待丙的购买,停业达二个月之久,造 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非常气愤,诉诸法院。

问题:

⑴丙的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为什么? 答: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订立

⑵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是缔约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时开始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和诚实信用等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所产生的给付义务。

担保法

案例1:200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体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同意贷款,但贷款人必须要以财产作抵押或有保证人担保。董学友因无财产进行抵押,又需要贷款100万元,于是首先请朋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又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保人。营销部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和汽车营销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担保书。

2006年3月,董学友连续在二宗大笔买卖中经营不善,故服装店只剩下一个空名,已无力经营。2006年4月15日,贷款期限已满,银行向董学友要求偿还贷款100万元的本息。但此时,董学友已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于是4月30日,银行要求营销部代为清偿贷款本息。

问题:

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1)《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本案中,汽车营销部属于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书面的授权保证文书,但已得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而且在不久即取得了公司的正式书面保证授权书,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汽车销售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

(2)《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两个保证人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担保的期限以及担保的范围。而《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认定本案保证的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

(3)根据《担保法》的以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连带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王为仁以及汽车营销部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为2001年4月有15日,4月30日债权人即向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依法有权向汽车营销部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而且由于本案中的两个保证人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可以要求保证人汽车营销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至于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与保证人王为仁以及被保证人董学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汽车营销部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董学友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王为仁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案例2:汽车司机曹永青欲自办一个蔬菜营销专业店,苦于资金不足。2005年10月6日,曹永青找到同乡另一商人马为良,提出借款12万元。马为良担心曹永青的蔬菜营销店办不好,将来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曹永青以其“别克”汽车作抵押才能借款。曹永青答应,双方遂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合同中规定,马为良借给曹永青12万元,月息为1.2%,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如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或变卖受偿,并且办理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

200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不到半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2006年4月5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邻县的商人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问题:

答:抵押合同中有违法之处。合同中约定的“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为法律所禁止的流质契约。

行为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因为依《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抵押人曹永青未经抵押权人马为良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且李小民也未代为清偿,其行为不合法。

答:马为良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若作了抵押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中汽车抵押作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又由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人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财产并对之行使抵押权。故马为良有权从李小民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李小民可代债务人曹永青清偿债务,以合法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其代为清偿后,可向曹永青追偿。

案例3:某学院教师李半山停薪留职,欲开一家歌舞厅,遂向一做生意的朋友丁金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并由李半山的钢琴(价值3万元)以及李半山的一本书拥有的著作权作质押担保。一个星期后,丁金要李半山带钢琴到丁金家来取款,李半山称钢琴两天前被学校文艺团借走了,过些天才能回来,现急需现款,请丁金先把4万元钱借给他,如果到期不还,家里的东西凭丁金处置。于是丁金当即交给李半山4万元。不久,李半山因经营不善连买新音响设备的钱都不够,便将该钢琴交给学校的另一老师王伟作质押得现金1 万元。此时歌舞厅仍需现金,于是李半山又与市影剧院订立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未告知丁金。

丁金得知这两件事后,认为李半山在欺骗自己,遂要将李半山在半个月内将钢琴交到丁金处,否则解除合同。李半山向丁金解释说上述这两事实属无奈。请丁金谅解。丁金不允,要求李半山立即还钱,李半山无力偿还。丁金便向王伟索要钢琴,遭王伟拒绝。于是丁金便以李半山和王伟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题:

答:质押合同在合同成立时生效,而质权自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著作权出质登记时方设立。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答:无权。因为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李半山将钢琴作为质押财产交付给王伟,质权设立,王伟依法占有钢琴。而李半山与丁金之间虽然订立了质押合同,却未将钢琴交给丁金,故丁金不享有对钢琴的质权。因此,丁金无权向王伟索要钢琴。

答: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再李半山已将著作权出质给丁金的情况下,若未经丁金的同意,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若丁金同意,则合同有效,李半山基于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丁金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案例4: 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2004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的问题。 问题:

⑴ 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 答:是属于要约邀请。因为 洗衣机厂并没有直接向商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以此行为表示希望商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且洗衣机厂应该不只发了天鹏商场一家,应该还发了很多家。所以只是要约邀请。

⑵ 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答:属于要约。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中有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具体,故该回电应为要约。

⑶ 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达成合同。所以天鹏商场去洗衣机厂提货不具有法律效力。

⑷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没有成立。因为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成立合同。

处理:洗衣机厂不需要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存在违约责任。天鹏商场和洗衣机厂可以就剩下了100台洗衣机自行协商订立新的合同。

知识产权

案例1: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2)根据专利法的规定,(69)“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 (3)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并不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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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案例分析答案

1.

第一,甲服装公司与乙纺织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布料的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甲服装公司 乙纺织公司

内容:甲服装公司享有收取布料的权利,同时,承担验货并支付120万元货款的义务;

乙纺织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交货的义务 客体:30匹布料

第二,乙纺织公司与丙货运公司之间关于运输货物的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乙纺织公司 丙货运公司

内容:乙纺织公司享有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义务;

丙货运公司享有收取2万元运费的权利,同时,承担为乙纺织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 客体: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

2.

符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其向某嫁接苗场购买无籽西瓜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要求某嫁接苗场返还购买西瓜种苗款2.7万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0.6万元)×55亩=22万元。

某嫁接苗场将假种苗作为“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苗销售给符某的行为是欺诈,符某购买假西瓜种苗的行为是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双方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符某为无过错方,某嫁接苗场为过错方。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上损失,有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张某被解雇前曾代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货物,且张某在订立合同时出具了工作证、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甲公司的代理人,从而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4.

陆某要求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同时,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陆某是在2010年2月9日经公安机关告知方得知艾某是加害人的,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当日起算1年。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题及

_经济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

题及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 2006 年 9 月 1 日,甲市 A 区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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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正式版)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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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 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 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 (2) 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 (3)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 答案 :

(1) 9月5日至 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

(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 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

(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

(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

1

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

问: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案:

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 B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企业法

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外方投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

(3)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拟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4)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

(5)对于本案中所列举的企业重大事务不必由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而是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的条款不符合规定。 (6)中外合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约定比例分配。

2

2.2001的3月,江苏省某市一家用电器厂准备与日本公司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中外双方合营者在签订的合营合同中约定日本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中外双方商定中方为董事长,日方为副董事长。该合同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担心投资风险,于是让该公司在日本的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安全保险。公司成立半年后,经营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

问:请分析该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答案:

该案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该案中,合营企业合同规定日方以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这一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在本案中,日方的投资比例仅为20%,显然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此,日方应追加出资。

(2)本案中有关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在本案中,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这一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增加出资的决议无效。

3.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企业拟在中国宁波设立一家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一份中外合作企业协议草案,部分条款如下:

(1)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5%,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额的35%。

(2)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但中方应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

(3)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5年分别让外方先行收回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

(4)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配。

(5)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合作企业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1)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及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以现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法人合作企业,外方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外方的出资额占65%,符合规定。

(2)经营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约定让外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先行回收其投资的,那么合作期间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所有。本题中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3)在合作经营期间,外方可以依法先行回收其投资。但是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资,这表明只能用企业利润来回收投资。所以本题中把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直接计入企业当年成本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3

(5)关于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应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4.甲、乙、丙、丁四人商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物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此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

(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乙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该合伙企业又继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甲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损严重,合伙企业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25万元,但所欠债务40万元。

要求:

(1)假设该合伙企业中的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判断可否成为合伙人。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判断此项协议条款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分析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3)甲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而A公司如果是善意的不知道该合伙企业对甲的内部限制的第三人,分析该代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合伙企业某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析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不久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

(5)分析甲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张某来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及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乙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分析乙是否仍然可以作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7)分析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答案:

(1)如果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则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为在职国家公务员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关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他部分合伙人负有限责任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

(2)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依法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他财产权出资。

(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的A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不能以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来否定代销合同的成立有效。

(4)丁、戊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及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项事务均属于法定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本题中甲擅自进行这两项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故为不合法。

(6)乙属于退伙。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体财产份额的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故乙在情形实际发生之日起不再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了。 (7)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全体或者任何一名合伙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追偿由于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的部分。

?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5.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商定,甲出资5万元,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丁以场地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

回答:

(1)本案例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以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则乙的行为效力如何?

(3)丙的债权人周某以丙曾向他借款2万元为由要求撤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1万元,则周某的要求能否实现?

(4)后来,乙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朋友钱某该如何处理?

答案:

(1)甲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丁四人有关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不合法;合伙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称。

(2)乙的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能实现。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券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故周某的要求不合法。

(4)该行为须得丙、丁的一致同意。

6.郑某、张某、朱某分别出资2万元、4万元、6万元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从事小食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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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_文档之家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

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

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

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

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

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

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

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

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

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

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

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

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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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案例介绍】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

(1)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

【案例介绍】

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 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案例分析】

(1)无权。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人民币399.00元,并因此致使鱼塘的所有人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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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043 

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广西大学农学院韦恢乐编写

 

2011

10

月)

 

 

第一章

案例分析题(

P72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

55

页。

 

教材第

52

页大纲样题的第

4l

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

大纲样

题第

41

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

55

页。

 

 

 

 

第二章

案例分析题

(P94)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

55

页至

56

页。

 

教材第

52

页至

53

页大纲样题的第

42

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

样,大纲样题第

42

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

55

 

56

页。

 

 

本章补充材料:

20l0

01

月份考试真题的第

42

 

A

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

乙、

3

人。

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

决定不设立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

 

 

 

 

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

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

?

说明理由。

 

 

(2)

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

?

说明理由。

 

 

(3)

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

?

说明理由。

 

(4)

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

 

?

说明理由。

 

答:

(1)A

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因为

A

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按照法

 

律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立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

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合法。因为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

 

 

经理。

 

(3)

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

 

 

财务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

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

该决定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据此,

公司能否为股东乙提供担保,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甲一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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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huxia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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