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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怎么跟医院闹

医疗事故怎么跟医院闹

医疗事故医院最怕什么?医闹是什么?患者是医闹吗?医疗维权怎么弄?是诉讼?还是医调委? - 知乎

医院最害怕的是患者或者家属不理智,对医护人员采取过激的暴力手段。近几年来,因为患者或者家属的过激行为,导致了不少的医护人员受伤、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实在可笑的是,

就像病毒一样,只要没有他适合的土壤和环境,任何东西都会悄无声息,自然而然的消失,

除了暴力外,医院最害怕的就是

我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一个法律,这个法律是专门用来保护患者的权利,

以及医疗受害者维护自己权利的相关法律条例,

,量刑标准至少五年起步,如果因为鉴定不公导致的医患矛盾升级,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只有通过这些严厉的刑罚才能杜绝鉴定造假等医患矛盾的升级。如果连鉴定都是虚假的,都是不可靠的,那么这个社会将会永远的失去公信力!没有了公信力,矛盾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至少要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警告,这种谩骂只会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无意于解决矛盾!

,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

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对于“医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还有人把患者归为和医闹一类的行为,那么这类人的用心十分险恶,

1,“医闹”多是无业人员。一个医闹团体最少的有十余人,最多的有百余人,这些人大多都没有固定的工作,有相当一部分还是城市周边的中年妇女,她们大多靠拣垃圾或做小生意为生,且大多属于一个村或一个地方的人。每次有“业务”的时候,就由一个人牵头,一个通知一个,有相识的也有不相识的,然后在一起相约到医院。有时,医闹是某些有权有势的人在幕后操纵的。

2,他们平时在医院门前看似在四处“闲”逛,其实他们并不“闲”,他们在各个诊室搜索,四处打听患者的各种医疗事故信息,当他们从各种医疗事故中嗅到金钱的味道,就马上和患者家属联系称自己可以帮助家属向医院索要赔偿,并提出自己的要求,然后打着患者家属的旗号,在医院上演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闹剧。

3,他们会在医院门口扯上横幅,冲进医院又打又砸,围堵医生、封住诊室,要求院方赔偿。如果院方不赔偿或不迁就这种行为,他们就会在医院闹上十天半月,不拿到钱誓不罢休。他们既不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患者的家属,而是悄悄滋长的另一种怪异职业“医闹”。

4,这样的“医闹一族”往往和出现了医疗纠纷的患者家属相互配合,或是在医院门前聚众静坐,或是在医院拉起横幅要求赔偿,严重的将死者或伤者抬到医院门诊大厅扰乱就诊秩序。在医疗纠纷当事人获得了医院的赔偿后,他们再与当事人分红。

医学会的鉴定只有偏帮没有公正,医院店大欺客,对于医疗受害者,能骗则骗,能蒙则蒙,能唬则唬!完全找不到公平公正的平台进行对话,所有的鉴定机构都是一丘之貉,打着专业的旗号,行使着最卑鄙的勾当。医疗受害者往往投诉无门,最终只能付诸于暴力,与害人者同归于尽!

今天我在此呼吁,所有的医疗受害者都团结起来,以行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怎样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医疗事故)? - 知乎

谢邀。

只支持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

两件事情一定要做。一是尸检。不要顾忌传统观念,如果死者有冤屈他也会同意尸检的。

二是封存病历。封存病历的时间很重要,建议在死亡后二十四小时之后马上要求封存。因为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大部分病历都允许24小时之内补齐。

建议引入第三方见证病历封存,譬如说可以申请公证人员见证病历封存情况,也防止医院拖延封存病历。公证人员可以见证你们申请封存的时间和封存完毕的时间。

还有一点很重要,必须要在封存病历的封皮上注明这是整件病案的全部病历内容并让医院盖章。如果医院不肯如此操作,让公证人员见证你们提出要求封存全部病历的申请。

以后进入诉讼程序,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重点就在于医疗损害鉴定,而鉴定的重点在于鉴定材料,所以封存病历的重要性就在这里。以后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就可以要求以封存病历作为鉴定材料进行鉴定。

做完这两件事之后,就可以好好准备起诉了。

以上。

谢邀

都拉横幅、拒绝转移遗体了,已经超出了“合法”的范畴。

接下来该请律师或者其他什么手段,就看家属意思了吧

顺便提一句,肺结核和肺部感染本就很难鉴别,在初轮抗菌药物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再加上影像学等支持,很可能会进行诊断性抗痨治疗,利福平本身是抗结核的一线药物,这种治疗思路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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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怎么维权?为什么医疗事故维权如此艰难?应该怎么办? - 知乎

最近几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医闹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卫生部统计显示,

2001 年 11 月 14 日,

,死者中包括嫌犯包季厚。包曾因视网膜脱落在该院治疗,对疗效不满,多次扬言报复。2006 年 11 月 10 日,因一名幼童误服农药中毒在四川广安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些案例中,医务人员除了要面临被砍杀的危险,还遭受各种凌辱。其中包括女护士被扒掉外衣;医院院长被逼在死者灵前下跪一小时;

仅从 150 多宗案例看,医疗暴力多集中在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事实上,医疗暴力远要比想象中严峻,因为见诸媒体的只是少数极端个案。

行凶者以家境贫寒的弱势群体居多,也有官员参与零星个案。2003 年在河北任县人民医院,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2007 年 5 月,陕西榆林市卫生局一名干部带小孩看病,因为嫌陕西榆林儿童医院医生看病慢,对医生大打出手。

医疗暴力也可能发生在医生上班和回家途中。2006 年 3 月 15 日下午,辽宁省锦州义县一名患者将午休归来正猫腰锁自行车的胡大夫连砍十多刀,胡当场身亡。

,但有不少施暴并非因为疗效。2012 年哈医大医生被杀案中,被杀医生建议患者先治好肺部结核后再进行治疗,患者认为医生在故意刁难他,遂杀医泄愤。

“医生成了社会矛盾的宣泄口,这是最近几年医疗暴力事件中的深层原因。”中国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说。

协会对过去 10 年四十多起恶性医疗暴力案件分析发现,仅有三成是因为医疗纠纷引起。例如 2010 年山东齐鲁医院杀医案,

梳理 150 多宗案例可见,医疗暴力正从打砸医院、医闹,向无目的地滥杀医生转变,并在 2012 年到达顶峰——22 起暴力伤医中有 9 起致人死亡,而过去每年只有两到三起。

150 多宗案例中,大多数患方并非一开始就诉诸暴力的,即便诉诸暴力,也并非一开始就升级的。之前还包括鉴定、调解、协商、起诉等过程。

彭的要求在其家人看来并不高,因为复查时专家会诊称其手术失败,彭要求要么免费再做一次,要么赔 55 万,但均遭院方回绝。

如果彭世宽想获得赔偿,首先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现在鉴定权大多从原来的卫生行政机关移交给各地医学会,

有调查表明,市一级鉴定可能要等上 4 到 8 个月,省一级的二级鉴定可能拖一年左右。结果却往往难令患者满意。据报道,2003 年至 2005 年,广州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共 354 宗,只有一成多被鉴定为医疗事故。

150多宗案例中,患方鲜有愿意去做医疗事故鉴定或尸检的。

如果对医疗鉴定不满,患方也很难诉诸法律。尽管考虑患者举证难,2002 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推行举证责任倒置,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患者利益。但司法实践中,

举证责任倒置本身还有负面效果。有权威调查显示,72% 医生不赞同举证责任倒置,认为这将会使医生趋向保守治疗,没 100% 把握不敢抢救,能多开检查就多开检查,严格保管医疗档案。

多数患方在走投无路时,会先向医院提出赔偿方案,医院一般认为过高而拒绝。相比私了,医院更相信常规途径,他们会担心患者反复要求赔偿。

我想说的是,对于恪守医疗誓言,从未收过红包,回扣的医务人员而言,付出远超回报,但请你坚持,坚持就是胜利!

医疗行业的暴利众所周知,马克思说: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他们就是上了绞刑架都不会皱一下眉头。这句话,本来是说资本家的,现如今,却绕到了医生的头上。因为医疗暴利何止300%?

在悬起法律的利器时,相关人在试图重构医生与患者间的互信。

药品不能公平竞争进入市场,由病患自己选择,医生有处方权又有推销权,医生问诊的待遇和专业技能的待遇未被提高,药物不能因渠道畅通价格低廉。病患对医生的猜疑、医生与病患的对抗困局,便始终无解。

这样的变化,是医保体系的大手术。如果现在无法完成,我们至少可以做点儿别的。

也许我是个心狠的人吧,

【问答】你最关心的医疗纠纷问题 - 知乎

S:跑不了就上,拖到有录像的地方打,但是不要打出太大的伤害,轻伤以下就可以了。

逻:一般轻伤才有刑责,基本上法律上的

在普通人眼中已经非常严重了,所以不要怂,上去干。

S:这个问题很有技术性,首先表现出你的诚意,大家都知道医生非常忙,相互理解一下,另外医生一般是一个团队,可以挑选容易沟通的医生,回避掉比较难沟通的医生,这样彼此都不难受。

S:你好,你这种问题的情况,当时他应该还没有到医闹的地步,可能因为他气势汹汹让你感到害怕,又由于你是女性,碰到这些不好沟通的病人,最好回避掉,可以换其他的医生进行沟通,可能当时病人心情不太好,可以换一个人沟通,这是你职业生涯中不可避免的一些东西。关于一些老医生,可以过一段时间后再与其进行沟通,重新说一下问错了名字,进行道歉,一般就可以翻篇。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换医生来处理来沟通。

S:我是不知道医生和患者怎么了,医生是要在自己不动粗的情况下让病人言听计从说一不二,而患者是要医生态度友好宾至如归,但是目前医疗资源紧张,不太可能实现,两个群体只能互相理解妥协,把病治好才是最重要的。

S:实际没有太大区别,只是依据的法律不一样,医疗事故是根据《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经过鉴定确定下来的,医疗损害是进入法院之后,根据《侵权责任法》进行鉴定得到的一个结果,医疗事故是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备案的问题,医疗损害好像没有,差别不大,就是多了一个行政处分。

S:正当防卫在现实中很难度量,个人建议,确实面临人身威胁时,要迎面反击,打到无法反抗就可以了,往死里打你也知道是会有防卫过当的结果。

S:群里有外科医生可以出来表达看法,一般没有生命危险,和职业无关,和人有关。

S:鉴定中会把病人叫过来,如果是死亡的话会把在场的近亲属叫过来,所以不能说只凭病例进行鉴定。

S:如果是口头咨询的话,有口误的话没有什么关系不用害怕,就说有些环节了解的不透彻,因为是低年级的医生,高年级的医生的回答是权威性的回答,医疗机构的回答是官方回答,就这样说,不用慌张。

S:我不认为这是诊疗行为,没挂号也没有写病历,是不是诊疗行为都存疑,作为一个家长的话,小孩发烧,挂号都不愿意,本身就是非常疏忽的,家长的过错也占很大部分。

S:这你可能需要去找律师,评估一下后期纠正需要多少费用,作为后期赔偿的依据。

S:曾经也碰到过类似情形,当时医生请了一个月的假去了西藏,还拍了一堆很漂亮的照片,后来家属找不到他也就放弃了,也就和投诉部门协调这个事情。

S姐您好, 我是知乎live“医疗纠纷不吃亏指南”的听众,由于这个live里听众大部分是医生,因此私信提问,给您添麻烦了。 关于医疗纠纷,想先说说一些个人感受。我虽然平时基本不看病,但也会很关注一些医疗纠纷的新闻。我发现各大门户网站新闻的评论,往往都是一些充满戾气的患者群体,说一些类似于

之类的话,完全看不到媒体和患者对医生专业的尊重。医生的声音往往被掩盖掉,即使有医生发出自己的声音,也会被群起而攻之。 而我的微信朋友圈,包括我关注的很多知乎医疗纠纷的问题,却正好相反。很多患者在知乎提问一些医疗问题,往往被医生用户们定性为

,跟那些门户网站的评论一样,医生们的回答也充满了戾气,高赞答案充斥着对患者的不满,而一些体谅患者,尊重患者的声音,会被认为是“圣母玻璃心”之类的,被群起而攻之。基本看不到医生对患者病痛和悲伤的理解和体谅。甚至某些医生会宣称,今后看病的时候,会尽可能以避免发生医疗纠纷的角度来治疗。比如近期的山东孕妇纱布门,有知乎用户就说,“很多产后大出血的孕妇原本可以通过纱布填塞的方式保住子宫,但是经过这件事一闹,估计会有一些医生“严格”遵守规则,选择切除子宫。” 从医生的角度,这样做当然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对于患者来说,肯定是不希望医生这样处理问题。 因此我想问的是:

这些问题我很希望您能在live里有所涉及,但是希望您不要公开提问者,我曾经在知乎一些医疗的问题下表达过一些看法,结果被各种医生攻击,对知乎医生用户们的素质感到十分的诧异,再也不想惹那些麻烦了。

逻:这是我们的一位读者来信,从这位读者的殷殷措辞,可以看出他对医疗行业无限的热爱之情,也对现在医患纠纷的现状感到非常遗憾,作为压轴请我们的s姐答疑。

S:他的问题也是蛮多人的问题,作为患者并不想去闹而是想去知道一些情况,怎么做呢,第一去门诊的话,尽量看同一医生的门诊,住院的话,就要注意多和主治医生和护士站里的护士多说话,大家沟通多了,信任感就多,态度要真诚,不要老是质疑专业人士,大家相互理解,开诚布公的问出自己的问题,让医生感受到真诚,大多疑问可以解答,真诚有效的沟通可以避免一些误会。

S:还有就是想和大家分享的,就是之所以现在医疗纠纷紧张,个人认为人事制度也是一个原因。医生是事业编制,工作和医院瓜兮很稳定,除了签订聘用合同外 档案,执业资格都是要注册在医院里的,这严重限制了医生的流动,使得医生成为医院的员工,薪水,职称,都和医院挂钩,最关心的都是医院在操作的,医生已经成了医院的服务对象,而不是患者,因此有些医生漠不关心,只要不出错,态度差谁都不能拿他怎么样。对比律师的话,律师执业自由度高,面对当事人是提供当事人导向的服务,以后医生以病人为导向,那医疗技术和服务就不一样了。

S:你好,如果抢救中按断肋骨,可以认定医疗措施当中无可避免的损害,医生为了病人的生命安全出现这样的损害,法律上可以有一个免责,属于紧急避险的一个情况。

S:医生可以做笔记鉴定,鉴定下患者病历本上是否是医生本人写的,确定其真实性。

逻:我当时在检察院的时候,给当事人做笔录,我们自己需要签字,当事人也是需要签字,才这样双方才能形成有效的法律效力,可以约束当事人。病历是医院单方的一个操作,但是没有签字,这一点我认为有一定缺陷的,以后可以改进这个制度,让当事人也来签字。

S:我赞同逻大的看法,现在已经有医院采取电子打印病历的方式,医院里有存档,患者也有一份,双方都有证据,这种做法可以推广,有些医院已经开始实行了。

BY 郑璐璐

一个经历过医疗事故患者儿子的自诉,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帮助! - 知乎

嗨!你好,这篇主要是说当你质疑医院可能存在医疗事故的时候该怎么做,其实这个回答应该很早就出来了,但是我比较懒,没有断断续续跟,而是选择事情结束之后再来写,

,不要从专业医学角度去解读,因为我不是医生,我只叙述具体的事情流程。出事的是我老妈,然后你们可以跟我的叙述去借鉴经验,就像初中的数学课上老师给你解释一个公式,然后你自己套,不废话了,希望你们以后少走点弯路,节省点时间。

2016年10月19日 我老妈在三线地级市私立医院做取环手术,19号手术结束,20号早上医生查房后表示可以喝流质食物,20号当天下午出现腹疼反应,然后从19号做完手术,20,21,22,23,24 术后第五天,与24号上午急诊转到到当地市一医院,10月31号又转入本省,省会第二附属医院,后2016年12月7号转回市一医院,2017年2月8日又转回省会第二附属医院,然后直到2017年4月5号正式出院,总计住院160多天。这是住院时间,接下来我来和大家说在我老妈住院期间我是怎么做的。

2016年10月278号的样子,我去那里私立医院和他们院长沟通了这个事,对方表示会负责人,然后得到对方回复后我就回医院了,现在想想我真是太天真.... 责任不是口头说说而已哦,是实质性的,实质性的行动就是医药费呀。

后来因为我老妈转到省会第二附属人民医院,一天的医药费差不多4K 我不想垫钱了,因为我觉得人走进你医院,躺着急救车出来了,那自然和你医院是有关联的。

后来这家私立医院在垫付了5W元医药费之后死活都不肯再出一分钱了,然后我在12月7号转回地级市第一医院,然后问了我做医生的朋友,他建议我找卫计委,卫计委和我说,这个事要做医疗事故鉴定,不能只听我一面之词,然后我做医疗事故鉴定,从做鉴定到结果出来前后总计20天左右,后来我拿的这份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又去卫计委找了副局长,然后副局长和那家私立医院沟通,私立医院心不甘情不愿的1W,1W的给转给我医药费,然后因为私立医院觉得市一医院有连带责任,所以后来市一医院和我沟通之后建议我们去省会做修复手术,后来我去了,2月8好带到4月5号,然后出院了。

之后呢?事情当然还没结束,市级的医疗事故结果私立医院有争议,觉得市一医院有连带责任,后来我又去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这个做完你要是再做就是要去北京在做了,基本都是省级做完就算最终结果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心,这个在每个地级市都有,县城我就不清楚了,具体的你要找当地的卫计委咨询,医疗机构都归卫计委管理。

后来我觉得没意义,省级鉴定也没做成,因为查病例的时候省级鉴定发现病例有不一致的地方,我原来觉得就算是最后要打官司这个省级鉴定也是要的,然而法院打官司要的是司法鉴定,

我老妈4月出院,10月底才打官司,这中间差不多7个月的时间就被我浪费了。。。我不希望你们以后再像我一样,如果你确定医院没有沟通协调的可能性,不是口头说说而是落实到实地的谈判,因为人性都是逐利的,无关道德,只有利益,更何况我面对的是医院还不是个人。

我找律师的付费标准是:前期给5K 后期再按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的6%再给到律师,之前给的5K并不算在这6%里面,如果最后法院判下来的赔偿金额是10W,6%就是6K 加之前的5K 总计1W1,打官司分一审,二审,前面提到的5K是给1审的前期费用,我这个官司打了二审,一般我觉得都会打二审,很少有不打二审的官司,因为大家都不服么,有的打为么不打呢,争取最大的利益自然的。

那么其实我并不建议大家和我一样选择这种付费模式,因为这个官司打下来我觉得,律师在医疗事故这种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很小,说句实在的话就是跑跑腿仅此而已,他并不会像周立波的律师那样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医疗事故的判定结果是按司法鉴定的结果来判决的,具体的赔偿标准国家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能争议的地方几乎没有。

所以我建议你们以后找律师打医疗事故官司,律师费直接给他多少钱,他给你办这个事,具体的要你自己预估一下赔偿的金额,什么都是可以谈的,我觉得医疗费这一块是死死的,可以把医疗费剔除出 6%的赔偿金额里面,因为医疗费最后都是给医院的,你自己身上不可能留一份钱,而且医疗费就是看医疗费的发票。

我个人觉得一审费用在5~1W之间就够了,二审的费用一般是一审费用的一半,也就是5~1W的一半,我觉得总共12审合计的费用控制在1W5以内,因为我确实觉得律师在医疗事故中起到的作用很小很小。律师的事说完了。

2016年10月底找律师,11月底庭前会议决定做司法鉴定,12月底去法院抽签决定去哪家司法鉴定做(这个一般都是去本省的省会做的,不会在当地),2017年1月中旬做司法鉴定,2017年3月司法鉴定通知到我们,2017年4月开庭,2017年7月下旬一审判决结果,2017年7月底我个人决定不上诉,两家医院决定上诉, 2017年10月开庭,2017年11月中旬通知二审结果。

一个月后在2017年12月下旬我拿到一家医院的赔偿款,私立医院的赔偿至今没有到账,二审结果生效是按给到三方的那天算起,基本都是统一的一天,5天后医院没有赔偿,你就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的地方是你打一审法院的地方,不是二审法院哦,别搞错了。

去一审法院它会告诉你让你准备一些资料,具体的你去一趟就知道了,那里都有。判决书都是给到律师的,律师再给到你,去拿二审判决书的那天,就顺到去趟法院,直接准备好强制执行的东西,因为不可能在5天内赔偿到你的,医院最快也要一个月。

私立医院那边我已经很了解他们了,所以在生效截止日的第二天我就去弄强制执行了,市一医院我并没有申请,因为和公立医院的沟通一直很融洽,我也很感谢他们把我老妈抢救回来了,要不然突然之间我就要变成一个没妈的孩子了。

前面提到打二审的问题,补充说明一下我和律师沟通之后决定不上诉,但是如果对方医院上诉你没上诉,你就会很被动,因为你没有上诉,你就要被动挨打,你一审的申请没被批准,二审自然也不会再有,况且你没上诉你没有新的东西,这一点就是我事后觉得我的律师并不负责, 你要做好打二审的准备,如果你觉得不服就直接申请打二审,因为你去猜测对方打不打是没有意义的,他不打,你也不打,这个结果就按一审的判决执行,如果他打你不打,你就会很被动,你没法再为自己争取利益,提供新的证据让法院支持你新的诉讼请求,既然要打二审,大家都要尽最大的可能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争,争不一定会有,不争一定会没有!这是我很遗憾的一个事情。

流程讲完,我们再来说说你要花多少钱?律师费我已经说过了,就不说了。

你去法院打官司是要付诉讼费的:

诉讼费是按你申请金额的百分比来算的,那么怎么算?我说50W以内的 如果你申请总赔偿金额是10W,那么你的诉讼费要交2000左右,20W就是4K 30W差不多6K 具体的诉讼

费金额你和律师沟通的时候他会告诉你,我给你个大概参考范围数值就行了。

你决定去法院打官司,那么你肯定是原告,因为你不去告,医院难道会跑去告么?医疗事故的有效期好像是1年~2年内,具体的你自己查一下,我反正是出院之后就弄了这个事,在有效期内。

原告需要承担诉讼费用,这个钱你需要先垫, 等案子结束之后,这个钱再由法院退还给你,二审就看谁追诉了,都追诉应该是平摊,如果你没追诉,你先前可以不出钱,但是后期你还是要出一点的,具体看你的责任占比,我在这场官司中的诉讼费,一审是我垫的,一审的结果是两家医院各自承担50%的诉讼费,我不承担,二审两家医院基本55开,我承担了一点点,600多,我觉得我没必要承担,这一点我很不服,因为我是彻彻底底的受害者。

最后补个刀,你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要有发票,正规的发票哦,不是你自作聪明搞出来的发票,法院对发票的赔偿也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些能陪,哪些不能陪,比如患者家属的陪护费用只支持1人,不超过2人, 患者家属的误工费及本人的陪护费,都需要明确的银行流水和公司证明,具体的这些细节赔偿清单和律师沟通,另外你可以在卫计委和医疗事故处理中心看一下国家明确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你要记得要,心里有个数,法院赔偿也是参照这个来的。

好了基本就是这么个流程,打官司要曾早,不然一拖就是一年,真的很磨人的。至于我的事,对于私立医院的强制执行已经申请了,就等咯,但我不想等太久,哈哈!

最后还是不建议大家去私立医院,因为体系不完善,珍惜身体,去公立医院,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和医院好好沟通,不要医闹,不好。但我也理解那些医闹者的心情,但理解并不代表我支持他们,问题是要解决的,医闹并不会解决问题,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绪,也请大家对人性保持尊重。

2019国考申论热点解析: “暴力医闹”该如何治理? - 知乎

近几年来,医闹行为时有发生,甚至有暴力伤医乃至杀医的极端恶性事件。如前段时间,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妇产科医生就被患者家属暴力伤害,引发广泛关注。事件经过大概如此:有一个即将待产的产妇孙某在北大医院妇产科准备生孩子了,因已超预产期,就能否剖腹产问题,产妇丈夫郑某在诊室外走廊处拦住当日值班的妇产科医生赫某某,要求解决,赫医生在解释过程中,郑某情绪激动,突然挥拳击打赫医生,赫医生被迫还击,被现场其他人员劝开。随后,郑某的妻子孙某和女儿郑某蕊闻讯赶来,郑某宇和郑某蕊再次对赫医生进行殴打,因考虑孕妇人身安全,赫医生始终保持克制,未予还手,后被现场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家属拉开。

在事件发生20多天之后,终于等来了北京市西城区警方的处理。目前,郑氏父女因为涉及刑事犯罪,一个被刑拘,一个被取保。而事发近一月,赫医生仍在住院。

今年1月,中国医师协会发布《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参与调查的14.62万名医师中,66%经历过不同程度的医患冲突。

当今社会医闹现象愈演愈烈,暴力伤医事件频繁发生,医患矛盾持续升级,医护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安全感岌岌可危,这样的医治环境怎么能为患者解除病痛呢,不禁让人心头一紧。

为构建更为完善、和谐的医患关系,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

草案二审稿。该草案旨在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维护医疗秩序,完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机制。例如,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就在10月中旬,国家发改委等28部门联合发布了

(下称“备忘录”),对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通过将医闹、伤医等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跟失信行为挂钩,对责任人予以经济、社会权利的全面限制,弥补了现有制度的不足,为打击相关非法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撑。备忘录指出:对“医闹”施行结合惩戒,包括将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这些制度或许能给咱们老百姓吃下一颗定心丸,我们也期待尽早看到成效。

1、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不到位,缺乏时效性。2、缺乏完善的解决机制。3、执法部门处理医闹事件处罚力度不够,没有起到震慑作用。

1、现有条例可操作性不强,裁决惩治制度不健全。2、医疗事故鉴定赔偿机制缺失。

1、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2、个别医生责任心不强,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不到位,没有履行相应的风险告知等义务。3、医院没有调节纠纷的专业人员。4、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配置不合理,社会医保水平不高、公民看病难、成本高等问题。

1、公民医疗常识缺乏,不知道如何通过正确途径解决诉求。2、媒体不实报道激化医疗矛盾。

1、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提升医闹治理的时效性。2、简化医患矛盾解决途径,建立中立、公正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3、建立起从医院到社会、从医务人员到患者及其家属、从行政处理到刑事处罚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对涉医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及刑事处罚,形成法治震慑。4、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失信惩戒体系,从生活、工作的各个层面进行限制,让“医闹”付出沉重的成本。

1、尽快出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医院的医疗行为合规、用药规范、公众知情权保障、处理“医闹”措施等进行规制,奠定和谐医疗的制度基础。2、成立统一的医疗机构法务部门。3、强化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体系。

1、构建完善的医患沟通机制,以及事后公平透明的调解、仲裁机制。2、加大医务工作者日常培训工作,提高其职业道德与医疗质量。3、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投诉及应对部门及相关岗位,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及时对患者的诉求在第一时间反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升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合理支配医疗配置资源,提高医保水平,让大家都能看得起病。

1、加大对医疗纠纷调处途径、方式的宣传,印制生动简明易懂的宣传小册子,让医疗纠纷调处宣传工作进社区,进农户,进学校,入脑入心,实行社会全覆盖。提高大家对医闹的认识,引导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2、新闻媒体应严于律己尊重事实真相,发挥媒体的正确导向作用。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应该致力于医患信任关系的建立,要不然就不是好制度。黑名单不能直接针对医疗服务,也不能由医疗方来实施。因为这既涉及社会伦理,即不能因为有过错就见死不救;也关系到医患关系本身,如果医疗方执行黑名单只会进一步破坏医患信任。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陈秋霖

大数据时代的道德约束机制,保护患者正当权益的同时,也能遏制患者过度反应。预期暴力伤医可有一定缓解,不过真正有效还是要靠法律严厉制裁。

——复旦大学教授罗力

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的情况仍然不乐观,很多人对生老病死的认识、对健康的向往比较贪婪。另外,医疗过程中,商业化的味道太浓,大家觉得看病就像交易一样,把就医行为看成消费行为,认为“我花了钱,就应该得到相应的结果。“

——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中心主任陈海啸

1、医改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根本之策,同时,也是社会和谐、民生改善的善政之一。

2、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我们安身立命的根本。

3、无论伤医还是其他涉医行为,有时不只是触犯法律,还破坏秩序,伤害道德,属于失信。

4、在对待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上,公安机关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仍是最基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5、医闹、伤医事件多发,有复杂的社会成因,其治理和惩戒也需要多方协调、形成合力。

美国医院设有专门的医院警察,以保证医院的安全并为医院提供执法服务。这些警察的执法权力很大,且荷枪实弹,如果医闹者要反抗,警察有权动用武器,且对造成的死伤不负法律责任。一旦医患之间发生暴力冲突,医院便会报警,警察到达后,首先会对闹事者进行劝离,如果闹事者不从,那就只有被逮捕的下场。美国医院还设有风险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教师、律师等,既从专业角度调查和判断有关医疗事故,也从中调解医患纠纷,降低医院暴力事件的发生。

日本医师会设置了“患者安全确保对策室”,定期举办各种讲座,督促医院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的体制。1995年,日本还设立了医疗机能评价机构,该机构通过各种统计资料,对医院进行评价,通过各项指标的考核,促使医院不断自我完善。如此一来,患者可从公开信息中查询各家医院医生的情况,选择自己相对信任的医生。医患之间的信任建立起来了,矛盾自然就少了。

澳大利亚也将暴力伤医列为重罪,最高刑期可达14年。2011年,澳大利亚通过了两项旨在加强医院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决议。2017年澳大利亚维州政府升级法规:冲撞、试图伤害警察、医护人员及其他急救服务工作人员,将面临强制性最少2年刑期,最高20年的刑期;任何让警察及医护人员置于危险之中的行为,最高可判10年。而且所有因此被拘留的人都不可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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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闹”现象:医疗风险管理漏洞与美国经验_风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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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疫情的到来让我们更加感激白衣天使的存在。然而就在疫情发生前,频繁出现的“医闹”行为却不断让国内广大的医务从业人员寒心。2019年12月24日,北京民航总医院杨文副主任在办公室中遭割喉,2020年1月20日,北京朝阳医院眼科主任医生陶勇被患者家属砍伤,给社会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从图片中可以看出,最近几年暴力伤医事件呈上升趋势。尽管2014年有短暂的下降,但2016年又发生了42起暴力伤医案,导致60余医务人员死亡。而根据已有的数据,仅2019年1-7月份就发生了40起有报道的伤医事件,近50名医务人员受到暴力伤害,医闹事件的严重性已经到了我们不能不重视的程度。

  “医闹(medical disturbance)”在中国的主要发生形式包括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医院门口进行不合理示威而破坏正常秩序的行为(比如摆灵堂、静坐、哭丧)或者直接对医生施以暴力的行为(暴力伤医)。患者或患者家属对治疗的结果不满意,既可能是因为治疗效果存在的合理范围内的差异性,也包含合理范围内以及不可预估的医疗风险,还可能是因为医生失职导致的医疗事故。那么,在控制医闹的环节里,预防医疗事故、降低医疗风险,以及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防止矛盾升级,弄清矛盾的来处、让冲突有归处、让诉求有渠道传达,是非常重要的。笔者将主要从医疗风险管理层面,在后文介绍我国医闹事件高发的三大原因,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医疗政策进行分析。

  

  我国大多数医院没有专职的医疗风险管理机构。医院的风险管理职能仍然由医务科、质量管理科与护理部等多部门监管。而且,医疗风险管理存在“重处理、轻预防”的状况。医疗机构多是在医疗事故出现之后对医疗缺陷进行鉴定,大多只停留在应付医患纠纷或医疗事故层面(即便是事后处理做的也并不到位),没有建立长效医疗风险监管机制。美国的医疗风险管理实行联邦和州、地方政府、 医院、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或其他机构(行业协会/ 学术团体)的四级结构协同管理方式,其运行机制以NGO 为主导,可以活用外部监督效应。此外,美国还有全国性的医疗差错报告系统。在美国,所有医院几乎都有医疗差错和不良事件内部报告系统,也有许多医院加入了外部报告系统。外部医疗差错报告体系是由授权单位和志愿者共同组建的医疗差错报告系统,医疗管理机构能够从不同的渠道获取有关医疗差错的信息,通过公开、透明、非惩罚性的医疗风险报告系统,报告各种医疗风险事例,了解风险发生的频率、地点、影响范围等信息,让风险发生的原因可以被更直观的表现,促进手术和治疗标准的更新,从而利于医疗风险的监管。而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医疗差错上报系统,医疗风险监测还没有实现信息化管理。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尚且可以赔偿除原发病治疗以外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等,但如果因医疗事故直接死亡则只能赔偿丧葬费用。而《国家赔偿法》则规定此类死亡还应支付死者国家年均工资的二十倍;《民法通则》也提到了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但并未给出非概括性的死亡赔偿金数目。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有三种法律法规出现了分歧,我国的赔付法律依据并不统一,没有明确的标准。以2011-2013年北京市医疗责任赔付状况为例,医患纠纷总数共344件,患者索赔总额为14.9亿元,而实际赔偿额只有1.8亿元。如果患者家属选择起诉医院或医生个人,则意味着这个家庭需要承担不菲的律师费用,而且消耗长达一年的诉讼时间,最终的结果可能会是倾家荡产。因此,在疾病和医疗事故面前,中国大部分普通家庭都是在深及脖颈的水域中游泳,稍有大风大浪便会窒息。在已经为患者付出了巨额治疗原发疾病费用的基础上,无论是真的对家人的离开感到愤怒,还是夹杂着投机讹钱的心理,选择“医闹”雇几个人去医院门口哭天抢地的威慑力和结果要比直接上诉要好的多。

  美国医院会引入职业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和消化损失。美国医院一般都由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协会向保险公司购买医疗风险保险,要求医生参加医疗过失行为保险,以此作为医生进入医院从事诊疗活动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医疗风险,大都是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受害人以经济补偿,由保险公司负 责赔偿事宜。美国医生年平均收入约20万美元,其中约1.5 万美元用于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相当于年收入的百分之七。而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率在80%以上,医疗纠纷发生率仅为7%。尽管医疗责任险在我国运行试点也已经有30多年,但整个行业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水平:医生执业责任保险投保率始终非常低,2015年全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仅为10%,实施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也多处于亏损状态。并且中国实践中的医疗责任险是以医院作为投保最小单位的,而且精算工作存在很大的缺陷,一旦保险公司出现亏损,就会对保险的赔付产生影响。

  

  在司法途径之外,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最惯用的就是行政调解。但是,我国又长期采取“管办一体”的机制设计。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和主管部门既管理公立医院,又主办公立医院,“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部门保护主义广泛存在,“上下级关系”非常明显。美国85%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非诉讼调解模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解决的。其中包括监察人、调查、合议、调解、仲裁以及“调解-仲裁”这一混合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美国非诉讼解决模式流程图

  审前委员会筛查制度,是由医疗领域较为专业的人士组成,本着是否具有赔偿可能性的原则,基于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对医疗纠纷进行筛选,从而缓解了司法部门的纠纷解决压力,也让当事人有了更多可供选择的渠道。而中国在界定医疗事故的时候,缺乏第三方和专业人员的判定认证,处理结果缺乏公信力。尽管2018年国务院制定的最新重大医疗事故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给出了详细的损害分级(从受伤到死亡,共分四级)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不可抗力、患方延误诊疗、无过错输血感染、科学技术限制下的无法预料事件、患者病情异常和体质特殊、紧急情况下优先抢救生命使用的医学措施),但在“进行医疗事故认定”的五个步骤之中,负责技术鉴定的省医学会组织仅出现在最后一步的复议一环,如果不额外申请,是无法获得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证明的。此外,认定步骤的第四步中写到,“对符合相关条例的,予以受理”,并未写清楚相关条例具体指的是哪些;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的裁量权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中国的卫生行政单位包括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和食药监督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等等;具体而言,真正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和调解的是卫生局;但负责行政执法的部门是“卫生监督局”。标准给出的步骤仅提及“卫生行政部门”,却没有提及具体是哪一个;是在人民政府附属下的卫生部门,还是卫生局,亦或是卫生监督局;面对医疗事故的普通老百姓非常容易在层层叠叠的机构设置中感到一头雾水,在众多人事和部门的安排上都很难看出医学专业性的存在。

  此外,我国仅有的非诉讼手段却形同虚设。根据某学者在一年内对14家医院的观察调研中发现,平均每家医院发生的28起医疗纠纷中,每年通过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仅有2.6起,占解决方式的7.2%,而且只有一半调解成功。而且,行政调解的协议不具有强制力。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担心司法鉴定与行政认定结果不一致,对纠纷调解的积极性不高,甚至直接建议医患双方去法院起诉,而不愿“惹是生非”。行政调解可以说是名存实亡。在这种情况下,承受医疗事故结果的患者家属已经无处申诉。面对混乱的法律、高昂的费用、推脱的调解员,部分老百姓会选择铤而走险,导致无辜的医生倒在血泊。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提出“风险社会”这一概念。他认为,一旦某个社会形态转变成“风险社会”,就意味着该社会的主导分配模式将由过去的“财富分配”为中心转向“风险分配”为中心。贝克的分析中,“有组织地不负责任”这一概念尤为值得重视。他在《解毒剂》(Gegengifte) 一书中指出,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套话语来推卸责任。这样一来,他们把自己制造的危险转化为某种“风险”。“有组织地不负责任”实际上反映了现代治理形态在风险社会中面临的困境。中国的医疗体制有十足的风险,但没有合理的处理风险的方式;面对体制中的危险,却缺乏改革的动力,因为把人们的目光聚集在“医闹”这一行为存在破坏“社会秩序稳定”的风险,所以有关部门更愿意去进行所谓“维稳”。对于政府和闹事者而言,也许都能通过这种体制,花费更小的诉讼成本,就把事情“摆平”。在这样一个“风险社会”里,只有医疗体制先对自己开刀,才能寻得医闹问题的解决办法。

  作者:胡杨林

  参考来源:

  1. https://www.sohu.com/a/271543922_377326

  2.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黄海.美国医疗风险管理做法以及对我国医院建设的启示. 医院院长论坛, 2013年11月第六期,第54-59页.

  3. 杨风寿.完善医疗责任险,缓解医患矛盾:基于医疗风险管理的视角.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7年第31卷第12期, 第45-53页.

  4.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7月.何博闻译.

  5. https://www.sohu.com/a/271543922_377326

  6. 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https://www.cn-healthcare.com/articlewm/20200224/content-1090334.html

  7. Benjamin L. Liebman, Malpractice Mobs: Medic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Columbia Law Review, January 2013, Vol 113, No.1, pp.181-264

  8. 陈昶,我国“医闹”的政府治理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 201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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