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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暨附带

原告:刘××,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9日,现住

市×××××路99号4幢3单元6-1.

被告:熊×,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25日,

地:重庆市××区××路99号4幢3单元6-1。

被告:熊和×,女,汉族,现年30多岁,户籍地:重庆市×县××镇××村。

被告:刘×恋,男,汉族,现年30多岁,户籍地:重庆市××县××镇××村。

被告刘×树,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1日,现住重庆市×县×镇××路95号。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

依法追究上列四被告

的刑事责任。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列四被告返还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陈银所有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8000.00元左右),佳能牌相机一部(价值2300.00元左右),现金11000.00元,卖的女人首饰一袋(价值15000.00元左右),被盖三套(价值3000元左右),总计价值39300元左右。

事实及理由:

自诉人刘××与被告熊×于2011年3月10日经重庆市

人民法院(2011)万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认熊燕与刘陈银

;第三项确认位于重庆市××区××路99号4幢3单元6-1房屋一套及室内财产,渝fp9631货车一辆,经营的银源汽车补胎店归刘陈银所有,该调解书并于当天生效。

2011年3月11日11时左右,被告熊×伙同刘×恋、熊×平、二人悄悄进入刘××家(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新星路99号4幢3单元6-1),将刘××家价值8000元左右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0元左右的佳能牌相机一部,现金11000元,价值10000元左右的女人首饰(卖的假女人首饰),被盖3套(价值3000元左右)等物品包装成五、六大包后就把物品装到刘永树的车上拖走了。被告刘×树把车上的五、六大包物品拖到熊燕的老家北林湾下的货。

该案发生后自诉人刘××于2011年3月11日20时30分打110报警。110接警后就指派沙河派出所派员出警,当时是沙河派出所的何××警官与另一位年轻的警官出的现场,当时两位警官还喊了值班的门卫冉××一起查勘的现场。出警的两位警官不知基于什么原因,并没有依法拍摄现场相片,也未依法进行现场取证,更没有进行立即立案侦查,一直将此案拖延至2012年5月23日,万州区公安局才作出万州公不立字【2012】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综上所述,上列四个被告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秘密窃取的财物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情况下,自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之规定,含泪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望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呈:万州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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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全省首个成功调解的刑事自诉案例

近日,盐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刑事自诉案件,成为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中,全省首个调解成功的刑事自诉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盐湖区一位老人遭遇车祸后不治身亡,老伴郭某悲痛万分,但因半身不遂,行动不便,遂委托其亲属王某代为处理事故赔偿等相关事宜。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王某与肇事司机达成调解协议,以代理人身份拿到赔偿款共计71万元。

得知消息后,郭某多次向王某索要赔偿款,出乎意料的是,王某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郭某愤恨交加,认为王某将赔偿款占为己有,构成犯罪,便起诉到盐湖法院,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返还老伴的死亡赔偿金。

盐湖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虽属刑事案件,但符合最高院鼓励刑事自诉案件自行和解或调解的规定。经研究并征求当事人同意,决定由诉调中心尝试采取诉前调解方式进行解决。

调解过程

案件被分至盐湖法院特邀调解员李献有、王引弟、田应杰及史云英手上后,四人即刻着手调查案情,不久便找到了双方的分歧所在:

被告人王某与死者是亲姐弟,死者生前的一些债务均由王某代为偿还,丧葬事宜及相关费用也是由王某一手操办并垫付,王某认为这些费用理应拿赔偿金折抵,郭某则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主张权利,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鉴于自诉人郭某年过七旬,行动不便,四位调解员专程前往郭某家里了解案情,并给郭某精心准备了一份礼物,郭某非常感动。但谈及车祸后王某的所作所为时,态度坚决,语气强硬,调解员无功而返。回到法院后,调解员又马不停蹄的约见了被告人王某,王某也认为自己付出太多,不但出力,还搭赔了不少钱财,声称就是把钱烧了也不能给郭某。双方的不敬不让,让调解员很是棘手,调解工作一时陷入了困境。

僵持不下的困难并没有减退调解员的决心。他们决定调整化解思路,采取迂回战术攻坚。一方面,做工作让被告人王某的孩子参与进来,同时调解员又两次到郭某家,通过郭某女儿进行沟通,以事实劝解,用亲情感化,郭某的态度有所缓和,将标准降到39万元,王某也从当初仅同意归还25万元提高到33万元。双方之间态度的缓和,给调解工作带来转机。

调解结果

11月16日,通过调解员不耐其烦的劝导和不懈努力,双方都做出了让步,最终以王某支付郭某36.5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王某当场履行了协议,将款项转至自诉人账户,一起剑拔弩张的刑事自诉案件圆满结束。

调解感悟

这起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成功,不但凝结了我院调解员执着的敬业精神和不辞辛苦的努力付出,彰显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真挚情感,更体现出盐湖法院“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显著成效。

近年来,盐湖法院对进入法院的矛盾纠纷进行精准分流,力争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诉前调解方式和速裁程序予以化解,实现案件分流、多元调解、立案、速裁和精审等环节无缝衔接,做到“简案调解、类案快解、繁案精解”,大量矛盾纠纷得以快调、快立、快审、快结,“多元解纷”工作始终走在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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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快来看!全省首个成功调解的刑事自诉案例》

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成功案例|华律网(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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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故意伤害案件-成功案例|华律网(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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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道同

接受施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现就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

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王某构成

1、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因为吊兰借用以及

事,被告人王某和自诉人施某父亲施国新发生争吵。在推搡中,施某前去劝架,结果与王某发生冲突。王某在打斗中抓住施某的左手,使劲撇,并咬施某的左手臂,致使施某左手拇指底部骨折,同时左手臂被咬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双方厮打一方殴伤另一方,只要构成伤害,均为故意。实际上,在整个过程中,王某想伤害施某的身体健康是非常明显的。

2、客观上,王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虽然其辩称有四个人扑向他,他属于自卫,是

。但查看案卷和听取庭审过程,在场的只有施国新,施某,施吉祥、陈松文,当时施国新喝了1斤半酒,走路都东倒西歪,根本无力打斗,只有瘦弱的施某和被告人发生正面冲突,另两个人根本就没有动手。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想要停止打斗完全可能。但其采取抓住施某左手使劲撇,并咬伤其手臂,说是正当防卫,显属牵强附会,不足为信。该左手拇指骨折伤害构成轻伤,王某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3、主体和客体自不待言。因此,参照

的四个构成要件,结合我国刑法实践判例,王某的违法行为显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按照刑法第234条第一款予以惩处。

二、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王某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人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施某左手拇指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直接导致医疗费、

、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的发生,其作为

人自然需要赔偿。

三、在该起斗殴事件中,施某被处以拘留处分、施国新被处以罚款处分,因为施某被王某殴伤构成了轻伤,公安部门无权给以其治安处分,因此建议施某自行提起自诉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索民事赔偿。因此,我建议法庭能够考虑到案件的来龙去脉,综合考虑各方情节,合理确定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自诉人代理人程达群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8月25日上午

本案一开始双方僵持不下,不惜血本要将案件进行到底,后经律师和法官多方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经济损失结案。双方对此结果均为满意,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旨,取得了社会效益。作为原告的律师,一方面给他讨回了公道,另一方面也取得了被告人的理解,并取得了

的赞许,可以算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兼顾公平和效率,体现了当前我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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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知名国际品牌ABB,刑事自诉,成功维护知识产权! - 知乎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

如果发现品牌被假冒侵权,数额巨大,能怎么办?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能怎么办?

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和证据规则条件下,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存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困难。而本案作为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但知识产权权利人不服提起刑事自诉后,成功由法院定罪量刑的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海关在对迪顿公司申报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货物印有“ABB”商标,于是要求该公司说明货物的知识产权并提供相关证明,该公司未能提交。

在当地公安分局将这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迪顿公司负责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

ABB公司对此不服,不过,ABB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而是

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社会经历、认识能力、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因素,包括:

法院认定:

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而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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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枫会因郭敬明提起诽谤罪刑事自诉而坐牢吗? - 知乎

谢邀。

就算郭老师再有个性,被这样说(不仅仅是性取向问题),也会影响他的事业,所以他要有一个有力的回应。我想这个世界除了用刀子、拳头和手枪以外,最彰显你复仇意志的莫过于把他装进去。

当然,现实生活中如果真的想把人装进去,是绝不会用什么刑事自诉的。

所以,自诉作为一个手段,就是一颗信号弹,打出去就行了,并不在于打中目标。

但是万一真的打到人了怎么办——刑事自诉成功要把李先生真的装进去,郭就成为在光天化日之下送人进去的最著名案例,一定会被广大吃瓜群众认为他上头有人,权力滔天,对他的事业反而更加不利。

幸好刑事自诉是可以随时撤诉的,到了此事不了了之(一般发酵个几个礼拜),自然就低调撤诉了。

倘若公检法很当回事,真的公事公办,效率奇高。郭总一定会说:

Oh! Shit!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郭敬明有两种诉讼方案,一种是民事的侵犯名誉权之诉,一种是提起刑事自诉,告李枫诽谤罪,果不其然,他和他强大的律师团队选择了后者,抱着杀鸡儆猴的心态,试图将李枫送进监狱,而以李枫现在应对的水平来看,完全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不过塞翁失马,福祸相依,他也有了一丝胜诉的生机,虽然他艾特的是共青团,没有成为我的客户,但我还是愿意,给他提供一点来自远方的声援。

先给结论,李枫不构成诽谤罪

1.李枫发微博的动机是为了辟谣,主观上不具有诽谤的直接故意

在发文半个小时前,李枫的一条微博道出了他发文的初衷,看到有谣言说他与郭敬明有不正当关系,堂堂一个大好男儿,岂能与抄书鼠辈同名,更不可能与其同床,发微博,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具有诽谤的故意。

2.李枫没有预料到500转的可能性,主观上不具有诽谤的间接故意

事发前,李枫的微博转发量极低,即便事发处于旋涡中心之后,他早前的微博转发量,也不过十人而已,根本没有预料到成为公众舆论焦点的可能性,更不存在诽谤的间接故意。

1.郭敬明涉嫌猥亵,事发有因

李枫早前作为郭敬明旗下员工,职位与权势极不对等,同寝时遭受猥亵并未不可能,作为受害者,要求其拿出对方犯罪事实的全部证据,未免强人所难,这是司法侦查机关的职务所在。这如同一位遭到强奸的妇女,事发前后不具有证据意识,洗净了犯罪份子的精液,导致最终难以定罪,但不代表妇女不能控诉,侦查机关可以不予立案。

2.发文后李枫立即艾特了侦察机关,形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问答五明确了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猥亵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后,主体不再局限于妇女儿童,受害者李枫通过网络形式向司法侦查机关控诉,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3.控诉文字恰当与否不影响控诉行为本质

李枫作为一名作家,用词感性,文中提到了“淫乱”等词汇,是其职业病之所在,控诉文字稍有偏激,并不影响到控诉行为的本质。

刑事诉讼中,定罪必须严格,需要排除掉所有的合理怀疑,不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刑事自诉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只要对方无法拿出相应证据排除以上的合理怀疑,就不能将其定罪。

综上所述,李枫无罪。同时,李枫可以反诉郭敬明猥亵,不论追诉时效是否超过,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司法机关都应认真调查事情原委,结合社会各方反馈出来的意见,依法处理。

最近几年,我们看到了太多的性侵事件不了了之,即便是证据相对详实的北电侯亮平,也以销号告终。或许这世界比想象中的更黑暗,游戏规则比想象中的更复杂,普通人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维权成本过大,无能为力,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心怀善意,成为其中的光矩,即便微弱,即便微薄。

或许我们不能改变这世界,但可以努力坚持,不被这个世界所改变,围观即是力量,声援便是支持,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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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须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四)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

2、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3、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1、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3、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诉人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诉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4、被告人是单位的,自诉人应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1、自诉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自诉人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证明手续。

3、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4、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

 

自诉状有格式要求,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样式】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地址等。

                                                                     XXX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应当明确要求追究被告人何种罪名。

应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陈述起诉的原因。事实包括纠纷起因、过程、现状等。

起诉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名(不能书写姓名的,加盖单位公章。时间要填写准确,起诉状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诉状时间不一致的,原告应注明实际递交时间,实际递交诉状的时间为正式起诉时间。

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〇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