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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很必要的,有些事项在行政复议无法得到解决或者原告不服的时候,诉讼就是一个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
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但行政诉讼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凡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
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行政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往往是由被告进行举证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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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日常生活,大家要是碰到有关行政诉讼法的现象时,能够去查阅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今日就带我们看来一下“
”这个问题以及事后难题。有关这种难题,律师之家我会一一详尽为您解释,期待对您有协助。
行政诉讼法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觉得行政主体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受权的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到的起诉。行政诉讼法是起诉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行政诉讼法是标准行政诉讼法主题活动和起诉法律事实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它是要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方及其别的诉讼参与人开展起诉主题活动,以及在起诉主题活动中产生的起诉法律事实的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法是一种起诉程序法,主要是明确起诉参与人的法规影响力和相互影响的法律法规。
从学理科上说,行政诉讼法有广义和理论二种了解:小范围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方式实际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专指由我国立法机构根据立法程序所拟定的具备专业、详细法律法规类型的行政诉讼法典,一般被称作“民告官”。理论的行政诉讼法也称本质实际意义的行政诉讼法,就是指但凡在信息上归属于要求行政诉讼法难题的法律法规,不管其方式怎样均归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畴。
从学理科上说,行政诉讼法有广义和理论二种了解:小范围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方式实际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专指由我国立法机构根据立法程序所拟定的具备专业、详细法律法规类型的行政诉讼法典,一般被称作“民告官”。理论的行政诉讼法也称本质实际意义的行政诉讼法,就是指但凡在信息上归属于要求行政诉讼法难题的法律法规,不管其方式怎样均归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畴。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多个现象的表述2000年03月10日》中第二十九条之要求:“有下面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利读取直接证据:(一)上诉人或是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给予了直接证据案件线索,但没法自主搜集而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读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方读取证人证言的申请办理,经核查合乎读取直接证据标准的,理应立即决策读取;不符读取直接证据标准的,理应向被告方或是其委托代理人送到通知单,表明不准予读取的原因。被告方以及其委托代理人能够 在接到通知单生效日三日内向型审理申报的人民检察院申请书行政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时效性是:立即提到行政诉讼法是六个月;行政复议后再提到行政诉讼法,自接到行政复议认定书或行政复议满期生效日十五日内。因房产提到法律诉讼的案子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生效日超出二十年,别的案子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生效日超出五年提到法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审理。
之上就是律师之家我为各位提供的相关
的內容,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要求许多,在起诉中一定要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之上便是有关这种情况的回答,期待对各位有协助。假如您必须 有关这块的协助,律师之家给予在线律师服务咨询,欢迎你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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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一、驳回原告
请求。
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
确凿,适用法律、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撤销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三、变更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38″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当在
之日起5日内,将
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
。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36″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
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强制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诉讼正常进行的人,采取的法行政制裁手段,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协助执行的义务人,无故推迟、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可以处15日拘留。
环境行政诉讼的意思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法人组织,对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当前的环境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比如涉嫌污染环境被环保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1、不可抗力。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卫生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提讼,人民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主张是否妥当,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构成卫生行政诉讼,应包括四个要件
①原告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
②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卫生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③被诉客体是法律规定在人民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讼。 卫生行政诉讼,也称卫生司法审查,是对卫生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相对人而言,卫生行政诉讼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在国家制度层面,卫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
同属于司法中的诉讼制度。 卫生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同样适用于卫生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即行政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是指一个事件中有众多人的一个代表。
就此问题,2015年《行政诉讼法》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规定:
一、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
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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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院审理每一起行政案件纠纷的时候,都是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开始一个完整的行政诉讼流程,流程完成就代表着该起案件的审结,因此诉讼程序是极为重要的,是那么今天就一起来看看
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3、确认判决;
4、撤销判决;
5、履行判决;
6、变更判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7、赔偿判决。
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但行政诉讼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凡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行政诉讼程序是每一起行政诉讼纠纷中都会存在的,只有流程在,才能保证相关的纠纷能够解决,好了以上就是
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在法院的诉讼案件中,所受理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三类案件都有着截然不同的诉讼流程,这是相关的诉讼法进行区别规定了的,那么今天就一起来看看
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审: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
(4)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
(1)宣布开庭。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依次核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查明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
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询间,并分别听取他们的陈述;
②询问证人和宣读证言。在询问证人时,应告知证人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告知如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经合议庭许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询问证人。证人出庭有困难的,应宣读书面证言。
③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经合议庭许可,可以直接询问鉴定人;
④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⑤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的顺序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终结,审判长要征询原告、被告的最后意见,然后宣布休庭。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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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处理任何事情的时候,都应该遵守它的规章和制度,也就是它的流程,按照步骤一步一步的处理,才能够合乎规范,接下来就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
是怎样的?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有帮助。
开庭审理包括准备阶段、法庭调査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评议判决阶段四部分。
(一)准备阶段。准备阶段是开庭审理的前奏,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在 确定开庭时期后,应以传票传唤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并通知诉讼代理 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公开审理。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 将案由、当事人情况、开庭时间和地点等进行公告,张贴于法院门前的公 告栏内。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査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 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 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 回避申请,审査诉讼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下面主要对回避制度进行 必要的阐述:回避是指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 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制度。回避适用以下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 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回避事由,是指上述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开庭审理后知道的,也 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 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 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 形式作出决定。若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 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 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法庭调査阶段。法庭调査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核实、审査证据,以査明案件真相的诉讼阶段。法庭调查的基本程序如下:① 由原告宣读起诉状,然后由被告宣读答辩意见。原告主要应说明 其合法权益受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被告则应围绕证明自 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进行阐述,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当事人陈述完毕,然后传证人 到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证人到庭后,法庭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 对证人的证词,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后,可向证人提问、质 证。此外,若证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时可以宣读证人证言,但此证人证 言同样应在法庭经由双方当事人质证。② 在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后,审查书证、物证等,宣读鉴定结论、勘 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围绕证据的合法性、 真实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业已査清,审判 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三)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是各方当事人运用证据和法律规 范,就案件争议事实充分表达意见的阶段。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各方 当事人发言应经审判长准许。辩论中,提出与案件有关新的事实、证据, 由合议庭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査。法庭辩论的顺序是: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接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之间进行 辩论。若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行发言。第一轮辩 论结束后,依此顺序进入第二轮辩论,针对上一轮辩论中对方的要点和主 张进行反驳,并进一步阐明本方的观点,相互辩论的次数和时间由审判长 确定,但不得限制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同时亦不可使当事人重复自己 的主张。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依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 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当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明,即可结束法庭辩论 程序,宣布休庭。
(四)评议判决阶段。休庭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时,合议庭成员根据经认定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参照规章,形成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合议庭评议时适用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但不同意见应记入合议笔录,合议庭成员均应在合议笔录 上签字确认。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交由院长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
是怎样规定的。它分为几个步骤,比如说法院提前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以及辩论阶段等等。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的总结,感谢您的阅读。
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关于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2、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3、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4、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1、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
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二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请求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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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怎样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行政诉讼是公民对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产生行政纠纷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的法律行为,要进行行政诉讼,必须对行政裁决申请过复议后才能进行,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最终判决,下面就带大家看看行政诉讼
是怎样的。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或复议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 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或复议裁决予以审查和确认,以保护自己合择权利的行为,称为行政诉讼的起诉。
2、提起行政诉讼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起诉条件:原告人必须是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行政机关);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 法院管辖。
3、关于起诉期限,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曰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好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特殊情況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原告起诉后,受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 条件,决定_案审查即为受理。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
1、包括审理前准备、审理期限、撤诉和判 决。所谓审理前准备,就是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 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 院提出答辩状。
2、所谓审理期限,是指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 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3、撤诉,是指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同意撤诉,由法院决定。至于判决,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①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
②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或者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判决可以变更。
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 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分别作出维持原判、改判、重审等判决。
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需要再审,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违反法律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检察院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认为有违反法律的,可以提出抗诉。
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当归还罚款 和应给付赔偿金的,通知银行从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 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罚款;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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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对于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和不服的可以按照上述
进行行政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诉讼时最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不然很大概率是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陈墨宸)
现在的社会上,医疗纠纷发生的次数是比较多的。不管是医院方还是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任何一方都要减轻受损的程度,双方协商好赔偿的事宜,如果真的协商不成,一般患者就会提起行政诉讼,那医疗纠纷行政诉讼程序怎么走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1、《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予保护。”
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害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鉴于医疗纠纷专业性极强,实践中一般采用“知道”而非“应当知道” 的标准,具体来说,即患者知道有损害后果发生时,可以以此作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或损害后果出现后一段时间,患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权利被侵害(即知医院有过错)时,也可以作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最终损害后果出现后超过20年患方未起诉的,丧失胜诉权。
同时,如果患者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年内曾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或双方经第三方调节机构调解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将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仍为一年时间。
一是法院收取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由起诉方垫付,由败诉一方实际承担):
1、案件受理费;
2、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专家费用;(大部分案件中此类费用并不实际发生);
二是聘请律师的费用:
律师费通常根据案件标的大小、案件难易程度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收取;
律师费由聘请律师一方承担,在部分特殊案件中才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一定比例的律师费。
三是杂费
办案过程中必定会产生工商查询、交通、通讯、住宿、复印等杂费;
如聘请律师,承办律师在办案中所产生的该类费用可凭票据实报实销或事先与当事人约定包干的方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医疗纠纷行政诉讼程序怎么走的解答。在发生了医疗纠纷后,首先要协商,假如无法协商患者可以选择起诉的方式,与医院取得联系,提交起诉的资料,了解医疗事故行政诉讼的时效等其他的内容, 当法院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就会进行裁决的了。
责任编辑:秋小葵
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在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是由于证据保全的一系列具体程序问题都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各地法院各行其是的局面,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因而有必要对证据保全的一些具体程序问题加以规范和完善。
行政诉讼法可规定证据保全申请须记载下列内容:(1)对方当事人的名称、请求保全的事项;(2)应保全的证据,包括证明申请人具有请求权的证据和证明保全的必要性的证据;(3)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4)依该证据应证明的事实。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被保全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争议的行政法律的法律事实以及其他待证事实。
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据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应围绕保全的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是否存在影响将来判决的因素,如不保全是否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对于准许证据保全申请应以什么样的方式作出,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这样处理具有可行性,因为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中程序性的问题。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因而在适用上难免发生混乱,有的法院采用裁定的形式,有的法院则采用决定的形式。所以,行政诉讼法应明确规定有关证据保全程序的处理应采用裁定形式。
由于证据保全是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如果不及时地予以调查和固定,则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之危险,因此应明确规定,对于在诉讼中止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及时作出准许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人民法院可能裁定准许,也可能会裁定予以驳回。对于驳回申请的裁定,行政诉讼法未规定任何救济程序,这种情况极不利于对申请人的权益提供充分的保护。因为,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人民法院有时可能会对应予准许的证据保全的申请都裁定予以驳回,对于驳回申请的裁定,行政诉讼法应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手段。而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允许上诉的裁定的范围相对来说较窄,因而,对于驳回证据保全申请的裁定可规定允许申请人申请复议一次,以加强对申请人的权益保护。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必定会花费一定的费用,对于这笔费用应当如何负担的问题,现行行政诉讼法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均未明确规定,这种诉讼保全程序的费用,应当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按照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原则来确定应由谁负担。在一般情况下,应确定由败诉人负担,这样规定有利加强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促使义务人正确履行义务,减少和预防行政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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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民事和行政诉讼法。检察院的用法。检察院因为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少,所以一度将两项职能合并由一个部门处理,称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业务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这种定义的问题,真的可以直接翻书或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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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
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关系着审判资源的合理分配和行政案件的公平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
管辖为主、其他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该原则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异地交叉管辖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内在要求。异地管辖实现了地域的相对超脱、人财物的相对超脱、权力的相对超脱、人情的相对超脱。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由此免受因“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同一体制”造成的来自被告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也就是说异地交叉管辖使作为被告和控制者的行政机关丧失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力,这实际上是在排除司法者的后顾之忧,为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可能空间。
异地交叉管辖是当事人平等参与行政诉讼的内在要求。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要求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或对等)的权利,以及裁判者要以超然中立的角色平等无偏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然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权力的享有者具有优越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因为行政主体是手操权力并掌握公共资源的国家机关,这一事实的不平等给在行政诉讼中的不平等埋下种子,造成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先天的处于强弱失衡状态,如果作为裁判者的审判机关主动或被动偏向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则原、被告的地位天平将更加倾斜。异地交叉审判隔离了本地行政权对司法审判权的不当干预,能有效避免对原告诉讼地位和权利的侵害,维护了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的原则和利益。
异地交叉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行政案件。司法公正既体现为程序的公正,还体现为实体的公正。司法公正从法官层面讲必须是能以社会公断人的地位而存在,裁决时拥有自由裁决所必需的充分的活动空间。而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不仅是结对子法院的空间换位、法官的换位,更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换位,可以使异地管辖法院免受来自被告行政机关施加的压力和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保障法官独立的直接的主持庭审活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能够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行政案件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行政诉讼交叉管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全面司法应用有积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交叉管辖制度,我们需要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额基础上进行分析,也就是说任何理论的研究都不能脱离实践的应用。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对“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什么意思”相关问题的讲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在华律网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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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地经常都会涉及到宅基地的拆迁安置问题,因此经常会发生一些宅基地纠纷,《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等等,那要是发生了纠纷怎么处理呢?接下来由华律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
行政诉讼即大家所说的民告官,由于其案件被告是该地区的政府机关,因此,最高院开始试点集中管辖,当然成都是试点地区。那么成都市行政一审案件是如何管辖的?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阅读!成都中院今年1月下发通知,从1月10日开始,在全市除主城区外的
现如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人都想要投身于司法系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了,大家知道法院的管辖权应该怎么样确定吗?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管辖又应该怎么确定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严禁司法鉴定机构擅自开展非司法鉴定业务的紧急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最近一段时间,连续发现我省一些司法鉴定机构擅自开展非司法鉴定业务,接受非诉讼的鉴定委托,以司法鉴定机构名义出具鉴定意见,如河南新衡达建筑工程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所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不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安全生产中,工会的权利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发现有危险作业行为,可以要求人员撤离现场。并且维护从业人员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我国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接受政府的委托,对政务数据进行处理时,受托方处理数据的要求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立案审理。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求有哪些,你有疑惑吗?想知道法律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求有哪些如何规定?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你好,继承父母农村房屋遗产肯定是不需要交税的。
你好,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挖耕地内的土,需要土地矿产部门批准,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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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户口本对后续动迁补偿分割纠纷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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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
在信息发达的时候,在不知觉的情况下也许就会被别人偷拍照片,有些偷拍者甚至是自己亲密的人,比如男朋友。在分手后,被男朋友用裸照威胁怎么...
行政诉讼法中对
法院做了相关规定: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
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对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起诉的案件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辖所规定的性质或内容。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共同管辖。这一特殊管辖规定,表现出的立法意图就是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加诉讼,保护其人身自由权,法律设定了更为充分、方便的管辖制度。所以,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状态怎样(如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关键有以下两点:一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论在名称上的变化;二是确属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性质的行为。基于此,笔者认为,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行为,也应当适用该特殊管辖而不是一般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制措施,它的存在状态也不尽相同。它可以以独立形式存在,也可以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存在,无论其存在状态是独立还是共存,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就应当一并适用特殊管辖。所以,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一并管辖。当然,这样规定还有另外的理由,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法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与判决。
(二)因不动产提起限制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经常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便于就地就近调查、勘验、测量,更便于法院就地执行。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因不动产”呢?笔者认为,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不仅仅是不动产物。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二)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三)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四)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相关资料,行政诉讼管辖主要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行政机关必须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徇私枉法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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