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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常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常识

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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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基本知识) - 科猫网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正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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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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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道路交通的持续发展,随之而产生的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为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带来的伤害,提高一些交通安全小知识。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1)道路交通系统基本要素

  道路交通系统的基本要素是指人(包括驾驶人、行人、乘客等)、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出人口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环境(路外的境观、管理设施和气候条件等)。在四要素中,驾驶人是系统的理解者和指令的发出者及操作者,它是系统的核心,其他因素必须通过人才能起作用。四要素协调运动才能实现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①客货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车辆满足安全行驶要求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行驶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主动安全性指车辆本身防止或减少交通事故的能力,它主要与车辆的制动性、动力性、操纵稳定性、舒适性、结构尺寸、视野和灯光等因素有关;被动安全性是指发生事故后,车辆本身所具有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货物受损的能力。提高机动车被动安全性的措施有:配置安全带、安全气囊,安装安全玻璃,设置安全门、配备灭火器等。

  旅客运输安全运行要求。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运。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更换车辆、停止运行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的车辆运送,不得违反规定超载运输。旅客必须持有效客票乘车,不得携带易燃品、易爆品及其他违禁品进站、乘车。

  货物运输安全运行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拥有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的货物;运输货物装载量必须在车辆标记核载重量范围之内,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就地卸货。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搬运装卸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防护设备,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搬运装卸,禁止违章操作。

  ④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运行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经过职业培训,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书。

  ②特种车辆或特殊用途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特种车辆做了如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中规定,特种车辆除要满足一般的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外还要符合一些附加要求。例如,规定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漆膜颜色标准》(GB/T3181-2008)规定的大红色,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式;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标志灯具为蓝色回转式。

  特殊用途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并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记;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并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身前部,车辆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座位数大于9的客车应装备灭火器。

  ③超限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①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m以上;②车货总长18m以上;③车货总宽度2.5m以上;④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kg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kg以上;⑤车辆轴载重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6000kg,单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0000kg,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0000kg,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重量14000kg,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8000kg;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2000kg,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22000kg。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①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等。设置交通标志的目的是给道路通行人员提供确切的信息,保证交通安全畅通。

  ②路面标线

  路面标线有禁止标线、指示标线、警告标线,是直接在路面上用涂料喷刷或用混凝土预制块等铺列成线条、符号,与道路标志配合的交通管制设施。路面标线种类较多,有行车道中线、停车线标线、路缘线等。标线有连续线、间断线、箭头指示线等,多使用白色或黄色。

  ③护栏

  护栏按地点不同可分为路侧护栏、中央隔离带护栏和特殊地点护栏3种;按结构可分为柔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刚性护栏3类。公路上的安全护栏既要阻止车辆越出路外,防止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闯人对向车道,同时要具备诱导驾驶人视线的功能。

  ④隔离栅

  隔离栅是阻止人畜进人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使高速公路全封闭得以实现。它可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延误或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效益的发挥。隔离栅按其使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金属网、钢板网、刺铁丝和常青绿篱几大类。

  ⑤照明设施

  道路照明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夜间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可分为连续照明、局部照明及隧道照明。照明条件对道路交通安全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英、美、瑞士等国道路照明的调查,安装照明设施后,高速道路的事故率下降40%~60%,一般公路下降30%~70%,城市道路下降20%~50%。

  ⑥视线诱导标

  视线诱导标一般沿道路两侧设置,具有明示道路线形、诱导驾驶人视线等用途。

  ⑦防眩设施

  防眩设施的用途是遮挡对向车前照灯的眩光,分防眩网和防眩板两种。防眩网通过网股的宽度和厚度阻挡光线穿过,减少光束强度而达到防止对向车前照灯炫目的目的;防眩板是通过其宽度部分阻挡对向车前照灯的光束。

  (2)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1)人员因素

  ①驾驶人

  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通过感官(主要是眼、耳)从外界接收信息,产生感觉(主要是视觉和听觉),然后经过大脑一系列综合反映产生知觉,在此基础上形成所谓“深度知觉”。驾驶人就是凭借这种“深度知觉”形成判断(如目测距离、估计车速等)。

  可见,驾驶人的生理、心理素质及反应特性对保障交通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大约90%的道路交通事故与驾驶人有关。

  ②行人

  行人的遵章意识、交通行为会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明显影响。一些交通事故就是由于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的。加强行人的法律法规教育,规范他们的行为,将会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产生重要作用。

  ③乘客

  乘客的行为也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产生影响。乘客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一旦事故发生能够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有助于减少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的损害程度。

  2)车辆因素

  车辆具有良好的行驶安全性,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车辆的行驶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

  3)道路因素

  路面:为满足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路面应具有以下性能:强度和刚度、稳定性、表面平整度、表面抗滑性、耐久性等。

  视距:视距是指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司机应能看到行车路线前方一定距离的道路,以便超车、错车、发现障碍物或迎面来车时,采取停车、避让等措施,在完成这些操作过程中所必需的最短时间里汽车的行驶路程。在道路平面和纵面设计中应保证足够的行车视距,以确保行车安全。

  线形:道路几何线形要素的构成是否合理,线形组合是否协调,对交通安全有很大影响。

  ①平曲线。平曲线与交通事故关系很大,曲率越大事故率越高。

  ②竖曲线。道路竖曲线半径过小时,易造成驾驶人视野变小,视距变短,从而影响驾驶人的观察和判断,易产生事故。

  ③坡度。据前苏联调查资料,平原、丘陵与山地3类道路交通事故率分别为7%、18%和25%,主要原因是下坡来不及制动或制动失灵。

  ④线形组合。交通安全的可靠性不仅与平面线形、纵坡有关,而且与线形组合是否协调有密切的关系,即使线形标准都符合规范,但组合不好仍然会导致事故增加。

  交叉口特性:当两条或两条以上走向不同的道路相交时便产生交叉口,分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两类。立体交叉口上不同交通流在空间上是分离的,彼此之间不发生冲突,而平面交叉口由于存在不同车流的冲突,易导致交通事故。因此,为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在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应尽量设置立体交叉。

  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很大关系,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拦、隔离栅、照明设施、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安全设施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对驾驶人和其他出行者进行引导和约束,使驾驶人对车辆的操纵安全而规范,使其他出行者与机动车流保持合理的隔离,从而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另一方面能够在车辆出现操控异常后,有效地对车辆进行缓冲和防护,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环境因素是气象、管理等的总称,其中管理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科学健全和统一高效的道路安全管理体制是减少事故,防患于未然的必要条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目前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的侧重点不同。其中,公安部门担负道路安全立法、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及安全宣传教育等职责;交通部门担负道路发展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路政及制定相应标准法规等职责,负责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宏观安全监管工作;城建管理部门则参与城区道路发展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城市公共交通及定制相应标准法规等工作。

  (2)道路运输事故主要类型与预防技术

  1)公路运输事故主要类型

  碰撞:碰撞指交通强者的正面部分与他方接触。碰撞主要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以及车辆与其他物之间。根据碰撞的运动情况,机动车之间的碰撞可分为正面碰撞、迎头碰撞、侧面相撞、追尾相撞、左转弯相撞和右转弯相撞。

  碾压:碾压指作为交通强者的机动车对交通弱者的推碾和压过。

  刮擦:刮擦指相对交通强者的'车辆侧面与他方接触。刮擦与碰撞的判断均从强者着眼,不管弱者,若有强者正面的部分接触即为碰撞。

  翻车:翻车指两个以上的侧面车轮离开地面,在没有发生其他事态的情况下而造成的车辆翻转。翻车一般分为侧翻(两个车轮离开地面)和大翻(四个车轮均离开地面)两种。

  坠车:坠车通常理解为车辆掉下去。坠车与翻车的区别主要看车辆驶出路外翻车的全部过程是否始终与地面接触,如果始终与地面接触,不论翻得多深或情况多么严重均属于翻车;如果离开地面的落体过程,便可认为是坠车。

  爆炸:爆炸指由于把爆炸物品带人车内,在行驶过程中因为振动等原因引起爆炸造成事故。行驶过程中由于轮胎爆炸引起的事故,不应理解为爆炸。

  失火:失火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人为的、车辆的原因引起的火灾。引起火灾的原因很多,人为原因如吸烟、明火、违反操作规程等;车辆的原因如发动机回火或排气管过热,并且其上有可燃物,电路系统漏电产生火花等。

  撞固定物:撞固定物指车辆与道路上的作业结构物、路肩上的灯杆、交通标志杆、广告牌杆、建筑物以及路旁的树木等相撞。

  2)公路运输事故预防技术

  人为因素控制:人作为交通活动的主体,既是交通事故的制造者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人为因素是导致公路运输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对人为因素的控制非常重要。对人为因素的控制与预防包括:提高驾驶人的交通道德水平、思想意识和技术水平;增加非机动车骑行人和行人对自身通行权和违章危险性的认知,加强对非机动车骑行人和行人违章执法的力度,增强非机动车骑行人和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强化交通参与者的适应能力;合理调节交通参与者的心理状态;强化和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行为,改变和抑制交通参与者的异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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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知识内容_交通安全常识资料

【导读】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那么有哪些交通安全知识呢?平时出行的交通安全常识有哪些?

教育能提高人的意识,意识能改变人的行为,行为决定了后果。交通安全教育是解决交通事故的根本途径。只有有了很好的交通安全知识和自我防卫意识,才能确保交通的安全。此项工作可从系统教育和强化教育两方面来做。在系统教育上学校要给每个学生分发《交通安全教育手册》,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在强化教育上采取交通安全活动形式,在活动体验下重点抓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请交通安全的专业人员(如交警、交通安全专家等)到课堂或者到指定地点给儿童讲授有关交通安全的专业知识,提醒学生在参与交通时应注意的事项,并当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考核,对于考核通过者授予奖励,比如“儿童驾驶证”等。

第二:给学生播放一些交通事故录像,通过惨烈的场景、悲痛的画面,让学生吸取教训,警戒学生不要做“马路小英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播放3D的交通事故模拟片,使儿童更真实的感受到交通事故恶劣后果。

第三:儿童驾驶教育馆,在特定的场馆内,儿童在专业人员保护的情况下驾驶教育用的仿真小车,从驾驶员的角度,思考步行者的安全。

第四:安排交通意外模拟训练。主要内容是学习如何应付紧急事故,学会自救与他救等方面的应急处理事态的能力(如人工呼吸、止血、简单包扎、向外界求援等方面能力)。

一:行走安全常识: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行走、步行外出时要注意行走在人行道内,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横过马路时须走过街天桥 或地下通道,没有天桥和地下通道的路要仔细观看两侧,小心行走。

二:乘车须知: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行走,如要穿越马路,一定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行;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乘坐无载客许可证、运动证的车辆。

三:交通标线:马路上,用漆划的各种各样颜色线条是“交通标线”。道路中间长长的黄色或白色直线,叫“车道中心线”。它是用来分隔来往车辆,使它们互不干扰。中心线两侧的白色线,叫“车道分界线”,其中虚线表示可以跨过,实线则反之。它规定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路口四周有一根白线是“停止线”。红灯亮时,各种车辆应该停在这条线内。马路上用白色平等线像斑马纹那样的线条组成的长廊就是“人行横道线”。行人在这里过马路比较安全。

五:隔离设施:交通隔离设施主要有行人护栏和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行人护栏是用来保护行人安全,防止行人横穿马路走入车行道和防止车辆驶入人行道的。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是设在车行道上用来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来往车辆的。希望大家不要跨钻护栏和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走进车行道,否则有被车辆拦倒的危险。

劝诸君,请听清。 说安全,道文明。

凡车祸,必有因。 车速快,违法行。

人车多,勿分心。 稍不慎,酿祸根。

重则死,轻则伤。 损失惨,教训深。

出车祸,车要停。 既报警,又救人。

保现场,事实清。 待交警,勘查明。

若逃逸,罪不轻。 触刑律,法无情。

处事故,要平心。 论输赢,皆伤神。

劝双方,切莫争。 姿态高,且饶人。

①不无证驾驶摩托车、汽车,

②不驾驶超标电动车,

③不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载人,

④不在机动车道内骑车,

⑤不乘坐超员车辆,

⑥不乘坐低速货车、三轮摩托、拖拉机、“摩的”以及报废、非法拼装等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①乘坐汽车要系好安全带,

②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戴好安全头盔,

③横穿道路要走斑马线,

④走路要走人行道,

⑤骑车要在非机动车道内,

⑥要自觉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时不抢行。

1、行人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要靠路边行走。

2、行人不准在车行道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

3、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不准在公路上玩耍嬉闹。

4、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5、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6、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

7、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行走,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乘坐无载客许可证、运动证的车辆。

【问】交通安全法规的重要性是什么?

【答】交通法规,全称《

》,重要意义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问】中国交通安全日是哪一天?

【答】每年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选定这天作为交通安全日的原因:确定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主要考虑数字“122”作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于1994年开通并投入使用,群众对此认知度高,方便记忆和宣传;同时考虑每年12月2日我国已进入冬季,是交通事故多发期,春运等道路交通出行和运输高峰也即将开始,在此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道路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有利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证广大民众出行安全。

【问】交通安全的意义有哪些?

【答】交通安全的意义:

1、不仅关系到自己的生命和安全,同时也是尊重他人生命的体现,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2、现代交通的发达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但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安全隐患。

3、有人曾称交通事故为“现代社会的交通战争”,交通事故像一个隐形的杀手,潜伏在马路上等待着违章违规的人出现。因此,人们应当学会保护自己,要养成文明行车,文明走路的习惯。维护交通安全是每个人应该具备的社会公德。

4、“文明行走,构筑和谐”,这需要每个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让“平安大道”更加畅通无阻!

5、交通安全大的方面来讲,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道路交通能力。也是经济建设的有利支持。小的来讲,对于个人,适当的缩小自己的权利,为的是保障自己的以及更多人的生命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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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道路运输安全常识(货车运输知识)_神马知识

定仓过程

前提:我们是买单出口,即找代理.所以我们找代理拿核销单,报关资料抬头也是代理的.

FOB : 记住要问客户拿船公司的约号 这样货代才可以找船公司订舱的. 这里指的约号是什么意思?

过程:我们在货物完成前2个星期下BOOKING给货代,货代联系船公司定仓(有的可以在网上定仓),大概一周可以拿到船公司的S/O.

拿到S/O后,获得定仓号,定仓成功.(里面一定有定仓号,这个很重要.)我们传真S/O给报关行,(海联通负责报关和拖车),他们再把S/0传真给拖车行.

拖车行凭S/O才能去码头提柜,然后再去工厂装柜子,有叫做柜.然后再去还柜给码头.S/O NO.(或则BOOKING NO.)定仓号.凭船公司给的定仓号才能去交仓. .还柜后,码头会给司机交接单.司机把交接单

给报关行,报关行才能去报关.(如果我们自己联系拖车的话,就把S/O传真给拖车行,他们还柜获得交接单后交给报关行,也就是说报关行

只要拿到交接单就可以了.报关行,货代,拖车行是三个不同的环节,我们也可以自己去联系拖车行.)报关行报关成功后,海关放行.

报关行把放行条交到货代或船公司,船公司凭放行条配载.

货代:下BOOKING定仓,拿到S/O.(货物完成前两个星期)

报关行:传真S/O,他们安排拖车.提供报关资料及商检.追踪退回核销单等资料

拖车行:自己联系拖车行,要提供S/O给他们安排拖车.还有船公司名称,工厂名称,报关行的联系方式(总之要把货按时送到指定的地点).

散货入仓的话,是自己找吨车.柜货的话是要把SO传给拖车行的,散货自己找吨车就可以的.那散货到了堆场,我们再让司机

联系报关行,他们会安排场装是吗?

要给拖车公司传真以下资料:定仓确认书/放柜纸(S/O),船公司,定仓号,拖柜委托书,注明装柜时间,柜型及数量,装柜地址,报关行,及装船口岸等。如果有验货公司看装柜,要专门声明,不能晚到。并要求回传一份上柜资料,列明柜号、车牌号、司机及联系电话等.传真一份装车资料给工厂,列明上柜时间、柜型、订仓号、订单号、车牌号以及司机联系电话。验货公司看装柜是什么意思?

特别注意,如果我们是吊柜子到工厂,那就一定要工厂记住封签和柜号,核对提单要用到.

SI,就是补柜号,封条号,实际装柜的货品信息以便出B/L

截关时间: 不管怎么样送货都是要在截关前一天送到仓库,至于是几点送到,那就要看各个货代的情况了,不过碰到特殊情况的话在截关当天的早上送到也来的及.早上进仓库,装箱,进港,下午报关.1/3开的意思就是星期一要报关,星期三开船,所以最晚星期天肯定要把货送过去了

散货会比整箱截关日早一天,也就是说是 日/3开或者1/4开,一般整箱远洋线是 1/3提前2天截关比较多,近洋线象东南亚日本的 是提前一天截比较多,象1/2或者2/3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是不是说,如果1/3,整柜的情况就是星期一截关,截关前一天必须把货送到.所以星期日必须把货物送到.如果1/3散货的情况,就要提前比整柜提前一天.就是星期六就要把货物送到.是这样的吗

保持良好视野 雨天因为司机视野受阻,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保持良好视野非常重要。

1、打开雨刮器,及时清理雨滴; 2、天气昏暗时,开启近光灯和雾灯、示廓灯; 3、如玻璃上面有雾气视线受阻,要及时开启空调,吹散雾气; 4、保持后视镜清晰,打开后视镜加热功能或者加塑料片遮雨; 5、注意观察周围路况,谨慎驾驶。减速谨慎驾驶 “十回事故,九回快”,雨天路面湿滑,更要是谨慎驾驶。

1、降低车速,保持安全的车距; 2、谨慎驾驶,时刻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尤其遇到行人多的路段; 3、根据路况,及时调整车速,不熟悉的路况更要控制车速; 4、跟车前行,对于不熟悉的路面或者难行路段,要沿前车路线小心行驶; 5、缓慢跟车,不要盲目超速,确定安全再超车。远离大车 大型车在雨天行驶会给小型车辆带来很多潜在的危险,小型车辆要远离它们。

1、与大型车保持,较远的车距; 2、不要让大型车阻挡前方视线; 3、注意大型车辆的视线盲区,避免危险; 4、远离大型车辆,避免大型车溅起的雨水,干扰驾驶; 5、不要盲目跟随,大型车能通过的积水路段,小型车未必能顺利通过。防止车轮侧滑 雨天路面湿滑,使得驾驶很容易出现危险,要防止车轮侧滑。

1、稳住方向盘,不要慌张,双手平衡握住方向盘; 2、保持直线、低速行驶; 3、不要急速转弯,缓踩刹车; 4、不要急加速,缓满加速;涉水技巧 雨天行车,不可避免涉水行车,这时候要注意技巧。 1、不要冒然涉水,如果遇到积水路面,要先查看积水深度; 2、匀速慢行,不要停车,不要高速通过; 3、先换低速挡,缓满通过,中途不要换挡; 4、如果遇到泥泞路段,必须沿着前车的车辙走;切忌熄火后再次启动车辆 雨天行车,务必注意发动机进水,毁车不说,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1、发动机一旦进水熄火了,千万不要试图启动车辆; 2、把车辆拖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待拖走; 3、在车内等待救援,不要自己贸然去维修,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注意观察行人 雨天行人的视线也不可避免受到影响,行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观察行人,避免交通事故。

1、不要与行人抢行,注意避让; 2、观察行人动态,避免临近惊慌失措而滑倒; 3、如果不方便躲避,应该停车等待; 4、注意积水,缓慢通过,不要溅到行人身上水。切勿冒险行驶 雨天出行,安全第一,不要冒险行驶,保证安全。

1、如果雨太大了,就不要冒进行车; 2、选择安全路段或者服务区休息,待雨小后再行车; 3、如果不幸被困在车内,把座椅头枕拔下来,用两个尖锐的插头敲击侧面玻璃,或则将插头插入玻璃和门板之间,将玻璃敲碎。

(一)指挥灯信号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过,但拐弯的车辆要避让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过;

2.黄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过停车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但要服从警察的手势,确保安全;

3.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4.绿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5.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行走时,以下情况最危险:

(1)横穿马路很容易出危险;

(2)三五成群横着走在非人行道上;

(3)行走时一心两用,边走边看书,或边走边想问题,或边走边聊天,边走边玩;

(4)上、下班高峰过后,马路上车辆稀少,因为路上车少人稀而思想麻痹;

(5)下雨天打伞通过马路。下雨天打伞,应将雨伞高举过头顶,保证左右两个方向的来车情况都一目了然。如果雨伞倒向一边,往往使行人只注意到一方来车情况,而忽视另一方来车情况,这是十分危险的做法。

我们在穿越马路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行人穿越马路,须在人行横道内行走,遵守信号的规定。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2.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天桥或地道,不得贪图便利,横穿马路;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要相互打闹、追逐、猛跑;

4.不准跨越、倚坐路边护栏;

5.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预防公路交通事故时应注意:

走路要走人行道,不要嬉戏和打闹。

如果没有人行道,靠边行走要记牢。

过街要走斑马线,选择天桥地下道。

遇到三者都没有,左顾右盼不乱跑。

平时走路要专心,东张西望可不行。

马路行走要注意,不要贸然跑过去。

雾、雨、雪天最危险,更需警惕不松懈。

安全措施提前做,杜绝隐患保安全。

(三)常用的交通求助电话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医疗急救求助电话:120;

火灾求救电话:119;

警用求助电话:110。

(四)危险品种类

第一类:爆炸或易爆物品,如雷管、手榴弹、炸药、烟花、鞭炮、导火线等;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石油液化气瓶、天然气瓶和其他各种压缩气瓶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油漆、酒精、香蕉水等;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硫黄、黄磷、白磷、过氧化钠、碳化钙(电石)、钠、钾等;

第五类:强氧化剂,如浓硝酸、浓硫酸、浓盐酸、王水等;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如氯化汞、氰化钾、三氧化二砷(砒霜)、尼古丁、石棉、各类农药等;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如镭、钋、铀等;

第八类:腐蚀品,如醋酸、磷酸、氨水等;

第九类:其他可能影响乘客人身安全的物品。

在各种交通工具上,如公共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明显位置,都会标注“严禁携带各种易燃易爆物品乘坐”的字样,其中的易燃易爆物品就是指上述物品。因此,在我们乘坐各种交通工具时,要特别注意不要擅自携带这些物品,同时也要警惕那些携带上述物品的人的行为举止,发现异常,立即报警。

公路运输由公路和汽车两部分组成。

一、公路运输的特点和作用 公路运输是一种机动灵活、简捷方便的运输方式,在短途货物集散运转上,它比铁路、航空运输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尤其在实现“门到门”的运输中,其重要性更为显著。尽管其他各种运输方式各有特点和优势,但或多或少都要依赖公路运输来完成最终两端的运输任务。

例如铁路车站、水运港口码头和航空机场的货物集疏运输都离不开公路运输。 但公路运输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载重量小,不适宜装载重件、大件货物、不适宜走长途运输;车辆运行中震动较大,易造成货损货差事故,同时,运输成本费用较水运和铁路为高。

二、公路运输的经营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路运输的组织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别。 (一)公共运输业(Common Carrier) 这种企业专业经营汽车货物运输业务并以整个社会为服务对象,其经营方式有: 1。

定期定线。不论货载多少,在固定路线上按时间表行驶。

2。定线不定期。

在固定路线上视货载情况,派车行驶。 3。

定区不定期。在固定的区域内根据货载需要,派车行驶。

(二)契约运输业(Contract Carrier) 按照承托双方签订的运输契约运送货物。与之签订契约的一般都是一些大的工矿企业,常年运量较大而又较稳定。

契约期限一般都比较长,短的有半年、一年,长的可达数年。 按契约规定,托运人保证提供一定的货运量,承运人保证提供所需的运力。

(三)自用运输业(Private Operator) 工厂、企业、机关自置汽车,专为运送自己的物资和产品,一般不对外营业。 (四)汽车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 本身既不掌握货源也不掌握运输工具。

他们以中间人身份一面向货主揽货,一面向运输公司托运,借此收取手续费用和佣金。有的汽车货运代理专门从事向货主揽取零星货载,加以归纳集中成为整车货物,然后自己以托运人名义向运输公司托运,赚取零担和整车货物运费之间的差额。

三、公路运费 公路运费均以“吨/里”为计算单位,一般有两种计算标准,一是按货物等级规定基本运费费率,一是以路面等级规定基本运价。 凡是一条运输路线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等级公路时,则以实际行驶里程分别计算运价。

特殊道路,如山岭、河床、原野地段,则由承托双方另议商定。 公路运费费率分为整车(FCL)和零担(LCL)两种,后者一般比前者高30-50%,按我国公路运输部门规定,一次托运货物在二吨半以上的为整车运输,适用整车费率;不满两吨半的为零担运输,适用零担费率。

凡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的为轻泡货物(或尺码货物Measurement Cargo)。整车轻泡货物的运费按装载车辆核定吨位计算;零担轻泡货物,按其长、宽、高计算体积、每四立方分米折合一公斤,以公斤为计费单位。

此外,尚有包车费率(Lump Sum Rate),即按车辆使用时间(小时或天)计算。 四、责任范围 (一)承运人责任 公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是从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在此期限内,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但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不予负责。

根据我国公路运输规定,由于下列原因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1。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货物本身性质的变化以及货物在运送途中的自然消耗。

2。包装完好无损,而内部短损变质者。

3。违反国家法令或规定,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者。

4。收货人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货物而造成霉烂变质者, 5。

有随车押运人员负责途中保管照料者。 对货物赔偿价格,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如货物部分损坏,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 要求赔偿有效期限,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从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责任方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处理。 (二)托运人责任 公路运输托运人应负的责任基本与铁路、海上运输相同,主要包括:按时提供规定数量的货载;提供准确的货物详细说明;货物唛头标志清楚;包装完整,适于运输;按规定支付运费。

一般均规定有:如因托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车辆滞留、空载,托运人须负延滞费和空载费等损失。 五、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协定 为了统一公路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的责任起见,联合国所属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草拟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并在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欧洲17个国家参加的会议上一致通过签订。

该《公约》共有十二章五十一条,就适用范围,承运人责任、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索赔和诉讼以及连续承运人履行合同等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此外,为了有利于开展集装箱联合运输,使集装箱能原封不动地通过经由国,联合国所属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之间于1956年缔结了关于集装箱的关税协定。

参加该协定的签字国,有欧洲21个国家和欧洲以外的7个国家。协定的宗旨是相互间允许集装箱免税过境,在这个协定的基础上,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倡议,还缔结了《国际公路车辆运输规定》(Transport International Routier简称TIR),根据规则规定,对集装箱的公路运输承运人,如持有TIR手册,允许由发运地到达。

、托运人与运输车辆 1、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在签订和履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的运输法规、行政规章。

2、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 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

承运选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 二、运输类别 1、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及以下的,为零担货物运输。

2、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以上或不足3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汽车运输的,为整批货物运输。 因货物的体积、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或专用汽车运输的,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

3、采用集装箱为容器,使用汽车运输的,为集装箱汽车运输。 4、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为快件运输;应托运人要求,采取即托即运的,为特快件货物运输。

5、承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以及具有危险性质的新产品,为危险货物汽车运输。 三、货物种类 1、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无特殊要求的,为普通货物。

普通货物分为三等。 2、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需采取特殊措施的,为特种货物。

特种货物分为三等。 3、货物每立方米体积重量不足333公斤的,为轻泡货物。

其体积按货物(有包装的按货物包装)外廓最高、最长、最宽部位尺寸计算。 四、货物保险与货物保价运输 1、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险和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

2、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 3、货物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托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托运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

托运人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4、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运输为全程保价。

5、分程运输或多个承运人承担运输,保价费由第一程承运人(货运代办人)与后程承运人协商,并在运输合同中注明。承运人之间没有协议的按无保价运输办理,各自承担责任。

6、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输合同上加盖“保价运输”戳记。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7‰收取。

考试大收集整理。

1、安全横过道路 上学、放学和外出活动,我们几乎天天要在道路上行走。

走路要保证安全,这里面的学问可多着呢!有不少行人,因为没有掌握好安全横过道路的要领,结果丧身与汽车轮子底下。 横过道路时,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

这是行人享有“先行权”的安全地带。在这个地带,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一般都要减慢,驾驶员也比较注意行人的动态。

在没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要特别注意避让来往的车辆。避让车辆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左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才走入车行道;再看右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时就可以安全横过道路了。

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随便乱穿,或者在汽车已经临近时急匆匆过道路,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 2、乘车 乘坐公共车辆,应该遵守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

候车时,应依次排队,站在道路边或站台上等候,不应拥挤在车行道上,更不准站在道路中间拦车。上车时,应等汽车靠站停稳,先让车上的乘客下完车,再按次序上车,不能争先恐后。

上车后,应主动买票,主动让座给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或怀抱婴儿的乘客。车辆行驶时,要拉住扶手,头、手不能伸出车窗外,以免被来往车辆碰擦。

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挤。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

需要横过车行道的,应从人行道内通过;千万不能在车前车尾急穿,这样很不安全。 3、道路不是游戏场 道路是为了交通的便利而建造的。

道路上车辆川流不息。交通十分繁忙,如果我们随意地在道路上玩耍、游戏、追逐,把它当作“游戏场”,放学以后在道路拉开“场子”踢足球、打羽毛球,既妨碍车辆的通行又会被车辆撞伤,是不允许的。

在人行道上跳“橡皮筋”、跳绳、踢毽子,会给行人的通行带来困难,是妨碍交通的。在道路上追追打打,车前车后乱穿,甚至相互扔石子,这就更容易出事故了,另外一些同学,因为不懂得在道路上玩耍的危害性,甚至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扒车和向汽车投掷石块,以此为乐,这是最最危险的举动,一旦被车撞倒,后果不堪设想。

道路不是游戏场所,不能在道路上玩耍。我们要互相提醒,大胆劝阻,当一名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员”。

4、避让转弯车辆 当汽车的方向灯一闪一闪时,告戒人们,汽车要转弯了。我们应该注意避让转弯车辆。

现代汽车的转向,都是依靠前轮来转向的。随着前轮的转动,汽车车身也逐渐改变方向。

汽车转弯时所占用的空间往往大于车辆固有的宽度。前轮行驶的轨迹不与后轮的轨迹重合,也就是说,前后两只轮子不会走在同一条弧线上,而是有一定距离差别的。

这就是汽车转弯的“内轮差”。由于这种“内轮差”,使汽车转弯时,前轮可以通过道路的某一物体,而后轮却不能通过。

懂得了汽车转弯的基本原理后,我们在道路上碰见转弯的车辆时,不能靠车辆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车头可以过去,就没有事情了。其实如果你离转弯汽车太靠近,就很可能被车尾撞倒。

5、骑自行车常识 我国十世界上拥有自行车最多的国家,十世界公认的“自行车王国”。 自行车轻巧灵活,车速自便,维修简单,并且不使用燃料,无废气污染,无噪声,因此特别受人青睐。

但是,自行车靠骑车人用双脚踩动踏板,由链条来带动后轮向前滚动,在行进时要用双手握住车把来掌握重心,控制方向。所以稳定性差,安全性差。

一碰即倒,一倒人就伤。 从保证交通安全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而当你已经达到法定的骑车年龄,准备骑车时,则必须认真地学一学有关骑自行车的规定,要掌握骑自行车的基本要领。 自行车首先应该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牌、证齐全。

出发之前,应该先检查一下铃、锁、刹车、车轮、踏脚、链条、撑脚、坐垫等是否完好有效。 学骑自行车时,应选择人车稀少的道路或广场、操场。

禁止在交通繁忙地段学骑自行车。 当你已经掌握骑车技术,可以单独骑车时,你还应该掌握一下几条骑车规范: 一是,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顺序行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

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尽量靠右边行驶,不能骑车在道路中间,不要数车并行,逆向行驶。 二是,骑车至路口,应主动地让机动车先行。

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停在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严禁用推行或绕行的方法闯越红灯。

三是,骑车转变时,要伸手示意。左转弯时伸出左手示意;同时要选择前后暂无来往车辆时转弯,切不可在机动车驶近时急转猛拐,争道抢行;也不要弯小转。

四是,自行车在道路上停放,应按交通标志指定的地点和范围有秩序地停放;在不设置交通标志的支路上停放也不要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五是,骑自行车载物,长度不能超过车身,宽度不能超出车把宽度,高度不能超过骑车人的双肩。

骑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准带人。 六是,骑自行车不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

七是,不准一手扶把,一手撑伞骑车。撑伞时,要下车推行。

骑自行车的安全问题是个大问题,在各类交通事故种,自行车事故要占总事故的一半以上。自行车给人们的交通带来了便利,自行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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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交通安全知识资料1、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自觉遵守交通秩序;2、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走证马线.'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3、不闯红灯、不乱穿道路、不在道路上嬉闹玩耍,不越护栏、.不追车扒车、不抛物击车;4、排队乘车、不向窗外乱扔东西,从右侧下车,不乘坐带病车、超载车和农用车;5、骑车靠右,不逆行、不双手离把、不互相追逐、不扶身并行;不突然猛拐;6、遇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遇交通事故主动报警;7、主动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积极参加交通安全社会公益活动一、行走须知1、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边行走;2、行人不准在车行道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3、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4、不准在公路上玩耍、嬉闹;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二、乘车须知1、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2、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3、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4、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行走,如要穿越马路,一定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行;5、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乘坐无载客许可证、运动证的车辆;三、骑车须知1、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2、拐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拐弯;3、不准双手离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4

交通安全知识 一、什么是交通安全设施? 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的功能,依照规定在道路沿线设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硬件的总称。

二、损坏交通设施如何赔偿和处罚? 肇事人损坏交通设施,应主动立即报警,除赔偿恢复受损交通设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外,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对肇事人处五百元或一千元罚款。损坏交通设施逃逸的,按规定重处。

三、什么是道路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四、道路交通标志如何分类? 道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主标志又分为: 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五、什么是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和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其形状为正等边三角行,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六、什么是禁令标志? 禁令标志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其形状通常为圆形,个别为八角形或顶点向下的等边三角行。其颜色通常为白底、红圈、红斜杆和黑图案,"禁止车辆停放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杆。

七、什么是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其形状为圆形、正方形或长方形,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八、什么是指路标志? 指路标志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和距离信息的标志。其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或正方形。

其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 九、什么是辅助标志? 辅助标志是指紧靠主标志下缘,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

其形状为长方形,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用于表示时间、车辆类型、警告和禁令的理由、区域或距离等主标志无法完整表达的信息。

十、对几种新型、常用的交通标志的解释: 1. 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该标志为圆形、蓝底、红圈、红斜杆,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停放。交叉双斜杆为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

单斜杆为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临时停车(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受限制。 2. 停车让行标志: 该标志为八角形,颜色为红底白字,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

3. 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 该标志为圆形、白底、红圈、红斜杆、黑色小汽车图形,表示禁止一切机动车(含摩托车)通行。下缘附设有"二轮摩托车除外" 辅助标志的,准许二轮摩托车通行。

十一、什么是道路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其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

可以与交通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交通标线按功能可分为三类:禁止标线、指示标线和警告标线。

十二、中心黄色双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压线行驶和向左转弯。也表示严格禁止车辆和行人横穿。

其作用相当于中心隔离护栏或中心分车绿带。 十三、中心黄色虚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虚实线表示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和向左转弯,虚线一侧准许车辆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跨线超车和向左转弯。

十四、中心黄色单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单实线表示不准车辆跨线超车、压线行驶或向左转弯。 十五、道路边缘黄色单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道路边缘黄色单实线表示禁止一切车辆长时或临时停放(含临时停车上下客)。

十六、路面黄色网状线的功能是什么? 路面黄色网状线表示严格禁止一切车辆长时或临时停车,防止交通阻塞。当黄色网状线前方有车辆停驶时,后车必须在黄色网状线外等候,直到确认黄色网状线前方有足够空间停驶本车时,方可驶过黄色网状线。

十七、对几种新型、常用的交通标线的解释: 1. 人行横道线: 人行横道线为一组白色平行粗实线(斑马线),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采用两条白色平行粗实线划出人行横道线的范围,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道。 行人横穿车行道时必须行走在人行横道线内,设置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还必须按信号灯指示通行。

2. 人行横道线预告标示: 设置在人行横道线前适当位置的白色菱形图案,用于提示前方接近人行横道,机动车行驶时须注意行人横穿道路。 3. 禁止掉头标记: 设置在禁止掉头路口前适当位置的,由一个掉头箭头和一个叉形图案组成的黄色图案,表示禁止车辆掉头。

4. 导流线: 导流线的形式主要为一个或几个根据路口地形设置的白色V形线或斜纹线区域,表示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压线或越线行驶。 主要用于过宽、不规则或行驶条件比较复杂的交叉路口,立体交叉的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点。

5. 中心圈: 设置在交叉路口中心的白色圆形或菱形区域,用于区分车辆大、小转弯,及对车辆左转弯的指示,车辆不得压线行驶。机动车向左转弯时,必须紧靠中心圈小转弯。

6. 减速标线: 设置在收费站广场、出口匝道或其他要求车辆减速路段的白色虚线,其形式有单虚线、双虚线和三虚线,垂直于行车方向设置。用于警告前方应减速慢行。

7. 的士临时停靠点白色框线: 设置在的士临时停。

道路交通基本常识 (一)交通和道路交通 通常交通分为五种: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空中交通、管道运输和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是最古老的交通方式,也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最密切的一种交通方式。它具有灵活机动的特点,可以实现门到门的直达运输,是其他任何一种交通方式比不上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我们国家的道跻交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高速公路四通八达,城市街道宽敞漂亮,立交桥纵横交错。公共汽车和出租车遍布大街小巷,摩托车已经基本普及,小汽车电开始逐步进入家庭,人们出行越来越方便。

与此同时,随着道路上车辆的增多,造成交通堵塞,引起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 道路交通需要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环境。

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道路交通,道路交通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遵守交通法规,就是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为自己和他人提供方便。

(二)车辆基本知识 车辆是我们最常用的交通工具。车辆可以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大类。

机动车就是采用机械作为动力驱动的车辆。 常见的机动车有:客车(包括小汽车和大型客车)、货车(包括小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电车、农用运输车等等。

地方上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才可以上路行驶。没有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如果在道路上行驶,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要受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

非机动车是采用人力或畜力驱动的车辆。 常见的非机动车有: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乘用的车等等。

除此之外,残疾人专用机械车辆和电动自行车,也属于非机动车。

,树立"三个意识" ⑴服务意识.驾驶员的工作,是通过车辆运送乘客和货物,包括运送本单位的人员和货物,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一种服务性工作,需要讲究服务意识.对驾驶员来讲,树立服务意识就是尊客爱货,把乘客或乘坐人当亲人,视货物为家珍. ⑵安全意识.安全是第一位的,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来说,安全行车是头等大事,它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也关系到他人和自己家庭的幸福.要做到行车安全,就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保养好自己驾驶的车辆,不开故障车,行车中要谨慎驾驶,时时刻刻注意安全,不辜负社会和家庭对你的期望. ⑶守法意识.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和各种规章,是维护驾驶员职业活动下常开展的重要保证.驾驶员要学法,懂法,守法,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这是机动车驾驶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安全行车的重要保证. 2,弘扬"三种精神" ⑴敬业精神.机动车驾驶员担负着国民经济建设和人们日常生活中交通往来的重任.不论是专职驾驶员还是非专职驾驶员,都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勤勤恳恳,认真负责. ⑵见义勇为精神.当今社会存在各种各样的不稳定因素,违法犯罪现象还时有发生,道路上的各类意外事故也经常可见.当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受到威胁,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危害时,机动车驾驶员应该挺身而出,伸张正义,不畏强暴,敢于斗争和善于斗争. ⑶救死扶伤精神.救死扶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突发性的伤病员,如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急需救助的病人和孕妇,遇到这种情况,驾驶员应急群众之所急,将伤,病者尽快送往医院救治. (二)违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表现 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遵守各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同时还要遵守职业道德行为.列举如下不良行为,希望驾驶员自我对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1,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谁都不希望发生,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一种过失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象,抢救伤者和财产,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这是驾驶员法定的义务.但是极少数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在夜间或人烟稀少的地方撞伤,撞死人时,不是立即停车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报案,而是置伤亡者于不顾,抱侥幸心理,驾车或弃车逃跑,甚至将伤者带离事故现场隐藏和抛弃,致使受伤者伤势加重,以至延识抢救时机而死亡.这种行为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后果严重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开故障车 有些驾驶员缺乏安全责任感,平时忽视对车辆的例行保养,不能保持车况良好,在明知方向,制动等安全装置存在严重故障的情况下,也不及时修理.开着这样的病车上路,对自己,也对其他车辆或行人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甚至会酿成车毁人亡的惨祸. 3,酒后驾车 酒后开车对安全行车危害极大,酒后不准驾驶车辆,这是每个驾驶员都知道的.可是有些驾驶员就是喜欢明知故犯.有的驾驶员酒后显得十分兴奋,开快车,开冒险车,左超右钻,横冲直撞;有的驾驶员酒后极易发怒,一不顺心就产生报复心理,你不让,我也不让,甚至故意挤逼其他车辆和行人;有的驾驶员酒后迷迷糊糊,反应能力下降,操纵车频失识险象环生.如此种种,难免事故会发生. 4,疲劳驾车 引起疲劳驾车的情况是多种的.有的驾驶员为了多赚钱,不分昼夜,连续驾车,长时间得不到休息;有的驾驶员玩兴重,搓麻将,打扑克,进舞厅,唱卡拉OK,不到天亮不罢休;有的驾驶员因单位或者家庭矛盾,得不到好好休息,睡眠不足,精神恍惚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驾车,精神不振,头脑发昏,甚至边开车边打瞌睡,危及他人和自身的安全. 5,严重超载 机动车装载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但有些驾驶员或者车主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切向钱看,车辆严重超载,有的客运大客车装载100多人,有的货车超重1倍甚至2倍.这种严重超载的车辆不但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还会损坏道路路面,降低制动效能,威胁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群死群伤的特大事故,对社会的危害十分明显. 6,长时间占用超车道 在高等级公路和高速公路上,为了确保超车安全,都设有专门的超车道,供机动车超车时使用,超车完成后应立即驶回行车道.但有些驾驶员只顾自己方便,长时间在超车道上行驶,使后面来的车无所适从,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7,夜间行车交会不关闭远光灯 夜间行车,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在距对面来车150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使交会双方都能看清前方道路情况,安全交会.而有相当数量的驾驶员夜间会车不关闭远光灯,比谁的灯亮.这种行为看起来事很小,但危害极大;由于看不清前方道路情况,难以判断交会双方车辆所处的位置,容易引起交会撞车或碰撞路边的非机动车,行人. 8,违章超车,交会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超车,交会是经常性的事,要确保超车,交会的安全,一定要严惩遵守交通法规对超车,交会的规定.但是有驾驶员左边超不过右边超,对面方向来车照样超,前方不让强行超,弯道上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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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法律)_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版全文)【附PDF版下载】-规范性文件-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

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

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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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车安全常识及防护(关于军队安全常识教育方面的内容)_神马知识

一、坚持以人为本。

部队安全发展必须强化联合管理,坚持齐抓共管,真正把抓安全工作作为广大官兵的共同职责,形成上下齐心抓安全的浓厚氛围。同时,应不断强化信息管理、制度管理、精细管理的力度,把安全措施要求落实到每个官兵、每个岗位,不留死角和盲区。

有人认为,把官兵管得紧紧的,盯得死死的,就是做好安全工作。殊不知这种以强制方法手段进行的管理,管住了营区内,管不住营区外;管住了节假日,管不住平时;管住一时,管不住长远。

部队领导只有端正指导思想,深入一线检查督导,才能确保工作有效落实;采取积极防范措施,打好管理的主动仗;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真正把对上负责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自觉在从严执纪、关爱官兵上带好头、做表率。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特别加强对节假日和八小时之外的管理,对外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提出安全注意事项,真正把安全防事故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各类人员都在严格的控制之中,保证思想、行为、组织不失控;要进一步加强官兵在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干部要跟班作业,进入危险区域时战斗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同时,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官兵的自控能力;建立各项制度,强化官兵安全意识;严格规章制度,注重平时养成。二、道路安全,人人平等。

不少官兵有着“军车天下第一,交通警察也管不了”的意识,在马路上横冲直撞,无视交通标示,无视红绿灯。殊不知这也等于无视自身的行车安全呐!部队要加强车辆的管理,进行了车辆安全普查,严格落实车辆派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条令条例和交通法规的学习,并适时开展安全常识教育,使驾驶员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干部、安全员要全程跟踪监督车辆,严防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严禁开“堵气车“、“英雄”车、“霸王”车。

同时,要加强驾驶员的心理疏导,确保驾驶员心理健康,技术过硬,安全驾驶。对违法违纪违规的人和事,严肃处理,做到违纪必纠,执纪必严,对部队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三、枪弹管理上,构筑了坚实的防范屏障,使制度落实到位,检查制度严格执行。进行枪支弹药专项整治,对官兵进行了军械业务培训,确保官兵使用枪支的安全。

军车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守法意识方面道路交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据公安部的统计,仅2003年一年因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丧生的人数就达10.4万人,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而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却没有随之增强,可以说普遍比较淡薄。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道路交通秩序做出规定,强化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目前的交通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存在的不足部分军车驾驶员自认为是特殊人员而享有特权,不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违法行驶的现象时有发生。

殊不知《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国家法律,其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任何人都不应有特权意识,不能将自己游离于该法制约之外。应注意的问题军车驾驶员要转变观念,对此,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①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摒除以往错误的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面前人人平等,军车驾驶员必须高度重视法律的权威性,自觉守法。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和学习。

要在部队掀起一次学习和宣传该法的高潮,把宣传和教育普及到每个单位、每个士兵,并逐步把《道路交通安全法》落实到军车使用与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去。车辆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超载、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关规定如下: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存在的不足①进行重载训练过程中超载现象严重。

驾驶员培训单位利用重载训练之便运输物资时,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收入,超载现象严重。由于驾驶员的技术不成熟,加上超载,大大增加了运输途中的不安全因素②公车私用,或把军车借给他人使用。

个别人员时常用军车办私事,个别军车驾驶员甚至把军车借给地方人员以及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这不仅有损部队利益,而且违犯国家法律。⑧带故障出车。

不能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性能,存在带故障出车的现象。应注意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军车执行任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运输单位和车辆管理部门齐抓共管,严禁超速超载行驶。

②不得用军车办私事或转借给他人使用。⑧出车前检查车况,保障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驾驶员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驾驶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对酒后驾驶的处罚更加严厉。有关规定如下: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SE其以上级别的机油。

根据机油箱的容量大小选用机油机油箱容量大对油品的质量要求低,机油箱容量小对机油的质量要求高,如轿车发动机体积小、功率大,要求使用质量高的机油。根据内燃机工作的苛刻程度选用机油如环境恶劣、工况变化频繁、满载或超载、灰尘污染严重等,选用内燃机机油的质量要略高。

此外,若柴油的硫含量大于0.5%,选择的机油质量等级应提高一个级别。合理选用机油的粘度和质量级别,对于保证内燃机的正常使用,延长其寿命以及节省燃料与机油都非常重要,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油料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油品知识,详细了解装备车辆的用油要求,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选用机油,克服为省钱购买劣质机油或低级别机油。要认识到延长发动机大修周期才是最大的节约,延长发动机使用寿命才是最根本的原则。

思想散漫,工作懒散,纪律松弛,集体意识淡薄,思想陈旧;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作风不够扎实,车辆管理松懈;驶员技术不精,汽车排驾驶员驾龄普遍短。

1. 工作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不力求全面发展,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于应付本职工作,不精益求精,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

2. 导致部分官兵在教育中正正规规,回到现实生活中还是我行我素。部队特权思想严重大部分驾驶员认为自已开的是军车,在地方开车违点章,闯点红灯,也没人敢把你怎么样。

3. 主要表现形式有:闯红灯,违章调头,有的在闹市区高速行驶,有的在大街上违章停放道上逆向行驶,这些违章行为。

4. 对车辆工作原理一巧不通,对车辆的安全故障无法及时发现。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 (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 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 (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 (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 (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

你好

四总部日前联合下发军车运行管理规定,自2007年11月19日起在全军施行。

《军车运行管理规定》共七章二十六条,对军车运行管理工作的职责、教育管理、检查监督、抄告处理、奖励与处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阐释和规定,是军车运行管理的基本依据。

《规定》指出,军车运行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军车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军车驾驶员遵纪守法教育,实施军车运行检查,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军队声誉,确保行车安全。《规定》明确了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在军车运行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各单位切实加强军车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军车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各级军务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军车运行检查监督的组织领导,督促落实军车运行检查制度,保持良好的军车运行秩序;警备部门、军车监理机构要依照相关规定对外出军车实施检查纠察和监理检查。

《规定》强调,军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条令条例和军车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做到不准闯红灯、走禁行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十个不准”。军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被抄告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运行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部队安全工作,也是当前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坚持以人为本。部队安全发展必须强化联合管理,坚持齐抓共管,真正把抓安全工作作为广大官兵的共同职责,形成上下齐心抓安全的浓厚氛围。同时,应不断强化信息管理、制度管理、精细管理的力度,把安全措施要求落实到每个官兵、每个岗位,不留死角和盲区。有人认为,把官兵管得紧紧的,盯得死死的,就是做好安全工作。殊不知这种以强制方法手段进行的管理,管住了营区内,管不住营区外;管住了节假日,管不住平时;管住一时,管不住长远。部队领导只有端正指导思想,深入一线检查督导,才能确保工作有效落实;采取积极防范措施,打好管理的主动仗;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真正把对上负责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自觉在从严执纪、关爱官兵上带好头、做表率。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特别加强对节假日和八小时之外的管理,对外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提出安全注意事项,真正把安全防事故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各类人员都在严格的控制之中,保证思想、行为、组织不失控;要进一步加强官兵在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干部要跟班作业,进入危险区域时战斗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同时,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官兵的自控能力;建立各项制度,强化官兵安全意识;严格规章制度,注重平时养成。

二、道路安全,人人平等。不少官兵有着“军车天下第一,交通警察也管不了”的意识,在马路上横冲直撞,无视交通标示,无视红绿灯。殊不知这也等于无视自身的行车安全呐!部队要加强车辆的管理,进行了车辆安全普查,严格落实车辆派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条令条例和交通法规的学习,并适时开展安全常识教育,使驾驶员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干部、安全员要全程跟踪监督车辆,严防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严禁开“堵气车“、“英雄”车、“霸王”车。同时,要加强驾驶员的心理疏导,确保驾驶员心理健康,技术过硬,安全驾驶。对违法违纪违规的人和事,严肃处理,做到违纪必纠,执纪必严,对部队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三、枪弹管理上,构筑了坚实的防范屏障,使制度落实到位,检查制度严格执行。进行枪支弹药专项整治,对官兵进行了军械业务培训,确保官兵使用枪支的安全。

四、酗酒是影响部队内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酗酒不仅影响官兵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部队作战能力,破坏军队的声誉和形象。部队应颁发《禁酒令》,成立了纠察队,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经常组织各种官兵喜欢的活动,丰富官兵的生活。

1、落实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在学法规、练技术、找差距、搞整改、重实效、保安全上下功夫,大力整治车辆使用管理中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违章违纪和车辆事故,预防车辆事故。

2、更好地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全面加强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规范车辆运行秩序,提高部队车辆管理水平,确保部队在抢险救援、日常作业任务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3、提高对安全行车的重视程度。很多交通事故的出现,往往就是由于人们对于交通安全问题不够重视,只有加大行车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才能让大家对这个问题更加重视。

4、普及安全行车常识。行车安全教育的内容中绝大部分是关于如何安全行车的一些方法,通过对这些常识性内容的普及可以让更多人掌握如何安全行车的方法,这对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很大的作用。

5、行车安全教育能够起到一个熏陶和感化的作用,及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扩展资料: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主要任务是督促驻军贯彻落实车辆管理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遵章守纪、预防事故的教育。

组织驻军开展文明行车、安全行车活动,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组织实施对驻军单位车辆的检查和抽查。组织实施对行驶中军车的检查(简称路检)。 对严重违章的,扣留车辆、驾驶证或者驾驶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军车运行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军事交通

你好四总部日前联合下发军车运行管理规定,自2007年11月19日起在全军施行。

《军车运行管理规定》共七章二十六条,对军车运行管理工作的职责、教育管理、检查监督、抄告处理、奖励与处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阐释和规定,是军车运行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定》指出,军车运行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军车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军车驾驶员遵纪守法教育,实施军车运行检查,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军队声誉,确保行车安全。

《规定》明确了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在军车运行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各单位切实加强军车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军车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各级军务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军车运行检查监督的组织领导,督促落实军车运行检查制度,保持良好的军车运行秩序;警备部门、军车监理机构要依照相关规定对外出军车实施检查纠察和监理检查。

《规定》强调,军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条令条例和军车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做到不准闯红灯、走禁行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十个不准”。军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被抄告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运行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浅谈如何做好部队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防事故工作是部队建设中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的

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

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针对当前部队事故案

件时有发生的严峻形势,部局、总队季度性地召开部队安全

工作讲评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剖析部队发生的事故案件原

因,要求各级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研究部署加强部队安全

防事故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因此,当前在开展部队全面

建设中,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实尤为重要,因为它是一项实践

性很强的工作,

容不得半点虚假和漂浮。

否则,

思路再清晰,

措施再具体,标准定得再高,也只是空谈。为此,本人认为

抓好当前部队安全工作应坚持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坚持在群策群管上下功夫,上下合力抓好安全工

作落实

一是党委要统揽抓。

各级要始终坚持把安全工作摆上重

要议事日程,在安排工作时,要坚持把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

一道部署;在督查部队时,要重点查找不安全因素和潜在的

隐患;在下基层蹲点、指导工作时,要着力帮带基层提高预

防事故案件的能力;在总结讲评时,要着重讲评安全工作的

经验教训,总结表彰先进,通报批评后进。

二是主官要亲自抓。

各级军政主官要切实担负起安全防

事故工作

"

第一责任人

"

的神圣使命,要结合安全工作形势分

析,亲自讲评部队安全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结合每月

的行政例会,亲自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结合下基层检查调研

工作,亲自查纠不安全因素和事故案件苗头,促进安全工作

落实。

三是机关要合力抓。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

度,及时落实部门归口督导机制,及时通报安全工作情况,

以便跟进做好防范工作。要经常深入基层,及时掌握真情实

况,发现问题要当面说清,遇到问题要一查到底,形成部门

联动的安全工作网络格局。

四是基层要具体抓。

各基层单位在思想上,要坚持搞好

安全教育,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放松;在管理上,要明确

重点目标,

要害部位和事关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

重点时段,

并明确负责人和安全员,建立一套完整的基层安全工作网

络;在组织上,要建立健全基层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狠抓人

员、车辆、装备物资的安全管理和值班、执勤制度的落实,

特别要加强小、散、远单位的管理,防止管理的失控。

五是人人参与自觉抓。

要加强经常性的安全工作常识教

育,切实打牢官兵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引导官兵刻苦钻研

执勤技能和操作规程,消除潜在隐患;经常组织官兵学习相

关的安全防事故知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全因素。要树立

“安全管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强化官兵的参与意识、主人

翁意识,

充分发挥骨干在前沿阵地上的

“观察员”

“信息员”

“战斗员”和“指导员”的作用,及时发现,有效地遏制,

正确地处理不安全因素,不断消除“盲区”

共抓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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