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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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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  承

  第五章 物  权

  第六章 债  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章 继  承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物  权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 债  权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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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外国法查明的法律适用规则_文档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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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外国法查明的法律适用规则

作者:姜绚丽

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10期

当出现涉外民商事纠纷时,常常会涉及到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此时,国际私法开始发挥作用,其中的冲突规范帮助我们明确了应当适用哪一国的实体法。我国学者把外国法的查明定义为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一国法院通过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准据法时,出现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如何确定其准据法内容的过程。外国法查明,对如何维护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起着关键作用,直接关系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判决结果。

一、外国法性质的界定学说

(一)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外国法是事实。依照英美法系国家的冲突规范,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所指引的并非该外国法律,而是案件事实,法官无须知晓案件所应指向的外国法,就算法官清楚该外国法的内容,内国法的法律推定法官该外国法毫无所知,法官可以无视外国法的准据法,而依照内国法进行审理与判决,当事人如须适用外国法,则承担了由当事人举证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官则只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审查当事人的举证,并且当事人承担与普通民事证据相当的责任后果。

(二)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法律。依据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应当视为与本国法院地法的性质相同的法律;根据“法官知法”原则,法官在知晓本国法的情况下,理应也知晓本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在大陆法系的外国法查明制度下,外国法的性质显然定性为法律。

二、两大法系国家在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规定

(一)以美国为例的英美法系国家主张由当事人举证。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院聆讯原则”,由当事人举证查明外国法对案件的相关规定。但如出现当事人举证查明的外国法遭受对方当事人的反驳,并引起争议时,法院则采取“证据法则”及“自由心证”原理来处理案件。美国在1934《美国冲突法重述》第621条中就做出了相关规定,“除662条的规定,外国法必须由当事人诉请并用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查明外国法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由当事人查找有关的外国法材料,包括各种判例和文献;2、通过大使或领事查明外国法;3、征询专家意见。由当事人举证查明外国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中立性。但同时由于当事人对外国法的认知程度的差异,难免造成无法查明外国法的情况或对方当事人对查找的外国法内容存在争议的情况,这就导致法官无法使用外国法或适用外国法错误,拖延了诉讼的过程,甚至产生判决结果不公。另“征询专家意见”的途径,也因征询费用、专家的腐败、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与人脉关系等一系列问题而显得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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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36号 【颁布时间】2010-10-28 【失效时间】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民事主体第三章 婚姻家庭第四章 继 承第五章 物 权第六章 债 权第七章 知识产权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2、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

3、用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章 民事主体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4、。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

5、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第三章 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

6、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

7、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四章 继 承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

8、籍国法律。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五章 物 权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第六章 债 权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

9、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

10、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第七章 知识产权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