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刑事辩护词格式范文

刑事辩护词格式范文

2022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范本-找法网(findlaw.cn)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

,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

,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_________

  法庭上自我辩护应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是否构成犯罪;在

中是属于主犯还是从犯;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观恶性的大小;有无进行赔偿、有无退赃、有无取得谅解书;有无自首立功表现、有无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初犯、偶犯,有无前科劣迹;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2022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范本。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为自己被判定的罪行进行辩护,这是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之一,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律师较为专业,因此辩护的有效成功率会比较高,法院也应当积极听取辩护的内容,保证最终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

热点阅读

相关问答

众多专业律师实时在线为您解答

最新文章

热点话题

,中国大型的

服务平台,最早的

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服务。

CopyRight@2003-2021 findlaw.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993-290 举报邮箱:ls@ls.cn

辩护词(范文)-找法网(findlaw.cn)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

热点阅读

相关问答

众多专业律师实时在线为您解答

最新文章

热点话题

,中国大型的

服务平台,最早的

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服务。

CopyRight@2003-2021 findlaw.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993-290 举报邮箱:ls@ls.cn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 法律快车刑事辩护

专业权威的刑法法律频道

  刑事案件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下面是法律快车的小编整理的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因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而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示刑法宽严相济的特征,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等言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是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

  本案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区别对待,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本案案情我们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处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首先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抢劫行为的提议者、主导者;其次具体的犯罪分工、踩点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抢劫使用的凶器并不是*****事先准备的,也不是他交给其它人的,抢劫过程中其也未携带、持有凶器;再次在抢劫过程中*****仅处于望风的角色,未直接实行犯罪,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挥他人抢劫;最后销赃也不是被告人进行的,且被告人仅分得很小一部分赃物。从上述几点事实不难看出被告人*****参与本次抢劫系处于服从地位,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属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这一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四、从本案的量刑协调性来看,对*****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与****相比,两人均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机关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动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诚悔悟,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这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另外******在犯罪中属于实行犯,而被告人处于望风地位,两者作用也有一定区别;最终*****经贵院审理宣三年,因此辩护人恳请从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协调一致的角度而对被告人*****减轻至三年以下刑事责任

  五、家庭困难,妻子与其离婚,两个孩子一个十一岁,一个六岁均需要其抚养,因此恳请贵院能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承担做父亲的责任。

  六、被害人的损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

  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系从犯、初犯、自首,并且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既未造成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人身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又可以使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得到落实,给一时失足的被告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根本目的。

  这次被告人犯罪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希望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教训,从此永不做违法的事情,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

  (责任编辑:小云)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08/01

法律快车公众号

/

/

/

法律快车展业通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找律师: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2022年刑事辩护词范文及格式 - 法律快车刑事辩护词

专业权威的法律文书大全法律频道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及辩护人可以根据事实和利于被告的法律意见,通过提交刑事辩护词为自己辩护,那2022年刑事辩护词范文及格式有什么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22年刑事辩护词范文及格式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第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 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 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06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应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优先适用。我们认为从时间上优先,因此对该案的定罪我们建议不能直接套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来正确定罪。

  3、要确立罚当其罪或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社会现实生活总是复杂的,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具体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同样也具有个案性,要使刑法对打击和预防犯罪行为发挥出最佳的效应,实现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办和改造相结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在考虑刑法一般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犯罪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实际所导致的后果等。总之,应当权衡整个案情,做到罚当其罪,使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与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即应当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去确定罪名和进行量刑”。

  4、XXX破坏的具体部位在客观上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对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必须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位和破坏的方法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等盗窃三次的电线均为“空档线”(33页、52页、56页、67页、68页、70页 ),据其供述“空档线”即为没有用户使用的线路,该处电线已经不具备实质性的作用,但是其仍然是带电的;其盗割行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性不大,所以犯罪嫌疑人XXX及同伙的破坏行为在客观上对公共安全不可能造成危害。况且盗割的电线是远离人群的农村地里使用,一般行人没有接触到的可能性,能危及不特定行路人的安全可能性小。

  5、盗窃的对象都是电网中非常次要的部分根据卷宗(95页、96页)有关材料,大团镇邵庙实施盗窃时的线路504至603段,在603处即没有和任何线路连接,据图示,此处线路处于电网的未端,一共只有两个用户:陈芹生虾塘、大团砖瓦厂;卷宗98页材料,永晖路实施的盗窃电线无用户使用;卷宗102页材料,在朱店一、二组实施的盗窃,也是无用户使用。因此,以上三次盗窃的对象都是电网中次要的部分。

  6、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电力设备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嫌疑人XXX及同伙三次盗窃的对象均为“空档线”,其作为电力设备组成中极为次要的部分,基本不发挥输电及其他任何作用。犯罪嫌疑人XXX及同伙的盗窃行为客观上是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

  7、XXX的盗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盗窃事实发生后,所涉及的被害人反应不大,从电力公司提供的资料来看,也没有看到什么严重的后果,电力公司仅修复大团镇的损害的线路,后两次根本没有修复,这也从侧面说明这些线路没有实质性的作用,破坏这些电线仅仅有财物的损害,而不会危及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

  第三、本案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较轻

  1、第一次实施盗窃的犯意为刑健,后两次实施盗窃的犯意为陈旭东,XXX在盗窃中都是比较被动的。

  2、XXX犯罪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还清债务,其主观恶性小。

  3、XXX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绝大部分也仅仅是圈线,作用不大。

  第四、犯罪后,被告积极要求退赃,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犯罪被抓捕后,一直深深地自责,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为。故虽然家境贫寒,但仍表示愿意尽全力退还赃款,并请求家人想方设法尽快帮其退赃。他的这种悔罪态度也得到了家人的全力支持,并且被告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悔罪之心、悔过之意溢于言表。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被告人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真诚坦白、彻底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真诚的认罪服法,供述事实前后非常一致。反映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

  第五、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被告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并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此次犯罪的动机不是仇视社会,而主要是被告当时迫于高额债务的压力并受他人诱导,而在不知不觉中贪图蝇头小利导致的犯罪,因此被告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子。被告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较轻。

  第六、被告人XXX法律观念单薄,法制观念低下,根本没有经过法律教育,作为外省市来沪务工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被经济利益所蒙蔽才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是受他人的诱惑才走上犯罪道路,其在盗窃中一直处于辅助地位。

  第七、被告人XXX家庭非常困难,妻子已经病故,为给妻子治病已经花费五六万元,父母已近七十岁,家中迫切需要他。

  鉴于被告在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且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犯罪后表示尽全力退赔赃款,尽全力减轻被害人经济损失,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及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我们认为从本案被告人触犯的罪名,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来看,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二0xx年十二月八日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现列举实例如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2022年刑事辩护词范文及格式的解答。一般来说,刑事辩护词都由被告代理律师来书写的,其中辩护理由是主体内容,写好辩护理由非常关键。若您有刑事辩护词的相关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秋小葵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10/22

法律快车公众号

/

/

/

法律快车展业通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找律师: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法庭辩护词(刑事)格式范文 - 法律快车刑事辩护书

专业权威的刑法法律频道

刑事辩护词怎么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法庭辩护词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03/20

法律快车公众号

/

/

/

法律快车展业通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找律师: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刑事诉讼辩护词怎么写(刑事辩护词格式范文) - 科猫网

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刑事诉讼是一场战役,是一场关乎其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战役,辩护人从接受委托的那一刻起,便加入了战斗。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辩护人与侦控方之间的博弈和较量无处不在。

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规律,辩护要讲究谋略,部分辩点是否要提出、何时提出、向谁提出、以何种方式提出,都要认真斟酌和权衡,分析利弊,且最终方案一定要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庭是控辩对决的主战场,法官是法庭的王者,庭审是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进行决战的过程,有效地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是刑事律师辩护的终极追求。

在法庭上,辩护词既是辩护人的武器(有效辩点),也是铠甲(回应不利指控),更是兵法(整体辩护策略),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反复打磨。

辩点的选择和运用应注意哪些问题,核心辩点应如何展开,辩护词的语言表达有哪些注意事项?笔者将结合亲办案件谈谈对辩护词写作的看法。

有人可能会心生疑惑,辩点不都是有利于当事人的吗,其实未必。正如医生的治疗方案一般,绝大部分情况下是科学合理的,有利于病人的,但也会出现误诊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因为辩点的选择和运用不科学、不适当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正所谓“较之优劣,而定其留放”,为了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从而达到最大限度说服法官的目的,我们在辩护的过程中对辩点的选择和运用应当再三斟酌、慎之又慎。

在案的被告人全部为临时招募的船员,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均为初犯。阅卷过程中,团队律师对每一份鉴定意见的所有依据和标准逐一例行核查,发现本案走私行为发生前几天,白砂糖级别鉴定的原国家标准《GB/T317-2006》已被替换成《GB/T317-2018》,而该案鉴定意见中,鉴定机构仍然沿用旧标准,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过团队的充分研讨,我们认为尽管新旧鉴定标准对白砂糖的级别鉴定结果会产生实质影响,在庭审中提出大概率会启动重新鉴定。但是一方面,即便重新鉴定后,数额的略微降低对最终的量刑影响非常有限。另一方面,重新鉴定将导致诉讼过程的延长。该案中,我们的当事人很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存在适用缓刑或取得“实判实销”的可能性,延长诉讼过程反而对当事人不利。

辩护不是为了挑刺而挑刺,也不是为了和谁一决高低,而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果断舍弃了该辩点。事实证明我们的辩护策略是正确的,前不久,此案中我们团队担任辩护人的三名被告人均被当庭宣判缓刑,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我们的当事人是一家印刷厂的老板,某打印店通过淘宝收到某介绍卖淫团伙订单,向该印刷厂下单定制招嫖卡片。该印刷厂接单之后印刷了数十万张卡片,具体数量暂未能准确查清,但获利仅有一万余元。而公诉机关却以介绍卖淫团伙非法获利金额三十余万为依据进行指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介绍卖淫罪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接受委托后,首先考虑的是有无变更其他轻罪的可能性。我们首先想到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研判后发现招嫖卡片难以认定为“淫秽物品”。我们又想到了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印刷招嫖卡片有被认定为印刷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空间,根据该司法解释,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才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仔细研判后,发现如果司法机关转变思路,进一步明确查明印刷量,即便扣除存疑数量后还是有数十万印刷量,属于非法经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仍然在五年以上。此外,如果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当事人有极大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有减轻处罚的可能。但若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其必然为印刷非法出版物的主犯。

虽然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太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我们综合评估之后认为,在无罪辩护不可行,也没有其他更轻的罪名的情况下,不对指控罪名提异议,抓住从犯情节做罪轻辩护,积极追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不是辩护人的炫技场,一招一式都要深思熟虑,稳扎稳打,不能冒险,更不能把当事人作为试验品。辩点的选择,必须服务于辩护目标,需要经过全面评估权衡,以不损害当事人利益为基本前提,否则即便有华丽的辞藻,令人拍案叫绝的文笔,也不是一篇合格的辩护词。

排除合理怀疑是法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若核心辩点无法令人彻底信服,得出的结论似是而非,不能有效地帮助裁判者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选择,最终很有可能会导致天平向打击犯罪倾斜。所以,核心辩点的选择,一定要抓住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或者法理中的关键问题,并且把问题分析透彻,才能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A公司称我们当事人公司以更换供货原材料的方式,累计骗取其公司货款几千万元,订单原材料单价为20元/斤,而实际供货原材料单价仅为2元/斤。显然,本案的关键在A公司对货品不匹配是否知情和同意,我们当事人称A公司看重的是他们调配成品的配方,配方需要进行保密。

开始时,我们只找到当事人公司有向A公司提供反映实际供货原材料特性的报告、反映双方合作时间较长的材料。但这些证据,只能间接推定A公司对此知情,对于A公司所主张的几千万元货款损失而言,可能还不足以撼动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

经过多次搜索和研判,我们终于找到一份采购订单,上面有采购员手写的计算分析,若购买当事人的原材料并按其配方自行添加其他材料调配成品,价格大约为10元/斤,若直接购买该成品,价格大约为30元/斤。

由此可见,A公司购买当事人公司产品是符合其标准的,此前认为存在巨大差价,一是因为忽略了订单上的品名与实际供货并不一致且不一致的原因是因为配方是保密的,二是因为参照系出现错误,不应拿实际供货原材料价格与订单品名价格对比,而应将生产成本价与直接购买成品价进行比较。该辩点的提出,彻底瓦解了指控的基础事实,最终公诉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该案被害人借用我们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走账,在双方终止合作当天,该银行账户中仍有几千万资金,当事人从被害人处拿走了银行U盾,随后以转账的方式将账户内资金进行转移。

本案中,双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证据薄弱,U盾到底是当事人当对方面拿走的,还是被私自窃取的,也没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但进一步挖掘会发现,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因此当时该银行账户由谁占有,足以影响本案定罪。

从法律层面来看,国家不允许银行账户出借,且转借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从事实层面分析,合作期间当事人一直在被害人公司监督,U盾及账号密码一直由当事人实际掌控即占有。上述两方面皆证明该银行账户仍然由当事人实际占有,因此,本案不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

人通常在刚开始的时候,注意力是最集中的,如果提出的第一个辩点不能吸引法官眼球,那么法官对于后续的辩点可能就不会抱有太高的期待,甚至可能就没有兴趣继续往下听了。所以,辩点的运用,原则上要把对定罪量刑影响最大的内容放在前面,并依次降序;把争议较小的情节放在前面,争议较大的放在后面;把客观方面放在前面,主观方面放在后面。但这也并非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还要考虑不同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实际情况。

详细阅卷后,我们发现两个重要的辩点:

起诉书指控相关公司因被攻击而遭受损失金额达十几万元,该金额的计算存在诸多问题。如证明损失的客观证据严重缺漏,无法一一对应;损失评估报告也未附评估依据、评估说明;将间接损失、自愿补偿部分也计入损失金额。因此,我们初步评判,在金额认定问题上,能够推翻现有证据的概率很高。

指控的其中几个控制端服务器(“肉鸡”)是否参与了攻击不明。案发时这几个肉鸡是否置于该黑客小组控制之下?有无可能被其他控制端控制?能否证明肉鸡销售者向黑客小组销售了这几个肉鸡?对于上述问题均未予以查证,因此,本案的客观证据存在瑕疵,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链条。

综合权衡上述两个辩点,我们认为:即便把现有用以证明损失的证据全部推翻,但经济犯罪案件损失的计算方式有多种,不能排除后续重新鉴定的可能。证明黑客小组实施攻击行为的证据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心证,再指出现有证据链条并不完整这一严重瑕疵,就很有可能让法官意识到本案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即便最终定罪,法官也会因案件存在诸多问题而给予一定的“量刑优惠”。虽然我们知道第一个辩点才是杀手锏,但是考虑到上述因素,我们最终把第二个辩点放在了前面。第一次庭审的效果比较好,庭审后法院将案件发回补充侦查,对被害人的损失重新进行鉴定,最终认定损失金额为四万多元,正好在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下降了一个档位,最终量刑仅为两年有期徒刑,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

辩点的选择只是在开战前预想的排兵布阵,辩点的展开才是真刀真枪的白刃战。如果辩点展开后不具有说服力,无法说服法官,依然很难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那么,辩点应该如何展开呢?

辩点的展开,一定要用逻辑这支“粘合剂”,将事实与证据充分粘合,使事实具有证据的“骨架”,经得起推敲。事实与证据应如何结合,没有固定的模式,但一定要简洁明了,让法官容易接受。

以下试举几例我们在论证辩点时用过的方法,分别是数据整理法、分类摘录法、逐个击破法。

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当事人通过伪报商品种类的方式低报偷逃税款,起诉书指控偷逃税款金额达千万余元。据当事人反映,其中某货品确系卖家的折扣残缺产品,并且该货品在全部商品中所占比例较大。由于卖家系美国上市公司,可能担心影响其商誉,对该事实刻意隐瞒,在案的所有单据也无法直接体现该货品存在折扣。为了还原该事实,团队几名律师整整投入了一个星期的时间,逐一核对当事人公司近千笔的交易数据与相关单据。经反复计算、比对,终于发现当事人公司给卖家付汇的金额与订单显示货物总值间存在约500万美金的资金缺口,而购买的某货品的货物总值约为1000万美金,实际付汇总额与总货值间的资金缺口恰好等于该货品货值总额的约1/2。根据当事人供述,该产品的折扣价正好也是原价的1/2,上述两种情况出现惊人的巧合,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实某货品的折扣价正是资金存在巨额缺口的原因,当事人公司并未低报所有货品的价格。

辩护固然需要创造性的思维,相较之下,数据的整理可能是一种笨办法,但有的时候这种笨办法是非常有效的。在统计之前,我们心中其实是没有底的,如果最终统计得出的数据不尽如人意,意味着我们白白耗费了时间与精力。但是为了一线希望,我们不能放过任何机会,辩护需要迎难而上,有时还需要有打呆仗的心态和勇气。

某逃税案,起诉书指控当事人系集团幕后实际控制人,指使下属设立空壳公司出售集团公司股票,获利全部进行了分配或由公司暂时借用,拒不缴税数额达数千万元。当事人称确有和下属提及要实施股权激励,但从未实际兑现,该公司设立、出售股票及分配其自始至终不知情。双方各执一词,言辞证据中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说法相互交织,初步阅卷后形成的整体印象,对我们当事人不太有利。为了准确还原事实,我们决定将案件事实进行拆分,把每一处关键事实节点的证言、供述以表格的形式进行摘录,对于关键的数据也以表格的形式进行整理,最终在辩护词中整理出以下12个表格:

关于当事人有无指使成立空壳公司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空壳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持股比例

六名高管声称持有股权分置改革前后价值变化

关于空壳公司设立、经营和股票减持的证人证言

关于集团股东高管资金调拨权限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关于集团运作、权责分工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关于高管借款给集团的证人证言

集团股东高管主导向集团接盘者追讨借款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借款行为与当事人利益相悖的证据摘录

关于指证当事人拿走税金的证人证言

关于当事人有无从股权激励获益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关于空壳公司逃税行为由谁主导的证人证言

做完上述表格的整理工作后,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在案证据中,所谓能够证明当事人指使设立该公司、下达指令逃税、从中获利的证据均属于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或推断性的证言,无一直接证据。通过对事件每个节点细致地梳理,两种事实版本进行比较,发现我们当事人陈述的版本更能得到证据的支持和印证,有力地回应了对我们当事人的不利指证。在客观证据有限,被告人、证人人数众多,或者案件事实复杂的案件中,这个方法尤其适用,可以对言辞证据抽丝剥茧,准确还原事实真相。

某票据诈骗案,被害人称空头支票系被告人用于支付其票据贴现款的工具,当事人称该支票是归还其借款的担保。除了被害人本人外,关键证人还有两位,一个是中间人,另一个是被害人公司员工。该案中,被害人与两位证人的说法是相近的,如果不能对三个人的说辞逐个击破,法官必然会觉得三个人共同的说法可信度更高。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我们团队至少翻阅了卷宗材料几十遍,辩护词也反复修改了三十多稿,对三个人的证言分别找出了诸多问题:

其入职合同显示,该事件发生在其入职前,然而在其证言中从未披露这一点,反而表现得像事件的亲历者。

其称中间人提供房产担保,不是为了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而是为了被害人与中间人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并且提供了被害人的相关银行流水。被害人无意中否认了该说法后,该员工又称是自己猜测错了。但如果不是被害人授意,其不可能提供被害人银行流水,说明其证言由被害人左右,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中间人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该笔经济往来其没有直接经手,事后才知情,然而其与被告人的邮件往来证明该供述不实,其深度参与了二人该笔经济往来。

中间人向被害人提供的房产担保,其也未如实供述,与被害人的供述矛盾。

被害人称该支票是支付贴现款的工具,然而在其供述里,贴现的手续费有时为2.5%,有时又变为5%,两者相差几十万元,正常不可能有如此重大的记忆偏差。

关于交接票据的具体情况,其第一次证言描述的细节非常丰富,第二次证言却称自己不在场,非常反常。

通过对三人证言逐个进行精准打击,相信法官一定会对他们证言的真实性及可信度作出客观的判断。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可能是直接的,也有可能是间接的,可能是主观证言与客观证据之间的,证据之间有可能存在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之处。找到关键证据的矛盾点,各个击破,需要经验的积累,更需要细心和耐心。

大律师曾说过,辩护人要做的,就是基于同样的证据,讲一个与控方不同的故事给法官听,阐述这个人无罪、罪轻的理由。由法官对比两个故事,哪一个更接近于客观实际,如何处理才更合适。辩护词的目的,在于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相信自己所讲的故事。

这段话是非常符合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所谓合理怀疑,重点在“合理”两个字。偏激的、不符合常情常理的观点,可能连自己都难以说服,法官自然不会采信。

辩护人不仅要找到控方证据的瑕疵,更要提出事实的另一种可能性,这不是单纯地讲故事,而是为了形成一种足以与强大的公诉方进行抗衡的力量,从而促使裁判者在保持中立地位的前提下,兼听则明,居中裁判。如果只是简单质疑证据的瑕疵、效力,尚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公诉人很有可能会以一句“虽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的套话便给挡回来了,也很难引起法官的重视。但如果能够提出事实的另一种可能性,以新的逻辑组织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这种可能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官可能就会认真考量辩方的意见。

在上述举例的合同诈骗案、逃税案、票据诈骗案等案件中,我们均在攻击控方故事的同时,提出了一个与控方故事完全不同的故事版本,结合主客观证据进行详细论证。

有人可能会说,在小案件中,根本没有这么多疑难复杂的问题,事实、证据、法理的问题可能三言两句就讲完了,没那么复杂,也没太多好讲的。事实真的如此吗?简单的案件,如何深度挖掘辩点,把工作做细,把问题讲透,让法官在可左可右时,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也需要真功夫,也非常有意义。

当事人是某集团旗下一子公司的平台运营部负责人,诸多同案被告人称其地位较高,集团老板的供述也曾提及有直接给其安排工作任务。如何澄清事实,降低其排位,还原准确定位,争取认定为从犯,是辩护律师最重要的工作。

为了能够更为直观显示当事人的职务,我们制作了一个关系图,从以下关系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平台运营部在整个集团中的位置,处于最末端。

从实际权力角度分析。通过细致梳理每一个被告人的职务,发现在案十几名被告人中,绝大部分属于集团权力核心的某委员会成员,而我们当事人属于在案少数几名不属于该委员会成员的被告人之一。

从所起作用角度分析。通过对运营部工作内容、所起作用进行详细的梳理,本案中的运营部与其他案件中的运营部不相同,是一个遭“阉割”了的运营部,财务、风控由集团直接控制,运营部只负责简单的行政、推广工作。并且集团内部管理混乱,我们当事人只接触了其中C板块的业务,其他诸多被告人同时接触了集团几个板块的业务。

从薪酬收入角度分析。横向比较,当事人的工资收入比技术部、产品部、客服部的负责人工资收入要低;纵向比较,集团、公司的诸多高管享有高额的表外工资,下层员工享有可观的业务提成,只有我们当事人部门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位置,只能领取较低的固定工资。

这样,通过对其职务、权力、作用、薪酬四个维度进行分析,采取图表的直观展示,准确还原了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为其认定从犯,将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

引用法律规定和案例,不能为了引用而引用,法官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基本的法条、常识性的刑法原则没有必要长篇大论的展开,否则可能会引起法官的反感。引用法律规定和案例的目的,不是为了给法官普法,而是为了节省法官的时间、减轻法官的负担,让其不需要再做检索工作,让其在最短的时间内就能直接了解此案新出台的与特殊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权威观点、所在地域法院的裁量尺度等内容,从而使其认可并愿意采纳辩护人的观点。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庭审过程中,我们提出当事人公司利用马甲账户循环投资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非法集资相关的司法解释非常多,“犯罪嫌疑人自身”这几个字法官此前不一定留意到,因此我们特别进行提及,果然我们提出后,法官对此法律规定非常重视,让我们详细陈述并认真作了记录。

某案件中当事人有阻止同仓在押人员自杀的行为,为争取将该行为认定为立功,我们检索了类似的案例,深圳市福田区的(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5号、深圳市福田区的(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03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17)京刑终116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刑终87号、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2刑终232号、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天刑一终字第85号、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兰铁中刑初字第19号案例,都将阻止在押人员自杀的行为认定为立功情节。虽我们案件法官最终还是没有认定我们当事人构成立功,但也认为“该行为虽不构成立功,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具有了成效。

类期货平台炒贵金属案件,若办案机关以诈骗罪定性,我们一定会引用最高院刑庭主办刊物《刑事审判参考》中的第100期第1021号案例《钟小云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经营现货黄金延期交收业务的行为如何定性》和第113期第1238号案例《徐波等人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经营原油期货业务,并向客户提供反向提示操作的行为如何定性》,以此阐明最高院的权威指导观点,此类案件应以非法经营罪定性。

刑事辩护的艺术是说服法官的艺术,只有成功地说服法官,才能取得辩护的成功。辩护律师通过辩护词与法官对话,除了辩护观点自身过“硬”之外,写作时也要注重文字的表达。

如果辩护词篇幅较长,有必要在开头列明辩护词的主要观点,使法官一开始便有整体初步的印象,也能方便法官跳跃至其最关心的问题进行阅读。

各层级的标题是辩护词形式上的骨架,是每部分最先读到的内容,一定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的阐明该部分的主要内容,千万不可含糊其辞,或者过于臃肿。

一篇好的辩护词,语言往往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且简中求准。如果语言不够简练,将会极大影响辩护词整体的表达效果。

辩护词中,必然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论证,层层推演,使自己的观点符合逻辑、常识常理。但是,对于简单明了的观点,切忌翻来覆去花费大量的篇幅进行论述。冗长累赘的文字只会让法官觉得辩护人对案件事实的把握不够精准,甚至失去继续阅读的耐心。“山不在高,有仙则灵”,说服法官不是说要长篇大论不断重复,尤其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需要的是简短有力的语言,犹如一粒粒石子,在法官内心平静的湖泊中激起层层波浪,撼动其内心确信。

首先,在辩护词的措辞方面,则需要注意回避不利于辩方的措辞,在描述事实时更是如此。在上述票据诈骗案中,当事人被控采取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产,为了能够与票据诈骗意义上的“空头支票”相区分,避免法官看到该词之后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我们在辩护词的论证过程中采用了“空白支票”这一措辞,借以表明辩护人的立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辩护词的用语、语气也要多加注意,不要让法官觉得不舒服,产生排斥的心理。笔者曾看到不少律师辩护词中,喜欢用“本律师”“本人”“本辩护人”自称,这些称谓,似乎让人感觉到一种傲慢或者优越感,如果换成“辩护人”(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称谓),可能更为恰当,也会让人听起来舒服一些。

刑事判决的作出,是明确法律事实及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的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量刑的标准,然而这是一个不可量化的标准,同时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也是“普通人”,辩护词中对于被告人作为“人”所值得同情、理解的地方,以及其悔过、向善等种种表现也要予以阐明。做到情理法相结合,无罪伸冤,有罪求情。

我们除了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外,适当的时候还可以在更高的层面对本案进行价值升华,当辩护词中的价值升华部分具有足够的震撼力和影响力时,辩护律师的观点就更有可能得到法官的认同,进一步影响法官的判断,最大限度地说服法官。

譬如

律师在李庄案辩护词的结尾中呼吁,“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譬如

两位律师在林小青案件的辩护词中写道:“是否只要任何律师为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就是对该公司犯罪行为的帮助?这样的观念将使得中国所有的律师处于恐慌之中,律师制度的崩溃指日可待!公诉机关对林小青的指控,不仅关涉林小青个人的命运,这一指控的标杆性意义在于,一旦指控成功,它摧毁的不是律师执业权益,而是律师制度本身。”这段话将目光集中于个案背后的社会效果,如此一来,该案件结果关乎的不仅仅是林小青的个人命运,而是将会辐射到整个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徐平、邢志两位律师通过提高案件的价值层面,无形中给予了公诉机关一定的压力、也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司法者在权衡多方因素时,能够意识到本案牵涉到的是中国的整个律师制度。本案最终以法院作出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而结束,可以说此案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法治的进步,这无疑是辩护词中价值升华部分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譬如我们团队办理阿里巴巴副总裁刘某某案时的辩护词结尾处写到:“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关乎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这也是办案人员在运用权力、履行职责时慎之又慎,甚至如履薄冰的原因所在,也是许多司法人员在依法办案、惩治犯罪时却依然心存善念的原因所在,在案情存疑、证据缺乏时尤甚。毕竟,公权力机关的一个念头、一个决定就可以改变当事人的命运,它既可以毁掉一个人的前途,一个家庭的幸福,也可以挽救一个人的人生,拯救一个濒临崩溃的家庭。”

再如我们团队在办理某市建国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诈骗案时,我们以这段话作为结尾:“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成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我们办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不仅是在书写别人的人生,也是在书写自己的人生。也许我们的人生注定平凡,但是数十年后,我们回首往事,发现自己已经查清了每一桩案件,我们没有因冤枉一个好人而使其家破人亡,这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讲也许就是最美好的事情了。‘宁放过十个恶人,不冤枉一个好人’,这句话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流传,不仅仅是因为其体现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更是因其闪耀着人性向善的光芒,让每一位公民都感受到善法的公平与正义。”

这些话语不是单纯辞藻的堆砌,不单是为了让辩护词显得更有文采,而是辩护律师希望借助语言的力量,引起法官的共鸣,激发法官的共情心理,从而使法官再次回到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思索律师辩护的观点与逻辑。一篇富有文采且能打动人心的辩护词,能够加深法官的印象,而不是一眼略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采纳辩护观点的可能性。

辩护词是刑事辩护工作成果的凝结,是决定辩护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辩护词的好坏,不是以辩护观点是否精彩,或者文字是否富有文采来评判,而是以案件的结果作为最终的评判标准。辩护词虽非学术论文,但一定要有完整、严谨、充分的论证过程,争取让法官采信其建构的事实与法理;辩护词不是文学作品,但它有时也要有文学作品般直指人心的力量,还原被告人内心的种种痛苦、无奈和被遮掩的人性光辉,争取法官的内心认同。正因如此,辩护词的写作,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它是辩护律师专业水平、情商智商、眼界格局的综合体现。

培根曾言道,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辩护词的写作同样如此,它依赖于经验的不断积累,表达的不断提高,专业水准的不断提升,情商的培养等各方面的进步。

时光轻轻发出回响,这是一个枯燥但幸福的过程。

我国的退休工资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每年增长,从2018年起,国家规定退休金的涨幅为5%。截止2021年,我国的养老金已经连续17年增长。退休工资的发放原本由当地财政负责,随着我国人…

  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司,当上一个有成就的老板,是很多人毕生的梦想,尤其是当代的社会小青年,这种梦想特别的强烈,毕竟自己默默无闻,厚积薄发地学习了很多年,总希望自己有一天能够真正…

ICU病房医保报销比例 “你现在的存款,够你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ICU)待几天?” 这是某平台上经久不息的热门话题,被浏览量250w+。 当亲人躺在ICU的时候,一边是昂贵的治疗费…

最近的三件连续审判的刑事案件,真是大快人心! 2021年7月31日,北京警方通报了加拿大籍华裔明星吴亦凡事件的调查结果: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被依法刑拘。 警…

离婚是婚姻的不幸 但孩子是无辜的 夫妻离婚后 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 父母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义务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问题 1 离婚后子女应该归谁抚养? 离婚虽…

律师对话第648期.mp32:53 来自中顾法律网 生活中,如果赠与人赠与给受赠人的物品比较贵重,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以免后期产生纠纷,那你知道赠与合同应该如何签订…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创业和职场领域创作者,SEO知名站长。

卢松松博客站长,草根自媒体人

为创业者提供最真诚服务

优质科技领域创作者

每天分享职场干货、职场故事、职场案例等职场经验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2022年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

10万创业者的资源平台

辩护词范文,辩护词格式-华律网专题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每个咨询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99%以上

得到了圆满解决

华律网辩护词专题为你提供辩护词,格式,范本并提供免费的辩护词法律咨询,以及提供全国各地优秀律师在线咨询!

目录

二审辩护词

年代所刑字(2018)第号

二审辩护词

年代所刑字(2018)第号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我受_______________

指派接受被告人父亲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涉嫌放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并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根据《

》辩护人职责,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请合议庭采纳。

机关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因琐事故意放火,涉嫌

,辩护人认为

不成立,理由如下:

公诉机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

,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火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就本案来看,主观上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是否

尊敬的法庭、审判员:

____________

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__就其涉嫌

一案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本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沈某

一案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办案庭审情况,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于

人就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公诉方起诉书指控的毒品数量有异议,认为建议量刑过重,辩护人从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两个角度来具体分析。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我受_______________

指派接受被告人父亲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涉嫌放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并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根据《

》辩护人职责,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请合议庭采纳。

机关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因琐事故意放火,涉嫌

,辩护人认为

不成立,理由如下:

公诉机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

,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火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就本案来看,主观上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是否

尊敬的法庭、审判员:

____________

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__就其涉嫌

一案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本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沈某

一案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办案庭审情况,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于

人就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公诉方起诉书指控的毒品数量有异议,认为建议量刑过重,辩护人从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两个角度来具体分析。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

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

、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  

指派,担任被告人______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

、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

》和《

》的有关规定,XXXX

接受XX市XXXX

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机关对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只有这样,才

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的犯罪行为,对妇女身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犯该罪的可以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因此,如果未犯此罪,而无辜受刑,那么,无辜者将可能受到严重的刑罚。那么,为避免冤狱,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下面

小编收集了一篇强奸案无罪辩护词的范文,希望给有需要的人一些帮助。

强奸案无罪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根据法律规定,受被告人的委托和某

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以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我认为,

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

不能成立,依法应判决该被告人无罪。其理由为:

,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您会书写辩护词吗?别担心,读了

小编这篇文章,相信您会得到这个技能!

一、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之规定,

运策

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派李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反馈

迫切解决心中疑惑

多位律师解答做到心中有数

知己知彼疑惑无忧

用户进行阅读文章后咨询律师用户与律师的沟通效率可提35.7% !

数罪并罚是否可判处缓刑?

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假循环交易环开专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取保候审不等于结案(没事)了

【刑事辩护词范文】刑事辩护词范文精选八篇_范文118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 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 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xx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 ……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文

来源:作者:日期:09-07-06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xx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 ……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徐叔明的委托并经华镇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徐书明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在开庭前我查了阅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调查访问了相关人员,今天又参加了贵庭的法庭调查,在充分全面的了解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徐兆秋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不成立,现陈述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刑法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罪名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主观动机必须是由于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客观上具有毁坏机器设备等行为

3生产经营必须是合法的

就本案而言,徐兆秋与青溪公司及其员工并无过节,而且徐兆秋是受老年协会的指派,为的是村民的利益和堤坝的安全,因此主观方面的要价不成立。

在客观方面,只能证明徐兆秋打破了一个按钮,尚达不到毁坏机器设备的犯罪标准,公诉人提供的价格鉴定书和现场勘验笔录因为存在明显的纰漏和错误不能证明徐兆秋有毁坏机器设备的行为,同时青溪公司1号船的生产也未受到多大的影响,因此毁坏机器设备这一条件同样不能成立。

青溪公司名义上是疏浚河道,实际上却是在采砂淘金,尽管起诉书没有查明这个问题,但各方面的材料都证实了这一事实,我注意到青溪公司营业执照没有采砂淘金的项目,应不大可能取得采砂淘金的批准手续,因此其采砂淘金行为应属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那么徐兆秋上船制止1号船采砂淘金应属制止不法经营行为的正义之举,是应该受到褒奖,而不是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的审判。

公诉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都存在严重的错误和纰漏,现列举如下:

1勘验书和现场方位示意图:公诉人提供的勘验书日期为3月16日,而案发时间为2月27日,也就是说勘验书勘验的现场不是案发时的现场,勘验书并不能证明案发时的情形,因此勘验书不具有证据客观性。

2鉴定书:该鉴定书是在2月28日到3月6日制作的,而现场勘验书却是在3月16日制作的,也就是说先进行的1号船相关损毁物品的价格鉴定后进行的现场勘验,鉴定的物品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损毁的物品,因此鉴定书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

…… ……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龙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X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龙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听了法庭调查。作为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有二: 首先,龙某行为时的心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一般不是为了占有某种财物为满足,也不是出于什么私仇宿怨,以损害特定的个人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具有向整个社会挑战的性质。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被告人龙某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从小到大都因性格温和、从不张扬(见调查笔录第3-6页),且他有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待遇也不错,他对社会没有不满情绪,生活也很充实,参与“9.25”事件纯属偶然。那天,他在跑业务,车行至武陵山时,被游行的队伍堵住了,他只好下来步行,由于从未见过这种场面,感到很新奇,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拿出手机拍照,稀里糊涂地跟随游行队伍就来到了吉首

市火车站货场的铁路上,他先是站在后面,看着很多人打石头,后来受现场气氛感染,想到平时疼爱自己的大伯、小姨、哥哥、姐姐的集资款也将血本无归,一时冲动,也扔了两块石头,其中一块落空,另一块落在武警的盾牌上(见公安案卷73页)。由此可见,龙某跟着游行队伍是因为新奇,后来打石头是因为一时气愤,并不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也没有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 ……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xx年6月8日 法发[2005]8号)第三条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20xx年6月15日与20xx年6月17日均在常州市312国道凌家塘市场附近实施抢劫,20xx年6月18日在合欢路实施抢劫,距312国道仅一公里左右,故被告人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xx年6月8日 法发[2005]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出生于19xx年9月8日,在20xx年6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

__________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 月 日

法庭辩护词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二、格式:

法庭辩护词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XX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了相关案情。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 性不持异议。

二、对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20xx年11月至20xx年5月,被告人在哈尔滨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金额有异议,因为被告人在20xx年4月中旬离开该公司,因此本人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所投的钱不能算作其涉案金额,另外,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20xx年初至20xx年底,被告人在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10万元,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合同及交款收据,交款时间为20xx年8月27日,而被告人进该公司的时间为20xx年10月初,因此该笔金额不能算做其涉案的金额。

三、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X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

2、 被告人XXX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本案中,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属于 从犯,可以比较主犯从轻处罚。

3、 被告人XXX,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量刑意见,对于自首,综合考虑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基准刑的40%以

下。

4、 被告人XXX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 主动退回自己的全部所得,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根据量刑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 本案中,被告人XXX学校刚毕业,由于缺乏社会经验, 在缺乏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应聘进入本案中所涉及的公司,以为公司有正规营业执照等证件,就是合法的,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其一直以为该公司从事的活动是合法的,对他来说这只是踏入社会的第一份工作而已。 我相信,如果当时有人告诉他,该公司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他肯定不会在那工作,以至于直至案发后,才知道这几家公司从事的是犯罪活动,被告人也在得知自己触犯法律后,主动自首且积极的将自己的犯罪所得全部退赔给被害人,本人认为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 ……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郝某父亲郝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郝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案件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郝某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郝某生于19xx年x月x日,而本案发生是在20xx年x月x日,也就是说,郝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郝某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郝某在案发后的第二天,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

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郝某到案后,不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能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被告人郝某与王军、巴图、李��、王宇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郝某虽然实施了追逐、搜寻被害人的行为,但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从本案发生的原因来看 ,本次犯罪是由王军与被害人发了矛盾而引起的。与郝某无关。

…… ……

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件优秀辩护词 - 语录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李XX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XX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李XX的确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转刑的案件,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变相克扣民工工资,最后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的,本案中的受害人与本案的所有被告人均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应规定,谁用工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但双方事实上有约在先,5被告人才从老家赶往江阴的被害人承包的工地来打工的,作为被告人认为自己已经辛辛苦苦给被害人在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既然被告人已经来到江阴的工地付出劳动,被害人就应该一诺值千金,不该随意更改,现在作为被害人的工头说话不算,不尊重被告人的人格,而且,在被告人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地按照被害人的单方意思算账,在拿钱的过程中被害人还曾经请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威胁本案的被告人,本案5名被告人在深夜拿到工资后,5名被告人曾经哀求本案的被害人能否再容他们住上一个晚上明天再走,然而,被害人坚决拒绝并立即将曾经为被害人打工的5名员工赶走,激愤中的被告人喝过酒后,一时冲动,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才买了刀,本来被告人李XX他们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应当的工资,买刀的初衷当时是想在被害人如果再叫上社会上的人到场时可以防身之用,就是在被告人李XX他们带上刀前往被害人处时也没有先动手说要被害人的命,当时也只是说要教训被害人,至于最终将被害人乱刀捅死已经是超出了被告人的初衷,作为当时本案被告人用买刀的方式去教训被害人是野蛮了一点,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对付被害人,然而,在本案5名被告人均已经喝酒且喝下的都是烈性酒的前提下,冲动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算账补钱时被害人仍不愿意补给被告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在揪扭中双方倒地时才动了刀,犯下了命案,故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李XX。

三、本案被告人李XX本次犯罪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被告人李XX已经深深忏悔,深感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有机会让其重新做人,被告人李XX愿意洗心革面,好好做人,故恳请法庭依法酌情给予从轻考虑。

四、本案被告人李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相应的赔偿,从而来降低了相应的社会危害性,此情节建议法庭给予从轻考虑。

五、鉴于本案被告人李XX本次犯罪系初犯,原来无前科,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又好,并愿意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为体现对犯罪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法庭在对本案被告人李XX具体定罪量刑时能充分考虑以上综合情节,对本案被告人李XX作出公正的判决,以利于其更好的认罪服法。谢谢。

辩护人黄亚芬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审判长、审判员:

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高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但使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①从本案事实经过看,被告人实施伤害事出有因,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叙述情节略)

分析以上事实经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这一伤害案件的发生是由被害人一方追打直接引起的。被告等二人来到春光饭店拿出10元钱要吃饭,遭到老板拒绝,这时如果放被告人走,不去追打,也不能发生这次伤害行为的实施。

第二,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如上所述,被告等二人到春光饭店准备吃饭,遭到老板拒绝,更甚至,遭到刘XX手持木棒勒令“把钱留下”的喝斥,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也没有任何不轨行为,而是想一走了之。当同伙孙XX遭到无故毒打时,被告高XX为了救孙XX,使其免受不法侵害,才又返回,但见孙XX已经逃走,即终止了自己的行为。无论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上看,还是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看,被告人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

②在适用法律上,起诉书认定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实属不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接判处死刑,”本规定告诉我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才适用该《决定》: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一般,就不能使用该《规定》,而只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要适用本《决定》的规定,必须首先认定属于“情节恶劣”。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呢?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报复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酷,摧残致人死亡等等。那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我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一般”。

第一,从本案伤害行为的起因来看,是由于被害一方故意追打直接引起的。这同那些被告方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对方,在情节上是显然不同的。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观恶性较小。这同那些故意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大,也是不同的。

第三,是被害一方首先手执凶器实施非法侵害的。虽然双方都有侵害双方之意,而被告在势力上处于劣势,这与那手执凶器,对手无寸铁、孤立无援的被害人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有差别的。

第四,被告人临时起意伤害他人,这同那些早有预谋,备好凶器,报复行凶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一是由被害人直接引起的,二具有防卫的性质,三是属于“情节一般”,因此,对被告人高XX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134条第2宽之规定。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XX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XXX年XX月XX日

王震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杜永浩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震出于报复,与同案犯侯常生用细钢丝将被害人洪玉珍勒死,用被子闷堵被害人王熙鑫的口鼻,致其窒息而死。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震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王震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一规定表明,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既包括对证据质的要求,也包括对证据量的要求。它包括以下内容:(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实质的关联性;(3)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4)综合认定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即排除其他可能性。但是,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根本达不到这一要求。更不能据此对被告人王震作出死刑判决。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震作出死刑判决的唯一直接证据是同案被告人侯常生的口供。而被告人侯常生的口供前后矛盾,难以断定真伪。被告人侯常生在内蒙古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一次(2010年3月19日)和第二次(2010年3月23日)口供均称其和被告人王震杀害本案被害人是在受他人指使和收买的情况下实施的。直到被押解到北京后侯常生才改变口供称是报复杀人。而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侯常生又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不属实”,原因是其在刑警队挨了打,受到了刑讯逼供。(参见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第十一页、第十二页、第十五页),而公诉机关又未能提出应有的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侯常生没有受到过刑讯逼供。对此,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确认。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也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审法院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被告人侯常生的口供并不真实,不能以此作为定案根据,更不能以此为据判处被告人王震死刑。而应当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其次,不仅被告人侯常生先后两次称其是受他人指使和教唆而实施犯罪的,而且被告人王震在讯问中多次称其是在他人指使和引诱下实施杀人犯罪的(参见2010年3月23日的口供第3到11页、2010年4月1日的口供第1页、2010年4月2日的口供第1页、2010年4月7日的口供第2页、2010年4月15日的口供第2页、2010年5月19日的口供第1页、2010年5月20日的口供第1页)。可见,被告人王震的口供与被告人侯常生的口供都称其是在他人指使下犯罪的,二人之间的口供内容一致,可以相互印证,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以上两点足以表明,被告人王震的犯罪行为有可能是在他人指使和教唆下实施的,至少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排除这一可能性。而如果被告人王震的犯罪行为是在他人唆使下实施的,则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人身危险性就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本案中,一审法院作为定案依据的犯罪工具“油门拉线”,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公诉机关既没有表明该“油门拉线”的来源,也没有表明该“油门拉线”上有被害人的血迹,更没有被告人的指纹等。也就是说这根“油门拉线”上没有被告人王震的任何信息。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照片上的那根来历不明、现在又没有实物可供质证的“油门拉线”就是被告人王震杀害被害人洪玉珍的犯罪工具呢?

三、证人王强的证言不具有应有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应不予采信。第一,王强个人有手机却不立即用手机报案,而是到其修车部北侧的种子店去借电话报案。第二,王强有王震的身份证,却不知道他的年龄。第三,王强没有看到或听说王震杀害被害人,仅仅是猜测和怀疑。

四、本案中的证据除了被告人侯常生的口供之外,其他证据均系间接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而不能证明该犯罪事实是被告人王震实施的。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也属于被告人供述。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本案中能够证明被告人王震犯罪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侯常生的供述,仅靠被告人侯常生的供述,来认定被告人王震实施了杀人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之规定,因而是错误的。

五、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一审判决仅仅认定被告人王震、侯常生二人用细钢丝将被害人洪玉珍勒死,用被子闷堵被害人王熙鑫的口鼻,致其窒息而死。而对二人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未作出任何认定。我们无法得知,被告人王震在本案中究竟具体作了些什么,他对两位被害人的死亡起了怎样的和多大的作用。在这样概括和模糊的事实基础上,判处被告人王震死刑且立即执行,不仅无法让被告人王震认罪服法,而且更无法令在座的各位和每一个关心此案的人信服。

六、一审判决对本案被告人王震量刑不当。

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震的这一处罚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我国刑法第第四十八条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而本案中,被告人王震显然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因为:

第一,被告人王震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和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明确表示对自己的罪行感到后悔,感到对不起被害人和他们的家属。(参见2010年4月1日的口供第6页、2010年4月2日的口供第3页、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第18页、第29页、)

第二,被告人王震有坦白情节。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震均承认了其杀人行为认罪,态度端正、积极,属于坦白。

第三,被告人王震的犯罪行为为青少年犯罪。被告人王震犯罪时只有十九岁,还没有形成科学的、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有较大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可以被改造为守法公民。

第四,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明显过错。本案被告人王震跟随其舅舅学习修车,其舅舅和被害人本应尽其长辈的责任。但本案中,其舅舅不仅不给被告人工资,还经常对被告人进行训斥和打骂,从而诱发了被告人的逆反心理,并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这两句话听起来普普通通,但却真真切切地警示着我们生命的珍贵。在决定一个失足时只有十九岁的青少年的生死的时刻,请我们冷静些,再冷静些,慎重一点,再慎重一点。在此,辩护人衷心希望,二审法院高度重视并充分考虑一审判决在事实和证据认定上存在的诸多疑点,以严谨细致的态度和作风,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和人性化的司法理念出发,改判被告人王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孙军家属的委托和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孙军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军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涉嫌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公诉人出示的另案处理人杨晓英的证词,孙军之前从未有过类似违法行为,辩护人也向法庭出具材料证实被告人之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贯良好表现。因此,本案的发生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尽管酒很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鉴于被告人采取捂嘴扼颈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触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颈的目的仅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叫喊,因为屋外有人的事实已经得到被告人和舒志明等人的证实。因此,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不能不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何况,被告人在供述中提到的被害人过错的问题,根据本案案发的实际情况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如果认定其为直接故意,势必无法解释其犯罪动机。

二、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因素和情节,请求法庭考虑从轻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谢谢法庭!

辩护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八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和葛汝国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付xx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付xx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今天,四个正处在花季年龄的青春少年,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我们即为他们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们的终身,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即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挽救。我们认为,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根据本案事实,对被告付xx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付x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检察院指控付xx参与了三起犯罪活动,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付xx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

1,2010年10月19日犯罪,其它三被告的供述和四位被害人的陈述都证明了以下基本事实:其一,付xx对被害人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其二,付xx被李x叫来时并不知道是要抢劫,事后也没有获得任何赃物。显然,在这次抢劫中,付xx没有劫财的主观目的,更没有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仅仅在客观上起了一个助威的作用,情节是显著轻微的,不具备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付xx尚未达到为本次抢劫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2,在检察机关起诉的第二、三起犯罪中,付xx均处于次要地位。2010年11月1日抢劫中,犯意是由xx引起,在整个过程中,付xx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在2010年11月11日的抢劫中,被害人xxx、xxx的陈述证实,这次抢劫活动是在xx追孟x回来后进行的,付xx仅仅是协助而已,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

所以,付xx在三起犯罪活动中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没有给受害人身心造成较大伤害,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付x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付xx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付xx在参加的三次犯罪活动中,均起着次要的作用,没有使用暴力手段的行为,与其它被告相比,应当属于从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量刑,要充分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付xx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付xx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付xx在犯罪活动中地位和作用都是次要的,根据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政策,我们认为,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四、社会的责任不应由未成年人完全负担。

本案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法庭调查中表明,四个孩子都长期脱离家长、学校的管束,付xx和xx就经常在网吧留宿,他们抢来的钱也大多用于上网。本来,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发现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有逃夜、擅自离家远游等行为时,应加以管教。”而本案四名被告长期在外飘泊竟无人问津,网吧经常允许他们留宿,以至于互联网成为他们结伙的媒介,正是因为家长及其社会角色的不到位,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综上所述,被告人付xx在几起犯罪活动中,均处于次要地位,主观恶性小,没有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等手段,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我国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司法政策,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庞小华葛汝国

20XX年XX月XX日

本站所收录作品、热点评论等信息部分来源互联网,目的只是为了系统归纳学习和传递资讯

所有作品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与本站立场无关,如不慎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告知,我们将做删除处理!

Copyright © 2016-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Theme by Shan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