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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真实法律案例及其分析

2021年真实法律案例及其分析

2021民法案例分析大全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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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真实法律案例及其分析_久久派

一、合同无效的含义与特征无效合同系严重缺乏生效要件的合同,合同无效时,不得按照合同双方合意的内容而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果。通说认为,无效合同具备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三大特征。当然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不需要主张,也无需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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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可能需要提供24小时内核酸?还是看心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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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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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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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遇到和你一起的问题,请问你那能正常用了吗?

评论于

我的看法是农只能买气拿钱管道费用应归燃气公司的事收农民费用是不合理又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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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2021年发布8批37件指导性案例|研究室|法律_新浪新闻

  正义网北京2月24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徐日丹)“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一体两翼、并行发展’的案例指导工作格局逐步形成。”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过去的一年,法律政策研究室与相关业务检察厅密切配合,在制定指导性案例计划、案例编研和审核把关、提交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和检委会审议、案例库管理等工作中,履职尽责,为提升最高检案例指导工作水平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1年,最高检案例发布批次数量稳步增加,覆盖业务范围不断拓展。”高景峰介绍说,2021年最高检发布了第二十五批至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共8批37件,与2020年指导性案例相比,发布批次相同,数量上多了7件,为历年来最多。另外,最高检发布系列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领域。 

  “利用案例的影响性、故事性,传递检察好声音,讲述检察好故事,以实际案例让公众了解、支持检察工作,有力提升了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司法公信力。”高景峰举例说,检例第121号“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中,姚某遭遇骗婚后,七年间四处奔波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但均未获民政局和法院的支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民政局注销其婚姻登记,姚某顺利与未婚妻办理婚姻登记,成功解决了困扰姚某七年来的揪心事。该案例发布后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2021年11月18日,“两高”、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检察系统上下重视案例、研习案例,注重运用案例总结推动工作的良好氛围逐渐形成。”高景峰表示,下一步,法律政策研究室将与各业务检察厅共同推动检察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不断丰富,质量不断提高,权威性不断加强,切实在促进检察业务、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统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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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202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件,均为2021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

  这十个案件分别为:487名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吕科诉彭萍、彭琮林、王万英、重庆渝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旺聚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品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重庆竣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西藏吉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公司与七台河市天宇选煤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这十个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商事审判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定分止争,惩戒威慑违法行为,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等诸多领域所付出的努力,以及在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1.案情简介

  487名债券投资者(原告)购买了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洋建设)发行在外的公司债券后,因五洋建设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遭受投资损失,起诉请求五洋建设等被告承担责任。陈志樟系五洋建设董事长、控股股东,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邦证券)为债券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系债券发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均确认募集说明书不会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经具体审查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的工作内容,各机构均存在不同程度未尽责履职的情形,遂判令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五洋建设对原告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就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本息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专家点评(李有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资本市场活力的源泉在于信息的驱动,真实、有效、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个别上市公司、公募债券发行人受利益驱动,做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近年来,随着“强监管”的推进,人民法院也不断加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能力,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与过去常见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不同,本案有多个创新突破之处:一是,作为全国首例公募债券欺诈发行案件,准确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体现《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精神,明确了债券欺诈发行中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为债券投资者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救济途径,在我国债券市场化法治化改革道路上具有开拓意义。二是,对于债券承销机构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责任厘定进行了分析与研判,明确并强调了“看门人”机构未尽责履职的法律后果,判决承销商与中介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令其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三是,自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后一开普通代表人诉讼之先河,依托数字法院的智能化平台,搭建了投资者快速、便捷、高效维权的救济渠道,得到了中小投资者的广泛认可。

  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顽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权益,更对公开公平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正如本案一审判决书所言:“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本案从司法审判的角度,为资本市场的“强监管”吹响了号角。

 

  1.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1日,顾华骏、刘淑君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就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康美药业、马兴田、许冬瑾等22名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2021年3月30日,原告申请追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正中珠江会计)等五名当事人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其与前述22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受56名投资者的特别授权,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案。广州中院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财报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货币资金等情况,正中珠江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专业机构评估,扣除系统风险后投资者实际损失为24.59亿元。广州中院认为,康美药业进行虚假陈述,造成了投资者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马兴田、许冬瑾等组织策划财务造假,正中珠江会计及相关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均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签字确认财务报告真实性,应根据过失大小分别在投资者损失的20%、10%及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相应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专家点评(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五条均规定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有过错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投资者的全部损失均必须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基于权责一致、罚过相当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其过错类型、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其中,实际控制人与接受其指派直接参与虚假陈述行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属于意思关联共同的主观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只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是首例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也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标杆,得到了媒体和投资者的普遍好评。

 

  1.案情简介

  梁某某自2018年起开始与同事、朋友创业。其间,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陆续借贷以解决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达75万余元。因无法清偿借款,2021年3月10日,梁某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经法官面谈辅导,梁某某根据自身偿债能力和意愿,于4月27日重新提交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5月11日,法院裁定受理梁某某的申请,并为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调查核实其财产、债务情况,协助制作重整计划草案。6月22日,深圳中院组织召开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作阶段性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报告以及债权审核报告,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与《重整计划草案》。7月19日,深圳中院将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送达梁某某,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未来3年,梁某某夫妻除保留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某某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2.专家点评(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退出与拯救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畅顺市场经济循环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半部破产法”,一方面,导致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无法获得与企业同等的市场主体保护;另一方面,企业家在经营、融资中常常因个人担保为企业的经营、市场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突破了现代企业有限责任制度。在中央授权先行先试的支持下,深圳率先出台了全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是《深圳条例》实施以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和顺利审结的首个个人破产案件、首个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也是全国的个人破产第一案。

  由于破产免责理念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相悖,审理个人破产案件如何做到入法、入理、入情,让社会公众在法理和情理上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个人破产制度是个案法律适用的重点和难点。在本案中,深圳中院秉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鼓励重生”的破产保护理念,严格贯彻个人破产立法原理规则,深圳中院通过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到债权人会议审议财产债权核查结果、豁免财产清单,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再到债务人在管理人、破产事务管理署监督下依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的各个程序环节,首次全面、完整、立体地向社会公众展示了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及其经过,以及法院如何认定“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法定程序和判断依据,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深圳中院合理确定债务人的豁免财产范围和具有可执行性的重整计划,既保障了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权利和安宁生活,也降低了债权人追收成本、实现债权回收最大化,推动债务人、债权人的共赢。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深圳中院依法决定解除了对梁某某的行为限制措施,为债务人经济重生提供了有力支持,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业者、保护企业家精神的人文关怀和救济理念。

  在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及其后一系列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深圳中院进一步明确了个人破产裁判规则,积累了具有参考价值的示范案例,为全国范围内个人破产立法探索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1.案情简介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集团)曾是以航空运输、机场运营、酒店管理、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曾入选世界五百强,拥有境内外企业超2000余家。因经营失当、管理失范、投资失序,加之市场下行,海航集团于2017年底爆发流动性危机,并转为严重资不抵债的债务危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裁定受理海航集团等7家公司及海航集团下属3家上市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在3月裁定对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实施实质合并重整,形成三家上市公司内部协同重整、非上市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共计378家公司同步重整、联动推进的模式。其中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涉及债务规模最大,审理难度较高,为社会各方重点关注。2021年10月,海南高院顺利审结案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通过重整,海航集团既化解了债务问题,又解决了上市公司合规问题,实现对业务、管理、资产、负债、股权的全方位重组,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为大型集团企业风险化解、境内重整程序的境外承认与执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上市公司合规问题解决以及海南自贸港破产立法及司法提供了鲜活丰富的样本与素材。

  2.专家点评(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海航集团作为曾经的世界五百强企业,曾是中国民营经济的一张名片。因管理失范、经营失当、投资失序等多重因素,海航集团最终进入破产重整。该案是目前亚洲地区债务规模最大、债权人数量最多、债权人类型最多元、重整企业数量最多、法律关系最复杂、程序联动最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也是少有的由高级法院直接审理的重整案件。我国《企业破产法》发布时间比较早,囿于当时经济发展的客观阶段,缺少大型企业破产重整的需求及相关法律规定。海航集团作为全国第二大民营企业,其破产重整带来了巨大的司法挑战。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准确适用最高法院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有关实质合并重整的规定,谨慎确定了实质合并企业的范围、标准及破产原因,适时启动实质合并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适用“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的规定,厘清了企业内外债务,确定了各方债权,为重整计划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重整过程中,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法院充分听取总行级金融机构债委会的意见,发挥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协调功能,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统一广大债权人的共识及推进重整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债委会虽有别于破产法层面的债委会,但在大型企业破产案件中,其功能是不可忽视的。在今后破产法的修改中,是否赋予金融机构债委会在大型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超大型企业破产重整的最大困难在于如何妥善管理、维护、运营或处置复杂财产,尽可能保护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重整计划》提出设立信托计划的方案,充分利用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营功能,确保企业持续经营及分期偿还债务,该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该做法对后续企业集团的破产重整具有一定的指引意义。该案的顺利审结,为后续出现风险的大型集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方式,在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下化解风险提供了成功样本与经验,也在实质合并重整、协同重整、境外承认与执行等方面为未来破产法修订提供了素材与参考。

 

  1.案情简介

  2019年底,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方正集团)流动性危机爆发,负债达数千亿元。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方正集团的重整申请。2020年7月17日,方正集团管理人提出实质合并重整申请,7月28日,北京一中院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异议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及中介机构进行听证。经审查,北京一中院认为,方正集团与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产业控股)、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大医疗)、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信产集团)、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资源集团)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对其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降低清理成本,增加重整的可能性,提高重整效率,故于2020年7月31日裁定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北京一中院受理方正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后,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依法审理,及时通过司法手段保护重整主体核心资产安全,维持方正集团及下属企业的持续经营。指导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市场化竞争选定重整投资人。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方面,坚持公平对待债权人,切实维护职工权益。2021年5月28日,方正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草案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均获得全额现金清偿;普通债权1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在“全现金”、“现金加以股抵债”、“现金加留债”三种清偿方式中任选一种获得清偿,预计清偿率最高可达61%。北京一中院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批准方正集团、产业控股、北大医疗、信产集团、资源集团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通过司法重整,成功为方正集团引入700多亿元投资,化解2600多亿元债务,帮助400余家企业持续经营,稳住3.5万名职工的工作岗位,最大限度保护各类债权人权益,并使方正集团重获新生。

  2.专家点评(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方正集团作为我国知名校企,资产债务规模巨大,职工人数众多,在进入司法重整前已发生大规模债务违约,不仅对相关行业企业以及出资人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国内外高度关注该企业集团的困境解决。从方正集团自身情况而言,其业务涵盖多个板块,包括医疗、信产、地产、金融、大宗贸易等,关联企业资产类型复杂多样,涉及融资融券、境内外债券、结构性融资等复杂问题,同时债权人人数众多、利益诉求多元,在司法重整中面临如何有效妥善处置各类资产,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满足不同类型债权人的诉求等问题,重整挽救的难度很大。北京一中院在受理方正集团重整案后,立足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和经营情况,妥善确定重整模式,精准确定重整企业范围,对方正集团实质合并重整进行了周密设计和规范实施。

  在重整模式上,本案以整体重整为原则,权衡战略投资者的利益需求,采取出售式重整的方式,以保留资产设立新方正集团和各业务平台公司,承接相应业务和职工就业,以待处置资产设立信托计划,处置所得对受益人补充分配,通过出售式重整真正实现债务人全部资产(包括处置所得)均直接用于清偿债权人。通过出售式重整一揽子化解集团全部债务风险,最大程度维护了企业事业的营运价值,隔离方正集团历史遗留风险和其他潜在风险,减轻了债务重组收益税负,有利于企业未来经营发展。在重整计划的制定上,方正集团重整计划充分考虑了不同债权人的利益诉求,公平对待各类债权人,提供了灵活搭配的清偿方案,在实施“现金+以股抵债”清偿方案的同时,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将预计可得抵债股权全部置换为当期现金清偿,或者置换为新方正集团留债,并作出兜底回购承诺,满足了不同债权人的清偿需要。

  较之以往同一业务板块企业集团的重整,方正集团业务涵盖多个板块,是我国首例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企业集团”重整。方正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妥善化解集团债务危机,有效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充分保障了职工、债权人等各方利益主体权益,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充分实现重整制度立法目标的典型案例之一,对于我国大型企业集团重整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案情简介

  2016年2月,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财富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资本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上海浸鑫基金,其中,招商财富公司认缴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28亿元,光大资本公司认缴劣后级有限合伙份额6000万元。2016年4月,光大资本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出具《差额补足函》,载有“招商银行通过招商财富公司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基金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28亿元;……我司同意在基金成立36个月之内,由暴风科技或我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以不少于【28亿元×(1+8.2%×资管计划存续天数/365)】的目标价格,受让基金持有的JINXIN HK LIMITED(浸辉(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若最终该等股权转让价格少于目标价格,我司将对目标价格与股权实际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无条件承担全额补足义务。届时,资管计划终止日,如果MPS公司股权没有完全处置,我司同意承担全额差额补足义务”。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公司)系光大资本公司唯一股东,其向光大资本公司出具《关于光大跨境并购基金的回复》,载明“我司已知悉并认可光大资本公司对招商银行的补足安排”。后因收购的MP&SILVA HOLDING S.A(简称MPS公司)濒临破产,上海浸鑫基金无法顺利退出,招商银行遂诉请光大资本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光大资本公司支付招商银行31亿余元及相应利息。光大资本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专家点评(彭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私募资管案件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是案件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学理上存在保证担保、债的加入以及独立合同等不同学说,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法律定性不同,将导致法律效果的不同。如果差额补足协议被定性为担保合同和债务加入,则可能因未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而导致无效;如果差额补足协议被定性为独立合同,则无需受制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差额补足义务人需按照承诺文件履行义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1条规定,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是何种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确定符合保证规定的,理应按照保证担保处理。如果属于其他法律性质的,则应当按照差额补足的实际性质认定法律关系确定法律责任。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光大资本公司提供的《差额补足函》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生效裁判在对《差额补足函》是否真实并合法有效、招商银行是否系《差额补足函》的权利主体、《差额补足函》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差额补足义务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差额补足义务范围如何确定等方面进行全面严谨分析的基础上,认定光大资本公司出具《差额补足函》的目的确系为招商银行投资资金的退出提供增信服务,但不能认为凡是增信性质的文件均属于保证。增信文件是否构成保证,仍需根据保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判断。因案涉《差额补足函》中并无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担保对象,故《差额补足函》并非担保,而是招商银行和光大资本公司之间独立的合同关系。《差额补足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该案系光大资本公司“踩雷”英国MPS公司项目引发的“第一案”,涉案标的额高达30多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该案判决为私募资管业务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在实践中的认定原则提供了指引。

  

  1.案情简介

  彭萍系重庆竣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竣尊公司)财务总监,梁刚系竣尊公司总经理及重庆品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品尊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彭萍将其在竣尊公司38%的股份转让给品尊公司,转让价格1.7亿元。协议签订后,梁刚、彭萍采用虚构交易背景等方式,将竣尊公司的1.2亿元资金转至彭萍实际控制的重庆渝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渝嘉公司)、重庆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旺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旺聚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款。2016年10月,竣尊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梁刚、彭萍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10日,竣尊公司与彭萍、彭琮林、王万英、渝嘉公司、旺聚公司签订《竣尊公司款项追回及遗留问题的解决协议》,约定彭萍、彭琮林将1.2亿元资金及利息退还竣尊公司,王万英、渝嘉公司、旺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6月20日,竣尊公司与彭萍、彭琮林、王万英、品尊公司、梁刚等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由王万英、彭萍、彭琮林、品尊公司、梁刚共同筹资8500万元退还竣尊公司,并将原彭萍转让给品尊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竣尊公司大股东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以弥补给竣尊公司造成的损失;竣尊公司不再另行追究王万英、彭萍、梁刚、彭琮林、品尊公司的经济责任。

  2019年4月16日,竣尊公司股东吕科向公司监事郭斌发送函件,要求公司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追回被转走的资金,郭斌明确表示拒绝起诉。2020年11月23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梁刚、彭萍犯挪用资金罪;责令梁刚退赔竣尊公司被挪用的资金1.7亿余元,彭萍在1.2亿元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吕科的全部诉讼请求。吕科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高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吕科的起诉。

  2.专家点评(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司利益尤其少数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然而,如果少数股东滥用诉权,将会干扰乃至侵害公司自治,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大量诉讼困扰,日常经营难以为继。故公司法在设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同时,还为防止少数股东滥用诉权设置了防火墙,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就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前置程序是股东代表诉讼“穷尽内部救济原则”的体现,对于尊重公司自治,过滤无价值诉讼,实现股东代表诉讼的真正价值,避免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具有重要作用。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来源在于股东个人或者公司利益有受损之虞而无其他挽救之机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制度目的与诉权来源正确理解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表述,旨在敦促公司积极行使权利,强调公司应当在利益受损后依法积极寻求救济,保护公司利益,而非要求公司仅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也即,本条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立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立法目的来理解,而不应局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一途。具体到本案中,公司发现资金被挪用后虽未提起民事诉讼,但已经通过刑事报案、协商及和解的方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公司损失,并不存在公司利益受损而无挽救的情形,股东提起诉讼并不会再增加公司利益,此时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已经缺乏必要性,有违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置之本旨,人民法院对此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对于防止少数股东滥用诉权随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具有积极意义。另外,本案实际上已经涉及公司拒绝起诉决定的效力问题,对于我国公司法今后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中公司不起诉决定效力的研究,也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1.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和合公司)与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成都九正公司)签订《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约定天津和合公司授权成都九正公司在特定区域内销售招财宝产品。后成都九正公司又分别与天津和合公司及其母公司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壁合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产品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导致不能销售,成都九正公司可要求对方回购产品并退还保证金。2019年,经央视“3·15”晚会报道涉案产品获取用户手机MAC地址后,成都九正公司以产品违法已停止销售为由,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和合公司回购剩余产品并退还保证金。

  武清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成都九正公司的诉讼请求。成都九正公司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一中院二审认为,涉案产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违法产品,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无效合同,遂判决维持一审关于驳回成都九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项,并加判对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2.专家点评(齐恩平  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同时,窃取、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之出现,公民私人生活安宁频繁被垃圾短信和营销电话侵扰,社会公共秩序也受到一定影响。个人信息的保护,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全。国家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态度非常坚决,《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专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尊重,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

  案涉招财宝产品为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探针盒子”,该产品具有未经同意收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的功能,与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获取手机用户电话号码,经第三方平台匹配后可进行广告精准投放。因双方合同标的“探针盒子”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收缴了案涉产品及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该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引导示范作用,既否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又明示了交易各方均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表明国家依法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鲜明态度,为大数据时代下作为新型人格权利益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生动的诠释。

  

  1.案情简介

  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对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泰元公司)享有经过生效判决确定的担保债权。中原小额贷款公司诉请泰元公司的股东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雏鹰公司)、西藏吉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吉腾公司)分别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泰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郑农商银行)、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简称正通会计)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未足额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另据查明的事实:1.2018年5月23日,泰元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公司增资扩股,原股东雏鹰公司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7.55亿元,新股东吉腾公司认缴3.85亿元等;2.为履行增资决议,2018年5月28日,雏鹰公司将第一笔投资款3.81亿元汇入泰元公司账户,泰元公司以债权投资形式把该3.81亿元转入有关合作社及其他单位,后者把该款项转入深圳泽赋基金账户,深圳泽赋基金又通过减资的形式把该款项退回雏鹰公司账户,雏鹰公司再次将3.81亿元以增资款形式汇入泰元公司,如此循环六次,金额达到17.55亿元以上,吉腾公司也以同样方式进行增资,金额达到3.85亿元以上,泰元公司的注册资金达到30亿元;3.2018年5月28日,新郑农商银行向正通会计出具四份《银行询证函回函》,分别载明:收到雏鹰公司投资款金额3.28亿元、3.25亿元、3.28亿元、1.494亿元。同日,正通会计向泰元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18年5月28日止,泰元公司已收到股东雏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7.55亿元,收到吉腾公司出资3.85亿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雏鹰公司在其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数额17.55亿元的范围内对泰元公司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向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吉腾公司在其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数额3.85亿元的范围内对泰元公司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向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雏鹰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高院二审认为:雏鹰公司将一笔资金,循环多次投入到泰元公司,虚增增资数额,随后此笔资金流入第三方深圳泽赋基金,雏鹰公司又以第三方股东的身份以减资的名义将资金收回,虽然第三方深圳泽赋基金召开合伙人会议,决议退还出资款,雏鹰公司也公告了减资事宜,但因最终收回的款项发生在上述增资款的循环流转中,并非实质来源于深圳泽赋基金,且此减资也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变更登记,应当认为雏鹰公司从深圳泽赋基金收回的资金并非是减资款,上述收回资金的行为属于抽逃资金,抽逃出资的股东雏鹰公司应当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泰元公司的债务对债权人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其接受泰元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基于其增资行为,或使用了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会计在泰元公司增资时为其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验资报告》,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未收回贷款的损失与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河南高院二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专家点评(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是最为重要的公司诉讼案由之一。本案的典型法律意义主要体现为它对两个疑难法律问题的实践判定颇有贡献。

  一是明确了股东抽逃出资可适用“实质优于形式”理念予以认定。本案所涉抽逃出资的行为较为特殊,即股东将同一笔出资循环多次增资到目标公司,其后又将该出资流向其控制的第三方,再通过第三方减资来抽回出资。判决认为,在第三方未作减资变更登记时,股东的整体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依法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裁判规则的价值在于,它呈现了在司法领域(而不是行政监管领域)对商事行为的定性,何时可摒弃“形式优于实质”而改采“实质优于形式”,从而突破交易的形式安定性,而谋求实质公正性。这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强调的“穿透性思维方式”具体的运用,透过表面复杂的商业交易安排、资金往来,查明当事人真实的交易目的,准确揭示交易模式,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认定商事行为的性质与效力,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公平诚信的交易秩序。在抽逃出资的认定上,判决书对“形式与实质”这一疑难私法问题的阐释充分考量了各种价值之间的冲撞与权衡,很有深度,也令人信服。

  二是肯定了只有在金融机构等为公司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与公司债权人的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判决书认为,债权人应证明其损害与金融机构等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依法请求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结论殊值肯定。股东与金融机构等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其行为应定性为违反保护他人法规的侵权行为。与公司注册资本有关的全部强行法规范的目的都在于保护公司的债权人,任何人违反这些规范造成债权人损害的,都可能成立侵权责任,其成立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无异。

 

  1.案情简介

  七台河市天宇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宇公司)用于运输的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公司(简称大庆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天宇公司多次催促大庆平安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核定损失并支付维修款,但大庆平安保险公司拖延定损且逾期支付维修款,进而导致天宇公司产生车辆停运损失。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保险法》对保险人理赔核定期限作了明确规定,约束保险人及时履行相应义务。保险人怠于履行法定定损、理赔的义务及延期支付维修款,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专家点评(李青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其“最大”不是指其效力位阶最高,而是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的义务方面,其要求比其他民商法的更为严格。最大诚信原则通过一系列规则发挥规范作用,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义务就是其中之一。及时理赔义务通过及时核定(含定损)、及时赔付等规范加以约束。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义务,既源自保险合同约定(约定义务),亦包括法定义务。鉴于财产损失险规范体现被保险人中心主义,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格式条款,“淡化”其及时理赔义务,从而侵犯被保险人利益,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最长的法定核定期间(30日,扣除保险给付请求权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期间、违反该义务的法定责任(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权利,《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先予支付”义务。

  根据保险业惯例,财产损失险的承保范围不包括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引发的间接损失,例如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因正常维修而产生的停运损失。本案法院裁判支持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间接损失的诉求,是基于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法》关于核定义务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义务期间的规定。为了防止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无法查明,所以在保险公司核定前,被保险人不敢轻易将车辆送去维修。虽然从理论上,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即涉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与损失程度等),但实践操作难度很大,而且由此产生的成本是否获得保险公司足额赔付,被保险人也不能确定。此外,因保险公司没有及时支付保险金,导致保险标的被修理公司留置,留置期间产生的损失,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法律适用规则的确立,一是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诚实履约,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后,应依据事实、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及时主动核定、通知与支付保险金,杜绝拖延理赔,甚至动辄将保险纠纷推诿给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这不仅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社会信誉,牺牲了整个行业的长远利益。全体保险公司应以本案为鉴,吸取教训,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和专业服务质量,规范保险公司有序经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二是充分发挥保险在分散被保险人风险、恢复其生产经营或提供其生活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保险“救危济困”的保障作用;三是引导保险公司践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通过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比法定义务更有效的理赔水平,将谋求保险公司长远利益与促进国家实体经济发展有效结合起来,为新时代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2020-2021年FCPA执法案例及中国合规调查典型案例分析与回顾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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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相关的FCPA执法案例回顾

FCPA全球执法特大案件分析

获得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在杜克大学专门研修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

公司并购和投融资、企业合规调查(反商业贿赂反舞弊等)、用户数据和隐私保护,尤其熟悉医药大健康领域的法律业务。

CONTENTS

1

与中国相关的FCPA执法案例回顾

 

3

2

FCPA全球执法特大案件分析

4

 

 

5

 

 

03  中国反商业贿赂、反垄断、生物安全立法回顾

反商业贿赂立法动态

2020年5月15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市监总局、财政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共同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加大对商业贿赂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强调

的查处。

2020年7月17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打击的重点为

违规违法行为。

2020年8月2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将涉及

等违规行为的医药企业纳入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签署《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强调治理

的协作。

2020年9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侧重对医药代表行为的监管,

,禁止其承担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方、不得对医院进行捐赠赞助等。

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通过,针对

、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其中规定经营者不得

,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对

的量刑梯度作出了调整,从之前的两档量刑幅度变为了三档(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且在每档量刑幅度中加设“并处罚金”的财产刑。

 

反垄断立法动态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2020年5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2020年9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0年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1月1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地方标准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生物安全立法动态

《生物安全法》作为我国生物安全领域首部基本法,即将于2021年4月15日正式实施,适用范围包括: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应对微生物耐药

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生物安全法》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监管范围上升至法律层面,从事下列活动,应当

外国单位(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境内采集、保藏;不得向境外提供

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需科技部批准

涉及外方单位的“利用”行为,应保证中方全程参与,并分享权益

需科技部批准(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合作)或备案(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国际合作临床试验)

人类遗传资源

的运送、邮寄、携带出境需要科技部批准

人类遗传资源

的出境需向科技部

并提交

 

我国对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的各项监管将趋于严格,《生物安全法》vs《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生物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并提交信息备份。

对于未经批准,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相关人员禁止从事相应活动的期限

1年至5年

5年

对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增加了三类与生物安全相关的犯罪行为: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

违法行为: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

违法行为: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

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

,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八条

以任何形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

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04  中国合规执法典型案件分析

案例1:B司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被科技部处罚

B司

B司及其委托的合同研究组织(“CRO”)X公司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交虚假申请材料

根据国科罚〔2020〕1号和国科罚〔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案件事实,B司作为申办方委托X公司申请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活动行政许可时,X公司的相关业务人员伪造公章和法人签字,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交虚假申请材料。B司因而存在违规获得人类遗传资源收集(国际合作)活动行政许可的情形。

停止受理B司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活动申请六个月

案例评析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使申办者将其临床试验的全部内容交由CRO实施,其也应对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可靠性承担最终责任,并有监督CRO承担各项工作的法定义务。而《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中也明确,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药品研制机构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药品的临床试验承担责任。

因此,临床试验申办企业在选任CRO时就应当对CRO合规情况和内部合规控制制度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同时,申办企业在临床试验期间,应当保持与该第三方组织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对其实施常态化的质量控制和合规检查。而针对临床试验阶段涉及的申请拟提交资料、重要临床试验数据等,临床试验申办方作为最终责任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必要审核,避免因第三方的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2: G公司陷入海关“稽私风波”,创始人被逮捕

G公司

公司涉嫌违反中国法律关于进出口的规定

2020年9月21日,G公司发布公告称,中国海关缉私部门于2020年9月17日对其位于中国南京和镇江的公司办公地点进行了检查,G公司称该检查是关于涉嫌违反中国法律关于进出口的规定。调查中,集团董事长章某某被中国执法部门置于监视居住的状态(11月被批准逮捕)。除此之外,还有另外四名员工被拘留询问。

董事长目前取保候审,尚未受到正式指控

案例评析: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生效,《生物安全法》也将自2021年4月15日起生效,境内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研究项目将基于不同的参与形式受到不同监管要求的限制。除此之外,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均有交集,故境内研发单位要充分评估涉外合作及数据跨境方面的风险,征求律师意见。

案例3: F司浙江大区经理被监察委调查

案件主体:F司

预先做好合规制度建设以及对员工的反腐败培训,尽量避免因为员工个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公司遭受不利法律后果、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对企业声誉的不良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员工的行贿行为,一般默认推定为单位行为(除非有明确相反证据),而用人单位现实中也很难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基本案情:F司原浙江大区经理钱某涉嫌严重违法被调查

据浙江萧山监察委2020年7月份公布,F司原浙江大区经理钱某涉嫌严重违法,正在接受杭州市萧山区监察委调查,后续的报道证实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其提起公诉。钱某被指控向3家医院的4名院领导及家属行贿累计达6781463.28元,还有因案发未能支付的贿金3507531.5元,涉案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

案件结果: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其提起公诉

 

警方查处特大虚开医药行业增值税发票案,金额达15亿元

广东恒某药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某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

广州海珠警方联合广州市税务局,捣毁了一条由药品生产厂家代理商、“医药代表”及个别医院、药店人员组成的特大虚开医药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产业链

广州海珠警方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案例评析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医药领域较为多发的刑事犯罪。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和警方不断加强对医药流通领域虚开发票、逃税等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尤其对于医药企业不合理的营销费用和销售费用增长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医药企业应当建立严格合规的内部控制规范,严查和交易相对方以及第三方销售机构(如CSO)的业务往来及费用、成本、收入等,并定期核查各类发票和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案例4: A司通过抖音发布未经审查的婴幼儿奶粉广告被罚款195万元

案件主体:A司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医药健康类企业在发布宣传视频的时候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违反《广告法》的问题。

基本案情:A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未经审查的旗下婴幼儿奶粉广告

婴幼儿奶粉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A司为借助某电影准备上映的热点以及该片主演的个人影响力来提升产品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在 抖音帐号上发布了一段宣传视频,向潜在客户进行定向推广,未将该广告向审查机关申报审查。此外,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广告利用电影主演代言产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案件结果:杨浦区市监局责令A司停止发布涉事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约195万元罚款

案例5:第三方调查报告被指存在证据瑕疵,S司劳动纠纷二审败诉

原员工丁某 、 S司

S司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出具了某会计事务所针对员工违纪情况的调查报告,但该证据效力却未获法院承认,二审最终败诉

丁某在S司任职期间,被怀疑存在虚假报销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被公司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经济赔偿金给付。丁某认为S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涉嫌违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企业就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支付违约解除合同赔偿金、弹性福利金及未报销款。

S司在一审中除出示丁某报销财务凭证及其下属报销凭证外,还提交了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调查报告。但一审法院认定,该份调查报告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提交时并未提供翻译版本,因此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无法凭此证明丁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S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S司应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万多元

公司提交的第三方调查报告为英文文件,属外文书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司法实践中,对于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书证,法院可能直接对证据不予确认采信。

此外,第三方调查报告若为“孤证”而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多数法官仍倾向于认定其不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无法充分证明待证事实。企业若欲提交此类调查报告作为证明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证据,应考虑围绕该调查报告内容准备其他与之可相互印证的物证、书证或电子证据,如经受访人签字的访谈记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录音证据等,从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尽可能降低因证据证明力不足而带来的败诉风险。

 

对员工虚假报销的调查程序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流程

报销审批流程

在虚假报销金额较高时,可以选择报案(综合考虑利与弊)

注意在合规调查时相应证据的固定

注意合规调查形成证据的呈现

积极利用司法资源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内部调查形成的证据进行补强

通过内部规章明确严重违纪行为的形式以及处理方式等

关注违规行为处理流程的可操作性,并明确不配合的后果

违纪行为的处理需遵循相应的流程,不得滥用处罚权

针对违纪行为作出的惩戒措施应在合理期限内实施

完善公司内部的报销流程,即便采用先形式审批的程序,也应初步核查是否存在明显瑕疵

在员工手册等制度文件中说明公司报销制度的具体形式,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民主公示程序

 

案例6:国家反垄断局对三家原料药经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3.255亿元

山东三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企业

互相串通以不公平价格销售商品、并要求进货客户搭购指定药品,被反垄断局处罚3.255亿元

2020年4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对山东三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3家企业罚没款共计3.255亿元。调查显示,涉案的三家公司关系紧密、相互不独立,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

此外,有关机关开展反垄断调查时,涉案公司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阻碍调查工作开展,执法机关此前已经对妨碍调查的相关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对3家企业作出罚没款共计3.255亿元的处罚决定,并对妨碍调查的公司员工进行了罚款等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性质严重不仅仅在于实施了违法价格垄断行为,更体现在其不配合反垄断调查的恶劣程度,这很大程度导致三家企业遭受巨额罚款,而且相关违法人员也受到个人处罚。因此,相关企业如果受到反垄断调查,应尽最大努力配合调查,从而达到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目的。

这三家企业对市场监管总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监管总局(下属反垄断局)首次成为反垄断行政诉讼案的被告。此次行政诉讼,引起了媒体的重点关注,本案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都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案例7:上海多家医疗器械公司免费设备捆绑试剂销售行为被处罚

上海多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

设备免费投放+试剂排他捆绑已经成为市场常见的销售模式。尽管法律界对医院能否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中所述的“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还有一定争议,但执法机关已经用行动做了明确答复。医疗器械企业应当加强相关风险防控。

多家医疗器械公司向医院免费投放设备,与医院达成排他性试剂采购协议,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事企业向医院免费投放设备,医院则承诺向当事人独家采购上述投放设备的配套体外诊断试剂。涉事企业为谋取竞争优势,通过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的方式,与某医院达成排他性协议,达到向该医院独家销售配套耗材目的。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

长宁区市监局对多家医疗器械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8:浙江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违法销售药品遭处罚

浙江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020年1月,浙江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通过互联网交易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被处以罚款4684.4元。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通过在京东上的旗舰店,展示“盐酸硫必利片”的处方药信息,消费者网上只需通过“提交需求”按钮即可完成药品预定,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便可接收到由快递公司送达的处方药,最终双方完成交易。

药房称消费者付某购买药品时,有门店药师审核了由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开具的处方笺,并提供了处方笺及上述药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该药品的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明文件。执法机关认为其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且经核查其提供的处方笺并非由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开具。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684.4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执法机关的处罚依据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但《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版)未直接禁止互联网交易销售处方药,为处方药网售预留了空间。另外,《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2020年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但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因此,对处方药网售问题,企业要尤其注意合规问题,避免由药品网络销售者承担质量和安全责任。

05  企业如何建立对员工个人不法行为的隔离墙

商业贿赂:如何证明员工行为与单位无关

单位责任豁免条款

需证明员工的行为和单位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无关

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解读

 

主观方面:证明单位没有商业贿赂的意图

①公司有禁止商业贿赂的整套制度

②和员工签署了禁止商业贿赂责任书

③和第三方合同有严格的禁止商业贿赂条款

④严格的财务支出和报销控制制度

⑤设置了有效的举报热线

⑥有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先例

相反:哪些行为可能被主管机关推定为单位意志?

• 有与行贿相关的单位决策文件

• 销售政策方面可以找到依据

• 资金使用的授权范围比较大

• 行贿资金的支出可使人产生合理怀疑

• 行贿带来的非法利益大部分为单位取得

 

客观方面:单位没有支持、放任或默认员工行为

行贿资金来源的抗辩

1、行贿资金并非来自公司财务;或

2、虽然行贿资金可追溯至单位,但能够证明财务支出方面有层层把控 + 员工财务欺诈

单位在行贿中获得的收益很低或预期收益很遥远

 

判定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综合考虑因素

合规制度是否完备?

是否有足够的反商业贿赂培训记录?

行贿行为在该单位是否普遍?

涉案员工的数量

行贿行为的持续时间和频率

单位是否采取过补救措施?

 

建议:单位可采取的免责措施

① 重大合规制度由企业最高负责人签发

② 设置了适当规模的合规管理部门,配备了合规官

③ 业务部门、财务、人事各部门对钱财支出有明确的分工和制衡

④ 严格控制礼品、招待和娱乐费用

⑤ 对第三方进行了合规尽职调查

⑥ 对正常商业折扣、捐赠等有明确指引和记账

⑦ 内部经常性举办反商业贿赂培训

⑧ 设置了有效举报热线

⑨ 惩处和内部通告了违纪的业务人员

⑩ 对合规制度不定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企业如何实现政府调查应对有术?

外部应对策略

内部应对策略

配合调查

舆情监控,官方声明,消除影响

建立完整的执法调查、突击检查配合政策和应对方案

内部应对人员的组成以及决策机制

加强员工培训,调查配合政策

内部自查,降低法律风险

 

明确应对调查的态度及原则

• 采取诚恳、合作的态度

• 不得阻挠、破坏突击检查

• 努力与执法人员建立诚实、有效的互动

• 首先应请求执法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或执法文件

• 应当从执法人员处获得必要的信息,比如执法机构、执法要求、检查范围等

• 立即通知公司专门的调查应对小组人员和外部律师尽快到场

• 及时、适当地回应政府官员的执法要求

• 密切跟进突击检查过程

 

避免采取对抗方式,阻碍调查行为

企业不应采取与执法机构对抗的方式,而应避免因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及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拒绝、阻碍执法等行为而导致更强势的调查举措或被另行处罚。

应当避免的违规行为:

故意拖延,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切断办公系统网络,删除电脑文件资料,导致执法人员无法查阅相关资料

组织、指挥人员暴力抢夺证据材料,将有关证据隐匿、转移

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阻挠

拆除存储现场录像资料的硬盘

围堵、威胁执法人员

 

与执法机构沟通的注意要点

沟通人员的安排

初期由法务人员进行沟通,法务、律师审慎拜访

沟通方案的准备

事前和事后和法务、律师充分沟通,提前制定详细的Q&A

沟通过程的注意

态度尊重、随机应变,了解对方核心关注点

关键问题

予以坚持

核心抗辩意见

多强调企业的正面社会效应或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内部调查的注意要点

收集、保全更多潜在的证据:注意电子数据的收集

预先起草和解协议

访谈过程的记录

积极梳理现有的证据材料

访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访谈方式的选择

根据被访谈者的反应做好应对方案,随时调整谈话策略

访谈笔录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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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今天,金诚同达已发展成为中国乃至亚洲规模较大、富有活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金诚同达总部设在北京,同时拥有上海、深圳、合肥、成都、杭州、西安、沈阳、济南等多家分所,并与美国、欧洲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同行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2000年以来,金诚同达多次被评为“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及“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在诸多业务领域,金诚同达都已成为行业里的佼佼者。各地分所与北京总所紧密合作,形成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从公司、证券、金融、房地产、项目融资、基础建设、资产管理、保险、并购、税务、知识产权、反垄断、劳动法,到外商投资、国际贸易、WTO争端解决、商事仲裁诉讼等等。金诚同达的客户包括政府部门、大型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国内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企业、基础设施开发商、制造商、IT公司、高新技术产业、传媒娱乐业等。金诚同达众多业务领域多年被国际知名评级机构重点推荐,国际贸易/WTO:应诉方、保险法、公司/商事、能源与自然资源、公司/并购、劳动法、争议解决:、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破产重组等业务领域多年位居《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推荐榜单。

随着日益扩展的客户群,金诚同达不仅志在成为中国专业法律服务的领先者,还希望跻身知名国际律师事务所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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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FCPA执法案例及中国合规调查典型案例分析与回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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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商业贿赂、反垄断、生物安全立法回顾

中国合规执法典型案件分析

企业如何建立对员工个人不法行为的隔离墙

获得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在杜克大学专门研修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

公司并购和投融资、企业合规调查(反商业贿赂反舞弊等)、用户数据和隐私保护,尤其熟悉医药大健康领域的法律业务。

CONTENTS

1

与中国相关的FCPA执法案例回顾

 

3

中国反商业贿赂、反垄断、生物安全立法回顾

2

FCPA全球执法特大案件分析

4

中国合规执法典型案件分析

 

 

5

企业如何建立对员工个人不法行为的隔离墙

 

 

01  与中国相关的FCPA执法案例回顾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

出于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的目的,美国于1977年出台了《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

美国司法部(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负责执法。

FCPA基本内容

反贿赂条款(Anti-Bribery Provisions):禁止向外国官员、政党官员等公职人员支付任何有价值物品(anything of value),以获取或维持商业机会,或者获得不当利益。

会计条款(Accounting Control Provisions):要求凡是受 FCPA 管辖的发行人必须准确记录和保存会计账簿,以合理详细的程度,准确公正地反映该公司的交易以及资产处理 。

 

FCPA的适用范围

FCPA适用范围

-------------------------------

任何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或柜面交易系统上市交易其证券的公司,只要该公司需要向SEC定期递交公告。

指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或主要营业地在美国的公司。

指任何在美国领土范围内从事海外行贿行为的人,而无论其国籍如何。

 

 

案例1:CH公司

案情简介

根据2020年2月28日SEC公布的调查结果,从2010年到2016年,作为一家欧洲化妆品公司的独家经销商,CH中国聘用了2400名员工(但该等员工实际上均由化妆品公司直接管理)。

在CH中国为化妆品公司管理市场营销账户期间,该等员工使用市场营销账户内的资金,向提供营销顾问服务的医生和对采购决策有影响力的国有企业员工进行不正当支付,以推广化妆品公司的产品,并取得利润分成。针对其违反FCPA的指控,CH同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支付超过800万美元的罚金。

   

 

针对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高风险商业活动,或者疑似存在合规风险的商业安排,均不可掉以轻心。建议在开展该等活动前,充分征询法律和财务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案例2: N司

案情简介

根据2020年6月25日SEC公布的调查结果,2013年至2015年间,N司对其前子公司A公司在中国的经营过程缺乏足够的内部会计控制,A公司利用伪造的合同进行设备融资,导致巨额亏损并致使N司和A公司减记了超过5000万美元的坏账。N司与DOJ、SEC达成和解,分别支付2.34亿美元、1.13亿美元的和解金,以结束执法机构在希腊、越南、韩国和中国的调查。

涉及中国的主要违规行为

A公司的EFA业务合同存在缺陷

对医院进行信用评估、坏账准备、账单开具等方面,存在控制缺陷。

N司对其子公司的运营缺乏足够的内部会计控制

企业在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均应保持合规性,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此外,在企业扩张过程中,如有新设或收购子公司,应在平衡决策效率的基础上,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和控制,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规范子公司的运作。

 

 

案例3: H司

案情简介

根据2020年8月27日SEC公布的调查结果,从2006到2016年间,H司的中国子公司持续向中国官员行贿以获取直销牌照和扩展业务。中国子公司在上述期间进行了一项行贿中国政府官员的计划,主要由H司当时的中国区总裁李某和外事主管杨某负责执行。H司美国高层虽然收到过中国子公司高额旅行和招待费用的报告,但是并没有调查和阻止该等不当行为。针对其违反FCPA的指控,H司同意支付1.23亿美元的罚金。

主要违规行为

为取得直销牌照,向负责审批的多名中国政府官员行贿,之后持续性地向中国政府官员提供礼品和高档餐饮招待。

为了阻止中国政府的调查并免除或减轻处罚,再次向中国官员行贿,并将获得的减低罚款额作为行贿金。

向国有媒体人员支付不当付款以消除该媒体对公司的不利报道。

为了掩盖上述不当付款,雇员使用了假发票进行报销,且该等不当付款没有准确记账。

案例评析

对于在华外资企业来说,本案有两点明显的教训:

一、在管理层本土化的同时,要特别加强合规监管;

二、对高度疑问的开支,总部应迅速展开调查,默许和放任只会使情况恶化,最后难免使公司遭受声誉和经济的双重损失。

另外,对于外企在华高管来说,切勿为了冲业绩把合规要求抛诸脑后,一旦行贿出事,不但面临丢掉工作甚至要面临中美法律下的双重刑事追责,整个职业和人生也可能毁于一旦。

 

案例4:德国某银行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德国某银行同意向DOJ和SEC支付1.299亿美元罚金,来解决其在中国、意大利、阿布扎比、沙特阿拉伯等国所触发FCPA的行为。

根据DOJ和SEC的表述,德国某银行聘用了中国、意大利、阿布扎比、沙特阿拉伯的“业务发展顾问”。但是它对于这些“中间人”缺乏充分的内部会计控制,这导致其支付了一系列不明的、未记录的、或未经授权的贿赂金,约700万美元。

涉及中国的主要违规行为

银行向一名中国顾问支付了至少160万美元

银行通过该顾问的帮助与一家中国政府实体共同建立一家清洁能源投资基金,可能涉及支付贿赂金

该顾问向银行提交了向政府官员提供礼品和娱乐招待的发票,发票未经充分审查且不符合报销政策要求,却被合规人员提前批准进行报销

根据相关报道,该银行对FCPA的调查非常配合,其配合行为包括:让境外雇员接受美国政府的询问并且向司法部提供相关的文件,也包括域外司法管辖的文件。

该银行采取了合作与补救措施,包括增加反腐败合规工作人员、增加常规的反贿赂培训、特别关注与处理有关第三方的引入与合作,显示了其在合规问题上的重视和积极合作态度,有利于降低合规风险。

如果公司在FCPA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对不当行为采取了及时和适当的补救措施,则其很可能会被减轻处罚或被免于起诉。

 

案例5:某电信网络设备巨头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6日,某电信网络设备巨头在SEC提交的一份季报中自愿披露,其正在对中国前雇员涉嫌通过自肥计划(self-enrichment scheme)向中国国有企业员工支付薪酬的行为进行内部调查,该行为涉嫌违反FCPA。公司表示,相关调查内容已自愿向DOJ和SEC披露。根据季报披露的内容,公司的一些中国前雇员被指从他们收到的资金中,向包括中国国有企业员工在内的各种第三方支付或直接支付款项。

案例评析:

根据DOJ在2019年11月更新的FCPA公司执法政策,如果企业在发现其内部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向DOJ进行披露和提供全面的调查配合,DOJ可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免处罚。自该政策执行以来,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上述方式与美国执法机构达成暂缓起诉或不起诉的和解协议。本案中,企业明显是在权衡利弊后利用该政策来避免更大的合规风险,这样的内部调查和主动披露行为显然是值得鼓励的。

02   FCPA全球执法特大案件分析

案例1:某知名飞机制造商

   案情简介

根据2020年1月31日DOJ官网发布的公告,某飞机制造商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其职员、高管、代理人等向多国官员、决策者或利益相关者行贿,以换取公司在当地销售有关飞机等产品的商业机会及业务,利用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其内部称之为商业伙伴)以掩盖不正当的资金往来。此外,该飞机制造商也以各类会议和赞助活动的名义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DOJ还指控该制造商就其飞机申请再出口许可证时,明知有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仍提供不实信息,声称其不存在支付政治献金、佣金等情况,与FCPA项下发现的行贿事实不符;此外,该飞机制造商也未履行美国联邦法典等法规项下针对许可证申请设置的资料保存义务。

针对前述指控,某飞机制造商最终承认其违反FCPA等多国反腐败法以及出口管制规则,并与DOJ等部门达成暂缓起诉协议,该飞机制造商将为其商业贿赂行为,在不同法域下,付出总计近40亿美元的巨额罚款代价。

   

该飞机制造商的商业贿赂行为多是通过与第三方商业伙伴或其具关联性的公司、个人达成的各类“有名无实”虚假交易或活动实施,属于FCPA项下被明确禁止的“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支付贿款”的行为。

尽管设置了有形式完备的合规制度和权责分配,但实践中,业务决策部门却几乎实质性掌握了对第三方尽职调查乃至审批的最终决定权,使得合规审批流于表面,甚至故意纵容贿赂等违规行为。

企业应保证其合规审查部门权能行使的独立性,杜绝业务部门凌驾于合规部门之上或干扰合规部门审查。

在选择、监督第三方商业伙伴时,应当对包括第三方商业伙伴及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或客户关系等进行全面的合规尽职调查。

 

案例2:美国某金融集团

案情简介

根据2020年10月22日SEC官网发布的公告,从2012年起,美国某金融集团前高管TL通过第三方中间人,向马来西亚及阿布扎比的高级别政府官员行贿超

以此换取马来西亚主权基金1MDB业务,从中获得高额收益。涉案业务包括三笔价值总计达65亿美元的债券承销项目。

主要违规行为

与前高管共谋利用债券收益向外国高级别政府官员行贿以换取有关1MDB的高收益业务;

未采取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措施,忽视交易中存在的重大异常和危险信号,并让公司人员在未获得充分授权的情况下接触并转移公司资产;

公司簿册与记录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相关交易的关键信息,隐瞒交易第三方中间人的参与。

该金融集团承认了“故意和自愿”从事商业贿赂活动,同意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向SEC上缴非法所得6亿多美元并支付民事罚金4亿美元,与DOJ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并支付相应和解金。该集团因此案面临各国监管机构的罚款总额已高达约29亿美元。

案件评析

面对如此巨额的利益输送,某金融集团高管无法解释其不知情,因此只能承认是“故意和自愿”地从事了商业贿赂活动。

利用第三方中间人行贿是本案的显著特点,而且集团财务账簿并没有如实反映和第三方的交易信息,其掩盖非法交易的意图尤其明显。

如跨国公司希望降低腐败风险,则势必要对合作的第三方(特别是顾问咨询类服务)进行严格的合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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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今天,金诚同达已发展成为中国乃至亚洲规模较大、富有活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金诚同达总部设在北京,同时拥有上海、深圳、合肥、成都、杭州、西安、沈阳、济南等多家分所,并与美国、欧洲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同行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2000年以来,金诚同达多次被评为“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及“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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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_工作报告_第一范文网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欢迎大家观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 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 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

  二、案情简介:

  20xx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N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N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xx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xx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 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县境内出差3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 元;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xx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xx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xx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

  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克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浪费。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说的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这里所说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成果,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成果;这里所说的效益,既是指社会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

  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增多的人员和机构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职本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数量和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过度开发和使用就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待破解的沉重话题。副职过多过滥造成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又各自独立成圈,反而愈发难以协调和统筹兼顾。它直接导致层级和环节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实际却谁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抢着管,棘手的事却个个都推诿。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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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案例(共5篇)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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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案例(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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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社会突发及公共舆情热点案例分析报告(合集)_舆情应对_蚁坊软件

在2021年8月分析发生了很多起大事件,其中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那么到底有哪些事件是引发了网络舆论热议成为社会热点的呢?这里

有为各位进行了盘点了,筛选了其中热度高的社会突发及公共舆情热点案例进行分析,整合成了一份2021年8月社会突发及公共舆情热点案例分析报告合集,供各位参考。

2021年8月7日12时-8月9日15时,有关“阿里巴巴员工性侵事件”:8月7日,有网友爆料称,阿里巴巴一女员工被直属领导要求陪商家喝酒,其被灌醉后遭到猥亵。女员工向HR、业务领导等反馈无果。随后,阿里巴巴、济南华联超市相继就此事件进行回应,同时,警方介入调查。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兼CEO张勇在阿里内网公布了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数名员工被停职调查,涉事男员工被辞退,永不录用,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警方正在调查取证。此事引发媒体与网民关注与热议。

通过借助蚁坊软件的大数据舆情监测控系统分析发现,发布“阿里巴巴员工性侵事件”相关报道较多的主要为腾讯新闻、今日头条、网易新闻、搜狐新闻等媒体网站。

近日,吴亦凡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获空前舆论关注度。先是都美竹微博爆料吴亦凡性丑闻,双方拿出诉诸法律、“决一死战”的劲头在微博“决战”,吊足了吃瓜群众的“胃口”;后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通报吴亦凡被刑拘,再次引爆舆论。事件由娱乐性质,上升到了社会道德和法律层面,吴亦凡也由炙手可热的娱乐圈“顶流”沦落到遭人唾弃的“阶下囚”。吴亦凡事件暴露出诸多社会问题,如资本操纵舆论、流量问题、“饭圈”乱象重生等,引发舆论注意资本造星的风险、警惕“饭圈文化”侵蚀主流文化价值观等。

通过蚁坊软件的互联网舆情分析系统对该事件的舆论倾向进行分析发现,舆论焦点从热议吴亦凡与网红谈恋爱到对吴亦凡进行言语侮辱,从关注吴亦凡犯法到抨击名人操控舆论,从吐槽吴亦凡粉丝过激行为到讨论“饭圈文化”怪象,舆论场关注重点随着事态进展不断发生变化。同时,事件在舆论场掀起了普法热潮,舆论一是科普强奸罪的认定条件,二是讨论吴亦凡加拿大国籍对案件调查、定罪、人员服刑产生的影响。

近日,徒步西藏的22岁河南女孩美美在短视频直播过程中意外去世,引发网民关注。网传直播画面及评论显示,8月21日早上7时许,伴随着博主美美的尖叫,直播镜头几番翻转后便黑屏。之后,多位旅行博主发文证实美美已遇难。在媒体报道此事之后,美美的死因、徒步西藏直播现象等成为网民热议的焦点。24日,西藏公安厅交管局驻格尔木交警支队确认,事故原因系徒步所用助力车引起,助力车失控碾压致女孩当场死亡。

通过蚁坊软件的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系统分析得知,事故发生后,前期网络上相关信息的传播较为分散,短视频直播平台、今日头条、主流社交网站均有网友与徒步圈博主发博主美美因意外事故身亡的消息,21日至22日主要为网友自发悼念信息,密度不高、引发的热度较低。

饭圈乱象频现,已成为一个社会现象,尤其是今年以来,因粉丝疯狂追星而爆出的各种新闻事件层出不穷。偶像选秀类节目的粉丝展开“集资”活动,个别选手的粉丝集资金额超百万元。粉丝为给自己喜爱的“爱豆”投票,甚至成箱购买瓶盖上印有二维码的酸奶饮品,雇人开盖“取票”并将奶倒入沟渠,浪费现象引发舆论热议。部分偶像艺人被爆出负面新闻,甚至违反法律法规,部分粉丝为其摇旗呐喊,此类饭圈乱象将粉丝文化的相关话题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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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以来,河南省出现了历史罕见的持续极端强降雨天气,全省范围内普降暴雨或大暴雨,多地出现内涝、洪水等灾害。目前河南部分城市内涝严重,各地抢险救灾以及灾后安置工作正紧张进行中。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最新统计数据,截至8月2日12时,河南全省共有150个县(市、区)、1663个乡镇、1453.16万人受灾,此次特大洪涝灾害共造成302人遇难,50人失踪。此次河南险情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近日,“河南水灾”话题引发了媒体的关注,其主要报道如下:25%的媒体报道伤亡受灾情况的新闻。“环球网”发文《河南公布汛情受灾情况:特大洪涝灾害共造成302人死亡,其中郑州市遇难292人》,文称:截至8月2日12时,全省共有150个县(市、区)、1663个乡镇、1453.16万人受灾。全省组织紧急避险93.38万人,转移安置最高峰值147.08万人;倒塌房屋30106户、89001间;农作物成灾面积872万亩,绝收面积380万亩,直接经济损失1142.69亿元。此次特大洪涝灾害共造成302人死亡,50人失踪。其中,郑州市遇难292人,失踪47人;新乡市遇难7人,失踪3人;平顶山市遇难2人;漯河市遇难1人。

近日,#婚介所收两万八介绍的对象是临时演员#登上热搜,引发舆论关注。据媒体报道,重庆@平安沙坪坝 接到一女子报警,被“婚介所”骗了2.8万元。民警调查发现“婚介所”找来与女子相亲的竟都是临时演员。警方顺藤摸瓜,捣毁该特大网上婚恋诈骗集团,抓获嫌疑人45名。而婚恋网站这一“虚拟式”相亲方式也在社交平台中广受争议。

从互联网舆情监测软件鹰眼速读网的分析发现,有关婚恋网站的网络热度保持在一定热度水平,社交网络中有关婚恋网站的信息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各婚恋网站的宣传推广、活动预热、引流吸引用户注册;另一部分主要集中在对于有关婚恋网站的网络诈骗类新闻报道、婚恋网站监管缺乏力度及网民受骗经历分享、投诉吐槽网站高会员费低质量服务等方面。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年来随着网红品牌的不断出现,疯狂扩张,各类食品问题可以说是层出不穷,由此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引起舆论热议。

根据互联网舆情监测软件鹰眼速读网的分析,从2021年7月1日至今,全网中关于食品安全相关的新闻事件,占据前三位的分别是“奈雪的茶食品卫生不合格”“杜海涛合肥火锅店被责令停业”“华莱士炸鸡掉地捡起重炸继续卖”。另外,“杨国福麻辣烫门店存在卫生问题”“网红蛋糕蓝色奶油颜色擦不掉”“蜜雪冰城饮品中出现臭虫”“浆小白豆浆捞出数只黑虫后再卖”等事件也因食品质量问题而成功“上榜”。

如今个人隐私的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曝光、打击隐私侵害的新闻报道多次引发热议。今年5月以来,中央网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深入推进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工作,近日多部门集中治理摄像头偷窥等黑产这一消息被媒体报道,以针孔摄像头偷拍为重点突出的新闻获得了不错的传播效果,但舆论不安也随之而来。

通过借助蚁坊软件的舆情监测系统软件分析发现,8月9日16时26分,中国网信网发布《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工作》。17时55分,人民网在主流社交平台发布《#网信办约谈14家视频监控APP厂商#》博文,总体上报道媒体不多,新闻网站、APP上相关推送数量较少,未能引发大范围传播。8月10日下午,各地政法新媒体官方账号在社交网、新闻网上发文,小幅热度起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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