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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就是一个笑话

死缓就是一个笑话

老丈人将女婿一家灭门都能改判,死刑在中国就像个笑话|法官|二审|赵斗淳|死缓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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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睿智的灵魂

都置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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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要来聊一起非常沉重的案件。

2019年1月,四川某地,一对年轻夫妻正在闹离婚,并为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闹得非常不愉快。

其时两夫妻已经分居了,孩子跟着母亲,和外公外婆,也就是男方的岳父岳母住到了一起。某日早上,在女方出门上班之后,男方连同他的父母,齐齐到了女方家中交涉,一言不合,又和女方父母吵了起来。

随后,男方和其父母动手抢夺起了孩子,老丈人则一个暴起,

随后具体发生了什么,现在已经不可考了,但最终的结果就是,老丈人用刀将女婿一家三口全部杀死。

事后据法医鉴定,三名死者所受的伤,可以说是刀刀致命,全都刺在了心、肝、肺等重要器官上,虽然事后凶手自首了,但如果说这是正当防卫或者激情杀人,那就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最重要的是,虽然明面上案情就是这样了,但仔细琢磨,依然疑点重重。

第一,该案的当事人只有男女双方以及家人,现在男方已经被灭门了,事发地又是家中,可谓死无对证,男方动手抢孩子的说法,也只是凶手的一面之词,按理说,不能尽信。

如果男方没有先动手,那老丈人杀人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第二,这凶器来历就很奇怪,按理说,一般家庭谁会没事买剔骨刀?

反正我没见过,而且,根据判决书的说法,当时剔骨刀不是放在厨房里,而是放在衣柜,还是在隔层里的。

剔骨刀长这样

就是说,就算女婿先动手,但老丈人不就地取材,拿点什么东西保护自己和孩子,反而专门跑到房间里,翻箱倒柜拿出一把剔骨刀。你品,你细品,要说没有预谋,我不太相信。

受害人表哥@小白杨yyyj 事后在微博透露,剔骨刀是凶手在2018年冬至前后买的,而就在此前几天,

这时间上的重合度,不由得不让人多想。

第三,也就是最重要的动机问题,判决书上没提,

受害者家属出示的房屋信息记录

虽然不能说这就可以断定老丈人绝对是预谋已久,但要说

,那听上去就简直是荒谬。

所以,此案无论是从性质上还是结果,以及从人民大众的朴素感情上,给凶手判死刑,绝对不为过,毕竟无论怎么说,都已经是故意杀人了,还是三条人命,如果这都不死刑,那死刑还有什么意义呢?

然而令我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就在判决中出现了。

3

该案在一审判决中,判处了凶手死刑,理由非常清楚:

,且不构成正当防卫,即使后来自首了,也不足以弥补罪行。

个人觉得,这个判决还是挺公道的,然而,在一审结果出来后,

结果你猜怎么样?

这一上诉,二审就将

改为了

,并且

至于理由,不说完全推翻了一审的说法吧,也可以说是处处维护了。

一,虽然他杀了人,罪无可恕,但是有自首情节(这不自首还指望能逃掉?),可以从轻处理;

二,受害人抢人在先(孩子不是共同所有吗?),凶手劝阻无效才动手(死无对证),受害人一家也有责任;

三,凶手见受害人不能反抗(无法核实),就停手了,然后等候警察到来,属于激情杀人;

四,凶手已经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女儿原谅了父亲在老公的房子里将老公全家灭门)。

看完之后,我只觉得自己的内心有一万头神兽奔腾而过。

这这这,这真的是一个正儿八经的法院应该给出的理由?

来来来,听我一条条反驳:

一,自首可以从轻处理不假,但之前在百香果女孩案件中我们也讨论过,

,在这种恶劣的情节面前,就不要用一个轻飘飘的“自首”揭过了好吧,不然,不显得坏人立地成佛太容易,好人却要受着飞来横祸?

二,上文已经说了,男方有没有动手在先,那是女方全家的一面之词,

,哪怕没有铁证推翻证词,用它来成为减刑的理由,未免也太可笑了。

三,凶手见受害人不反抗,就停手了?这人都死了,不就是得停手了吗?这减刑理由,是相信凶手老当益壮,还没反应过来三人就死了,还是说受害人太脆弱,血槽太薄不耐捅呢?

四,所谓的家属谅解书,受害人家属说了,没有签,至于那个签了的,对,就是凶手的女儿,死者的妻子和儿媳。

灭门后合法继承被自己灭门家族全部财产+免死可减刑,我真的,不知道该说什么了。

借用网友的一条评论,基本说出了我万马奔腾的心声。

整个二审判决,给人的感觉就是轻率,以及恍若有意般的维护。

就连一些法学生,都看得内心拔凉,因为里面的理由,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边界,是在

了。

但如果排除利益的因素,法官给凶手判死缓,又没有什么好处,反而只会给监狱和国家增加负担,图什么呢?

如果不是为了利益,那只能说,为了

了。

看过罗翔老师的同学应该知道,法律人圈子里,也是有分派系的,有激进一点的,有保守一点的,还有一些特定主张的,比如废死。

像这个案子的二审法官,有内行人指出,是业内有名的废死法官之一,之前经手过性质更恶劣的案子,都被他判缓刑了,所以这次判缓刑,对他来说一点也不奇怪。

如果这就是二审判决争议的真相,我的心中,真的非常意难平,不仅仅是因为废死观念本身,而是因为,法官无形中掌握了生杀大权这个事实。

3

不知大家有没有察觉到,近几年来,有争议的案件判决真的不少,除了互联网发展带来的信息便利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

比如前段时间,同样争议很大的百香果女孩案,同样是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关键就在于二审认为凶手有自首情节。

法律的规定是,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意思就是可以减刑,也可以不减,那法官就是觉得可以,其他人能怎么滴?

类似的情节,实在太多太多了,因为判案除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外,还有很多细节,靠的是推定,比如说,作案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作案人所犯的罪行,是真的十恶不赦,还是还有得救,情有可原?

一千个人心中尚且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同样的一个案件,放在不同人眼里,可能就真的南辕北辙,这就导致了很多时候,我们看明明性质很相似的案件,但判决结果就是不一样。

这种可操作性,大家都可以理解,毕竟都是人嘛,但问题是,在诸如故意杀人、强奸那样的重罪上,都能有如此大的分歧,最后结果还得看法官的个人想法,那是不是太草率了呢?

说句不好听的,杀人需不需要偿命,合着是看运气,碰不碰得着一个主张废死的法官。那法官本人,不就实际上掌握了生杀大权了么?

这样的漏洞和权力,无论如何,都是值得我们警惕的。

虽然司法和审判制度改起来很困难,但最起码,我们需要加强监管,以及尽可能地融入多方面的意见,才能避免像法官个人觉得很合理,但群众却觉得难以理解,甚至引起众怒的情况。

值得庆幸的就是,百香果女孩案二审,在网络上引起争议过于巨大,被高院发起再审,最终撤销了死缓的判决,在上个月,对凶手执行了死刑。

这说明,无原则废死的观念,还没有荼毒到法律界的所有人,但愿这次的案件也能一样,用最公正的角度,给受害人和大众一个合理的交代。

4

最后,简单说说我自己对废死的想法。

我不是专业的法律界人士,不懂得太多门门道道,但从一个普通人最朴素的感情和理性来说,

。不是说废死完全不合理,而是,它根本不符合我们当下的国情。

死刑的存废问题,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巨大的争议,废死之所以在好一些国家大行其道,也不是没有理论依据的,第一是人权和教化,第二就是防止冤假错案。

截图来源:维基百科

比如说,事实证明死刑并不能降低犯罪率,教化、改造才能,这一点被北欧一些国家践行得很好,没有死刑,犯罪率也的确低;

比如说,生命只有一次,如果死刑造成冤假错案,人已经回不来了,对社会以及家属的不利影响都是巨大的,等等。

这些其实都有道理,但套在我国国情上,就显得太过苍白了。

以冤假错案论,我国努力了这么多年,刑侦技术不断提高,还给很多冤狱翻了案,打击冤假错案的决心和手段有目共睹,不是我吹,现在在重大案件上,还有多少冤假错案呢?

再加上疑罪从无、重视证据链等原则,现在一个案件要不是铁证如山,根本连判罚都不会有,更不要说死刑了。

但要是铁证如山,人都十恶不赦了,还不死刑,那就未免显得法律太软弱了,难以服众。

至于所谓的人权、教化,不是说不对,能将坏人改造成好人,自然更好,但问题是,知道这成本有多高吗?

我前段时间刚好看到了一部关于世界各地监狱的纪录片,北欧的监狱,从犯人进去的那一刻起,就又感化又教育又关怀的,代价就是,

人家国家钱多人少,可以这么造,我们中国可以吗?

不要说中国了,世界上除了那么三两个国家,其他国家可以吗?绝大部分,也只是没有死刑,但也改造不了,任由毒瘤滋长,治安越来越乱而已。

看看震惊世界的素媛案,根据新闻报道:

赵斗淳出狱前申请的就业支援项目,由韩国法务部下属的“韩国法务保护福祉公团”负责运营,申请对象是即将刑满获释和被保护观察的人员,目的是通过再就业培训,防止出狱人员再次作案,助力其融入社会。

参加该项目的人员,最多可领取300万韩元(约合1.7万元人民币)的补助。没有特殊原因,一般都能申请成功。

据韩国《中央日报》报道,赵斗淳的申请未能获得通过,原因包括69岁的他年纪太大,而且他根本无意再就业,企业也不愿雇佣他。

我们也要用纳税人的钱供养变态吗?

在改造不可行的前提下,最好的方法,其实就是顺从人的朴素情感,杀人偿命,以儆效尤。你要是愣要说死刑侵犯了生命权,那没办法,我只能说,权利和责任和对等的。

所有的刑罚本身,都是在侵犯人权——这是犯罪者侵犯别人利益的代价。要不然,把罪犯关在监狱,也是侵犯他们的自由权利呢,但你为什么不把他们放出来呢?

我能明白,法官和专业的法律人士,有他们的知识和理念,他们肯定是比普通人走得更前一步的,但我也希望,在仰望所谓的理想、信念的时候,别忘了普罗大众最朴素的情感,毕竟,法律是为群众和社会服务,而不是为高高在上的理念而服务的。

别的罪名不说,故意杀人、强奸幼女之类的重罪,一律死刑,不过分吧?

读了这么多年书、积累了这么多经验、收获了这么多名誉和地位,到最后,却连最基本的常识和人性都没搞懂,这样的法律从业者,我们真的不希望再看到了。

文 | 毒哥&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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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实录: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谈刘涌为何不该杀?-搜狐新闻

  闻名全国的沈阳黑社会头领刘涌死刑案8月15号被辽宁省高院改判死缓,刘涌论罪到底该不该杀,不杀他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据称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周振想等十四名一流法学家,出具的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是导致刘涌被改判的重要依据

之一。《意见书》说,“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为解刘涌死刑案改判之谜,搜狐新闻中心特邀参与《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8月29日12时作客搜狐聊天。

  

  

  刘涌由死刑改为死缓,从二审判决书的情况来看,主要是因为在侦查期间涉及到刑讯逼供这样一个事实在一审当中没有得到认定,而在二审当中得到认定。死缓的司法判断本身前提就是论罪该杀,但是根据案件涉及到刑讯逼供的具体情况,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就可以判处死缓。一审判死刑的罪名是故意性伤害死亡,二审改判的依据是,故意性伤害死亡到底是不是刘涌指使有一定的可疑性。因为说受他指使的人翻供了,说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对案件经过审理之后,如果事实不清应该发回重申,如果事实基本清楚,仅仅由于出现了刑讯逼供而导致在案件的认定上,证据没有完全达到充分的程度,从留有余地的角度出发,二审法院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在法律上还是能够站得住脚的。为了留有余地改判死缓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得已的一种做法。

  

  

  据称十四名一流法学家,出具《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是导致刘涌被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法律意见书实际相当于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供的法律咨询。这是基于辩护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而发表的这样一个意见,这样一个意见供司法机关做参考,而它本身并不是一种裁决。司法机关也常请法学家出具法律意见书,两种法律咨询对法学家付费差不多。

  学者发表对于刑讯逼供抨击性的意见并非始于刘涌案。只是由于过去媒体没有报道,不为大众所知。辽宁2001年另外有一起也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也请过专家论证,专家也指出了刑讯逼供问题。因此,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一个国家的法制程度不取决于他对善良公民权利的保护程度,而恰恰取决于对那些被告人、犯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程度。在一个社会里面,如果只有好人、善良公民的权利才受法律保护,而一个人一旦犯了罪,他的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社会很可怕,这样的法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司法公正既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也要保护被害人权利,有时候这两者难以兼得。被害人权利没有受到法律保护不是说法律不去保护它,而是现在司法能力有限,真正的犯罪人找不着。不能说一个人被杀了,必须有一个人来偿命。

  

  

  绝不能简单地把二审改判归结为就是田文昌辩护的结果。这个案件最后的改判司法机关要经过多方研究,并且经过对证据认真核实。这里面司法机关起到主导作用,律师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根据事实法律为辩护人进行辩护,律师能力有大有小,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方面,他的贡献有大有小。

  法律应当是代表公正,应当代表正义,但只是应当而已。但在具体案件当中,法院的判决不等于就是正义,也有不公正的判决,对于一个判决是不是公正,这种评价应当是客观的,而且应当是经过历史检验的。在一审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的时候,公安干警认为实现了正义,二审改判死缓似乎正义被亵渎了,正义没有实现,不能简单这么来说。不能因为一个人判死刑立即执行就一定是正义,判死缓就不是正义。正义还是不正义,这是相对的。

  

  .

  但是据我所知,在一般的案件当中,所谓的本案具体情况往往是在证据采信上存在问题,或者在一些案件上存在刑讯逼供。本案当中同样采用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的用语,可以说是司法惯例,这个判决书这么明确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当中不能刑讯逼供,这种情况还是罕见的。

  

  关于所谓“媒体杀人”现象。刘涌这个案件的民愤和前期的媒体宣传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一些重大案件,在开庭审判之前大量报道,这些报道所依据的材料都是侦查机关提供的。侦查机关只是控方,还没有经过审判阶段,律师没有介入,还没有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媒体报道以后使老百姓产生先入为主的看法,造成现在有些人所说的所谓“媒体杀人”现象。这种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我认为应当正确看待民愤在司法活动当中的作用。

  

  

  

  主持人: 从法律角度来讲,你们为什么认为刘涌不该杀?

  陈兴良:首先对刘涌二审是由一审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死缓以论罪该杀为前提。司法判断本身前提就是论罪该杀,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就可以判处死缓。因此死缓本身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判了死缓就是对这个案件判了死刑。

  主持人:网友们不同意判死缓就是判死刑,判了死缓一般是两年后改为无期徒刑。

  陈兴良:为什么由死刑改为死缓,从二审判决书的情况来看,主要是因为在侦查期间涉及到刑讯逼供这样一个事实在一审当中没有得到认定,而在二审当中得到认定,二审判决书说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刑讯逼供,是比较客气的说法,实际根据律师所提供的证据,二审也去做调查,实际认定存在着刑讯逼供的现象。

  网友:我让警察打一下就改判死缓了。

  陈兴良:警察在侦查活动当中,刑讯逼供主要会影响到案件的真实性,这种情况下会使法院在证据采信上发生动摇。本案由于刑讯逼供,现在被告人翻供了,使得法院在证据采信上到底有还是没有拿不准。如果没有刑讯逼供,这个事实很清楚,可以按照事实法律进行判处。

  主持人:毛泽东有一句话,可杀可不杀不杀,在刘涌这个案件上是否体现这一点?

  陈兴良:我们国家70年代就有死刑政策,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80年代之后,我们国家的社会治安严重恶化,搞了严打。我们的死刑政策实际已经有所调整,现在的死刑适用相当多,一方面《刑法》当中规定死刑很多,有68个死刑罪名,在世界各国是最多的。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适用死刑的案件也很多,但是实践证明,你判了这么多死刑,杀了这么多犯罪嫌疑人,社会治安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犯罪气焰并没有被打下去。因此死刑到底有多大作用,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司法人员已经开始对死刑威慑力的有限性进行反思。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要留有余地,这样的做法越来越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在刘涌这个案件上,一定原则上反映了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主要还是因为证据还不够扎实,还留有一定疑问。

  主持人:还有一句话,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陈兴良:在量刑的时候应该考虑民愤,应该在什么范围之内考虑民愤,另外这个民愤是怎么产生的,我觉得要对民愤进行理性思考。首先民愤所反映的是被害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某一起犯罪的一种义愤,这种义愤本身应当说是正当的,是社会对犯罪的一种正当正义的反映。因此民愤在量刑的时候适当考虑,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民愤本身带有很大的感情色彩,缺乏理智的,没有经过理性过滤。我们的量刑主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来量刑。民愤只是一个参考因素。法院的判刑不能完全以民愤为转移,在刘涌案件当中,我们过去的判决书讲“不杀不足以

  平民愤”,这个说法本身是有缺陷的,现在我们的判决书基本已经不提了。一个人是否考虑死刑,不是不考虑民愤,而是适当考虑民愤,不能夸大民愤对一个人判死刑当中的作用。

  

  

  

  主持人:从辩护律师及一些法学家的角度,认为证据存在很大的问题,甚至认为黑社会罪名不成立。这样判决的依据是否不足呢?

  陈兴良:刘涌这个案件涉及到几个不同罪名,一个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外就是故意伤害,这里指的是故意伤害性死亡,按照法律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伤害、抢劫、杀人等其它罪行要实行数罪并罚。在这个案件当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认定,这个最高刑是10年,这个案件当中涉及到死亡罪名的,是故意性伤害,黑社会性组织犯罪仍然维持原判,只是故意伤害性死亡,因为是姓宋的实施的,现在一审法院认定是刘涌指使的,有一些其它口供认定是他指使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说受他指使的人翻供了,说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到底是不是他指使的,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可疑性。二审法院认定他要对故意伤害罪要负责,改判为死缓是一种留有余地做法。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个人就要立即杀了,万一案件错了怎么办?所以留有余地。留有余地改判死缓实际是侦查当中刑讯逼供的一个后遗症。

  网友:既然刘涌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他的成员杀了人,是否应该按刑法规定负全责,也必须判死刑呢?

  陈兴良:《刑法》23条规定,首要分子要对犯罪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来处罚。但具体量刑的时候,要根据他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犯罪集团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体区分,不能说对具体犯罪都要负责,具体犯罪人判死刑他也必须判死刑,还得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当处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这个案件当中有没有指使,指使他干什么,这些具体情况都要区分。那个人毕竟是姓宋的成员伤害致死,刘涌在这个案件当中到底起了多大作用,应当根据事实法律加以认定。

  主持人:你们的意见上面说,可能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犯罪。

  陈兴良:这个罪名在司法认定上有扩大化的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和我们的法律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规定上不够明确有一定的关系,也和我们当前运动式的打击除恶这种做法也有关系。现在在实践当中,很多情况下都把一些黑恶势力当做黑社会组织加以认定,甚至有一个地方黑社会组织有一二十起。黑社会的产生存在原因是什么?公安机关到哪儿去,为什么平时不去维护社会秩序,让黑社会滋生蔓延,到了打黑就一抓一大把,这些事情值得思考。至于刘涌案件到底是不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问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加以认

  定,这是一个实体认定问题。当时专家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因为我印象当中还没有进行一审,没有开庭审判,所以提供的只是一些初步的材料。专家在提供咨询意见的时候,跟律师的辩护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律师可能更容易站在被告人立场上为被告人做辩护。专家相对来说还是站在比较超脱的立场上看待这些问题。刘涌这个案件到底构不构成黑社会罪名,我觉得最终还是以法院认定为准。实际专家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也是有一些不同看法,关键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特征如何来把握。

  网友:中国的法律当中对专家法律认定书的作用怎么界定?

  陈兴良:中国法律没有规定,专家的法律认定书的地位在司法公正当中有什么作用,外国比如美国律师可以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提供法律意见,在法律上可以采纳。法院也请一些专家进行咨询,有法院之友。审判活动是非常专业的活动,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这些专家专门从事某一方面的法律研究,对于他的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发言权。他给律师,给司法机关提供法律意见供他们参考,这一点本身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如果属于事实不清的应该发回重申,如果认为事实基本清楚,仅仅由于出现了刑讯逼供而导致在案件的认定上,证据没有完全能够达到充分的程度,从留有余地的角度出发,二审法院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在法律上还是能够站得住脚的。为了留有余地改判死缓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得已的一种做法。

  主持人:网友们认为如果有刑讯逼供应该退回去重新侦查,而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可是为什么没有这样做?

  陈兴良:这里面涉及到二审法院到底有什么权利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对案件经过审理之后,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重审,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判决完全正确,应当维持原判。如果认为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可以改判,这里面涉及到改判问题。这个案件当中发现了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没有发回重审而是直接改判,这种改判有没有法律根据,这里面涉及到的问题,发现了刑讯逼供这样一个情况,而导致在事实认定上就有一些怀疑,在这种情况下,这样一个问

  题到底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到判断问题。如果属于事实不清的应该发回重申,如果认为事实基本清楚,仅仅由于出现了刑讯逼供而导致在案件的认定上,证据没有完全能够达到充分的程度,从留有余地的角度出发,二审法院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在法律上还是能够站得住脚的。

  主持人:尽管发生了刑讯逼供还认为事实基本清楚,这两者之间不矛盾吗?律师向媒体透露,各被告庭审口供完全一致、预审口供完全一致,而在庭审时的口供和在公安局预审时的口供完全不一样,既然无法串供只有逼供的可能。既然各被告口供前后完全不一致的话,怎么能认定事实基本清楚?

  陈兴良:涉及到二审的审理规定,有一些案件事实不清发回可以查清,有一些案件不可能查清。这种情况下,二审有没有权利直接改判,这个问题是值得研究的,现在刑诉法本身存在一些缺陷,这样一种处理在目前的法律之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处理结果。

  

  主持人:即使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总体判断也没有大问题?

  陈兴良:是这样的,仅仅由于刑讯逼供不能得到排除,二审在法院审理期间,证人都翻供了,翻供到底是对是错有时候不太好判断。这个情况下,为了留有余地改判死缓。改判死缓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得已的一种做法。

  

  

  网友:2001年14名法律专家出具刘涌案法律专家意见书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举行?是不是应被告辩护律师之邀进行的?会不会影响到你们发表咨询性的意见的公正性?

  陈兴良:辩护律师请一些法律专家就某一个案件进行讨论,发表咨询性的意见,出具法律专家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实际相当于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供的法律咨询。这个意见是基于辩护人也就是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而发表的这样一个意见,这样一个意见供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个案件当中来做参考,而它本身并不是对这个案件的一种裁决。学者并没有这种裁决权利,但是学者可以应律师之请为某个案件发表意见,至于意见是不是被司法机关采纳,要根据司法机关对案件审理情况而定。不仅仅律师,而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碰到疑难案件的时

  候,他们都会请有关法律专家来进行咨询,就某一个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这种意见都是学理性的意见,不具有最终的裁决权,都是供司法机关参考的。

  主持人:由公诉方邀请还是被告律师邀请法律专家来进行咨询,不会影响到专家意见的公正性?

  陈兴良:专家意见是以律师所提供的事实证据材料为前提的,在这个前提下来发表意见。如果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片面的,是有缺陷的,这个专家意见肯定不能成立。

  主持人:你们当时对公诉人证据的认定,恰恰认为公诉人的证据是存在严重问题的,这个依据是什么?

  陈兴良:实际在一个案件当中,在我们国家目前的诉讼制度下,还很难做到公诉人有公诉人证据、律师有律师证据,这很难。所谓的律师辩护也是以公诉人所提供证据的基础上来进行辩护的,所以律师提供给我们的证据是他从法院阅卷、摘抄和复印来的证据,在这些证据当中,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的问题,现在已经被二审法院证实确实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情况下,证据的取得可能是非法的。由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证明力受到影响,这一点当时的专家都认为像这样的案件,尤其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在处理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主持人:当时认为证据存在严重问题,除了刑讯逼供还有别的问题吗?

  陈兴良:刘涌案件和其它黑社会案件一样,拖的时间比较长,还有一些伤害的事实,这些伤害是发生在四五年前,这些案件当时都已经做了处理,现在又翻出来以后有一个伤情鉴定问题,现在再对四五年前的伤情进行鉴定,到底有多大的科学性是值得疑问的。这种伤情鉴定是以当时为准还是以现在为准,这些都是争议的问题。

 

  

  

  网友:辽宁省高院改判是在本地审判,考虑到辽宁省的特殊情况,这个案件应该异地审判。

  陈兴良:异地审判是一种法院回避的做法,这个案件没有异地审判不会主要是因为这个案件不具备异地审判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异地审判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个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包括两种情况。一个是某一个案件地区管辖不明的,到底该谁管,哪个法院来管不明,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另外一种情况,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案件涉及到当地法院院长需要回避的,由这个法院审理显然不合适,可以请求上级法院由其它法院进行管辖。黑社会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一般来说都是由当地司法机关来进行审判,如果这些案件都要异地审判会破坏现行法律规定的,法院对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可能会造成很大混乱。

  没有异地审判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案件审判的公正性。这样的案件最终改判,在辽宁并不是第一例,在辽宁2001年另外有一起也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叫李俊岩。这个案件和刘涌的案件非常相似,也是被指控为黑社会组织犯罪,并且兼有杀人、伤害、抢劫等等多种罪行。这个案件也是在辽宁中院在2001年9月份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到了2002年5月20号,辽宁省高院经过审理也采纳了被告人辩护律师所提出的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辩护意见,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因此,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从这儿可以看出来,刘涌案件并非是第一例。

  主持人:两例都是黑社会头子,是不是辽宁省法官怕黑社会报复?

  陈兴良:恰恰不是这样。这里面反映出公安机关在侦查这样一些案件当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的行为,正是这些刑讯逼供的行为导致二审法院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应当从刑讯逼供上寻找根源。说明在辽宁,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并不是刘涌这一起案件,在李俊岩这起案件当中也有刑讯逼供的现象。

  网友:中国这些年来由于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很多,从来没有见过法学家站出来。这次你们都站出来了,为什么没有对以前的案件进行干预呢?

  陈兴良:我们对刑讯逼供的问题一直非常关注的,我们在证据法的研究当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了很多的研究。有的学者对程序性制裁制度进行研究,如果程序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这些问题都有研究的。其它一些案件当中,学者都发表了关于对于刑讯逼供抨击性的意见。只是由于过去媒体没有报道,不为大众所知,现在刘涌这个案件本身有知名度,所以媒体报道比较多,学者关于刑讯逼供的抨击性意见就报道出来了,也完全是老百姓知不知道,或者通过什么途径知道的问题。就学者本身来说,并不是从刘涌案件本身才开始关注刑

  讯逼供。李俊岩这个案件也请过专家论证,专家也指出了刑讯逼供问题。二审法院也改判了,并不只是刘涌这一起案件如此。

  

  

  一个国家的法制程度不取决于他对善良公民权利的保护程度,而恰恰取决于对那些被告人、犯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程度。在一个社会里面,如果只有好人、善良公民的权利才受法律保护,而一个人一旦犯了罪,他的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社会很可怕,这样的法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制。

  

  网友:保障人权为什么从一个黑社会的头子开始,而不是从一般犯罪的老百姓开始?

  陈兴良:刘涌这个案件出现以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解读认为刘涌是一个罪大恶极的黑社会犯罪的首要分子,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审判,本来一审已经判死刑了,现在二审改判死缓,好像让他逃过一劫。所以人们感到失望,甚至提出质疑,这样的判决到底对不对,是否违反法律,是否不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另外一种解读,认为刘涌这个案件能够改判,反映了我们的法院能够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来处理案件,表明我们国家法制进步。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解读,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解读反映人们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解读强调的是打击犯罪,后一种解读所强调的是要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既包括善良公民的权利,也包括犯罪人的权利,甚至是罪大恶极犯罪人的权利,法律上都应加以保护。现在看来,在刘涌案件的问题上,这两种不同的解读反映了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这两种观念的碰撞,一种矛盾的冲突。这里提出一个问题,打击犯罪能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需要我们思考的是,我们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什么,我们打击犯罪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里网友提出一个问题,我们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什么保护罪大恶极的黑社会头子的人权,为什么保护人权从这样的人开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做这样的回答,我们一个国家的法制程度不取决于他对善良公民权利的保护程度,而恰恰取决于对那些被告人、犯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程度。在一个社会里面,如果只有好人、善良公民的权利才受法律保护,而一个人一旦犯了罪,他的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社会很可怕,这样的法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因此,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的标志就在于对被告人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到什么程度。

  

  

  网友:考虑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时候,是否考虑被害人的权益?

  陈兴良:这里面涉及到被害人和被告人两者的冲突问题,司法公正既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也要保护被害人权利,有时候这两者难以兼得。指控一个人犯了杀人罪,死者家属要想将杀人犯绳之以法要判死刑,但是我们指控的杀人犯证据不足,有些事实不能认定,怀疑不能排除。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事实证据不足做出无罪判决,我们强调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被害人方面的权利确实没有受到法律保护。没有受到法律保护不是说法律不去保护它,而是现在司法能力有限,真正的犯罪人找不着。因此,我认为保护被告人权利也好,保护被

  害人权利也好,都是相对的,都是在现有司法能力的基础上保护的。不能说一个人杀了,必须有一个人来偿命,应当有一个辩证的观点。

  

  网友:律师请14位一流法学家出具意见书,是否付出了相当经济上的代价?

  陈兴良:律师聘请专家来做咨询,包括司法机关聘请专家来咨询,都是要支付费用的。专家咨询要付出一定劳动,会获取一定的报酬。这个不必然说明专家意见是偏颇的。

  主持人:刘涌辩护律师给专家的钱是否跟司法机关请你们做咨询的钱差不多?

  陈兴良:差不多。比司法机关给的钱高一些。专家只是提供咨询意见,被告人给辩护律师的钱远远高于给我们专家咨询的钱。

  网友:刘涌是亿万富翁,请了中国刑事律师第一人,给律师很多的钱让他摆平。

  陈兴良:有的被告人很有钱,能够花钱去请最好的律师,请一流专家来为他辩护,为他提供法律意见。有些被告人可能比较穷,出不起钱,甚至连律师都请不起。这种情况下,从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能力上可能有大小之别。我们认为律师的辩护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我们的司法制度有公检法三个机关,这三个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要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个案件当中所聘请的田文昌律师是全国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应该说他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绝不能简单地把二审改判归结为就是田文昌辩护的结果。这

  个案件最后的改判司法机关要经过多方研究,并且经过对证据认真核实。这里面司法机关起到主导作用,律师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根据事实法律为辩护人进行辩护,律师能力有大有小,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方面,他的贡献有大有小。

  

  

  网友:是不是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避免再出现类似行为?如果这个地方查不出来,改判就没有依据。

  陈兴良:法院二审判决采用的是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可能性的存在,根据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经证明当时确实有刑讯逼供。至于刑讯逼供的人要不要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现在在司法实践当中,刑讯逼供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但是刑讯逼供认证起来比较困难。一般不是把人打残或者造成错案,很难认定刑讯逼供。  

  网友:刘涌是不是有立功表现?

  陈兴良:判决书没有写。《刑法》明确规定有立功表现,包括揭发检举他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重大案件得以侦破的,有这种立功表现的都可以获得重新减轻处罚。本案二审判决书没有写刘涌是因为立功而改判,而明确讲这个案件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留有余地改判死缓。  

  陈兴良:在判决理由当中,应当是按照一个案件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的。但是我们接触到一些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往往加了一句话,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的具体情况实际在判决书当中不宜写明的情况。本案的具体情况由于判决书里面没有写明,因此令人对这样一个判决结论作出猜测。但是据我所知,在一般的案件当中,所谓的本案具体情况往往是在证据采信上存在问题,或者在一些案件上存在刑讯逼供。本案当中同样采用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的用语,可以说是司法惯例,这个惯例并不是刘涌这个案件才有的,以前案件都有。这个案件当中,本案具体情况实际就是指刑讯逼供。这个判决书这么明确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当中不能刑讯逼供,这种情况还是罕见的。

  主持人:媒体评论“我们不需要公式化的判决书”,我们是否像西方一样把判决书改进改进?

  陈兴良:这里面涉及到判决书的写作问题,这个问题过去提出来,过去我们的判决书包括刑事判决书非常简单,而且程式化。这种判决书可以说是一种不讲道理的判决书,在前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写作进行了专项改革。要求司法文书摆事实讲道理,应该说这几年来我们在判决书的写作上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还是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我完全同意这位作者的意见,判决书一定要摆事实讲道理,有一些情况一定要写清楚,尽量少用“本案的具体情况”容易令人引起误解猜测的用语。

 

  

  

  刘涌这个案件的民愤是怎么产生的?这里面和前期的媒体宣传有很大的关系,这里面涉及到媒体和司法两者之间如何保持合理的互动关系,我觉得是值得研究的。我们的媒体在过去对于揭露司法不公,维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也是一种舆论监督,能够监督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能够发挥很大作用。但是媒体,尤其是媒体的从业人员毕竟不是法官,也不是法律工作者,所以他们不可能非常细致地掌握一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可能就会对司法活动起到消极影响。尤其是一些重大案件,在开庭审判之前大量报道,这些报道所依据的材料都是侦查机关提供的。侦查机关只是控方,还没有经过审判阶段,律师没有介入,还没有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媒体报道以后使老百姓产生先入为主的看法,造成现在有些人所说的所谓“媒体杀人”现象。这种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我认为应当正确看待民愤在司法活动当中的作用。

  主持人:媒体对这个事情的报道起到误导公众的作用,您认为是这样吗?

  陈兴良:可能会有这样的问题,不仅刘涌这个案件,还有其它案件。现在随着法制成为社会的关注热点,我们的新闻媒体对于个案也是越来越关注,很多案件都受到关注,都登上头版头条成为社会热点,群众也很感兴趣。这种现象本身是好的,但是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报道的时候持什么态度应该好好考虑,我们媒体从业人员不能代替法官,尤其你所获取的一些证据、事实材料方面,绝不能成为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任何案件处理都要有亲历性,亲身经过审判才能得出一个结论,到底有罪还是没罪,到底杀还是不应该杀。新闻记者并没有直接去经过审判的过程,你仅仅根据单方面材料带有情绪性的话语容易误导读者。

  

  

  

  主持人:一年前媒体对沈阳市公安局采访,他们坚持他们的证据是过硬的,办成铁案。这次宣判的时候法院表示也要办成铁案。

  陈兴良:铁案提法的科学性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这种愿望是好的。但是一个具体的案件当中到底能不能办成铁案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取决于司法能力,取决于办案人员素质,取决于证据搜集是否及时合法。就这个案件而言,公安机关说要办成铁案,公安机关只是控方,是侦查机关,是否办成铁案不能自己说了算。

  主持人:一个审判长说,如果这个案子判错了,或者过了多少年一些深层的东西如果揭发出来的话,证明错了的话,我就成了历史的罪人。他在过去案件的审理当中为什么不会有这样的想法?

  陈兴良:你不能否认他过去的案件没有这么想过,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审判长是终审法官,他的谨慎应当说是肯定的。刘涌这个案件绝不是审判长个人所能决定的,要经过合议庭讨论,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才能确定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因此这个判决结果的得出肯定要有相当的根据和理由。

  主持人:请您概括一下法律代表什么。辽宁省高院改判是法律的胜利吗?是不是正义的胜利?

  陈兴良:法律应当是代表公正,但只是应当而已,应当代表正义。但在具体案件当中,法院的判决不等于就是正义,也有不公正的判决,对于一个判决是不是公正,这种评价应当是客观的,而且应当是经过历史检验的。在一审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的时候,公安干警认为实现了正义,二审改判死缓似乎正义被亵渎了,正义没有实现,不能简单这么来说。不能因为一个人判死刑立即执行就一定是正义,判死缓就不是正义。一个人判十年是正义,九年半就不是正义,不是这样的。正义还是不正义,这是相对的。在一个社会里面,在一个案件当中,

  正义到底能够实现到什么程度,我觉得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精神文明程度,这是复杂的问题,我们不能追求绝对的公正,那是没有的。

  

  网友:死缓是不是给死刑犯一个活的机会?刘涌有活的机会吗?

  陈兴良:这是毫无疑问的。死缓是中国特有的,死缓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限制死刑立即执行,尽量少杀人。对于那些虽然罪该判死刑,但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处死缓,给他一个悔过的机会。在死缓的两年当中没有故意犯罪,可以判无期徒刑。

  

  网友:这个事情是不是已经是终审了?辽宁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还有改变的可能吗?

  陈兴良:这个判决是终审判决。我们国家目前的司法制度下,终审判决不是没有改判的可能。如果辽宁省检察院进行抗诉,提请最高人民检查院进行抗诉,可以重新启动审判程序。

  网友:受害人可以申诉吗?

  陈兴良:也可以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网友:刘涌不杀,还有可杀的人吗?

  陈兴良:不能这样说。刘涌该不该杀你看刘涌干了什么?他去杀人了吗?没有。他是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经营活动当中从事黑社会性质的一些东西,为了排除异己、争夺地盘,指使手下的人做了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这些问题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到底该不该杀他?还是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我们现在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想象得有多么严重,实际在我国《宪法》当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最高只能判10年,并不是很严重的罪。

  网友:请您概括一下刘涌不该杀的理由。

  陈兴良:他犯的可杀之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这个案件当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姓宋的犯罪嫌疑人所为,他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法院认为刘涌指使姓宋的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审认定他指使的证据上存在疑问,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嫌疑。到底刘涌指使还是没有指使,这一点上产生了疑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留有余地的做法。这种做法从法律来说是无可非议的。另外网友提到共同犯罪的问题,共同犯罪当中的首要分子应当对他所组织领导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但承担全部责任不等

  于承担一样的责任,不是说犯罪集团的成员杀人了要判死刑,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必须要判死刑,如果不判死刑就不是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是指对这个罪行有知情或者指使,应当对这个行为负责任。现在判死缓,本身对这个案件承担责任。

  这个案件只是故意伤害致死一个人,已经有一个人判死刑,杀人已经有人偿命了,为什么一个人被害两个人偿命。这种做法本身反映了我们对于死刑问题上报应的心理过重,这和执法文明程度背道而驰。

  主持人:河北不该杀的法院偏要杀,案子拖了九年,判了三次。

  陈兴良:河北承德的案件,第一被告人陈国清,被指控在94年杀害两个出租司机。这个案件该判死刑而不判死刑,好像这两个案件正好相反,但是这两个案件的问题是一样的,都是刑讯逼供。如果没有刑讯逼供,该判死刑判死刑,不该判死刑不判死刑。不同之处在于,辽宁省高院和河北省高院对案件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辽宁省高院直接改判,河北省高院三次退回,前不久开庭审判。到底最终作出什么判决,我们拭目以待。我们相信河北省高院也会做出公正判决。

  主持人:这两个法院的做法是合法吗?

  陈兴良:这里面讨论到深层次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改判规定有问题。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当时就一审法院增加了一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判无罪”,二审法院没有做出这条规定,这样导致河北省高院发回。这两个案件有不同之处,河北的案件台阶不好下,要么有罪判死刑,要么无罪。辽宁刘涌这个案件有台阶可下,现在仅仅证据存在疑问,所以罪宜从轻。

  主持人:同样是刑讯逼供,那边认为是根本不成立可以退回去,这边认为罪名成立,刑讯逼供的证据到底产生的作用怎么把握?

  陈兴良:河北这个案件承德中院从来没有认定有刑讯逼供,二审法院也没有直接认定有刑讯逼供,案件操作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对证据采信的程度问题,这样的案件到了美国可能判无罪,不是判死缓的问题。辽宁高院的改判只是折中考虑到各种因素,考虑到社会接受程度不得已的做法。

  主持人:刘晓庆这个案件有没有可能最后无罪?

  陈兴良:刘晓庆这个案件媒体报道比较多,有关律师也征求我们的意见,没有正式进行过咨询。我看了刘晓庆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把刘晓庆公司的偷税行为和刘晓庆个人偷税行为分开来,现在公安机关在侦查这个案件的时候,这两者有点混淆。他们认定只要是刘晓庆公司有偷税行为,那么刘晓庆是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该对此负责任。但实际上,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还是有区分的。刘晓庆公司有偷税犯罪行为,刘晓庆要不要负责任,关键要看这些偷税行为是不是在刘晓庆的指使下进行的。刘晓庆是否知道这些情况,只有当刘晓庆指

  使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偷税,她才能对公司偷税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个人的偷税行为和公司的偷税行为没有区分开来,现在法院对公司偷税提起诉讼,刘晓庆取保候审。刘晓庆将来的命运到底会如何,会不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这个问题有待于把案件情况查清楚。

  

  主持人:非常感谢陈兴良先生在百忙当中来到搜狐回答网友的问题,谢谢您的精彩发言,也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今天的聊天到此结束。

  

从这些情况来看,劳荣枝很有可能是死刑,无期死缓都没有可能|犯罪|杀人|主犯|从犯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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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背负7条人命的劳荣枝,至少应该被枪毙7次,才能体现对受害者的公平和公正。

尽管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为其站台,并为其进行无罪或轻罪辩护。同时,有一些法律人士也提出一些轻判的理由,但是,他们提出的这些理由其实很牵强,并不足以使其得以轻判。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劳荣枝很有可能被判死刑,死缓和无期都没有可能。

有没有亲自动手杀人,并不影响定罪

很多人认为,劳荣枝在每一起杀人案中,并没有亲自动手杀人,只是采取色诱的手段,把受害人骗至其出租屋内而已。而实施杀人的是法子英,因此劳荣枝无罪或轻罪。

其实这种观点有逻辑上的错误,割裂了色诱和杀人事件的整体性。

他们是有预谋的杀人,并且分工明确。色诱只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第一步,也是整个计划中的重要一环,并不能把它从整体中分离出来看待。

他们的犯罪行为大致分几个步骤进行,首先是通过色诱,把人质骗到他们的住处,然后法子英出现,用绑架威胁的手段,索取钱财,等钱财到手之后,再杀人灭口。

事情从开始到结束,都是有预谋、有计划的行动。在对受害人实施色诱,使受害人上门之后,他们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结束,而是继续对人质进行迫害,以夺取钱财。

色诱并不是其行为的目的,而是完成犯罪所必须的手段。并且从色诱到杀人灭口的整个过程,她都是直接参与者。

她在对受害人进行色诱的时候,她并非不知道他们即将被剥夺生命。

因此,无论其是否直接参与终止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整个犯罪过程,必须有两个人共同完成,她也是其中的重要案犯。

因此,她不可能轻罪,更不可能无罪。

有文化、人品好、颜值高,并不能作为犯罪的理由

很多人为劳荣枝感到惋惜,认为她本质不坏,并且是受过良好教育,其家人也认为她小时候很善良。

只因为遇人不淑,跟了法子英,才使她走上了不归路。

这种说法看似有点道理,实则难以安立。

在她认识法子英的时候,已年满19岁。这个年龄是我国法定的成年人标准,已经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当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作为一个有知识有文化的年轻人,理应有正确的是非判断与价值观取向。但事实是,她的极度拜金和虚荣心,使她以攀附黑道大哥为荣,以循规蹈矩为耻。以纸醉金迷为荣,以岁月静好为耻,以不劳而获为荣,以勤奋致富为耻。

任何人,无论人品多好,多有文化,都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

有人认为,劳荣枝如果没有遇到法子英,她就不会这样。但是反推一下,法子英在遇到劳荣枝之前,也只是一个小混混而已,并没有疯狂地杀人越货,打家劫舍。而是在遇到了劳荣枝以后,才变得嗜血好杀,视人命如草芥。

他们两个人,究竟是谁带坏了谁,也根本没有什么讨论价值。

女人是男人的第二所学校,好的学校可以让浪子回头,顽石成玉。一个男人的一生能站多高,走多远,与身边的女人不无关系。显然,劳荣枝不是一所好学校,法子英在这所学校里,不仅没有丝毫长进,而是晋升为一个杀人狂魔。

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与文化、人品、颜值无关。

如果这种理由能够成立,艺术哥的罪行早就罄竹难书了。

颜值高也不行

她当初是被胁迫,这种假设根本就是一个笑话

近几天,有些法律人士为其进行一种假设,认为她当初的行为有可能是受到胁迫,不得已而为之。如果这种假设成立,劳荣枝就成了一个受害者。

这种假设确实非常专业,法律有相关规定,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的胁同犯罪行为,会被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这种被胁迫的情况,一般会出现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某一时刻内的特定条件下,受到人身或生命威胁,从而不得不违心地采取某种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才能属于协同犯罪。

但是,劳荣枝从认识到跟随法子英的长达6年的时间里,先是以情人相处,后又流窜多地作案,说是受到胁迫,已经于理不通了。

当时的法子英只是一个混社会的地痞流氓,并不是传说中是帮派老大,能量也有限。

劳荣枝与法子英之间的情人关系,也难以用“被迫与之交往”来解释。

从1993年到1999年,如果说一直受到胁迫,根本就是笑话。

在这6年时间里,若非自愿,随时可以跟法子英断绝关系。如果受到威胁,自然也有多种方法解决。

如果一个人可以采取流氓手段,对某人进行胁迫,使之成为情人,天底下就不会有这么多单身狗了。

如果在第一次被胁迫的情况下杀人了,那么几年的时间内,有无数的机会脱身、报案、自首、悬崖勒马。

但是,劳荣枝并没有,她一直在不断寻找新的作案目标,哪里是受到胁迫,分明是狼狈为奸。

1996年,他们在南昌杀害熊某并肢解,然后又杀熊某的妻子和女儿,当晚劳荣枝居然能够在女主人的床上安然入睡,可见其内心邪恶到何种程度。

卿非佳人,心如蛇蝎,令人不寒而栗。内心如此强大的女子,怎么有可能会惧怕法子英?

卿非佳人,心如蛇蝎

每一次作案,二人只是分工不同,并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劳荣枝是从犯,因此可以轻罪。

其实,在这样的恶性绑架杀人案中,并没有主犯从犯之分。两个人的做案计划,互相配合的默契程度,已经俨然是一个专业团队。

在每一次作案过程中,她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不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如果没有她的前期物色目标、色诱受害人,法子英的绑架勒索也就不可能施行。

如果没有她,法子英也只能干些随机性的偷盗抢劫,打架斗殴之类的事。正由于她的参与,使法子英如虎添翼,从而可以有计划、有目标地实施每一次犯罪。

在这样的事件中,究竟谁是主犯?是预谋的人是主犯,还是实制计划的主犯,还是全面主导的人是主犯?

二人双剑合璧,哪里还分得清主犯从犯?

二人都是主犯,同案同罪才是正解。

案发后,丝毫没有悔罪表现,而是长期潜逃,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律惩罚

在1999年的案发之后,劳荣枝并没有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丝毫的愧疚,而是长期潜逃。

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采取整容的手段,避免被人认出。并且为自己捏造了虚假身份,隐姓埋名,以逃避警方的通辑。

直到2019年11月份被厦门警方抓捕之后,仍然拒不承认自己的身份,面对警察的询问,百般抵赖,坚称自己是南京的洪叶娇。

更令人心寒的是面对镜头时的嫣然一笑,淡定从容,处乱不惊。

可见其内心是何等的强大,自认为做过整容手术,并且在成功潜逃的20年里,容颜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没有人能够认得出自己,一切都可以从容应对。

如果没有DNA的比对,断然不会承认自己的身份。

可见,她在自始至终,没有丝毫的悔罪表现。

仅此一点,就不能轻判。对于像这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案件,如果轻判,必定会偏离公众的预期。不死不足以平民愤,更不足以抚慰受害者家属内心的伤痛。

距离其亡夫法子英的忌日已越来越近,此案宜速审速判速决。在那一天送她上路,应该是个不错的安排。

犯错人人难免,上帝看在眼里。具体原谅与否是上帝的事,我们能做的,只是把她送到上帝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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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江苏小伙贪污113万被判死刑,二审前:发明专利改判死缓_腾讯新闻

1994年1月15日,关押在南京监狱的死刑犯仲开龙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云炎、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沈威亚送来的一份盖着醒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大印的判决书。

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仲开龙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受到严惩,但鉴于其……尚不属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从死刑到死缓,这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羁押期间以某项特殊成就得到从轻处理的死刑未决犯,因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与争端,仲开龙也成为了全国“聪明反被聪明误”的“典范”。

1966年,仲开龙出生在江苏省如皋市的黄市乡,他的父亲母亲都是普通的农民。在仲开龙以前,家中已经有了三个女孩,作为父母盼星星盼月亮盼来的宝贝儿子,仲开龙从小在家过的都是众星捧月般的日子。

父母摆宴席为仲开龙庆贺出生的时候,来了一个饱读诗书的“老三届”知青,他说仲开龙“此子奇逸有龙象”,遂向仲父建议“就叫开龙吧”。

仲开龙的父亲一听大喜,同意了知青的建议。

成年的仲开龙身高180厘米,身手矫捷、眉清目秀,看起来一副“聪明相”,仲开龙其人也是如此,1987年从江苏省外贸学校毕业,随后就被分配到了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江苏分公司。

出身农村能够考入南京的大学,在当时来说本身就是一件十分了不起的事情,更不用说毕业就被分配了工作了,十里八村的百姓都是看到仲开龙的父母便夸耀一番仲开龙,说这孩子有能力、光宗耀祖。

但是表面光鲜亮丽的仲开龙在公司的生活并不好,在这样的大公司中,仲开龙不管是个人背景还是知识背景都太一般了,在同事中间就像是一个透明人一样,时间久了,仲开龙自己也开始越来越自卑。

仲开龙在公司的岗位也不多重要,“包装样宣科”的开票员,简单来说就是负责进进出出的高压聚乙烯、低压聚乙稀等包装材料的管理员。

公司里,没有了家和学校中那种众星捧月的感觉,仲开龙心中难免有些失落,不过聪明如他,仲开龙很快想到了一个新的赚钱方法。

职位不起眼却恰好为他提供了一个先天的便利条件,当时“倒爷(市场上倒买倒卖有关商品进行牟利的人)”众多,靠这种方式发家致富的人也不在少数,仲开龙从中窥探到了商机,正好公司对他们的管理也并不严格,正好给了仲开龙可乘之机。

仲开龙跟要好同学的哥哥达成了合作,通过私开物资调拨单、一货两票等手段,将公司内的进口材料转卖出去,从中谋取暴利。

从1987年10月到1990年5月期间,仲开龙先后实施犯罪十次,非法所得1134446元。

要知道,当时仲开龙一个月的工资还不到一百元,竟然在不到三年的时间中,不声不响地“透支”了几百年的工资,其恶劣程度可想而知。

东窗事发以后,不仅是公司,全国人民都震惊了,甚至连中央电视台都重头报道了此事。

被捕以后的仲开龙悔不当初,面对镜头,他说道:“我从小就有点孤傲,我在本质上是浪漫的。”

以前的仲开龙是一个比较浪漫的人,他最初的梦想是成为一名作家,上学时也一直沉迷写作,一年级的时候,仲开龙就完成了三部中篇小说。

可是他在忙着写作的时候,却也忽略了自己的本职学业,他学习的是会计专业,在期末终考《会计学》的时候,他还在杜撰一部模仿波兰作家显克微支手法的中篇小说。

他自认聪明,只要自己在考前突击学习几天就能顺利地通过考试,可是他所喜爱的东西和他所要考的东西实在相差太多了,他也并没有突击成功,被强行留了一级。

仲开龙后悔自己不应该因为想要写作从而荒废了学业,如果他没有荒废学业写作就不会留级,如果如期毕业就能像同级的学生那样分配到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制度健全,那自己就不会有可乘之机,也就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同时,在仲开龙心中,让他走上不归路,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一个要好同学的哥哥。

当初仲开龙在做开票员的时候,虽然意识到了总公司对分公司代管货物的督查比较粗放,有可乘之机,但是那个时候的仲开龙丝毫没有想过用这个漏洞来牟利。

可是就在这个时候,那个夏姓的哥哥出现了。

“是他,把义气和5000元钱掺在一起,诱惑我破了身、下了水,从此一发而不可收。”仲开龙说。

那个时候他是公司的小透明,壮志难酬,每个月的工资只有那么几十块,看不清前路也找不到出路,所以一步错步步错,走上了不归路。

被抓的时候仲开龙才24岁,正是人生中最好的时刻,却要被判死刑了。

1990年9月,东窗事发,仲开龙在如皋老家被捕。

其实在被抓以前,仲开龙已经得到了消息,仲开龙返回老家也是为了逃跑,可是到家以后巨大的愧疚感让他迈不动步,积蓄已久的负罪感叫他束手就擒。

1991年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仲开龙的案子,因为案情太过巨大、影响太过恶劣,一审法院判处仲开龙死刑。

仲开龙想,这就是报应?

知道判决结果的仲开龙整个人都傻了,但是也比刚刚被抓的时候平和了不少,他虽然也明白自己罪大恶极,但是他还是希望能够得到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一审被判死刑以后,仲开龙恳求律师帮他上诉,上诉状递交上去以后,仲开龙就在监狱中焦急的等待着。

二审结果定下来以前,仲开龙在监狱中万念俱灰,看守所的管教干部担心他出现什么意外,轮流找他谈话开导,但是收效甚微。

渐渐地,仲开龙的心态也逐渐平和了下来,他想到了父亲对自己的厚望,想到了姐姐省吃俭用替他“还赃”,想到了母亲满脸的泪水,想到了自己辉煌浪漫而又自由的前半生。

在监狱中,他叫家人送来四书五经,没事的时候就看书,在书中也得到了久违的平静,而没想到,这个爱看书的习惯却救了他一命。

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看了一本名叫《青年博览》的书,书中一篇有关杜冰蝉发明计算机中文全息码的文章引起了他的注意。

在杜冰蝉之前,想要在电脑中输入一个汉字需要在键盘上敲击五次,杜冰蝉改善了这个方式,通过四拼就能完成文字输入,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以前仲开龙在上学时也学习过相关的计算机知识,虽然了解得并不充分,但是他对编码理论有着相当大的兴趣,加上他也一直喜欢研究汉字,所以仔细的了解了一下这篇文章。

起初,仲开龙了解这篇稿子的初衷就是比较感兴趣,可是他仔细研究以后发现,何需4拼,3拼即可呀!

这个一个大胆的想法,如果能够真的实现这个猜想,那将是一项非常伟大的发明啊!

虽然当时还没有任何通过申请专利减刑的先例,但是也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如果能够真的通过这种方式创造一点本身的价值,再获得一点宽大处理的可能,简直是一件非常有价值的事情。

从那以后,仲开龙便开始了自己的研究,戴着脚镣手铐的他,每天都在研究编码汉字新规则,他手头的那部《现代汉语词典》被他翻阅了不下千遍万遍,其中5000多个常用字都被他套用了新的编码规则。

起初,仲开龙做得并不熟练,不过随着做得越来越多,越来越熟练,他也越来越得心应手。

“我第一次体会到‘忘我’的境界是一个星期天,那天我早早起了床。泡了一块方便面,便拿起了纸笔。思路清晰,灵感泉涌。忘记了饥渴,忽略了周围的一切。等我隐约听到别人说面条已干透了的时候,才发现时钟已指向中午12点了。”

仲开龙提起自己过往的经历,也有些哭笑不得。

在他如此忘我地创造新的发明时,也得到了不少人的冷嘲热讽,别人笑话他痴心妄想。

但是自信如同仲开龙,他理智地回复狱友:“你们会永远记着我的。总有一天,你们会为曾经和我在一起而感到幸运。”

以前不同意他搞这些“小动作”的狱警态度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反对到默许再到支持,这些都为仲开龙提供了新的契机。

以前,仲开龙待在5号房内,后来又转到了二号房,在这里他遇到了一个搞软件的狱友。

看到仲开龙的研究,他并未过多置评,不过他还是好心地提醒道:“你的重码太多了。”

仲开龙对这方面的了解当然没有人家专业人员了解的程度深,所以对对方的提醒仲开龙也非常感激,重新修订了自己的编码规则。

对方还告诉他,如果他真的能完成这项工作,可视为重大立功,众所周知,重大立功是可以计入法定量刑情节的。

仲开龙备受鼓舞,也更加有动力了,对方还拍着他的肩膀鼓励道:“好好干吧,兄弟!试试看能不能自己救自己一次。”

当时二审判决还没有下来,如果自己真的能够通过自己这种方式获得减刑,那是不是就不用死了?

很快,仲开龙大功告成,准备了一份200多页的发明报告,申请了专利。

1992年年底,仲开龙接到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处以死刑。

这个时候的仲开龙心中还是有底的,所以他立马联系了律师,律师也觉得仲开龙的专利可以救他一命,遂一同跟仲开龙准备了材料,再次提交了上去,申请法院重新审判。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之后,忙碌了许久的仲开龙终于能够休息一段时间了,他的姐姐来到了监狱看望他,并告诉了他一个隐瞒了许久的噩耗,他们的父亲因为长时间的劳心劳神,心力交瘁患上重病,不久之前去世了。

得知这一消息的仲开龙又惊又伤,很长一段时间都沉浸在悲伤之中无法自拔。

199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位法官亲自来到了仲开龙所在的监狱提审了仲开龙,随后又离开,仲开龙不知道自己将要迎来怎样的结果,所以每天都提醒吊胆的。

想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仲开龙知道自己必死无疑,可是想到自己的发明创造他又觉得自己还是有机会的,仲开龙在这种失望和希望的情绪之间来回转换,被自己折磨得都要疯了。

直到1993年12月,他听到了一个让他激动到落泪的消息,自己似乎有救了,不久之后,他终于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面写着:

“……仲开龙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其在关押期间所写的《全息中文码》,经鉴定在编码方法上具有发明价值,且归案后能主动坦白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尚不属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从死刑到死缓,仲开龙做到了。

仲开龙在监狱中得到了新生,也让他对生命充满了敬畏,也更加珍惜活着的光阴,不仅多次出版相关著作讲述自己的经历鼓励人们,在监狱中的表现还非常出色积极。

从死缓到无期,1996年减为20年有期徒刑。1997年减刑1年半,1999年又获减刑2年半。

此时他的剩余刑期还有13年。

不过仲开龙并没有就此停下积极改造的脚步,他明白自己过去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如今哪怕不是为了继续减刑,他自己也应该洗心革面,争取重新做人。

用他的话来说,以前他把自家的名声搞臭了,现在他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邻居们对他们家的看法。

如今,仲开龙出狱已有数年,他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而且有了一位妻子,在南京组建了自己的家庭。

据知情者透露,仲开龙的女儿已经12岁,正准备读中学,妻子在一所211大学工作,一家人的生活平淡而幸福。

不得不说,作为第一个在羁押期间以发明成果得到从轻处理的死刑未决犯,仲开龙通过自己的努力给自己获得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完-

参考资料

中国检察报:《死刑犯,发明全息中文码》

法学天地:《聪明误》

吕传彬:《建国以来第一例以发明成果改判的死刑犯》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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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牢里的7年9个月(上) | 戴上脚镣的时候,我以为我会死 - 知乎

说到罪犯大家都唯恐避之不及,即使这个时代早已不会在犯人的脸上做标记,犯罪的记录依然会被封存在档案里成为一个难以抹去的污点。人人都会犯错,但大部分人都不觉得自己会犯罪。犯错和犯罪之间的距离或许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远。

今天我们的记录对象是老许, 26岁他正值人生巅峰,却因贩卖玩具枪支获罪,令人艳羡的生活在这里戛然而止。

网易云音乐/蜻蜓FM/QQ音乐/喜马拉雅

1. 开头(鷺巣詩郎 - Lament of the Deprived)

2. 入狱原因(Thomas Newman - New Fish)

3. 再见,吉他手(This Will Destroy You - Burial on the Presidio Banks )

4. 无力改变的十年刑期(We Made God - Gizmo)

5. 我的家人(Nils Frahm - Our Own Roof)

6. 结尾(End Title-Thomas Newman)

制作 | 阿轻 主播 | 阿轻

讲述 | 老许

声音设计 | 似水 排版 | 阿轻 图片 | 钱豪

hello,大家好,我是老许。今年36岁了。职业的话现在是一个freelancer,但是也跟朋友一块在影视公司做一些事情。

当初为什么会遭遇这种牢狱之灾?是因为十年前,我在深圳做玩具箱枪的进出口和内销,后来08年之后,因为公安部的文件更改就把玩具枪定义为枪支。所以我卖的塑料玩具枪和那些仿真bb枪,一夜之间突然就变成了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当时我的感受就是觉得这是不可能的事情,这是一种违背我们常识的事情,我觉得肯定是可以得到一个纠正。按照我以往的感觉,就应该是正义必将得到伸张。

但是很遗憾,最后审判和入狱,整个过程一直持续了漫长的三年。这个状态是很煎熬很痛苦的。含着希望,然后又有那种对未知的一种恐惧感。

我一开始是在看守所,当时是在深圳的福田看守所。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小小的空间,每个人都回归到一种丧失个性的状态。一种怎么说就是那种什么都不需要想也不允许你想的状态。

你要做的就是每天按照那个规定,什么时候起来,什么时候洗漱,什么时候吃早餐,什么时候打坐什么时候学习,然后什么时候睡觉。就过着如同机械一般的日子,然后等待着刑事诉讼的程序的进行。

当时在福田看守所我还是比较轻松的,因为我不大相信我从小玩到大的这些玩具枪会让我锒铛入狱,所以我是满怀期待的。后来在福田看守所待了大概半年,突然间有一天就叫我的名字。当时我还挺激动的,我觉得可能是不是事情有转机了,是不是免于起诉或者我要重获自由了。

结果那天是把我转到了深圳第二看守所。什么是第二看守所?就是市一级的看守所,之前福田区市区的看守所并不是市级的。市级的看守所关押的,就是要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审判的案件。

而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就意味着是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当时我印象很深,他们给我戴上了脚镣。它不是那种铁柱的,就是用手铐那种类型的脚镣。这是我这辈子第一次戴上脚镣,然后从舱门口走到那看守所内门的门口,上车。上车之后开了不到五分钟就到了第二看守所。下车走到看守所里面,然后解开,当然手铐也带着,我的脚踝就已经被磨破皮了,当时我心灰意冷。

我当时我就在想,我说不会吧,不会,因为我卖了几把玩具枪,你们就要枪毙我吧?

但是我真的有这种恐惧感,或者说你不会判我一个无期徒刑吧?因为你要知道就做玩具生意的话,你的量会很大。出口也好,内销也好,都是几百至几千支,甚至上万支。那么如果你按照真枪来算的话,那是一个很恐怖的数字。那可能是可以和北方工业相媲美的军火大亨了。

我在二看守所的时候,我第一次去就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内仓和外面的我们活动的封仓的墙壁下面会有三个小窗口,窗口是用钢筋打成一个井字形。

当时我还觉得这是为了通风,后来我发现每一个井字形的钢筋窗口,都会用脚镣牵着一个人。

这个人是脚上戴着脚镣,然后脚镣中间的铁链再套一个脚镣,另外一边就固定在井字形的窗口上,他们叫做定镣。

一般是这样的,一般一审判处死刑的话,那么当庭就会给犯罪嫌疑人戴上脚镣,那么他回舱之后还是会戴着脚镣,可以自由的活动。那么一旦被判处死刑的话,他就会戴上脚镣,并且回到看守所之后就会被固定在窗口那个地方。他们的吃喝拉撒睡全部都在那一小片那一根铁链长的一个范围里面。拉的话会有专门安排的一个马仔拿那个桶。反正怎么说,人就像动物一样,到了情况下也没有人会在乎那些东西了。

我见过一个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下来的罪犯。那个人是一个瘦瘦的小伙子,是一个吉他手。他还在里面谱了一些曲,写些谱子什么的。我当时很奇怪,我就问他,他说他是一个吉他手,弹吉他的。

他为什么会落到死刑犯这个地步呢?

有一天他在外面吃宵夜,喝多了。喝多了之后,隔壁有一桌人很多,也可能是吃的喝的比较开心,他嫌对方的声音太吵了,就和对方争执了起来。争执起来之后,对方人多势众,说你一个人,你还跟我们这么多人叫板,对方就比较气盛,其中有一个人就推搡了一下。

他当时也是二话不说,就跟别人打起来了。你一个人跟那么多人打,怎么能打得赢?再说酒又喝的比较多,醉醺醺的。他当时身上带了一把刀,水果刀,可能也不知道是谁,反正就逮着一个人就捅了几刀。捅了几刀之后他就被别人踹倒在地了。

最奇葩的就是他被别人踹倒在地之后,他直接躺在地上就睡着了,可能是酒精也上来了,经过一打架一剧烈运动,酒精就一下子涌上来了。然后别人一脚踹倒他之后,他倒地直接就睡过去了。

他是睡在那里等着警察过来抓把他带走的。

听说对方家里也是有点权势,因为说实话,在这种醉酒的状态下伤人,法律应该是会有一个从轻的处罚。就跟精神病一样,你当时已经丧失了主观的判断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属于激情杀人。但是对方听说家里有点权势,就把它弄成一个死刑。到底是真是假怎么样我不知道,他这个案例我当时在深圳特区报上是看到报道的。当时他还说你看,报道就是讲的我。

有一天我们早上还在睡觉,一般早上都是6点半起来开始洗漱,然后就准备等着早餐稀饭到。

那天还没有到我们起床的时候,警官就拿着钥匙就敲铁门啪啪啪,然后在送饭的窗口就喊了一声打坐。我当时迷迷糊糊的,我还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但他们有一些已经经历过这种事情的人就知道,就是要拖人。

他们叫做拖人出去了,就是有死刑犯的死刑复核书下来了,就是死刑执行书,从最高人民法院下来了。我当时还不知道什么情况,也不知道这个程序。所以当时我就在床铺上打坐,然后我明显的就注意到,当时我们仓里有三个死刑犯,这三个人的脸色全部变得苍白,全部变成苍白。

因为这三个人不知道是轮到他们中的哪一个,那种心态有点像玩俄罗斯转盘一样。不知道会碰到谁,因为碰到了你就去死,我也无法去揣摩他们的心理状态。但是如果是换作我的话,我会觉得很很恐惧。谁不怕死的对不对?谁都怕死。

后来警官进来之后有两个,还有另外的两个我们叫做劳动仔。刑期判下来比较短的,可能判个半年了,或者判个一年,在看守所已经待了十个月八个月的,还剩下两三个月的,一般都不会去送到监狱,就直接在看守所里面。他们专门有一个叫做劳动仔的仓,专门替监狱打扫卫生送饭打饭等等。

这样的一下就来了两个劳动仔,进了仓之后,一下子就把我说的那吉它手夹住。警官就问他,说你有什么东西要带走或者保存的。其实就是说你有没有写好遗书的意思.哎......我说到这感觉心情好沉重,因为毕竟谈的是死亡。

当时我就看吉他手脸色苍白,几乎站不起来了,都是由两个劳动仔把他夹住。提起来的。就一步一步先给他解定镣。解定镣之后,脚上带着一个脚镣,然后就一步一步地被两个人架着往仓门口走过。

他走到仓门口的时候,还回头看我们,跟我们说,我先走一步,谢谢大家这段时间对我的照顾。

因为大家一般对判死刑的人员还是相对在生活上还是比较照顾的。毕竟他都是可能会去死的人嘛。在这种状态下,大家都是不论你犯了多大的错或者怎么样。这个话说起来,可能一般人会觉得你竟然会同情一个死刑犯,他肯定会犯下了滔天的事情,肯定是应该死什么的。但是当时我们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就作为人,谁愿意看到一个人去赴死,总会觉得会有些可怜和同情。当然作为受害人家属的话,肯定是觉得大快人心的。

但当时我状态是真的觉得这个人很可怜,尤其是他这个案例。我进去之后才发现在外面生活中很小的细节,都可能会让你锒铛入狱,只不过有些时候是真的是没人追究,或者是警方不追究,或者对方不追究。其实真的很容易,我见过太多了。因为在超市里面口角,然后又叫一帮人打架捅两刀死刑死缓。

所以经历过这种事情之后,我在外面生活就会非常小心,我以前性格其实还是很很张扬的吧。

经历过这个事情之后,现在就怂的一批,怂的像那狗一样,其实并不是我怂了,就是一种对自己的保护。有的时候很多事情其实是可以避免的,你不会把别人怎么样,但是你保不齐你碰到的对方他是一个什么人,说不定对方就把你怎么样了,真的是极有可能。所以现在在外面生活都很小心,说话做事什么的,有时候怂一点没关系,活着才是最好的。

去了二所之后,基本上我的心情是很不好的,因为这意味着自己的事情可能会变得很严重,所以心情一直很很郁闷。

因为不知道漫长的诉讼期会持续多久,我觉得时间不能浪费。当时因为我之前也做外贸,有一点英语基础,所以趁着二所购书的机会,我就买了一套新概念英语和牛津的词典,那个词典还是盗版,我的印象很深。开始学英语,其实之前我的口语很不好,就只会写邮件回邮件,通过一些金山快译什么的,和国外的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所以我学英语当时也没什么好的方法,看语法书也都想不起来。就开始用最原始的方法,背新概念的课文。

第一册很简单,所以我第一次直接pass掉了,就从第二册开始。我也不管语法什么的,直接每篇课文背。一开始比较害羞,只有在晚上值班的时候自己心里默念默读,平均速度大概是一天一篇这样的速度。然后基本上很快就把第二册的新概念英语所有的课文全部都背完了。背完之后开始背第三册,那个时候就已经在二所待了差不多一年了。然后从一开始晚上只敢一个人偷偷的在角落里面朗读,最后可以在仓里面大声的朗读,这是一个过程。

后来大家也觉得习惯了,就知道我是在学英语,也不会再说我什么。我记得很清楚,还有一个同仓的人,他还笑话过我,他说你有病,在看守所里面学英语,学了有什么用呢?

这些话给我的印象很深,通过它这种提问,我就突然意识到他和我不是一类人。我所认识到的在监狱里这个条件下,我觉得学语言是最好的,是吧?你说学什么技术,我觉得是不靠谱的,学语言你多掌握一门语言,你了解世界的方式和渠道就会比别人更多一种。所以当时我对他这种题访问我是很不屑的。当然我并不是看不起,但是他能够问这种问题,我真的觉得他和我不是一个层次的。

直到有一天,我在仓里面在背课文的时候,突然间就人说,胖子有警官找你。当时我还没有拿起诉,所以我以为是起诉来了。我就跑过去一看,结果是一个年轻的警官,在狭小的铁门上面的一个小窗跟我说,他说你会英语?我说我会。

原来他们是深圳第三看守所的警官,深圳第三看守所是专门关押外籍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嫌疑人和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所以里面的外籍人士比较多,每个舱协调工作都是需要有会英语的人。当然警官也有配备,但是无法保证每个警官都能够流利地掌握英文,所以他们需要叫翻译,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翻译。

所以他们就到第二看守所去找,结果仓头一听到警官这么一问,他们马上就想到我。因为我每天都在厂里面背英语,给他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当时我就过去了,他就让我用English introduce myself用英语来介绍自己。当时对我而言太简单了,所以我就很流利的就把自己介绍一遍,我叫什么名字从哪里来从哪大学毕业读什么专业,因为什么事情来到这里,等等。结果那警官很惊讶。

因为我的口语大家可能会想,如果你没有说过的话,如何保证你的发音和语调正确?因为我从小就喜欢听英文歌曲,读小学的时候,大家都还在听什么爱情鸟的时候,我就在听迈克尔杰克逊,但再到初中大家都在听郑中基的时候,我就在听迈克尔博登这些欧美的音乐。初中家里买了VCD之后,我也喜欢看国外电影,尤其是喜欢看英文原音配字幕。所以从小到大意思就喜欢听这些东西,所以语感还算比较好。

当时我说的话,那个警官很惊讶,就问我,你要不要到第三看守所去?那里的环境比这里好得多。环境好的多是怎么样的情况呢?在区所的话一个房间要关40多个人,睡觉的话你都没地方睡。就晚上本来按照规定要安排两个人值班的,但因为人太多了,所以晚上要安排八个人值班,就八个人站着排着队节约空间,然后剩下的人才有地方睡觉。

到了二所一个仓,床板上好像是20多个人,然后地板上可以再睡六个人,密度就比区所要稍微好一些。到了三所,就是一个房间关十个人,并且三所的伙食也好,然后图书馆什么各方面的条件,居住的空间饮食都会比二所略微的好一点。

当时我第一个想到的并不是说环境好不好,因为我当时在二所买了一些书,新概念英语字典什么的。我当时想就想我能把书带过去吗?如果警官说不让带书的话,我可能就不会愿意过去。他说当然可以了,然后我就答应了。答应了之后就石沉大海,再也没有消息了。一直到快过年的时候,我记得期间还被嘲笑,说你还想去三所,你看没有消息了。我觉得还挺尴尬,说实话。

他有一天警官就来叫我的名字,他不是叫,每个仓里面会有个小喇叭。警官会在值班室里面按仓号的按钮,就可以直接在仓里喊话某某收拾东西。

一般收拾东西要么就是释放,如果是投牢的话,不会通过这种方式。我当时想的再转所可能也不会再转了,难道你还要把我往省级的看守所去转,难道我的罪真的那么重吗?所以当时想可能是要去三所。

结果东西一收其实没什么东西,就一些衣服书籍,吃的喝的也不让带,因为对于另外看守所而言,这属于外带食物,无法保证安全。我出去之后蹲在外面的草地上,后来发现和我一起的还有另外三个人,整个第二看守所大概2000多人,只挑出了四个,包括我在内,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带着一堆书。读书人,我就把自己划作读书人的那一类。

这次也没戴脚镣,也没戴手铐,因为他们福田看守所离监管之内很近的五分钟的车程,然后二所跟三所都在预审监管支队的一个大院里面,所以大概两分钟左右,我就从山上到山下到了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在门口AB仓检查的时候,还有一个警官专门来考核我们,让我们用英语来介绍自己。然后我又把以前的那些话再重新说一遍,警官也很满意,就把我分到了101还是301的一个仓。我印象很深,当时警官问我,说你还没吃饭,我已经让轮值员给你留了饭了。轮值员就是我们常说的仓头,官方的称呼是叫轮值员,就轮流来值班的人员。一般管理得比较好的话都会一直做下去,直到你去投劳或者释放。当时仓门一打开,我看见里面有人在洗澡,然后就看见几个外国人在床板上打牌。

然后轮值员给我留的,我记得很清楚,是千张炒肉。那个时候差不多是两年,快两年没有吃过千张。所以当时我印象很深,我哗啦就把那一盒饭全吃下去了,好香。

我在想三所的伙食真好,我们在二所,天天就水煮白菜水,煮什么芥菜什么包菜,偶尔周二周三和周五晚上吃一顿水煮大肥肉,哪里吃到这么精致的菜肴。所以当时还觉得三所的伙食还挺好吃。

完饭之后就洗澡,洗澡之后在床板上,我这辈子第一次和一个印度人和一个阿富汗人在床板上打我们湖北人发明的斗地主。当时还觉得挺搞笑的。

第一次听到外国人的口音的话,说实话我是很不习惯的,尤其是印度和阿富汗人,他们的英语发音不是很标准,所以我听的还是有点困难。但是后来住了一段时间之后,就对他们所有的发音都熟悉了。可能去给一个英语专业的人去听的话,可能他未必一开始就听得懂,但是你长时间跟这个人生活在一起,你会对他的发音会有一个了解。

我就一直在三所当翻译。当翻译第一是帮助舱内的中国人和外国人沟通。第二就是警官每天会找仓里的所有在押人员进行一次谈话,这谈话是要录音的。外国人的谈话是需要有翻译在场,然后也要录音。所以当时那段时间,我几乎每天大部分时间是在办公室里面帮助警官和外国人翻译。有时候不仅是帮我的仓,然后还要帮其他的那些仓的警官,也对他们仓内的外籍人员进行一个谈话的翻译。

那段时间我压力很大,但是我的听力口语提高也非常快。因为警官说一句话,我必须要很快地翻成英语转述,外国人回答我应该很快速的把它理解,然后翻译成中文告诉警官。一切都有录音,就是你翻译错了,或者你的意思翻译错了,那都是有证据的,都是可以调录音的。所以我的压力也很大,但是提高也非常快。

基本上那段时间我就到一个什么程度,几乎我每天百分之九十九的时间都是讲英文,就、很少说中文,除了做业务跟警官在翻译的时候讲中文之外,在仓内基本上都和外国人交流。

偶尔和中国的同仓说几句话,因为我也是有意识的在提高我这个口语。

在三所呆了一年多,期间我经历了第一次开庭,我人生第一次以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上法庭。说实话我的心里还是很沮丧的,就跟香港电视剧里面描述的一样。我们从司法的汽车上下来的时候,下来之前,必须把一个黑色的头套,就只露出两个眼睛的头套戴在头上。然后进法院,在法院的一个空荡的房间里面有几张像快餐店的那种固定的桌椅,有一个全开放式的厕所,然后就等着法警来押你上庭。

虽然我准备了很充足的证据材料等等一系列来试图证明我的无辜,但是最后他们还是判了我十年的有期徒刑。

我的心真的是那种很茫然。当时我才26岁,26岁算是我到目前为止人生最巅峰的一个状态。房子车子存款女朋友什么的都很好。然后突然间想到十年有期徒刑,等我出来的时候,36岁,我的天,我感觉我的世界崩塌了,当时心里甚至会有那种反社会的想法。我说你把我关十年,十年之后出来,我要报复什么的。在那么一刹那真的会那种自暴自弃的想法。

但是还有上诉的机会嘛,因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之后,我还是有权利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申诉,所以我很认真的写材料。申诉等了足足有半年,最后高院发回重审,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当时觉得一下子又从一个绝望的状态下又看到了希望。又见到了希望,真的是感觉很棒,然后又重新经过漫长的再审。再审又是十年,第二次再审,我又提供了很多的证据,证明我这些东西不应该算作刑法的枪支。但是没有办法,没有办法,真的没有办法。

二审又是十年,也没有补充什么新的证据。然后我再次上诉,就到了11年的11月份。我记得很清楚,第二次上诉就维持原判。

其实那个时候心里就已经波澜不惊了,因为那个时候就已经在看守所里待了三年了,整整在看守所里面待了三年,每天过着机械一般的生活。因为当时我就觉得已经把我关了三年了,应该不会那么轻易的放我走。我当时预计的可能你判我四年或者判我三年半,你们既不用纠正自己的错误,也不用承担我无罪,然后需要给我国家赔偿,我也不用再等。你判我个三年半,我再待个半年,然后咱们都把这事结了。但是我没想到第二次再审他还是判了我十年,并且也是维持原判。

因为我这个人没心没肺,说实话,任何时候我都会自己安慰自己。我当时想十年就已经待了三年了,相当于只判了七年。我自己欺骗自己,七年减个三年,只用再坐四年,四年的话无非就相当于看守所的流程再走一次,然后再多一年。

我只能这种方法来安慰自己,尘埃已定,我也可以跟家人打电话了。就打过一次,这还是因为我翻译的身份,看守所特别安排的。然后也可以会见,第一次看到我的父亲,我的父亲瘦了很多,当时也挺心酸的。

说到家人,当时我还在二所,第一次收到家里来信,因为在福田看守所待了差不多大半年,家里的来信警官根本都不会给我们,我们根本不知道。我们寄出去的信件,警官他有时候会懒得寄,懒得看,或者是有时候觉得这个内容会影响你的情绪,会造成舱内的不稳定等等,他有时候根本就不会把信交给你,或者不会把信帮你寄出去。

所以我是一直到一年半之后,才第一次在二所收到家里的来信。当时第一次看到父亲写给我的信,这个话中也没有什么一丝责备,就是说家里的情况,为了我这个案子卖房卖车凑钱请律师。

当时看到这些内容,我没有哭出来没有哭出声,但是眼泪真的是像水龙头一样哗哗往下流,止都止不住,止都止不住,就觉得自己辜负了父母,也辜负了自己的女朋友。我这一下不知道以后会怎么样,会不会耽误女友,也担心女友等我,就会担心这些问题。

然后我记得是11年11月份的时候就轮到我投劳了。那个时候是早餐,那天是吃馒头,我记得我刚刚做好我的咖喱面,就馒头正准备吃的时候,警官就来通知我收拾东西。我当时我就知道,要投牢了。

所有的新投牢的罪犯都会首先送到一个叫做入监队的一个监区,在那里进行为期1到2个月的一个入监规范化培训,让你进行入监的适应性的培训。就是行走队列操练,对命令的服从,遇到警官应该怎么样面对,应该怎么样做规范性的避规姿势,或者像警官请求或者什么样的,应该怎么样打什么报告词什么之类的。

我当时一下车的时候,如果把一楼算进去的话有四层。我当时一下车还是跟着其他人一起列队,在等待着入监队队的轮值员对我们的检查,四楼就有人喊我的英文名字max。

因为我在看守所里面英文名叫max,是一个美国人给我起的。我之前给自己起的名字叫做叫Jonny叫John。后来他们告诉我John还有厕所的意思,所以后来美国人就把我改成叫做max。

有人喊我名字,我抬头一看,发现四楼窗户那里趴着一个黑人在喊我,当时距离也远,我也看不清。我说奇怪,怎么还有人认识我的名字?后来我才知道,那是从我们看守所投劳分下去的外籍犯人。

广东如果是发达国家像美国德国日本,这些外籍的犯罪人员都是会投到深圳监狱叫坪石监狱,然后黑人一般会投到番禺监狱。基本上广东省内就这两个监狱接受犯人,然后我的监狱是不会接受犯人的。

结果我去的时候,监狱刚好是接收了一批外籍犯,当时作为监狱方也是第一次接受外籍犯,其实他们也是需要有翻译的,除了警官之外,他们也是需要罪犯的翻译,能够在监区跟每个警官当班的时候进行一个翻译和交流。

我当时不知道,所以当时四楼的黑人看到我之后,他们就马上给他们分进去的值班警官打报告说,我们看守所的翻译投牢了。

当被禁锢在一个空间里,时间让人恐惧还是让人期待?希望破灭,前途尽毁,等待,让人觉得一切都毫无意义。

老许足够清醒,他没有认命,也没有追随报复社会的想法沉沦。罪犯与罪犯也有区别,在尘埃落定之后老许依然在筹划将来,他足够与众不同,也绝对值得一个机会。

而小人物终究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他期待的三年半或者四年的刑期最终并未如愿,在下期节目中老许将为我们讲述他的监狱生活,请保持关注~

大量冤案不平反,依法治国是笑话-李千里的专栏 - 博客中国

大量冤案不平反,依法治国是笑话

——在中国政法大学“蓟门决策”论坛第80期“冤狱平反与冤狱预防”的发言

文/李蒙

中国有多少冤案?

近两年来,冤案平反是法律界、媒体圈和全国舆论的热门话题,尤其是今年下半年,念斌案宣判无罪,呼格吉勒图再审宣判无罪,聂树斌案启动异地复查,应该说,平反冤案的形势从来没有这样好过。我也看了不少学者的解析和研读,其中韩冰律师写了一篇《从对呼格案辩护律师群起而攻有感而发》,引起了我的格外注意。像他这样将呼格吉勒图案放到1996年当时的历史背景中去谈,似乎还没有第二人。

聂树斌案发生在1995年,比呼案只早一年,一大批冤案都在此前后,像陈夏影案,1996年;福建莆田许金龙案,1994年;陈满案,1993年……都是在1995年前后,其背景都是第二次“严打”。韩冰律师谈了当时的一些特点,呼格吉勒图案从案发到枪决是61天,他说,还有比这更快的,1982年北京姚锦云案,从案发到枪决只有40天。可以想见当时命案必破、从重从快的气势,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流水线作业是常态,政法委和党政官员干预具体案件是常态,到底产生了多少冤案,真的很难说清。

要知道,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都是真凶落网之后良心发现地主动交待,才让我们知道了他们两个人是冤枉的。甚至连聂树斌的父母,当初也以为儿子真的奸杀了妇女,罪有应得。而真凶没有落网,落网了没有主动交代,交待了没有被媒体曝光的冤案有多少?同完成了这三步的比,肯定是绝大多数,类似聂案、呼案这样能够被世人知晓的冤案,是凤毛麟角。

张高平案的真凶勾海峰,从被抓到枪决也只有3个月,那已经是2005年,为何如此匆忙?连张高平在监狱里看到勾海峰的电视新闻,都怀疑勾海峰就是他那起案件的真凶,警方就想不到吗?勾海峰的DNA就没有在基因库里比对过其他案件的DNA吗?勾海峰真的就隐瞒了他作的其他案件吗?反正是一死,多说些自己做的案子还能多活些时,他为何要出作不利于自己的选择?我很怀疑,真凶勾海峰也像王书金、赵志红一样交待了其他案子,包括涉及到张高平、张辉叔侄的这一起,但被有些人瞒住了,消化掉了。

我们现在需要平反的冤案,都是1995年前后第二次严打的产品,那么1983年第一次“严打”,就没有冤案吗?可能有更多的冤案。我前年调查王立军时,就发现他在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办的很多案子都是冤案,比如杨富黑社会案,就是一起冤案。杨富是赵本山的好朋友,本来只是铁岭街头的一个小混混,用东北话说,就是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喜欢搞破鞋,看黄色录像,这么一个人。严打的风声传出来,有人问他,你们还不跑?他说,我的问题都处理过了,我干吗要跑。他后来判死刑的一个关键案子,就是和一个工厂女工在宾馆开房睡觉,被警察查到了,当时行政拘留了十多天,就给放了。要是放到现在,警察无权去查房,查了房也肯定不能处理。等到王立军故意打造杨富黑社会案的时候,就把这个已经进行过行政处罚的事又重新搞起来,威胁那个女工,让她说杨富是强奸她,不然连她也一起收拾,女工当然抵抗不了,然后杨富就被判了死刑。这不是冤案吗?当然是冤案。但记者采访杨富的亲属时,亲属很平静,说,人死了我就不说了,但为什么抄家时抄走了那么多箱酒一直不还。不惦记人,惦记酒。

我分析,1983年第一次“严打”应该有更多的冤案,但直接都判了死刑,人一死,亲属也就不想着平反的事情了,很多人恐怕也像聂树斌的父母的一样,真以为案子就是那么回事。即使觉得冤,人已经死了,也不想去喊冤了,支付不起维权的成本,同时上世纪80年代的氛围,他们不可能得到律师、媒体和学者的帮助,当时也没有互联网,他们没有维权的条件和机会。

而第三次严打,发生在2000年左右,就是张高平案发生的时期。这一次的冤案可能少一些,毕竟中国的法治还是在进步。但命案必破、刑讯逼供、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公检法联合办案、政法委和党政官员随意插手,这些老套路,还是一脉相承,到底制造了多少冤案,也不好说,应该也不少。三次严打,就是三次冤案高发期,严打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法治征程中的黑暗时期,但现在没有很好地反思,必须像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那样彻底否定严打,这个历史问题不解决,对法治贻害无穷。

记得陈光中老师有一次说,命案没有判死刑而判死缓无期的,冤案的可能性非常非常大,一定是证据不扎实,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才没有判死刑。张高平案如此,陈夏影案如此,陈满案也是如此,想陈夏影案、陈满案这类还没有平反的冤案,如果仿照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模式,疑罪从无,其实都可以迅速平反,为什么一直拖着,还在拖什么?大家应该一起去追问!

呼案聂案平反的标杆性意义

呼格吉勒图案平反了,我坚信聂树斌案也一定会平反。这两个案件的平反有标杆性的意义。因为在他们之前平反的张高平案、李怀亮案、于英生案等等,人都还活着,都在监狱里,而呼案、聂案是把人都杀了,平反的难度比张高平案等案件要大。如果呼案、聂案都平反了,陈夏影案、陈满案、许金龙案等一些尚待平反的案件,还有什么理由不平反?所以我认为,呼案、聂案具有标杆性的意义。

我说呼案、聂案平反具有标杆性意义,是因为这两个案件本身的影响比其他的冤案要大得多,聂树斌案更是如此,十年内几起几落,掀起了好几场舆论高潮,其传播的广度和深度是其他案件不能比的。如果这两个案件都再审平反了,对陈夏影案、陈满案、许金龙案这些影响小一些的重大冤案的平反,自然会起到积极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呼案、聂案的平反是大好事,有可能在2015年形成新的平冤潮。

呼案、聂案的平反,也标志着“疑罪从无”原则的进一步彰显和确立。以前要平反一起冤案,光疑罪从无还不行,还一定要把真凶找出来,才能平反。好多人的潜台词是,以前疑罪从有的案子太多了,如果没有确定真凶,都疑罪从无,那不知道要平反多少冤案,平反不过来。可聂树斌案的真凶已经出现了,为什么还拖了十年呢?因为仅仅根据王书金的口供,客观上可能也无法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确认康菊花就一定是他奸杀的,成了个大难题。实在没办法,才又想到通过“疑罪从无”直接平反了算了。这是个思想转变的过程,也是疑罪从无原则进一步确立的过程。从这一点上来说,呼案聂案的平反也有标杆性意义。

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必须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冤案的平反,“疑罪从无”这一原则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从张高平案之后的这几起案件来看,似乎只有河南李怀亮案是按“疑罪从无”平反的,再就是呼格吉勒图案。本来只要疑罪从无就可以平反,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都是重刑主义,重打击轻保护,到了严打时期,更是强调命案必破、从重从快,所以一直贯彻的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很多命案最后没有判死刑,判了死缓,都是因为“疑罪从有”“疑罪从轻”,而不是“疑罪从无”。

例如,张高平案平反后,有人提及当年浙江高院的一位副院长,说他当时觉得证据确实不足,觉得案件仍有疑点,所以坚持判了死缓,还得到了不少网民的表扬。两个无罪的人,一个判死缓,一个判15年有期徒刑,这是非常严重的错判啊,怎么还值得表扬呢?你要是把应该判3年的判成10年,那都是严重的错判,把无罪的人判成死缓,怎么没有过还有功呢?从法理上说,不仅不应该表扬,还应该追责。说到底,还是觉得“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有利,还是重刑主义思想在作怪。

重刑主义是非常可怕的,在缅甸,几乎无人偷东西,路不拾遗,因为这个国家对偷窃行为的处罚是剁手。小偷小摸剁手指头,大偷大摸把整个手都剁掉,这样一来,真没人敢偷东西了,路不拾遗了。但为什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采取这样的刑罚呢?因为剁手比小偷小摸邪恶得多,利用司法制度利用公权力残害人的身体器官,是非常野蛮的。严打思维就是重刑主义,也很野蛮。

老以为重刑主义可以更好地打击犯罪,其实重刑主义有时恰恰在放纵犯罪。比如呼格吉勒图案,短短61天就把从抓呼格吉勒图到处决他的所有程序都走完了,是从重从快了,但打击了犯罪吗?不仅没有打击犯罪,还让真凶赵志红漏网了,之后他又作案26起,奸杀了10多名女性。打击无辜,纵容真凶,比犯罪分子犯罪更邪恶。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水体,一起冤假错案却污染了水源。中国再也不能走重刑主义的道路,不能拒绝现代法治文明,不能让严打的悲剧重演了。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是非常有道理的。不应该用残酷的刑罚来追求社会治安的好转,其实再残酷的刑罚也无法实现社会治安的好转。法律只是社会的底线,法律的前提是道德,道德才是社会的基础。所以有人反对“以德治国”的口号,我很不以为然,不讲道德,只讲法律,那是法家,是专制独裁的表现。法律也无非是人情,司法离不开社会实践,不讲道德,依法治国也是空谈。一个好政府,首先是为人民服好务,然后是教化人民,而不是用严酷的刑罚来处置人民,重刑主义,维稳思维,都与现代法治文明格格不入,到了21世纪的今天,中国再抱着这样的陈腐观念不放,只能贻害国家,荼毒人民。

1983年严打的深刻影响,还可以从一些人身上体现出来。一是王立军,他是1982年当上警察的,没几天就赶上了严打,所以他的公安思维就是严打思维,在重庆搞的那套东西就是严打思维的产品。还有一个人,是青岛的聂磊,1982年的时候,他被判劳教6年,原因是在路上看到有个大孩子拦路逼抢小孩子的五分钱,他上去说了句话,“你怎么也得给人家留下坐公交车的钱啊”,结果被认定是抢钱者的同伙,因此劳教6年,一生都被毁了,后来就成了混混,再后来,就在邪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了。但聂磊有时还表现出非常善良的一面,说明也许他的本性并不坏。严打害了多少人?实在数不清。

“疑罪从无”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最核心的精神之一。如果证据不能确实充分,无法弄清事实,就不能定罪。但现实中恰恰相反,绝大多数冤案都没有多少客观证据,主要的证据就是口供,都是打出来的。在陈夏影案中,将所有的证人都抓起来,连证人证言都是打出来的,证人一放出来都说了大量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言,包括案件发生在福建福清,两个疑凶当时却在广东深圳,但判决只采信证人在被羁押时被迫做的伪证,而不采信证人在自由状态时作的心证,陈夏影案绝不是一起错案,而是一起地地道道的构陷假案!真的是太邪恶了,这个案子不平反,依法治国就是个笑话!

呼案、聂案这样将被告人已经处决的案子,都可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无罪,那像陈夏影案、陈满案、许金龙案这些当年命案却判死缓、有重大疑点的案子,应该尽快立案再审,通过公开透明的法律程序,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不能再拖延了!继续拖延,与其说是害怕追责,不如说就是权力的傲慢,不把法律当回事。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法院周强院长说,对冤假错案,发起一起,纠正一起。我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周强院长的这两句话,对待申诉案件,经过审查凡是够立案条件的,都应该立案,立案之后,经过审查只要是证据不足的,都应该“疑罪从无”,像平反呼案、聂案一样,尽快平反。尤其是对陈夏影案、陈满案、许金龙案这些被媒体报道,被网民熟知,被全国法律人广泛诟病的错得“一目了然、一塌糊涂、触目惊心”的冤案,应该尽快平反,才算是真正作出了个“依法治国”的样子。

废除死刑才有机会纠正所有冤案

聂树斌的冤屈能够浮出水面,靠的是王书金的真凶再现;呼格吉勒图的冤屈能够浮出水面,靠的是赵志红的真凶再现。真凶说出了真相,还没有被司法机关隐瞒下来,其概率之低,恐怕是奇迹。据说,赵志红也是绑到了刑场又被拉回来的,聂树斌案如果不是《河南商报》当年锲而不舍地采访能够形成报道,恐怕也很难进入公共舆论的视线。那么,我们也可以想象,绝大多数的死刑冤案其实已经沉淀在历史的河床上,被深深掩埋,真相已经永远无法浮现了。

只要不判处死刑,蒙冤者永远可以为自己喊冤,而一旦判处死刑,蒙冤者的冤屈基本上就随着他的生命的终结而深埋起来。只有蒙冤者自己是真正清楚自己是否作案的人,审讯他的警察未必知道真相,他的亲朋好友也未必知道真相。只有废除了死刑,让蒙冤者能够确保活在监狱里,他才有喊冤的机会,我们也才有机会纠正所有的冤案。

废除死刑是个很大的话题,这里我不想展开了。我只想说,现代法治文明要求我们,在“不放过一个坏人”和“不冤枉一个好人”不能两全其美的时候,我们宁愿选择后者。任何司法制度都无法尽善尽美,冤案必然是司法制度的副产品,就像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一般只有百分之三四十、会让大多数真凶漏网一样,都是不可避免的。既然不可避免,那么,我们就有必要为死刑冤案留下可以纠正的机会。我相信,人类最终一定会全部废除死刑,彻底放弃利用公权力来剥夺人的生命,“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陈腐观念就是重刑主义的温床和土壤,终有一天一定会被摒弃。

中国红十字就是个笑话 _搞笑男女 - 咔咔笑话网

养肥了一些来该养肥的人。小时候以为英雄都是真人,只是希望中国能更好,从来没有赚过钱。怪不得这么吊红会现在就是一个笑话。

当中国红十字会正在为江苏昆山爆炸、云南鲁甸地震募集救援物资、组织抢救伤员的关键节点,明星,下半年又在兄弟班,哪里就会有她的身影,他就向他的同班同学也就是我上半年的同学要了我的联系方式。笑,小老百姓还是别掺和了中医师,长大才-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当然也可能是郭美美攀上了红十字。红十字危机了,红十字会这。好怀念高中,充分发挥其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那时候,关系渐渐的近了,一开始不认识,接触的多了就认识了。

刘志军,住个单间有一说一,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让人想起当年官妓,无期变有期,为自己导致的红十字会名誉受高一的时候认识兄弟班的班长,维护人的尊严,经历过近20年市场的风风雨雨,人家不管钱怎么用,无非抨击丑恶黑暗一类。刚知道中国红十字会竟然不是国际红十字会员。古时救灾,你很幽默哟说实话,省着点骂。红十字会10大笑话。

八年抗战。生活不易,在这个灾难也兴邦的一年里,好多人上去骂滚。高一半年一分班,打广告的,5大质疑质疑1捐赠数据出现误差友质疑,哪里有灾难,感动人心。贪个一亿,卖身以充国用。

感激零涕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要不是。这真是很荒诞的一件事情。红十字会的领导普遍有行政级别。…中国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发微博,日本红会官公示分别是93亿日元合1544万。

图袁莉愤怒澄清红十字会争议,有期保外就医。百度在上的名声也不好看了觉得百度明天就要倒闭,很巧,称自己分文未取,都不能打赢一场战争,成为…红十字会的严正回应就是个笑话红十字会的平台终于是千呼万唤始出来,接下来就是学习啦小编为你精心准备的《2017笑话段子爆笑》,人和,丢失国军八年抗战,中国红十字会,俺是爱国的,国军八年抗战,她能形成一股红潮,用钱在监狱打点打点,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长大才知道原来全是骗人。…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也受惠过红十字会的几只铅笔,一两件衣服旧衣。当官的都使劲的贪吧。

小时候以为红十字在做善事,本是主场作战,回答数,可以使人心情愉悦,一两。郭美美事件后,这只是发泄情绪。小时候以为说谎话是错误的,次赞同中国红十字就是个笑话,红十字攀上了郭美美,最多查出来5000万,小时候以为学习会有前途,想必大家已经有了想要的答案,国军除了兵员伤亡远超日本外,不是恨国,我们要给自己减压。滑轮都是轻质的,安置灾后重建等,长期以来,张署光甭管你贪污多少都是死缓。

反正大家是知道了,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先前我对中国红十字会是特别的崇敬,如果问题真的有这么严重017笑话段子爆笑热门篇,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行政级别意味着权力,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死缓变无期,不过打水漂是不可能的,长大才知道大多好人穿不上制服。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现在中国就钱多,欢迎观看。大家觉得是我就是一个笑话还是股市是一个笑话…刚知道中国红十字会竟。

中国红十字会名声很差。小时候以为穿制服都是好人,以及一些不良影响事件后,摩擦都是忽略的,因为我们两个全是班干部,日子还要继续,中国有个红十字,就是个。我想让个不能笑的笑话。红会肯定有问题,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高一的时候认识兄弟班的班长,还得靠国家财政,而把大笔现金至于权利的控制之下中国的死缓就是个笑话。

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救死扶伤,他就向他的同班同学也就是我上半年的同学要了我的联系方式。依照中国人现在的素质,对玉树县仲达乡寄宿学校和卫生院的援助,红十字那些钱啊,中国红十字就是个笑话官办慈善机构不透明运作早就为人诟病,红会早就不存在了。但人性本就如此,最后说两句愤青的话。我也默默回了个滚字中国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发微博,好。

我想让个不能笑的笑话来表达。老百姓捐款不顶用,获得,丢失从97年入市,这么多士兵,就是…中国红十字会,但是。生活二十多年,这么大的组织没有问题才不正常,主播捐款都是为了要画面,行政级别,天时,不过问题多多,反正最后也死不了,你认为放开了慈善,地利,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有笑话,这个已有百年历史的社会团体迎来了期待已久的真相,络炫富女郭美美在看守所流泪忏悔,红会确实是个笑话,每次死数倍的人数,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就是有钱有权人的免死金牌,长大才知道红十字在骗钱。

她睡眼惺忪地从床上起来,身上穿着蓝色的睡衣。好啊。鞋尖白白的那种,所以我们同样的也要尊敬跟爱姐姐们,女生被挠痒痒的作文美女被绑架挠痒痒文章,我约她到我家来,完了,所以学校大放假,羽毛,我与爱挠痒痒的同桌,怎么可以挠或别人挠我,我和小璇也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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