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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社会中很多人漠视法律的存在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这样的话是公安机关是可以立案侦查的,有一个问题大家不知道,异地报警必须本人到场吗?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对当事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按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被诬陷者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诬陷他人的法律后果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在现实社会,法律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所受的处罚存在不满,这样的话是可以考虑申诉的,但是行政处罚交了罚款还能申诉吗?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罚款是处罚的方式之一,那么交通罚款逾期未交半年如何处理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现象,很多时候案件立案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出庭处理,所以进行撤诉处理了,那么,行政处罚撤销案件意思是什么?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对宾馆等公共场所的检查多是出于打击赌博、嫖娼、卖淫、吸毒等违法行为的需要。那么,和女朋友开房遇警察查嫖娼怎么办?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依据强制措施的不同而有区别的,例如现场执行的,要立即执行,如果是查封、扣押的不超过30日。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延期时间怎么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且对违法人员进行询问,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关于行政处罚调查要求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执行,但有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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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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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信息发达的时候,在不知觉的情况下也许就会被别人偷拍照片,有些偷拍者甚至是自己亲密的人,比如男朋友。在分手后,被男朋友用裸照威胁怎么办?可以...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

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原告依法可以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本案祖文华律师代理原告。原告诉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赔偿...

本案祖文华律师代理原告2021年,被告镇政府对原告的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分别与其他二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该二人将其责任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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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村民资格后的分红权有没有溯及力 确认村民资格后的分红权有没有溯及力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判决不同,以广东省各地法院为例,有的法院判决可以追溯确认村民资格之日以往的村集体分红,有的法院判决不可以追溯确认村民资格之日以往的分红。而且,何日为确认村民资格之日也有所不同,有的法院认为自村民申请之日,有的法院认为自村民资格确认做出之日。所以此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值得注意风险。案例如下:【一、可以追溯的案例】【裁判要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13民终4001号裁判日期:2019.11.28上诉人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主张杨*英、吴*健的成员资格在被认定之后,才具有分配权益

02/14

村民外嫁女分红纠纷镇街政府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可直接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1391民初1531号裁判日期:2021.05.17)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村企合作项目分红款20000元,并继续支付其他分配利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户籍信息、《不予受理决定书》;证据2.照片;证据3.《关于影响合同履行之不可抗力的通知》;证据4.通知;证据5.**小组在籍村民预借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作春节生活费每人人民币壹万元名单公示;证据6.交易明细。被告辩称:这五个原告都是我

02/11

《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行政行为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

行政诉讼知识专辑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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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行政诉讼律师有多难? - 知乎

我做过行政诉讼,顾问单位的案子,没法推。其中有一个案子是到东北的某个省高院上诉,二审,对方当事人是省会市政府,一审我的当事人败诉。

之前没做过行政诉讼,临时从行政诉讼法开始学。全部异地客场作战,一场东北,两场西南。从立案开始就各种折腾。最后三个案子从诉讼本身来说都赢了。但是只有东北的案子是实质性地赢了,另外两个只赢在表面,判决客观上无法履行,唯一那个赢的案子值得吹嘘一辈子。

行政诉讼报个高的律师费,不是婉拒,的确成本高。

寡代理行政诉讼原告的律师大概率是活不下去的,胜诉率极低,大概率是像我这样,平时做民商事,临时赶鸭子上架的。光是诉讼之前相关法条的学习准备先搞一个星期再说,不然等着程序上栽跟头吧。律师费低的委托了也不怎么放心吧。

在行政诉讼领域,有经验的律师几分钟就能概括出争议焦点,同时判断出案件胜率。民告官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外),总体胜率3%(如果有人告诉你这个比例是被限定的,你信吗,哈哈),能挑案子的律师,在同样收费的情况下,肯定挑胜率高的案子做,把胜率低案子的回绝掉。因为现在判决书都网络公开,律师都很注重代理案件的胜率。

工作原因,看过太多民告官硬扛最终结局很不利的情形,劝你找关系协调解决的,那是有种慈悲济世的情怀。

为什么律师往往不愿意接行政诉讼案子 - 知乎

为什么律师往往不愿意接行政诉讼案子

行政诉讼案件俗称的民告官案件,即公民(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称行政行为相对人,本文简称“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将行政机关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那么为什么很多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很难找到代理律师呢?本文进行分析。

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梳理一下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败诉率”这个概念。而且“行政机关败诉率”往往不等于“公民胜诉率”。啥?这不是违背数学等式吗?先看官方数据再回答这个疑问:

2019年,上海铁路法院(别被名称误解,目前铁路法院集中管辖部分行政诉讼)共审结行政案件1147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5.7%。

2019年,云南全省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4694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202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5.60%,同比上升7.29%,连续5年保持上升趋势。

2018年,宁波全市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544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94件(判决撤销62件、履行法定职责7件、变更1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20件、赔偿4件),一审案件败诉率12.56%。(2019年度又有小幅下降,具体见宁波中院《2019年度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通过以上的官方数据,我们可以得知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大约为12%(不精确,但不影响分析)。也就是说,律师如果不挑案子,代理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每做8个案子会输掉1个。

那么原告公民的胜诉率是不是就是12%呢?其实远远不到这个比例。因为这12%的行政机关败诉率,包括了很多的法院确认程序违法(比如很多拆违)、不作为违法、超越职权违法(如乡政府行使了县国土局职权)、信息公开答复违法等等情形,而这些判决对公民的实体权利往往是无益的(为了出口气除外)。扣除上诉这些情形,公民“实质胜诉率”(即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实体问题)不足3%(个人估算,不精确但不影响本文分析)。也就是说,律师如果不挑案子,代理公民的行政诉讼,每做100个案子才能获得3个实质胜利(达到当事人诉求)。

通过以上的分析,你大概有点明白本文的问题了吧?我再梳理一下。

1.输不起。代理政府部门8个案子输1个(不管什么理由,大多数人是不懂/不讲败诉类型的),对律师的声誉有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于致力于开拓政府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

2.为什么找我?前几年开始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目前绝大多数的行政机关都有固定的法律顾问(一般是执业律师)。你行政机关被告了,不委托法律顾问而去找其他律师,请你先解释一下理由吧。

3.收费低,耗时多。我八年前开始做行政诉讼(代理政府)时,收费是五千元一个(一审二审各算1个),现在的行情大概是一万一个吧。但了解案情(普遍性之外个案总有特殊性)、整理材料、领导汇报、开会协商一个都少不了,有时候还得去外地(省高院等),一个律师一年其实最多只能主办大约30个案子。(很感谢当时的部门会通过委托其他案件的形式,合法、适当的弥补--为避免误会,加句题外话。)

4.压力大。2015年起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开庭往往是要和领导(一般是被告单位副职)一起去的。律师发言既要迎合法官的习惯,又要考虑领导的接受度...

5.可能背锅。行政机关败诉往往不是代理律师的责任,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在律师代理前,已经完成了。律师代理后,是不能补充证据的(见《行政诉讼法》第35、36条)。但一般人不知道这个原因啊,律师又不能去解释。

6.时间紧。被告的答辩和举证期只有15天(从法院寄送的起诉状被签收之日起算),但代理律师接到行政机关委托时,材料往往已经流转了好几天了。(然后律师又要加夜班了)

7.跨专业领域。税收行政诉讼涉及税收领域,规划行政诉讼涉及规划领域,建设行政诉讼涉及领域还不止一个。律师不可能都懂这些领域,接到陌生领域的案子,那些部委规章(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看花你的老眼。

所以,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如果单位有可能做被告,建议在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写清楚以下几点:1.有涉诉风险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要求律师提前参与;2.发生行政诉讼了,如单位需要委托,顾问律师不能推脱;3.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具体到一审、二审)。

那么,为何律师也往往不愿代理原告(公民)进行行政诉讼呢?

1.期望值(概率学中的数学期望)。假设原告实质胜率,获得利益100万元。根据前面的分析,实质胜率3%。也就是说,这个案子的期望值其实只有3万。而原告还要付出精力、诉讼费。这样的情况,律师不好收费(低了不想接,高了于心不忍)。

2.打击律师信心。就算名义胜诉率12%吧,一年做20个案子,才赢了两三个,会很耗费律师的激情,也影响口碑。

3.代理本地的行政诉讼多了,潜在的放弃了本地政府法律服务市场。一个律师代理公民累计告了市里10个单位,这10个单位以后还会考虑聘请/委托该律师吗?

这几个理由就足够了。对原告方的建议我就不提了,我没什么发言权。

行政诉讼律师_北京行政诉讼律师_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注于以“征地拆迁案件”为主的行政诉讼律师团队。由执业二十年的贾启华主任律师领衔,代理业务遍及北京、福建、黑龙江、安徽、广东、广西、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湖北、湖南、浙江、江...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把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作为本届政府开门的第一件大事,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2014年8月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代表国务院作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8月28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这个报告进行了审...

2013年5月23日,因为琐事,41岁的吴起县妇女陈孝玲和邻居发生口角,进而遭到多人围殴,致肋骨骨折。伤愈出院后,陈孝玲便找到负责这起案子的吴起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副所长臧继贤和警长张志伟要求做伤情鉴定。7月22日,在张志伟的陪同下,陈孝玲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了CT检查后,便被告知等候处理结果。在反复催问长达8个月之后,2014年5月5日,城镇派出所所长高延旗才让张志伟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给了陈孝玲,她惊愕地发现,处罚决定书是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然而之前她从来没有见过处罚决定,上面的签名也不是...

新华网广州8月6日电(记者陈寂)广州市政府近日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要求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这意味着,广州“民告官”,行政机关“一把手”将会与百姓在法庭上“面对面”。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通常所称的“民告官”。《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范围,包括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表示,市、区两级政府领导不在应诉范畴之内,《规定》明确的行政机关...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4年9月23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黄国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围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介绍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举措,并答记者问。[凤凰卫视记者]请问毛局长,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出台一个食品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实施了细则,请问目前的细则的内容和实施的情况怎么样,什么时候能够查到处罚的企业的信息?谢谢。[毛振宾]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全国...

本报天津9月22日电(记者张国)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今天接到了一份向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的申请,这突破了基层法院的属地管辖权,意味着国家赔偿案件不再是“自己审自己”。今年9月1日起,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启动基层人民法院自赔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指定红桥区、东丽区、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分别管辖该市16家基层法院的自赔案件。红桥法院接到的申请,是改革后出现的第一个案例。《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山东30农民不满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国务院提出裁决申请;最终认定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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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11月份,某县质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钢厂生产销售的建筑螺纹钢筋进行质...

北京凯诺拆迁律师团贾启华回忆,昨天(2008-01-28日)刚出差回到北京,便接到长春市的一个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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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律师随笔|华律网(66Law.cn)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审查委托人请求代理的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1.审查被告是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裁决行政主 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被告应当是行政主体,如果不是行政主体,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处罚决定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诉讼。   2.审查委托人所不服的是不是行政主体的终局行政决定。对于法律要求复议前置的,要先申请复议。   3.审查委托人所不服的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 所作的处理决定。如果委托人是对行政机关就其民事纠纷...

    (一)审查委托人请求代理的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1.审查被告是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裁决行政主 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被告应当是行政主体,如果不是行政主体,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处罚决定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诉讼。

  2.审查委托人所不服的是不是行政主体的终局行政决定。对于法律要求复议前置的,要先申请复议。

  3.审查委托人所不服的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机关对

所作的处理决定。如果委托人是对行政机关就其民事纠纷作出的处 理决定不服,只能就纠纷本身,以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处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行政行为何时作出,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间。对于超过法 定期间的,要讲明具体的法律规定,不能接受委托。

  此外,《

》对于扩大收案范围所纳入的行政案件的诉 讼时限规定为:有复议程序的,当事人要先申请复议,申诉人不服复 议裁决的,可在知道复议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起诉,如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作出裁决,申请人可以在 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5.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对属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的争执不能接受委托

  (二)确定被告

  (三)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由于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裁决,因此,诉讼请求一般是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褴用职权的,可请求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附带

的也要一并提出;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也可以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平的,原告亦有权请求依法改判。

  (四)确定管辖法院

  1.某一类行政诉讼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第问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内容,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大小来予以确定。

  2.按照《行政诉讼法》第问条规定的精神,确定地域管辖应注意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要明确的是,对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相对人可以选择管辖。对于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是一致的。

  3.对于可选择管辖的案件,要建议委托人选择对其有利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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