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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公司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
增值税发票一般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
法定节假日,一般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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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与倒闭有什么区别
破产的情形包含倒闭,也有破产重组的情形,所以破产的范围宽于倒闭;
破产,是一种宣告
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
过程的法律程序。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倒闭,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
破产还有生产能力,属于是资本和债务相抵或相差不是很多。
倒闭是企业丧失了生产活力
二者都是企业开不下去了才采取的措施
企业破产是可以申请
的
对企业主个人财产伤害小
而倒闭就是自己关了企业却没了解之前的债务。
破产可以按顺序赔偿,倒闭则没有人给赔偿。
公司申请破产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破产要经以下法定程序: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
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
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
、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
。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对于公司的破产或倒闭,其还是存在区别的。他们并不是如我们平常的认识一样,他们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对于一个公司的经营失败而关闭。我们并不能随意下定论其是破产或倒闭,我们需弄清它们间的区别。若还有疑问,欢迎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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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国人在我们国家停留的时候,他们的出入境护照丢失了,那么他们如果符合条件也就可以去申请出入境通行证。那么大家知道厦门出入境通行证办理需要什么费用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的人都有了出国的条件,现在我们出国也是非常便利的,但是出国之前我们必须要办理护照,这是出国必不可少的一个证件。衡水市护照办理带哪些材料,相信很多的人都不太清楚,下面就由华律网来给大家普及一些这个方面的知识吧。
大陆居民若想去香港旅游、购物时,如果港澳通行证过期且没有足够时间申请的时候,能不能只持护照去香港呢,相信有许多朋友对能不能持护照去香港这个问题还不是很理解,今天,华律网小编带大家来了解如何只持护照去香港的相关知识。
对于唐山护照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下降情况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现在很多人要去国外的其实还是以旅游或者工作的需要才出去的,护照办理现在也是很方便的,即使是异地的话也是可以的,只要携带好相关的证件材料就是可以的,到当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就可以的,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有关护照办理的流程以及手续。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列入异常经营目录的企业,如果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完成清算,清算程序终结后,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注销后,法人资格就终止。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公司破产清算结束后,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关于民法典对外债权清理不了如何注销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公司要清算结束,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审批后,才能申请注销登记,所以公司没有清算不能注销。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公司法人跑路,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申请破产,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书面破产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等,具体的规定如上。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公司不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司就要在经营期限届满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要依法履行清算职权。
在当前社会中,公司可以通过清算来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公司发起清算需要什么条件?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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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倒闭并不是一回事。但有其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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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程序的特征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有利于强化强企业的风险意识,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通过企业破产,及时淘汰落后的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倒闭,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破产还有生产能力,属于是资本和债务相抵或相差不是很多。倒闭是企业丧失了生产活力,二者都是企业开不下去了才采取的措施。企业破产是可以申请
的,对企业主个人财产伤害小,而倒闭就是自己关了企业却没了解之前的债务。破产可以按顺序赔偿,倒闭则没有人给赔偿。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
4、破产的宣告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5、破产的清算:
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
、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
。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综合上面的介绍,企业破产和倒闭并不是一回事,但有其相似性。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公司破产法定程序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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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债务,企业有责任偿还拖欠的债务,如果企业出现债务过重造成债务无力偿还的,企业就会出现破产的情形,那么企业破产了那欠款还需要偿还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现在很多人都在经营自己的公司,有些公司经营越来越好,有些公司经营不好,甚至倒闭,说到倒闭,公司破产后对员工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员工会因公司破产倒闭而失去工作,而企业对员工要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企业申请破产后,什么时候对员工进行赔偿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依据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规定的时间进行补偿。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相信一定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关于医院申请破产的情况比较常见,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也是可以申请破产的。企业申请破产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可能涉及到诉讼,那么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关联企业破产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是什么1、复杂的控制关系为关联企业转移、隐匿资产提供空间关联企业的控制管理日趋一体化,从上下游产业的关联交易、相互担保,发展到所谓的资金调度一体化。由于关联企业内部复杂、多重的控制关系,使关联企业的资产转移、资金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以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欠下一些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欠下的债务,要怎样承担?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为大家解答。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所以股份制商户,如果作为企业法人,出现上述情形时,可以申请破产。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很多的企业不堪重负无法继续经营下去,那样的话就会导致公司破产,那么在民法典中债务人企业破产程序如何申请的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相信一定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关于医院申请破产的情况比较常见,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也是可以申请破产的。企业申请破产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因合同违约产生的损失由于破产债权。所以合同权利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但不一定能得到清偿。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由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所以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处理。一般是追讨破产公司债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现在很多人都在经营自己的公司,有些公司经营越来越好,有些公司经营不好,甚至倒闭,说到倒闭,公司破产后对员工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员工会因公司破产倒闭而失去工作,而企业对员工要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企业申请破产后,什么时候对员工进行赔偿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依据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规定的时间进行补偿。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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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是一个意思吗
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不是一个意思。重组与重整都是在
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由于两者称谓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但两者也存在本质差异,如法律依据、程序、参与主体、效率等各方面均有本质区别。
1、前提条件相似
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是二者的共同前提。
2、目的相同
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
1、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收购兼并。(2)
。(3)资产剥离。(4)资产置换。等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
》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
、
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
等等。
4、成本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7、时间效率不同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
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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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家公司出现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或者出现明显资不低债的时候,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到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或者看出重整,提出重整的需要一份重整计划,重整计划通过后就正式执行。那么企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应该做些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
在现实的生活中,企业面临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企业进行重整,申请重整的需要提交重整计划,重整计划通过后由债务人执行。那么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是否是所有债权通过才能算通过?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一、企业破产重整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的案件是经常出现的,企业出现不能偿还贷款时会有两种选择,一个是进行破产申请,第二个是进行重整。重整一般适用那些还有存在价值的企业,重整就需要一份重整计划。那么超过期限未执行重整计划应该如何处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
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已经明显资不抵债的时候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但对于一些还有价值的企业,债务人可以申请进行重整。那么是由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吗?下面由华律网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一、是由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吗根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企业重组流程是什么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人,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资产重组是企业重新获得活力的重要手段,资产重组具指企业对资产进行重要的整合,盘活资产的一种手段,而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需要一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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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制度是破产重整程序启动之前,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者就通过协商谈判,拟定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一定程序获多数已知债权人同意,在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时一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所作的承诺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对其仍有约束力,法院经审查后批准该重整计划。
庭外重组是一种企业自救的方式,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与债权人、投资者等各方面进行协商,对企业的经营方式、债权债务关系等事项进行调整,达到使企业起死回生的目的,可以理解为一种自发的重整行为。但由于重组方案不会经过法院批准确认,因此缺乏强制力,实施起来完全依靠协商各方的自觉。
预重整程序确定的预重整方案,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会经过法院批准,成为正式的重整方案,对全体债权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破产重整程序规定在《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法院一旦裁定启动破产重整,管理人需要在最长九个月内提交破产重整方案,并由法院批准实施;如在上述时间内无法提交重整方案,法院将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
预重整程序目前并无配套的法律规定。预重整缘起于美国破产实践的发展,而自发形成的一种与破产重整程序相协调的做法。在我国预重整一般会由政府或法院引导启动,由指定的清算组组织各方面协商达成预重整方案。
与破产重整程序相比,预重整留给债务人的时间比较充裕,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达成重整共识、形成重整方案。但根据本文统计的案例来看,预重整进入司法阶段的情况并不容乐观,而且存在异议债权人抢先主张债权的情况——由于预重整不属于正式的破产程序,在债权债务关系很明确的情况下,很难通过司法程序阻却这种行为。
目前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并没有关于预重整程序的规定,只有浙江省高院的一个会议纪要(
)对于预重整有一些涉及,该纪要的核心内容如下:
根据《纪要》第7条规定 ,法院经过合理评估后 ,可以对符合适用集中管辖措施化解和处置企业债务危机、是否构成破产原因存在不确定性需进一步论证、商业银行已启动信贷风险会商帮扶机制、已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但已知重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法院释明申请人同意法院进行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等情形的企业适用破产申请预登记。
《纪要》第8条规定,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期间 ,由占已知债权( 含担保债权 )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主要债权人召集,可以比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债权人联络 、协商机制并开展相关工作 。
《纪要》第9条规定,债权人在预登记期间对债务清偿方案所作的不可翻悔的承诺,在债务人进入企业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后,相关承诺对承诺方仍然具有拘束力。法院受理企业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可以以预登记期间(含集中管辖期间)形成的债务清偿方案或资产重组方案为基础,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债权人会议予以确认。
第一是要比照破产法建立联络协商机制,这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沟通协调建立渠道,结合个别债权人会在预重整过程中抢先主张债权的实践情况,运用好沟通协调机制非常重要。
第二是确定了预重整中的“禁反言”原则。落实“禁反言”原则将有效避免个别债权人反悔已经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预重整方案,推动预重整程序顺利向重整程序过度。
我国关于预重整的实践案例,比较著名的有杭州东田怡丰城、中国二重、福昌电子破产重整案,结合三个案例的成功经验,想要推动预重整成功,需要做好下面四个关键点。
预重整虽然在缘起和运作机制上,都呈现出强烈的市场调节色彩,但鉴于我国实际情况,特别是涉及需要重整的项目大多具有人数多、影响大、维稳难度大的特点,预重整期间政府及时介入对于成功推进预重整具有重要意义。当地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维稳预案、给予政策支持、搭建融资平台等一系列举措稳定债权人(尤其是烂尾楼案件中的购房债权人)的情绪,能够为破产重整创造十分有利的外部环境。
鉴于第一个审查重点,建立充分的征求债权人意见渠道十分重要。在烂尾楼案件中,对于银行、施工方的告知程序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对于购房债权人,应当以网站、报纸等渠道告知购房债权人,或发放征求意见函,可以对购房债权人意见进行公证。
除了审查信息披露程度,法院还会审查投票表决程序的公正性。除了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相关流程开展投票表决,还应当探索其他能够阻却相关风险产生的制度。
在杭州东田怡丰城破产案件中,清算组在预重整中建立了
。主要考虑到怡丰成公司已知债权人会议期间,还有其他部分债权人表示需要进一步考虑和了解情况,清算组因此为这部分债权人设立了一定的缓冲期间,之后再接受他们的补充表决。
在预重整较为宽缓的环境下,再给予部分债权人一定的考虑期间,同时开展说服工作,能够有效避免异议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提起诉讼,扰乱预重整进度。
预重整程序本质上仍然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庭外的沟通协调,让法院熟悉预重整的进度和方案对于法院随后批准预重整方案具有重要的价值。在“(2017)京01破9号之一”裁定书的引言部分,明确对法院提前介入预重整程序进行了说明:
。
但如果通过修改表决程序,比如说将“各表决组均通过预重整方案”修改为“三分之二表决组通过预重整方案”,作为通过预重整方案的表决规则,那么可能会面临法理和实践上的难题,
以“预重整”作为检索条件,Alpha检索结果18条,与批准预重整方案通过相关的案例仅有3条;同样的检索条件下,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19条,与批准预重整方案通过的相关案例仅有4条;
,而在这一批案例中,仅显示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在经历了债权人抢先主张债权后,仍然在后续由法院批准了其预重整方案。
在使用Alpha检索“预重整”获得的18件案例中,有15件属于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主张债权的情形。
虽然根据《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和仲裁会中止,但当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相应的诉讼或仲裁就会继续进行。
即使债务人为避免资产流失,提前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对于阻却这些预重整中的诉讼行为并无助益,反而会严重影响预重整方案的完整性。
在预重整方案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在法院批准前,存在一个空档期,此时的预重整方案本质上仍然只是一个协议,债权人有权利也有可能随时反悔。
对于这一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第9条的规定已经提供了解决思路,即在预重整方案中设立“禁反言”条款,以此对债权人进行约束。
公司因经营不佳而倒闭的状况司空见惯, 我们要了解,假如企业破产,职工的报酬权是不可以被侵犯的,企业欠人的薪水务必付款。那麼
?下边由律师之家我为您梳理有关信息,期待对各位有一定的协助。
1、企业托欠职工的薪水,那麼职工可以咨询12333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举报,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开展消费者维权。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薪水务必在用人公司与员工承诺的日期付款。如遇节假日日或歇息日,则应提早在近期的工作中日付款。薪水最少每月付款一次,推行周、日、钟头工作制的可按周、日、钟头付款薪水。
第八条, 对进行一次性临时性工作或某种实际运行的员工,用人公司应按相关协议书或合同条款在其进行作业每日任务后即付款薪水。
第九条, 劳务关系彼此依规消除或停止劳动合同书时,用人公司应在消除或停止劳动合同书时一次结清员工薪水。
第十五条, 用人公司不可乱扣员工薪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可以代缴员工薪水:
(一)用人公司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公司代收代缴的应由员工自己压力的各类社会发展保费;
(三)法院判决书、判决中规定代缴的赡养费、抚养费;
(四)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可以从员工薪水中减除的其它杂费。
第十八条, 各个工作行政机关有权利监督用人公司工资支付的状况。用人公司有以下损害职工合法权利情况的,由工作行政机关勒令其付款员工薪水和经济补偿金,并可勒令其付款赔偿费:
(一)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薪水的;
(二)拒不给员工增加上班时间薪水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给员工薪水的。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费的规范,按国家相关要求实行。
第十九条, 员工与用人公司因工资支付产生关于劳动仲裁的,被告方可依规向关于劳动仲裁诉讼行政机关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气的,可以向法院提到起诉。
一般是六个月上下。公司宣布破产,借款人或是管理员应该自人民检察院判决借款人重组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此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和债权人会议递交破产重整方案议案。 前述要求的限期期满,经借款人或是管理员要求,有任何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判决推迟三个月。
借款人或是管理员应该自人民检察院判决借款人重组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此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和债权人会议递交破产重整方案议案。 前述要求的限期期满,经借款人或是管理员要求,有任何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判决推迟三个月。 借款人或是管理员未按时明确提出重组方案议案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判决停止重组程序流程,并宣布借款人倒闭。
破产财产在优先选择偿还倒闭花费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次序偿还:
(一)倒闭人欠付员工的薪资和诊疗、残废补贴、慰问金花费,欠付的理应划归员工个人帐户的基本上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养老保险花费,及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文规定理应付款给员工的赔偿金;
(二)倒闭人未交的除前面的要求之外的社会发展保费和倒闭人所欠税款;
(三)一般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能偿还同一次序的偿还规定的,依照占比分派。 破产企业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和高級技术人员的薪水依照该企业员工的平均收入测算。
破产重整并非简易的倒闭,破产重整是破产法新引进的一项规章制度,就是指专业对于很有可能或早已具有申请破产缘故但又有保持使用价值和再造期待的公司,经过多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办理,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人开场白和利害关系人的参加下,开展工作上的整顿和负债调节,以协助借款人解决会计窘境、恢复营业工作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规章制度做为企业破产规章制度的关键构成部分,己为大部分市场经济体制我国选用。它的执行,针对填补破产和解、倒闭整治规章制度的不够,预防大企业破产产生的社会问题,具备不可替代的功效。
综上所述所诉,我主要给各位介紹了有关
的难题。公司破产重整中员工欠薪的难题,依规采用有效的方式,是可以非常好满足的。职工可以申请办理消费者维权,还可以举报。 如仍不可以处理就提到诉讼。如果有不清楚的,提议资询律师之家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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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问到的频率非常高,特别是我们在初次购买保险的时候。首先,我们需要清楚什么是保险公司倒闭。通常我们讲的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指的是保险公司
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我们就认为保险公司破产了或倒闭了。
保险公司和其它公司一样受到《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约束。
《企业破产法》已经明确:如果企业债务清偿能力明显不足或者丧失,须进行重整;
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两个基本的概念,什么是重整,什么是破产清算?我们通常说的破产是狭义上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也就是公司倒闭;而广义上的破产除了破产清算,还包括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和解和重整并非我们所说的破产倒闭。
可见,重整的目的是让企业“重生”,而破产清算则是企业“死亡”以后对其进行最后的分解。不管是重整还是破产清算,企业事实上都已经出现了破产的原因,只是监管机构会针对不同险企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让它重生还是死亡。
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保险“专业人士”说:《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这样的说法从何而来呢?来看看保险公司不会倒闭的“罪魁祸首”:
这是《保险法》里面唯一一条与“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有关的规定。从该条款来看,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因分立、合并而解散,也可以被依法强制撤销而解散(倒闭)。我们不能因为法规里面有“不得解散”四个字就断章取义,认为保险公司不会因解散而倒闭。而该条规定的下一条则明确了保险公司倒闭的另一种情形,破产清算。
结合《企业破产法》第2、第134条和《保险法》第89、第90条,可以得出两条结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破产是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而公司解散,可以是公司股东自行决定公司是否需要解散;或者多家公司合并成一家,一家分解成多家可以解散原公司;甚至公司经营管理遇到困难,股东认为自身利益会受损的时候,也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事实上,由于寿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通常都是数十年,保险法第89条的目的是防止寿险公司股东为了自身利益随意解散公司而损害公众利益或者造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且明确了保险公司被解散(倒闭)的情形,怎么看该条款也没有说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
目前国内
,但破产重整的保险公司却有3家,后文会详细介绍。虽然还没有被宣告破产而倒闭的保险公司,但却发生过一例因
:
一家2004年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的民营保险公司,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2月底拿到保监会正式开业批文。开业之初,国信人寿一举在工商银行的银行保险渠道划分中拿下93家网点,甚至超越了中国人寿、平安等大型保险公司。但随即就发生了总经理严峰与股东方产生分歧出走,保监会调查发现国信人寿有资本金出逃等违规问题,2006年6月底就责令国信自行解散并最终注销了其主体资格。开业验收后尚未签发一张保单,仅4个月就偃旗息鼓,国信人寿因此也成为了最为“短寿”的保险公司。
谁说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
当保险公司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且丧失清偿能力就可能面临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偿付能力始终是监管的最重要指标,保险公司每收到一笔保费就会成为它未来的负债,兑现到期债务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监管机构为保险公司划的红线。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100%时,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全部资产已经不足以兑现全部的到期债务。而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出现经营困难时,保险公司就会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
当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100%,被列为“偿付能力不足类”的公司后,银保监会就将对保险公司采取措施:
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银保监采取的措施总结起来四个字:开源节流。给保险公司注资是最直接有效的措施,然后就是各种限制以降低费用成本和投资风险。如果在采取了所有前7条措施都无法扭转局势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者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保监将对其实行接管,接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如果在接管期间内,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保险公司恢复了正常经营能力,就会终止接管;反之,则对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到目前为止,国内有已经4家保险公司被接管,其中3家都是因偿付能力问题导致破产原因出现而被监管机构接管。它们分别是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保险业恢复18 年来首例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被接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本金问题,即资本金严重不足,其注册资本为6.8 亿,实际到位不足1 亿;二是违规经营,即存在异地展业的问题。
1998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宣布接管工作已经完成。经中国人民银行验收合格,并自1998年9月1日起,接管组将一切权力移交给重组后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接管组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由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会,董事会选举了4 人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因原董事长关国亮挪用公司资金130亿,
2006年,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挪用巨额公司资金的事件浮出水面。当时保监会调查称,关国亮8年间共挪用公司资金130亿元,但在后续的庭审中,检方只指控关国亮涉嫌职务侵占300万元,挪用资金2.6亿元;
2007年,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先后购买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格林岛投资有限公司等所持的新华人寿股权,接手价格为5.99元/股,持股数约为4.6亿股,占新华人寿股权的38.815%,位居第一大股东;
2009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宣布,将把新华人寿38.815%的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此次交易中,新华人寿每股8.7元,比保险保障基金接手时的每股5.99元,高出了2.71 元,整个交易对价约为40亿元。以此计算,保险保障基金在本次交易中盈利12.5 亿元。
因公司
2006年,经历了高速扩张的中华联合出现巨额亏损,资不抵债,主要原因在于内部管理不善,业务跑马圈地。
2007年中华联合保险巨额亏损达64亿元,并从此开启了漫长的引资过程。尽管先后有法国安盛等方面表示有意介入,但最终都不了了之。
2009年,在市场化重组无果的情况下,保险保障基金临危受命,采取渐进式管理救助措施。同年5月,新疆兵团将其所持有的61%中华联合的股权交由保监会托管,保监会开始介入中华联合保险。
2011年12月,保监会宣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并控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持有约8.6亿股,持股比例为57.43%。
2012年3月,保险保障基金再度斥巨资增持中华联合财险股权。据保监会公告,中华联合财险的增资扩股请求被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此前的15亿元变为75亿元。其中,高达60亿元增资的主角,只有保险保障基金一个。
在增资完成后,保险保障基金持股比例也由此前的57.43%变为91.49%,而第二大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仅持有2%的股权,保险保障基金成为单一大股东。
2016年,保监会批复同意保险保障基金将所持的30亿股股份转让给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亿股股份转让给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10亿股股份转让给富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障基金60亿股股份正式溢价退出。
2017年11月16日,保险保障基金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开挂牌,拟以16.82亿元的挂牌价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剩余中华联合保险5.6335%股权。随后,富邦人寿受让了这部分股权,该救助案就此画上句号。
因原董事长涉嫌经济犯罪,
2018年2月23日,原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接管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2018年3月12日,安邦保险集团法定代表人变更,由吴小晖变更为安邦接管组组长何肖锋。
2018年4月4日,安邦保险集团引入保险保障基金注资608.04亿元,注册资本维持619亿元不变,并启动战略投资者遴选工作。
2018年5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其股东变更为3家: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持股1.2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股0.55%)、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8.23%)。
2019年2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对安邦保险集团接管期限延长一年,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
2019年4月16日,安邦保险集团公告,拟减少注册资本203.6亿元,注册资本将由619亿元变更为415.4亿元。
2019年6月12日,安邦保险集团工商信息中的注册资本变更,由619亿元变为415.4亿元,减少203.6亿元。
2019年6月25日,大家保险集团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3.6亿元,股东结构与安邦集团一致: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持股1.2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股0.55%)、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8.23%)。
以上四家保险公司都经历过被监管机构接管的过程。除了永安其它三家都在接管期内通过股权重组重塑了公司治理,推动公司平稳过渡实现正常经营。它们实际上都曾经破产,只是通过破产重整制度重获了新生。
新华保险、中华联合和安邦集团,它们“死而复生”的过程何其相似。首先是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严重问题;接着保监会接管保险公司;然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注入大量资金持有保险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最大股东;最后在完成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恢复公司正常经营,并选好了优质接盘侠以后,出售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保险保障基金正式退出。
在这三件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的案例中,都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参与者——
。这是何方神圣,能在如此体量的保险公司经营遇到严重问题,出现破产原因时力挽狂澜,完成对保险公司的重整使它们得以重生?下一期,我们将揭开保险保障基金的神秘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