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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经过本人同意土地就确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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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后,村集体没经本人同意,能重新确权吗?-免费法律咨询-华律网(66law.cn)

农村土地确权后,村集体没经本人同意,能重新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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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不能的,要看合同相关条款,具体可以预约来所面谈,我所是河北省唯一一家大型专业土地房产法务律所,专业解决土地房产法律问题。

回复于 2019.11.23 09:15

帮助人数:99069

你好

1由于该地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以,你叔叔死后就不存在继承经营权的问题,你叔叔死后,该地应当由村委会收回,或重新发包。

2,由于你家已迁至城市,并非你叔叔所在村的村民,所以,你爸爸更无权取得该地的经营权,所以,你的“后来我叔过世,土地自然归我爸所有。”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3,建议你去村委会查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看当时该地的权属到底归谁,目前一般以此登记为准。如果当时确实登记在你叔叔名下,你叔叔的继承人可以要回该地的经有权,否则,无法支持你的主张。

如有帮助请采纳!!

回复于 2020.05.08 19:29

你兄弟不应该来分。首先这个宅基地已经确权给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你已经取得该宅基地的物权。物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同时你们以前的协议约定中的旧房子不包括宅基地和产权是不合法的约定,属于无效的。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您好,原则上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因此可以参照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来补偿,补偿不合理,建议不要签字

最近这几年,有很多在议论农村土地确权的话题,由此可以看来,大家对土地确权还是比较关注的。土地论坛也一直高度关注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希望能帮助农民了解到更多的土地知识,减少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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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土地确权进行农村土地确权有何必要性基本方法有哪些通过下文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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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确权给了别人,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咨询时间:2019-08-11 05:53:19

房地产

位回答

高级合伙人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

、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现在的土地确权,只是对原

经营权的法律确认及颁发经营权证,对于

的期限仍按原承包

约定的期限执行。《

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解答于:2019-08-11 06:06:25

高级合伙人

  农村土地确权目前不是终身制的,土地确权后一般不会变地,起始时间以颁发承包土地确权证书时间为准,到期时限,暂统一填写为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其“长久”到底是多久,是《承包法》规定的30年,还是更长时间?多年来,农民一直希望予以明确,但此次《意见》仍未明确,这就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为期限的长短必定会引发农户对“到户到地”的不同期待。承包期限越长,农民对承包地的面积、质量、区位的要求越多、矛盾越多、难度越大;期限越短则矛盾少、难度小。笔者认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承包法》为依归,即以《承包法》实施的2003年1月1日为起点,30年不变。30年到期以后,“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已进入后期阶段,人们自有解决土地制度的智慧。

解答于:2019-08-11 06:10:12

位律师在线

房地产相关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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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12:06:08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

2019-12-14 08:22:17

1.如果是承包地,确权与继承没有关系,因为承包地承包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是个人财产,也就不是遗产,不能适用《继承法》。承包地确权后,承包人死亡,只能由同

2019-09-23 05:32:52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

2019-09-21 14:46:35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公有的,也就是说土地归国家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农村里面土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所有,集体内的村民可以建房居住或者种植农作物等等,有的时候,村民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土地纠纷,那么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如何解决?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所有权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一系列权利的确认或者确定。为了更好进行土地确权我国出台了一些新政策。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什么是土地确权,2022土地确权新政策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土地管理

2013年1月31日国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很多农民就不是很理解了这一政策,土地是一辈辈传下来的,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了,那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的登记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对农民来说来哪些确切的便利之举呢?请往下看。

土地政策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土地确权后去哪里更改?土地确权后更改要什么材料?法律快车法律视频频道为您讲解土地确权后去哪里更改、土地确权后更改要什么材料等相关问题,并提供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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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没有经过确权人的同意,能私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吗?-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咨询时间:2019-05-11 16:02:34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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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土地确权意义: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解答于:2019-05-11 17:01:38

高级合伙人

土地确权后不能进行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后也不能自由买卖,不过确土地确权后承包权可以继承。   1、中国的农村土地一直以来都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也只会确权给村里,不会出现私有土地。个人只能拥有承包权。   2、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要买卖只能国家征用,然后国家出让使用权。国家征用土地是有规划的,要保持一个耕地的红线,不是让他征用就征用。所以说,理论上农村集体土地就是不能转让的。   3、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不果如果子女不在村里落户,那么是否允许子女承包还得村里讨论同意才行。如果你在承包土地上有大量的投入,那么如果村里收回是要给补偿的。   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清晰产权,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可以流转的,但你要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那是不可以的。如果宅基地可以卖给社会上任何人,那就是商品房,这个土地的性质就变了。小产权房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不符合规划,跟所有权没有关系。  

解答于:2019-05-11 17:06:14

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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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08:08:07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

2020-02-06 15:29:49

房屋确权登记的办理程序: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

2019-07-24 06:18:08

农村土地确权目前不是终身制的,土地确权后一般不会变地,起始时间以颁发承包土地确权证书时间为准,到期时限,暂统一填写为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2019-08-11 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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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

  虽然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也不可以当做财产继承,但是需要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这样才可以更好的进行管理,因为现在规定农民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土地所有权

  在农村由于经济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所以说还是有很多的不被承认的房产类型的存在,对于这些房产国家是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权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时间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产权争议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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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近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就相关政策要点,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意见》。 

    在60号文件的基础上,《意见》集中解决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急需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措施等问题。《意见》起草过程中,经反复商讨研究,吸收采纳了法学界及实践层面专家、学者的合理化建议,征求了财政部、农业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多部门意见,在充分修改完善基础上,最终形成《意见》。

    部地籍司负责人指出,鉴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十分复杂,通过一个《意见》解决所有问题不现实,《意见》定位在“面上推进工作、点上留有余地”。《意见》主要就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明确政策措施,把一些更具体的局部地区的问题留给地方解决,允许地方细化政策。同时,目前解决的主要是研究得比较成熟、看得比较准的问题,对一时还看不准的,留待下一步解决。

    

    《意见》首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即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部地籍司负责人对“全覆盖”原则,作了着重强调。他说,由于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他认为,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在内的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包括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60号文明确强调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坚持全覆盖的原则,《意见》也重申了这一原则。

   

    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对这个地方反映强烈的问题,《意见》依据法律和中发〔2010〕1号文件,没有作出“一刀切”规定,而是遵循了“是谁的就发给谁”的原则。

    部地籍司负责人解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发〔2010〕1号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土地权利归属的确认而不是调整。任何“一刀切”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到村或到组的做法,都是与法律政策不相符的。考虑到历史原因、村民小组机构不健全等现实情况,《意见》规定以中央1号文件“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则要求,同时允许对于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给地方留了空间。

    

    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这是《意见》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

    《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对于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60号文件明确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进行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此,《意见》对“合村并组”、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土地整治以及“撤村建居”等工作涉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依据实事求是原则分类作出规定。

    以“撤村建居”为例,部地籍司负责人解释,现实中,“撤村建居”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十分复杂。有的“撤村建居”后,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有的一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一部分仍为农村居民;有的“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有的一部分土地征收为国有,其余部分没有征收,仍然保留集体土地权属性质。按照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撤村建居”的情况,须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如果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其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鉴于此,《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他表示,关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如何经过依法征收的程序转为国有,是一个重大的法律政策问题,还须留待有关方面下一步研究解决。

    对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意见》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之所以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主要是考虑这几种宅基地权利特殊,以同今后相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做好衔接。  

土地确权为什么不落实国家政策?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润儿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领导留言板 - 人民网

承包期内的土地没有经过县乡村三级备案可以确权给其他村民吗?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我们是宁夏吴忠市盐池县花马池镇长城村深井组村民。我们家承包期内的土地,没有经过我们本人的同意,也没有经过县乡村三级备案,就把我们承包期内的土地确权给了其他村民,两年来我们多次找村级领导、花马池镇政府领导,并多人给县委书记邮箱写信反映土地确权问题,都没有给我明确的答复,领导之间互相推诿责任。这样的父母官,我们老百姓还能相信吗?恳请予以解决,谢谢。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经查,关于您反映土地确权为什么没有落实国家政策的问题。依据自治区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先后出台了《关于盐池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14〕8号)、《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中出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盐农土确办发〔2014〕11号)、《盐池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45号)及《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补充政策意见的通知》(盐农土确办发〔2015〕3号)等文件,为妥善处理经营权属矛盾纠纷提供了重要依据,使村委会发包土地时,真正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关于您反映承包期内的土地没有经过县乡村三级备案可以确权给其他农户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8年10月26日中共盐池县委、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规定》(盐党发〔1998〕43号)文件精神,为解决人地矛盾纠纷,可以“大稳定,小调整”,前提必须是“稳定”。由于相关文件没有废除,有条件的部分农村一直沿用“三、五年一调整”的政策;由于调整年份不一,各村民小组届时自动调整,都没有进行报备登记。经核实,花马池镇长城村深井村民小组在1999年进行二轮土地承包,2000年扬黄异地移民开发工程涉及深井村民小组,将原有村组界限打破,深井村民小组组织群众对开发的扬黄耕地重新进行分配。依据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政策,深井村民小组每五年一调整,但东组扬黄耕地始终未调。本次土地确权时,深井组共有250户,确权的237户,没有确权签字的13户。本次土地确权时,长城村委会依法依规依民,符合土地发包程序及原则;但也存在矛盾纠纷多、对土地确权宣传不到位等问题。下一步,我镇将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邀请县农经站专业人员开展土地政策法规宣讲,让群众更加理解土地确权政策规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对此回复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盐池县花马池镇人民政府联系(联系电话:0953-6012362)。

邮箱:leader@peopl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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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确权意味着什么 - 法律快车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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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也是农村发展的基础,进行农作才能获得收获,对于农村人来说,房屋的话,一般都是建设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面的,那么房屋土地确权意味着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国房屋的确权一般是指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确权意味着: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房屋漏水如果是在保修期内,应该是由开发商负责,超过了保质期,业主要看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该内容的约束,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018年是农村土地确权最后一年,现在国家对农村土地资源管控越来越严格,在土地确权之后,将会对每户农村农民实行发放土地产权证,房屋产权证,这些产权证将和城市商品房产权证拥有同样独立产权,农民可以利用这些产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土地确权意味着什么的相关知识,我国房屋的确权一般是指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确权字面意思就是土地所属权利的确认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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