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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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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怎样复核死刑案件? - 知乎

八年来最高法院怎样复核死刑案件,死刑数字如何得到控制,152份死刑复核裁定书提供了难得的样本。南方周末记者还采访了多位接近最高法院的法官、学者和律师,尝试作出解答。

据接近最高法院的学者和法官介绍,2007年后,全国每年的死刑数字减少可能超过三分之一,有些地方减少了近半。

一位刑法学者说,李昌奎案引起的死刑数字反弹, “费了很大力气才纠正过来。”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以后,中国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程序就完全改变了。业内人士普遍估计,现在每年的死刑人数已经大幅削减。

一位接近法院系统的学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就他和最高法院及地方高级法院一些相关人士的接触了解,“和2007年以前相比,全国(每年)的(死刑)数字减少可能超过三分之一,有些地方(减少了)将近一半。”

7月,一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过的高级法官也在一次学术讲座中透露,近年来数字稳中趋降,“已经达到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历史最高点的十分之一”。

不挂牌的“死刑复核大楼”

北京东城区明城墙遗址公园墩台往南400米,北花市大街9号,一座十多层的建筑,就是最高法院的第二办公区,俗称“死刑复核大楼”。大楼有武警站岗,不挂牌,进院需安检。

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由两个增为五个,全部移到了这里。法官们的主要工作,从原来的调研、研究统一裁判规则、对下指导等,变成了办案——死刑复核。

各省的死刑判决都要上报最高法院,经立案庭形式审查后,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到各个刑庭。庭内有内勤负责案件的流转登记,在庭长的安排下将案件分到“大合议庭”——审判庭下为日常管理而设的一级准行政单位,再产生办案子的合议庭。

据一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绍,五个刑庭中,刑二庭人数最少,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内勤人员在内,约50人。其它四庭每庭约70人,但案件数量也要多得多。

五个庭的管辖范围,采取地域和类型相结合的原则。

刑一、三、四、五庭的死刑复核案件,基本按照省份分配到“大合议庭”中。一般每个省对应一个“大合议庭”,案件较多的省份对应两个。更特殊的,如因毒品犯罪多发导致死刑案件众多的云南省,可能就需要三到四个“大合议庭”做死刑复核。

刑二庭主要按照类型管辖,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职务犯罪、军事犯罪、涉港澳台和涉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以及新疆的案件。一般每类犯罪对应一到两个“大合议庭”。

一位接近该庭的人士介绍,由于近年来暴恐案件增多,加上十八大以后重大职务犯罪多发,2014年开始,原本归刑二庭专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被分配到了其他四个庭,内部专事职务犯罪的“大合议庭”,也由一个增加到了三个。

这位人士解释,今年上半年,部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已有十多个进入了司法程序,全年可能超过二十个。过去每年也就八个左右。根据惯例,这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最高法院就要全程参与。

低级错误时有发现

办案的合议庭由包括审判长在内的三名法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承办人。

承办人是整个死刑复核过程中投入精力最多的一位,也最为重要。当前制度下,他们的主要的工作方式是阅卷。人命关天,阅卷通常特别细致。

“工作压力很大,加班是常态。也有特别不上道的,但是极少。”一位在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工作过的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拿到案子,承办人要把所有的案卷都看一遍,发现问题的,要给原审法院或公安机关发函,要求补查并作出说明,必要时自己也要亲自去查——有时对方不配合,明明存在的证据说查不到,也怕下面造假。

虽然报送到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大多数都已经过了两审,低级错误依然时有发生。南方周末记者在不同场合听过多位最高法院法官吐槽:有的现场勘验笔录上的物证提取时间居然比送检的时间还晚;还有的提取时记录是一件蓝色薄毛衣,送检时写的是黑色夹克衫。

“可能真的是笔误,但你得自己去看。”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鉴定室有物证送检登记表,一般是最原始的,但不附卷送过来,血样的图谱表是机器自动生成结果,也没法作假(除非放进去的取样有问题)。

最高法院某刑庭领导在中国法学会一次交流时曾介绍,2013年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需要进行证据补查的达到了39%。

有的案件,补查后依然存在疑点,办案机关提供的说明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那么案件就有可能不核准,被告人也就因此暂时保住性命。

按照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法官们除了阅卷和调查,还要提讯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提讯可以当面,也可通过视频。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如果阅卷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较多,他都要出差,当面提讯。只有案件比较清楚时才视频提讯。但为了避免给当地增加接待负担,无论补查还是提讯,都尽量少去。

“下面法院也都很忙。以前不怎么见最高法院法官,下去还比较新鲜。现在去多了,都烦。所以我们也是能不去就不去,都是凑几个案子去一趟。”这位法官说。

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下去调查或提讯被告人,有时候越问问题越多,“一个十几本卷的简单的案子,后来可能也会变得非常复杂,所以我们的工作量非常大,想起来就特别后怕,怎么存在那么多问题。”

听取律师意见的前提是有律师。但死刑案件被告人很多来自社会底层,复核阶段都没自行聘请律师。据前述某刑庭领导介绍,最高法院正在起草《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谁定生死

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承办人需要写出详细的审查报告。包括存在哪些证据瑕疵、哪些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有需要补查的地方,补查的结果如何,是否影响作出核准的判断等。一般每份报告都要一二十页,多的四五十页,甚至两三百页。

根据流程,承办人写完报告后,要将案卷和报告提交给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让他们各自独立阅卷并写作报告,一般给一周时间,案件复杂的也可再延长。如果审判长不是承办人,那么审判长先看,认为报告清楚且符合要求的,再交给另一名合议庭成员。

法官们介绍,三人独立阅卷后,要在书记员的记录下进行讨论,得出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后,报主管庭长或副庭长把关,再报主管副院长通过后就能核准,最后由院长统一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目前,最高法院三位主管的副院长分别是二级大法官李少平、南英和黄尔梅,最后把关统管的是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

但如果主管庭长觉得案件存在疑点,或者合议庭意见分歧很大,就有可能先把案件提交庭内的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合议庭再根据他们的意见重新讨论。

经过上述过程,如果依然有分歧,案件就要提交审判委员会或者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院庭领导和审判长联席会议的角色只是帮忙把关,合议庭和审委会才对案件依法享有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会提交审委会讨论。

一看证据,二看政策

据多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绍,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前者关注犯罪是否构成,后者考虑罪行是否至死。

最高法院在两方面的标准都更严格。不予核准的压力,也促使地方法院调整适应,一些不符合标准的案子,不再判处死刑。

一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过的高级法官介绍,死刑核准权刚收回的几年,不核准率相对较高,大约15%,现在不足10%。2007年,死刑缓期执行数字首次超过死刑立即执行。

法官们说,最高法院对证据问题非常坚持,绝不会屈从于各种压力就判处或核准一个可能无罪的人死刑。最典型的就是福建念斌投毒案,他在一个月前被宣告无罪。此前他曾四次被判死刑,多亏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一直没有核准。

2007年和2010年,最高法院还两次联合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下发文件,对死刑案件的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涉及命案的,要求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多位法官介绍,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慢慢形成了一些量刑原则,很多都强调了控制和慎用死刑。例如: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共同犯罪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最多判处一人死刑;只杀一人并自首的,一般不判死刑。

对于因生活琐事、邻里矛盾、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也很谨慎。它们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只针对特定人引发,具有偶发性,其主观恶性、再犯可能等,都和一般的恶性暴力犯罪有明显差异,有些案件的发生,也因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个人到底判不判死刑,有时候这些情节甚至会比自首、立功这样法律上列明了的从轻情节更加重要。”一位法官说。

“不杀”的“准备工作”

法官们介绍,和证据存疑的案件相比,对政策的考虑存在一定弹性。一些案件如果处于两可之间,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就显得非常关键。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就可能保住一命。

“有时候我拿到一个案子,一看有自首。第一反应就是,又得调解了。因为就算你核准了,报上去,领导也会打回来,让你调解,看看能不能少杀一个。所以还不如自己先把工作做了。”一位死刑复核法官说。

调解时间经常是不可预估的,虽然可以依靠原审法院,有时候也要多次出差才能搞定。一些可以不杀的,家属工作一直做不下来,只能拖着不核准,时间长了没办法,或者压力大大,就只能核准。

2010年11月3日,长期遭受家暴的四川下岗女工李彦在争执中将丈夫杀死,碎尸后烹煮。二审判处死刑后,等了近两年,直到今年最高法院才裁定不予核准。理由就是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李彦的主观恶性也就没那么大。

据最高法院刑庭领导一次在中国法学会交流时介绍,审委会讨论后已决定不核准。之所以拖延,与一二审工作不够细有关。碎尸情节不可谓不严重,而家暴因素在一二审中又没有明确长期虐待,只说双方有过争吵厮打。这样一来,被害人家属不认可,多次几百人围堵法院。舆论则多同情和支持李彦。一些妇女团体曾以公开信等方式呼吁最高法院枪下留人。

据上述刑庭领导介绍,后来经过二审法院不断做工作,也时过境迁,被害人方面情绪慢慢平复了,才没核准死刑。

但也有没能保住命的,比如药家鑫。多位最高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事后都在不同场合提到,案件对法院的伤害很大。

“他只有一条人命,而且是非预谋犯罪。一个大学生,心智还不太成熟,撞了人以后失去控制。而且,他是在警方完全没有掌握到线索的情况下,由父母带着来自首的,可以算得上大义灭亲。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可以不杀的。但没办法,舆论太厉害了,还是杀了。以后碰到类似案子,判起来会很被动。但杀了以后,很多人又开始同情他。”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说。

死刑罪名还能减多少

不少法学专家认为,最高法院已经付出了充分的努力,但中国对死刑数量的控制与学界的期待及国际标准还有明显差距。立法和社会舆论也须给予支持,否则法院抗压能力有限。

据多位接近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学者介绍,李昌奎案后,死刑复核就一度开了倒车。李昌奎强奸杀人,又杀死被害人三岁的弟弟,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应判处死刑。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却判了死缓,后在舆论压力下改判死刑。结果一段时间内,法院因为害怕遭遇类似批评,一些本来可以不杀的都杀了。死刑数字也一度出现反弹。“这个势头,费了很大力气才纠正过来。”一位接近最高法院的刑法学者说。

立法的支持近期有望取得进展。多位专家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刑法修正案(九)很可能在今年底或2015年初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届时,继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削减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后,经济犯罪有望完全废除死刑。

目前中国刑法的死刑罪名总数仍有55个,超过一半的都是国际上一般不适用死刑的非暴力犯罪。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职务犯罪以外的其它非暴力犯罪,刑法修正案(九)都将作一定幅度的削减。“立法机关的态度很积极,很可能会有显著的变化,超出很多人的预期,不止限于经济犯罪。”

赵秉志认为,立法上还应明确慎用的导向。比如,可判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应明确首先考虑适用死缓;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标准也应予以明确。“这样才能推动观念的变化,制度的变革才有基础。否则只是司法机关慎用死刑,不仅老百姓不容易理解,有的地方领导也不理解。”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原本一边倒的社会舆论有过反思。一位死刑复核法官也介绍,像西方国家那样,被害人家属主动向法院求情不判死刑的例子其实已经出现好几个了,“说明经过这些年的调解、判决和宣传,老百姓们的观念也发生了些变化。舆论多元了,不像以前,谁为被告人说两句话都会变成众矢之的”。

生死判官们的体会最直接——杀人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时还会导致仇恨向下一代蔓延。“像云南的毒品案件,有些是一家人共同作案,数量又非常大,按照法律可以都杀的,但我们一般至少留一个。否则他们的亲人朋友会觉得你太绝情,斩尽杀绝,反而影响稳定。”一位法官说。

另一位法官则用诗词表达了类似情感:“杀以止杀非所愿,刑期无刑是目的。盼何日,神州尽舜尧,我辈歇。”

最高法8年复核152个死刑案 减少超1/3死刑人数-搜狐新闻

  生命永为天地间最贵,所以我们持续关注死刑议题。我们既看到民智已逐步开启,也看到观念冲突依然激烈。对于死刑政策的正确把握,直接关涉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方向。

  八年来最高法院怎样复核死刑案件,死刑数字如何得到控制,152份死刑复核裁定书提供了难得的样本。南方周末记者还采访了多位接近最高法院的法官、学者和律师,尝试作出解答。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以后,中国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程序就完全改变了。业内人士普遍估计,现在每年的死刑人数已经大幅削减。

  一位接近法院系统的学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就他和最高法院及地方高级法院一些相关人士的接触了解,“和2007年以前相比,全国(每年)的(死刑)数字减少可能超过三分之一,有些地方(减少了)将近一半。”

  7月,一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过的高级法官也在一次学术讲座中透露,近年来数字稳中趋降,“已经达到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历史最高点的十分之一”。

 

  北京东城区明城墙遗址公园墩台往南400米,北花市大街9号,一座十多层的建筑,就是最高法院的第二办公区,俗称“死刑复核大楼”。大楼有武警站岗,不挂牌,进院需安检。

  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由两个增为五个,全部移到了这里。法官们的主要工作,从原来的调研、研究统一裁判规则、对下指导等,变成了办案―死刑复核。

  各省的死刑判决都要上报最高法院,经立案庭形式审查后,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到各个刑庭。庭内有内勤负责案件的流转登记,在庭长的安排下将案件分到“大合议庭”―审判庭下为日常管理而设的一级准行政单位,再产生办案子的合议庭。

  据一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绍,五个刑庭中,刑二庭人数最少,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内勤人员在内,约50人。其它四庭每庭约70人,但案件数量也要多得多。

  五个庭的管辖范围,采取地域和类型相结合的原则。

  刑一、三、四、五庭的死刑复核案件,基本按照省份分配到“大合议庭”中。一般每个省对应一个“大合议庭”,案件较多的省份对应两个。更特殊的,如因毒品犯罪多发导致死刑案件众多的云南省,可能就需要三到四个“大合议庭”做死刑复核。

  刑二庭主要按照类型管辖,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职务犯罪、军事犯罪、涉港澳台和涉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以及新疆的案件。一般每类犯罪对应一到两个“大合议庭”。

  一位接近该庭的人士介绍,由于近年来暴恐案件增多,加上十八大以后重大职务犯罪多发,2014年开始,原本归刑二庭专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被分配到了其他四个庭,内部专事职务犯罪的“大合议庭”,也由一个增加到了三个。

  这位人士解释,今年上半年,部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已有十多个进入了司法程序,全年可能超过二十个。过去每年也就八个左右。根据惯例,这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最高法院就要全程参与。

  办案的合议庭由包括审判长在内的三名法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承办人。

  承办人是整个死刑复核过程中投入精力最多的一位,也最为重要。当前制度下,他们的主要的工作方式是阅卷。人命关天,阅卷通常特别细致。

  “工作压力很大,加班是常态。也有特别不上道的,但是极少。”一位在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工作过的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拿到案子,承办人要把所有的案卷都看一遍,发现问题的,要给原审法院或公安机关发函,要求补查并作出说明,必要时自己也要亲自去查―有时对方不配合,明明存在的证据说查不到,也怕下面造假。

  虽然报送到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大多数都已经过了两审,低级错误依然时有发生。南方周末记者在不同场合听过多位最高法院法官吐槽:有的现场勘验笔录上的物证提取时间居然比送检的时间还晚;还有的提取时记录是一件蓝色薄毛衣,送检时写的是黑色夹克衫。

  “可能真的是笔误,但你得自己去看。”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鉴定室有物证送检登记表,一般是最原始的,但不附卷送过来,血样的图谱表是机器自动生成结果,也没法作假(除非放进去的取样有问题)。

  最高法院某刑庭领导在中国法学会一次交流时曾介绍,2013年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需要进行证据补查的达到了39%。

  有的案件,补查后依然存在疑点,办案机关提供的说明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那么案件就有可能不核准,被告人也就因此暂时保住性命。

  按照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法官们除了阅卷和调查,还要提讯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提讯可以当面,也可通过视频。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如果阅卷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较多,他都要出差,当面提讯。只有案件比较清楚时才视频提讯。但为了避免给当地增加接待负担,无论补查还是提讯,都尽量少去。

  “下面法院也都很忙。以前不怎么见最高法院法官,下去还比较新鲜。现在去多了,都烦。所以我们也是能不去就不去,都是凑几个案子去一趟。”这位法官说。

  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下去调查或提讯被告人,有时候越问问题越多,“一个十几本卷的简单的案子,后来可能也会变得非常复杂,所以我们的工作量非常大,想起来就特别后怕,怎么存在那么多问题。”

  听取律师意见的前提是有律师。但死刑案件被告人很多来自社会底层,复核阶段都没自行聘请律师。据前述某刑庭领导介绍,最高法院正在起草《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承办人需要写出详细的审查报告。包括存在哪些证据瑕疵、哪些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有需要补查的地方,补查的结果如何,是否影响作出核准的判断等。一般每份报告都要一二十页,多的四五十页,甚至两三百页。

  根据流程,承办人写完报告后,要将案卷和报告提交给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让他们各自独立阅卷并写作报告,一般给一周时间,案件复杂的也可再延长。如果审判长不是承办人,那么审判长先看,认为报告清楚且符合要求的,再交给另一名合议庭成员。

  法官们介绍,三人独立阅卷后,要在书记员的记录下进行讨论,得出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后,报主管庭长或副庭长把关,再报主管副院长通过后就能核准,最后由院长统一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目前,最高法院三位主管的副院长分别是二级大法官李少平、南英和黄尔梅,最后把关统管的是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

  但如果主管庭长觉得案件存在疑点,或者合议庭意见分歧很大,就有可能先把案件提交庭内的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合议庭再根据他们的意见重新讨论。

  经过上述过程,如果依然有分歧,案件就要提交审判委员会或者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院庭领导和审判长联席会议的角色只是帮忙把关,合议庭和审委会才对案件依法享有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会提交审委会讨论。

  据多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绍,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前者关注犯罪是否构成,后者考虑罪行是否至死。

  最高法院在两方面的标准都更严格。不予核准的压力,也促使地方法院调整适应,一些不符合标准的案子,不再判处死刑。

  一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过的高级法官介绍,死刑核准权刚收回的几年,不核准率相对较高,大约15%,现在不足10%。2007年,死刑缓期执行数字首次超过死刑立即执行。

  法官们说,最高法院对证据问题非常坚持,绝不会屈从于各种压力就判处或核准一个可能无罪的人死刑。最典型的就是福建念斌投毒案,他在一个月前被宣告无罪。此前他曾四次被判死刑,多亏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一直没有核准。

  2007年和2010年,最高法院还两次联合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下发文件,对死刑案件的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涉及命案的,要求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多位法官介绍,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慢慢形成了一些量刑原则,很多都强调了控制和慎用死刑。例如: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共同犯罪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最多判处一人死刑;只杀一人并自首的,一般不判死刑。

  对于因生活琐事、邻里矛盾、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也很谨慎。它们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只针对特定人引发,具有偶发性,其主观恶性、再犯可能等,都和一般的恶性暴力犯罪有明显差异,有些案件的发生,也因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个人到底判不判死刑,有时候这些情节甚至会比自首、立功这样法律上列明了的从轻情节更加重要。”一位法官说。

  法官们介绍,和证据存疑的案件相比,对政策的考虑存在一定弹性。一些案件如果处于两可之间,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就显得非常关键。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就可能保住一命。

  “有时候我拿到一个案子,一看有自首。第一反应就是,又得调解了。因为就算你核准了,报上去,领导也会打回来,让你调解,看看能不能少杀一个。所以还不如自己先把工作做了。”一位死刑复核法官说。

  调解时间经常是不可预估的,虽然可以依靠原审法院,有时候也要多次出差才能搞定。一些可以不杀的,家属工作一直做不下来,只能拖着不核准,时间长了没办法,或者压力大大,就只能核准。

  2010年11月3日,长期遭受家暴的四川下岗女工李彦在争执中将丈夫杀死,碎尸后烹煮。二审判处死刑后,等了近两年,直到今年最高法院才裁定不予核准。理由就是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李彦的主观恶性也就没那么大。

  据最高法院刑庭领导一次在中国法学会交流时介绍,审委会讨论后已决定不核准。之所以拖延,与一二审工作不够细有关。碎尸情节不可谓不严重,而家暴因素在一二审中又没有明确长期虐待,只说双方有过争吵厮打。这样一来,被害人家属不认可,多次几百人围堵法院。舆论则多同情和支持李彦。一些妇女团体曾以公开信等方式呼吁最高法院枪下留人。

  据上述刑庭领导介绍,后来经过二审法院不断做工作,也时过境迁,被害人方面情绪慢慢平复了,才没核准死刑。

  但也有没能保住命的,比如药家鑫。多位最高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事后都在不同场合提到,案件对法院的伤害很大。

  “他只有一条人命,而且是非预谋犯罪。一个大学生,心智还不太成熟,撞了人以后失去控制。而且,他是在警方完全没有掌握到线索的情况下,由父母带着来自首的,可以算得上大义灭亲。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可以不杀的。但没办法,舆论太厉害了,还是杀了。以后碰到类似案子,判起来会很被动。但杀了以后,很多人又开始同情他。”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说。

  不少法学专家认为,最高法院已经付出了充分的努力,但中国对死刑数量的控制与学界的期待及国际标准还有明显差距。立法和社会舆论也须给予支持,否则法院抗压能力有限。

  据多位接近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学者介绍,李昌奎案后,死刑复核就一度开了倒车。李昌奎强奸杀人,又杀死被害人三岁的弟弟,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应判处死刑。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却判了死缓,后在舆论压力下改判死刑。结果一段时间内,法院因为害怕遭遇类似批评,一些本来可以不杀的都杀了。死刑数字也一度出现反弹。“这个势头,费了很大力气才纠正过来。”一位接近最高法院的刑法学者说。

  立法的支持近期有望取得进展。多位专家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刑法修正案(九)很可能在今年底或2015年初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届时,继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削减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后,经济犯罪有望完全废除死刑。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职务犯罪以外的其它非暴力犯罪,刑法修正案(九)都将作一定幅度的削减。“立法机关的态度很积极,很可能会有显著的变化,超出很多人的预期,不止限于经济犯罪。”

  赵秉志认为,立法上还应明确慎用的导向。比如,可判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应明确首先考虑适用死缓;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标准也应予以明确。“这样才能推动观念的变化,制度的变革才有基础。否则只是司法机关慎用死刑,不仅老百姓不容易理解,有的地方领导也不理解。”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原本一边倒的社会舆论有过反思。一位死刑复核法官也介绍,像西方国家那样,被害人家属主动向法院求情不判死刑的例子其实已经出现好几个了,“说明经过这些年的调解、判决和宣传,老百姓们的观念也发生了些变化。舆论多元了,不像以前,谁为被告人说两句话都会变成众矢之的”。

  生死判官们的体会最直接―杀人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时还会导致仇恨向下一代蔓延。“像云南的毒品案件,有些是一家人共同作案,数量又非常大,按照法律可以都杀的,但我们一般至少留一个。否则他们的亲人朋友会觉得你太绝情,斩尽杀绝,反而影响稳定。”一位法官说。

  另一位法官则用诗词表达了类似情感:“杀以止杀非所愿,刑期无刑是目的。盼何日,神州尽舜尧,我辈歇。”

  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死刑核准权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新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在1954年9月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至文化大革命前,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该法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到21世纪之间下放与收回几经波折。

  2006年10月26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这一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国人哪来这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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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辩护技巧 - 知乎

 笔者作为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有幸受邀参加了中国法学会举办的《死刑复核案例评析与死刑辩护高级培训班》,聆听了最高法院刑事庭几位庭长与赵秉志等老师的讲座,受益颇深,不敢独享,这里谈一些学习体会。

  首先,最高法院五个死刑复核庭的管辖范围及分工。最高法院五个庭除刑二庭外,分别按地域管辖确定了一定的范围,比如北京、天津等归刑五庭,东北三省归刑四庭等,另外,根据案件性质,也有一定的分工,比如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由刑一庭管辖,涉黑案件由刑三庭管辖。刑二庭主管职务犯罪、涉外、国家安全等以及新疆地区的死刑复核案件。具体分工大家可以从QQ群35976626(刑事辩护群)共享文件中下载。

  其次,关于毒品犯罪的辩护:按照刑五庭高贵君庭长的说法现在最高法院掌握的毒品犯罪的死刑标准为:按海洛因折算,一般省市1000克以上,广东2000克以上,云南3000克以上,西双版纳地区5000克以上。有可能不核准死刑的辩护情节:

  1.数量不算巨大,有自首、立功情节的;

  2.查获的数量没到死刑标准的(又交代了其他,加到一起达到死刑标准的,属于坦白,可从宽);

  3.查获的毒品含量较低,掺假后才达到死刑标准的;

  4.特情引诱后才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刚达到死刑标准的;

  6.初犯,被查,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分解后刚达到死刑标准,各被告人之间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好区分主从犯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犯罪的,一般可不都判死刑。

  第三,关于赵秉志老师《死刑限制适用的刑法问题》,因为群共享里面已经上传了赵老师的课件PPT,这里就不再赘述。赵老师认为适用死刑的标准有3个:

  1.后果非常严重;

  2.主观恶性极大;

  3.人身危险性极大。

  需要赵老师联系方式的可以私聊我联系,这里不方便公开(我QQ号41632369,网名:北京赵荔律师,不需要验证可直接加)。

  第四,刑一庭周峰庭长《从死刑复核看刑事辩护》,因为也有PPT已经上传,这里不再重复。需要强调的是,周庭长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均已查清,均有证据证明;

  2.证明犯罪事实、情节的每一个证据均经查证属实;

  3.证据通过合法手段提取;

  4.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5.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第五,刑二庭裴显鼎庭长《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讲述的是案例,内容比较散,不太好概括,大家还是下载群共享里面的录音,自己来听。这里概括的错案的三种翻案方式: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证据不足。其中最主要原因是刑讯逼供的存在。另外,科学证据的解释不当,比如法医鉴定,尤其是精神疾病鉴定,存在过多的主观因素。要承认科学的局限性。还有媒体的干扰和绑架,这个也不能忽视。还有就是政法委定案,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最后,就是对律师的意见关注不够。

  防范错案要做到四点:一是严格证据适用标准;二是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三是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四是秉持良知。

  第六,孙中伟律师《死刑辩护的机遇与实务》,没有过多的需要解释的,大家主要就是看PPT和听录音,孙律师的PPT做的很详细了。

  第七,耿景仪庭长的《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相关问题》。

  一,案前准备。责任感,法律上,刑法,刑事诉讼法,公检法司会签的法律……

  二,接受委托。不能为两被告辩护,同一律所不同律师可办共犯委托。

  三,证据审查。1.认真审阅案卷全部材料。包括案件管辖,身份确认,年龄存疑,作案时间,精神问题。

  2.不要迷信鉴定结论(意见)。鉴定意见属于间接证据,包括DNA鉴定也是间接证据。审查检材来源是否合法。要看鉴定报告全文。

  3.人赃俱获,不等于犯罪,要仔细审查。

  4.注意一些不易变化的证据。如先供后证的,可信度要大一些。

  四,附带民事调解。不要轻易去找受害人,要征得法院的同意。

  五,死刑复核程序性质。不同于三审。但三种情况可以作出“判决”:一是数罪中有些合适,有些不合适的;二是几个死刑,有些合适,有些不合适的;三是证据认定。

  关于案件是否到了最高法院,只有律师的,可能到二区(北花市大街去接待)。带家属的,要到三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100164)。附记:本人因为一个死刑复核案件,上周刚到位于北花市大街的死刑复核大楼,内勤拒接电话,门口警卫告知,最近都不在这里接待了,只有律师的也不行,统一都到红寺村的信访接待大楼,吃了闭门羹。所以,在大陆,在这个法制改革还在进行的时代,一切都还在变化中,要在实践中摸索经验,赵荔非常希望与各位本文的阅读者成为朋友,共同学习和研究刑事辩护。我文中所提到的内容,课程录音、部分PPT,已经上传到QQ群35976626的群共享文件中。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需要说明的是,下载的内容仅供学习研究,请勿传播。老师们对我们是推心置腹,我们也要保护他们.

死刑复核法官:合法杀人的折磨 - 知乎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挂职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两年

在最高法院的这两年,我把它叫“灵魂之苦”。皮肉也苦,跟灵魂上的煎熬一比真不算什么。一纸死刑命令下去,7天之内对方就变成了一具尸体,真的不一样。

——卢建平

见到卢建平先生时,他正在办公室噼里啪啦地敲打键盘。打印机嗡嗡运转了一会儿后,他拢齐了一小叠纸,微笑着递了过来。一共8张,还温热着,是他担任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的心得。

2012年1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卢建平为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挂职两年。8页心得中,他尤其强调最后3页,那是他新近续写的。2000字篇幅中,使用了25次“恨”字,抛出了17个语气强烈的反问。

与《人物》先后两次交谈,地点都在办公室里。一个在他任教的北京师范大学,一个在最高法院中。前一次,他态度亲和,符合一位耐心细致、不失幽默的教师形象。场景切换至最高法院大楼内,他自然而然地进入到“死刑复核法官”的官方角色中,态度威严,言辞谨慎。对某些问题,他点到即止,避免“引发公检法的不和谐”,有时直接拒绝,“你问了不该问的问题”、“红线不能碰”。

他本人经历的“灵魂之苦”正是缘于学者和法官的双重身份。作为法学教授,他脑子里死刑废除论根深蒂固。作为法官,他却不得不一次次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上签字——大多数时候他得写下“核”,“核”就是“杀”。落笔之时,就是死刑执行程序启动之日。他反思自己的工作价值,有时沮丧不已,“我说我这么辛苦,跑这边来干嘛来了?就是为了多杀几个人吗?”

1979年,我16岁时从浙江坐火车到北京上大学,不要说法律是个啥不知道,那两个字我都讲不好。火车邻座一个五十来岁知识分子模样的人纠正了我的发音,说那念“法律(Lǜ)”,不是“法律(Li)”。

那时候哪敢想30多年后我能进入中国司法最核心、最神秘的岗位体验一把。中国几千刑法学者当中,进入司法事务部的多,能来这个岗位的,少之又少。

2008年,我到海淀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整整3年接触繁杂琐碎的司法事务。我觉得这叫“皮肉之苦”。在最高法院的这两年,我把它叫“灵魂之苦”。皮肉也苦,跟灵魂上的煎熬一比真不算什么。一纸死刑命令下去,7天之内对方就变成了一具尸体,真的不一样。

大学最后一年我曾经在检察院实习,我20岁,戴个红袖章在天津杨柳青刑场上监刑。那是1983年的4月28号,严打斗争尚未进入火热阶段,一上午枪毙了28个,7个一排,分4批放倒。

我亲眼看见这些所谓的死囚栽倒在我脚跟前。溅起来的泥浆、血浆、脑浆,沾在了我的裤腿上。死刑犯中枪后垂死挣扎。绳索还捆着,就在草地上爬啊。像我小时候杀青蛙,一刀下去,手脚抽搐、直挺挺地抻着。

对这些死囚来说,在当时以法律之名被枪决,很难,我们在边上看的人,也难。30多年了,我记得清清楚楚。

我是一个死刑废除论者,我曾经开玩笑说,如果进入法院,我肯定全部投反对票,众人皆曰可杀,我一个人反对。真去最高法的时候,我明确地告诉自己,不能做堂吉诃德,不能和风车作战。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我去干这个活,那我得干得跟其他人一样。刑法中仍有55项死刑罪名,有,就得用。

2013年4月10日下午,我第一次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上,写下了核准意见。

我在最高法有一个内外两间的办公室,外间休息,案卷都堆在里间。这是一个贩毒案件。全部案卷仔细看完,我跑到外间沙发上傻乎乎坐了半天,就琢磨,能不能不死。后来又跑到法院外头,一个人在明城墙遗址下踱步。就在那儿想,会不会出错啊,哪些问题、哪些细节上还能留有余地,给他求一条生路?

事实证据、政策把握、未来趋势,我在心里一条一条过,打叉打叉打叉。所有生路都灭掉了。我跑去问其他同事,你们以前怎么弄的。同事说别纠结了,以前跟这个类似的或者比他更轻一点的,都核了。我最后无可奈何地把这字签掉了。

“核”字签下去以后,我晚上做噩梦啊,连着两三天做。被告人从案卷里走出来了,他来找我来了。

案卷中一般都附有死刑犯的照片,大多是彩照。照片很重要,至少对我而言,我要掌管这个人的性命,至少得见他一面吧?他不是个物件,也不是什么虚无缥缈的东西,是个人。

那是一个很阳光的彝族小伙子,英俊,有点儿像郭富城。让我印象最深的,是他的皮肤,古铜色,特别健康。毒品带在身上10分钟之内就被抓了,一过秤1700多克,按照量刑标准他肯定要被杀掉。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他获利最小,风险却最大。我惋惜极了。

我把噩梦跟同事说了,很多人跟我打趣,不排除个别人在嘲笑我啊,那意思一把年纪了,做事情还那么幼稚,那么天真,还做噩梦呢,还有那么多牵肠挂肚的东西。一些人可能会在心里说,有什么撇不开的,像这样的我不知杀了多少了。

我在书里读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最著名的法学家吴经熊的故事。当时他担任上海特区高等法院的院长,是个虔诚的天主教徒。那个时候他不仅要下判决,还得直接签署死刑执行命令。白天签字杀人,晚上去教堂忏悔。还不因为他是法官,这是他的job,不得不干。我虽然没有宗教信仰,但恻隐之心总是有的。那么健康漂亮的肤色,实在不忍心判他死,但有什么办法?这是我的job。

我把自己审的案卷分为两种,红案和白案。贩毒类的属于白案,案卷干净。带血的、杀人的叫红案,尸体腐烂、脑浆涂地的彩色照片都在里面。

复核某个红案让我对自己产生了新的认知。被告人是江西一个电梯维修班的班长。他手里有两条人命,都是未成年少女。一个14岁,放学路上他骑着个电动车,说我给你载一段,骗上了车。再找到孩子时只剩零零碎碎几个尸块。另一个才11岁,放学回家电梯里碰上了他。后来在一个建筑工地把小孩弄死了抛尸。杀人前有没有实施性侵害无法证实,因为找到时没有全尸。案卷中没有小女孩的照片和相貌描述,但我在脑子里重构了这两个少女的生命,如花的岁月,竟然遭遇这样的噩梦。

看了这样的案件,只要是正常人,都会被激起强烈的义愤。主审的合议庭给出了意见,再按程序走到我这儿,说实话我是捺着性子才仔仔细细看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记得当时我写了大概这么几句:被告人某某某,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极大。

我很坚决地把核准意见写下去了。写“核”字时,老实说我内心一点保留都没有,畅快淋漓,出了一口恶气,觉得自己为民除害了。

但当我离开这个办公室,回到学校那个做学问的氛围中,“超我”跑出来指责我了:你不是个学者吗,你不是主张要废除死刑吗,为什么在这个案子上你妥协了,你让步了。借由杀掉一个罪大恶极的人,我的情绪得到了宣泄。这才发现,哦,原来我是个凡人,肉身一个。理论上说废除死刑,与实际操作起来,两码事。

有时候跟最高法的同事私下聊,三杯下肚他们问我到底怎么看他们。我说你们也很平凡,肉体凡胎呗。不给你们看高,觉得你们就是圣人,高人一头,火眼金睛什么的,我说你们也有犯错的时候。有的时候我一个人看材料看了半天,最后也懵了。我不是孙悟空,不是玉皇大帝,不是上帝,怎么才能判断两个相互矛盾的证词之间谁更可信?

我们叫最高法院,所谓“最高”只是体制的安排,审判体系我们处在最后的环节,并不见得我们的智商、能力、道德水平就是最高。如果理解最高,可能我们责任最重,最后一个关卡,应该更加严格谨慎。

人的认识能力,总是受时空条件限制。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心理的、意志的、现在科学没法解释的。我们前两天讨论一个案件。一个人失踪了,尸体怎么都找不到,最后死者姐夫说那个谁谁他托梦给我了,在哪里哪里哪里这个坟墓,形状是什么样子等等。他家人根据这个描述,找到那个地方,挖下去,果然在。

案卷里就这么写的。我们开会讨论到这个托梦,说太离奇了吧。我们互相问,你有没有碰到过,有的人说有,有的人说没有,有的人很信,有的人不信。我们现在怀疑被托梦的这个人。案卷只是一个抽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光这样的抽象分析、武断分析不行,你要把他的嫌疑比较充分地排除掉。所以反过来调查他。时间上、条件上有没有这个可能,有没有杀人动机。

我个人是比较相信的。我相信很多事情人决定一半,天决定一半。我是基于广义相对论,现在还有很多事物我们认识不了啊。认识不了的时候,你不能武断地斥之为迷信、伪科学或者什么。这个人的嫌疑现在还没排除掉,正在做。

核,还是不核?这是所有死刑复核法官面对的终极问题。有时候我们会对被告人有强烈的同情心,尤其是受害人真有过错的。

四川的李彦杀夫案,被告人长期遭受家暴,后来把老公打死,碎尸,煮了。我们内部审理报告里经常会写“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这样的词,真是同情、惋惜这样的人。不能说我们法官就没有同情心,法官也是人啊。很心酸,后来还是核了。

我们国家在新农村建设,经常有一些利益冲突。比如村民权益受损了,迁怒于乡里、村里的几个领导,把这几个都杀了。像这种,辩护律师就会写“是被害人过错”。被害人他有什么过错啊,他只不过执行了某一级政府的决定,往他家跑了两趟,催促了他一下,动员了他一下,结果被告人把这个人当成仇人杀了。

最高法的同事说我是“卧底”,既开玩笑,也当真。毕竟我从身份、志向上都跟他们有一些差别。我坚决主张废除死刑,却要下手签署核准死刑的文件,经常陷入生与死的无限纠结中。我夜里读史书,想看看古代判官是怎么做的。偶然读到《宋史·欧阳修传》,豁然开朗了。欧阳修父亲欧阳观为官时,因为找不到理由放死囚一条生路,不住叹息。妻子问他,死囚还要给他找生路吗?欧阳观说,“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这话一下子点化了我。

对于我主张的完全废除死刑的总目标而言,“求其生”只是一个次优(second best)目标,是一种近乎无奈的选择,但依然是立法存置死刑前提下,通过司法努力限制死刑能达到的最优选择。换成今天的话说,就是要客观全面地收集被告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定罪量刑时,对不利于被告和有利于被告的事实或情节给予全面充分的考虑和评价。一切“求其生”的努力告吹,生的希望一一破灭后,才迫不得已使用死刑。“求其生而不得”,死刑方能成为“例外”的刑罚。

这几年我们经常要做一项工作,就是评估案件风险,看是否有和解、调解的可能。

死刑复核的主审法官会直接下去调解,这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跟被害人家属、当地政府、政法委、公安局、街道办接触,就是要看看有没有不判被告人死刑的余地。如果能调解成功,法官真的很有幸福感,留下一条人命啊。事实上我们内部考核,调解成功算一项工作成就。

我们有一个案子,死刑复核的主审法官是个处级干部,他认为不该核。我们庭长觉得应该核掉。有分歧了,庭长说一起讨论。疑难案件一般都会提到每周三的庭务会上讨论。第一次讨论后,我们大家一致意见说该核,你不对,我们对,案子打回去重新看。过一段时间,这个主审法官又跑来说,我还是觉得不该杀。关键证据存疑。庭长说那行,再来一次庭务会。第二次庭务会,大家讨论得更细,多方意见争辩下来,还是要核,又打回到这个主审法官那儿。他还是不服气,说尽管你们是领导,都是局级、副局级干部,但毕竟这个案子是我主审的,我对案情最了解,我坚持不杀。又开了第三次庭务会。到现在为止,这个案子还没定下来。

有人可能要批评了,你们来来回回的,工作效率这么低,被害人日日夜夜都在等着这份公道呢。就像他们律师说的,正义迟到就不是正义了。我觉得互相理解吧。从我们的角度上,杀人还要追求什么效率啊?

1983年从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我获得了公派留学法国的机会。对我影响最大的导师是安塞尔,20世纪法国最伟大的刑法学家。他的核心观点是不要把犯罪仅仅看作法律概念。直白地说,犯罪是一个跟人有关的、跟社会有关的问题,这才是它的本相。

这句话对我影响至深。这也是为什么我回国后,不愿意做就法条论法条的事。我到现在为止我也没写过一本像样的《刑法》教材,我觉得那意义有限,不解决问题。我更愿意从国家政策,甚至政治的高度看法律问题。

按一般人理解,法律规定被告人该死就判死,有什么好商量的,对吧。法律规定贩卖海洛因超过50克的就可以判处死刑。是不是所有超过50克的都这么判了?当然不是。我们实际量刑标准远远超过了这个数。法律规定是笼统抽象的,它是一个幅度。这个幅度总是随行就市的。比如涉毒案件,国家毒品治理的态度非常明确:严惩不贷。但在这样的一个政策框架里头,难道法官就是一支机械的笔了?难道每个案件没有自己特殊的情况了吗?老百姓可能觉得哎呀这个幅度也就这么大,但在我们法官看来,那可能就是天和地的差别。具体操作中其实有大量问题需要费心掂量。

每周三早上的庭务会我们会把疑难案件拿出来共同讨论,帮主审法官出主意。法官们争论的激烈程度绝对超过你想象。今天上午的涉毒案,两个被告人,法官们总体有三种意见:核一个,核两个,两个都不核。核一个人里头还有分歧,核张三还是核李四?这个意见里就蕴含了你法官本人的经验,对法律、政策的把握。越是具体问题,越要求法官的理解准确精密。以共同犯罪的案子中运输毒品为例。一部分人步行,一部分人骑摩托车,跟接力赛一样,是一个有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犯罪责任怎么分配?谁作用最大,谁地位最重?分析起来也不容易。

社会反响我们也需要考量。当然裁判文书里不会写出来。所谓社会反响,就是被害人那边闹不闹,闹得凶不凶。我们案卷里经常就直接有,几百人联名信要求被告人死。当地政法委、政府直接写意见,不在正卷里面,副卷里面也会有。

如果这个案件事实就是存疑,或者被告人就是有法定的从轻发落的理由,那你还要杀他,真的是于法无据。你怎么能够屈从民意把他杀了呢?当然,我也不敢说我们最高法院现在做出的判决好像就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没有一点顺从民意的,这个我不敢说。

这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困境。比如这个人在法律和政策上都有理由不杀他,但如果被害人那边闹得很凶,你这边不核,他那边就要搞爆炸、自焚了。到你法院门前汽油往身上一浇,又是一人条命。很无奈。我们法官有时候也会这样说,让他死死看,我们就不核。

我刚来法院上班,就看到一个中年男子在大院门口的大铁栏杆前“上访”。白衣服上两行血红大字:马某不死,我儿死不瞑目。有时他把纸筒卷成个喇叭,朝大楼喊话,说的还是方言,抑扬顿挫,“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四庭、审监庭……”还经常点几位领导的名字。

我打听了一下,原来案发时被告人尚未成年,依法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你闹什么劲啊?没到18岁,硬要他死啊?你难道要我们最高法院公然违法?社会大众为什么就抱着“杀人偿命”的复仇观念止步不前呢?

说得不太好听一点,最高法院要和那个杀声震天的民意作对,道理就在这儿。杀声震天的时候,好多言论经不起推敲,好多观点完全站不住脚。这种情绪都是来自人类内心的最黑暗、最野蛮、最愚昧的东西。人类不能让这些东西来主宰啊。

案子审得多了,我那个“核”字写得越来越顺畅。因为核的多,不核的少。有学生拿申请奖学金的报告、请假条什么的让我签字,很快就把它核准了。写完以后,说坏了,写错了,我心里一惊,这“核”字怎么就写得这么轻易、这么不假思索?我感觉很凄凉的是噩梦再也不做了,我害怕自己陷入某种惯性。我写了个小纸条贴在桌上,“你真以为你是个熟练工吗?必须警惕熟练工的心态”。“杀人”这件事情上,不要做那卖油郎,耍一个技艺纯熟而已。

生活在保留死刑的国度里,想想觉得很悲哀。我们法官勤勤恳恳、日以继夜、身心俱疲,总的来说不就是杀人吗?我一介书生,每天早上6点半就背个书包出门,一趟公交车,倒三趟地铁,从城西北穿行到城东南,就为了在死刑核准文书上多签几个名字吗?心里有恨啊。每次从最高法大楼里走出来,就感觉从阴影里走出来一样。

我经常说判决要经得起历史考验,多长时间算“历史”?举集资诈骗类案件为例。我主张留有余地,判个死缓、判个无期也好啊。我们国家现在处于社会深刻变革时期,这时候使用死刑这种不留余地的手段,要更加谨慎。对于那些已经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的人来说,这些判决把他们留在黎明前的黑夜里了。天就要亮了,他们死了。这种黎明前的黑暗,我说是真正的黑暗。

两年死刑复核法官的经历让我想起了一件年代久远的事。1988年,我在法国拿到了法学博士学位,准备回国大干一番事业。我们学生公寓里头有一个打扫卫生的法国老太太。她知道我要走了,我收拾行李,她就倚在宿舍门框上看我。她那眼神中有那种自己的孩子要出远门似的爱怜,但还有不忍、惋惜的感觉。

我说您干嘛这么看我。她说我前两天电视里看你们国家哪儿哪儿枪毙人了。那么长的枪抵在后脑勺,“砰”的一声,一帮人倒下了。她说我知道你的专业跟这个有关,我真的是担心啊,你在我们国家自由自在生活了几年,如今又要回到合法剥夺人生命的制度里了。

法国1982年就废除了死刑,她生活的世界不再有死刑的威胁。她没往下多谈,我猜测她言下之意是,你会不会变成刑场上去扣扳机的法警?或者成为那个“杀人”的法官?又或者,更不幸的,因为种种原因也像那样被长枪顶住脑袋?

那时我年少气盛,我想我们十几亿人挑出几个到法国来学习,是精英中的精英,我们回去以后肯定有一条飞黄腾达的路,而你只是法国社会最底层的清洁工,居然还同情我们。我说那是生我养我的地方,即便回去有这种风险,关你什么事?我们毕竟发展是有差异的,既然我们文化里还保留死刑,我们就认了,跟你有什么关系?

老太太说了一句话,我至今记得。“咱们是同类。”她原话里用的是“proches”这个词,我翻译成“同类”,实际上涵义比“同类”亲近。你我是同类,都是属于人类的一分子。

20多年后,我真的经历了以上角色中的一种,掌管他人性命。灵魂备受煎熬之时,我想我明白了她当年话中的真意。

* 最高法刑三庭组了一个“桃花诗社”,法官们经常写诗交流,还出了一本诗集。卢建平出去讲课时,最常引用同事何泽宏写的《办案心结》这首诗。

翻开案卷,竟又是杀人抢劫!不忍看尸检照片,鲜血淋漓。如闻死者魂叫苦,似见亲属心流血。拍案起,连夜赶报告,马上核。

夜已深,怒渐息;细思量,莫太急。核不核尚须反复甄别。韭菜割掉还会长,人头砍下不可接。待提讯听他怎么说,再裁决。

复核确认,被告人罪大恶极!似此等凶残歹徒,杀不足惜。掩卷方觉卷沉重,扪心始感心纠结。原本是,农家良民子,何成贼?

懒馋变,自作孽;养不教,家有责。然社会根源尤当警觉。杀以止杀非所愿刑期无刑是目的。盼何日神州尽舜尧,我辈歇。

《人物》2015年第1期

王萧东

:阿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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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文摘报-光明网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中国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程序就完全改变了。业内人士普遍估计,现在每年的死刑人数已经大幅削减,“和2007年以前相比,全国(每年)的(死刑)数字减少可能超过三分之一,有些地方(减少了)将近一半。”

    不挂牌的“死刑复核大楼”

    北京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一座10多层的建筑,就是最高法院的第二办公区,俗称“死刑复核大楼”。

    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由两个增为五个,全部移到了这里。五个庭的管辖范围,采取地域和类型相结合的原则。刑一、三、四、五庭的死刑复核案件,基本按照省份分配到“大合议庭”中。刑二庭主要按照类型管辖,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职务犯罪、军事犯罪、涉港澳台和涉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以及新疆的案件。

    一位接近该庭的人士介绍,由于近年来暴恐案件增多,加上十八大以后重大职务犯罪多发,2014年开始,原本归刑二庭专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被分配到了其他四个庭,内部专事职务犯罪的“大合议庭”,也由一个增加到了三个。

    39%的案件要补查

    办案的合议庭由包括审判长在内的三名法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承办人。当前制度下,他们主要的工作方式是阅卷。

    “工作压力很大,加班是常态。”一位法官说,一拿到案子,承办人要把所有案卷都看一遍,发现问题的,要给原审法院或公安机关发函,要求补查并作出说明,必要时自己也要亲自去查——有时对方不配合,明明存在的证据说查不到,也怕下面造假。2013年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需要进行证据补查的达到了39%。

    有的案件,补查后依然存在疑点,那么案件就有可能不核准,被告人也就因此暂时保住性命。

    法官们除了阅卷和调查,还要提讯被告人。提讯可以当面,也可通过视频。一位法官说,如果阅卷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较多,他都要出差,当面提讯。只有案件比较清楚时才视频提讯。但为了避免给当地增加接待负担,无论补查还是提讯,都尽量少去,凑几个案子去一趟。

    一看证据,二看政策

    据多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绍,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前者关注犯罪是否构成,后者考虑罪行是否至死。    

    最高法院在两方面的标准都更严格。不予核准的压力,也促使地方法院调整适应,一些不符合标准的案子,不再判处死刑。    

    一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过的高级法官介绍,死刑核准权刚收回的几年,不核准率相对较高,大约15%,现在不足10%。2007年,死刑缓期执行数字首次超过死刑立即执行。

    法官们介绍,和证据存疑的案件相比,对政策的考虑存在一定弹性。一些案件如果处于两可之间,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就显得非常关键。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就可能保住一命。

    也有没能保住命的,比如药家鑫。“他是在警方完全没有掌握到线索的情况下,由父母带着来自首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可以不杀的。但没办法,舆论太厉害了。以后碰到类似案子,判起来会很被动。”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说。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原本一边倒的社会舆论有过反思。生死判官们的体会最直接——杀人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时还会导致仇恨向下一代蔓延。“像云南的毒品案件,有些是一家人共同作案,数量又非常大,按照法律可以都杀的,但我们一般至少留一个。否则他们的亲人朋友会觉得你太绝情,斩尽杀绝,反而影响稳定。”一位法官说。

    另一位法官则用诗词表达了类似情感:“杀以止杀非所愿,刑期无刑是目的。盼何日,神州尽舜尧,我辈歇。”

    (《南方周末》10.16 任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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