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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后是否还能刑事追究

行政处罚后是否还能刑事追究

行政处罚后是否还能刑事追究-法律知识|华律网

公安机关给予公民行政处罚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公民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

(六)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公民行政处罚后 具体是否还会进行刑事处罚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说公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是要进行刑事处罚的,法律上有规定。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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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执行,但有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等情形,可以停止执行。关于行政复议期间停止行政处罚是怎么规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管辖权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关于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所以,行政处罚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关于什么是行政处罚举证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给予不同的处罚。例如,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在现实社会,法律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所受的处罚存在不满,这样的话是可以考虑申诉的,但是行政处罚交了罚款还能申诉吗?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现象,很多时候案件立案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出庭处理,所以进行撤诉处理了,那么,行政处罚撤销案件意思是什么?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我们知道案件的处罚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但是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案件判决有不满,那么是可以进行申请复议的。那么,复议期间能否更改行政处罚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夫妻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违法人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那么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减免有什么条件?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行政机关违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时间方面的限制,追究责任的时间限制不仅行政处罚有,刑事处罚也有的,刑事处罚时间限制是追诉时效,行政处罚的期限一般是二年,超过二年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罚。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行政处罚与治安处罚具有一定的区别,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

取消进出口经营权是行政处罚,属于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范畴。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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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后可否刑事评价与“一事不再理”相关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刑事法领域,为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形成了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比如,“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

  狭义地讲,“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具体体现为:一是在定罪中,一个行为只能在构成要件中使用一次,即一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名,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为其适例;二是在量刑中,定罪情节不得再次使用。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自诉人撤诉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次受理或追诉。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上两个原则的具体运用,经常存在模糊认识。比如,犯罪嫌疑人陈某自2011年6月26日至2013年4月29日,因盗窃先后被行政拘留3次。2013年8月15日,陈某在某停车场撬锁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1个打气筒和6箱玻璃杯,经鉴定涉案赃物共计价值522元。对于陈某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能否纳入刑事评价?有论者以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由提出,应该根据“两高”2013年4月2日《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将陈某之前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多次”的范围与本次一并评定为盗窃罪。

  笔者认为,在该案中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是否可纳入“多次盗窃”的范围再次予以刑事评价,实乃应否发动“二次追诉”的问题,因而只涉及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无关。

  虽然“禁止重复评价”和“一事不再理”两个原则都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保护的原则,但是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从实体法角度防止不当加重被告人刑罚,后者则从程序法角度防止被告人因同一行为遭受多次诉讼追究。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生在同一诉讼过程之中。

  需特别说明的是,二者概念除了在上述狭义层面使用外,在实践中更多地还涉及在广义层面使用的问题。狭义上,二者均严格限定于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广义上,二者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程序中,因为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在原理和机能上是一致的。但是否可以在广义和狭义层面之间跨界适用的问题则存在争议,而分歧的原因在于二者出发点和价值保护取向的不同。

  例如,具体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观点认为,根据概念的同一性的要求,“一事不再理”中的再次“追诉”行为应该是性质相同的追诉行为,即在行政处罚中,不能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二次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在刑事处罚中,不能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二次或二次以上刑事追诉。而对于一个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再次进行刑事追诉是性质不同的“追诉”,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比如,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已受行政处罚的逃税和非法行医行为可以再次在入罪评价使用的规定,就是对这一观点的确认。在厘清概念的前提下,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可以将之前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多次盗窃”的范围予以入罪评价,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且,有利于打击惯偷,发挥刑法的警示、预防功能,符合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治安现状和治理需求。同时,与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逃税罪”“非法行医罪”等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实现刑法自身逻辑的自洽与和谐。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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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后再追究刑事任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网

 

同一案件既给行政处罚由给刑事处罚吗-法律知识|华律网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不应当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但在处罚的执行上应当适用同种类处罚不叠加计算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

或者

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

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

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在处理方法上,应当体现

处罚优先的原则,因为刑法处罚比行政处罚更严厉。具体到处理案件中,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前发现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停止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及时移送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等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后,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应当尊重刑事处罚的结果,即尊重司法的最终裁判结果,在行政处罚中只能适用对该行为刑事处罚种类之外行政处罚种类。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后,发现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已处罚的结果和材料一起移送到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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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还能进行行政处罚吗-法律知识|华律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就同一事件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后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样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罚的,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有关规定。

(1)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

,劳动教养。

(2)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

(3)财产罚,即以剥夺一财产的形式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申诫罚),如警告,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告诫与否定性评价。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就同一事件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后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样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罚的,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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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给予不同的处罚。例如,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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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时间方面的限制,追究责任的时间限制不仅行政处罚有,刑事处罚也有的,刑事处罚时间限制是追诉时效,行政处罚的期限一般是二年,超过二年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罚。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行政处罚与治安处罚具有一定的区别,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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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行政处罚后是否还能刑事追究-法律知识|华律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构成了犯罪的,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所以即使被行政处罚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处罚适用前提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作出的;而刑事处罚是对触犯

规定的犯罪行为作出处罚。

第二,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性法规以及合法的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典。这是因为关于刑法的规定,是国家的专属立法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无权规定刑事处罚。

第三,处罚实施机关上不同。行政处罚在我国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因此只能由

实施。

第四,处罚的种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第五,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在刑事处罚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影响很大,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或者彼罪的重要因素。

在行政处罚法里面,对于行政处罚之后的刑事追究责任是有规定的,如果该赌博行为已经构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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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团伙的量刑: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网络诈骗团伙量刑是怎样的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当前社会中,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严格遵守要求,而对于实际生活中那些放纵走私的行为则是会涉嫌违法犯罪的。新刑法对放纵走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窃取他人账号内资金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华律网小编接下来为大家解答。

如果遇到诈骗,可以报警。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量刑一般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我的回答帮助到了你,请给予评价,谢谢!)

可以报警或起诉处理。

具体啥

不知具体什么情况?涉嫌什么罪名? 没有什么连带罪,应当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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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律师随笔|华律网(66Law.cn)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在提起公诉前已被公安机关给予了拘留15天的治安行政处罚,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认定曹某犯盗窃罪成立,判决单处罚金5000元。对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的裁判处理从而引发争议。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人民

( 2012)鄂宜都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6日凌晨,曹某驾驶号牌为鄂D33221的面包车,在宜都市姚家店镇张家冲村三组王某某的柑橘园内,

柑橘1000余斤。同年11月17日凌晨,曹某伙同他人在同一地点再次盗窃王某某柑橘800余斤,2011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11年11月23日,宜都市公安局以曹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做出对曹某

15天的处罚。此后,公安机关发现曹某盗窃共有三次,经鉴定价值1625元。遂将案件作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

【案件焦点】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在提起公诉前已被公安机关给予了拘留15天的治安

,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认定曹某犯盗窃罪成立,判决单处

5000元。对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的裁判处理从而引发争议。

【法院裁判要旨】

宜都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走他人财物价值16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讯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赃物全部退还,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宜都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5000元。

【律师后语】

首先,从同一行为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竞合来看,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即行政违法不一定犯罪,但构成犯罪必定是行政违法行为,双方反映的还是一种递进的关系,是一种从量变到质变的关系,结合本案来看,曹某偷盗一次或两次,盗窃金额未超过1000元,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此后,发现其共实施了三起盗窃,盗窃金额超过1000元的犯罪起点,涉嫌犯罪,由此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就是典型的一起由量变到质变的案例。显然,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能不能因为公安机关已对曹某行政处罚,而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呢?答案是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对曹某行政处罚后,还应对曹某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应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其次,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种类来看,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声誉罚,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

等人身罚,并处或单出罚金、

等财产罚。双方除了人身罚和财产罚是共同的以外,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刑法并没有涵盖。如果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那么行政管理中的很多手段就无法实施,不足以消除违法行为人犯罪的全部危害后果,也不足以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综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不应当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但在处罚的执行上应当适用同种类处罚不叠加计算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在处理方法上,应当体现刑法处罚优先的原则,因为刑法处罚比行政处罚更严厉。具体到处理案件中,如果是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前发现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停止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及时移送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等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后,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应当尊重刑事处罚的结果,即尊重司法的最终裁判结果,在行政处罚中只能适用对该行为刑事处罚种类之外行政处罚种类。如果是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后,发现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已处罚的结果和材料一起移送到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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