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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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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留置措施严重吗-法律知识|华律网

被调查人涉嫌

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我们对他人使用留置措施的话,一般是在掌握了一些证据之后才会进行的,所以留置措施采取之后会相对比较严重,并且案件通常也会比较大。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留置权只能是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对于留置权特征这个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监察法是我国新推出一部法律,监察法监察的对象是非常多的,监察机关有权对被调查人员进行留置,那么监察留置是不是一定要满三个月?下面由华律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什么是留置权,就是为实现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那么,留置权的作用是什么呢,我国法律对留置权有哪些规定呢?在哪些情况不能行使留置权,而哪些情况可以留置呢?对此,华律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问题,一起阅读下文了解吧。

在现实生活中儿童走失是经常出现的,一些好心的市民发现儿童走失后,会帮儿童找回亲人或者带到派出所由民警处理,而人些人带儿童找到亲人后会索取报酬,那么留置走失孩童索要报酬行为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留置权是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当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时,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那么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对于留置权的取得范围怎么规定,相信有很多人都还不够了解,你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吗?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赶紧一起来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行使留置权是实现债权的重要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实现债权,那么民法典的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有什么规定?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指南针,也是尺子,它为我们设定行为准则,也为我们明确行为方向,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今,你是否也对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怎么规定有疑问呢?下面就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进行留置时,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保障被留置人员基本的人身权利。

卖淫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我国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行为会进行查处,经调查确实有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那么事后抓嫖承认了是不是必须要行政拘留?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现实生活中千万不可以做出违法的行为,一旦触犯法律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但是有很多人却漠视法律的存在,那么对于监察机关留置是强制措施吗?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对于留置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差别有哪些,你知道法律如何规定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你好,是借给对方多少钱?

你朋友的行为明显是拒还借款。现在又玩失踪,建议看能不能通过他身边的亲戚朋友联系上他,给他一个还款期限,必然,最好的办法就是向法院起诉维权。

两个法律关系,欠钱可以向法院起诉,砍伤须向公安机关报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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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留置措施严重吗 - 科学猫

留置措施严重,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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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能执行留置措施往往是会符合相关情况,要是当事人觉得自己被采取了留置措施后是很不公平的事情,自己没有犯罪自然它也会被解除了。能够采取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跟具体要求,想要详细了解并给自己提供支持的人可以在线询问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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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进行留置时,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保障被留置人员基本的人身权利。

卖淫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我国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行为会进行查处,经调查确实有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那么事后抓嫖承认了是不是必须要行政拘留?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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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留置监委让在家等待消息,以后被判刑的几率大吗? - 知乎

2.形式拘留/留置,要具备什么条件?

3.留置,后果严重吗?

4.留置,有什么程序?

5.留置时,需要出具什么手续?

6.留置后,关押在哪里?

7.留置,会告知家属吗?

8.为什么家属没有收到《留置通知书》?

9.家属没有接收到告知书,也不知道人关押在什么地方该怎么办?

10.留置后,家属可以见嫌疑人吗?

11.被留置后,家属应该做什么才能帮到嫌疑人(被调查人)?

12.留置时间是多少?

13.拘留/留置超期羁押了,家属该怎么办?

14.留置期满后,会放人吗?

15.什么时间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案件?

16.委托律师可以教授嫌疑人改变口供或翻供吗?

17.留置期间,律师可以做什么?

18.留置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如果犯罪嫌疑人(《监察法》称“被调查人”)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的,则由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批,对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的强制措施。留置取代了之前的“双规”、“双指”,但也是一种失去基本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折抵刑期(留置一天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期一天)。

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备一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强制措施后,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提出监察建议、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等四种处理。只有第四种才是最严重的,即涉嫌职务犯罪。公职人员的家属可在前期咨询律师,或者在移送检察院后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等。

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后,出具有关证件或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并由调查人员签名、盖章,送往留置场所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也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件或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并由调查人员签名、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送往法定的留置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法律还没做出详细规定,一般不会移送到看守所羁押,目前通常做法有“纪委监察委办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案件移动到检察院后,羁押场所会转至看守所。

留置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或留置的机关应当把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

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办案机关在执行留置后,有条件的一般采取电话通知家属来领取告知书,没有家属电话的,一般会根据嫌疑人或被调查人提供的地址和收件人或者身份证上的地址进行挂号信邮寄,邮寄时间较慢,可能存在邮寄地址错误或者户籍地无人接受,因此家属可能没有及时接收或者接收不到的情况。

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除办案机关能够直接联系上家属外,很多情况下家属都不知道人已经被留置以及关押在哪里,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可以到监察机关进行查询。

公职人员被监察机关留置的,由于一般并非送往看守所羁押(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一般会送往看守所羁押),而是送往“监察委办案基地”等留置场所,家属可通过监察委办案部门了解具体留置场所,但仍无法见到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场所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以及医疗服务。

针对被留置的公职人员(被调查人),目前没有法律授权律师可以在留置期间会见公职人员,即此时家属和律师均无法见到公职人员。但是家属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服务,为案件进入检察院后继续聘请律师介入赢得时机、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础。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嫌疑人的羁押场所会转移至看守所,此时律师可以正常会见到嫌疑人。

从实践中看,嫌疑人在被留置后,家属能够做的很少,且家属一般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着急但不知道做什么,律师提醒您,作为家属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不要病急乱投医,在不了解案件情况的前提下,不盲目信任熟人关系,谨防被骗子或者法律“串串”骗取财物。

2)尽快到留置场所送些衣物、被褥及生活费,让嫌疑人知道家属已经知道被留置的消息并在关心他,避免嫌疑人在看守所紧张过度或失落。

3)如果家人系公职人员被留置的,虽然目前法律未授权律师可以介入监察委办案环节,但是家属有权利聘请律师进行有关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

公职人员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省级、国家级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延长期限。(监察法没有规定可以延长几次)。

根据《监察法》第六十条规定,被调查人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解除的,近亲属有权利向将监察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但现实中往往家属并不懂法,建议聘请律师帮助起草申诉书、进行法律咨询等。

实践中留置期满后放人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经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证据不足的,予以释放,另外一种情况下是在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下采用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种非羁押性的措施,除上述情况外大部分被转为逮捕继续羁押在看守所。

根据2018年10月份新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在收到监察机关移送的已经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先行拘留(留置自动解除);检察院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监察委案例的公职人员犯罪案件,当然有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等(俗称“放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家属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案件。)

实践中很多家属认为法院开庭审理了再委托律师,这种心态和想法会耽误刑事案件中的很多时机,包含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取保候审的时机、重罪名更改为轻罪名的时机、犯罪数额降低的时机、数个罪名案件中罪名减少的时机、检察院不起诉的时机等。

刑事案件与其他类案件不同,是涉及到可能被剥夺生命、自由的案件,因此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越早作用越大,例如在刚被留置后专业律师介入,就可以防止侦查初期被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能够有效地辅导嫌疑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刑事案件仍旧是以口供为中心,一旦不利口供被固定,会对案件后期处理产生不利影响。

教授嫌疑人改变口供或翻供不仅违反了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辩护律师主要的作用是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但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让嫌疑人知道如何合法有效的与办案单位沟通,将案件中对自己有利的特别是无罪、罪轻的情节有效地传递给办案单位并记录在供述当中,为律师之后做无罪、罪轻辩护打好基础。

针对被留置的公职人员(被调查人),目前《监察法》并未授权律师可以在留置期间会见公职人员,或者担任被调查人的辩护人等。但是家属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服务,为案件进入检察院后继续聘请律师介入赢得时机、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础。

公职人员在留置期间,当不适合继续留置情形发生时(比如危及生命的疾病、怀孕等),是否应该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目前《监察法》对此没有规定。

一般来说,老板和官员走得近,估计都有行贿的嫌疑。

以前我办案那会,对行贿的比较宽容,一般只要配合调查,把事情说清楚就完了,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现在不一样了,行贿罪也是要依法处理的。

留置是一种重要调查措施,会限制人身自由,什么情形下会被留置?|犯罪|调查人|证据|监察法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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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察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对于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基于案件需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留置在特定场所,调查有关问题。留置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查措施,会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那在什么情形下会被留置呢?

如果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在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实际上不止被调查人可能会被留置,对于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对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可以防止其逃跑、自杀,防止其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防止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也有利于各个击破、突破案件。

但是需注意的是,如果在适用留置措施时,被调查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能适用留置: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采用留置措施必须做到程序规范。留置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但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性调查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严格审批,防止留置措施的乱用、滥用。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一般来说,监察机关调查完毕后,被调查人构成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定罪量刑。那是否意味着被留置的人,就一定会被移送司法机关呢?

事实上并非如此,若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经过监察机关调查后,发现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事实不存在的、经批准撤销案件或者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的事实存在,但只需给予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的,都不需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机关可以制发《解除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措施,通知被留置人单位和亲属,并办理交接手续。

以上就是什么情形下会适用留置措施的有关细节,适用留置措施前提是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需要在立案后有证据证明部分违法犯罪事实,适用留置措施目的之一在于进一步调查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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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期间能否折抵刑期? - 知乎

本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明确了留置作为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措施手段之一,但是对于留置如何执行、在何处执行,以及留置是否能够折抵刑期问题并未进行明确,而是交由试点探索解决。前段时间,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山西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性总结中提到了一句话:“……对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但是留置是否折抵刑期,若可以折抵则如何折抵等,均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报道。此外,关于监察委员会案件查办的方式,才也采取是由执纪审查部门统一负责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的查处工作,即:执纪审查部门三种职责一肩挑的方式。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曾刊文指出:“监察委员会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不是侦查机关,也不会专门建立一套侦查体系,监察委员会履行的是调查,不同于刑诉法上的侦查,刑诉法关于侦查的规定不适用于监察委的调查。”由此可见,刑诉法上关于限制人身自由阶段在审判后折抵刑期的问题,也不必然适用于监察委调查留置措施的采取。此外,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北京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办理的一起涉案人员被留置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判处的是缓刑,也未能反映出留置折抵刑期的问题。就此,笔者谈谈自己对留置是否能够折抵刑期的一些不成熟想法,目的不是为了谈理论,而是为了着重于解决问题。

众所周知,原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按照要求,除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看守所以外的检察机关指定地点等地方执行外,拘留和逮捕均在看守所执行。《刑诉法》规定,对于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在法院判决后可以进行刑期折抵,判处管制刑的,一天折抵两天;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一天折抵一天。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也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期间,原则上以公安机关为主负责执行,但是审讯等则是在检察机关的控制之下。 由于现阶段处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对于留置执行场所并未具体规定,而是由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进行探索,但是被留置人员由公安机关派员看管应该是确定的,因此,在看守所或监察委员会办案场所开展留置执行的情况,将可能同时存在。

从形式上看

如果留置执行场所选择在看守所内,不论是监察人员白天谈话或讯问,还是晚上关押入所,都在看守所的范围内,所以,该行为本身符合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构成条件,因此,此种情况下的“留置”从其形式上讲,应当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且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具有相似性。但是,看守所相关规定尚未修改,现行的规定也未对留置这一特殊情况进行规定。不过,笔者认为,这种执行情况下的留置措施,其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介于逮捕和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之间。此种情况下,“留置”期间折抵刑期是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的。

如果留置执行场所选择在监察机关设置的留置执行点(办案点),不论是监察人员白天谈话或讯问,还是晚上休息等,被留置人全程都处于监察机关控制的范围内。此种情况下,与检察机关机关办理职务犯罪采取的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具有很强的相似之处,而且,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开展监视居住应当在看守所以外的专门的场所进行,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所以,此种情况下监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采取留置措施的,从形式上讲,是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相类似的。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不论在何处执行留置,留置作为调查措施之一,与指定监视居住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但是从公开报道中看,留置在执行的规范性与启动条件上均是要严于监视居住措施的采取。

从法律上看

现阶段《刑法》关于贪污贿赂及渎职类犯罪的罪名并未有任何变化,最高法、最高检关于职务犯罪定罪等的实体性问题认定的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等依然有效。仅是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程序发生了变化。 从报道的《监察法草案》审议情况的表述来看,留置措施是明确规定在监察法之中,作为监察调查措施之一而存在的。

因此,留置措施的存在,与《刑诉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的强制措施是并列关系,使用上并不存在冲突。 从试点地区报道的情况看,留置措施的使用并不一定要求涉嫌职务犯罪才可以使用,对于严重违纪违规调查时,也可以采取留置的监察调查措施。 即,与刑诉法拘留、逮捕不同的是,拘留、逮捕措施只能在涉嫌相应犯罪且刑事立案后才能采取,且采取后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构成犯罪,也有可能不够犯罪,从而可能导致错误拘留、逮捕。

留置则不一样,从目前报道看,留置一般是在被调查人员可能涉嫌严重职务违纪违法时才有可能采取,也就意味着如果采取留置措施,审查后仅有违纪违规行为,不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根据党政纪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如果审查后因严重违纪违规涉嫌职务犯罪的,经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最终可能构成相应刑事犯罪受到刑罚制裁,但是,如果经检察机关审查或法院审判不构成犯罪的,并不必然导致不构成违纪违规,犯罪与违纪违规并不必然互为前提。因此,留置措施的采取如果是以违规违纪违法这个整体为大前提的话,就不存在错误留置的问题,而是存在留置运用是否合理的问题,也就是类似于刑事诉讼中逮捕措施采取的是否适当问题。

对留置期间折抵刑期的建议

如果留置后,经调查,仅需要根据违纪违规情况作出党政纪处分的,就不存在折抵刑期问题;经调查,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才会存在折抵刑期问题。因此,对于留置引发的此种情况,建议予以明确规定,即: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涉嫌犯罪被调查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对于留置期间的时间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

同时考虑到“留置”不论是在看守所执行,还是在专门的监察机关办案点执行,“留置”期间主要讯问时间均处于监察委的控制之下,其措施强度上与指定监视居住具有相似之处,可以考虑“留置”按照刑诉法监视居住折抵刑期规定的处理,即:判处管制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此外,考虑到留置措施设立的目的、属性和针对的内容多样性,该项关于留置折抵刑期的规定应在《监察法》中进行规定比较合理。这也是留置措施在属性上区别于原纪委“两规”措施的标志所在。

如果留置后,经调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或不够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作出存疑或绝对不起诉,或者案件移送法院的后,法院判决无罪的,就涉及到留置是否错误的问题。从留置作为监察措施的目的看,其是为了保障监察调查的开展,内容包括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采取并未明确要求以构成职务犯罪为前提。因此,即使监察机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检察机关作绝对不起诉或法院判决无罪,也不存在错误留置的问题,因为,被调查人即使不构成职务犯罪,但往往依然构成违纪违规,可以对其作出党政纪的处分,这也是符合留置使用条件的,纪委监察委依然能够依据当事人违规违纪的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党政纪处分。

同时,只要构成了违纪违规并给予党政纪处理,就不存在错误留置给予赔偿的问题。 其实,既然法律体系创新,留置也不可能规定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前提下,还是着重于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更好,或许能找出解决监察体制改革中出现相关问题更好的进路,也能开拓思维和选择更佳的方向。

被监委留置后,被解除释放的可能性是多少?大概多久可以得到消息。如果定性了大概判多少年? - 知乎

2.形式拘留/留置,要具备什么条件?

3.留置,后果严重吗?

4.留置,有什么程序?

5.留置时,需要出具什么手续?

6.留置后,关押在哪里?

7.留置,会告知家属吗?

8.为什么家属没有收到《留置通知书》?

9.家属没有接收到告知书,也不知道人关押在什么地方该怎么办?

10.留置后,家属可以见嫌疑人吗?

11.被留置后,家属应该做什么才能帮到嫌疑人(被调查人)?

12.留置时间是多少?

13.拘留/留置超期羁押了,家属该怎么办?

14.留置期满后,会放人吗?

15.什么时间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案件?

16.委托律师可以教授嫌疑人改变口供或翻供吗?

17.留置期间,律师可以做什么?

18.留置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如果犯罪嫌疑人(《监察法》称“被调查人”)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的,则由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批,对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的强制措施。留置取代了之前的“双规”、“双指”,但也是一种失去基本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折抵刑期(留置一天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期一天)。

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备一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强制措施后,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提出监察建议、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等四种处理。只有第四种才是最严重的,即涉嫌职务犯罪。公职人员的家属在前期咨询律师作用不大,因为律师也见不了被留置人员。在移送检察院后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等。

一般来说,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强制措施后99%会被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留置一个人是很慎重的。被留置就表明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做好了追究被留置人员刑事责任的准备。

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强制措施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一种情况,从犯或者家属等知情人且积极配合说明情况的。

对于老板,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交代清楚问题就放出来。

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后,出具有关证件或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并由调查人员签名、盖章,送往留置场所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也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件或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并由调查人员签名、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送往法定的留置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法律还没做出详细规定,一般不会移送到看守所羁押,目前通常做法有“纪委监察委办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案件移动到检察院后,羁押场所会转至看守所。

留置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或留置的机关应当把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

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留置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办案机关在执行留置后,有条件的一般采取电话通知家属来领取告知书,没有家属电话的,一般会根据嫌疑人或被调查人提供的地址和收件人或者身份证上的地址进行挂号信邮寄,邮寄时间较慢,可能存在邮寄地址错误或者户籍地无人接受,因此家属可能没有及时接收或者接收不到的情况。

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除办案机关能够直接联系上家属外,很多情况下家属都不知道人已经被留置以及关押在哪里,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可以到监察机关进行查询。

公职人员被监察机关留置的,由于一般并非送往留置场所羁押(“纪委监察委办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会送往看守所羁押),而是送往“监察委办案基地”等留置场所,家属可通过监察委办案部门了解具体留置场所,但仍无法见到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场所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以及医疗服务。

针对被留置的公职人员(被调查人),目前没有法律授权律师可以在留置期间会见公职人员,即此时家属和律师均无法见到公职人员。但是家属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服务,为案件进入检察院后继续聘请律师介入赢得时机、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础。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嫌疑人的羁押场所会转移至看守所,此时律师可以正常会见到嫌疑人。

从实践中看,嫌疑人在被留置后,家属能够做的很少,且家属一般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着急但不知道做什么,律师提醒您,作为家属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不要病急乱投医,在不了解案件情况的前提下,不盲目信任熟人关系,谨防被骗子或者法律“串串”骗取财物。

2)没有必要到留置场所送衣物、被褥及生活费及药品,留置场所这些基本生活用品都会配备齐全。

留置场所有医护人员24小时待命。进去后会进行详细的体检。药品由医护人员提供。送进去的药品不会给留置人员使用。

3)如果家人系公职人员被留置的,虽然目前法律未授权律师可以介入监察委办案环节,但是家属有权利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实际上法律咨询网上都查得到,帮助进行申诉除非被留置人员是真的冤枉的。否则反而会起到坏作用。

公职人员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省级、国家级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延长期限。(监察法没有规定可以延长几次)。

根据《监察法》第六十条规定,被调查人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解除的,近亲属有权利向将监察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但现实中聘请律师帮助起草申诉书、进行法律咨询等作用不大。需要咨询建议联系干过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

实践中留置期满后放人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经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证据不足的,予以释放,另外一种情况下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种非羁押性的措施,除上述情况外大部分被转为逮捕继续羁押在看守所。

根据2018年10月份新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在收到监察机关移送的已经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先行拘留(留置自动解除);检察院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监察委案例的公职人员犯罪案件,当然有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等(俗称“放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家属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案件。)

实践中很多家属认为法院开庭审理了再委托律师,这种心态和想法会耽误刑事案件中的很多时机,包含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取保候审的时机、重罪名更改为轻罪名的时机、犯罪数额降低的时机、数个罪名案件中罪名减少的时机、检察院不起诉的时机等。

刑事案件与其他类案件不同,是涉及到可能被剥夺生命、自由的案件,因此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越早作用越大。

我们国家刑事案件仍旧是以口供为中心,一旦不利口供被固定,会对案件后期处理产生不利影响。对于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员是否会被被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如何才能能够有效地辅导嫌疑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留置期间律师因为无法介入作用不大。主要靠被留置人员自己。

已送检察院后教授嫌疑人改变口供或翻供不仅违反了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辩护律师主要的作用是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但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让嫌疑人知道如何合法有效的与办案单位沟通,将案件中对自己有利的特别是无罪、罪轻的情节有效地传递给办案单位并记录在供述当中,为律师之后做无罪、罪轻辩护打好基础。

针对被留置的公职人员(被调查人),目前《监察法》并未授权律师可以在留置期间会见公职人员,或者担任被调查人的辩护人等。但是家属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服务,为案件进入检察院后继续聘请律师介入赢得时机、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础。

公职人员在留置期间,当不适合继续留置情形发生时(比如危及生命的疾病、怀孕等),是否应该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目前《监察法》对此没有规定。

留置后不移送司法直接回家的也有,比例不大,要看具体案情。

一般情况下3个月,延长的话6个月,就会出结果。

判多少年,要看具体犯罪情节。

你所不知道的留置(双规),你想要的答案都在这里 - 知乎

最近在知乎上发了几篇文章,受到了一些关注。很多朋友私信问我,家里有亲属被留置了,很多问题五花八门,现在我挑一些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这里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不足之处,欢迎朋友们来补充。

一、为什么我的亲属会被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有的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案重大复杂、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产所。

也就是说,可能你的亲属已经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相关违法犯罪事实,才会采取的措施。很多朋友问我,我的亲属的事情我都知道,没有违法违纪的情况啊。可能是你的亲属在外面做了违法违纪的事情,你不知道而已。监委没有掌握相关证据,是不会采取这种措施的。

二、我的亲属被留置好长时间了,为什么一点消息都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留置的期限是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会延长三个月。留置期满后,会移交司法机关或者解除留置。如果是公职人员被留置,留置期满后,大多数都会移交司法机关,也有少数不移交司法机关的情况。如果是企业老板被留置,在留置期间配合调查,态度得到认可,一般会得到一些宽大的政策。

三、我的亲属被留置在什么地方?他(她)的饮食、健康、休息会得到保障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一般来说,各个地级市都有自己专门的留置中心,留置就是在市一级的留置中心进行的。留置中心一般都是各个地级市的党风廉政教育基地。现在一些县区的看守所也开辟了专门的留置专区,来承担留置的任务。在被留置期间,会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安全,每天保障饮食,每天都会有医生进到留置间体检。所以不用担心你的亲属在留置期间会不能休息,身体状况恶化等情况。

四、留置间是什么样子的?

为了办案安全,也为了防止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自残、自伤。留置间内的布置相对会特殊一点。房间不大,里面全是软包。连吃饭勺子、写字的工具都是特别制定的,绝对保障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这是在网上找的图片,里面差不多就是这样子,只是没这么多的椅子和凳子。

五、我的亲属被留置了,如果以后被判刑,会折抵刑期吗?

答案是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六、我的亲属被留置了,是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

你的亲属被留置了,聘请律师是个人的权利,监察机关不会干涉。留置是监察措施,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不是刑事诉讼法。所以在留置阶段,律师是没法介入的。你可以联系办案人员,问询被调查人的身体情况。但是涉及到案情的事情,被调查人是绝对不会透露的。案件在监察委移送给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律师完全可以介入。在司法阶段,律师是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七、我有朋友说,他能把人捞出来,我能不能花钱把家人从留置场所捞出来?

说有能力捞人的,99.99999999999999999%都是骗子。这些人就是利用被调查人家属焦急的心理,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留置是经过集体决策的程序,个人是没有办法左右这个程序的。如果被留置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这种可能性。如果被留置的是相关企业老板,到了期限或者问题调查清楚后,会有可能解除留置。解除留置并不是这些骗子去“活动”的结果,而是一个自然程序的解除。骗子往往会利用一些信息不对称,谎称自己可以想办法捞人。被留置家属千万不要相信这些人。

八、公职人员留置后家属被通知退款,而家里没钱没法交怎么办?

公职人员被留置后,纪委监委会通知家属退赃。退赃大多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违纪款;违纪款大多是因违反廉洁纪律产生的,如过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等。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因违法犯罪产生的,如受贿的金额。这两部分是要退出来上缴国库的。

在司法实践中,纪委监委这个阶段会更加关注违纪款的上缴。如果实在没有钱缴齐,可以先缴纳违纪款项,并跟办案人员明确表示,其他款项在想办法筹措,会想办法缴齐。办案人员不会明确告知违纪款项多少,违法所得多少,需要家属进一步有技巧的沟通。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所以上缴违纪违法款,是量刑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职务犯罪,会起到从轻判处的效果。

另外到了审判阶段,贪污贿赂犯罪还会有罚金刑。缴纳罚金,也会是法院从轻判处的一个重要考量。如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违法所得已经退缴,罚金也缴纳完毕,大概率是能获得从轻判决的。

法律虽然规定有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来追缴犯罪所得和罚金,但是这也是司法阶段万不得已才会采用的手段。如果你的家庭条件允许,尽量去把这些钱凑齐,你的家人也能获得从轻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好运!

上述是这些日子朋友们问起比较多的问题,如有新问题,我会随时更新。权力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请大家相信组织会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外面关于纪委监委的一些传闻,多是捕风捉影、添油加醋。请大家多多关注我的专栏《反贪日记》,我会尽量给大家还原一个真实的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