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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进行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世界已知的矿产有1600多种,有工业价值的矿产约150余种,其中80余种应用极广。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大类。矿产资源全球分布的不均衡性决定了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完全依靠本国的资源满足发展的需要,因而进行境外矿业投资、开展矿产资源合作是一国构筑资源供给通道安全、确保资源稳定供应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进行境外矿业投资和合作面临新的形势。一方面,新一轮产业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以新能源汽车、新材料、3D打印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世界产业发展新方向,这些产业的发展将带动锂、稀土、萤石、硼、钒、石墨等矿产资源的勘探和消费。另一方面,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多数矿产价格处于下行通道,给我国加快矿产资源全球布局,满足未来自身需求并分享后期工业化国家发展的“资源红利”带来了机遇。国土资源部正在编制的“十三五”矿产资源规划提出了八大重点工作任务,其中突出强调了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矿产供应、积极参与矿业国际合作,并提出将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深入开展国际矿业投资和加工贸易合作。

在此背景下,国研网基于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多年的数据库建设经验,特别推出了"

"(以下简称"平台") (

),希望全面系统整合全球能源矿产有关信息,为我国进行境外矿业投资与合作提供决策和研究参考。

▌ 

:矿业“走出去”支持政策制定部门及相关服务部门。

▌ 

:开设矿业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矿业及矿产资源研究机构。

▌ 

:已经或意欲“走出去”的矿业企业。

▌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

▌ 助力我国有关

充分认识当前全球矿业发展形势,出台或完善参与全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提高参与全球矿产资源治理的深度与广度,塑造有利于我国矿业企业“走出去”的国际环境;

▌ 帮助我国

深入研究各国合作诉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矿产资源赋存特征和分布规律、相关政策变动情况、配套基础设施条件、主要竞争对手动态等矿业投资环境,发现矿业投资机会,并识别面临的主要风险,科学制定“走出去”策略,提高矿业境外投资的成功率;

▌ 为相关

以及

的研究提供丰富的参考信息。

▌ 

:全面、系统地收录了全球矿产资源相关的资讯、政策、法规、案例、报告、图表、项目及数据信息;覆盖采用科学方法筛选出的57种战略矿产、全球70多个主要矿产资源国家和地区,以及全球主要矿业公司。

▌ 

平台内容来源于国内外知名财经媒体、权威机构(包括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政府部门、智库、咨询机构等),以及知名专家、学者等,信息权威可靠。

▌ 

:界面设计充分考虑用户使用习惯,阅读直观,检索方便;平台信息除按内容性质进行分类外,同时还按矿种、国别、公司维度进行了分类,以便于集中查询某一矿种、国别、公司的信息;在统计数据部分,可直接在线生成各种可视化图表,尤其是采用了GIS地图来直观展现矿种储量、产量、消费量等的国别分布情况,相关图表可直接用于研究和决策参考。

▌ 

:可以提供远程访问、本地镜像两种服务方式;除平台已有信息内容,还提供报告等信息定制服务。

平台全面、及时、系统收录全球主要国家矿产资源相关最新资讯、政策法规、统计数据、分析报告、投资案例、项目机会、信息图标、矿业公司等信息,覆盖地质勘查、勘探开发、矿权交易、矿业投融资、冶炼与加工、技术与设备、矿业服务等全产业链。具体栏目结构及内容说明如下:

 

提供国内外矿产资源领域最新政策动向、发展态势、重大事件等相关的新闻报道信息。

矿业报告栏目提供全球矿业发展趋势、矿种供需形势、国别投资环境分析、矿产开发形势、矿业投融资、矿业投资风险与机遇、矿业管理制度研究、矿业走出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针对性的学术论文、对策研究和调研报告;国别报告栏目提供国别形势分析、投资指南、投资报告、营商报告、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深度研究报告。

提供重点跟踪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税收、环境保护、劳工与就业等方面跟矿业投资相关的最新政策、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

提供全球主要国家1990年以来的石油、天然气、煤炭、铀、铁、铜、铝、铅等多个矿种的储量、产量、消费量、贸易量、价格数据,以及全球矿业产值、矿业就业人口、矿业生产指数、矿业景气指数、矿业公司活跃程度、矿业并购指数以及中国境外矿业投资数据等。

提供国内外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作信息。

 

提供国内企业进行境外矿业投资、开发、合作方面成功或失败的案例,为其他企业后续走出去提供经验借鉴。

提供重点跟踪国家的矿业投资、合作项目信息,为企业走出去发掘机遇。

提供全球主要国家的地质图、地形地貌图、基础设施图、行政区划图、矿产分布图及重要的矿业发展数据分析图表。

提供各种战略性矿产(57种)的矿种介绍、最新资讯、分析报告、投资案例等信息。

收录70多个重点跟踪国家矿业投资与合作环境相关的信息,包括国家概况(含自然资源、产业发展、对外贸易、投资环境、双边关系等)、最新资讯、分析报告、信息图表、投资案例、政策法规、重点企业等。

对国内外重点矿产公司信息进行梳理、跟踪,下设中国公司、外国公司两个类别,同时可按公司名称首字母进行快速检索,每个公司下设公司简介、最新资讯、公司研报、财务报告四个子栏目(注:后两个栏目仅针对上市公司)。同时,此版块还将提供权威机构发布的全球油气公司排行榜、全球矿业上市公司排行榜、中国采矿业上市公司排行榜、中国矿业及冶炼加工企业排行榜等公司排行信息。

提供报告及其他信息定制服务介绍内容。

天然气  煤炭  石油  铀  钍

铁  锰  铬  钒  钛

铜  铅  锌  铝  镍  镁  钨  钴  锡  钼  锑  铋

金  银  铂族

铌  钽  铍  锂  锆  锶  铷  铯

钪   稀土矿

锗  镓  铟  铊  铪  铼  镉  硒矿  碲矿

高岭土  硅藻土  金刚石  磷矿  钾盐  硼矿  石墨  萤石 叶腊石  滑石  膨润土  重金石  硫  高纯石英原料

1

美国

25

英国

49

巴基斯坦

2

澳大利亚

26

刚果(金)

50

古巴

3

中国

27

日本

51

新喀里多尼亚

4

加拿大

28

越南

52

赞比亚

5

印度

29

摩洛哥

53

奥地利

6

俄罗斯

30

莫桑比克

54

加纳

7

巴西

31

纳米比亚

55

蒙古

8

墨西哥

32

意大利

56

委内瑞拉

9

南非

33

乌兹别克斯坦

57

罗马尼亚

10

秘鲁

34

韩国

58

希腊

11

哈萨克斯坦

35

泰国

59

阿尔及利亚

12

土耳其

36

爱尔兰

60

哥伦比亚

13

西班牙

37

马达加斯加

61

阿塞拜疆

14

智利

38

芬兰

62

保加利亚

15

乌克兰

39

挪威

63

刚果(布)

16

波兰

40

缅甸

64

尼日利亚

17

法国

41

菲律宾

65

塞尔维亚

18

玻利维亚

42

葡萄牙

66

厄瓜多尔

19

德国

43

沙特阿拉伯

67

塞拉利昂

20

印度尼西亚

44

瑞典

68

瑞士

21

阿根廷

45

吉尔吉斯斯坦

69

乌干达

22

伊朗

46

白俄罗斯

70

乍得

23

津巴布韦

47

卢旺达

71

几内亚

24

马来西亚

48

塔吉克斯坦

72

其他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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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人是指转让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公告的规则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矿业权交易平台包括已将矿业权出让纳入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等。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矿业权交易平台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工作。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积极推动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六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同级矿业权交易平台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中进行。

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非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或者任务书组织实施。

转让人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矿业权转让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

(三)服务费用;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方式;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第十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风险提示;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书面申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矿业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经矿业权交易平台审核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参加。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拍卖或者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矿业权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开标时,由出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矿业权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已公告的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置;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

(五)竞买人应价;

(六)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交易结果。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间,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矿业权交易平台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会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交易平台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第二十三条 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

(四)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未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的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的非油气矿业权,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标高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

(四)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参照上述内容签订出让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

(一)公示公开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二)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三)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终止:

(一)出让人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矿业权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交易的,应当向矿业权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

矿业权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交易,需经出让人核实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

第三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人名称;

(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三)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四)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五)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非油气矿业权,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出具公示无异议的书面材料,并附上述公示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的,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开。

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名称;

(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三)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四)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五)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六)协议出让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除外)的,所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及缴纳方式;

(七)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第三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要求的公示公开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申请非油气矿业权配号时,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将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自动关联并进行信息核对。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确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矿业权登记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示无异议的书面材料,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油气矿业权的出让收益评估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处置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四)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矿业权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矿业权交易平台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矿业权交易规则及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

第四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同步废止。

本规则发布前,国土资源部以往有关矿业权交易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矿业权交易的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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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禄自然资矿告〔2020〕3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231号)、《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60号)、《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云南省禄劝县孙家山石场等22个矿业权设置计划的批复》(禄政复〔2018〕12号)等文件规定,受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对以下壹宗采矿权,禄劝鑫达采石场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以挂牌方式公开有偿出让采矿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地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吉兴路延长线。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吉兴路24号9栋4楼。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禄劝鑫达采石场

开采矿种:建筑用白云岩

地理位置: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马鹿塘乡马鹿村委会。禄劝鑫达采石场普通建筑材料用白云岩矿位于禄劝县8°方向的位置,直距约90km,隶属禄劝县马鹿塘乡管辖,申请扩大的矿区地理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东经102°33′13″~102°33′21″,北纬26°10′05″~26°10′10″,禄劝县城至矿区公路距离约120km。

开采标高:2860米至275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区范围内最终坡面以下到最低开采标高之间,不可开采的露天境界外矿量(122b)类为11.98万吨,不可开采的露天境界外矿量(333)类为93.81万吨。可利用资源量(122b)类为13.78万吨,可利用资源量(333)类为55.12万吨,合计设计利用资源量68.9万吨。矿山生产规模10万吨/年,采矿回收率95%,矿山服务年限6.55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矿权出让后,竞得人必须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责任。

拟出让年限:6.55年

挂牌底价:经具备资质机构评估并公示无异议,本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挂牌出让底价为124.04万元。

四、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竞买人须为营利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竞买:

(1)、竞买申请人在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内;(2)、竞买申请人在交易机构有不良行为记录;(3)、竞买申请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未满2年。

五、出让方式及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12日下午16:30分

地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吉兴路24号9栋4楼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竞买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竞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缴纳竞买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发给竞买申请人《竞买资格确认书》,视为取得竞买资格。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0年9月25日—2020年10月29日17时

申请报名方式:赴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吉兴路24号9栋4楼)现场报名。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采矿权竞买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本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矿山安全的主要人员名单,并注明所从事专业、职务和专业任职资格;4.本企业可用于矿产资源采选的主要设备清单;5.承诺收购原采矿权及补偿原采矿权人涉矿相关资产328.68万元和承担报告编制费用8万元的承诺书;6.银行出具的不低于448.22万元的资金证明(竞买成功需补偿原采矿权人涉矿相关资产及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原矿权人申请竞买需提供银行出具大于110.64万元资金证明(挂牌底价124.04万元,其中13.40万元属原矿区保有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已由原采矿权人完成有偿处置,如原矿权人竞得则不需重复缴纳该款项)。7.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由不同银行(或同一银行不同账号)开具的多张存款资金证明,其相隔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8.承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承诺书;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当挂牌截止,若只有一个竞买人,且其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则挂牌成交;当出现两个以上竞买人(含两人)报名时,由委托的拍卖公司择日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地点进行公开拍卖,竞价阶梯根据挂牌报价期间情况具体确定。

报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者为竞得人。

八、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竞买人应于2020年10月29日16时30分前按照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7.212万元,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到账并出具保证金到账回执凭证,竞买人执资格确认书和保证金到账回执凭证参加交易活动。竞买保证金由竞买人基本账户转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

竞买申请人通过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格审查后,按下列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

1.竞买保证金缴纳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

账号:24219801040012062

2.竞买保证金缴纳金额: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壹佰贰拾元整(¥37.212万元),仅限电汇、网银方式,其他转账方式视为无效。

3.缴纳时间:2020年10月29日16:30分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竞买保证金视为未缴纳。

4.竞买保证金必须从竞买申请人的法人基本账户划出,拒绝私人账户汇款及银行存现。

5.竞买申请人在跨行转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跨行转账在工作日下午4点半前办理手续,可以保证实时跨行到账;2在昆明市跨行转账尽量采用电汇方式。

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竞得人可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九、风险提示和其他注意事项

1.矿产资源开采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抗力和政策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

2.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矿业权范围内的储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可能与实际情况存有误差,竞买人应认真考虑,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3.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存在不可预见风险,如因相关部门手续不能办理、产业政策调整,或项目区群众阻挠等因素导致开采工作无法开展的,其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4.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山林、草原、水、电、道路、环保及地面附着物搬迁等事宜由竞得人自行自费解决。

5.本次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挂牌出让建立于禄劝鑫达采石场原矿权之上,不属于新设置矿权,若竞得人非原矿权人,需补偿原采矿权人涉矿相关资产328.68万元,并承担报告编制费用8万元,方可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及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十、公告时间及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公告时间:2020年9月25日—2020年10月29日下午5时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

联系电话:0871-68910172    0871-68966567

邮政编码:651500

十一、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挂牌成交的,竞得人如存在逾期不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等违约行为,则将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十二、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同时发布,我单位对其他网站转载的同类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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