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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告我职务侵占需要证据吗

公司告我职务侵占需要证据吗

告职务侵占需要什么证据 - 找法网(findlaw.cn)

  相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的财产,这种情况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如果涉及到犯罪的,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对于这种行为来说,应该怎么样去诉讼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

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证据如下:

  一、是单位成员的身份证明;

  二、是单位岗位职责;

  三、是侵占财物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是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犯罪的量刑中是没有罚金处罚的,因此也就不能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但可以判处没收财产。

  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贪污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

的相关内容,刑事案件是讲究刑事案件的证据的,只有具备相应的证据才能进行相应的审判。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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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告我职务侵占需要证据吗(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_雅风资讯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贪污受贿罪”了解得比较多,各种媒体报道的案例众多。但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党员干部,那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村民小组长、社区负责人、民营企业人员,如果“贪污”或“侵占”了企业或集体的财产并达到了一定数额,显然不适合“贪污受贿”罪,而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

那么,何为职务侵占罪呢?其量刑标准或追究起点是多少呢?发现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应该向谁举报呢?本文对这些问题做一个初步阐述。

第一,我们先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这里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是指的非国有公司或非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派往民营企业的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人员侵占公司财物,达到一定数量,可能会涉嫌“贪污受贿”而不是“职务侵占”。

上述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单位人员”,包括集体单位,如村民小组,社区的负责人等非公职人员,也包括一些非国有管辖的商会、协会等。也就是说,如果村民小组长侵占了集体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则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不能以“贪污受贿”定性。

第二,如果涉嫌职务侵占罪,司法机关的立案起点或量刑起点是多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271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的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由于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为3万元和20万元,故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为6万元和100万元。

因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超过6万元的,应予立案追究。如果侵占本单位财物不超过6万元,虽然也是非法侵占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如果举报,司法机关往往也不会立案。

如果被法院确定为职务侵占罪,会被判多少年刑期呢?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可见,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最高刑期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样数额的“贪污受贿”,如果数额巨大,则最高是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在侵占或贪污同等数额的情况下,贪污受贿要比职务侵占量刑严重更多。

第三,如果发现有职务侵占行为,应该向谁举报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可见,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在现实中,一些人员在发现了这些行为,只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未果的情况下,也应该尝试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第四,职务侵占罪的现实犯罪情形及举报、立案难点。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非常明确,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违法犯罪的情形。例如,在企业经营中的表现形式有3种最常见:一是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注意,这里说的为自己使用,是指非经公司同意或授权;二是公司股东擅自占有、私分、转让所属企业的财产。三是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

但是,尽管如此,在现实中,如果司法机关要对职务侵占行为进行立案,并非简单容易的事情,还要详细了解细节,了解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权利义务,法人代表权限,经营班子权限等,这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非几句话就能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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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告我职务侵占需要证据吗(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发迹车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贪污受贿罪”了解得比较多,各种媒体报道的案例众多。但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党员干部,那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村民小组长、社区负责人、民营企业人员,如果“贪污”或“侵占”了企业或集体的财产并达到了一定数额,显然不适合“贪污受贿”罪,而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

那么,何为职务侵占罪呢?其量刑标准或追究起点是多少呢?发现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应该向谁举报呢?本文对这些问题做一个初步阐述。

第一,我们先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这里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是指的非国有公司或非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派往民营企业的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人员侵占公司财物,达到一定数量,可能会涉嫌“贪污受贿”而不是“职务侵占”。

上述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单位人员”,包括集体单位,如村民小组,社区的负责人等非公职人员,也包括一些非国有管辖的商会、协会等。也就是说,如果村民小组长侵占了集体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则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不能以“贪污受贿”定性。

第二,如果涉嫌职务侵占罪,司法机关的立案起点或量刑起点是多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271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的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由于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为3万元和20万元,故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为6万元和100万元。

因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超过6万元的,应予立案追究。如果侵占本单位财物不超过6万元,虽然也是非法侵占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如果举报,司法机关往往也不会立案。

如果被法院确定为职务侵占罪,会被判多少年刑期呢?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可见,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最高刑期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样数额的“贪污受贿”,如果数额巨大,则最高是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在侵占或贪污同等数额的情况下,贪污受贿要比职务侵占量刑严重更多。

第三,如果发现有职务侵占行为,应该向谁举报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可见,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在现实中,一些人员在发现了这些行为,只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未果的情况下,也应该尝试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第四,职务侵占罪的现实犯罪情形及举报、立案难点。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非常明确,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违法犯罪的情形。例如,在企业经营中的表现形式有3种最常见:一是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注意,这里说的为自己使用,是指非经公司同意或授权;二是公司股东擅自占有、私分、转让所属企业的财产。三是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

但是,尽管如此,在现实中,如果司法机关要对职务侵占行为进行立案,并非简单容易的事情,还要详细了解细节,了解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权利义务,法人代表权限,经营班子权限等,这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非几句话就能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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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权报案需要哪些证据_举报职务侵占罪需要什么证据如果公司不追究会立案吗_马鞍山知识产权网

⑴ 举报职务侵占罪需要什么具体的证据

不是。

职务侵占行为涉嫌犯罪的,单位可以到公安局报案。如果公安局在进行其他工作时发现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也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不需要单位报案。

⑵ 请问职务侵占罪,立案后,警方要什么证据

职务侵占罪立案后警方怎么处理

会收集相关的证据进行诉讼。警方必须搜集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确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才可以定罪量刑的。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程序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立案的关键。

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结果。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如果公安机关对职务侵占案件进行立案后,报案人一般是不能要求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条件的,才会撤销案件。

量刑

犯职务侵占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⑶ 职务侵占罪报警需要自己找证据吗

您好!

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要将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就可以了。当然,有证据更利于司法机关的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如能更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⑷ 告职务侵占罪需要哪些证据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有满足以下情况: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万元,南方城市1-2万元不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⑸ 举报职务侵占罪需要什么证据,如果公司不追究会立案吗

职务侵占属于公诉案件是公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公司不追究,也不影响案件的成立,但是当事人可以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举报职务侵占案件应提供的证据包括

1、单位报案需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一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⑹ 职务侵占案立案流程

职务侵占属于公安局管辖的犯罪,你到公安局报案,他们有经管科的,证据由他们查找…你只需证明有财产被侵犯这一事实存在就好。

⑺ 什么叫职务侵占,需要什么证据,公司的账目可不可以当为证据

1、看你的表述这个行为应该是构成职务侵占或者盗窃的,关键要看这个业务员是挪用货款还是占有,另外要看这笔款项的数额,业务员挪用的时间和目的等因素。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4、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⑻ 职务侵占如何报案

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办案处理。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是反映其行为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也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为确保罚当其罪,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罪,一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⑼ 职务侵占罪立案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据以上法条可知,司法机关认为构成本罪需要以下几种关键证据:

1、身份证据:用来证明行为人是”公司、企业的人员“,具体包括劳动合同,用工单,社保缴纳资料等。

2、作案行为是利用了职务便利。

3、侵占的财务是属于公司财务。并且数额达到较大

因此,你如果想要立案,要注意收集以上几类相关证据。

具体可以看看这个文章,讲得更详细些:(刑事律师办理职务侵占案件应该注意哪些证据和线索)http://www.falv119.net/article3681.html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公司告我职务侵占需要证据吗) - 爱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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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思思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贪污受贿罪”了解得比较多,各种媒体报道的案例众多。但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党员干部,那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村民小组长、社区负责人、民营企业人员,如果“贪污”或...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贪污受贿罪”了解得比较多,各种媒体报道的案例众多。但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党员干部,那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村民小组长、社区负责人、民营企业人员,如果“贪污”或“侵占”了企业或集体的财产并达到了一定数额,显然不适合“贪污受贿”罪,而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

那么,何为职务侵占罪呢?其量刑标准或追究起点是多少呢?发现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应该向谁举报呢?本文对这些问题做一个初步阐述。

第一,我们先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这里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是指的非国有公司或非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派往民营企业的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人员侵占公司财物,达到一定数量,可能会涉嫌“贪污受贿”而不是“职务侵占”。

上述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单位人员”,包括集体单位,如村民小组,社区的负责人等非公职人员,也包括一些非国有管辖的商会、协会等。也就是说,如果村民小组长侵占了集体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则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不能以“贪污受贿”定性。

第二,如果涉嫌职务侵占罪,司法机关的立案起点或量刑起点是多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271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的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由于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为3万元和20万元,故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为6万元和100万元。

因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超过6万元的,应予立案追究。如果侵占本单位财物不超过6万元,虽然也是非法侵占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如果举报,司法机关往往也不会立案。

如果被法院确定为职务侵占罪,会被判多少年刑期呢?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可见,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最高刑期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样数额的“贪污受贿”,如果数额巨大,则最高是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在侵占或贪污同等数额的情况下,贪污受贿要比职务侵占量刑严重更多。

第三,如果发现有职务侵占行为,应该向谁举报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可见,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在现实中,一些人员在发现了这些行为,只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未果的情况下,也应该尝试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第四,职务侵占罪的现实犯罪情形及举报、立案难点。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非常明确,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违法犯罪的情形。例如,在企业经营中的表现形式有3种最常见:一是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注意,这里说的为自己使用,是指非经公司同意或授权;二是公司股东擅自占有、私分、转让所属企业的财产。三是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

但是,尽管如此,在现实中,如果司法机关要对职务侵占行为进行立案,并非简单容易的事情,还要详细了解细节,了解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权利义务,法人代表权限,经营班子权限等,这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非几句话就能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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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侵占股权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三层面纱” - 知乎

揭开侵占股权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三层面纱”

侵占公司股东的股权,是否定职务侵占罪,实务界存在不同的作法。无论定罪与否,不但涉及对股权性质及其与公司的关系的认识,还离不开对公安部经侦局意见的评价。笔者拟先介绍两种不同的判法,然后再予以评析。

一、侵占股权的定性及理由

无论是在判决职务侵占罪还是宣告无罪的案例中,被告人存在未经另一股东签名同意,伪造股东股东会决议书、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书,去工商局将另一股东的股权变更到自己或他人名下。

一方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由,如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所提到,股权的性质决定其变更会影响到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1)“依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可以转让,股权具有货币价值;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有公司投资经营决定权,董事、监事选任权,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决定权,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决定权,公司章程修改决定权等职权;公司解散时,公司在了结外部债务后,按股东出资比例,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2)“所以侵占他人股权,非法变更持有股权的股东,不仅会侵害了股东个人的财产权,更会直接对公司产生效果。公司总经理陈某升利用职务之便将蔡某甲股权转至其妻子的名下,将公司股东非法变更为陈某升及其妻子两人,占有了公司百分之百股权,公司完全处于被陈某升非法操控状态,公司法人已无独立意志支配公司财产,公司的所有财产实际上被陈某升个人非法占有、支配,侵占他人股权最终转化为侵占了公司财产。”

问题是,这个必然性的结论,听起来很有道理,是如何的出来的?难道之前公司就不是被告人在控制吗?怎么一个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就没有独立意志了?这里面从股权到公司财产的论证过程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强词夺理的意思,又倒退回以前那种企业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与企业对采取享有财产权的双重产权格局认识。

另一方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由,是股权并非公司的财产,三个宣告无罪的判决观点如下:

(1)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刑终54号刑事裁定书指出:“股东出资的财产虽然属于公司所有,但股东依据出资取得的股权属于股东所有,公司对所有股东的出资拥有法人财产权,股权与法人财产权是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权利”。

(2)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刑终305号刑事判决书指出:“因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与私人财产不能混同,两者各有其主,公司财产和股东股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前者属于公司,而后者属于个人,尽管股权反映了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和资产收益等权利,但股权变动或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整体财产发生变化。”

(3)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指出:“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系单位的财物,而公诉机关指控侵占的对象系股东股权利益的价值,不是单位财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范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工商登记变更不必然侵占股权

笔者认为,无论是有罪案例,还是无罪案例,都存在一个问题,即把工商登记变更等同于股权变更。我们要看看股权与工商登记的区别。股东出资以后,失去了股本所有权,换来股权,具体内容包括:组成股东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分红权利;剩余财产分配权利,等等。股本已经转为公司所有。股权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这是现代公司的基本产权制度。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股东名册是股权的依据;工商登记,并不决定股权的有无,只是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一般情况下,人们一看到工商登记,就知道登记的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但是,例外情况下,登记的股东是“有名无实”,最典型的是“代持股”,自己虽然是实际投资人,却把别人登记股东。另外,有不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挂名,并无实权。

据此,我们可以提出第一个问题,被告人把另一股东的股权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掉,那就是侵占股权了吗?显然,区分清楚了股权与工商登记之后,我们并不能立即得出“是”的结论,还要根据现实情况来判断,即另一股东享有的实际权力,是否已经被剥夺了,比如,被告人在变更股权后,就以公司的财产为抵押根据,向银行申请贷款,是否经过另一股东的同意。如果这名股东的权利得到保障,那么,谈不上被告人侵占股权,谈不上完全操纵公司,更不谈上公司此前的独立意志受到影响,又谈何职务侵占罪呢?

因此,侵占股权这个要件的判断,也要根据股权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受到影响来判断,不能仅以工商登记变化为由得出股权被侵占的根据。笔者注意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刑终54号刑事裁定书这个案例,其实就是这种观点的体现。被告人辩称,股权登记本身比较随意,变更登记后,其他股东的实质权利没有受到影响,被告人只不过是为了向第三人宣示自己是公司的主要投资人。

这首先揭开了所谓“侵占股权”的第一层“面纱”。

三、股权变动不影响公司财产的整体性

股权与公司财产所有权分离是公司制度的基本特点。股权不是公司的财产,最直观的是,评估公司的价值,要将公司股东的股权作为考虑因素吗?显然不会。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准则,在评估公司财产的时候,就已经把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及其增值评估进去了,公司的评估价值就是股权的价值。转让股权的时候,我们会说这相当于转让公司的财产吗?显然不会。

可以说,侵占公司财产,必然损害股东的利益,但是,反过来说,侵占股东的利益,不一定侵占公司财产。比如,公司法倡导“保护小股东”,但是,有的情况下,比如大股东决定多年不分红,拿公司的盈利继续发展,这种行为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却有利于公司财产的增加。

其实,有罪案例提到,侵占股权,导致公司被被告人操纵,最终导致公司财产被侵占,显然混淆了股权所代表的控制权和公司财产的整体性,这种观点表面上看上去很看重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其实背后是最不以公司人格独立性为然,这就根据它在什么时候需要公司的人格性。

从危害结果及常理来看,侵占股权之后,只要去工商局恢复股权登记的原状即可,公司的财产并没有被侵占,不需要追赃;但如果公司财产被侵占,要进行追赃,难度比前者显然要大。只要公司财产没有变动,反而证明被告人始终尊重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我们就不能以此推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有罪案例的观点是靠纯粹的臆测来推演,但我们定罪必须要拿证据来证明公司的财产是如何被侵占,而不是在强词夺理。

这是揭开“侵占股权”的“第二层面纱”。

四、侵占股权后还需要公司财产受损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还是要给侵占股权的行为给出解决方法。侵占股权导致股东无法行使股东非财产性权利,这可能属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公司决定分红后,被告人没有分给股东,而是自行占为己有,这有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可能。因为,分红在没有给股东之前,仍然属于公司的财产,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占有。这能够看出,侵占股权,还不足以直接得出职务侵占罪的结论,还需要更往前一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事实,才能够影响公司财产的整体性。

尽管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这个案例中,笔者并不认可其对股权与公司财产权的观点,但是,这个案例之所以定罪,真正沾边的原因在于:被告人“非法侵占蔡某甲公司百分之八十股权,进而非法控制公司、占有公司财产,是陈某升能有权处分公司财产、以公司财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的前堤。陈某升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也供述其为贷款而想先实际支配、控制公司。陈某升在其向银行贷款不成的情况下,至案发也没有将公司百分之八十股权转回到真正的所有人蔡某甲名下。”

这个事实是最为关键的。职务侵占罪是保护公司财产独立性的罪名,被告人通过侵占股权后,再以此作为担保去向银行申请贷款,将公司财产置于担保风险中。但是,也要看被告人拿贷款用来干什么。如果是用来发展公司,其行为并不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即使最后有损失,那也属于经营风险;如果是想占为己有,那才可考虑职务侵占罪。这个案件的结果是,贷款不成功,公司财产没有实质被侵占,笔者认为,即使要定职务侵占罪,那应考虑未遂情节。

这是揭开“侵占股权”的“第三层面纱”。

五、对公安部经侦局意见的理解

无论侵占股权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都离不开对公安部经侦局2005年6月24日发布的《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的评价。这份意见指出:“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有的案件直接以此作为定罪的根据。有的观点指出这份规定的制定机关层级较低,不足为据。但我们还是要从内容上进行分析。已经有观点指出,这份意见只是强调“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即“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而非公司股东的股权,可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实,这里还有一个要点,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定罪案例的逻辑很简单,只要工商变更登记了,这就是侵占股权行为,随之便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但是,我们已经揭开了“侵占股权”的“三层面纱”,这个表面上看起来环环相扣的逻辑推论是不成立的。

笔者发现,有的案件中,法院并不是严格地遵守主观证明的法定标准来进行推定,只要证明了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也就无足轻重了。上述定罪逻辑是一种体现。殊不知,这种在客观方面存在问题的认识,就已经偏离了法定标准,就想当然地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也就导致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变得可有可无了。目前司法界关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则较为成熟,尤其体现在诈骗罪当中,如果连这些规则都不遵守,那么肯定会出现事实认定的问题。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刑终54号刑事裁定书指出:“本案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实艾某某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但无法证实艾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亦无法证实艾某某具有将浙宁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这个案例就说明了,工商变更登记,可能是出于方便经营的需要,不必然是侵占股权,不必然是侵占他人财物,更不必然是侵占公司财物。财产的去向和状态,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依据。如前所述,只要公司财产的整体性没有发生变化,那就无法得出被告人具有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

六、结论

侵占股权的案发,多系股东发现工商登记的变化,以为自己的股权被侵占了,因此去公安局报案。但是,司法机关认定职务侵占罪,多是混淆了股权所代表的具体性权利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减少了构成要件事实之证明。梳理清楚各种法律关系,比照股权变更前后的财产状态变化、股东权利的影响,才不至于错误地适用职务侵占罪。

作者:黎智鹏,广州律师

被前公司告职务侵占,我需要律师援助-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咨询时间:2022-02-16 05: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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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行申请

解答于:2022-02-16 05: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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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建议直接报警处理 如果警方受理了 你可以提刑附民的要求

解答于:2022-02-16 05: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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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收集证据

解答于:2022-02-16 05: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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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06:49:24

职务侵占罪立案归还财物依然可以起诉,归还财物可以在量刑上从轻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

2021-08-15 12:42:14

你好,可以报警解决

2021-08-15 12:13:23

建议协商处理,如果不在成当然应该报案处理

2021-08-01 12: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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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判决书

对于职务侵占行为是不能私了的,因为职务侵占属于公诉案件,不可私了;职务侵占是指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比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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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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