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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调查是指访问员至受访者家中访问,委托协助调查并留下问卷,日后再予以回收之方法。
访问留置调查与
同样由访问员至受访者家中访问,但不同的是,访问留置调查是委托受访者自己填写问卷,并于日后再次访问时回收。此外,有些时候受访者不在家,这时会委托在家的人协助、留言给受访者,回收问卷时也是透过受访者之外的人来回收,故有些例子中访问员是完全未曾与受访者面对面接触的。
即使问题
多,受访者还是可依据自己的时间从容作答、可回答需要耗费时间或难以当面回答的问题、访问时即使受访者不在家亦可进行调查、不需要面谈技术纯熟的访问员等等。
此外,与访问面谈调查相同,只要在回收时确认问卷回答状况,就可避免漏答或错误。
调查问卷回收率高,受访者可以当面了解填写问卷的要求,澄清疑问,避免由于误解提问内容而产生误差,并且填写问卷时间充裕,便于思考回忆,受访者意见不受调查人员的影响。
难以确认是否是受访者本人的回答、即使是本人回答亦可能受家人朋友之意见的影响。
需要委托调查及回收共2次访问,故较耗费交通及人事费。
调查地域范围有限,也不利于对调查人员的管理监督。
就方法本身而言,留置调查是介于面谈和邮寄方之间的一种折衷方法。只不过与受访者当面谈话主要介绍调查目的要求,回答涉及调查问卷的一些疑问,而是详细询问市场内容。这种问卷的设计较邮寄方法的问卷更灵活,更具体。因为不懂的地方可以当面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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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察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对于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基于案件需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留置在特定场所,调查有关问题。留置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查措施,会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那在什么情形下会被留置呢?
如果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在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实际上不止被调查人可能会被留置,对于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对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可以防止其逃跑、自杀,防止其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防止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也有利于各个击破、突破案件。
但是需注意的是,如果在适用留置措施时,被调查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能适用留置: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采用留置措施必须做到程序规范。留置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但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性调查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严格审批,防止留置措施的乱用、滥用。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一般来说,监察机关调查完毕后,被调查人构成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定罪量刑。那是否意味着被留置的人,就一定会被移送司法机关呢?
事实上并非如此,若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经过监察机关调查后,发现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事实不存在的、经批准撤销案件或者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的事实存在,但只需给予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的,都不需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机关可以制发《解除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措施,通知被留置人单位和亲属,并办理交接手续。
以上就是什么情形下会适用留置措施的有关细节,适用留置措施前提是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需要在立案后有证据证明部分违法犯罪事实,适用留置措施目的之一在于进一步调查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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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未被留置对象调查期限的规定?规范权力行使 提高办案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对未被留置对象调查期限作出规定,为监察权规范高效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应从立法原意、实践运用等方面进行理解把握。
规范调查期限是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四十三条对留置期限进行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五条对未被留置对象调查期限进行创设性规定,将立案后的调查期限严格固定下来,明确了办案时限要求,防止调查工作久拖不决出现“挂案”现象,影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惩戒与教育结合、宽严相济基本原则。该条规定也有利于推动审查调查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办案效率。根据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审理部门退回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不引起调查期限重新计算,须与移送审理前的调查期限累计计算。这就进一步要求审查调查部门必须质量与效率并重,把办案基础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在规定期限内终结调查作出处理决定,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准确理解适用条件。《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五条对未被留置对象调查期限规定了两类情形,一类是自始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的调查期限,是指被调查人在本次被立案调查程序中一直没有被采取留置措施,适用于涉嫌一般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但没有必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一类是解除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的调查期限,此类调查期限截止时间为解除留置措施之日起一年。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未被留置对象调查期限的计算对象是被调查人,如果案件中涉及多个被调查人,每个被调查人的未被留置调查期限应单独进行计算。调查期限从立案后次日或解除留置措施后次日开始计算,到期间的最后一日即次年到期月的对应日截止。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参照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具有重大影响,在本地区或某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二是法律关系复杂,多种法律关系叠加,涉及人数众多、利益链条和利益输送复杂,尤其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三是适用法律存在争议、事实查证存在困难的案件,如一些新型职务犯罪,罪名认定具有一定难度,或者历经时间久远,事实查清、证据固定较困难的;四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需协调各方面工作,调查难度、复杂程度较大。
关于调查期限重新计算问题。《监察法实施条例》对于调查期限重新计算,仅规定了一种情形,即“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以后逃匿的,调查期限自被调查人到案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实践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调查期间发现新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不论被调查人是否因立案时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被采取过留置措施,新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符合采取留置措施的,依法依规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对被调查人的处理决定,应在此次留置措施解除后一年以内作出。当然,采取留置措施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进行严格审批,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二是可以先对立案时的违法犯罪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调查终结,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对于新发现的违法事实重新立案调查,进入新一轮调查程序,调查期限自然也就重新计算。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2年第3期,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委;山东省青岛市纪委监委 左安斌 吉波涛)
在《监察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对于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基于案件需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留置在特定场所,调查有关问题。留置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查措施会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那么,在什么情况之下才会被留置?
人在办案点,刚出留置间。
留置是十分严厉的调查措施,所以在使用的时候十分慎重。
现在每个省、地级市都有党风廉政教育基地,留置点几乎都是在党风廉政教育基地中的。
留置间一般不大,二、三十平方的样子,整个房间都是软包,吃饭、刷牙用具都是特制防止自残自伤的。留置间一般偏暗色调,一进去就会感到很庄严,也挺压抑。大概就是下图这样子。
留置间有窗户,也有时钟。网传留置间就一盏明晃晃的大灯罩脸,没有窗户没有时钟,没有时间、空间感,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这是我在网上找的图,留置间大概就是这样子了,少两张桌子多一张床。
整个留置过程规范且文明,每天有医生体检,除去谈话时间24小时有专人陪护。
留置的前几天,整个留置间的气氛是很紧张的。留置对象因自身顾虑,不愿意把问题说清楚。这个时候办案人员会对被调查对象进行批评教育以及政策引导。留置的前几天,被调查对象心理压力通常都比较大,夜里睡不好。以前我的房间里有监控连着留置间,我也会随时观察被调查对象的情况。有一次晚上下了班,我看见被留置对象留置间骂咧咧的,我还返回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
在被调查对象把问题讲清楚、讲明白、讲透彻以后,后面就是修身养性看书的时候了。在事情已经调查清楚,仅需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修补的时候,整个留置间的氛围还是相对轻松和谐的。
至于留置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我觉得,首先是压抑。这种压抑我认为更多的是来自于被调查人自己的心理原因,源自于对未知的恐惧。因为心底有事,所以有顾虑、不坦然。在密集谈话阶段过去后,被调查人会有更多自己的时间。在不谈话的时候,通常就是两个陪护,全程也不会说话。房间比较安静,这个时候被调查对象可能会焦虑、孤独。
最后,在留置阶段,生活作息都规律。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和老板甚至会说,在留置期间,少了很多应酬,避免了很多酒场。在里面生活规律,三高都没有了。
如果被留置,在里面尽快全面的说清楚问题,给自己争取个主动,也给外面的家人少点担忧。
刘建超,男,1964年2月生,吉林德惠人。大学学历。曾任外交部新闻司随员、三等秘书、副处长,外交部团委书记,驻英国使馆一等秘书,外交部新闻司政工参赞、辽宁省兴城市委副书记(挂职),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司长,驻菲律宾大使,驻印度尼西亚大使,外交部部长助理、党委委员,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现任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等职。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
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接受媒体采访。
3月13日,监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部法律将重构中国政治权力运行框架、确立监察委作为国家反腐败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浙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早启动的试点省份之一。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刘建超结合试点情况,对监察法草案中的热点问题逐一作出回应。
用留置取代“两规”,是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立法的一个关键点。
与此前纪检监察机关“两规”(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不同的是,监察法草案中,对留置的标准、留置的时长、留置过程中对被调查对象相关合法权利的保护等,做出了细化和明确。
监察委怎样进行留置?
刘建超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决定以及监察法草案中,规定监察委有12项调查措施,留置是最“厉害”的一项,在实践中,也并非所有的案件查办都要采用留置。
据介绍,浙江试点中对采取留置也秉持着“慎重”的态度。留置的使用主要有四种情形: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而留置的启用,首先需要专案组掌握充分证据,根据上述标准判定后提出申请,经过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执行。
浙江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全省各级监察委员会共对292名被调查人采取了留置措施;还有172人则是未经留置,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于留置地点,刘建超作出详细介绍:试点中,浙江纪检系统的“两规”场所被延用作为留置场所;考虑到此前县级以下没有设置“两规”场所,县监察委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可以放到市级地区留置场所。
此外,浙江还对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进行了一部分设施改造,成为“留置专区”。
刘建超说,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查办都要采用留置。
“留置并非司法强制措施,被留置对象是配合调查、还没有结论,他们的生活起居、饮食、身体健康等合法权利理应得到保障,他们的家属、家庭存在困难的,我们也尽可能提供帮助。”刘建超说。
与看守所不同的是,留置区域生活设施、饮食标准等方面都相对舒适,非常强调“安全”。“留置过程中,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都可以满足,比如每天提供必要的医疗检查,如果身体不适,可以在留置场所的医疗点或者医院就医。”
刘建超以实际情况举例:办案中,对于原来有一定职级的领导干部采取留置措施时,监察机关格外小心,一定要确保安全,“因为可能造成非常大的心理落差,对家庭影响也很大,我们要确保一切安全,比如被调查人家住高楼,就要考虑采取一定措施,避免出现极端行为。”
据介绍,在一个案件办理中,被调查对象的夫人因精神压力表现失常,为此监察委专门请心理医生跟她谈话,陪她看电视、聊天,逐渐调整心态。“今年春节,我们工作人员和被留置人员一起包饺子、一起看春晚,所以并不是大家想象中那样,实际上还是很人性化的。”
在留置期间,被调查对象的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会不会出现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等违规违法操作,也是各界关注的热点。
南都记者关注到,监察法草案从一审到二审,就留置对象合法权利的保护增加了多项细节性规定。
就此,刘建超介绍,试点实践中,留置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要求和纪律要求。
“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开始,到解除留置的最后一分钟,留置对象24小时处于监控之下,所有发生的事情都会留痕,包括对他的谈话,都要留下录音和录像。”刘建超说,“全程留痕”的要求,比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要求更高。
留置期间,与被留置对象的谈话、讯问,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而言,要求晚上11点之前必须结束谈话,保证其休息时间。
对于留置行使是否规范,有多双“眼睛”在盯着。
据介绍,浙江在试点中,监察委的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留置期间的措施规范性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留置场所除了有监察委工作人员,还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两支力量都在看着监控大屏幕,一旦发现问题,都有制止和报告的权力,这也形成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监察法草案中,并未提及留置期间律师是否能够介入。
这一问题,在监察法草案一审、二审环节曾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试点实践中,律师不能介入,留置对象的合法权利恐难保障。
刘建超就此做出正面回应:“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行使职责的法律依据现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决定,今后是监察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他用加重的语调,强调了“不是司法机关”。
他还谈到,留置期未让律师介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职务犯罪调查本身的特殊性。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调查取证不同的是,职务犯罪中最多的表现是行贿受贿,“很难拿到物证,多数靠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言辞证据,调查过程中想要突破案件,串供、隐藏证据、销毁证据成为最大挑战,需要排除外界干扰。”
此外,监察委调查的案件中,有不少也涉及重要的机密,客观上也存在保密需求。
“在留置期间我们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安排,足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当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后,律师完全可以介入。”刘建超解释。
据介绍,监察委办理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案件的办理情况也要接受司法机关的“打量”,按照法律标准,证据不足的要退回补充调查,存在问题的非法证据也要被依法排除。
“这也给我们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刘建超说,他给出了一组浙江省监察委最新数据:试点以来,监察机关对292名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其中办结的案件所涉及的行使公权力人员全部被移送起诉;移送起诉后,99%的被调查人员都表示认罪悔罪,没有一起对留置期间调查工作提出申诉或异议。
对话刘建超
刘建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转隶过来,并没有单独组建一个部门,而是将他们分配到了原来纪委的各个处室。
转隶之后,原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纪委负责纪律审查的工作人员都面临一个“融合”的问题。
原来纪委不具备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职能,检察机关不具备执纪的职能,而现在执纪执法都要靠这一套人马,就要求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既有对党章党规党纪充分的理解和执纪能力,同时也具备依法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提出处置意见的能力。
我们组织了大量的培训和交流,通过从大量案件中总结和学习,逐渐对两支队伍进行融合。现在我们已经分不出谁是检察机关转隶来的,谁不是转隶过来的,从队伍的融合上,我们做到了“1+1=1”。
刘建超接受南都采访,回应监察法草案中的热点问题。
刘建超:组建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俗称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融合之后,这一套人马,既要做纪律审查,同时也要进行监察调查。
纪律审查,是依照党纪党章对共产党员违纪的行为进行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是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这两项工作都由这一套人马来同时进行,最后形成相应的审查报告和调查报告,分别摆出违纪事实和处分建议,违法犯罪事实和处置建议,这就能体现出反腐败职能的统一和权威高效。
从我们反腐败、执纪执法的效率来讲,是1+ 1> 2。我们办案中特别注重劝说相关被调查人,让他们写忏悔录,一方面让他们自己对此进行忏悔,同时我们也能从忏悔录中发现腐败发生发展的规律,堵塞制度漏洞。
有一位比较重要的调查对象,他在忏悔录中,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总结了原来所在的两个单位,不同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有5个漏洞,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堵塞。我们也把这些意见交给了他所在的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让他们引以为戒,对照这些风险点一一筛查改进,在制度上避免其他人钻漏洞从事腐败活动,效果就非常好。
在办案中,我们还特别重视做思想工作,这也跟原来检察机关办案有很大不同。有一位被调查对象,调查结束之后还给调查组负责人写感谢信,说刚开始还存有侥幸心理、想顽抗,办案人员的苦口婆心让他深受触动,才决定像“竹筒倒豆子”一样,把违法犯罪问题和盘托出。这是真正被打动了的。
事后我们在起诉建议中,也对他的认罪悔罪、积极主动退赃行为做出说明,建议审判机关酌情考虑、从轻量刑。
刘建超:我这里有几个数字。浙江省监察委自成立以来到今年3月11日,已经调查了厅级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达到28件29人,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有8人,同比增长60%。
2017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4380 7件,同比上升了84 .4%。所以说,监察委成立之后,反腐败是“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办案效率也有明显提高。通过同时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一起案件,平均的留置时间是42 .5天,这跟改革之前,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平均用时相比,缩短了64.4%。
刘建超:将监督和审查分设,我觉得有其合理性。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每个室相对固定地对应某几个部门或地方。十八大后,中纪委率先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加强内部制约:通过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规避长期联系可能带来利益、感情上的风险。
根据这个想法,浙江也利用监察体制改革这个契机,对内部机构进行了重组。除了保留信访室、案件管理室、组织部、宣传部这些基本架构外,原来的纪检监察室分设为监督室和审查调查室。
监督室还是定向监督某几个部门或地方;审查调查室则履行执纪执法的职能。监督室在日常监督中,如果发现问题线索,需要进行审查或监察调查的,都要交给审查调查室来处理,这就规避了一些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问题。
刘建超: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一个最重要的特色。
从监察法草案规定来看,不要求监察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这是考虑到,监察机关是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核心是接受党的领导,每年要向党中央、同级党委作报告。
从浙江实践来看,我们向浙江省委作的报告中,既包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也包括国家监察工作。
但这绝不是说,监察委不接受人大的监督。相反,人大的监督是必须的,监察委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委除了就某个方面工作向人大作专项报告外,还要接受人大质询、询问、执法检查,这些都在其中。
在试点期间,我也就浙江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情况,专门向浙江省人大作工作汇报,还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
刘建超表示,监察委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刘建超:我个人来说,不管以前在外交部工作的时候,还是在国外当大使,然后到中央纪委,也包括现在,都是秉持一个开放的理念。
当然无论政府工作还是纪检监察工作,难免有一些需要保密的事项,但不要用一个封闭的方式来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当今这样一个时代,一定要对人民更开放、对媒体更加开放,通过开放,获得力量。大家的监督、建议,很多都能引起我们的深思,也能获得更多的支持。
这次监察法审议通过之后,我们也面临着普法的问题。
从去年开始,我们就准备在浙江省监察委设置“开放日”,请公众走进来,让大家看一看监察体制改革是怎么回事、监察法是怎么回事,如何通过改革、立法来促进反腐工作。这样才能真正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刘建超:我觉得人的一生经历都非常重要,每一个阶段做任何工作,都是一生中非常宝贵的财富。就像史蒂夫·乔布斯的演讲中说,人生由一个个点构成,把人生的点都连起来,那他每一个阶段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在外交部29年,所积累的知识经验、工作方法、思维方式、处理问题的方式,对我现在的工作还是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到中纪委之后,我是一个纪检新兵,实际上都是向同志们学习。加强学习非常重要,在浙江的10多个月也没敢懈怠,树立四个意识,在工作中继续体会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不断体会、学习和认识,浙江也给了我很多信心,我觉得现在我们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这个全新的监察制度一定会发挥它应有的效果和作用。
最近在知乎上发了几篇文章,受到了一些关注。很多朋友私信问我,家里有亲属被留置了,很多问题五花八门,现在我挑一些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这里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不足之处,欢迎朋友们来补充。
一、为什么我的亲属会被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有的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案重大复杂、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产所。
也就是说,可能你的亲属已经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相关违法犯罪事实,才会采取的措施。很多朋友问我,我的亲属的事情我都知道,没有违法违纪的情况啊。可能是你的亲属在外面做了违法违纪的事情,你不知道而已。监委没有掌握相关证据,是不会采取这种措施的。
二、我的亲属被留置好长时间了,为什么一点消息都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留置的期限是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会延长三个月。留置期满后,会移交司法机关或者解除留置。如果是公职人员被留置,留置期满后,大多数都会移交司法机关,也有少数不移交司法机关的情况。如果是企业老板被留置,在留置期间配合调查,态度得到认可,一般会得到一些宽大的政策。
三、我的亲属被留置在什么地方?他(她)的饮食、健康、休息会得到保障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一般来说,各个地级市都有自己专门的留置中心,留置就是在市一级的留置中心进行的。留置中心一般都是各个地级市的党风廉政教育基地。现在一些县区的看守所也开辟了专门的留置专区,来承担留置的任务。在被留置期间,会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安全,每天保障饮食,每天都会有医生进到留置间体检。所以不用担心你的亲属在留置期间会不能休息,身体状况恶化等情况。
四、留置间是什么样子的?
为了办案安全,也为了防止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自残、自伤。留置间内的布置相对会特殊一点。房间不大,里面全是软包。连吃饭勺子、写字的工具都是特别制定的,绝对保障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这是在网上找的图片,里面差不多就是这样子,只是没这么多的椅子和凳子。
五、我的亲属被留置了,如果以后被判刑,会折抵刑期吗?
答案是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六、我的亲属被留置了,是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
你的亲属被留置了,聘请律师是个人的权利,监察机关不会干涉。留置是监察措施,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不是刑事诉讼法。所以在留置阶段,律师是没法介入的。你可以联系办案人员,问询被调查人的身体情况。但是涉及到案情的事情,被调查人是绝对不会透露的。案件在监察委移送给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律师完全可以介入。在司法阶段,律师是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七、我有朋友说,他能把人捞出来,我能不能花钱把家人从留置场所捞出来?
说有能力捞人的,99.99999999999999999%都是骗子。这些人就是利用被调查人家属焦急的心理,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留置是经过集体决策的程序,个人是没有办法左右这个程序的。如果被留置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这种可能性。如果被留置的是相关企业老板,到了期限或者问题调查清楚后,会有可能解除留置。解除留置并不是这些骗子去“活动”的结果,而是一个自然程序的解除。骗子往往会利用一些信息不对称,谎称自己可以想办法捞人。被留置家属千万不要相信这些人。
八、公职人员留置后家属被通知退款,而家里没钱没法交怎么办?
公职人员被留置后,纪委监委会通知家属退赃。退赃大多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违纪款;违纪款大多是因违反廉洁纪律产生的,如过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等。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因违法犯罪产生的,如受贿的金额。这两部分是要退出来上缴国库的。
在司法实践中,纪委监委这个阶段会更加关注违纪款的上缴。如果实在没有钱缴齐,可以先缴纳违纪款项,并跟办案人员明确表示,其他款项在想办法筹措,会想办法缴齐。办案人员不会明确告知违纪款项多少,违法所得多少,需要家属进一步有技巧的沟通。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所以上缴违纪违法款,是量刑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职务犯罪,会起到从轻判处的效果。
另外到了审判阶段,贪污贿赂犯罪还会有罚金刑。缴纳罚金,也会是法院从轻判处的一个重要考量。如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违法所得已经退缴,罚金也缴纳完毕,大概率是能获得从轻判决的。
法律虽然规定有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来追缴犯罪所得和罚金,但是这也是司法阶段万不得已才会采用的手段。如果你的家庭条件允许,尽量去把这些钱凑齐,你的家人也能获得从轻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好运!
上述是这些日子朋友们问起比较多的问题,如有新问题,我会随时更新。权力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请大家相信组织会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外面关于纪委监委的一些传闻,多是捕风捉影、添油加醋。请大家多多关注我的专栏《反贪日记》,我会尽量给大家还原一个真实的办案。
网友:你好,我想咨询下,我朋友被纪委监察委留置第15天了!很担心她在里面的情况,多久可以出来?
苏义飞律师:2018年《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在监察委成立之前,公职人员因职务犯罪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拘留期间是否影响工资待遇,这不是问题,当然影响。监察委成立之后,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是否影响工资待遇的问题,这是个问题。我认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规定了留置期限是折抵刑期的,就应该对其工资待遇有影响。为何这么说,先看相关法条和规定:
一、留置期限折抵刑期,是参照了刑法相关规定的精神
《国家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对该规定,《国家监察法》释义解读为:第三款规定了刑期折抵。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的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被留置人的留置期限也应当适用刑期折抵。具体刑期折抵同刑法的规定。释义说的很明确,留置期限适用刑期折抵,就是参照了刑法规定的精神而规定的,也就是说《国家监察法》中留置期限适用刑期折抵的规定,把留置期限等同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先行羁押的情形。
二、被采取强制措施工资待遇是受影响的
根据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苏人社发[2011]206号《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技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根据人社部发[2012]69号和苏人社发[2013]156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技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所以我认为留置期间的工资待遇也因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为何原来“两规”和“两指”期间是不影响工资待遇的?
两规:即“两规措施”,是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在纪律整肃中,对违反党内法规的党员所采取的特别调查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其中”“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就是通常所说的“两规”。
对于非中共党员的行政工作人员,行政监察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被调查的人员采取“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的特别调查措施,就是通常所说的“两指”。
“两规”、“两指”都是组织调查措施其分别依据的是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这期间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后要进行证据的转换,不能直接使用。没有任何法律和法规规定“两规”、“两指”期限能折抵刑期,当然在这期间是不影响工资待遇的。
当然有的同志会说,你讲了这么多,不是还是没有任何文件规定,留置期间对工资待遇有影响吗?我想说的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当下,有多少规定是现成的,在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定出来之前,我们要深刻体会《国家监察法》对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的立法本意,《刑诉法》为了与《国家监察法》相衔接不是也在修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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