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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期限的最新规定

死刑复核期限的最新规定

死刑复核的期限是多少-法律知识|华律网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

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

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特点?

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

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

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

》分则第二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华律网小编2002年7月18日的《南方周末》的一篇题为《死刑在执行前四分钟停止》的文章,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下达死刑终审判决,给沸沸扬扬的“枪下留人”

华律网小编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

死刑复核程序顾名思义只适用于死刑案件,生命高于一切,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那么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多久?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多

我们都知道,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

我们都知道,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那么对于死刑复核程序法官问责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法官问责的内容。一、死刑

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以处两年以下的拘役

对方受伤程度以及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受理?需要了解上述情况才能确定。想知道联*系我,一三九三零九零七七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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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已收悉,可以具体讲一下您的问题吗?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具体描述一下,我会为您提供一对一的法律专业意见!

这个要看是不是明知是违法的,如果知道那就要承担责任

刑法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管辖

刑法、刑诉法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刑事案件审判制度

死刑执行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新证据】专题由华律网整理,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新证据】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期限是多久-法律知识|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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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小编2002年7月18日的《南方周末》的一篇题为《死刑在执行前四分钟停止》的文章,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下达死刑终审判决,给沸沸扬扬的“枪下留人”

华律网小编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

死刑复核程序顾名思义只适用于死刑案件,生命高于一切,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那么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多久?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多

我们都知道,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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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期限是多久-法律知识|华律网

死刑复核程序期限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

死刑复核的特点

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

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

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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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拥有将近几千年封建制度以及官场文化的我国而言贪污腐败可以说是历朝历代政府都最为头疼也严厉打击的行为, 但是往往收效甚微直到近代通过更加深入的法律手段才得到了有效的遏制,那么贪污罪可以判处死刑吗?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绑架后致人重伤,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关于绑架后致人重伤是否能判死刑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减刑是针对已判决一定刑期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而酌情减少刑期的行为。限制减刑是一种特例,限制减刑并不是完全不允许减刑,而是大幅度降低减刑可能的一项规定。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新刑法限制减刑的罪犯的相关资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

我国最严厉的刑法就是死刑,但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原因,我国的死刑罪名已经比较少了,死刑会直接剥夺对方的生命权,那么什么人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死刑执行的方式是死刑制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死刑执行方式这各个时代都有其特点,死刑执行方式又是在历史中不断变化发展的,它的变更归根到底都是由当时的经济、政治、人文状况决定的,具体又是由许多因素决定,且一旦发生变更必定会对一些方面产生重要影响。死刑有什么执行方式?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判死刑一周以内被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复核死刑该怎么做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人,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有缓期两年执行和立即执行两种,那么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还能过多长时间?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我国刑法规定中,对于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等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但有时候我们会听到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那么什么是死刑缓期执行?被判死缓两年后会死吗?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死刑是属于最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死刑一般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有不同的执行方式,那么我国执行死刑方式有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死刑是一种很古老的刑罚,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是不是所有的适用死刑的罪犯都可以判处死刑。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了死缓的刑罚,死缓相对来说是比较严重的罪行,在被判了死缓之后,该罪犯也有减刑的想法,想要去争取减刑的可能。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死缓被限制减刑吗?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这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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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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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死刑复核程序的严肃性,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我国对于死刑是非常重视的,立法者比较慎重跟端正的态度来审视死刑,尽可能的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

?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从而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有力的保障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地看到,由于法律条文粗疏,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仍不完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仍有许多问题有待于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等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卷。

  2、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收押审查的内容包括:

  (1)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和是否有误。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否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对于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对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有权拒绝收押。监狱不收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并将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3、2002年11月5日发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的内容,由此可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判决的生效程序,因为该程序关涉死刑而为国内外广泛关注。那么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是怎样的?死刑复核程序期限需要多久?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下列是《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的程序流程:

  1、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死刑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时间无明确规定,实践当中,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按照国家地域划分管区;

  3、核准执行死刑后,应当立即执行;

  4、该程序也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相关细节电话咨询;

  5、要争取时间,提供一切可能免死的证据和情节,使被告人最后的权益得到保障。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

”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对于死刑复核程序流程以及所需期限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我国对死刑一直采取的都是慎重的态度,在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之后,还需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才行。而关于死刑复核也有一定的流程要求,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死刑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

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裁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鉴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终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案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一)审查、核实原审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实。这一工作是核心的内容,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以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它应当审查的情况。

  (二)制作复核审理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情况;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6、合议庭评议一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上文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

相关解答,实践中除非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否则的话都是需要上报经过核准之后,才能对罪犯执行死刑的。同时,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还需要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进行监督,对执行死刑后的工作作出处理。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那么

死刑复核的任务有哪些?下面为您整理相关的内容。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1、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上文的内容为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出来

和死刑复核的任务是什么相关内容。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王小丹)

  判以犯罪嫌疑人予以死刑由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判处罪犯死刑的,会自动启动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审查。那么,

处理结果如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下具体内容,供您阅读参考。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上文的内容为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出来

和处理结果如何的相关内容。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王小丹)

 

死刑复核有什么现实意义?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下面为您介绍。

  人的认识有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只有经过多次不断的检验,才能使认识逐渐接近客观实际。诉讼认识也是如此,只有经过从侦查到起诉、审判,从一审到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多次反复,才能使公安司法人员的认识逐渐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死刑案件通常更加复杂,往往更需要经过多次检验。不仅如此,人死不可复生,死刑一旦被执行就无法补救,因而更必须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无误。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检验和保障机制,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严肃谨慎、少杀慎杀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在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设立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贯彻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通过死刑复核,对那些适用死刑不当的判决、裁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纯属无罪或因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人,纠正冤案,立即释放,恢复其自由;对那些虽然有罪,但不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防止无辜错杀和死刑滥用,避免给国家、公民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可以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坚持少杀、慎杀和防止滥杀的可靠保证。

  由于死刑(死缓)判决的核准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这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证死刑执法尺度的统一,防止地区之间宽严不一。而且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发现死刑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及时纠正错误的死刑裁判,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法院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确保死刑在全国和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统一正确适用。死刑复核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

  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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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贵州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增加三个死刑复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死刑自从我国有刑罚制度以来就一直存在的,而现在对于死刑的判处是越来越谨慎,往往都会进行死刑复核发回重审,很多人不太清楚这是什么意思。下面就为大家带来

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进行复核的过程中,发回重审被广泛应用。

  2、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

  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二是对于

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不论是哪种审理方式,均应由

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经合议庭提请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

的全部内容。死刑复核发回重审体现的是我国刑法的公正性以及威严性。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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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_死刑复核制度_死刑复核规定-找法网(Fin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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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多久-法律知识|华律网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多久

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杀人、强奸、

、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

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

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

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2)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3)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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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小编2002年7月18日的《南方周末》的一篇题为《死刑在执行前四分钟停止》的文章,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下达死刑终审判决,给沸沸扬扬的“枪下留人”

华律网小编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

我们都知道,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

我们都知道,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那么对于死刑复核程序法官问责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法官问责的内容。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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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1、死刑由最高人

核准:

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提示】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

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A、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没有高级法院复核程序。

3、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A、中级法院判处

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处理:应当作出核准、不核准决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

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B、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目前比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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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复核死刑该怎么做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人,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有缓期两年执行和立即执行两种,那么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还能过多长时间?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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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种很古老的刑罚,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是不是所有的适用死刑的罪犯都可以判处死刑。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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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期限一般是多久?-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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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

案件不需要复核之外,由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的案件其实都是需要上报最高法进行复核的。那此时法律中规定的

期限一般是多久呢?下文中

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

目前我国

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 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死刑案件复核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核准死刑。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时,则裁定核准死刑并由院长签署

的命令;

(2)发回重新审判。经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

不足的,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改判或发回原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经审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则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直接改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的,还应当按死刑复核程序报请复核。

法院对刑事案件怎么

1、

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

、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而要是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进行死刑的复核,最终不一定就是会核准执行死刑,还有可能是发回重新审判、改判或发回原一审或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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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最长多久-找法网(findlaw.cn)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依据

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

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最长多久的全部内容。死刑的存在是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所以说是不能被解除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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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定死刑复核期限的建议及答复-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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